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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价值论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是建立在劳动价值基础之上的。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是由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提出的,经历了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多位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发展,最终由马克思创造了劳动价值论科学的体系。新时期,对于劳动价值论的深化认识在于坚持价值来源于活劳动的一元论,确立生产精神性产品的的劳动和第三产业的服务性劳动也是生产性劳动的观念,并且做好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避免因为各个产业发展的不协调导致经济危机的发生。
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它是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基础,也是政治经济学的基础。马克思有关于政治经济学的所有理论都是构建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的。对于劳动价值论,在新时期有必要对其进行更深人的认识。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由来与演进
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基础是由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所奠定的。
(一)英国学者威廉·配第最先提出劳动价值论
1,配第在价值理论方面的成绩
配第在价值理论方面的成绩主要表现为在政治经济学发展史上第一个考察了商品价值问题,第一次有意识地把商品价值的源泉归因为劳动,从而确立了劳动价值理论;揭示了价值量和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商品价值量与劳动时间成正比,与劳动时间成反比;认识到劳动分工会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仅认识到商品价值量取决于劳动,也意识到货币的价值量也是由劳动决定的。
2,配第在价值理论方面的缺陷
配第在价值理论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混同了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两个不同的范畴;其价值和价格概念也含混不清;没有把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和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区分开来;把使用价值及价值混为一谈。
(二)亚当·斯密对劳动价值理论有所发展
斯密是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者。斯密明确提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他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价值,而且还对价值规律及其作用做了一定的分析。但是斯密的劳动价值论也有不彻底性,他认为:(1)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决定的;(2)商品的价值是由交换时所购买到的物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3)商品的价值是由“多种收人”,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的。斯密的第三种价值决定论被后人称为“斯密教条”。
(三)大卫·李嘉图提出了在资产阶级限度内最彻底的劳动价值论.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完成者
大卫·李嘉图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有了更正确的认识,实际上他是把使用价值看作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着,并且他始终坚持商品价值是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对斯密劳动价值论中的错误观点进行了批判。他同意斯密的商品价值分解为“三种收人”,但不同意“三种收人”决定价值。但李嘉图无法从价值规律的范畴内说明价值规律同利润规律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无法解决价值规律同平均利润之间的矛盾。所以说,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不能完整的解释价值规律。
(四)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的创立过程
马克思在巴黎期间的笔记中否定了李嘉图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同时在方法论上反对李嘉图在价值理论中所用的抽象方法。在《哲学的贫困》和《雇佣劳动与资本》这两个著作又开始承认李嘉图的价值理论学说。随后在《1857一一1858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最终形成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并最终在《资本论》中完成了科学劳动价值理论体系建设工作。马克思创建的科学劳动价值理论的内容包括包括:商品二因素理论,劳动二重性理论,价值量决定理论,价值形成理论,商品拜物教理论,价值转型理论,国际价值理论,生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理论等。其中的核心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人的活劳动是价值产生的唯一源泉,其他劳动与生产要素都不创造价值,不能成为价值的源泉。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在相同的时间里,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简单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倍增,等等。
二、当今现时代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
(一)生产精神产品的科教文卫劳动,以及第三产业中的服务性劳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问题
在当今这个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商品生产大大超过以往任何时期的时代,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理论仍然能够对现有的经济现象进行科学的解释。而且尽管处于信息时代,但必须承认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耗费的活劳动,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才是创造新价值的唯一源泉。北京大学胡代光教授就对否定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创造价值论”进行了批驳。他这样说道:“有人提出了所有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论。认为进入新世纪和新技术发达时代,还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一元论,那肯定被认为脑子出了问题,而且聪明的马克思、恩格斯也会在坟墓里发笑”。这种理论“将马克思的基本原理化为乌有了。”从劳动价值论角度来分析,胡代光认为,生产要素在现今,不但包括资金、厂房、机器、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等要素,这些新要素都具有资本化特点,都不具体创造价值,只有和具体的生产性劳动相结合,才能够创造出来新的价值。而生产性劳动则是既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既包括生产物质资料,又包括生产精神产品的科教文卫劳动,以及第三产业中的服务性劳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已愈益对其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劳动者整体既包括工人,又包括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乃至被雇佣的指挥劳动或监督劳动的人员,他们都以各种不同方式参与商品价值的创造。”仔细揣摩其涵义,笔者认为,做这样的论述的原因是:这些生产精神产品的科教文卫劳动,以及第三产业中的服务性劳动,既创造了使用价值,又创造了价值,在作为商品出售时,也同时包含了剩余价值。“我国轻视知识和排斥知识分子的问题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思想根源,主要是来自小生产方式的局限性和由此产生的民粹派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劳动的分工体系来说,知识生产、智力创造也越来越独立于生产环节之外,脑力劳动作为一种复杂劳动就越来越成为价值的主体。但是劳动价值论不仅适用于工业经济时代,而且同样适用于知识经济时代。”只不过这种商品或服务在购买时与物质性的商品的不同点在于:这种劳动就是劳动者的具体劳动本身,而不是凝结在商品中的转化为物化劳动的活劳动。
所以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转化为物化劳动的活劳动与其他的生产性劳动,特别是服务业的生产性劳动的最大不同在于,转化为物化劳动的活劳动是最终凝结在物质资料当中的,而其他的生产性劳动,特别是服务性劳动,其劳动并不是凝结在物质资料当中的,在购买时就意味着对这种劳动的即时消费。比如:擦鞋工为顾客擦鞋,理发师傅为人理发,在其劳动力的购买中就直接实现了消费;而不是像金银等物质财富的提炼一样,在消费的同时有人的劳动凝结在待加工的原材料上,最终使其转化为金银,并能在其物质的存在期内一直具有相应的价值。服务性劳动等其他未凝结在物质资料中的生产性劳动在消费的同时就已经消耗的尤影无踪。但由十这两种劳动都具有相应的价值与使用价值,所以,除了由于两种生产性劳动的作用对象存在差别而使其最终存在方式不同外,其本质都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活劳动,具有相同的性质,应当同样予以重视。其本质上都创造了社会财富。
(二)第一部类与第二部类和第三部类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
如前所述,凝结在物质资料中的活劳动与不凝结在物质资料中的生产性劳动是有区别的。正是由于这两种生产性劳动是不同的,在经济运行中就应该认清这两种生产性劳动的具体特性。如果不能弄清这两种生产性劳动之间的不同特性,在经济建设中极易造成经济发展的失衡。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中已经根据性质将生产物质资料的部门分为生产生产资料的第一部类和生产生活资料的第二部类,而且第一部类与第二部类之间的扩大再生产要按照比例协调发展。我们如果将不凝结在物质资料中的生产性劳动所属的生产部门称之为第三部类,那么第三部类与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等三个部类也要协调发展。
假设在三大部类不扩大再生产的条件下,所生产的所有产品和劳动都进行交换和消费,那就应该是这样的情况:第一部类能够为第二部类提供全部固定资本投资和向第三部类提供部分固定资本投资,而巨第二部类能够为所有部类提供物质生活资料和向第三部类提供部分固定资本投资;同时第三部类应该能为前两个部类及自身所必需的不凝结在物质资料中的生产性劳动。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产中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在现实生产中存在的是扩大再生产。只有扩大再生产才能够提供人们的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和新增加人口的消费需要。那么在扩大再生产中就应该也是第一、第二、第三部类协调性的出现增长,不能出现不协调而使经济出现不健康的增长进而引发经济危机。这样产生的不健康增长应该有如下几种:
第一,当第一部类所占有的资源过多时,有可能会由于没有相应的消费品与劳务(此处指没有凝结在物质资料中的生产劳动,下同)与其交换,从而导致消费资料和劳务的缺乏,大量的生产资料生产部门因为找不到买主而破产,进而可能引发经济危机。
第二,当第二部类生产消费品过多,而第一类没有相应的物质补偿,第三部类没有相应的劳务提供,根据价值规律,生产资料和劳务就会价格急剧上涨。这样可能会维持一段时间的经济虚假增长,但最终经济会因发展过于不平衡而陷人经济危机。
第三,当第三部类占用资源过多,相对于可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讲,那么就出现劳动力的大量过剩,同时由于第一、第二部类资源量占有不足,所以就出现物质资料的相对不足。物质资料的相对不足,那就是物质资料的价格出现上张,同时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停滞,导致经济危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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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人力资源价值衡蚤不仅有可行性,也有操作可行性。人力资源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足可以衡女的,但无法做到精确地衡蚤,这应该根据我们的研究目的和需要进行选择。
人力资源作为一种潜存于人体内的、体现人的本质力量的经济活动能力,本身具有价值,并能创造价值。其获得需要付出代价,雇用和使用人力资源时必须根据其包含的基本价值的大小付给人力资源的所有者和投资者相应的报酬。这就需要按人力资源的价值进行交换。那么人力资源的价值能否进行衡量?能否准确衡量?
一、人力资源价值的衡量的可行性
(一)人力资源价值的衡量的理论可行性
劳动力成为商品为人力资源价值评估提供了前提保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人力资源的内在价值角度阐述了人力资源价值质的规定性,这为人力资源价值评估提供了理论依据。
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可以将人力资源确认为是企业的一项资产并且具有价值,它具有一般资产的三项属性,即:(1)是一项能带来收益的经济资源;(2)能够用货币计量;(3)能够被企业拥有或控制。人力资源是有价资源,是因为:第一,人力资源在形成过程中,必须要花费一定数量的投资,即花费一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使其具有价值;开发、维持和维护人力资源也需要大量的费用;第二,在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人力资源已将自身的部分价值转移到商品中,使商品内含有人力资源的价值量,并由此导致商品价值的增值;第三,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转换自身的人力资源,即付出了劳动,有理由要求取得劳动报酬,实际上是用货币形式来表现的人力资源的价值交换。由于人力资源是一项“活”资源,其开发无止境,并具有无限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其价值构成十分复杂而且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因而人力资源又被视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可见,人力资源是有价值的,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可以被确认为是一种商品或资产。人力资源也应和企业其他资产一样予以成本和价值的计量,并在账目上进行反映。
对人力资源进行衡量,应对其价值构成进行分析。人力资源作为一种商品,其价值是由基本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创造价值这四种价值形态共同构成的。这四种价值形态,在组成人力资源的每个个体身上,组合成不同的动态价值结构。
1.基本价值。从人力资源形成的角度出发,即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训练的角度来分析,基本价值来自于人力资源受教育程度和训练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积累的人类知识和技能,其高低,则取决于形成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个大学毕业生的基本价值就比一个小学毕业生要高。基本价值是确定人力资源成本价值的主要依据,也是人力资源进人人才市场、劳务市场的基本条件。
2.使用价值。它是通过对人力资源的使用,以及与物质资本、货币资本的结合,创造出可供社会消费的有用物品,给人力资源的所有者或雇佣者带来利益和回报。从基本价值的转化角度来分析,人力资源一旦进人劳动领域,其所具有的基本价值,将通过特定的劳动对象、劳动资料,不同程度地转化为使用价值,即参与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将自身的价值物化到商品中去,从而具有社会意义。
3.交换价值。这是指可以同其他有价物品进行比较交换。从转移到商品中的价值量与劳动报酬的关系角度来分析,商品在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从原材料到产品,再转到顾客手里变为商品,这一过程的每一环节中,劳动者都要付出多少不等的劳动量,即转移多少不等的价值量。按照“按劳付酬”的社会法则,企业要依照一定比例付酬。这实际上是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所进行的一种不等价交换,且是企业实现利润、发展生产的前提条件。
4.创造价值。人力资源会计基本假设明确设定:“人是有价值的组织资源”,因为人能为企业提供现在和未来的服务,以人为载体的人力资源是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提高经济效益的“第一资源”。从人力资源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来分析,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人力资源价值的不等价交换,能使人力资源的创造价值得以实现。商品的增值量减去人力资源的交换价值,就是人力资源的创造价值。
(二)人力资源价值的衡量的操作可行性
人力资源价值会计报告的是人力资源本身具有的价值,即具有一定智能的劳动力资源的价值。它可以以人过去创造出的价值为计量标准也可以以人将来能创造的价值为计量标准。人力资源价值计量模式可分为货币性价值计量模式和非货币计量模式。货币作为统一的价值尺度在信息的提供上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因而是重要的计量手段。在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中,货币计量仍是最为重要的计量形式,除采用货币的计量方法外,还要采用非货币的计量方法,以全面客观地测算出人力资源的价值。如果仅仅采用货币计量方法,不仅会使会计计量徒劳无功,而且会导致会计信息残缺不全。
1.货币性价值计量模式
(1)工资报酬计量法。将预计的职工在录用期限内的全部工资报酬按一定贴现率折现,作为人力资源的价值。该法以每位员工为研究对象,精确度高,但贴现率选择具有主观性,影响了它的准确度
(2)调整的工资报酬折现法。考虑到企业赢利水平与行业平均赢利水平的差异和计算期内人力资源的价值对企业未来赢利能力的影响呈递减趋势,赫曼森建议将调整后的工资报酬作为企业职工的人力资源价值。调整方法将工资报酬的现值乘以一个效率系数。
(3)企业收益折现法。将企业未来收益中由投资于人力资源所得的那部分视为人力资源的价值。计算方法为:在人力资源的预计使用期限内,企业各年预计净收益之和乘以人力资源的投资额占企业总投资额的比例。该法能体现会计中的配比原则。但由于未来净收益、人力资源使用年限均含有不确定性,故实用性较差。
(4)指数法。该法以一定时期内人力资源价值的变化情况为依据,建立一个人力资源价值发展指数,根据基期的企业人力资源价值,推算以后年度的人力资源价值。但该指数的建立需要充分,详细的历史资料,模型构思有一定难度。
(5)商誉法(商誉评价法)。将企业过去若干年的累计收益获本企业收益超过平均收益的部分作为商誉的价值,这一价值在企业构成要素的物的资产、经营能力和人力资产三者之间分配,属于人力资产的商誉价值作为人力资源的价值。
2.非货币性价值计量模式
该计量模式的核心在于以人力资源(个人和群体)的能力来决定其在企业中的价值。常用的有行为矩阵法、绩效评估法、可塑性评估表、技能一览表法等。这种模式可以对货币指数无法反映的人的才干、适应环境力、协调工作力等问题予以计量和报告.有助于管理当局了解职工情况、分析职工价值变动原因,从而决定适当的管理方式和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行和企业的发展,一些经济学家已不将人力资源看作是一般商品,而逐渐倾向于将人力资源看作是一种资本性资源,即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定价,不仅在理论上是个突破,而且在实践中也有着广泛的应用价值。根据人力资源价值计量的依据、详细程度,可以将人力资源价值划分为不同类型,从而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方法也有所差异。人力资源的价值可划分为人力资源交换价值、人力资源剩余价值和人力资源使用价值。人力资源的交换价值的计量方法是以人力资源的工资为计量依据;人力资源剩余价值的计量方法以人力资源所创造的收益为计量依据;人力资源使用价值计量方法以人力资源工资和人力资源所创造的收益为计量依据。这里人力资源的使用价值就是人力资本定价的主要依据。这也是劳动力作为特殊商品具有的交换价值属性,就是说人力资源价值更多地体现了劳动力特殊商品的价值,而人力资本定价则表现为劳动力特殊商品的是交换价值,两者属性不同,人力资本定价虽然以人力资源自身价值为基础.但最终是根据市场需要来调整确定其价格。
由此可见,人力资源的价值衡量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且在实际操作上也是可行的。那么,人力资源的价值能够准确计量吗?
二、人力资源衡量过程中的困难
人力资源价值在数量上等于对人力资源投资引起的收人增量减去这种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但是,这种余额很难精确地计算出来.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就是以货币作为主要尺度,对一个企业的人力资源,按照不同的属性进行计价,并将此价值分配给该对象的过程。要对人力资源的价值进行准确计量,应该满足以下几个计量的条件:(1)指标体系健全、可行;(2)客体所要计量的同一属性具有同质性,在进行累加、量化后能够有意义;’(3)计量方法可操作,并且能够可重复操作验证;(4)内、外部变量稳定。
第一,从计量的指标体系来看,当前对人力资源价值的指标体系的构建大部分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知识、智力、能力、健康、劳动态度。但是这些方面能否全面地说明并且真实地反映人力资源的质量层次、反映人力资源的特性不能那么的肯定,尤其是对于人的思想品德这一反映人口素质的重要方面该如何取舍将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用一个静态的或者是客观的指标来衡量人力资源价值,其效果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从计量的对象来看,所要计量的属性中既有同质性的东西,也有异质性的东西,不能进行简单的加总。同一属性的计量加总必须要有意义。个人受教育的程度以及他所学过的知识和技能不同,即使是相同的知识或者能力不一定会带来相同的经济效益,具有知识和技能,并不一定具有能力。“高分低能”就是很好的证明。学历不是能力的保证,因为从知识技能到实践的飞跃之间还有一个应用问题和与实际相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所得出的计量结果就失去了很多实际意义。
第三,计量的各种方法应具有可靠性。可靠性是对人力资源价值计量上的现实限制。它有中立性与可验证性等要求。中立性是要求在选择信息加工方法时。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利益,站在一个公正的角度;可验证性是要求在信息的加工、处理过程中,不同的操作人员各自独立操作,可得出大致相同的结果。由于人力资源投入产出的效益不直接表现为实物的增加,而总是表现为人的健康、知识和技能的增加,只有当这些人力资源投入到生产中,才能间接看到他们为企业创造了多少效益.这就使得在方法上难以精确计量人力资源价值。
目前计量的方法大体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方法,主要有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和机会成本法。这类方法计量的只是人力资源的成本,并不是价值,无法反映人力资源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另一类是折现基础的方法,主要包括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调整后的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未来工资报酬资本化法、人力资本加工成本法、内部竞标法、经济价值法、随即报酬价值法、商誉评价法、完全价值测定法、未来净资产折现法等等。这类方法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用这些方法算人力资源价值时,很多参数都需要人为地去估计。而且可以选择的计算方法如此之多,不同方法算出来的结果可能差异很大,使得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会计信息失真,不具可比性,导致市场秩序棍乱对经济发展起反作用。
第四,计量过程中容易受各种内外部变量的影响。
从内部变量来看,计量结果容易受到思想、意识、信仰、观念、情绪等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那些变量往往是难于控制的,这就使得计量的信度和效度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人力资源的使用过程是一个动态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过程。它的价值无法用一个静态的或者是客观的指标来衡量。
从外部变量来看,不同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环境也对计量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其所在的组织及社会等外部因素对人力资源潜力的发挥也起着重要的作用。(1)组织结构。精干通达快速高效的企业为人力资源发挥其潜力提供了良好的环境。(?)领导方式。企业组织的正确领导和决策往往能产生极强的凝聚力亲和力和员工的协作力这种由于领导有方和信息网络通畅而产生的协作力可以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欲望促进人力资源价值的充分实现和发挥同时还能产生一种生产自乘的作用大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3)角色地位。人力资源主体在企业中的地位角色影响其能力的发挥。如果组织角色安排失当,往往会影响人力资源主体的能力和工作热情。(4)社会环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的社会氛围能给人力资源价值提供良好的激励机制。超级秘书网
对人力资源价值构成的分析还存在着其它许多无法逾越的困难。诸如,人力资源的实际经价值表现为投人产出之比,而人力资源的投人在任何时刻都不能单独形成生产能力、人力资源值的提高总是和非人力资源的改善结合在一起,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的综合作用形成的企业效益难以分出二者的具体贡献水平,单纯的人力资源投入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单独形成生产能力,企业的效益是其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综合作用的结果。人们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人力资源价值和其他源的价值明确区分开来,而且个人的思想、感情经历和环境、工作态度和积极性对他工作的影也十分巨大,从而使人力资源价值计量方法上至今仍存在着没有取得根本突破的难题。团队合作中个人人力资源难以划分,现代经济中很多成功都不可能是一个人的功劳。而是许多人通力合作共同努力的结果。1+1>2的效应的存在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所以,人力资源的很多价值现象还不能通过经济分析来加以解释。
知识价值论论文范文3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型,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律师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因为律师制度的产生、推广、应用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文化效应、文化价值观念和文化价值取向,从而形成一种文化类别,而这种文化价值观念、文化价值取向正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它决定着律师文化的构成,支配着律师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因此,要搞好律师文化建设,首先必须研究律师价值观念,建立律师价值观念文化体系。本文试图从哲学的角度对律师价值观念文化作以初步探索,以期有所裨益。
一、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涵义
理论认为,人类活动是有目的的,其目的就是创造和获取能够满足自身或社会需要的具有价值的物质财富和观念财富,人类活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对客观事物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其判断在于从价值的角度对客体进行评价,从而形成自己的价值观。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肯定或否定的特定关系,价值观就是人们对价值问题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所以,价值观是人类文化的核心,决定着文化的本质,律师价值观同样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决定着律师文化的发展方式。因此,研究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科学界定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涵义,是推动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理论基础。
关于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涵义,是目前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但至今没有达成共识。笔者通过对多种观点研究后认为,从哲学意义讲,律师价值观念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既包括低层次的社会心理,如传统、习惯、作风等,又包括高层次的社会意识形态即理想、信念、宗旨、哲学、思维方式等。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以心理、观念和理论形态为存在形式,其涵义应定义为: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由诸多因素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复合体,它是在长期律师业务活动和律师管理实践中,由律师群体共同创造而形成的传统、习惯、作风、理想、宗旨、信念、道德、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因素的总和。
二、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特性
律师价值观念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决定着律师文化的本质,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特性直接决定了律师文化的主要特性。通过上述对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涵义的界定,笔者认为,律师价值观念文化具有下列特性:
(一)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一种特殊的创造性活动。与一般文化一样,律师价值观念文化虽然也是对律师业务活动与律师管理实践中己有的文化特质进行不断总结和再创造的活动,但是,律师价值观念文化却是一种特殊的创造性活动,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为培养律师群体共同意识而进行的一种具有律师文化特质的创造性活动。
(二)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法制社会形态下的价值产物。马克思理论认为,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下产生,律师价值观念文化建设同样离不开经济基础以及在此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一定社会形式。律师是法制的产物,它是以法制社会形态为基础,可以说没有法制就没有律师,所以,律师价值观念是随着法制社会的产生、发展而逐步形成的,这也是律师价值文化观念区别于一般文化的根本标志。 (三)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一种具有商品属性的价值观。律师虽然是法制社会的产物,但是其与检察官、法官、警察的性质不同,它参与法律活动并不是直接依据国家的法律,而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这种有偿的服务性质决定了律师价值观念文化从一产生就具有商品属性,这也就是律师文化区别于检察官文化、法官文化、警察文化的根本标志。
三、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内容
知识价值论论文范文4
【关键词】敦煌壁画装饰艺术莫高窟285窟
一、装饰形象的主要类型
在敦煌壁画艺术中人和神是主要的描述对象,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宗教人物偶像,如佛、菩萨、天王、飞天、力士等,为了显示神的形象不同于世俗人物,便加入了丰富的想象成分。例如,为了显现观音菩萨的法力无边,就可以让她生出千手千眼;另一类是世俗人物像,如故事画中的人物,特别是供养人画像,都是有名有姓的现实人物写照,这类形象基本上都是所处当时民族社会的真实反映。故将敦煌壁画装饰形象大致分为两大类,即“偏重于概念的”装饰形象和“偏重于写实的”装饰形象。
第285窟,窟顶北披的中下部,上有人面鸟身的禺强和喷云吐雾的雨师,下有双手擎铁钻的礔电、持幡飞翔的童子飞天和头似鹿、背生翼的飞廉,即风神。背景有迅疾的流云和纷飞的天花,更加烘托出画面上风雨交加、雷鸣闪电的气势。可见只要情感需要,概念需要,他们便可以突破模拟现实的樊篱,进入表达主观心灵的自由世界,在创造形象时无所不用其极。
与此不同的“偏重于写实的”装饰形象大多保留了自然物象的现实属性。作者在塑造这类形象时,一般以现实对象为蓝本,以写实为手段,因此在大体上是比较忠实于客体对象的。学者对285窟供养菩萨像利用考古类型学方法,对北壁的供养菩萨进行分析和整理。“秀骨清像”的人物形象符合南朝的社会风尚与流行风格,服装也保留着“褒衣博带”的服饰特征。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这类装饰形象依照现实人物进行塑造,但却与写实艺术家有着不同的旨趣。这种旨趣主要体现在对各种形式要素的秩序感的强调上,即对诸如简洁、规则、韵律、平衡、对称,以及点、线、面等形式因素的提炼与抽象。
二、程式化在敦煌壁画中的应用
程式是装饰艺术的重要特征之一。所谓程式,是指那些在长期艺术实践中历经反复创造,锤炼、扬弃、演化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艺术规范。在敦煌壁画艺术中只要我们稍加浏览,便会发现程式几乎无所不在。神佛周边的飞天、祥云、白虎、青龙等人物、鸟兽纹样。这些反复出现的纹样无不体现出图式化、格律化、规范化的程式特征。程式是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它不仅成为社会观念的象征符号而存在,同时也以其优美的图形结构给人以直观的审美感受。
以表现内容为中心的程式中,285窟藻井中的“飞天”是敦煌壁画中经常出现的艺术形象,在某种程度上说,她几乎成为敦煌标志性符号,在她身上凝聚有太多文化信息,甚至就是中华审美文化以及艺术精神的缩影。飞天是“香音神”、“天乐神”等属佛教护法部中的“天龙八部”,职司奏乐、散花,并以香烟缭绕渲染说法气氛,在极乐世界里弹琴唱歌,娱乐于佛,以“飞天”来“以舞传佛”。
在形式上,敦煌飞天的样式历经无数艺人的参与,经由多人多次的反复修改,提炼而成型的。敦煌飞天这种样式的创作方法历经了现实——歌舞伎、百戏;想象——无翼而飞。这就体现了中国绘画美学思想中的“寓形寄意”、“立象以尽意”,甚至“得意忘形”等重意象、重意境的特色,而成为千古之谜的“有意味的形式”。从早期西魏的第285窟“飞天”有的面貌清瘦,鼻直眼秀,眉目疏朗,肢体修长,着大袖长袍,在紫云浮空、天花旋转的太空中翱翔。有的半裸上身,身短、体壮,身披大巾,腰缠印度式大裙,可以称为西域式飞天。到了唐代的飞天表现体态身姿丰腴健美,结实有力、窈窕修长,身具流动的S形,再加上两根轻盈的飘带,从而产生出“天衣飞扬,满壁风动”的轻盈之气。程式一旦作为模式确立下来,它便不仅成为浓缩着某种观念的象征符号,同时也为后人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形式规范和艺术样式。
三、装饰性构图在敦煌壁画中应用
在西方写实主义艺术创作中,出于追慕客体、再现自然的宗旨,势必要利用自然空间,力图在画面上营造出逼肖现实的三维视觉效果。这种努力又集中的体现在焦点透视法之中,使二维空间的画面产生了科学性的魅力和逼真的视觉效果。但也将人的视点固定在某一特定的位置上,无法移动,从而也限制了心灵需求的自由表达。这是焦点透视的局限。与此不同的是,具有东方智慧的敦煌壁画中,艺术家在造型活动中不仅主动放弃了三维空间的追求,而且时时抵制三维的侵蚀。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坚实的二维平面上营造自己的精神大厦。
敦煌壁画中的装饰性构图最为独特的是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各种角度,把周围的一切都描绘在一幅画面中,它超越了焦点透视、散点透视的表现限度,同一幅画里面出现仰视、俯视、平视、反视等现象。没有单一固定的透视点,仰视与俯视并用,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度,虽不符合科学性,但我们并没有感觉到有任何的不舒服。在叙事手法上则运用了平视体构图,将造反为盗、被俘、酷刑、逐放说法、出家等宏大场面在纯粹的二维空间中展开。试想,如此庞大而复杂的场面用西方的焦点透视法表现,势必会造成前后、内外相互遮挡,其全景之趣必丧失殆尽。作为分割各场面之间的山石树木是联系全图的纽带,是一种笔随心走的适形构图。很显然,在现实生活中是无法将一件复杂的事在瞬间同时展开的。在智慧的中国人心目中,将心里的真实与审美需求,
将时间维度引入空间之中,形成观念上的时空,构成“天马行空”独特的构图方式。
四、敦煌壁画装饰造型的心理因素
贡布里希在他的《秩序感》中,对装饰艺术的心理学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他通过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大量装饰现象的考察,认为人类的装饰动机根源于生物体内在的“秩序感”。如果说,敦煌石窟艺术在主题内容上彰显了佛教,那么,其主要形式特征则有赖于装饰图案所形成的秩序感和意义感。
在敦煌壁画中由忍冬纹、莲花纹、火焰纹、星相纹、棋格纹、祥云纹等组成的藻井、龛楣、平棋、边饰、背光等装饰图案中,我们会发现这些图案有一定的秩序规律。莫高窟西魏第285窟窟顶莲花忍冬藻井。这是莫高窟最早出现的华盖式的藻井,四角悬挂兽头。窟顶中心为双层圆形覆莲,造型交木为井,描绘忍冬莲花和火焰,每道边饰内画波状忍冬纹,藻井外缘有俩层垂角幔帷环绕,构成完整的图案。它们节奏和谐、由内向外或由左向右抑或从上自下的秩序犹如一曲优美的舞乐。
然而,人类对秩序感的追求只回答了装饰造型的一方面心理动因,即视觉上形式美感问题,它并未能囊括促成装饰造型的全部心理因素。事实上,在绝大多数装饰形象中,还蕴含着另一层重要的心理因素,即源于人的后天知识、经验与观念的“意义感”。285窟窟顶莲花忍冬藻井不仅在视觉上给人以优美的形式美感,而且更符合主体心灵中的“真实”标准。因此,莲花所蕴含清净的功德与清凉的智慧,永远为佛门弟子所崇仰,为世间善众所喜爱。因此,我们只有从深层次的心理因素去理解装饰造型的规律,才可能把握它的真髓。
敦煌壁画虽然在敦煌石窟中对建筑只起一个装饰和美化的作用,对雕塑起补充和陪衬的作用,但只要踏进洞窟,窟顶、四周墙面、地面,每一寸空间都是由别具匠心的装饰造型图案精心构成的,敦煌石窟可谓是一座精美而华丽的装饰艺术殿堂。挖掘敦煌这座活生生的装饰艺术宝库日益成为艺术家关注的热点,为现代艺术设计创造出更加广阔的表现空间。充满东方智慧的装饰艺术将得到世界各国更多的理解与喜爱,我们珍爱的民族艺术在新时代必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向伟.道器之间——艺术与设计论札.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
知识价值论论文范文5
自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推出以来,国有股减持遭到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也导致了股市的长期低迷。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做出了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变为向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协议转让。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减持时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值的国有股,面对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们的时候,似乎不必强调国有股最大限度地增值了,也不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了。于是,我们便不仅看到成商集团的大股东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将1.328亿股的国有股全部协议转让出去了。而实际上,成商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就达2.174元;还看到深赛格的国有股按每股1.155元的价格拍卖出去了,而这一价格甚至比深赛格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561元还低了0.406元。面对如此低廉的国有股价格,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无法不眼馋得很!
当国务院出台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时,有不少市场人士称,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值得深思的是,面对二级市场之外的国有股廉价转让与拍卖,国有股停止向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减持,它到底是保护了还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放在何处?有人说,关键不在于其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只是,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交易过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低廉价格正是由于其定价机制的不科学,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所致。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设立了“国资委”,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难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仍然存在,这才是国有股协议转让过程中亟待突破的问题。
二、构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允许我们的经济学家或政府官员主观地事先决定这一价格是每股净资产值,还是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或是处于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市价之间,也不允许主观地去搞什么平衡,而必须是把国有股的所有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卖方,去与买方共同决定国有股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
(一)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
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数百倍乃至更大时,应用此法更能够确定充分体现“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合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理性的投资者。
应用前提:(1)向全国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公布准备协议转让的某国有股的所有有关信息,包括反映该公司经济状况的所有财务指标,转让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数量、时间、程序、今后若干年内分批逐渐上市流通的规则等,尽一切可能吸引所有的购买者参与竞争。(2)在转让前设计好需要协议转让的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的流通办法,允许持有一定时期(如3年)后每年以一定比例(如20%)进入二级市场流通。(3)规定每一申购者的每次申购量为50力股或50万股的倍数。排除一切附加因素,如重组后的职工安置、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一概在转让协议中的非价格因素中解决。
第一步,投标竞价。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让所有竞争者以申报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价,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不确定指导价格,允许同一账户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多次申购,但不得重复使用资金。
与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转让不同的是,参与申购者不是证券市场流通股股东,而是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外商等,申购资金也非证券市场资金。所以这种方式只是借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它不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节省转让费用,又可使全国的所有投资者就近最方便地参与竞争。
第二步,确定基准价和配号区间。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以这个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价B,确定配号区间,可每50万股得到一个配号。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B+BJ],其中,B为加权平均价格,f为浮动强度因子,取值建议为5%~25%。
二是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1],B+Bf[,2]],其中,f[,1]为向下浮动强度因子,f[,2]为向上浮动强度因子,f[,1]可以大于或小于但不等于f[,2]。不论是实行哪一种方式,申购价格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都为有效申购,高于和低于皆为无效申购。浮动强度因子的取值宜事前统一规定,避免事后人为操作选择、人为调节造成不公。
第三步,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该区间的申购者即为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大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小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加权平均价格B的1%为最低增加量,逐步增大配号区间,直到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
第四步,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加权平均价格B。这个价格可能高于该国有股的净资产,也可能等于或低于其净资产。
第五步,原国有股的所有者分别与众多购买者签订转让协议。
如:中国证监会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某上市公司国有股5000万股,在所有购买者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但规定实行第一种方式——等范围的浮动,其浮动强度因子f为10%。假设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B为每股5.00元,那么其配号区间为〔4.50元,5.50元〕,处于该区间的申购量为9000万股,这时组织该区间的所有申购者参加配号抽签。中签者获得购买权。而申购价格高于5.50元和低于4.50元的都是无效的,都不能参与配号抽签。最后中签者以加权平均价格5.00元获得购买权。
这种报价方式的配号区间,实行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则没有将国有股的最终协议转让价格推高或低的动力。但是,若实行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如果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高的内在动力;反之,如果上浮范围小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低的动力。不过,担心超出配号区间这种心理决定了这种动力是很有限的。如某国有股协议转让,申购前确定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即下浮因子f[,1]为5%、上浮因子f[,2]为10%,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将是[B-5%B,B+10%B],这时人们会为了获得购买权,申报较高价格,但又担心超出配号区间,因此不会申报得太高,一般会根据该只国有股的净资产收益率,再结合竞争状况确定一个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最后在此基础上增加10%以下,作为最后的申报价格,这样据此确定的加权平均申购价格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偏高,当然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高;反之,若f[,1]为10%,f[,2]为5%,即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是[B-10%B,B+5%],这时人们申报的价格就可能是在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下,这样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对于配号区间的两种方式,我们可根据国有股转让市场行情和不同时期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当我们认为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应该将国有股的价格确定得高一些,但又不希望太高,则可实行上浮因子大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反之,实行上浮因子小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而当我们要求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不要过多地偏离其内在价值,则实行等范围的浮动。
乍看起来,如此设计似乎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其实不然,按照通常的理解,商品应该首先售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但由于我们所设计的定价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市场需求者共同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我们规定,超过某一价格以上的申购才能得到购买权,就会有许多人为了达到目的,尽可能填报一个较高的价格,这通常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报价,因为对这些填高报价者而言,如果最终定价果真如其所报的价格,他们事实上是不愿意购买的,而当这种高报价倾向成为一种普遍的倾向时,其定价就产生了被大大推高的趋势。这种高价格的协议转让不仅会由于社会投资人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打击而影响以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还会给将来此次协议转让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时的二级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增大股市泡沫。可见,若想使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真正体现市场定价原则,就必须剔除这种非理性的报价行为。因此,对超过整个加权平均报价某一范围的报价予以剔除,是实现报价理性回归的重要手段。
显然,这种“市场定价”方式,既可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实现引进多元产权主体、消除“一股独大”的目的,又解决了协议转让价格的一致性问题,也排除了将来上市流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投标式竞价拍卖法
投标式竞价拍卖法是指将投标方式与拍卖方式相结合,利用市场机制确定协议转让国有股价格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最适用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相差不很大的国有股转让。
1、应用前提
(1)同“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的第一和第二应用前提。
(2)组织报名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拟进行协议转让国有股的公司进行考察。
2、投标竞拍的具体程序
(1)公布起拍价格。如以每股净资产的某一百分比作为起拍价格,将欲拍卖的国有股按占总股本的比例划分为若干等分,如每2%为一个出售单位,由欲参加投标的公司提交标书,列出其每股投标价格、每一价格下投标购买的份数(为避免新的一股独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股东购买的份数),并按欲购买的总有效份数的某一比例缴纳竞拍保证金,然后按事先规定的竞价日进行集中投标竞价。没有递交标书的单位不可以参与竞价日的竞标。
(2)竞价前一天,公布本次有效竞价的购买单位数量、其投标购买份数及其价格。
(3)开始竞价之日,各竞标单位根据公布的竞价情况调整自己的报价、数量单位后,开始进行不可变更竞价投标,这里所说的不可变更是指在随后的若干轮竞标中数量不可变更,申报价格能涨不能降,但可以一直保持不变。投标人中途可以不参加新的竞价,原投标结果直接进入新一轮竞价,为避免投标人在中间轮次的竞价中隐藏真正目的,到最后一轮才猛然杀出,造成竞价的中间轮次形同虚设等状况出现,可规定每轮竞价在原竞标书报价的基础上一次最高加价不得超过某一幅度,这样真正想赢得竞标的人在中间阶段的竞标中就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报价,如此经过数轮竞标(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一般采用三轮竞价投标),某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便可以确定下来,按出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在同一价格下则按竞标购买的数量实行优先)依次确定购买权,该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最终成交价格统一为最后一份获得转让的国有股的竞标价格,当最后同一价位的竞买数量超过所余数量时,可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决定谁可获得最后的购买权。
如:某国有股需协议转让2000万股,起拍价为每股5元,在三轮投标竞拍中,其报价分别为5.50元、6.00元、6.30元,数量分别为1200万股、1000万股、700万股。首先确定出价6.30元的1200万股获得购买权,其次是出价6.00元的1000万股,而最终的转让价格既不是6.30元,也不是5.50元,而是获得购买权的较低报价6.00元。如此确定了该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6.00元。另外,报价6.00元的有1000万股(每个申报者的申报数量相同)超过了所余量200万股,这时要求所有报价6.00的申报者现场抽签(每份一个抽签号码,申报的份数越多获得的抽签号码越多)确定其购买权,而报价只有5.50就没有购买权。
(4)每一轮竞标过程中,由竞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标书,现场投交到标箱中,并采取当场验标、唱标的方式进行统计和排序,为节省开支,可在全国设立几个分站点进行同时投标,并将各站点的统计结果报投标总站的方式进行。
当预定的国有股协议转让数量因购买不足或定价起点偏高不能实现全部转让时,可采取如下办法:将没有售卖的部分予以公告,允许在一定的时期内(如三个月)按已经成交的协议转让价格进行购买,若到期仍没有售出,证明这一价格已不被市场所接受,必须加以调整,降价出售。降价出售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降价幅度在10%以内,降价后,原投标竞价购买的股东按其原购买比例拥有优先购买权,当拥有购买权的股东所登记购买的股份超过剩余股份时,按比例进行分配。若当时经过降价出售后仍有剩余,则进行新一次的竞价投标拍卖,直至全部售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提出的价格决定机制不仅适用于国有股协议转让,也同样适用于新股的发行、大宗同质物品的分拆拍卖等,因此,这种价格决定机制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参考文献】
[1]巴能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战略构想与具体路径[J].新视野.2001,(3).
知识价值论论文范文6
1.1价值工程的概念和基本原理
价值工程是用最低的寿命周期成本来实现其必要功能的一项有组织的活动。价值工程涉及到价值V、功能F和寿命周期成本C等三个基本要素。三者之间的关系为:V=F/C。通过开展价值工程应用于施工管理,得出它的主要特点是:从使用者需求出发,对对象进行功能分析,可靠地实现必要的功能,着眼于寿命周期成本,致力于实现研究对象的价值创新。
1.2提高价值的途径
根据价值的含义,要提供价值,就是要通过改进产品或建筑物的设计或者施工方法,用更少的资源,充分实现用户需求必要的功能。提高功能的途径有:①通过改进设计或者施工方法,功能不变,成本降低;②通过改进设计或者施工方法,功能有很大的提高,成本略有提高;③改进设计或者通过施工方法,功能提高,成本降低;④通过改进设计或者施工方法,功能略有降低,成本大大降低:⑤通过改进设计或者施工方法,功能提高,成本不变;本案例采用房屋设计功能不变,施工成本降低的方法进行。
1.3价值工程的工作程序
①准备阶段:一是对象选择。包括设计方面、施工方面、成本方面;二是组织价值工程工作团队;三是制订工作计划。②分析阶段:一是收集资料;二是进行功能分析;三是进行功能评价。③方案创新和评价阶段。④实施和成果验收阶段。
1.4价值工程评价的一般步骤
①计算功能系数Fi,采用0-1打分法;②核算功能现实成本,包括建筑产品的和构件的建造成本;③计算成本系数Ci=ci/∑ci;④计算价值系数Vi=Fi/Ci;⑤根据市场竞争、住户需求和企业实力等因素,确定目标成本;⑥按功能重要性系数分配现实成本和分配目标成本,并计算二者之差,该差额就是预期的成本降低指标。
2价值工程案例分析
本例是推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商住楼项目。开展价值工程降低成本活动情况。①通过价值工程团队分析,制定提高价值的最佳方案。②确定房屋功能系统图表。总要求:安全、质量合格、满足用户需要。具体项目:结构安全、造型美观、节能环保、装饰工程、屋面防水。③计算功能比重因子。⑦确定价值分析的对象,制定改进措施。价值改进对象是指价值系数小于1者,如表4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工程。确定改进项目后,应该组织相关人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明确实现的目标。⑧取得的成果。该工程项目通过价值工程管理技术的实施,首先,不仅实现了降低成本、提高价值的目的,而且促进了项目管理水平总体提高一个台阶。第二,促进了技术的进步。第三,提高了经济效益。第四,赢得公司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肯定,该工程获州级QC项目优质工程奖。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