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辩论实训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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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辩论实训总结

法学辩论实训总结范文1

关键词: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思考

中图分类号:G424.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2-0058-02

一、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界定

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是一个从教学目标厘定、案例选编、教学组织到后期分析、信息反馈的系统化、全方位、综合性的实训过程。它是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以庭审、仲裁、调解、商事谈判为参照所进行的模拟教学活动,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实训方法。综合性模拟实训具有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和公开性、知识运用的综合性和实效性、能力培养的全面性和实用性等特点。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基本知识,提高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法律案件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技能和技巧,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交往能力,以适应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意义

1.有利于强化学生的职业素养

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尤其注重培养学生关注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提高法律运用的能力。综合性模拟实训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生动的案件中,并通过模拟审判、调解、仲裁、谈判等模拟情景加以展示,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学好基础法学知识,能够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归纳以形成对案件性质的正确判断以及法理上的充分阐释。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辩论技巧和谈判技巧,提高了法律化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可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增强学生在庭审、调解、仲裁、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和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2.有利于活化学生的法律思维

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综合性模拟实训既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案件审理需要的实践知识、普通思维转化为法律思维、通俗化的表达转化为法言法语的平台,又可以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敏感地意识到并且寻找到既存法律规则在适用特定事例中的“不确定性”,找到所谓法律的“边缘”,从而为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3.有利于实现师生的教学互动

在综合性模拟实训中,学生扮演模拟角色既有原告、被告、法官、证人、调解员、仲裁员等不同角色又有案情陈述、逻辑推理、法律论证、质证辩论、调解、仲裁、谈判等不同的法律行为要求,使学生身临其境,换位思考,充分满足了学生的思维需求以及求知欲、参与欲与表现欲,使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兴趣得到极大激发。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挑选适当的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而且要能够控制教学过程,充分发现庭审、调解、仲裁中出现的问题并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反馈改进,有效地实现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

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

综合性模拟实训让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熟悉、掌握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和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由于模拟所采用的案例一般来源于社会生活实际,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要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个角度去研究、分析,这会使学生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深刻分析社会生活实际,了解广阔复杂的社会。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使其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

三、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实施策略

1.要明确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内容设计

所谓诉讼模拟就是我们通常所知的模拟法庭。但是对现有的模拟法庭作了改革创新,建立了综合性模拟法庭实训演练。针对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如真实对抗不足、模拟内容单薄、模拟方法简单、模拟设备缺失、模拟教材空洞、缺乏相关制度等弊端,我们需要丰富模拟法庭的内容,重新制定教学大纲,设计模拟实训环节,构建综合性模拟实训模式并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同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配置充足的课时量。

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进行对比模拟的模式,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法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地感悟两大法系审理模式的不同,进而加深了对实体法的认识;纵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的审判模式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了解我国审判模式的历史变迁,并对当代的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感悟。

除了常规的诉讼模拟之外,本文所指的综合性模拟实训还可拓展至非诉讼模拟,即由单纯的模拟法庭拓展至模拟仲裁、模拟调解、模拟商事谈判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见图1。

(1)模拟仲裁

在温习仲裁法课程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仲裁的程序和技巧有更深入的认识与运用,并培养仲裁中各主体的职业道德修养;掌握仲裁文书的写作技巧;分组、分角色进行仲裁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

(2)模拟调解

在温习有关调解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调解的计划和实施步骤,进而培养学生调解的技巧与技能;分组、分角色进行调解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

(3)模拟商事谈判

在了解商事谈判的含义和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谈判的步骤与技巧,并进行模拟练习,通过商事谈判,培养团队精神,追求合作与双赢。

2.综合性模拟实训应从课内延展到课外

丰富的综合模拟实训内容仅凭课内的实训是不够的,为了很好地实现综合实训的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课内实训延展至课外。课外实训的形式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1)设立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法律人职业训练培训基地,其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训练营的系统培训,缔造一支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比赛的学生精英队伍,而其设立的根本目标则是通过锻炼学员的法律思维,提高其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进而为促进学生直接与社会接轨提供一个实践的平台。同时,训练营也力争为扩展学生的国内外视野、加强与国内外法学院的交流搭建平台。

该训练营面向有志于参加模拟法庭大赛、锻炼法律实务能力的学生。训练营成立后,将开设各类模拟法庭赛事的培训课程,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项国内外的重要模拟法庭赛事。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如何设置,如何有效地开展活动,特别是要保障建立的训练团队在各项赛事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是一项有待摸索、尝试和研究的艰巨任务。笔者建议,训练营拟设立总部、办公室、培训部、组织部等部门。训练营总部总体负责模拟法庭训练营的宏观事务,包括训练营的制度建设审批、团队建设等;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的协调管理、各种赛事的后勤保障及设备道具的购进维修等工作;培训部主要负责模拟法庭培训课程的设置及具体培训等工作;组织部主要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种模拟法庭比赛项目、对外宣传以及总结留存各项教学成果等工作。

(2)成立12355青少年维权中心工作站

12355工作站是青少年维权中心设立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构,各法律院校可以与青少年维权中心合作设立工作站。设立该工作站的目的在于面向全校师生及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与综合实训模拟交相呼应。一方面,工作站解决的实务案例可以作为综合模拟实训的案例来源,另一方面工作站可以作为学生真正的实训平台,实施诊所式教学。该工作站可由各法律院校类似于法律实践中心的部门负责运作,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轮流值班带领学生团队接洽当事人。

3.要加强相应的教材编写工作

现有的模拟实训教材只是针对三大诉讼法编写的模拟法庭教材,无法满足综合性模拟训练的需求。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操作不仅包括程序法的模拟,也包括实体法的运用,不仅包括庭审诉讼的模拟,也包括非诉讼的模拟,如仲裁、调解、谈判等;不仅包括大陆法系的模拟,也包括英美法系的模拟,并进行对比研究。相应地,配套教材也应体现这种综合性,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模拟设计。为此,应编写与综合性模拟实训相配套的综合性实训教材、实训指导手册及相应的教学大纲。

4.要强化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组织管理是发挥综合实训功效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专业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核心部分。因此,必须制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如《模拟法庭大赛选手遴选方案》、《模拟法庭大赛操作细则》、《模拟法庭教学管理细则》、《模拟调解规则》、《模拟仲裁规则》、《模拟实训讲评制度》以及《模拟实训教学资料管理制度》、《模拟实训教学记录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健全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实现综合模拟实训教学的规范化高效运作,加强专业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不断地探索、实践及相关的课题研究继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参考文献:

[1]郭英杰. 创新商法教学方法,培养有竞争力的法学应用型人才[J]. 中国大学教学,2009(10).

[2]张士磊. 模拟法庭仿真实训教学改革理论研究[J].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1).

法学辩论实训总结范文2

关键词: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训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242-02

一、选择和设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依据

第一,首要依据是法学教育的任务和目的。方法作为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它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力量,也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法学教育来说,其素质教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特别是准确掌握法律术语,正确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评论和创新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二是文化素质。法学教育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加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环境学、生物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教育;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要提高法律人才的道德素养和公共责任心,使法学学生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民主和法治观念、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精神等。

第二,教学内容。方法属于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法学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伦理等等。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方法上应当注重实用性。中国法学教育过去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大部分法学教育资源被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刚好相反。为此,我们在法学教学内容上应当加强法学的应用性教育,加强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所以,就相应的教学方法而言,在教授实体法内容时应注重选用案例法和模拟法,在教授程序法内容时则要注重讲授法和讨论法的使用。不同的内容适用不同的方法。即使在同一门课的教学过程中,也应当依据每一次课教学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做必要的调整。

第三,学生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是主导,但学生是主体,教师的“导”完全是为了学生的学,教师的“教”只有通过学生的学才能起作用。所以,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这是共性。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其他教育,都应当确立“学生本位”理念。作为老师应当把教育当做服务行业来看待,都应当确认,教师是服务者,学生是教师的服务对象。而在事实上,我们一些高校教师,包括法学教师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主导兼主体”,学生成了被动的、单纯的“受体”。教师没有“学生为本”的观念更新,是很难在教学上渐入佳境的。关于了解学生的途径,教师可以通过座谈会、平时师生交谈、师师交流、听课评课、意见反馈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志趣以及希望和要求等状况,然后因材施教。

第四,其他微观方面的依据,例如学生人数和教学空间。我们法学专业生源较广、在校生人数较多,上课时可能有一两个班的小班课,也可能是若干个班的大班课和阶梯教室的合班课。教室越大,人数越多,越难于使用模拟法、讨论法等较激趣的方法。对此,教师可以加强讲演法、案例法的使用,着重从教学内容和表达上去吸引学生。再如教学时间。方法随时间、地点而转移。一周或一天内的不同时间会使师生的体力、智力因素,尤其是非智力因素有着不同的状态。一般而言,第一节课,或者上午,或者周一、周二时,师生的状态较积极,而最后一节课,或者下午,或者周五时,师生的状态较倦怠。所以,同一教法在不同教学时间的效果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上课时间要求教师在教法上有相应的微调。当学生处于上述积极状态的时间段时,教师可多使用信息容量较大、要求学生听、思、记较多的教法。反之,在学生容易倦怠的教学时间中,多使用一些较生动、活泼、激趣的教法或技巧。

二、应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法的主线是教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指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所以在应用该法时,教师应首先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有相应难度的教学案例打印成册,提前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在课前对案例资料认真阅读、分析并作出判断。必要时还应要求学生去独自查阅更多的资料,而教师则负责提供参考文献目录和出处。选取案例的途径要拓宽,既可以从“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现在开庭”中选择,也可以从《法制日报》、《文摘报》中选择。案例编写中提出问题这一步非常关键,这关系其利用价值大小的问题。所以,从何种角度评价并提问,必须既要集中抓典型侧面,又要综合考虑,从深层次、多方面挖掘。案例教学法离不开教师的讲解,但是应当精讲多练,教师要精心提炼和设计必须讲授的理论内容,以腾出足够的教学时间给师生研讨案例。另外,还要注重贯穿启发式精神。在案例法教学活动中,教师扮演的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教师应当给学生足够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巧妙的设问、提问、讨论等去帮助学生培养主动探索的精神和能力。

那么,案例教学如何进行呢?教师在课堂上讲述一定的法学原理根据需要采用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了法官根据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来反映各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让学生们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他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的。根据这些虚构或真实的简要案件事实让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二)模拟教学法

“训练学生能力需要教师讲,但主要是在教师指导下靠学生自己去学习。”法学教育要注重应用性教育,要大力培养法科学生的动脑、动手、动口能力,“模拟教学”在这方面大有用武之地。模拟教学方法包括模拟律师办案、模拟法庭审判、模拟检察、模拟公安办案、模拟法律咨询、模拟非讼实务等。该法有很强的综合性,往往同时涉及若干课程内容的应用,从而要求教师必须做好指导工作。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例,首先要精选难度适中,贴近生活,不涉及过多专门知识的案例,事先把尽可能详细的案情资料和有关法规打印出来交给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以使他们事先做准备,同时也要求他们到图书馆和网上去查找更多资料。教师事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开庭程序及注意问题做重点讲解,并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实地观摩。在模拟法庭开庭过程中,除非迫不得已,教师不要打断学生的进程,而是要做好看、听、记的工作,以便在开庭结束后做好总结讲评,帮助学生逐步提高。

(三)读书指导法、课堂讨论法

该法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讨论内容可以是法理,也可以是案例等。为了保证效果,教师在讨论前应精选讨论题目,并要求学生先行准备,写出发言提纲。在讨论中,教师要做好控制和引导工作,使讨论围绕中心议题展开并逐步深入,使学生积极参与进来。讨论完之后,教师要做好归纳总结,画龙点睛,使学生的认识得以升华。该法的具体应用形式可以是全堂、半堂、十分钟、五分钟讨论;可以全班、分组、前后桌讨论;可以课上、课下讨论:可以课前准备、当堂准备、无准备讨论;可以先讲解后讨论、先讨论后总结;可以适用于旧课或新课。总之,不拘一格,以课堂效果兼教学效果双佳为取舍标准。

(四)师生对话法

指课堂上师生间问答式的口头交流。“学起于思,思源于疑。”该法不同于简单的课堂提问,而是教师就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双向交流,教学相长。这也是法学教师必不可少的教法。该法可分为问答式和诱导式。问答式主要适用于复习巩固学过的知识,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以温故知新。诱导式是为了启发学生思考,进而理解掌握新知识。所以,诱导提问时应符合学生的知识和认识水平,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另外,备课时对所提问题要有所准备,不能上课时跟着感觉走,随心所欲地问。提问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如以旧带新式提问、案例引发式提问、反面设疑式提问、比较区别式提问等。

(五)实训教学法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必要的实训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在实训教学法中,可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更多的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此外,也要加强对学生口才与写作的培养。因为从事基层法律工作,对口才的要求很高,学生不仅要掌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才能在法庭辩论和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势。书面写作能力也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所以,口才的锻炼和写作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定期安排学生写专业论文,然后课上互相交流,采取一方阐述,一方提问的方式,通过这种论文方式,学生不仅可以加深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和口才能力。提高写作和交流能力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如就某一专题进行讨论交流,或辩论、演讲等方式。

参考文献:

[1]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法学辩论实训总结范文3

论文关键词:法学专业理论教学;法学专业实验教学;问题式学习;法律思维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课程的设置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而课堂教学也相应地基本遵循“教—学”的单向交流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知识在实践中并不能如愿地转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普遍较弱。此种现状彰显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鉴于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需作必要的调整,构建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一、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导致法学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仅依靠着手改良和丰富理论教学已经不足够,有必要设置实验教学体系来补正理论教学的不足。

设置实验教学体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导地位,可以训练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通过该课程中的实践操作模拟的训练,将法律实务操作融入理论学习之中,在操作过程中学到知识,锻炼实践技能,在办案流程、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和律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学习、加深理解,学会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既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又能在法律实践中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实践与协调能力,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其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就目前来讲,实现实验教学体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是当务之急。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研究现状

1.对“问题式学习”模式的研究已经成熟

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想法,受启蒙于国外建构主义教育改革。在国外的建构主义教育改革中,以问题为基础来展开学习和教学过程已经成了一条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被翻译成“问题式学习”)。

PBL的典型教学过程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往往需要获得一些必要的专业知识,即所谓的学习议题,学生分头查找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讨论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小组发现还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学习议题,学生们就需要反复循环地学习议题、分头查找资料,小组交流并讨论问题解答,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问题解决后,学生们还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总结所获得的知识和思维技能。

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帮助学生打下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发展合作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这与信息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目前进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研究即是遵循这条思路,设置系统的实验教学课程,使之与现行的理论教学衔接。

2.研究并引入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问题式学习”催生了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的法学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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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培养既有扎实的知识背景,又有教强的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目标,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将其渗透于法学教育这一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2.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的状况。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的确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首先,各高校应确立系统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相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实验教学体系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的社会现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深入社会,具体接触当事人和事件的过程,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了解和认知,增强对社会的认识。

(3)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借鉴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实,使学生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核心法律关系);考察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适当连接。通过这种分层次、有步骤地学习、研讨,使得学生逐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5)实战性模拟法庭。实战性模拟法庭目的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模拟审判,使学生对法官、检察官、人、当事人等各种司法活动角色有直观的了解和认知;能较好地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并熟悉诉讼规则,掌握庭审规则、技巧。实战性模拟法庭通过对法律实践的模拟训练,不仅让学生实现思维转换,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他们的实践能力,促进了课堂学习,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一过程不仅增强了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增强了他们处理事实问题的能力。

法学辩论实训总结范文4

(一)系统教学,注重细节

细节教学法从宏观上看,法学体系庞大,内部结构错综复杂;从微观上看,法学又是以各个知识点串连而成。对于法学理论与实践来讲,细节尤为重要。民法学中遗失物归属问题就可以区分出若干种情形,一是归失主所有,应予以返还。二是无人认领后一段时间归国有。三是如果被拾得人转让后又可分出两种情形,A情形是原物主仍可要求返还,B情形是如果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有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购买,原物主应向第三人支付对价方可主张返还该物。这里每一种结果都对应一种前提与情境,如B情形必须是拍卖或在合法经营者处购买。要求学生必须牵记这两个细节,且要求记忆准确。细节在法律学习中无处不在,法律内容又在不断更新,没必要也绝不可能一一讲述。因此,要把宏观与微观结合、体系与细节结合的理念传达给学生,让学生在学习中充分调动自主学习能力,把握以上两种结合法。从这个角度来看,传之以学习方法而非面面俱到,充分体现了“授之以渔”的意义。

(二)抓住学习关键点每个学科都有学习的关键点或中心,这里不是指专业中具体的重点章节内容,而是从整体而言的一个关键点。对于法学专业来说,法律条文就是关键点或中心。它将理论与实践连接起来,将抽象法理与具体个案联系起来。“对民法的论争可以说都是围绕法律条文而展开的……法律条文可以说是法律学习的中心。”

学生对法条学习有种种误解,一是认为只学法条即可,二是认为法条必须全部背下来,三是认为在处理个案时只要套用法条即可。教学过程中必须澄清上述错误认识。只学法条而不理解法条所处的立法背景、立法旨意、立法趋势,只能成为机械套用法条的法匠。法律规范浩如烟海,且在不断更新,不可能一一背下来,也毫无意义。处理个案时按公式方法套用法条,只能导致错误结论。在大学本科教学的有限时间里,不可能也不必要将所有法条讲述完毕,授之以自学法条的能力才是正确思路。

第一,注重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以劳动合同法为例,最近正在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成为关注对象,如特别注重对劳动派遣工作人员的法律保护,强调同工同酬。如果学生理解此次修订目的,会轻松掌握此次修订后的内容。

第二,掌握法律条文内部结构,这也是系统学习法的体现。每部法律都有其严密结构,具体体现在章节的编排上,学生首先应掌握它的框架结构,以便对这部法律有全面透彻的理解。以《侵权责任法》为例,学生首先应通读章节名称,了解侵权责任法的框架结构,而不是一开始就扎到法条中,只见树林不见森林。《侵权责任法》主要分成了责任构成与方式、主体的特别规定、特殊侵权3个部分,在责任构成与方式章节中又分为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学生通过体系结构学习,对侵权责任体系有了初步了解,概念与概念之间有了清晰的区分与判定。

第三,注重对重点法条解读。每部法律中法条因内容不同,重要程度也不同。学生应在通览全文基础上,结合法理与原则,着重掌握与理解重点法条。

第四,注重法律术语、法律前提、条件、结果等内容的解析。如“可以“”与“应当”的区别,“并且”与“或者”的区别,对“但书”的重视等等。

第五,不应忽略附则。附则中关于追溯问题、法律与法律之间矛盾冲突的适用等。以上是学习法条的基本方法与技巧,在授课过程中,应当意识到方法的传授比法条内容传授更加重要,并将这一思想贯串始终。法律条文仅是针对法学专业的重要学习部分,对于其他专业而言,也应该有与法条相似的关键学习突破口,如外语学习中的词汇、理科中的公式定理等。不同专业的教师在长期教学探索过程中,会总结出自己专业的重要学习点。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学习中心或关键点的意义,是实现“授之以渔”的重要一步。

(三)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思维能力,形成职业特质在教育问题上,方向比方法更重要,能力比知识更重要,应该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对于法学专业而言,要特别重视培养法律思维。如前所述,法律思维是指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思考、合理论证,解释适用法律。在授课过程中应时刻注意培养学生的职业特质。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特质与特定思维模式,对于法律人来说,严谨思维、务实态度、求真本能、变换角度、灵活应变是其特质所在。在学生分析案例过程中,书写文字的正确性、使用法律术语的规范性、语言表达的条理性,都是教师应予以关注与强调的细节。

(四)学会反省与批判在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一味灌输,学生盲目接受,造成了学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只记忆、不思考的局面。知识体系本身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不断反省、思考、发问、创新、突破。以法学专业为例,如前所述法律条文是中心内容,但如果机械照搬法条与教材“,将来很可能是一个只会简单操作法律技术的人,而不是具有自我反省精神的法律学人”。例如,民法中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而这条法律规定存在弊端,将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排除在外,但这种行为也构成了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如果在授课时学生一味记忆法条,不结合实践来思考,势必得出不合理的错误结论。法律条文不是绝对真理,应理解法律本身立法缺陷、立法趋势、变化过程,培养学生反省、批判精神。

二、“授之以渔”的利器———实践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中最常见的手段。“作为一种需要依靠经验而非单纯凭借科学来支撑的制度,法律从来离不开判例的支撑”。案例教学法的要点有四个方面。第一,案例教学法不能完全取论教学,尤其是重要科目、专业基础课程。第二,案例教学不是案例的简单堆砌,而是精选经典案例,以真实、权威、综合性或典型性为特点,达到以少胜多、举一反三的效果。第三,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由学生对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得出相应结论,发挥集体团队精神,分组讨论完成。第四,案例教学中教师的归纳总结很重要。教师在案例分析过程中,要有所不为,也要有所作为。即在学生深入全面讨论过后,教师能够对案例所涉及知识点以及学生表现进行点评,起到画龙点睛、一语中的、启发思考的作用。

法学辩论实训总结范文5

[关键词]环境法规;高职院校;模拟法庭;案例教学

一、在高职层次“环境法规”

课程中实施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的必要性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实训式教学方法,是范例教学理论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角色,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方式。[1]“环境法规”是高职院校环境专业的核心课程,将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运用于“环境法规”教学,存在多种必然性,其能够在进行法学知识理论教学的同时,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从而培养学生正确和妥善解决在从事专业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一)满足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特殊需求环境法学与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相互交叉、渗透,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是环境科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学科任务上必须服务于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这就要求高职院校“环境法规”课程教学活动必须以环境法律的基础理论知识为中心,并注重实际应用,采用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可以满足环境法律实践教学的特殊需要。(二)是环境专业素质教育的现实考虑环境法律体系包含大量涉及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标准、污染控制工程、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多方面内容。根据素质教育理念,从专业教学角度出发,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深刻理解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可以培养学生在掌握环境法律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环境标准等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运用法律逻辑思维正确分析处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及各类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能力,成为具备环境专业知识与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线技术人才。

二、高职“环境法规”

课程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模式的设计

(一)教学方法的选择

法学案例教学可以分为三种基本模式,即课堂讨论模式、观摩审判模式和模拟法庭模式。现阶段多数高职院校的“环境法规”课程案例教学仍然以教师的课堂讲授讨论为主,即引入一个典型实际案例,通过课堂讨论模式和媒体教学模式将需要讲解的各个知识点贯穿其中,这是课堂教学活动的主要环节。但我们发现,这样的案例教学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环境法规”课程改革的步伐。而能够帮助学生熟悉庭审程序和过程、观察庭审技能、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学习与实践审判活动相结合的观摩审判模式,因存在法院对旁听人数、旁听案件、时间地点等多方面的条件限制,现在还没有大面积开展。鉴于此,从普通高校近些年的实践来看,模拟法庭模式是法律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在学校环境下的最佳结合。由于环境法律法规条文较多,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涉及复杂的环境法律关系,采取这种模式能够很大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让学生实际演练各类案件的开庭审理全过程,锻炼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环境法律问题的能力及语言表达、对抗辩论、团队协作的能力,使之更深刻地理解和掌握环境专业的实用理论知识,培养现代环境法律意识。

(二)教学时间的设置

高职高专层次“环境法规”课程虽然对学生专业水平的要求有所降低,但课程内容的综合性仍然很强,仅环境法律责任部分就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部法律,所以比起其他课程对学生的要求,该课程仍然有较高的专业要求。高职院校环境专业“环境法规”课程一般设置在三年级上半学年,因为这个时候环境专业相关基础课程和部分核心课程均已开设.当学生在“环境法规”课程中学习完一些重要的环境法律法规后,就可以考虑通过模拟法庭,让他们对真实的法庭庭审有初步的认识和了解,将环境保护的有关知识融入到实践案例教学中去。这也为学生下半学年的专业实习提供了必要的经验基础。有学者认为,鉴于此种方式需要教师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环境法模拟法庭一般一学期开设一次即可。[2]

三、高职“环境法规”

课程实施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模式的条件

(一)软件条件

1.组建双师型教学团队。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对指导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因为模拟法庭是一个贴近真实的、完整的庭审过程。要想提高这种教学模式的教学效果,就必须组建一支既有扎实深厚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队伍。2.制定规范完善的教学制度。目前,有效开展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存在的主要困难有二,一是在传统思维方式和教学模式的影响下,大部分教师还没有真正自教学观念上进行实质性的转变;二是模拟法庭是否能尽快开展、如何开展并解决出现的问题等都没有相应的制度和办法。要保证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就必须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建立一套包含教学大纲、教学标准、成绩评定、实训室管理等规范完善的模拟法庭教学管理制度。3.编写高质量的案例教材。高质量的环境法规案例教材是提高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水平的重要因素和基本保障。目前市场上虽然有版本不同的各种环境法学案例教程,但不少案例教程存在着结构体例编排与课程教材不相吻合、对案例具体法律分析不够深入、选编案例过于陈旧等突出问题,而且大多数课程教材只是将少量案例作为辅助工具镶嵌于各个章节的内容之中,只介绍案例的基本事实,缺乏详细的法律分析。因此,相关高职院校应联合省、市级环保行政部门及环保产业协会等机构编写一本与“环境法规”课程相配套的教材,既能将案例与环境法律原理知识融为一体,又能反映最新的典型案件和环保形势,并适用于模拟法庭案例的教学。4.构建切合实际的评价体系。良好的案例教学法必须有一个有效的评判和考核机制作为激励和保障。[3]评价体系应对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参与的积极性、学习的投入度、案情的解析力、临场的发挥力以及教师对庭审活动的组织实施能力、对选用案情的熟悉程度、对庭审过程的掌控能力等综合表现进行合理评价.

(二)硬件条件

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必须尽可能模拟真实的法庭庭审过程,在不断的训练实践中锻炼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及教师的综合教学能力。为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使学生能真正地体验庭审的过程,相关部门要购置审判桌椅、仪器设备、角色服装、各类徽章等一些模拟法庭所必需的硬件设备,并进行场景布置,建立一个标准化的模拟法庭教学实训室。实训室既是创新实践案例教学的特色场所,也可作为全院学生的学法普法宣传教育基地。综上所述,在“环境法规”课程中实施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的软硬件条件可归纳为“5个1”

四、在高职层次“环境法规”

课程中实施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的过程

(一)庭前准备———选案例、组团队、分角色

案例的选择是教学的开始。结合高职层次“环境法规”课程的授课内容,教师选取案例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案例要具有典型性、时效性、针对性。比如新环保法颁布实施后出现的我国首例环境案件,或某一方面某一类型的第一起环境案件,或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案例;二是并非所有案例都必须采用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教学,毕竟这种方式相对比较耗时,实践当中还是以课堂讨论式案例教学为主;三是在案例的选择上,要考虑到高职环境类专业学生并没有系统学习法学知识,故而尽可能实现环境专业多门课程知识的有机融合与整个专业知识的扩展。教师确定案例后,根据教学需要分配模拟法庭的角色,为尽可能让更多的同学参与其中,学生可以组建不同角色的团队,并积极查阅、收集和准备相关材料。没有直接参与角色扮演的同学则可以旁听模拟法庭的审理过程。

(二)开庭审判———重实践、明法理、找体验

在高职层次“环境法规”课程的模拟法庭教学中,从前期准备庭审相关资料到庭审过程中依据操作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辩论、宣判,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身临其境地分析案情、解决纠纷,此种实践过程对他们来说确实是一次很好的锻炼,不仅可以使他们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掌握重点环境法律法规知识,而且可以更有效地提高其综合运用环境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当然也可以令学生更深刻地感受到法庭庭审的魅力所在,取得良好的实践和体验效果。

(三)庭后总评———评效果、提素养、获经验

庭审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当对本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全过程进行较为全面、客观的总结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1)结合学生自评,从庭审的效果进行积极反思;(2)针对环境法律法规所涉及的重要知识点,比如环境行政责任形式、环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环境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环境民事纠纷之行政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犯罪等内容,分析学生是否已经深刻理解并领会相关知识点;(3)针对具体的环境案例,分析与评价学生是否体会到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1]孟丽君,于巍巍.完善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思考[J].教育与职业,2012,(30).

[2]杨柳.环境法教学初探[J].科教导刊,2010,(8).

法学辩论实训总结范文6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诉讼法实训教学

一、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训教学的现状

(一)尚未充分重视实训教学

当前很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育还是对理论教学比较重视,对实训教学缺乏关注,不注意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学生基本理解了法律内容,但是却与实际应用严重分离,导致学生被教条法理束缚,亦不能培养学生综合法律素养,对未来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无法全面理解,进一步对学生领悟和应用法理造成影响。

(二)需要完善传统实训教学

传统形式的模拟法庭教学仍是目前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训教学采取的主要方法,对学生来讲表演式模拟法庭审判只是简单的背诵,是一种对审判流程简单了解的方式,通过记忆对基本诉讼流程进行掌握。虽然教师与学生都认为这一方法十分简便且具有一定的成效,但是这种教学方法只能在既定的框架内帮助学生学习,学生无法深刻剖析案件更加不能编写法律文书。学生不能很好发散思维,直接造成在今后的工作中不能有效处理突发问题。

(三)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需要不断加强

积极组建专兼结合的教师团队,这也是高职院校聚集主要教学资源,改革教学方式,全面提高人才素养的主要方式。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在加强建设专兼结合教师队伍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无法解决的问题,教师结构缺乏合理性。虽然职业院校也在努力聘请一些行业、企业中的专业人才,可是他们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很少,直接影响了教师结构。高职院校的专任教师,由于缺乏实务部门的工作经历,不能深入了解行业、企业情况,极大程度限制了高职法律专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四)校企合作深度不足,缺少互动性较强的实践教学平台

当前,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学在校企合作方面缺乏深度,无法获得最佳的教学效果。一是,虽然已经组织教师深入实务部门挂职锻炼,联系行业、企业开展法律研究和咨询等相关活动,但是由于缺少广泛的参与范围,很多教师只是到实务部门走过场,不能有效提高教师的实践水平。二是,在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不能高度结合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资源无法实现共享。

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诉讼法实训教学特点

(一)加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精神,以刑事诉讼法实训教学为例,刑事诉讼涉及的案件和当事人非常特殊,通常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在不断完善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关研究者陆续提出个体利益优先原则,也就是在刑事诉讼中优先考虑被告人利益,公正亦然成为刑事诉求中最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在程序法范畴内涵盖了刑事诉讼,一方面程序自身必须高度满足公正要求,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的结果必须符合实体法律的公正要求。在这一前提下,刑事诉讼法实训教学,教师应当重点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理念,积极强化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实训教学牵涉的角色

体现出多元性以行政诉讼法实训教学为例,行政诉讼过程涉及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原告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其诉讼主张主要是请求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所以相比较而言,其实训教学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同时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其中,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其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或人的主要责任在于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被告在庭审中其表现出又与刑事诉讼的公诉人身份有近似的角色,如果被告方无法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或者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就承担败诉的风险。

(三)实训基地体现出广泛性

针对学生实训教学专门设置且与理论教学高度契合,最大程度保证学生掌握专业技术的有关要素综合体,即实训基地。具体划分为校内与校外两个方面,发挥主要作用的是校外实训基地。在实训过程中,诉讼法实训教学就可能有许多当事人以及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参与进来,因此,在建设诉讼实训教学校外实训基地的过程中,不仅涉及了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还要包括看守所、监督等基地。

三、提高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诉讼法实训教学有效性的措施

(一)注意强调讲授的艺术性

讲授法具体是教师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有关知识,并且对学生智力积极开发。我们已经逐步抛弃了公式化的讲授方式,希望在讲授过程中凸显艺术性和启发性,活跃实训教学课堂范围。教师在讲授时需要注意这些方面:一是尽量压缩讲授内容,不要出现“满堂灌”问题,教师通过少讲与精讲为学生提供大量自主学习机会。诉讼法学课程的基本知识都需要教师科学引导,从而为学生建立一个学习平台。二是合理点拨,在讲授过程中点拨也讲究学问,教师即便讲授的内容短小精湛,也必须重视分寸,不能全部灌输给学生,要鼓励学生独立思考问题,最大程度发挥其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三是教师在讲授过程中注意情趣,使学生更加愉快的学习理论知识。

(二)科学应用案例教学法

在教学中案例教学法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利用实际案例进行分析,阐述法律基本概念与原则,实质上这也是举例教学法,具体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举出实例同时研究有关的案例,此时将教学作为主体,教师通过解析案例或是引导学生分析案例开展教学,很明显不同于将学生作为主体的案例教学法。二是借助于基本法律内容和准则全面研究案例,这也是所谓的案例教学。诉讼法亦是程序法,主要是为了有效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因此可以频繁使用案例教学法积极开展诉讼实训教学,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当学生形成扎实的理论基础之后,应当认真整理案例材料,引导学生利用这部分知识点,查阅有关资料,独立分析案例获得结论。这时,学生已经成为课堂主体,不但提高了学习的自主性,更是帮助他们增强了实践能动性,在教学过程中很好地融合了理论与实践内容,全面完成了诉讼法实训教学任务。学生借助案例教学法更加全面地了解法律实践,更加熟练的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值得注意的是,案例教学法只是一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教学方法,只有与其他教学方法密切配合,才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很高,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司法实践,对司法实务持续关注,在大量案例中严格筛选与教学相关的案例。案例可以来自于一部分典型案例,也可以是最近产生的经典案例。教师应当耐心开展案例教学,同时尽量防止出现教师自己解析案例的问题。另外,教师应当根据有关原则全面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联系案例开展教学工作。

(三)全面开展模拟法庭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开展诉讼实训教学时可以最大程度发挥模拟法庭的辅助作用。模拟法庭教学,认真筛选实际生活中的案例,分别设计公诉人、法官等角色安排学生扮演,模拟一个接近现实的庭审场景,严格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要求,开始模拟审判。在英美法国家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即模拟法庭与辩论技巧。通常前者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程,也是全体法律专业学生都要参加的法庭模拟培训。辩论技巧课,则是为那些将来想要从事出庭律师工作的学生设置的高级培训课。学生在模拟法庭,在教师的帮助下对一些法律事实问题的有效解决。同时学生还要培养庭审之前与开庭时的法律意识。学生结合自身角色特点,选择不同的角度审理案件,并且努力为自身角色争取最好的结果。旁听的同学也可以在观看的同时了解庭审相关知识,教师作为制造模拟法庭教学者,充分发挥辅助作用。正是由于模拟法庭可以提供更加真实的训练,与实践更加吻合,得到了大量的普及推广。

(四)积极建设实训基地

学校与法律服务单位积极合作构建校内实训基地,利用实训环境的设定确保实训教学工作的全面开展。1.模拟法庭配套设施审判人员席、原告席、被告席、证人席、书记员席,同时配置了证人室、羁押室、被告人通道、会见室、提审室等;设置了展示证据仪器、音控装置、摄影机、监控体系、多媒体设施;设计了安检门、法槌、法袍等。2.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学校与残联合作建立工作站,重点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主要是由教师构成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专家队伍,建立科学的运作机制,通过学生法律服务团体,紧密联系社区和司法等,安排学生向社区街道宣传法律制度,开展一些法律咨询活动。学生通过扮演司法工作者审理案件,不但增加了知识还将法律服务提供给残疾人。结合法律专业工作岗位具体需求分别建立了校内和校外实训基地,与法院、检察院等多个部门统一签订实训基地协议,学生可以全面了解岗位制度与管理方式,充分体会职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对所在单位工作内容准确把握。可以选择在律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为将来学生参与法律服务工作积累经验,在今后执业过程中正确认识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联系以及彼此形成的法律责任,了解需要遵守的工作原则。通过对岗位技能有组织和计划的实行训练,有效培养了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交流沟通能力,从而获得最佳的实训效果。实训基地的建立确保了顺利开展课程学习。

(五)利用校企合作平台,建立双师型法律教师队伍

专业法律教师一方面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相应具备了律师职业资格,法官、检察官出任任职资格,并且由司法部门统一颁发。在其他行业与单位中开展与法律有关工作的任职资格凭证。另一方面需要教师在司法实务部门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结合教师自身情况与教学要求,向司法实务部门定期分批的派送专职教师开展锻炼,或者直接聘请司法部门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兼职教师。只有教师拥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较好的教学科研能力,以及利用专业化实践技术对学生创业提供科学指导,这才与双师型教师要求积极相符。

四、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诉讼法实训教学评价

第一,实训教学有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了学生使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从而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真正达到了学习预期目标。第二,实训教学将学生转变为学习的主人,彻底解决了被动学习的问题。学生在参与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扮演的角色利益全面思考,科学分析案件,努力获得最好的结果。法官角色必须坚持中立,客观了解事实,找到案件牵涉的法律条款,充分理解法律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在裁判中保持公正性;检察官角色,移送案件时必须对嫌疑人的证据慎重处理,编写检控内容,采取合理的询问技巧;律师角色,一定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事件情况全面了解。学生能够独立分析问题,使学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学习中。第三,实训教学培养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利用总结归纳资料,找出问题掌握证据。借助逻辑推理对问题原委进行分析,独立思考案件,提高了判断力。在法律文书编制的过程中,可以提高写作水平。另外,学生利用实训教学还可以培养自身的组织能力。实训整个过程都需要学生分组完成。小组长主要负责安排角色,做好排练活动,组员之间必须保持密切交流合作才可以达到任务要求。

五、结束语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主要是培养专业的实用型人才,其诉讼法实训教学是十分关键的内容,这也是提高学生专业水平和社会活动能力等整体素质的科学方法。通过本文分析可知,诉讼法实训教学有利于高职学生提高自身的法律专业水平,有利于将来从事法律工作的相关学生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还可以直面各种社会问题。因此,对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诉讼实训教学研究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乔宝杰.论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J].中国高等教育,2016,(23).

[2]郑淑芳.浅析实训基地建设的思路和方法[J].中国商界,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