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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执法范文1
我处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林政执法的精神,通过执法人员的不懈努力,做到知法、懂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各方的好评。现就我单位在林政执法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总结如下:(,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
一、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是一项非常严肃、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这项工作搞好搞不好,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我处将林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林政执法人员严格要求,定期组织林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林政执法的知识、规定和条例;吃透上级精神,学习和交流在林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和体会,相互学习、互相借鉴、相互促进。我单位名执法人员,在全年执法过程中,没有一人被投诉或被举报、满意率达。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求每个执法人员都要做到知法、懂法、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
⒈林政执法人员执法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及处理情况
截止到今年9月,我处处理违法案件计件,其中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件。为了及时发现违法案件,我单位公布了群众举报电话,到今年9月份共接到群众举报电话件,以上大多是折树枝、向树坑倒污水、在树上乱挂物品等轻微的损坏行为,我们对这些人进行说服教育,今后要爱护树木,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目前较严重的事件还未发现。由于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以事实为依据,并做到罚教相结合,不以罚代教,收到了较好效果,达到了执法目的,并树立了良好林政执法人员的形象,得到了群众的充分肯定。
⒉砍伐、移植树木报批情况。
我处严格按照市**局的规定执行树木砍伐移植报批制度,认真做好申报砍伐、移植树木的勘察审核工作。我单位严格履行树木砍伐、移植的报批手续,认真做好申报做砍伐、移植的调查工作,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确定确需砍伐树木的树种、数量及规格。做好树木移植及补植的管理工作。对移植、补植树木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建立树木移植、补植档案,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落实树木移植、补植的树种、数量、时间、地点,确保移植、补植树木的成活率。到9月为止,建城区内砍伐树木株,分别是**马道建设株、**厂修复株、**厂株、**厂倒伏杨树株、**小学株。
二、存在问题
⒈执法力度薄弱,机构不健全,造成有些违法案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处罚力度较小,难度大对一些破坏园林绿化植物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⒉林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在这方面,应该着重加强林政执法人员的学习,使之不断提高林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⒊林政执法宣传力度不够。在这方面,我们要加强宣传力度,利用一切宣传工具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三、9月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及主要问题。
⒈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今年9月份,行政审批事项共有项分别是**院迁建项目、**塑料厂新建项目、**小学重建、**复建项目、**绿化竣工验收。
⒉主要问题。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规划在前期审批环节多数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但是由于在中间实施环节缺乏监督,造成有些绿化工程项目不按照绿化规划实施。随意改变绿化方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建议健全相关制度措施,强化对绿化工程项目中间实施环节的监督,加大执法力度,经常组织工作人员,对此类工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城市绿化工程达到标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林政执法范文2
为确保此次自查成效,我局成立了以副局长为组长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认真安排部署了此次自查工作,负责解释和协调在林木种苗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由于组织健全、领导重视,确保了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种苗管理体系,形成了稳定的队伍,使得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种苗生产建设中得以贯彻落实,在林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二、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
(一)加大宣传力度,明确执法内容。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为重点,切实解决种苗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一签两证制度(产地标签,质量检验证与检疫证),整顿和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种苗行为,加强林木种苗队伍建设和技术培训,切实加强管理,依法做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
(二)整顿市场,规范经营管理。随着种苗市场的活跃,规范林木种苗市场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管理,使之走上规范化道路。我县把“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作为贯彻《种子法》和《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来抓。我县“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我县林业局审核,报市林业局审批发放,档案材料均由市林业局统一管理。对全县从事种苗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个登记,清理,明确发放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的苗木种类、地点、存放时间及生产面积和经营方式调查登记、核实、确保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市场管理都较为规范,种苗质量,特别是主要造林树种在良种生产和推广工作动员严格把关,加强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严格种苗质量抽查制度,2013年全县共抽检苗木30批次,共计45万株,对不合格苗木坚决禁止出圃上山造林,对重点工程造林所用苗木,必须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
(三)依法治种。通过《种子法》和《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种苗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对林木种子广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和年检规定,为开展林木种苗执法提供有力保障。建立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标签、检验制度,使林木种子合格率达95%以上,为规范林木良种推广保证造林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2013年,我县从筠连种子园购入杉木良种100公斤,用于育苗推广。
(四)狠抓种苗行业管理,夯实林业建设基础,加强对林木种苗执法和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努力提高种苗工程建设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自查,我县林木种苗执法取得一定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整顿和规范后的林木种苗市场,受利益驱使,仍有部分非法经营,销售劣苗行为发生。
林政执法范文3
针对上述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林业部门提出了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严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指导思想,以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和依法兴林的目标。这一指导思想的确立,为林业行政执法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林业行政执法具体措施的完善。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的需要,加快林业法律、法规的建设,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认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意义,在原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基础上,黑龙江省颁布了两个条例的实施细则,这些细则在内容上赋予了林业主管部门行使超常规法律手段的权力。《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制定的直接目的有三个:一是使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和防治法律制度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二是在《森林法》已有的原则规定基础上,在法规的权限内增加相应责任条款,增加林业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三是进一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减少执法困难。它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和省对林业主管部门的高度信任,说明林业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承认。这部条例保持了林业政策和法规的连续性、稳定性,具有配套性好、针对性强、具备可操作性等特点,其颁布对林业行政执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监督队伍的建设。首先,应严格林业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严把入门关。按照《森林病虫害检疫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排除林业行政管理机关随便进人的制度,同时将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全部列入国家公务员系列,对行政主体委托授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通过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实行执法资格认定和持证执法制度。其次,应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培养,提高执法水平。应促进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和自身素质的提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加法律知识和丰富执法技能,采取定期抽查考试、证件每两年审查注册等方式,不断淘汰不合格行政执法人员。
法机构的集中归并,形成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三足鼎立的局面。简化行政执法机构,将木材检查、资源监督、林业工作站、野生动物保护等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合并,组建统一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如组建林业执法局,实现林业任务以及一般林业行政事务与林业行政执法的彻底分离,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集中力量,强化执法,统一执法,避免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的冲突,克服相互推诿的工作作风,集中力量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同时,立法机关还可以考虑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行政执法法,明确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执法方式和执法责任,进而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林业的性质、特点和任务都决定了林业建设离不开林业执法。在"十一五"期间,一定要强化依法治林,彻底改变林业行政执法的形象,积极执法、坚决执法、严格执法,树立执法者权威,开阔执法视野,高度重视林业建设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促进我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作者:隋丹张长青王思武工作单位:伊春市营林局
林政执法范文4
关键词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20-0175-01
林业行政执法是国家在实行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林业行政法律规范,以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保障生态平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具体行政行为。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实践中通常又委托林政资源、野生动植物、林木种子管理、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等职能机构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1-2]。这样就造成了可以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过散,在不同程度上出现多头执法、推诿扯皮、运转不畅、执法人员素质难以提高等现象。因此,有必要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黄山市黄山区于2005年纳入了全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区县之一。
1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情况
2005年黄山市黄山区成立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组,区编委批复同意组建“黄山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区林业局领导,全额拨款,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资金来源在非税收入中解决,不增加财政负担。核定大队编制数为75名,从林业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在行政编制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同意在区林业局增设法制科,增加林业局行政编制控制数1名。通过公开考试,在林业系统内选聘了68名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员。综合执法的试点有效整合了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人员从165人减少为68人,精简59%),提升了执法水平,强化了队伍的素质建设,办案效率得到提高,有力维护了生态安全。
2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保障问题
改革试点虽然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007年以来先后有4名执法队员辞职,在林业系统事业单位10年未新进人员的情况下,严重影响了执法人员的稳定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执法机构法律地位不明。林业综合执法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缺乏执法权威性,导致调整职责,整合执法资源依据不足[3-4]。
(2)人员编制未落实。虽当时有区编委的批复,但后期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落实仍无结果,现执法人员编制仍属招考录用前单位,未能真正纳入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编制,编委对机构的认定也无定论。
(3)人员经费未落实。作为执法部门,经费来源若全部通过罚没收入解决,难以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容易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因试点改革编制名额限制,目前还有9名属木材检查站自收自支编制人员在从事检疫检查工作。2011年黄山市黄山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政批复预算为43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超过3/4)。经费来源为罚没变价收入238万元、林业局育林基金安排200万元。因人员经费增加及公用支出成本上升,2012年财政预算罚没变价收入调增为282万元。在财政一般预算不安排经费的情况下,唯有通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实现,否则难以维持正常运转,但行政处罚收入不可能持续增长,甚至会导致恶性循环,失去执法部门维护生态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卡作用。
3 健全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的建议
人力资源是每个单位的最大资本,以人为本,做好保障,才能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人力资源的最大效益。针对黄山市黄山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出现的保障困难问题,提出以下3点建议:一是明确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法律地位。建议国家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法律地位,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实施行政执法时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执法人员编制纳入公务员或参公事业单位管理。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国家出台政策规定,人员必须纳入公务员或参公事业单位管理。针对现状,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人员入编问题,并将人员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检查站执法人员可考虑参公管理,解决目前执法人员身份待遇差别,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以利于稳定执法队伍。三是执法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建立林业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体制,区级财政应将林业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林业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足额拨付,确保人员经费和办公、办案、装备、基础设施经费,并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解决执法经费的问题。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罚没收入,不得与执法机构或工作人员的利益挂钩,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经制度。
4 参考文献
[1] 詹长英,缪宝明,林锦华.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林业建设,2009(1):15-18.
[2] 王瑛娜.我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10.
林政执法范文5
为积极适应市场经济下加快依法行政进程的新形势,切实查找价格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意识,增强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治价意识,强化自我约束,提高价格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鄂价法规〔2005〕192号)要求,我局积极制定价格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方案,组织专班对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间的价格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严格自查。现按照要求,将自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林区物价局基本情况
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是1984年批准成立的林区人民政府的一个直属职能部门,内设综合科、行政事业价格科、经营及服务科3个业务科和林区价格监督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等2个事业性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林区物价局经请示林区编委批准同意,价格监测中心和成本调查队于2005年6月正式挂牌组建。
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及价格方针,研究提出林区价格改革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及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价格方案;负责全区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管全区的价格工作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协调区际之间和地区之间的价格关系;依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价格调控体系,执行政府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坚持执行上级物价部门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积极开发利用价格信息服务功能,引导生产消费;按照权限,依法管理重要的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价格,各类服务价格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维护正常的价格和收费秩序。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价格管理方法和形式,推进价格公告和价格听证制度,提高价格管理的效能;依法组织开展对全区的价格和收费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查处价格违法和各种乱收费案件,推行明码标价,打击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各种暴利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依法组织全区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公用事业及部分行政管理的成本费用的调查分析工作,向有关方面提出调查,分析资料和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依法组织、开展涉案物品及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的价格评估,鉴证工作;负责全区收费、涉价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利用价格手段的综合服务功能,促进林区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000-2004年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先后被授予全区“普法合格单位”、“安全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单位”、“综治优胜单位”、“旅游环境整治先进单位”称号。2002年林区物价局综合科被授予全省物价系统“先进集体”称号。2003年,林区物价局档案管理工作被评为“省二级”标准。2004年,林区物价局被湖北省爱国卫生委员会授予“卫生先进单位”称号。2005年6月,又林区人民政府授予“全区创建卫生文明城镇达标单位”称号。近期又被林区党委精神文明委员会授予“文明单位”光荣称号。
二、林区物价局近年工作情况
近年来,林区物价局始终坚持依法治费,依法治价,按照“放得开、管得好”的总体要求,加强市场监管,提高执法能力,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价格、收费秩序,积极促进价格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实,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做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
1、大力推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自2004年起,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展开了明码标价重点整治工作。通过免费发放5万余张商品标价签对林区的零售商品、旅游产品、农副产品等都实行了明码标价。对饭店餐饮业免费发放300本菜谱,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统一制作房价牌。截至目前,全区明码标价率已达80%以上,旅游重点行业达100%。
2、大力开展农资、食盐、烟草、成品油、月饼、黄金周旅游商品及服务、交通运输价格及环卫收费、殡葬收费、中介机构收费、短期培训班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检查。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我们今年通过大力开展各种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切实整顿规范了各种价格行为,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价格合法权益。
3、全面开展价格诚信活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我区实际情况,我们严格依据省局的评选条件和标准,开展了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经严格的初审,已有5家单位通过了我局的评审,评审资料已上报省局。另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在全区开展了“明码实价示范店”评审活动,现已有一家单位通过评审授牌。
4、有效协调液化气价格。根据定价目录,罐装液化气价格虽属市场调节价,但由于近年国际油价的一路攀升导致液化气价格不断上涨,已给林区居民带来了过重的消费压力,因此,我们考虑到林区经济相对落后的实际情况,多次主动与林区几家液化气站协调,要求对液化气价格实行备案制度,始终将我区液化气价格控制在全省中低水平,认真贯彻执行了党委、政府“关于液化气价格波动应控制在居民承受能力范围之内”的重要指示。
5、切实加大价格举报投诉查处力度。为适应举报工作的需要,我们设立了2部举报电话,专门用于受理、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旅游黄金周期间,在木鱼设立举报点,在松柏实行“12358”价格举报专线电话24小时昼夜值班,及时受理各种价格举报投诉和开展价格巡查。
6、全力加强对电力公司电价和用电企业电价的市场调查,并积极制定科学合理的电价方案上报省局,在取得省局的大力支持和进一步规范电价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了林区经济的发展。
7、按照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今年7月份,依靠省物价检查所的大力支持,我们依法对林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的各项电信资费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处违纪金额近100万元,目前正在进一步核实处理之中。
8、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文件精神,我们及时对林区教育收费、医药及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处违纪金额60余万元,目前也正在核实处理之中。
9、大力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今年9月,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们组织2个工作专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以推行明码标价、打击价格欺诈、查处涉农乱收费为主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对林区8个乡镇6个部门的明码标价,教育、医药、公安、国土、计生、民政、农民经商务工、农资价格和收费等9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及时纠正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目前,该专项治理工作已基本结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0、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节约性社会的重要举措,切实促进林区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进程,按照国家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我们今年7月份在对林区矿产资源开发与经营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考察和论证后,科学合理的调整了林区矿产资源开采各种规费收费标准,从根本上遏止了矿产资源开发商的各种偷税漏税违法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各种乱采滥挖等资源浪费行为,从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林区的地方财政收入,同时有效促进了林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
11、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下价格秩序的公共安全,在尊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保护交通事故肇事者、受损者的价格合法权益,我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公安交警部门的通力配合下,从2004年4月起正式将林区境内的各种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认证纳入了物价部门的鉴证范围。截止目前,我们共受理车物损失价格认证业务20余起,鉴证程序规范,鉴证结果公正,受到了林区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及事故当事人的好评。同时,我们为进一步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今年4月起正式取消了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收费项目,无偿为公、检、法、司提供各种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服务。
12、大力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公示专项检查。今年5月以来,我们会同财政、纠风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8个乡镇的88个单位和部门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有61个单位符合规定标准,验收合格率为70%。
13、按照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我们在精心筹备的基础上,于9月25日召开了地方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听证会。通过30名听证代表广泛征求到的社会各界意见,认为此次规范调整地方管1169项医疗服务价格程序规范,调幅合理,符合林区实际,必将为促进林区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足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林区规范调整地方管医疗价格的方案已呈报省局。
据统计,5年来,我局共查出价格违法金额3000余万元,没收价格违法所得上缴财政100余万元。取消涉及林区的收费项目180余个,降低收费标准110余项。受理各类价格举报投诉48起,查处48起,查处回复率为100%。
三、价格行政执法自查情况
为切实加强局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和建设,进一步提高价格部门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我们2004年制定了《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工作规则》,《规则》(共18章90条)从工作职责、考勤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对林区物价局各项工作的开展进行了规范。
(一)、自查评分情况
1、价格(收费)管理行为方面
(1)我局已在办公室外墙制作了公示栏,公布了物价部门的主要执法职责和行政执法四项制度。在各科室所办公室内公布了工作职责,并通过互联网在“神农架价格信息网站”(http//chinasnj.cn/snjwjj/snjwjj.asp)上进行了公布。
(2)按定价权限,确属地方制定或调整的价格和收费标准都实行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人员集体审价制度。
(3)从2005年6月林区成本调查队组建以来,制定所有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都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了成本监审。2005年6月以前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也经过了成本监审。
(4)按规定对水、电、收视费、医疗服务等应当举行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都按规定程序举行了听证会。
(5)及时通过文件、新闻媒体对制定的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6)没有超越“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或调整任何价格和收费标准。
(7)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时,都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后注明了相应的政策依据,并将有关依据文件复印作为附件,以便备查。
(8)2年来没有发生任何明显违反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行为。
(9)严格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价费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了科室负责人拟稿-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科科长)核稿-分管局长签发-办公室编号-打印室缮印装订-办公室存档分发的文件处理程序。
2、行政许可行为方面
(10)在办公室外的公示栏中,公布了物价部门的各种行政许可的依据、项目和条件。
(11)从2005年4月开始,我们已经取消了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的收费,将该项工作的经费申请纳入了地方财政。在实施其他行政许可过程中,我们除按规定收取5‰的审验费外没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价格监测行为方面
(12)因林区价格监测机构2005年6月刚刚组建,人员都还没有配备齐全,加之林区不属于国家直报点,致使在实施监测工作过程中,有些环节没有严格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记-1分。
(13)林区价格监测中心人员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地上报各种监测资料和数据,没有任何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
(14)价格监测中心及其人员没有任何泄露属于商业秘密的价格资料和数据。
4、成本监审行为方面
(15)在成本监审中,林区成本调查队和人员没有任何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16)成本调查队或人员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没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17)成本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结论公正公平,为科学合理的制定和调整价格发挥了积极作用。
5、价格认证行为方面
(18)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经过了上级部门的有关审核,人员也参与了省价格认证中心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具备相应的认证资质。
(19)价格认证人员能严格执行认证程序,严格执行规定的所有种合法认证手续。
(20)认证文书由林区物价局按照上级规定统一印制,出具的文书基本规范。
(21)认证结论公正公平,目前没有一起申请对认证结果进行行政复议的案件发生。
6、价格举报投诉及价格监督方面
(22)重大案件都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
(23)因林区近2年大力推行干部“双推”制度,价格检查机构人员变动频繁,文书档案交接手续履行不够严格,机构的自身稳定性不够,加之办公迁址等多种原因,导致部分价格检查卷宗保存不够齐全,管理不够规范。记-1分。
(24)执法程序合法且手续完备。
(25)查处各种价格案件均做到了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26)价格举报投诉案件都及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了办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了处理结果。
(27)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了依法回避制度。
(28)执法人员没有任何指使当事人做伪证或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29)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都按规定履行了告之、听证等法定程序。
(30)行政处罚过程中,若理由充分且合法,我们才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31)我们在进行价格检查时,都严格按照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依法进行价格监督检查。
(32)在执行价格监督检查中,没有任何明显违反价格监督检查及处罚程序的行为。
七、价格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方面:近2年来,林区还没有任何价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八、其他行为方面
(37)近2年我们都能积极做好价格监督管理工作,没有任何价格行政行为不作为行为。
(38)近2年林区物价局执法人员没有一例因违法行政或有关情形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刑事处罚。
通过自查,我们认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的价格行政执法情况良好,仅在价格监测行为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价格检查案卷不尽规范等2个方面应扣2分,其他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上都可得满分。
(二)、自查出来的问题和不足
1、因价格监测组建较晚,导致监测工作过程中的有些环节没有严格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
2、因林区物价检查机构人员交流频繁,文书档案交接手续履行不够严格,机构稳定性不够等多种原因,导致部分价格检查卷宗保存不够齐全,管理不够规范,
3、由于林区物价局基础薄弱,且人员素质层次不齐,加之学习培训还很不够,单位自身人力、财力、物力都很紧缺等多种原因,导致在行政执法水平离上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三)、整改措施
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和不足,林区物价局领导非常重视,及时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1、深入学习文件,提高整改认识。自查结束后,局领导非常重视自查出来的问题和不足,再次召开会议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全面系统地学习了鄂价法规[2003]192号文件及《价格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强调了自查后整改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有关科、室、所及科室负责人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力争在尽快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2、成立领导机构,部署整改工作。为加大整改工作力度,确保整改工作效果,林区物价局成立了行政执法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谷定明同志担任组长,副局长段地国、武守字同志担任副组长,各科、室、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段地国、武守字2位领导按照自己的分工,就整改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谷定明同志就整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3、健全整改体系,促进各项工作。为确保整改工作顺利进行,林区物价局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和整改工作制度,拟定了整改日程计划,并建立了相应的整改分工责任体系,为及时整改各种问题和不足,并有效促进其他各项价格管理工作,提供了积极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证。
林政执法范文6
一、整治目的
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有效打击和遏制乱占滥用林地资源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维护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加大林地资源保护管理执法力度,促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治林与合理行政的开展,切实做到科学、合理、集约利用林地资源,确保我区森林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本次清理整治范围为全区各有林街道、园区范围内,自2003年5月1日以来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违法占用林地情况,包括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化整为零等情况,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林地进行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开垦、搭建等非法行为。重点是清理整治生态公益林林间空地及部分撂荒地内的小菜园、小运动场、违章建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大南山项目内林地暂不列入此次整治范围)。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18日至7月31日)
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各有林街道办事处、区管委对我区现有林地内违法占用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清违法占用林地基本情况,准确掌握违法占用林地的性质、面积、用途、占用人及所属街居等相关信息,分类登记造册,把现状底数彻底调查清楚,做到实事求是,不瞒报、漏报,数字要详细,地点要准确,重要区域或重点地块要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二)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至9月3日)
召开全区深入开展全区违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工作会议,《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全区违法占用林地的通告》,各有关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时机,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层层搞好宣传发动。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9月4日至2010年10月31日)
1.明确主体,属地管理。根据区政府的统一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头负责”的原则,各有关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整治工作,区农发局要负责与有关街道、园区和部门的协调配合,突出抓好林地清理整治工作各阶段、各环节的衔接。
2.因地制宜,分类处置。根据违法占用林地现有情况,集中查处严重损坏林木、滥征乱占林地等案件,加大清理整治力度,重拳出击,严格依法行政,坚决遏制破坏林地违法行为。对于重大典型行政案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进行整改、拒不纠正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通报曝光,督促其自觉接受行政处罚;属于刑事案件范畴的,要及时上报公检法部门立案调查;对于在全面清理违法乱垦乱种、乱搭乱建过程中,已通知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清理,超过限定日期仍未清理的,按照放弃处理,由区整治领导小组按属地管辖范围组织有关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区农发局要会同各有关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于2012年9月3日前绘制出全区违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工作实施草图,落实具体任务分工,工作进度安排,列出工程预算,上报区清理整治违法占用林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到动员和宣传齐上,清理与造林并重,选择恰当时机,以各街道、园区为单位,逐村逐山逐地块开展还林工作。完成清理的地块要立即进行绿化,绿化树木主要采用黑松、蜀桧、侧柏、龙柏等常绿树种,由区清理整治违法占用林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栽种树木种类及数量,上报区政府统一采购提供,区林业部门负责苗木组织、调运、栽种及管护。在还林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好区护林防火缉察队、森林消防专业队和林场等林业专业队伍的作用,突出体现林业专业队伍的骨干作用。
4.巩固成果,加强管护。清理整治完成后的林地,区清理整治违法占用林地工作领导小组将全部交由林地所属的街道、园区和居民区负责管理,按照护林防火网格化体系建设的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好管护责任。区林业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乱垦滥种等非法毁坏、占用林地的行为,坚决防止出现反弹,彻底维护好清理整治成果,保护好全区的森林资源。
(四)检查验收阶段(每年11月底)
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由清理整治违法占用林地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各相关街道、园区和部门的清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同时,区农发局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牵头制定我区预防和治理违法占用林地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清理整治违法占用林地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和规范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巩固优化清理整治成果,切实把林地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由隋子林副区长任组长,区农发局于龙会局长、建设局高祝军局长、农发局杜广新副局长、建设局权富强副局长、区政府应急办张健主任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农发局、建设局、财政局、市国土局分局、市公安局分局、市规划局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整治违法占用林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杜广新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址设在区农发局护林防火缉察队,具体负责全区违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
(二)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各有关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违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占用林地行动的重要意义,要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要制定工作方案,对重点区域重点地块摸准基本情况,按照先易后难原则细化整治方案。要明确整治工作的标准时限、工作方法、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将对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标准完成违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工作的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对今后新出现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或清理整治后出现反弹的单位和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