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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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范文1

一、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纳入现行的企业养老保险体系,同时注重做好“中人”养老待遇公平性的设计

现行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比较完善、成熟的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它从建立到完善经历了四个阶段:1、改革探索阶段(1991年至1996年)。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为标志;2、深化改革阶段(1996年至1997年)。以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为标志;3、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阶段(1998年至2005年)。以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为标志;4、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阶段(2006年至今)。以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为标志。这个制度在建立及完善的过程中,参保对象从国有企业逐步扩大到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直至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其覆盖了3亿多就业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一个很好的“样本”。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就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全面覆盖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也就打通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产业领域之间的流通渠道。一方面可以实现人力资源自主的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产业领域之间自由流动,另一方面也为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人力资源提供能够遵从内心愿望自主选择职业的制度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纳入该保险体系后,“中人”养老金待遇的确定是关系到并轨能否平稳过渡的关键所在。它既关系到制度的落实,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这里讲的“中人”是指并轨后仍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直至退休的工作人员。他们养老待遇的标准应遵守并轨前的承诺。具体做法:退休前与当地企业按同一个制度参保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退休时养老金待遇保持原政策计发办法确定的标准不变。但是在组成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按并轨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由基金支出;第二部分是原办法与新办法确定的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简称新老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这部分由原单位支付。这是基于如下的理由:1、建立了个人账户就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在退休前无后顾之忧地向各领域流动提供了保障。这是并轨的根本目的;2、坚守法治,兑现单位和政府的承诺。并轨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都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其后的国发[2006]22号、国发[2006]56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执行的。这些文件对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力资源来说是在养老待遇上发出的要约和承诺。一旦形成了工作关系,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政府均必须履行这个要约和承诺。所以,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底线也是不能降低之前对其承诺的养老待遇。

二、并轨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建立

账户的建立应坚持便于人力资源流动的原则。这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个人账户建立的政策统一,以消除在制度上的差别;二是关系到个人未来养老待遇的个人账户便于携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账户建立的起始时间应与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的起始时间一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按当地企业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建立的方式补建账。在新的工资制度改革前,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补齐,个人不需支付。包括补建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转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模式是为了完善市场体系,必须建立便于人力资源能够随身携带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体现的是人力资源在以往职业生涯中为自己积累的养老资本。建立了这样的账户,人力资源就可以方便地随身携带、自由流动。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及其工资制度改革是同步对应的。1995年政府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明确以1996年1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作为计发个人养老金的基数(详见国发【1995】6号)。在这之前我国对企业实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也已基本完成。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的工资组成中包含了其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部分。时至今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仍然执行的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并由原单位承担养老的义务。因此,历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设计在工资组成中均未包含个人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所以,补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义务应由单位承担,以换取单位养老模式向社会养老模式的转换。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解决部分职工在机关与企业之间流动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问题,曾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这个文件明确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为其补建的在机关工作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同级的财政支付。这个意见十分值得参考和借鉴。它会是一个很好的“模板”。并且,对并轨前已经从机关流动到企业的人力资源是一种鼓励,体现了制度上的公平。同时也强化了政府鼓励人力资源积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意图和决心,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相关问题解决方案的建议

1、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均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它是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为他们建立的一种辅助型保险,属于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多支柱范畴,与人力资源的职业岗位和职业生涯紧密相关。无论是在企业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都属于个人的职业生涯,这种辅助型保险是对不同的职业岗位报酬的补充调整。所以没有划分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必要。并轨后统一称为职业年金较为合适。

职业年金的设立。从资金渠道上看,对于企业它来源于自身,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对于财政供给的单位,来源于政府财政。所以,民营企业由其自主决定,股份制企业由股东大会决定,国有控股企业和政府财政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设立及方案报相对应的人大审批。国有资产属于国民所有,财政来源于税收。现在业界有种观点:他们设想在机关事业单位用建立职业年金的办法来解决“中人”待遇不下降的问题。我们从职业年金的资金渠道去考察会发现这样做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并轨,是不合适、不公平的。它形成了一种新的双轨制。

2、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金的差距

这里讲的差距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假设同一个人在获得同等劳动报酬额的前提下,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到退休时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与他在企业工作到退休时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之间会有一个差距。前面已说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向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应确保并轨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直至退休的“中人”退休时待遇不能降低。

如何消除这种差距呢?可以设想通过有节奏的调整养老金计发系数,逐步消除这个差距。在现行的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中,“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这里基础养老金有一个1%的计发系数,全国统一;过渡性养老金也有一个计发系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可以适时地通过调整这两个系数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来实现消除差距的目标。另外,在消除这个差距的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组成中的“新老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也就会随之消失。这种逐步消除差距的办法从总体思路上看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异曲同工。

并轨促成了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进一步完善了市场治理体系的建设。20年改革的经验证明,并轨必然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人力资源的活力,释放出更加强大的创造财富的动力。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国家的经济实力必然会有一个大幅度的提高。这就为计发系数的调整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而我国公有制的本质属性为计发系数的调整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中人”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产物,政府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解决这个问题的最终责任。

3、关于实现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补建

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补建起始时间与企业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一致。以个人缴费年度的平均工资作为平均缴费工资预算出个人账户储存额,将预算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并由个人确认;缴费结算年度的平均工资根据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出来,这个工资标准有三个途径可以获取。一是本人人事档案;二是单位工资发放存档材料;三是缺少的材料可以根据文件推算出来。

在技术及操作层面上,现在全国已经有一支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经办队伍,他们多次经历了扩面工作,所以为4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建个人账户,相对于为3亿多人的服务来说在具体操作上是没有大的障碍的。

加速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是当前市场经济中确保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必然要求。现行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具有广泛基础、比较成熟的制度。为“中人”建立与企业相一致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就实现了市场需要的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补足新老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以确保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中人”养老待遇不降,遵守了市场经济公平的原则,确保了单位、政府的信用。做到上述两点,两种制度的平稳并轨就能实现。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范文2

关键词: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问题

中图分类号:F84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088-02

一、中国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现状

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制度的分割化,改革措施的覆盖面不全,使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已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

1.养老金待遇差距。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相近的退休金政策,退休待遇差距不大。1990年,中国企业、事业和机关职工年人均离休和退休费分别为1 664元、1 889元和2 006元,差距并不大。2001年分别为6 573元、11 324元、12 215元,企业退休人员的年均养老金仅相当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年均养老金的53.8%,相当于机关退休人员年均养老金的58%,差距加大。2004年,中国企业、事业和机关职工人均离休和退休费分别为8 081元、14 911元和16 532元,企业退休人员的年人均养老金仅为机关退休人员的48.8%,差距十分明显。

2.养老金替代率差距。养老金替代率是用来表示养老保险人在领取期的生活水平对领取前生活水平的替代程度,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将每一部门的人均养老金与该部门的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即为各部门的平均养老金替代率。1995―2002年,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替代率在103.03%和92.11%之间波动,机关单位的退休金替代率由94.46%上升到104.56%,企业单位的替代率由1995年的77.3%下降到2002年的59.28%。到2004年,中国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养老金替代率分别为52%、90%和93%。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因

社会上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因有两种看法:

1.为财政减负。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自2003年开始,中国60岁以上人口达1.3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0%,按国际通行标准,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关系民生的议题,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而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超过3 035万人,几乎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80%。1990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仅为59.5亿元,目前已经远远超过千亿元。由此可见,在供养事业单位人员方面,随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将会越来越重。由此,很多人都认为,国家是考虑到财政压力的因素,才首先从人数最多的事业单位开始试点改革。

2.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和统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员工福利与社会保障学系主任王国军说,不排除财政压力这方面的因素,但是从积极的方面来看,此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主要还是将分割化、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整合起来,形成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寻求社会保障制度内部的公平和统一。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人认为是为财政甩包袱,有人认为这是大幅度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水平,这都是误解。胡晓义指出,改革一是要解决由单位保障变成社会保障的问题,在全社会范围内统筹互济;而是要解决权力和义务对等的问题,鼓励大家更好地做贡献,多缴费,长时间缴费。国务院在研究试点时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度,新人新制度”,“就高不就低,逐步过渡”。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上海、浙江、广东、山西、重庆五个试点省市已做好启动准备工作。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但政策中的一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1.改革方案缺乏执行细则。由于此次改革范围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涉及人员超过3 035万人,应慎重行事,方案有很多值得认真思考的地方:缺乏细致的分类指导,事业单位还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如何区别对待不明确;配套改革措施不明确、不细致,简单沿用企业养老保险改革的办法也有失偏颇。

2.决策者排除于改革之外,有失公平。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有利于破除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不合理的制度分割、各行其是的“碎片化”现象。引发多方质疑的一个焦点是,这次改革的设计者――公务员群体本身未能成为改革的对象,使公众对改革所能达到的公平性,产生了疑虑。即使改革必须始于事业单位,最终要把公务员纳入,也应有一个详细的改革时间表,应让公务员一起参加改革,公务员身先士卒,可取信于民,减少社会阻力,赢得全社会的支持。

3.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可能下降,使改革方案是否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据专家测算,如果“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按照企业模式计发”,一名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职工资是每月5 000元,假设他的工龄是35年,按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计算,他退休可拿到4 000元左右,而换成企业模式发放,养老金只能拿到2 000元左右。这意味着改革后,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要少拿一半左右。以事业单位为改革突破口,将会有约3 050万人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改革的阻力可想而知。虽然胡晓义副部长表示改革方案原则之一是养老金“就高不就低,逐步过渡”,但是就高的政策依据、操作依据又是什么呢?

4.新制度的实施会不会影响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性质。事业单位是中国特有的产物,大致分为行政类、服务类、经营类。近些年,随着大势所趋,事业单位被逐步剥离了行政职能,开始向“公共服务”本位回归。在此趋势之下,公益类事业单位由于“去市场化”要求,不能分享市场化潮流的丰厚收益,职工收入一般普遍偏低。一些发达国家把国立学校、医院纳入到公务员系列,其目的之一是为了遏制以营利为目的,体现为公众服务的性质。中国把公有的学校、医院排斥在公务员之外,现在还要退休金企业化,其结果可能会推动新一轮的追求“利润”,教师、医护人员等为今后能有体面的退休生活,会想方设法多获取钱以备后用,其结果必然影响中国公共事业的整体发展。

四、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改革方案应该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细化改革方案,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指导。新方案应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基金缴费机制。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费应从国家对事业单位拨款中分列出来,部分用以支付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用作适当增加职工工资,以保证个人负担其部分养老费时,不至于降低生活水平。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中,也应当列出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应比例,用于缴纳职工的部分养老保险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则应比照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

2.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实现改革方案的公平性。作为社会安全稳定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公平性是第一位的,它本身就是为了平衡社会收入和财富差距而建立起来的,将拥有政府公权优势地位的群体纳入改革方案,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的和谐,减少改革方案的阻力。

3.实行更高层次的统筹,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进而保证事业单位养老待遇不降。统筹层次的高低与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大小成正比。实行更高层次的统筹,是一种解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体制实行县级统筹、本级财政平衡收支的制度。这种制度统筹范围小、层次低、基金管理分散、收益率低、抗风险能力弱。我们可以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各县(市)区之间财力上的差异,建议省政府考虑在适当时间实行省级统筹,提升统筹层次以增强养老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4.事业单位运营市场化,同时政府加强对公益事业的监管。如果既要体现养老政策的公平一致性,又要保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性质,那么政府的“掌舵”职能和事业单位市场化运作的“划桨”职能相对分离就非常必要了,政府掌舵能力建设对防范和控制公共风险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具体措施有:(1)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确保制定出的公共政策与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相一致;(2)突出监管价格,确保价格管制的透明性与公用事业定价的科学性,既要让经营者赚钱,又不能让价格过高,否则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编.中国劳动统计年鉴[K],2005.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范文3

过去20多年来零零星星不断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也取得了一些成效:整体上改变了事业单位完全由国家来办这种大一统的局面,让民间力量开始进入到这个领域了,这是非常大的一个进步。其次,国家根据市场化改革的进程,鼓励事业单位走向社会,改变了完全由国家上下对口地条块管、部门管的现象。

第三。在财政的投入体制上,对事业单位也做了比较大的调整。把事业单位分成几种类型: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上也不完全一样。第四,事业单位普遍实行了聘任制,尽管还不很彻底。

但显然,改革还远没有到位。

改革首先要有整体思维

现在的事业单位改革,一定要避免各自为政,各吹各的号。

事业单位改革,不能多头设置改革方案。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整个行政体制改革整体提供方案,发改委的体制改革司也是负责体制改革方案设计的,财政部是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另外其它一些重要部门如教育部、科技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体育总局、文化部、卫生部等都是管理事业单位的主要部委,都在推进属下事业单位的改革。这使得事业单位改革缺乏一种整体、宏观的框架。如果没有整体框架,单项出台改革。不可避免会产生某些混乱。如果制定出一个各方面都比较认同的整体方案,再由相关部门分头实施,情况就会大不一样。

与此相联系,不能就事业单位孤立地看事业单位改革。大部分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整个行政体制改革的方案就是要构建服务型政府,服务型的政府能不能建设好,老百姓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不能认可,这很大程度上与100多万家事业单位本身的服务能力、指导思想、管理运作息息相关。所以,要把事业单位改革放在整个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下一步整体推进的框架中来思考。

要对事业单位过去的改革进行全面清理。过去的改革哪些是有成效的,我们要继续推进,哪些是需要统一协调的,要做相应调整。这样。事业单位改革才有基础。

人员分流要以分类为基础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要慎重对待。要以对事业单位的分类为基础。

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将事业单位整体分为三类是比较合适的:行政性事业单位,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中公益性事业单位又可分为纯公益和准公益类。对上述同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在财政投入上,行政性和纯公益的事业单位是全额拨款,准公益则为差额拨款。

事业单位分类还要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全国统一明确分类,不能各个省自己摘自己的分类。这样的话会变的很乱。在分类基础上,哪些应该剥离出去,有些行政性事业单位就回到行政机关去了,有些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变成企业了,重点将来发展中间这一部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通过科学分类进行界定。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涉及人员分流问题。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主要是在公益性事业单位这一部分。有的纯公益,有的准公益,有的金额拨款,有的差额拨款。对这一部分事业单位,整体上来讲还是一个发展的趋势。认为事业单位改革就会大量裁减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这是有误解的。

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社会越发达,社会分工越细以后,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还会更多。比如现在农村要搞基本公共服务,要设置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人员还是要大量增加的。我们现在的问题是结构不合理,而不是我们从事公益的事业单位太多了。

应出台《事业单位管理法》

改革的方向,我认为首先要改革事业单位内部的人事制度,这是毫无疑问的。就是要走向聘任制,甚至实行绩效工资。但是要强调的是,事业单位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全员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要以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为前提。要首先把事业单位的领导体制搞好,要建起一个有效的、全国大体一致的法人治理结构,避免出现像国有企业改革后出现的企业高管人员的天价薪酬,引发新的社会分配不公。

上不起学,看不起病,这是最直接的民生问题,都和我们事业单位改革不到位,或者某些方面的权力有很大关系。而法人治理结构就包括有效地对事业单位运行的监督,包括对它权力运行的监督。绝大多数事业单位还是花纳税人的钱,还是要公益性拨款。既然花纳税人的钱,花财政的钱。就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认为把事生单位改革整体来考虑。既包括人事制度改革、养老制度曲建立,也包括对公权力的制约。

事业单位最终必然走向立法的轨道。就要通过法律来对事业单位进行有效管理,而不是靠行政权的管理。要通过立法,规定包括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其管理体制、人事管理制度、领导体制、养老保险制度,都应该纳入到立法的程序解决,就像公务员法一样。将来需要建立一部《事业单位管理法》,来严格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运行。从长远来讲,只有建立有效的法律框架以后,我们事业单位改革才能在一个大的框架下推进。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范文4

关键词: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公共政策导向 公平

2009年初,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证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将在上海、重庆、浙江、广东、山西五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关系数千万人切身利益的一场破冰运动,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在继续深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本文拟从公共政策学科角度用公共政策分析系统简述试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浅谈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导向问题。

1、公共政策问题的构建。政策问题构建是公共政策过程的逻辑起点,构建政策问题是进行政策分析的第一步,它直接影响政策过程后续阶段的程序与任务。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属于政策范围,我们认为,所谓公共政策问题,是指基于特定的社会问题,由政府列入政策议程并采取行动,通过公共行为希望实现或解决的问题。以下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公共政策问题构建的原因;

1.1 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科教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范围广,影响人数多,牵一发而动全身。养老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纳入改革范围,尽早提到国家发展议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2 通过以上数据可知,我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目庞大,据统计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庞大的人口总数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此外,在供养事业单位人员方面,随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将会越来越重。

1.3 中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已达113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0%,按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己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关系民生的议题,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

1.4 一般认为,在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政府在解决养老问题方而发挥首要作用,但现实情况通常是政府本身也存在一些潜在的缺陷,不能如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完成使命,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为养老这一社会问题的多元化解决提供了条件,如企业介入养老资金的筹集工作,第三部门通过社会救助为特定的老人群提供公共服务,社区解决等都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创了新的方向。

2、公共政策方案的制定。政策方案制定在整个政策过程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唯有事前进行良好的政策规划与设计,得到一个可以为社会所接受的可行方案,政策过程才能开展顺利,政策运行才能确保成功。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此次改革立足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大体方向和思路是:事业单位分为两类,有行政职能的要纳入公务员劳动保障体系;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将参照企业职工保障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核心思想是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与企业基本一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将有所调整,但不会产生大的落差。按照国家要求,总体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搞好平稳过渡”的原则,重点是“中人”的衔接和过渡。此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内容涵盖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此政策旨在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该公共政策主要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公共政策内容的执行。公共政策经合法化过程后,一经采纳即进入政策执行阶段。政策执行是将政策理想转化为政策现实、政策目标转化为政策效益的唯一途径。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事关公共政策的成败,是政策生命周期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各试点地区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各试点单位主要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开展工作。

此外,各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在开展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如为规避风险,上海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更加强调政策的连续性,对于因改革可能使事业单位员工损失的那部分养老金,计划通过增加“职业年金”缴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弥补。

4、公共政策效果的评价。公共政策评价是公共政策过程的关键环节。科学的政策评估有利于判定一项政策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决定该政策应该延续、调整还是终止。此外,政策评价还有利于对公共政策过程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分析,总结得失与教训,为以后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提供良好的基础。

4.1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公共政策积极意义分析。

4.1.1 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如上所述,目前全国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目庞大,国家财力不堪重负,如果这样沉重的包袱继续长年累月挤压,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的公共财政就难以真正推进。事业单位参照企业标准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解决了财政远期压力问题。

4.1.2 适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需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中的一部分,并非单独针对养老金改革。此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将分割化、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整合起来,形成了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了社会保障制

度内部公平和统一的实现。

4.2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公共政策消极意义分析。

4.2.1 公共政策覆盖面的问题。我们知道,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较低,体现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适用于城镇企业职工,占全国人口60%以上的农村人口几乎没有享受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即使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也较低,还有不少城镇企业职工未能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此次试点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到公共政策层面上,我们不禁思考,为什么不将其他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外的群体纳入议程。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施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本无可厚非,但一向同事业单位同进退、共荣辱的公务员,同样是国家财政负担对象的公务员阶层,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此番为什么没有纳入到改革范围?公共政策在增进社会全体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出现了利益偏差。

4.2.2 公共政策的制定未能很好地兼顾社会公平。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是根据不同的群体来划分的,部分社会弱势群体实际上未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保障。由于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在不同群体中的实施程度不同,其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旨在缩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差距,但公共政策改革的方向并非只能是单一地降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标准,与企业平齐,既然我们的改革以增进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原则,为什么不能提高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标准,与事业单位同步呢?

4.2.3 缺乏执行细则。我国未富先老,国家财政将不堪养老重负,非改不可,这是实情。但这项改革涉及千家万户,而广量多,应慎重行事。方案草率出台,其间有很多值得认真思考的地方。去年年底,为刺激内需,刚出台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退休金的政策,因政策疏漏,各地尚在弥补缺失,可时隔不久,今年新年便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一项如此重大的公共政策,应先向社会征求意见,绝不应如此草率。方案缺乏细致的分类指导和配套改革措施,简单沿用企业养老保险改革的办法有失偏颇。

5、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导向分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这个角度来讲,公平公正应该是社会保险的第一要义。而在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却存在着与此相悖的地方。这就涉及到我国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相关问题。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策理论和实践证明,社会结构和社会体制类型与公共政策选择密切关联。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公共政策的主要价值取向必然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确立公共政策的主要价值取向对于推动社会转型进程、促进中国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公共政策主要价值取向应当是公平。

社会正义是当代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概念,体现在公共政策上,就是公平。公平是每个社会成员拥有的基本权利,所有社会成员在人格、权利和机会等方面相互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机会。公共政策本身是对社会价值的分配。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调整过程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应充分运用政策手段为社会提供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机制。公平是公共政策调节权利与义务、贡献与报酬的基本准则,公共政策过程必须始终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与原则,在内容上做到实质公正,即内容科学、合理;在形式上做到程序公正,即公共政策的议程建构、规划设计、执行评估等环节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开展。

公共政策本质上存在个人偏好与集体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公共利益少数人决断的公共悖论,这在理论上对公共政策过程的民主公开提出了要求。一些政策的制定过多地掺杂了部门利益并存在强势集团左右政策的倾向,因此在实践上也使公共政策民主、公开就变得十分重要。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要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让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到合理、充分的表达。要特别重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注意采纳弱势群体的政策要求:要公开政策制定、执行、调整的有关信息,重大公共政策的决策必须保证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评议权,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公共政策只有在理念上确立了公平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彰显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突出其公共性的本质特征,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才能正确地引领和有效地推动我国公共政策的不断创新。

作为社会安全稳定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公平性是第一位的,它本身就是为了平衡社会收入和财富差距而建立起来的。在这个制度框架内,不应存在特殊的利益群体,各个群体应该是平等的。以公平为诉求的养老金制度改革,须以公正的原则,进行全面的改革。应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都纳入到统一社会保障体系之下,在这个体系中,再论及公务员特有的福利保障。如此,才能得到大多数民众的支持,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参考文献:

1.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财经信息摘编》,2009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范文5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职业年金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2-0063-03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渐被纳入到政府的政策视域之中。2008年2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确定在广东、上海、浙江、山西、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时隔一年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进行得怎样了呢?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当前五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情况,分析改革试点遇到的困难及原因,进而探讨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

从现阶段所了解的情况来看,试点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缓慢,普遍存在改革难以推进的现象。至今尚没有一个省市出台具体改革实施方案,也没有哪个事业单位真正启动了改革。其中,广东和山西两省在试点改革前期都在着力推动事业单位分类制度改革。广东省的部分地市已经对事业单位先期进行了分类改革试验,但仍没有给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的时间表。山西省同步推进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财政投人等相关配套改革。按照事业单位的职能划分。将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三个类型,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通过调整、剥离、转移等方式,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此外,上海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正在论证和调研中,有关部门表示,正在制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更加强调政策的连续性,对于因改革可能使事业单位员工损失的那部分养老金,计划通过增加职业年金缴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弥补。浙江和重庆两省市的情况也相差无几。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困境

尽管2009年初广东、上海、浙江、山西、重庆5省市就已获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但至今仍无一省市出台具体改革实施方案。毋庸置疑,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改革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和阻力。具体来说,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引发公平争议

《试点方案》后,引发了改革的目标群体――事业单位人员关于公平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事业单位与机关都是国家财政拨款单位,二者实行退休养老制度。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员与公务员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待遇基本一致。但此轮养老保险改革却独拿事业单位开刀,未将公务员纳入其中,而且公务员最终纳入改革的预期电不乐观。这样一来,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保持不变,而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将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实行社会保险制度,让个人与政府共同承担养老责任。如此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容易使事业单位人员产生对制度公平的质疑。其二,此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按照与企业基本一致的思路进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此前,据相关数据显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1200元左右,养老金替代率约为60%;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则接近3000元,替代率高达90%,显然,一旦按照企业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来发放,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肯定会大幅降低。这种待遇的落差很难不引发事业单位人员的心理抵触。另外,《试点方案》明确指出,改革的范围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这类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如果将这类群体的待遇调整至与企业退休人员同等的水平,势必会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二)制度设计存有缺陷

此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制度模式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基本一致,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中人搞好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直接按照新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但《试点方案》中却没有明确规定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和计发数额,只笼统的提到“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此外,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试点方案》提出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却又没有给出发放职业年金的具体意见与方案。同样只提到,“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没有明确的方案,如何进行改革?因而,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不完整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改革,必然使事业单位人员忧心忡忡,从而加大制度改革的难度。另外,《试点方案》完全是在政府部门主导下出台,方案制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未能征询相关利益者的意见,也未给他们以陈述意见的机会,缺乏各利益主体的充分利益博弈。很多事业单位纷纷表示,在《试点方案》出台之前都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改革的消息。因此,在这种违背程序正义的情况下制定的《试点方案》,很难被改革的目标群体所接受。

(三)改革缺乏统一的法律或政策支持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30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因而改革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统一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也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但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给予试点城市具体的政策指导和政策突破权限,致使改革情况不尽如人意。各级经办机构只是执行本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办法,导致各地政策上的多样性和不配套性,方案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的实行全员统筹,有的实行部分统筹。改革最终因政策不统

一,遭受很大阻力而被迫停滞。然而,从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趋势来看,改革仍将按照先试点再推开的方式进行,即遵循自下而上的路径,这种改革路径很可能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支持而难以推进。时至今日,国家仅仅出台了关于这项改革的一个《试点方案》,还称不上形成了统一的制度。况且,这一方案在很多问题上都没有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要求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而各地自行制定的试点方案很可能五花八门,在费率、待遇、计发办法上出现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改革突破难度很大。

三、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保险三支柱构成的养老保障体系,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改革的目标方向,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养老金计发采取缴费确定型,实行社会化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上一视同仁,以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为此,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同步进行,实行同一制度,而不能形成新的二元制度结构。因为事业单位人员与公务员都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二者只是分工不同而已。而且从职能上看,许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直接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亦即从事着公务员的工作。另外还有许多公益性的科研或医疗机构则直接面向政府或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他们所从事的这种公共服务性质的工作与国家机关并无不同。

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全可以借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遵循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职业年金方面,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而言,其单位的平均缴费比例可以比企业的平均缴费比例适当高些,而且这笔资金应由各级财政负担。由此,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退休后领取职业年金时,其职业年金的平均水平将高于企业年金的平均水平,而公务员退休后领取的平均职业年金水平又可略高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领取的职业年金水平。按这种方式同步推进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有利于制度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同时也有利于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二)优化制度设计

事业单位应实行强制性的两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明确规定其制度模式、基本结构、计发办法、替代率水平、调整机制等内容。但此次出台的《试点方案》中没有提到替代率水平,因而需要对其进行优化。考虑到企业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为60%左右,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高达90%。因此,为了保证改革后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不至于大幅度下降,笔者建议在进行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的选择时,应以略高于企业为宜,同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等情况,相应地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对于职业年金计划,在《试点方案》中本应给出建立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尤其是要明确其中的经费来源与渠道问题以及明确不同类型的人员从职业年金中获得的收益水平。但这些内容在此轮的改革方案中都无法看到,因而在这方面也需要进行制度的优化设计。职业年金计划应强制实施,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计划可按20%的设计替代率水平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或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计划按信托模式运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为计划的法人受托机构,基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投资运营由法人受托机构委托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承担。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范文6

这一轮改革始自2006年7月。此前,根据人员工作岗位和级别确定基本工资的“套改”工作基本完成,但是绩效工资部分如何确定,却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

一位参与人事部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课题研究的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专家说,绩效工资的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的核心和难点,通过改革将彻底改变目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以钱养人的状况,代之以“以钱办事,以事养人”。

绩效工资改革

人事部针对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按照“先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的步骤推进。2006年7月1日,国家人事部选择部分单位启动了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试验。

中科院人事局薪酬与社会保障处处长武艰表示,单位对于绩效工资的改革试验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中国科学院是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试验单位之一。

据了解,中科院为改革绩效工资体系,曾经作出过多次尝试,但效果一般。目前,一项经过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制度为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该制度规定,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年薪占年薪总量的60%,绩效年薪占总量的40%。此外,法定代表人的年薪平均水平控制在全院创新岗位研究员平均收入的2倍左右,最高不超过创新岗位研究员平均收入的3倍。

人事部是否会把年薪制在全国推广尚不清楚,上述专家称,对绩效工资的改革将允许存在适当的差距,但会有一个对差距范围的大致限定。该专家同时表示,绩效工资改革首先需要把诸如个人贡献率、工作价值等方面尽可能的量化和数据化,这操作起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工资改革的另一半

事业单位绩效改革是2006年开始实施的工资改革的一部分。2006年6月,人事部下发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员工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4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人事部于当年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根据上述方案,国家事业单位员工的最高基本工资可达5400元,最低仅为610元。

上述方案同时确定,人事部对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功能、规格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其中,对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三级收入结构的比例大致确定为1:3:6。

但在上述方案中,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方面的改革措施并没有同步出台。方案仅表示,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