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申报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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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申报材料

宅基申报材料范文1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屋建设,均须遵守本办法。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建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六水桥、*、*、城西街道办事处、孝桥镇、抚北镇的行政区域及崇岗镇镇政府向南600米以北区域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员。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含阳台悬挑部分)。

农民另择地址新建住房后,原宅基地需退还集体。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论证、评审村庄建设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农民建房用地。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完全失地的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不得建单家独院住宅,鼓励农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第八条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一)无房户或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缺房户;

(二)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并分立户口的(包括男到女家落户);

(三)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因土地整理复垦原宅基地灭失的;

(四)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建房户向所在地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并领取《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建房申报审批表》,村小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经村镇规划管理所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市规划局。

第十条市规划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现场踏勘、测绘,并进行规划设计。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村镇规划管理所填写报审表,报市规划局审批,涉及国道、省道沿线及重要地段报市政府审批(国道、省道为G316、S213、S214、S322、S329及今后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的其它国道、省道;重要地段为重大建设项目范围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村镇规划管理所复函退回报建材料。

第十一条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规划许可

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农民建房,经公示无异议后,建房户到村镇规划管理所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户取得该“一书一证”后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该“一书一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房户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报并领取《抚州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村小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由国土资源所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三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持有设计资质单位加盖图纸认可章的建筑施工图(两套),向村镇规划管理所申报,经市规划局审核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房户取得该副本后一年内未动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须取得市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由市建设局依法对该建筑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在开工建设前,建房户向村镇规划管理所申请放线,市规划局组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在街办(镇)共同放、验线,未经放、验线的不得动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建房户向所在街办(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市国土局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村镇规划管理所及国土资源所受理农民建房户申报的5个工作日内,向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行政许可权限及时限,完成证书的核发、放验线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违法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局依法监察、处罚;

第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及获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监察、处罚。

第十九条各职能部门及街办(镇)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宅基申报材料范文2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紧依靠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社会扶助等措施,努力改善我区农村困难群众生产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提高广大农村住房的防灾抗灾能力,为全面启动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提供示范性经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安排。我区农村危房改造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协调,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与我区正在实施的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相结合,注重保护旧有的建筑风格,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统筹搞好规划,科学选址设计,提高防灾避险能力。

2、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建为主。政府对建房困难户给予适当补助和特定优惠支持政策,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3、坚持经济实用,加强防灾减灾。根据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分类指导、引导帮助群众建造减灾抗灾能力强、造价适中和安全适用的房屋。异地搬迁集中重建要合理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美化居住环境。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必须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二、扩大试点对象及任务

(一)扩大试点对象

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有下列二类情形的(以下简称二类危房)列为扩大试点对象:

1、中、轻度危房中的五保户;

2、重度危房的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

(二)扩大试点任务

全区共安排400户试点任务,其中市下达给我区任务数为375户,为确保此任务的全面完成,区政府在此基础上再预增加25户(全部安排给大河镇实施),分别在大河镇、大湾镇、老鹰山镇、月照乡等4个乡镇实施,各乡镇的具体任务为:

1、老鹰山镇117户。重度(一级)危房低保户56户,重度(一级)危房困难户61户。

2、大湾镇111户。中度(二级)危房五保户3户,轻度(三级)危房五保户2户;重度(一级)危房低保户41户,重度(一级)危房困难户65户。

3、月照乡80户。重度(一级)危房低保户10户,重度(一级)危房困难户20户,重度(一级)危房一般户50户。

4、大河镇92户。重度(一级)危房低保户13户,重度(一级)危房困难户29户,重度(一级)危房一般户50户。

三、建房方式、要求和时限

(一)建房方式

建房可分为拆除(恢复)集中重建、分散重建和局部修复等方式。地质灾害危房户和自然村寨重度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原则上应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建房设计规划应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全区400户危房改造试点扩面任务,分散建房339户,集中建房56户(老鹰山镇木桥村),维修房屋5户(五保户)。

(二)建房要求

1、本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4个试点镇乡要选择部分交通便利、基础条件好的村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示范点,各示范点应优先考虑公路(月照乡独山公路、水小路等)、铁路沿线和旅游点、民族村寨的危房改造工作。

2、各镇乡及相关部门要按下达任务数20%的比例并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积极协调、整合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公路主干线的农村房屋进行维修改造,逐步改变我区农村面貌。

3、各镇乡要加强引导,注意把握建房标准,控制建房规模,确保工程质量。建房面积一般不少于人均20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

(三)工作时限

2008年12月中旬正式启动全区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工作,2009年4月底全面完成试点任务。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1、建设准备阶段(1月10日—1月14日)

(1)1月10日—14日:各镇乡确定试点村、按程序确定建房对象、安排建房方式、拟定扩大试点方案。

(2)1月10日—14日:建设部门负责编制规划方案及相关资料,并报省、市备案。

(3)1月10日—14日: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整合建房资金,并及时下拨。

2、工程主体施工阶段(1月14日—4月20日)

(1)1月14日—2月20日:层层签订责任书和协议书,组织群众或施工队伍拆除危房,进行“三通一平”和备料,集中重建点动工。

(2)2月21日—4月5日:实施主体工程建设。

(3)4月6日—20日:开展沼气、水、电、圈舍、道路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

镇乡按进度发放建房补助款。

3、总结验收阶段(4月21日-4月30日)

(1)4月21日—25日,区级按扩大试点实施方案、规划方案、村庄整治规划等组织全面验收和总结。

(2)4月26日—30日,接受市级评估验收,工程全面完工。

四、补助标准与资金筹集

(一)资金筹集

1、省、市根据我区试点任务数375户和人均财力状况共安排扩大试点资金442万元,其中,省级补助资金302.4万元,市级补助67万元,区财政按照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要求,安排补助资金72.6万元。另外,区政府在上级安排建房任务数的基础上预安排的25户重度危房困难户建房资金由区财政先行承担,资金数额为30万元,并安排8万元工作经费,区财政共配套资金110.6万元。

2、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乡镇应发动社会捐助、部门帮扶等措施,多方筹集资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试点乡镇应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

(二)补助标准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的补助标准为:低保户重度危房为1.6万元;五保户中、轻度危房分别0.6万元、0.35万元;困难户重度危房1.2万元;一般户重度危房0.675万元。试点乡镇可根据建房户贫困程度、住房状况、筹资能力等因素适当调剂到户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由各试点乡镇根据经济状况和人均财力等因素确定。

五、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集中连片建房的项目申报与审批

1、程序

集中连片建房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区逐级审核申报,市级危改办审批,省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组建房方案;

(3)区危改办所需其他资料。

3、区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

(3)《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房屋平面图、立面图。

(二)分散建房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分散建房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区审批,市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建房方案;

(3)区危改办所需其他资料。

3、区危改办报市危改办备案材料

(1)《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六、职责分工

(一)部门责任

1、区危改办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调度、拨付及监管,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职责,负责整个工程的实施、监管和牵头组织验收。

2、区建设局负责规划设计、工程质量监督,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的规划、设计。规划设计要根据试点村组的民族特点,体现民族特色;免费制作工作所需图纸、资料;加强对试点村组消防建设的指导;制定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房屋的平面图、立面图;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对工程质量督促检查,减免有关费用。

3、由区民政局牵头,区扶贫办、区农办配合。负责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的核查,帮助困难建房户解决生活问题。

4、由区农办牵头,涉农部门配合。负责新农村建设资金整合,配套串户路硬化和民居改造、沼气池、圈舍建设资金补助,帮助建房户发展生产;组织实施人畜饮水配套工程;减免育林费,对用于危房改造的自有木材免费办理相关手续。

5、由区交通局牵头,卫生、供电等相关单位配合。负责试点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试点村组有良好的交通条件;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村组电网改造,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电表安装费给予减免;负责试点村组的卫生防疫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6、由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建设局配合。负责在宅基地审批上,把落实旧宅基地恢复农田与新址占地相结合,对宅基地的审批给予特殊照顾,简化手续,方便搬迁,并减免土地占用费;负责集中连片建房的选址,组织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质评估。

7、由区发改局牵头,民政、国土、农办、水利、农业、林业、交通、财政、残联、扶贫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项目资金的整合,把与农村危房改造有关的资金调整到试点村并组织实施。

8、由区财政局牵头,监察、民政、审计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肃纪律,确保资金高效使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和匹配资金、工作经费等所需资金;帮助解决试点村组群众建房小额信贷。

9、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广局和新闻媒体配合。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及试点工作做法、成效、总结试点经验,做好典型宣传报道;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收集相关资料,制作汇报光碟。

10、由区农信社牵头,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

11、由区乡企局牵头,区经贸局、区建设局等部门配合,积极协调各驻区各建材企业对农民建房所需的砖瓦、木材、水泥等原材料给予帮助支持,尽量按优惠价供给。

以上各组要根据本组工作职责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除做好本组工作以外,要积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区领导包保分工

1、月照乡实施组

区包保领导:*(区政府区长)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区危改办)

实施小组组长:*(月照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月照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成员:区建设局(1人)、财政局(1人)、民政局(1人)、国土分局(1人)、扶贫办(1人)、残联(1人)、农办(1人)、农业局(1人)、水利局(1人)、发改局(1人)、文广局(1人)、交通局(1人)、团区委(1人)和月照乡政府抽人组成。

2、大湾镇实施组

区包保领导:*(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责任人及牵头单位:*(区危改办)

实施小组组长:*(大湾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大湾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成员:区建设局(1人)、财政局(1人)、民政局(1人)、国土分局(1人)、扶贫办(1人)、残联(1人)、农办(1人)、农业局(1人)、水利局(1人)、发改局(1人)、文广局(1人)、交通局(1人)、团区委(1人)和大湾镇政府抽人组成。

3、老鹰山镇实施组

区包保领导:*(区政府副区长)

责任人及牵头单位:*(区危改办)

实施小组组长:*(老鹰山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老鹰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成员:区建设局(1人)、财政局(1人)、民政局(1人)、国土分局(1人)、扶贫办(1人)、残联(1人)、农办(1人)、农业局(1人)、水利局(1人)、发改局(1人)、文广局(1人)、交通局(1人)、团区委(1人)和老鹰山镇政府抽人组成。

4、大河镇实施组

区包保领导:*(区政府副区长)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区危改办)

实施小组组长:*(大河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大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成员:区建设局(1人)、财政局(1人)、民政局(1人)、国土分局(1人)、扶贫办(1人)、残联(1人)、农办(1人)、农业局(1人)、水利局(1人)、发改局(1人)、文广局(1人)、交通局(1人)、团区委(1人)和大河镇政府抽人组成。

各包保实施组工作职责:整合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按要求完成项目实施镇乡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按新农村建设要求完善串户路硬化、民居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按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做好资料收集,搞好档案管理,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完成区包保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工作是全区全面推进危房改造的重要工作环节,各镇乡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为省、市、区全面推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供示范性经验。

(二)健全机构。在区政府和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危改办要充实力量,抽调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并解决相应工作经费和车辆;乡镇政府要设立危改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统筹抓好危改工作。

(三)落实资金。要将民政、财政、发改、建设、民宗、国土、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文广、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和资金进行整合,本着“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

(四)社会动员。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开展危房改造。

(五)监督检查。区监察、审计、督查、财政、民政、建设、危改办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

宅基申报材料范文3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03〕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

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三)、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在第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七)、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十四条、已撤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划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也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

第十五条、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它权源证明(新建户除外),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再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上报国土资源分局)。

(三)、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应及时会同镇(街道)村镇建设部门到用地现场勘察,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部门确定的宅基地规划定点范围内按标准核定用地面积,并在《宅基地审批联合办文单》上签署拟办意见。对符合规定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将申报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正式批准使用宅基地前,应当将建房农户户主姓名、该户农业人口调整、所属村组、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等内容以及拟批办情况,在建房农户所在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平江、沧浪、金阊3个城区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国土资源局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各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

(五)、建房农户应严格按照《使用宅基地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施工,变更建房地点或延期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房屋竣工后,应及时向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如两年内该宅基地所属的村民小组建制被撤销的,由政府收回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查处。

宅基申报材料范文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镇、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和风貌。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形成村民自建住宅小区。(新版删除该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因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二章

范围划分

第六条

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控制区域内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严控区城。具体范围包括:街道办事处、镇的全部区域,武广新城、湘江新城等规划覆盖区域,总体规划其他相关规划覆盖区域以及因建设需要规划控制区域。

农村村民在严控区城内新建、改(扩)建住房进行严格控制,若符合建房资格确须建房,则通过安置房解决或在规划的村民集中建房点内建设,如在村民集中建设点建设确存在困难的,经区政府同意,可因地制宜、相对集中建设。

在严控区城内属于D级危房等级的,由镇人民政府、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按D级危房处理,拆除原建筑后按原建筑面积、原层数(但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2层)批准改建。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对暂未编制城乡规划的区域进行农村村民集中居住点的选址,并编制规划报市规划局批准(此两段删除)

第三章建房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拆除重建的;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节约使用宅基地,层数不得过1层,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不符合镇、村庄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五)选址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切坡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农村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民代表或户主签字同意);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人建房资格审核后分期分批在其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符合建房资质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部门以及村委会人员联合实地踏勘,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先后报送规划天元分局、国土天元分局核实核准。

第十二条规划分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

国土分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及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对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的,不予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应在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取得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部门及治违中队一同实地放线,划定四至范围,承担批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申报材料时应填写接收材料清单,由接收人签字后交申请人保存。

镇人民政府、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及相关部门每次移交材料时均应填写材料移交清单,接收材料人员应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在踏勘时应对村民建房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用清单形式一次性告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应当对村民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党接受监督和检査,如实提供情沉和必要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村民建房审批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及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村民集中建房的设计方案按照区建设局委托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相关图纸统一规范,若村民要求自行委托设计,其委托设计的方案须报区建设局核准后报规划分局审批。

第二十条房屋建成后,规划分局应对房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符合程度予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分局对房屋的用地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未按照规划和用地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手续办理费用,依据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镇、村以及相关部门不得搭车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宅基申报材料范文5

(一)改革创新原则。以改革为动力,全面推动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二)集约高效原则。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盘活存量,做优增量,严格用地标准、准入门槛和绩效考核,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三)绿色开发原则。统筹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矿山生态保护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加强绿色矿业和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着力增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能力。

(四)成果共享原则。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统筹各方利益,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一)国土开发空间格局明显优化。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思路,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基本形成城市带动农村、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总规模以内,城镇村用地结构和布局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

(二)公众参与和社会共识明显增强。广泛宣传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增强全民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集约新风尚。

(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积极探索创新,开展土地资源的集中利用、复合利用、立体利用和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高效利用、循环利用。

(四)矿产资源生态开发和保护水平明显提升。所有矿山企业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主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位居全省先进水平,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明显提高,尾矿综合利用率大幅提升,矿山地质环境逐步改善。

(五)国土资源节约集约长效机制初步形成。国土资源管理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体制机制建设有新突破,不断完善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政策制度,构建政府主导、市场引导、激励约束、评价考核等节约集约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坚持惜土如金,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管控。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红线,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各类规划,确保规划的协调一致。加强规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确定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底限,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

(二)坚持向内挖潜,加大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深入推进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确保闲置土地发现不留死角、处置全覆盖。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上下功夫,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实施“零地技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利用存量土地、租赁标准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认真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以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

(三)坚持奖优罚劣,着力提升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优化新增建设用地结构,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及科技型创业创新项目用地,严格新建工业项目的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益。将单位GDP地耗纳入县市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确保全州单位GDP地耗水平超额完成省定“十三五”目标。强化土地利用综合监管,落实土地动态巡查制度,保持五年累计供地率不低于65%。深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4项创新试点。

(四)坚持主体责任,严防死守耕地保护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和速度;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建立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用途不变、质量不断提高。

(五)坚持齐抓共管,深入开展国土综合整治。以土地整治为平台,整合水利、交通、村庄建设等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聚集、放大效应,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服务新农村建设。创新土地整治建设模式,深入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建工作试点,积极服务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国土生态整治和矿山复绿工程,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统筹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和矿产资源开发收益,重点完成全州“三区两线”(“三区”指重要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两线”指交通干线、河流沿线的直观可视范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六)坚持示范引导,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建立净采矿权出让制度。开展州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试点建设,培育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艺、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合理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推进矿山废水、废气、废渣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共享试点建设,以资源开发服务精准扶贫。严格执行矿产资源“三率”标准,建立重要矿产资源“三率”监测考核体系,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矿产资源利用绩效与奖惩挂钩,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技术,逐步淘汰设备、“三率”和安全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全面促进矿产资源科学低耗和高效利用。

(七)坚持于法有据,扎实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利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坚持“一户一宅”分配原则,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定期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八)坚持综合配套,建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土地市场配置机制,建立全州统一的1+N(州+8县市)交易平台,推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网上交易。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运用各种调控政策,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市场主体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建立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完善单位GDP地耗考核,改进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方法,推进城市建设用地评价,规范项目节地评价。建立完善国土资源违法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以新开工项目清理为重点,着力构建“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查处”的执法监察体系,有效制止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6年3月15日—4月30日)。州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创建活动动员大会,全面启动创建工作。各县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选定中介技术协作单位,按要求收集相关评价考核数据,组织上报材料。

(二)推进落实阶段(2016年5月1日—6月10日)。严格落实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措施,按照创建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检查和指导,适时召开座谈会,进行总结交流,确保达到创建活动考核测评要求。

(三)总结申报阶段(2016年6月11日—6月30日)。全面总结全州在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形成的新机制和新经验,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励政策,及时组织申报材料编制,做好申报工作。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州创建工作,是贯彻人口资源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全州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把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把创建活动作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工程来抓。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州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州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委、州经信委、州商务局、州人社局、州规划局、州统计局、州环保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利水产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体新广局、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州政府法制办、州电视台、日报社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州直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建工作专班,负责创建办的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及时解决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创建活动顺利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法规、政策和资源国情、省情、州情,增强资源忧患意识。各级创建办要制定宣传方案和各阶段的重点宣传内容,通过多种途径对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工作进展、典型经验等进行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扩大创建活动影响力,促进形成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民共识,营造创建的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及时上报。

(四)培养节约集约意识。树立节约优先理念,建立健全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加强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树立集约利用理念,加快外延扩展粗放利用向内涵挖潜集约利用转变,大力提升资源产出效率和综合效益;树立循环发展理念,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提高可再生资源利用水平;树立市场配置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资源产权市场,构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树立创新引领理念,把创新摆在资源节约的核心位置,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的科技、制度和管理创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资源节约利用水平。

(五)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强化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建立储备土地的供应与农地转用指标挂钩制度。细化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严格落实定额指标管理。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建立工业项目无绩效退出机制。形成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的联动政策,建立存量用地集约利用和增量用地挂钩机制。制定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政策,开展零星工业用地置换,探索工业用地储备,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实行劣势企业淘汰。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和竣工核验制度。完善考核挂钩制度,将资源消耗、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指标纳入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六)严格规划管控。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近、中、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七)强化耕地保护。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切实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的内容和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扎实做好以城市周边为重点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倒逼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落实耕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制度。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推进“金土地”工程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质量持续提升和生态状况不断好转。

(八)推动节地挖潜。针对我州耕地资源相对缺乏、后备资源不足、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用地需求极度紧张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加大批而未供土地的供应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行开发等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在用地空间组织形式、用地结构调控、投资强度、盘活闲置土地上狠下功夫,督促帮助企业加大投资强度,提高用地效率。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标准,提高建设用地准入门槛,有效调控用地规模和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创新城市建设理念,积极探索科学合理开发城市建设用地的新思路、新办法。

(九)实施资源整合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树立矿业开发一盘棋的思想,整合优势资源,鼓励矿业集聚开发。推进矿产资源在区域内合理流动,重点向龙头企业集聚,对现有小矿山企业采取限期整改、重组联合、兼并收购等方式,引导其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组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做到开采与治理两手抓,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宅基申报材料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切实改善我区困难群众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任务目标

20*年区政府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工程,共计划改造80户(危房等级以房管部门鉴定为准),其中包括市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74户,通过改造使我区困难群众家庭的住房能够达到基本居住条件。

三、基本原则

实施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要立足于实际,立足于基层。坚持自愿和自力更生原则,不搞“一刀切”,不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建房资金采取政府补一点、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力量助一点、改造户自己筹一点的办法解决,保证危房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达到基本居住的需要。

四、政策措施

(一)救助对象。

户籍在*区且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特困证》的危房或无房困难群众家庭户。

(二)改造方式和要求。

实施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应根据住房实际情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受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修缮、置换等方式进行。

1、经房管部门鉴定属D级以上的,予以拆建改造;属c级的,以修缮为主;

2、纳入风景名胜区或古宅范围的,只能修缮,不得拆建改造;

3、产权清晰的经改造后按新产权办理房产证;

4、属老屋且没有违章的,先补办产权证,然后再改造(补证与修建一同上报办理);

5、属产权有争议的可先修建,产权暂行搁置;

6、属违章建筑的不得改造。

凡是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修缮的住房,必须符合城市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在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的前翥下,可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施工,也可由受助户自行委托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三)危房改造标准和救助标准。

1、改造面积标准:新建、改建、翻建面积按照受助户实际在船人口数计算,1—2人户为40平方米(一间一层),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00平方式(一间两层)。扩建的参照该改造面积标准计算(含原住房面积);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计算;置换的参照改造面积标准。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达到“安全、实用、卫生、经济、美观”。新建、改建、翻建的救助改造房一般应为一至两层砖混结构(基础根据实际,一般可按三层楼房建造,便于受助户以后自身条件改善后加层),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建造,以及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都应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做好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3、资金救助标准及负担比例:按照“受助对象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列入市、区政府危房改迄的对象,政府扶持补助标准为1—2人户补助2万元,3人户补助2-5万元,4人及4人以上户补助3万元。无房户的补助标准参照危房户执行。修缮户补助按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能超过政府危房救助标准的一半。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超生的人口,已处罚处理的减半补助,未处理的不得计入补动人口内。镇(街道)、村(居)补助资金由各镇(街道)、村(屋)圭行确定。对特别困难户,经多方筹措后资金仍有困难,确难以完或改造任务的,争取区慈善总会予以适当的救助支持。

(四)申请审批程序。

1、改造户救助的申请。申请对象向本村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提出危房改造书面申请,填写《*区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特困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详细填写申请改造住房的具体内容。

2、村委会(居委会)调查评议。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在收到救助申请5日内,召开村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改造户对象,并公示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村(居)委员会对评议符合改造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则在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提出改造方式建议,盖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审核。审核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属于符合条件的对象,上报区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其所在的村(居)委会,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对审定后符合条件的改造户应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区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批。危房改造协调小组办公室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补助的方式及金额,并将核准意见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镇(街道)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做好材料备案。

(五)资金保障和管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资金通过政府、社会、个人多方共同筹集。

1、补助资金来源。

(1)政府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列入财政预算。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区残联和财政专囊妻落实(专用农村残疾人贫困家庭危房改造补助)。

(3)镇(街道)、村(居)等其他来源,由各镇(街道)、村(居)负责落实。

2、资金管理。

(1)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财政、审技等部门依法对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政府出资部分要在6月底前集中到财政专户。

(2)危房改造资金按规定渠道逐级下拨到镇(街道)、落实到村,核算到户。各镇(街道)要根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逐户到位。工程开工,拔30%;工程量完成50%,拨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拨30%。.

(3)要严格控制危房改造户的新建或拆建面积,对少批多建的,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补助,对需追回的已拨救助资金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

(4)区特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区残联负责指导和监督。

五、实施步骤

(一)核查、审批阶段。

1、村(居)调查在5月25日前完成,并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及材料上报镇(街道)。

2、镇(街道)核查工作在6月5日前完成,并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及材料上报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

3、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审批工作要在6月15目前完成,并及时告知镇(街道),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户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组织施工阶段。

区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协调小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要逐级签订实施危房改造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运作有序、资金管理科学、施工安全规范等,改造工程要在6月下旬开工。镇袭安(箜逵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具体负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切实保证施工质量和确保资金及时分期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

由区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协调小组负责监督检奎。在今年12月上旬组织人员对所有列入今年改造的住房进行工程验收。发现质量不达标的,要督促整改,对验收合格的,要拍好照片,连同申报材料,分别建立一户一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工程事关贫困群众的直接利益。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为民办实事工程领导好,组织好,落实好。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责任人,做到层层有机构,级级有人管,层层建立责任制,签订责任书:把危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措施得当,保障有力。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区政府建立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协调小组,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建设、规划、民政、财政、房管、残联、国土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开设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积极支持配合,及时解决这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落实优惠政策,减轻受助户负担。对受助户建房,各地要坚决执行农民建房收费的相关规定,免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强制或变相收费。对受助户孥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优先解决。

(三)依靠基层,发挥作用。镇致府(街道办事处)是具体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工程的责任单位,危房改造户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帮助危房户按基本建设程序制订改造方案,建立一户一档制度,并与危改户签订危房改造协议,积极推进工程进度和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