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范文1

1、营业执照不年检的要处以异常名录的处理方式,严重的可能会吊销执照。吊销之后的经营资格就没有了,也就是说不能用这个执照经营了。

2、营业执照年检从每年1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截止。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来源:文章屋网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范文2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在2014 年2 月7 日国务院国发〔2014〕7 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首次提出的。2014 年8 月7 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于2014 年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为了深化改革,将先前的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在年度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实施现状

传统的企业年检制度在过去企业发展的监管过程中曾有过积极的意义,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由过去的传统经济向市场化逐渐过渡,过去一揽子集中监督管理的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监管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最新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迄今实行三十余年的企业年检制度将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在年度法定期限之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部门送交,并向社会公众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该系统对相关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予以查询,企业信息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 一)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特点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信息透明化。企业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企业地址、员工数量、债权债务、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向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申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该系统对相关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予以查询,企业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得过去社会大众对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显著改变。

第二,社会监管力量多元化。过去行政机关对企业实行集中化监督管理,干涉过多,企业经营受到限制的同时,行政机关自身也背负很大的工作量。而企业信息的透明公开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开放高效地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给予企业更大更自由的经营空间,同时行业组织及社会大众也能够充分参与到企业的监督管理中来。企业报告方式也由过去的集中书面转变为现代网络报告,更加方便快捷,适宜当前快速发展的经济节奏。在监管力量和监管方式上都实现了多元化的监管模式。

第三,企业信用明确化。为保障企业自主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商行政部门会不定期地对企业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样检查,当然其抽查比例会根据各地方实际登记企业数量来予以确定,其抽查结果也将记录在案,有助于强化企业延迟送交报告或者虚假不实报告等失信行为的记录,通过社会公众的随时查询,可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公示监督。

( 二)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实施状况

自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印发以来,全国各地都陆陆续续施行改革,政府职能逐渐放开,给予企业更多自主经营的空间,但是尽管这样,各地对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具体执行规定还是各不一样。

1. 北京。在北京市,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 地区) 企业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年报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信息,企业投资、股权变更等资本信息,这些都是必须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报告内容,当然,企业从业人数、利润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可由企业选择是否报告向社会公众公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不仅须提交年度报告书,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代表机构还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外国企业,登记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还要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则须面临吊销登记证的处罚。

2. 上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 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 的通知》中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表明,企业应当凭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进行网上年度报告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其中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不公示的信息包括: 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信息,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情况及从业人数。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特别报送的信息还有两项,一是针对从业人数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再就业等从业对象的分类统计信息,二是增加对非公党建情况统计。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这两项信息需要特别报送,但不公示,也不提供查询。

工商联络员制度是上海市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中独具特色的制度。在工商所设立企业、经济园区工商联络员的信息档案,确立工商联络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方面的作用,分批组织开展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使其熟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掌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流程和要求,准确、及时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的落实还需要后续的工作考核机制。工商行政部门不仅应对具体执行工作人员进行企业年报公示实务操作开展业务培训,同时也应对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并定期将情况上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核查。除此以外,上海市还特别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施行以来的小微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帮扶措施,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完善及对策

( 一) 企业信用体系构建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施行,表明政府正逐渐放开行政职能,开放市场作用,企业自主经营能力有助提升,但在这些期待日益得以实现的同时,为保证其长久稳定地顺利发展,其背后最重要的支撑在于信用构建。行政部门构建市场信用信息体系,不仅依赖于行政部门一方的监督审查,也在于其与税务、司法、金融等其他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利用,并通过多方面全方位的信用指数评级、信用违反惩罚等措施来构建企业信用体系。

( 二)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公示制度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外,企业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归入企业信用公示信息,这其中包括企业财务、税务、资本情况、债权债务等信息,要保证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得以切实施行,其相关的登记注册、财税监管、债权债务申明等相关制度均应得以完善。只有这样,企业信用公示制度才能发挥其真正效用,才能有助于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 三) 明确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过程中责任主体

首先,明确行政部门对企业年报公示内容的告知义务。相关行政部门对企业年报必须公示内容应该予以法定方式告知传达,使企业对自身年报公示内容得以明确并执行,对此可借鉴上海市工商联络员制度。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范文3

**年,分局以作风建设为中心,通过狠抓自身建设,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在工作作风及分局庭院建设方面有所突破,较好的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服务质量。

分局自作风建设年启动以来,积极响应活动号召,分别召开了动员大会,成立了活动小组,议定了活动方案,认真按照上级部署及有关文件要求,开展作风建设工作。通过近半年来的作风自查自纠,即查即改,切实改变了分局工作人员的一些小毛病、小问题,工作纪律及工作责任心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分局在查找自身作风所存在的问题时,通过走访及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征集了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及建议,并一步一个脚印的进行纠风整改,纠风范围从单位整体的工作方式方法,到个人的言行举止,都逐一细致、面面俱到、不留死角,纠风形式从当面提醒、开会讨论等多方面进行,形式多样,不拘一格。半年来,通过作风建设的潜移默化及正面教导,分局干部职工的言行举止得到了有效规范,服务态度明显转变,服务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

二、加大工作力度,提升群众满意度。

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体制改革的实施阶段,分局把本职工作放在第一位,做到工作不缺位,权力不越位,思想不错位,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提升了群众满意度。

一是优化发展环境,按照总局“宽进严管”的总体思想,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提供快捷服务。除了一般性个体注册登记与企业登记咨询服务外,针对群众需求,今年分局继续保持“家庭农场”登记注册服务优先通道,实施专人答疑解惑,进一步吸引了有志青年回乡进行“家庭农场”创业。今年上半年,辖区新发展个体工商户39户,微小企业1户,其中登记注册为“家庭农场”的总数达到19户,经营范围从传统的副食品、农资、五金家电经营、肉猪养殖扩大到蔬菜种植、鱼类养殖、农家乐经营等,市场主体形式从以往的传统单一向多样化发展,市场主体结构总体更趋于合理。

按照上级要求,今年上半年分局专门组织人员和时间段进行了年报集中梳理工作,上门为个体户及企业进行年报问题解答及现场年报表登记核实工作,方便了群众,也为以后的年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截止目前,辖区内个体户及企业的年度报告工作完成率达到了85%,剩余营业时间无规律及一时找不到户主的部分,分局将在年底前进行清理梳理。

二是加强市场巡查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分局坚持每周两次对辖区市场主体进行巡查,开展节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对食品经营户、农资经营户、涉安行业的监管及对无照经营户的清理整顿。运用行政指导方式,规范经营主体合法经营,分局共下发各类行政指导提醒书、规劝书、约见书、整改书、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等行政指导文书约38份,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及上门服务,主动为个体经营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3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及换照10户,责令下架过期食品3公斤。对于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截至6月,分局一般程序立案4件,罚没款7500元。另外,分局还组织辖区农资经营户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减少涉农坑农事件的发生。6月10日,分局还联合森林公安派出所开展了为期一天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专项检查行动,分别在金江乡、罗田镇的集市及大小餐馆进行检查执法,并向经营者和群众散发宣传单200余份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教育他们做文明、守法的经营者,积极行动起来保护野生动物。

三是加强校园周边市场及辖区猪牛肉市场整治。半年来,分局加大对校园周边食品店及文具店的巡查力度,开展了三无食品及劣质文具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56人次,查缴三无食品26件、劣质文具9件。针对辖区猪牛肉市场散而乱的情况,分局对每户屠宰经营户下发了《肉制品检验检疫行政提醒书》,要求他们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否则不得进行销售,经过多次提醒及规劝,辖区经营未经检疫牛肉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经营户以往挂在嘴边的“检疫站不检牛肉”的借口不攻自破。

四是严格按照上级精神收取个私协会会员费。半年来,分局大力宣传会费收取政策,把会费收取的相关政策普及贯穿于整个监管服务过程中,从个体户申请登记注册开始即告知其会员申请后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可以行使的权利,通过这样的会员事前告知后,在收取会费过程中,便相应的得到了个私会员的积极响应,收取工作进展顺利,半年来金江个私分会共收取会费20200元,做到了应收尽收,给个私协会的正常工作提供了良好保障。

五是加大消费维权力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维权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这项工作,也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个重点,分局近半年来积极做好12315宣传工作,在重点市场,集市聚散地张贴12315举报热线宣传画,另外通过密集的市场巡查,加大工商部门在老百姓视野中的出现率,做到了让老百姓心中有工商人、有12315这块维权阵地。

今年以来,分局强调了工作人员进行节假日24小时消费投诉维权值班在岗制度,以求不漏过任何一起群众投诉,真正维护好来之不易的12315的消费维权品牌形象。目前,分局共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0余元,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三、注重庭院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范文4

【关键词】企业信息公示 信用监管 债权人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舍弃了公司注册登记最低资本以及出资期限等出资规定。在放宽门槛、便利投资、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在实缴制取消之后,公司交易相对人所面临的交易风险会相应增加。因此亟需构筑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相适应的新的信用监管体系。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确立了企业信用约束制度。依照《暂行条例》所提出的公示要求,工商部门构建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公示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公众进行公示,以期达到信用监管、加强预期、避免风险的目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标准需要差别化区分

以强化公司信息的透明度为特征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被视为由实缴资本制改革为认缴资本制后的着眼于保护债权人的配套措施。然而,在我国《暂行条例》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公示标准不细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首先,虽然现行立法对公示主体的差异性有所注意,如对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降低了公示要求,但对其他企业规定了统一的公示标准,即强制性公示与选择性公示两种基本方式,笔者认为《暂行条例》对强制性公示的规定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公示事项的选择性规定比较狭窄。

其次,尽管现行《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对特定弱势商事主体与一般企业的公示标准进行了区分,但是对一般企业的公示规定仍嫌笼统。根据企业规模不同、性质的不同,包括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涉及互联网金融、有无特许经营权、以及所有制的不同,社会公众对公示的内容和标准都会有差异性的需求。除《暂行条例》之外,我国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所涵盖的披露主体主要为特定的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等。可见,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需要相应地调整公示义务的标准,以体现市场的监管需求。有鉴于此,笔者拟从信息公示保护债权人权益为视角切入,通过比较借鉴域外信息披露制度,寻求信用约束的实践路径,以期对于事中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大型公司应承担更严苛的公示义务

正如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所彰@的“公开、公平、公正”精神,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不仅保护了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而且也维护了市场运行的高效安全。传统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点是减少投资者和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向投资者灌输对于市场的信心。而现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所内蕴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信号传递与信用监管的融合,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逐渐彰显了通过信息公示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大型企业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相较于闭锁公司、中小企业而言更为重大,不仅对其自身股东,对于企业的消费者、债权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利益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上述企业公示关乎其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的信息,进而保障和维护非股东利益是合理且必要的。因而,在多方利益综合考量的前提下,以公司公共性这一指标,对于企业信息公示标准进行相应区分十分重要,具体而言,公司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规模、消费者的规模、投资者的数量、债权人的数量、股东的数量等。

笔者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基本原则为企业规模与公示标准成正比,即企业规模越大,公共性和社会责任也随之增加。基于对社会影响力和综合性的考虑,在企业信息强制公示的规则设计上,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大型公司应承担更严苛的公示义务,反之小微企业的公示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公示标准宜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四档

笔者建议,企业信息公示标准宜按照企业规模分为四档区分。第一档公示标准:针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美国为例,《证券交易法》将承担持续披露的义务扩展到了那些并没有上市,甚至未在任何全国交易系统交易的、然而其资产具有相当规模、已经能够对证券市场和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影响力的大公司。我国现有规定已经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均要求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还需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因此,结合现有信息披露规定以及《暂行条例》要求,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将年报、半年报、季报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必囿于《暂行条例》一年一次年度报告的规定,可随时多次登录公示平台,公示其年报、半年报、季报抑或临时报告,确保公示平台上的公示信息与其他披露平台的一致性。

第二档公示标准:针对准公众公司。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划分标准,笔者认为,结合行业特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被划分为大型企业的公司应当被视为准公众公司,建议在第一档公示标准略有降低的基础上设置准公众企业公示标准。具体而言,准公众企业应遵循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必须严格按照一年一次进行年报的规定,将关键的会计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准公众企业年度报告所公示内容除了《暂行条例》现有规定的信息事项之外,还需要增加披露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债权人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对于公司资产、负债的表述,可以对公司的资本结构有更清晰的认知。

第三档公示标准:针对的主体为中小规模的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该类企业遵循第三档公示标准,较之第二档标准有所降低。主要体现在不需要披露具体的财务报表,对于年报中的关键财务信息也可以被赋予选择是否公示的权利。

第四档公示标准:针对微型企业标准以下的弱势商事主体,享有最低限度的公示标准。对于特定弱势商事主体这一类型的商事主体是否具有公示义务也值得探讨,包括经过商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小商人”、未经过登记的自然人网络电商等。笔者认为,无论经过商事登记与否,只要从事商行为,则必须承担公示义务。其所承担的公示标准相比一般企业可以有所降低,只需每年度报告基本的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事项、生产经营、联系方式等信息。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必须同等程度地重视交易安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上,应当本着效率和安全并重的理念,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角度出发,对现有立法规定进行制度上的重构和阐释。商事交易追求效率至上,同时,安全也是商事改革进程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因此,在事中事后监管背景下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应以区分公示标准、提升信息质量以及明晰公示事项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①沈贵明:《论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法学》,2014年第4期。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范文5

(1.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江苏 南京 210024;2.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3)

摘 要:本文着眼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情况,尝试将2013年、2014年两年江苏针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调查报告以及公共就业市场供求状况报告中相关数据进行了交叉比较。通过这种比较,再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从而对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在数量、待遇以及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情况分析和趋势预测。

关键词 :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数据比较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222-04

收稿日期:2015-03-18

作者简介:王华(1982-),男,江苏海安人,招聘服务部主管,经济师,公共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大学生就业;冷开振(1977-),男,江苏徐州人,就业指导中心主任,讲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大学生教育管理。

一、引言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中明确指出,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与职业发展状况跟踪调查,完善就业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跟踪调查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以质量评估促进就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完善已成为当下高校毕业生就创业工作的主要推动力之一。

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从2010年起,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和改革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要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的精神指示,每年持续开展了多项高校毕业生就业调查,其中包括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预警和重点产业人才供应调查,毕业研究生就业情况、社会需求与培养质量调查,以及用人单位调查等,多角度反馈了毕业生就创业情况及社会对高等教育的评价。

然而这些调查数据之间目前还是相对孤立,缺乏交流、比较和再利用。《大数据时代》一书中认为:“当我们将多个数据集的总和重组在一起时,重组总和本身的价值也比单个总和更大。”受此启发,本人现将2013至2014年度的江苏高校毕业生(本专科、研究生)就业情况调查、用人单位招聘情况调查以及江苏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等多份报告中关于毕业生就业岗位的相关数据进行交叉比较分析,以期展现更为丰富的就业情况和趋势。

二、用于交叉比较分析的各调查报告规模简介

1.江苏省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调查报告。

1.2014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4用人单位报告”)

调查时间从2014年9月16日开始,截止2015年1月6日,共回收问卷13482份,有效问卷为10036份,有效回收率为74.4%。

2.2013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3用人单位报告”)

调查时间从2013年11月12日开始,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共回收问卷3769份,有效问卷为2492份,有效回收率为66.3%。

2.江苏省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预警和重点产业人才供应报告(2014年度),以下简称“2014本专科生报告”,针对毕业半年后的2013届江苏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开展调查,共回收问卷214478份,总答题率为49.9%。

3.江苏省毕业研究生就业情况、社会需求与培养质量调查报告(2014年度),以下简称“2014研究生报告”,实际回收有效问卷9598份,答题率为31.2%。

4.江苏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报告(2014年第3季度),以下简称“2014第3季度市场供求报告”。该报告为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全省13个市、100个县(市、区)及部分开发区(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信息进行了统计监测。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数量交叉比较分析

1.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数量最大岗位年度比较。

将2014与2013年度招聘毕业生最大数量的前五个岗位进行了比较,虽然两个年度使用的岗位分类不同,但初步可以将这些招聘数量比较多的岗位分为经济类和技术类两大岗位。将2014年度中的商业和服务业人员、经济业务人员归为市场类,共占比13.9%,将工程技术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归为技术类,共占比46.6%。而将2013年度的销售/零售/客户服务类归为市场类,占比18.1%,建筑/交通/房地产/装修/物业服务类、计算机/互联网/通信类、机械制造类、医疗/卫生/制药/生物类归为技术类,共占比29.7%。由此可见市场和技术两大类岗位在毕业生占比较高。

2.用人单位招聘岗位数量与毕业生就业岗位数量分学历层次比较。

2014本专科生报告中显示,2013届本科毕业生就业量最大的前十位职位中技术类岗位共占比4.7%,分别为计算机程序员(2.1%),建筑技术员(1.5%),化学技术员(1.1%);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量最大的前十位职位中技术类岗位共占比3.7%,分别为施工技术人员(2.0%),建筑技术员(1.7%)。这个调查结论与2014用人单位报告中技术类就业岗位数量的较大比重形成了供求结果的矛盾,有待地区分布比较分析后,进一步对相关情况进行推测。

3.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岗位数量与社会公共就业市场供给岗位数量分地区比较。

2014用人单位报告中显示,江苏省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数量最大的前三个岗位为工程技术人员(31.7%),商业/服务业人员(8.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8.5%)。与之相吻合的是,江苏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报告(2014年第3季度)中,需求比重排前三的岗位分为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工(41.48%),专业技术人员(25.17%),商业/服务业人员(20.35%)。

4.基于就业岗位数量交叉比较的情况推测。

通过各报告的交叉数据分析,我们对毕业生就业岗位供给情况可以做这样的推断:江苏针对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供给量和整个社会的招聘需求趋势总体一致,技术类、市场类岗位比重较大。但是受目前高校培养规模的限制,江苏高校毕业生不能满足用人单位对技术类岗位的需求,江苏的用人单位可能招聘大量的外省技术类高校毕业生。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待遇交叉比较分析

1.毕业生就业岗位待遇年度总体比较。

2013用人单位报告中数据显示,定岗年薪最高的前五个岗位类为金融/保险类(5.9万)、计算机/互联网/通信类(4.8万)、仓储/物流/运输类(4.7万)、销售/零售/客户服务类(4.6万),建筑/交通/房地产/装修/物流服务类(4.6万)。2014用人单位报告中显示,定岗年薪最高的前五个岗位类为科学研究人员(5万)、金融业务人员(4.7万)、法律专业人员(4.6万)、体育工作人员(4.5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5万)。从两年报告的数据比较中,不难发现,技术类岗位收入稳定而领先,金融类有所降低,法律类提升较大(2013年为4.1元)。

2.毕业生就业岗位待遇年度分类比较。

(1)不同性质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岗位待遇年度比较。

2014年集体企业的定岗年薪超越国有企业,成为第一,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继续坚挺,稳居第二、第三。各不同性质用人单位提供给毕业生的定岗年薪较2013年都普遍提升,平均增加了1.17万元。其中增幅较大的为集体企业1.8万元、非盈利组织1.6万元、个体工商户1.3万元,增幅较小为港澳台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是0.8万元。外资企业并非传言中的高薪的提供者,两年都处于平均水平,且增幅一般。

(2)不同行业毕业生就业岗位待遇年度比较。

金融和房地产业两年都名列前茅,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业(第4位)和住宿餐饮/旅游业(第17位)两年也都保持不变。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由第7名上升到第3名,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由第15位上升到第5位,农/林/牧/渔业由第16位上升到第10位。各行业普遍涨薪的同时,增幅却各有不同。增幅较大的是农/林/牧/渔业1.8万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万元、金融业1.4万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1.2万元,而增幅较小的是交通运输/仓储/物流/邮政业0.7万元、房地产业0.6万元、建筑业0.6万元、公共管理/社会组织/国际组织0.6万元。

(3)不同学历层次毕业生就业岗位待遇年度比较。

两年中毕业生的收入水平和学历层次密切相关,学历层次越高,收入越高,且研究生与本科生之间差距远大于本科生与专科生之间的差距。2014年各学历层次毕业生的定岗年薪都较2013年有所提升,研究生增幅最大为1.2万元,其次为专科生0.8万元,最后为本科生0.7万元。

3.用人单位提供薪酬与毕业生实际获得薪酬分岗位比较。

由于调查选项的设置和统计收入的口径不同,本文将2014本专科、研究生报告中涉及的主要职业类与2014用人单位报告中年薪最高的前五个岗位进行了相近归类,并将月收入乘以12个月,换算成了年薪。具体详见表1。

由于涉及岗位众多,且分类不同,只选取以上岗位进行比较。由表1不难看出,研究生收入普遍拉高整体评价收入水平,这些收入较高的岗位都是专业性较强的技术类岗位和高端服务业。

4.基于就业岗位收入交叉比较的情况推测。

(1)行业及岗位类别因素分析。收入是就业吸引力的风向标,金融行业持续被毕业生热捧,首要因素就是收入高,且增幅大,但保险业的收入貌似拉低了金融业的整体水平。由于科技的发展和产业的提档升级,以及人们对生活水平要求的提高,科研技术服务、能源(电、水、气等)和农林牧渔业的从业毕业生收入增加明显。同时伴随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信息产业及互联网、计算机相关岗位收入稳中有升。但传统零售业正在遭遇减员降薪的过渡期。房地产、建筑等行业的收入水平也将随着国家经济整体调控和结构转型增速放缓。法律类、体育类毕业生可能因为“法治国家”和“全民健身”的推行,将迎来职业发展的春天。

(2)单位性质因素分析。不同性质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目前存于调整期,总体上呈现“高控低补”的态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经历薪酬体系的重大改革,过去体制造成的“高福利”会被调整到整个社会能接受的合理水平。集体企业、非盈利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正在努力提升工资水平来吸引毕业生应聘。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受国际经济影响工资增幅放缓。

(3)学历层次因素分析。研究生的同类岗位收入高出本专科收入约40%—80%不等,收入水平的明显差距,是激励大学生考研热情不退的主要动力。此外,科学研究人员、法律专业人员等岗位不招收本科以下学历毕业生,立志从事这些工作的专科生必须将升学作为大学期间的首要任务。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要求交叉比较分析

1.毕业生就业岗位学历要求年度比较。

2013用人单位报告数据显示,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中学历要求的比例分别为研究生1.2%,本科23%,专科生74.6%。其中招聘研究生比例最大的前五个岗位类分别为医疗/卫生/制药/生物类(5.9%)、教育/科研/咨询/法律类(3.8%)、能源/化工/环保类(3.2%)、电气/电子/电器/仪器/仪表类(3.1%)、建筑/交通/房地产/装修/物流服务类(2.2%);招聘本科生比例最大的前五个岗位类分别为编辑/文案/翻译/传媒类(59.4%)、金融/保险类(44.7%)、教育/科研/咨询/法律类(42.9%)、计算机\互联网\通信类(41.7%)、电气/电子/电器/仪器/仪表类(38.8%);招聘专科生比例最大的前五个岗位类分别为酒店/餐饮/旅游/社会服务类(97.6%)、技工类(97.4%)、农/林/牧/渔业类(94.4%)、仓储/物流/运输类(93.2%)、生产/加工/质量管理类(89.4%)。

2014用人单位报告数据显示,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中学历要求的比例分别为研究生3.3%,本科42.9%,专科生53.7%。其中招聘研究生比例最大的前五个岗位类分别科学研究人员(18.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4.2%)、公务员(4.9%)、体育工作人员(4.4%)、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3.8%);招聘本科生比例最大的前五个岗位类分别为体育工作人员(71.1%)、公务员(68.9%)、科学研究人员(62%)法律专业人员(60.7%)、教学人员(60.1%);招聘专科生比例最大的前五个岗位类分别为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87.1%)、商业/服务业人员(74.9%)、农林牧渔业技术人员(72.6%)、其他人员(63.9%)、其他专业技术人员(63.2%)。

通过两年数据比较,可以发现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的学历层次在提高。在招聘要求学历提升的趋势里,公务员、体育工作人员、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三个岗位比较突出。

2.毕业生就业岗位学科要求年度比较。

2013用人单位报告中心数据显示,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中不限学科的占56.4%,限学科的占43.6%。不限学科的前五个岗位分别为销售/零售/客户服务类(78.8%)、金融/保险类(73.7%)、市场/公共类(70.3%)、酒店/餐饮/旅游/社会服务类(66.9%)、美术设计创意类(66.7%);限学科的前五个岗位分别为能源/化工/环保类(83.9%)、仓储/物流/运输类(60.8%)、农/林/牧/渔业类(59.5%)、生产/加工/质量管理类(58.5%)、电气/电子/电器/仪器/仪表类(58.3%)。

2014用人单位报告中心数据显示,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中不限学科的占51.5%,限学科的占48.5%。不限学科的前五个岗位分别为其他人员(73.7%)、商业/服务业人员(71.5%)、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岗位(69.1%)、金融业务人员(67.7%)、新闻出版和文化工作人员(67.1%);限学科的前五个岗位分别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2.4%)、科学研究人员(61.4%)、农林牧渔业技术人员(60.3%)、工程技术人员(59.6%)、生产和运输设备操作人员(59%)。

通过两年数据比较,可以发现市场、服务、创意类岗位对于学科的要求不高,而技术类岗位则对学科要求较高。

3.毕业生就业岗位学科人才需求年度比较。

2013用人单位报告中心数据显示,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对各学科大类需求人数的排序依次是工学(48.8%)、理学(17.8%)、管理学(12.7%)、医学(4.8%)、教育学(4.8%)、经济学(4.2%)、农学(2.7%)、艺术学(2.1%)、文学(1.7%)、法学(0.3%)。

2014用人单位报告中心数据显示,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对各学科大类需求人数的排序依次是工学(47.2%)、管理学(21.3%)、医学(7.1%)、理学(5.7%)、教育学(5.0%)、文学(4.2%)、经济学(4.1%)、艺术学(3.3%)、农学(1.6%)、法学(0.5%)。

通过两年数据比较,可以发现管理学、医学、文学、艺术学四类学科需求上升,而理学和农学需求下降。

4.基于就业岗位学历、学科年度比较的情况推测。

通过就业岗位对学历要求和学科限制的交叉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2013年不限学科但对学历有较高要求的岗位是金融/保险类(本科)、酒店/餐饮/旅游/社会服务类(专科)。对学科和学历都有较高要求的是能源/化工/环保类(研究生)、电气/电子/电器/仪器/仪表类(研究生)、农/林/牧/渔业类(专科)、仓储/物流/运输类(专科)、生产/加工/质量管理类(专科)。

2014年不限学科但对学历有较高要求的岗位是商业/服务业人员(专科)、其他人员(专科)。对学科和学历都有较高要求的是科学研究人员(研究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生)、生产和运输设备操作人员(专科)、农林牧渔业技术人员(专科)。

由以上数据分析可以推测:一方面,市场类、服务类岗位对学历、学科的要求普遍不高,而更注重个人能力。但是其中金融/保险类和酒店/餐饮/旅游/社会服务类岗位还是需要从业人员接受一定程度的高等教育。此外,对本科学历要求较高的岗位普遍存在对学科限制不高的现象,如公务员、编辑等岗位。如果本科毕业生想选择这些岗位,须利用在校期间扩张知识面,增加社会经历,培养专项职能能力。

另一方面,研究生、专科学历要求的岗位大多对学科有较高的要求,着重体现在技术类岗位。当然这样的学科要求是不一样的,对未来从事各种技术研发和医学工作的研究生来说,对专业前沿理论的了解和掌握尤为重要。而对未来从事基层生产、操作的专科生来说,充分利用实习平台,努力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增长专业技能则是关键所在。

以上数据比较分析所进行的情况推测皆为本人个人观点,通过上述的交叉比较分析,本人认为高校毕业生已开始逐步享受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转型带来的就业红利,用人单位对江苏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供给充足,岗位层次和收入呈现逐年递增态势,但学科间不平衡依然存在,相关高校可根据社会需求适度调整学科培养规模,并引导学生理性选择职业方向,有的放矢地学习专业知识和培养职业素养,以适应社会用人需求和人才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 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2014-11-28].http://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265/201412/xxgk_180810.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和改革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33-34.

[3] [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140.

[4] 潘漫.江苏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预警和重点产业人才供应报告(2014年度)[M].南京: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2014:138.

[5]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第3季度江苏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报告.http://lm.jshrss.gov.cn/sy2010/main/scgqfx/201412/P020141212548748570839.doc.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范文6

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标志着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设进入新纪元,新时期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主要建设目标是要建立信息监管制度,确定信用约束制度。然而,这样一套世界范围来说也属首创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无论是制度层面上还是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条例》对公示内容规定中的缺陷、惩处力度的缺失以及“信息孤岛”仍旧存在等问题。研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是高效有序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

企业信息公示;信息监管;年报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只有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市场经济才可以蓬勃稳定地发展。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市场自身亦存在弊端,例如信息不对称、垄断及外在性等顽疾经常导致市场失灵。而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会导致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比如说信息的搜寻以及传播,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新古典经济学对于市场交易能够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假设之一就是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为所有人所共享的。然而,仅仅依靠“市场之手”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市场之手”的缺陷在于一定条件下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潭,因此需要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引导[1]。因此,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政府对于市场进行监管和疏导。一个健康的市场不是绝对自由的,一定需要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包括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其中,市场监管是政府干预的重要手段[2]。我国政府对于发挥“市场之手”的重要性愈发重视,新时期政府的角色转变主要是进一步促使政府本身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方式的转变。本着十八届三中全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宗旨,我国《公司法》于2014年进行了重要修改,主旨思想是改革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同时,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亦带来了监管方式的改变,2014年8月7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基于此,本文从我国当前市场信息不对称原因入手,着重分析《条例》中的不足之处以及现实实施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完善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一些设计建议。

一、我国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解析

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不对称信息可以概况分为两类:其一是指外生的信息,这类信息不是当事人行为造成的;还有一类不对称信息是内生的,取决于当事人行为本身,即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订合同后,乙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无法监督和约束。第一类也称为“隐藏知识”或“逆向选择”,第二类称为“隐藏行为”或者“道德风险”[3]。外生的信息可以视作企业的基本信息,而企业成立后经营发展的信息对应的是内生的信息。当面对企业外生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情况时,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如何设计一套制度使得企业自主高效地公示信息,并且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公示的信息彼此之间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当面对企业内生的信息公示不完整或者公示不及时的时候,政府可以考虑采取激励机制,使履行义务的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从而促使企业及时完整的对变动中的信息进行及时公示,这样的制度设计才是符合帕累托最优规则,可以驱使市场主体自发遵守信息公示的强制性义务。在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机制的情况下,市场上充斥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将导致市场主体无法作出正确高效的投资经营决策、市场秩序混乱、企业失信等一系列市场失灵的症状。同时,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也加剧了政府和市场边界的模糊问题。企业不披露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政府就无法根据企业信息进行正确的监管和约束,容易产生监管失位或者监管过度。政府所肩负的市场监管职责,应该把解决信息偏在问题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以确保市场有序运行[4]。

人们通常较为关心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问题,而实际上所有的市场都有信息披露的必要[5]。在我国新《公司法》放宽注册登记企业的门槛后,如何转变监管理念,设立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政府已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国家工商总局还规定了5部配套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正式构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监管制度,确定信用约束制度。

二、《条例》的不足以及现实存在的问题

《条例》实施后,之前的企业年检制度被年报制度所取代,这对于企业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来说,实属于颠覆性的举措。九尺之台起于垒土,我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属于首创性的制度,在实施进程中势必存在一些问题。

(一)《条例》对公示内容规定中的缺陷《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了企业对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内容,这也是各方主体在立法中最为关心的一点。目前《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公示的内容除了注册登记等传统商事登记制度需要登记的基本内容之外,还明确了涉及担保的财产、企业行政处罚、股权变动等信息应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或者以企业年报形式上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对于保障企业的债权人权益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公司的股东只承担股份对应份额财产损失的风险,如果债权人不能及时充分的获悉企业信息,企业的经营者可能会更消极的经营公司,或者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正如委托———理论的基本结论所揭示的一样,为了让企业经营者有积极性地努力工作,必须让他承担一定的风险[6]。然而,《条例》第九条对企业年报公示还规定:“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根据《条例》,赋予企业选择权是否公示的内容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以上内容中,尤其是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3项内容对于市场主体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预期至关重要,而《条例》就上述内容的规定属于法律中的任意性规则,赋予企业公示与否的选择权,允许企业任意选择或者自主决定。而且,必须经由企业同意,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才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这一条的规定对企业信息公示的力度不够到位。也许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考量,如果企业选择不公示这些信息,其他市场主体会认为该企业经营有瑕疵,不会考虑与该企业签订契约开展业务,该企业就承担不公示信息的后果,自行衰落,形成市场选择,优胜劣汰。但企业选择不公示信息也造成了第三方判断的成本、增加了其他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以及政府监管的盲区,应该将该任意性规则转变为强制性规则,使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公之于众,充分给予消费者、投资者等市场主体选择的权利。同时,政府也应当敦促企业尽早披露这些敏感信息,使债权人有所准备,企业一众股东也可以未雨绸缪,更加积极地运作公司。

(二)惩处力度的缺失对于企业的“隐藏知识”,如果企业选择不公示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则应该加大对企业的惩处力度。“因为当一个人要拿自己的财产从事冒险的事业的时候,他最有积极性说实话(自己是否有能力)。”[7]现行规定里面对未按规定及时或真实公示信息企业的惩处方式是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条例》第十七条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总体归纳如下:不按规定及时或真实公示信息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违规的企业,由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此处对于企业惩处的力度不够,企业违规的成本太少,只有当企业违规的收益远远小于违规成本时候,企业才会遵照政府政策法律,尊重市场游戏规则。缺陷有3:其一,对于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企业缺少限制措施或者惩处方式的刚性规定;其二,时间跨度太长。从异常名录到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时间跨度需要满3年,这对于企业的信用约束威慑力不足。因为实际情况中,我国企业平均寿命也就3年,或者说有些“皮包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避税或者逃避债务,3年时间可以考虑缩短,或者结合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如果3年内对某些企业基本信息公示有违规的且存在多起行政处罚的“劣质企业”,可以及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对社会公示;其三,进入名单程序严格复杂。从《条例》规定可知,进入严重违法名单需要省级工商行政部门的批准,而基层工商行政部门对将企业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都没有权限,基层工商行政部门对于当地企业相对更为了解,为了及时准确的把握企业动态,更高效的推进信用信息监管,应该赋予基层工商行政部门调整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权力。此外,有些企业为了逃税或者逃避债务,利用地域间信息不对称的漏洞,在不同地方设立多家企业,一家被注销或者违法被查处,还有其他企业可以运营,对实际控制人的约束力不够。又因为新《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的改革,放弃了最低注册资本金额的要求,许多企业纷纷设立,也增加了政府监管和收集信息的成本。相比之下,日本似乎更注重企业的责任承担能力以及在商事交易中所许诺的履约的可能性。有统计称,截至2012年,在日本,存续超过100年以上的“长寿企业”已突破2.1万家。历史超过200年的企业有3146家,为全球最多,更有7家企业历史超过了1000年,我国的集团公司平均寿命7-8年,小企业的平均寿命2.9年。我国每年近100万家企业倒闭[8]。中国企业似乎只关注盈利,对于如何打造维持一家“百年企业”基本兴趣不大。这与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有关,基业长青的概念灌输的比较少。孟子有言“无恒产者无恒心”,作为一家企业,只有严格肩负起企业社会责任,才能具备传承优良品质的内在动力。

(三)“信息孤岛”仍旧存在目前政府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独立性、封闭性强、不够透明、不够公开的问题。各政府部门掌握到的信息没有实现信息共享,政府内部的信息平台仍未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收录不完全,质量不高,未实现互联共享,更遑论将相关部门信息统一整合起来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了。涉及到企业信息的政府部门包括: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人民法院等诸多机关。政府部门不能将掌握的信息视为一己私利,应该摒弃以邻为壑的思想,与各部门之间分享合作,互通有无,迎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推进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对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建立预警机制逐步推进年报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使政府、企业以及公众形成“信息监管,社会共治”的良好市场环境。关于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企业,诸如药品、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进入注销备案程序之后,政府应于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出预警,向社会公众提前公示注销信息,也需要政府督促企业对外公示。此外,自《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公布以来,我国摒弃了年检制度,而用企业年报制度取而代之。《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实中,年检制度过渡到年报制度尚存问题,具体来说,很多企业并没有适应年报制度,甚至存在年检制度废除而年报制度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基层工商部门应该加大对企业年报制度的宣传,动员企业主动进行年报,并及时对公示信息不真实的企业进行纠正。基层工商部门也可以采取定期对企业进行培训的方式,指导企业熟悉年报制度,提高企业对信息公示的了解和认识。

(二)加大对企业抽查比例惩处力度严格到个人我国《条例》中未规定政府机构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予以审核,而是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省级工商部门对于企业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关于对企业的抽查,基层工商部门的抽查方式应该更为灵活便利。《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并没有授权于基层工商部门开展抽查的权限。如果基层工商部门可以定期对所在辖区的中小企业进行抽查,这对于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有着积极作用;另外,要加大抽查比例,因为3%的抽查比例过低,使企业有违规成本小于违规收益的侥幸心理,建议适当增加抽检比例,加大对于企业的威慑力。此外,针对失信企业“黑名单”的设定,考虑到新设企业成本的降低,《条例》应当将不实公示或者违规公示的企业的惩处力度严格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条例》现有规定是第十七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一条的规定略显单薄,可以考虑将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信息同步录入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征信系统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公众予以公示;创建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不良信用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限制其经营活动,在被列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个人不良信用名单时期内,不得设立其他企业,不得于其他企业担任职务。

(三)加大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责任《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此项规定明确了政府可以借助社会力量来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核查。企业公示的信息经过专业第三方机构所认定,一方面增加了商事交易者追索责任主体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所公示的信息结合了“专家信任”系统的专业性效力,提高了可信度。然而,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于公示信息核查历来存在“乱发章”、“协同造假”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不够。企业为了使公示的信息具有公信力以确保其品质,一项传统的做法是聘请外部人士来审查其账簿和其他记录,并请其就公司披露信息的准确性进行验证[10]。作为专业的中介,应当对披露的信息真伪负责。虽然“,……信息的中介机构显然无法保证信息的准确或者完整。他们的雇员可能力所不能或者遭受了蒙骗;他们只是周期性、而不是持续不断地评估公司所发生的事情、所以,在他们做出评估报告和投资者据此做出反应的间隙,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11],但是企业信息公示存在重大违法,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工商局等国家机关不对中介机构认证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只须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即可。因为中介机构所作出的证明文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国家机关自身没有能力对中介机构所作的证明事项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国家机关对中介机构参与的公示信息的虚假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公示的信息具有明显错误或者国家机关没有审查证明文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关于中介机构协同造假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刑法》相关条文都作出了规定。此处,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的企业公示信息虚假而导致的民事救济的法理基础分析如下:1.合同法救济法理基础分析。如果企业的交易对方或者投资者(因对企业享有债权请求权,故以下简称“债权人”)付费要求中介机构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证明,而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观或者疏忽过失导致其证明的公示信息有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实虚假陈述,或者遗漏了要求公示的内容,或者遗漏了导致公示信息产生误导性的重大事实。那么,债权人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而使得其与第三方中介机构之间的合同无效,从而恢复原状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然而,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救济基础具有较强的局限性。合同法救济基础首要的、也是最大的局限性在于合同相对性理论的障碍,即适用合同法救济的前提必须有合同关系或现实合同交易关系的存在[11]。其次,合同法救济也容易面临举证责任上的困难。2.侵权法救济法理基础分析。除了合同法救济之外,债权人还可以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出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相对于合同法救济而言,侵权法对于虚假信息公示的救济属于比较周全的途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如何合理地设置一套制度,使企业自主有效地进行信息公示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被研究的比较完善,并且上市企业信息的披露具有“信号传递”功能,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有其利益驱动的自发性,而非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缺少利益驱动的激励。因此,如何合理地设置一套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地公示即时信息;确保企业年报公示率不低于改革以前的年检率,对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推广和建立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顾功耘.经济法教材(第二版)[M].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9.

〔2〕〔4〕〔5〕吴弘,胡伟.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131,131.

〔3〕张维迎.市场与政府[M].西北大学出版社,2014.54.

〔6〕〔7〕张维迎.市场与政府[M].西北大学出版社,2014.55,61.

〔8〕日本百年企业有2.1万家,中国呢?商界招商网

〔9〕罗伯特•罗曼诺.公司法基础(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39.

〔10〕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