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法规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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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法规论文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范文1

【关键词】工程质量 监管体系 法律思考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2] 刘应宗、郭汉丁、孟俊娜:我国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转变[J].建筑经济,2002(2).

[3] 黄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制的构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4] 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M].法律出版社,2001.

[5] 葛志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协调思路[J].中国建筑,2003(4).

[6] 冯淑萍: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 韩志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使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8] 李永丰: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现状及应对策略[J].工程研究,2003(2).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影响因素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ccidents, often is composed of many elements, one of the most basic factors : there are four kinds of people, objects, environment and social condition. Based on these four factor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are detailed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the next step for taking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lay the foundation.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afety; influencing factors

中图分类号:P63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给建设单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种:人、物、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差异,这是工程质量优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更加复杂、繁多;质量事故的发生也总与某种自然环境、施工条件、各级管理结构状况以及各种社会因素紧密相关。由于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设、使用、监督、监理、管理等许多单位或部门,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对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 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构成建筑结构的物质基础,建筑材料的质量好坏,决定着建筑物的质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质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会给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在实践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质量问题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1.1 使用不合格的钢材。一些施工企业看重效益,不看重质量,低价购买一些不合格的钢材如地下小炼铁厂、黑工厂生产的螺纹钢或圆钢,或者是从废品回收站买来生锈钢材,致使钢结构强度和韧度达不到要求,为建筑安全埋下隐患职称论文。

1.2 使用的砂子杂质含量大。一些施工企业为省工钱赶进度,一是以次充好,该用石砂时不用石砂,而用价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掺杂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铁筛,连大带小,一齐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经水洗,直接用于施工。这些做法导致的问题是混凝土强度不够,取样打压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诱发桩基偏位、基础下坠、顶部开裂渗漏等问题。

2 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隐患。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不按程序操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施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建设前期的工作问题。建设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认真按有关规定去做,很可能就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地点的选择等。如果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时损失是十分严重的。

2.2 违反设计程序。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但大量的质量事故调查证明,不少工程图纸有的无设计人,无审核人,无批准人,这类图纸交付施工后,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屡见不鲜。

2.3 违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决定了它和钢筋组合时的坚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还有外加剂都必须有一定的比例才能达到设计确定的等级。但在工地上搅拌站砂、石严重混堆问题时有发生,在配混凝土时,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剂根本不过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没有秤,现场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摆设。这样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3 工程技术人员方面的因素

建筑产品的优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员的素质问题。提高施工一线技能工人的职业技能和基本素质是提高施工企业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但在中国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工程建设的“主力军”,而这支主力军的素质却令人担忧。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且大部分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因此,由于缺乏质量意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较多。另外施工技术人员数量不足也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都可能造成技术工作出现漏洞。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对不足,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重要行业管理人才严重匾乏;人才结构失调;人才布局不合理;优秀管理人才流失势头不减;管理人才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业的深层次发展。 4 监理方面的因素 建设工程监理直接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因此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隐患。监理方面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建设监理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已出台了《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结合配套的建设监理制度体系,对建设监理的开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建设监理的深入发展,有些法规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4.2 建设监理水平不高。现有的工程监理项目多数为施工阶段的监理,尚需向其他阶段发展。监理服务档次不高,绝大多数情况下停留在工程现场的质量控制上,在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方面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就造成有些施工单位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为了赶进度不按施工规范施工,材料上偷工减料,导致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4.3 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在工程监理工作中,部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查把关不严,造成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的监控不力。通过调研发现有的总监理师兼任许多项目的总监;大多数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对建设监理的认识和工程经验开展工作,随意性很大。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4.4 监理单位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使得一些质量隐患不易被发现而发展成为质量问题。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须同步提供质保材料和准用材料以外,有的还要进行实验室试验,有的必须用一定的仪器设备进行复查,由于装备和手段原因导致被忽视的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在住宅建设中是屡见不鲜。

5 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是产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社会原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 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建筑法》构筑了我国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且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专章阐述。但该法律也逐渐显露出缺乏适应性,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对相应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和幅度,完全根据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确定,不利于操作,客观上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要么处罚过重,要么处罚过轻,就同一行为可能出现异罚现象。 5.2 条例细则不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比《建筑法》在质量管理方面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强,明确提出了“谁设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分解了质量责任,加大了质量管理的处罚力度,但也存在备案制度细则不完善的问题。 5.3 验评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等规范标准,不断更新,但官方色彩浓,执行起来不到位,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在整个法律法规及标准中没有明确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另外,在建筑法律实施过程中,没有机构针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修订完善工作滞后。

参考文献:

[1]白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安全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李子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钱胜.建筑工程质量及事故问题.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范文3

关键词:施工安全、安全管理、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safety production, safety problems and cause analysis, how well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ideas, and also puts forward some improvement measures and methods.

Keywords: construction safety, security management, th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227.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随着我国总的 GDP 比例增长,建筑业占有较大的份额.在目前新的形势下,建筑安全施工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这对安全施工与管理提出了 新的更高要求。

一、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 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巨增,据报道,2006 年达到 4000 万人,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达 3200 万人,占行业职工总数 的 81%, 而经过培训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农村从业人员不 足 80 万人,占总从业人数的2%,多数来自农村的从业人员因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知之甚少, 再加上部分施工企业不重视安全培训或是教育不到位等, 这一部份从业群体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低下,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死伤众多,这不仅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我国每年死于建筑行业人数仅次于交通、煤矿行业,据 2005 年度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05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共发生施工事故 1015 起,劳动纪律松弛等原因而造成死亡事故死亡 1193 人,因违章作业占 60%,其中农民工死亡人数占77.7%,建筑施工行业全部伤亡坍塌事故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类别”排列,前5项是高处坠落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事故,占事故总数的 88.36%;其中又以高处坠落事故为主,占事故总数的 45.52%;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部位” 排列,前项是临边, 洞口,各类脚手架安装, 拆卸塔吊,安装、拆卸井架,模板支撑失稳,占事故总数的64.64%;其中,临边、洞口占事故总数的 19.20%;安装、拆卸塔吊与井架占事故总数的 18.44%。

二、建筑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建筑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法规方面

1、法律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整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 《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比较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暴露出不少的缺陷和问题,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建筑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与交叉;一些安全行政法规时间过久不适应现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与要求,现行的建筑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不够完善, 还有很多的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尚未制定。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人治阶段,还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长官意志的现象,

2、 政府监督与管理方面,政府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仍较薄弱, 基本上还停留在下发文件,突击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模式上,领导号召,群众运动,事前通知再检查,治标不治本式的管理,缺少日常有效的监督管理和相应措施,监管体系不完善。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和城市没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有些地区虽已设立,但因资金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手段落后,难以适应建筑行业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方面,首先部分企业安全投入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律性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缺乏主动管好安全工作的责任,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和奖罚机制,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动应付。其次,目前建筑市场的建筑施工队伍鱼龙混杂,大量拼凑而成的包工队,个体老板,没有资质的队伍充斥市场,采取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任务,一旦承接工程任务,为了弥补前期的不正当投入,追求最大利润,而盲目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或租用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陈旧,安全生产投入能省即省,违背客观规律,轻视安全生产,在侥幸中求安全。再次, 大量的农民工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职业培训,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差,工人技术素质低,也是导致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

三、预防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尽职尽责,千方百计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其中 “长”、“常” 两字就道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常性,不间断性,也就是说安全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生产全过程, 安全事故发生也就是几秒钟,几分钟的事情,而安全生产工作却是一个系统工程, 必须全员参与,缺一不可, 全员牢固树立安全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这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途径。

1、正确处理与理解项目管理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企业从安全生产的角度看,安全虽然是一种成本,但它更具有投资的价值,安全的目的就包含了追求经济利益的内涵,所以安全应被看成是一种有创造价值的活动。一些发达国家的研究表明,合理的安全投入产生有效的价值,其投入产出之比是 1:6;据我国有关课题研究显示,20 世纪 90 年代的经济条件下, 我国 的安全生产投入产出的比值是 1:5.83,我国学者在 2000 年对中国 4 个城市的 10 多家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得出的结论是:轻伤事故损失比(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约为 2.33:1;重伤事故损失比约为 2.31:1;而死亡事故中这一比高达 3.25:1。在现实项目管理之中,一些项目经理为了节省几根钢管, 省某一工序,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其造成的直接损失与节省的几根钢管价值相比损失重大,所以,安全生产就是效益和利润,它能给企业带来生产效率,带来经济效益,带来良好的社会信誉。

2、加大项目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宣传

通过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营造企业安全生产的氛 围, 让人人懂得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要付出的代价,使得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成为企业和每个 工的自觉行动。开展企业各项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问题,举一反三并及时督促检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应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

3、实行违章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凡是发生各类事故均按 “四不放过” 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分析,不论大小,企业都要按照分析、追查和处理程序落实。在分析追查原因中,首先要从各级领导责任查起,在查清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查分析各类管理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次,是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责任奖罚机制,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市场经济的杠杆进行调节。为此,建筑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基金,制订出安全生产监督奖罚办法,并坚持重罚与重奖原则。

结束语:

安全问题是伴随着社会生产而发生和发展的,只要有活动就会有不安全的因素,就会有危害, 保护劳动者的安全,这是首要前提。通过对建筑安全活动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较清楚地看到建筑安全管理仍存在等待解决的问题,在建筑企业中建立一个完整可靠的安全管理体系与工作机制,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形成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内部安全管理模式和高度负责的专业管理队伍,依方法与模式 ,确保企业实现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王兴华、郭明睛;浅谈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 2007(09)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工程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对发达国家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特点进行分析,望对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能有所借鉴。

发达国家建设项目具有较好质量水平,这与他们十分了解重视质量管理,并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分不开的。本文分析研究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希望对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能有所借鉴。

1强调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建设所主管部门都把制定并执行住宅、城市、交通、环境建设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作为主要任务,同时把大型公共项目和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建筑产品使用制度为主要手段,以市场准入制制度,设计文件审核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辅。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非常重视各种学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专业人士实行注册制度,强调从业人员个人资质管理和企业资质管理,通过资质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即避免了不具有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又增强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业主,承包商和中介机构负责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检验工程质量的任务。

2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是建立在健全建设法律体制的基础上

纵观发达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时对建筑业的管理监督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括基本法律、法规系列、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如德国的建设法律标准包括《联邦建筑法》、《建筑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联邦建筑法》是德国建设管理的根本大法,《建筑产品法》是对建筑产品质量保证的范围形式,内容,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并且明确规定了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以上机构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日本的《建设业法》主要针对建筑业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技术确认、建设工程监督、建筑业协会、法律专业及其惩罚标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日本的《建筑基准法》在建筑物占地、结构、面积、防火、环保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

3有完备的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密切调整,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在建筑市场的准入制上大作文章,严格的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在有效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正当从事专业活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德国,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注册专业人员,必须接受正式的专业教育,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严格的考试评审,同时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职业资格确实来之不易,注册专业人员若在工作中,,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职,将被行业协会终身取消其职业资格。注册专业人员属于高薪阶层,社会地位受人尊敬,他们自然会倍加珍惜自己的职业资格,工作中严谨认真,热诚敬业,从而有效的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

新加坡关于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值得关注,1984年新加坡政府建筑业发展局(CIDB)专门设立了承包商注册处,受理承包商的资质评定注册业务,根据CIDB的要求,申请注册的建筑企业必须出具工作业绩、资金状况、人员素质、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并且接受必要的审查程序。承包商的资质评定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承包商所能从事的工程类型,另一方面是承包商从事该工程类型的资质等级。CIDB将承包商所能从事的工程类型划分为两个大类,既建筑工程类、建筑相关类,CIDB规定,建筑工程类分为C1-C8八个等级,其他类型分为L1-L6六个等级。级别越高,工程投标的承包总额越大,承包商只能在资质条件允许的工程类型及业务范围内投标,不得跨类越级进行投标。

为了促进建筑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新加坡政府支持并鼓励建筑企业按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进行认证工作,CIDB将以能够承包大型公共工程的建筑企业为对象推广。ISO9000系列标准的认证工作对于承包私人投资民间工程的企业没有必要取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强制性要求,CIDB认为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可从承包商内部机制上最大限度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目标水平,CIDB规定,自1997年7月开始,所有C6-C8资质的承包商及参与工程造价超过300万新加坡元的工程咨询公司,均须取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工作。

4业主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在发达国家十分强调业主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管理者可以是项目经理或者业主代表,他们对于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进行全面控制、指定设计者及施工承包者、签订合同、编制概念设计或设计纲要、对设计文件进行批准、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负责工程的交接。相对来说,政府的干预较少,政府的干预只限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保障人民公共利益。

5重视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与我国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把质量管理的重点施在施工阶段的做法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十分重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十分重视对工程项目的设计进行质量控制;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及监督;工程用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良好;正确处理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矛盾。

6积极有效的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

全方位和全过程工程担保与保险是建设工程质量实现的经济保证。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建筑师、总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承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需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担保与保险的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或维护工程的结构失效,以及建筑所在场地的破坏。从项目立项开始至缺陷保证期止,按合同分别由责任负责方承担担保与保险责任。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担保与保险,为保证建设工程全寿命期质量的实现提供了经济上的保证。

浮动担保与保险费率制有利于提高质量意识,改善质量管理。承包商担保与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综合加以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法国)。由于担保与保险费率的确定考虑了承包商的声誉和业绩,为了得到优惠的担保与保险费率,承包商必须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声誉、积累良好的业绩,从而促进了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的良性发展。超级秘书网

强制性担保与保险制度增强了各方主体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的能动性;成熟完善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为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有效的社会保障;公正严格的政府监管是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培育和发展的保证。

7规范、发达的工程咨询业专业化服务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范文5

【关键词】世博会;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反思

到了20世纪末,无论自然生态领域,还是社会生态领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战略问题,而以再生(Regeneration)理念为主导的建筑遗产再利用无疑成为了回应这一课题的必然选择与实践方式。《纽约时报》在1991年纪念地球日时提出:我们已进入了一个再生时代。这种再生包括了再思考(Rethink)、再解释(Redefine)、再评估(Reevaluate)、再建设(Rebuild)、再塑造(Recast)、再激发(Rekindle)、再校正(Re align)、再循环(Recycle)、再利用(Reuse)、再刷新(Refurbish)、再改造(Reform)、再修饰(Refinish)、再涂饰(Reprint)、再发明(Reinvent)、再恢复(Return)、再回春(Rejuvenate)、再翻新(Refashion)、再加工(Rework)、再汇报(Rewarding)、再回忆(Remember)等广大的范畴。[1]

1 研究背景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环境与资源意识开始了全球性觉醒。蕾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的《寂静的春天》(Silent Spring)、罗马俱乐部的《增长的极限》(The Limits to Growth: A Report for the Club of Rome′s Project on the Predicament of Mankind)等著作的发表,石油危机的爆发,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等一系列事件,使得生态与环境问题开始形而上地进入人们的思考视野。

环境保护运动很快就从自然领域扩展到了社会文化领域,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简•雅各布斯发表了对未来城市建设方式意义深远的著作――《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The Death and Life of Great American Cities)。该书从社会生态角度提出了“城市生态”的理念,并且猛烈抨击了以物质功能决定论为导向的大规模拆旧建新,认为这严重破坏了以多样性为基础的城市社会文化生态。[2]

自20世纪60~70年代起.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资本运作的变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变迁,城市空间的发展也经历着极大的转型,不少传统重工业基地.衰败势不可挡,甚至成为失业和污染的象征。工业景观在西方国家早已不再是国力的象征或城市的骄傲。曾经辉煌的传统产业地却在后工业时代成了大地上的斑斑锈迹.城市生活中的禁地。采用彻底“除锈”的办法以获新生似乎是拯救这个地区的必然出路。然而,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尖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使得我们在建设中最大限度地杜绝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西方逐渐摒弃了以大拆大建为表征的城市建设理念,因此,以老建筑再利用,特别是以建筑遗产再利用为核心的新城市复兴理念逐渐主导了西方的城市建设。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形成了保护产业遗产的普遍观念.因为它们“是曾经包含并继续包含深层历史进程的人类活动的历史见证,其价值是人类共同拥有的。产业遗产的社会价值在于.它是一群普通人生活记录的一部分,它提供了重要的身份认同。产业遗产的科学技术价值在于,它是来自制造、工程和建造的历史过程.若它的建筑、设计或规划很有品质;那么它还可能有相当的美学价值。而这些价值又是与它的产业地景、书面档案以及人们记忆与习俗中的无形产业记录相关联的。那些幸存的、稀有的工业基地类型与景观则是尤其珍贵的。[3]

中国的工业建筑保护起步较晚,虽然前期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工业遗产才逐渐受到关注。2003年前后,工业遗产的保护进入了聚焦阶段,这是以“世博会”这一具有强大能量的都市事件为契机而展开的。对上海而言,世博会最大的成功标志之一,就在于极大地推动了城市的经济、文化发展进程,特别是因势利导地试图解决上海城市持续发展中的世纪难题――旧城区的保护与再生。世博会选址在黄浦江、南浦大桥和卢浦大桥之间,在浦西的世博会选址规划控制区域内大约有十余家工厂企业,这里曾经是中国近代工业的发源地,因此如何保护、开发、再利用,使之成为城市独特的文化遗产,融入经济和社会生活,并使城市历史文化得以延续和拓展,就成了本次世博会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同时,我们要认识到上海世博会是全中国的世博会,世博会中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将会对全国这方面的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随着世博会对工业遗产保护方面的探索,北京、成都、无锡、苏州、宁波、杭州等城市也陆续出现了一些工业遗产保护的研究和实践。工业遗产的保护问题逐步受到政府和科研机构越来越多的关注。

2 反思规划控制

笔者通过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版)文本》中的第七章――历史保护建筑与保留建筑规划控制的研究之后,明显感觉到我国在工业遗产保护理念上的提升。首先这次对世博园区内的工业遗产做了比较完善的前期调查工作,尤其值得欣喜的是世博主管部门将园区内的工业遗产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保留历史建筑和改造利用建筑,然后根据各自条件确定各种工业遗产的保护下限。这就给工业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多种的可能性,使的工业遗产的再利用更加适合当代的要求。

尽管如此,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中有很多的不足之处:

第一,主管部门并没有认识到,工业遗产虽属于历史建筑的范畴,但是其相对与其他的历史建筑还是有一定的特殊性的,而这种特殊性在第七章中毫无体现,因此,主管部门的思考层次还是停留在历史建筑上,并没有把思考层次真正的落实到工业遗产保护这个具体层次上来,当中提出的一些原则就有点“隔靴挠痒”,对于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的实际指导意义不是太大。

第二,我国现行建筑法规针对的都是新建筑,即使有一些针对建筑改造的条文,也针对的都是一般性旧建筑。这次世博会的工业遗产保护同样也没有真正的跳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局限。对于实践中的工业遗产保护问题采取特事特批的方法,这种做法大大降低了效率,使得许多当初好的构想在紧迫的期限面前不了了之,更为严重的是,谁又愿意为这种没有法律规定的变通措施承担责任呢?

第三,我们可以看到保护与保留建筑分类的保留历史建筑这一条,上面提到“保留历史建筑为除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以外建筑风格、建筑结构、建筑装饰、人文历史等有明显特色的历史建筑(建于1949年前)。该类建筑也属于永久保留建筑。”[4] 条文中括号里的“建于1949年前”明显可以感觉到这一条有着强烈的时间局限。同时也令人感到莫名其妙,难道1949以后就算不上中国的历史了吗?难道一座极富有历史价值但产生于1949后的工业遗产就不值得重视吗?难道就是因为她产生于1949年之后吗?我们判定一个工业遗产是否有价值,主要是看这个工业遗产对于当代社会有多大的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而不是简单看这个工业遗产是否年代久远。她们都是我国工业化的见证,从这个角度来讲,她们并没有什么谁先谁后的问题,她们都同处于中国工业化这样一个历史阶段。因此,以这种时间为根据来决定工业遗产的保护等级是极为不妥的。

第四.正如登琨艳先生所说:“一直以来.我们对于环境与建筑的保护都只局限在那些被大家认为具有高度历史或文化价值的部分,而对于那些历史不算久远或者根本就不被认为有特殊意义的环境与建筑,并未予以重视.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发达导致城市快速改建与发展,使得很多城市对于非保护建筑及建筑环境都一概表现出鄙夷与漠视。” [5] 在第七章的研究中,笔者同样也发现其中存在这样的问题,主管部门对于第三类工业遗产(改造利用建筑)的思考主要还只是“闲置空间再利用”为目的,对其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的考虑甚少,好像只是“废物利用”,却失去了工业遗产保护的意义。但是,笔者认为有些建筑虽然史料不强,不够典型,但是我们还是要认真对待,充分利用其潜在价值,而不只是“闲置空间”的再利用。

3 反思施工过程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版)文本》中的不足之处则明显在后面的方案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由于法规方面的不成熟和本次条例的没有具体落实至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实际的困难,其中消防、保温、节能等方面最为突出。另一方面,由于特事特办这样一种方式的存在,导致了领导决策层的权利过大,设计人员由于无法可依,倒是显得非常的畏手畏脚,这样的一种情况就使得外行指导内行的现象非常的严重,一些就有和谐塔方案和南市电厂中庭棱镜方案。还有一些即使没有夭折,但是也在无法可依和领导决策层权力过的情况下作出了无奈的让步。因此,设计水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少。其中笔者所知道的让步方案就有南市电厂北立面设计方案。这些可能都给这次世博会带来一些的遗憾。

还有一个现象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笔者在进行现场调研的时候发现,一些第三类工业遗产(改造利用建筑)在施工过程中被彻底的肢解的现象非常严重。在施工现场,笔者发现原来的“改造利用建筑”只剩下一根根柱子无助的立在原地,就像一个人被肢解后只剩两条腿还立在那里一样。当然,这类改造利用建筑的围护体系被拆除的话,笔者倒是可以理解的,也不会有太大的意见,毕竟这些“改造利用建筑”的围护体系没有太多的工业特点。让笔者最为心寒的是,那些工业遗产建筑中非常有特点的结构体系也被无情的肢解,结构体系的完整性被破坏殆尽。在施工现场,到处可以看到被卸下的或正要被卸下的梁和屋顶桁架,到处可以看到粗暴施工手段后留下的被严重破坏的节点。通过询问现场的施工人员才知道,这些卸下的构件要经过处理后达到规范和其他要求后,再重新安装回去。施工人员还谈到,“拆卸下来方便处理,而且重新安装上去不就一样了,又不是用新的代替,到最后还是同样的构件嘛。”听上去好像合情合理,但是我们仔细想想,就觉得这完全是一个误区,因为这些“改造利用建筑”本身不是拼装结构的,严重破坏的节点的存在已经非常明显的暴露了拆卸后的严重后果。笔者很难相信这些拆卸下来的构件经过处理后还能再次通过原来的节点再次安装上去,到时候想要将这些构件安装回去就不得不动用现在的方式。其实这本身就是谬误,这样的做法能给后人带来什么?笔者认为这只能给后人带来误解。而我们想想我们工业遗产保护的其中一个目的是记录历史,但是现在倒好,真实的我们没有记录下来,却以假象将后人误导,这是不是比没有去记录的后果还要严重呢?

4 小结

对于工业遗产的研究,世界范围内都存在实践大大先于理论的状况,工业遗产的这些问题有国际共性,我国也不会因为后发就能完全避免。所以不仅要着眼于工业遗产的原本含义,还要结合当代的实践情况,从理论上构建一个工业遗产的保护体系。[6] 对于大量出现的工业遗产正如英国工业考古学者克拉克所说:“保存是不可能的,除非我们真切的了解那里有什么,什么重要和为什么重要,以及他今天的存在和过去的联系的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深刻探究现在和过去的某种联系,努力探寻工业遗产保护的出发点、保护依据、保护内容、保护目标等一系列基本问题。

同时,通过这次世博会这样实践的机会,积累经验并且尽快的推出针对工业遗产保护的相关法规,使得工业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实西方在建筑保护与再利用中,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注意到了这个瓶颈障碍,纷纷修改了相应的规划与建筑法规,从而有效促进了建筑遗产再利用的发展普及。大卫•沃伦谈到:“英国有控制新建筑质量的法规,如居住密度、防火安全、隔热程度、窗户尺寸等等。但如果强行将这套规定实施在建筑遗产上,将可能会有使建筑遗产特征遭受破坏的危险。因此英国规划政策导则第15条建议:对于土地的用途、密度、容积率、日照和其他规划问题的控制,在历史性建筑或保护区可以灵活掌控,这样才有可能使历史建筑或保护区获得新生。”沃伦还提到,“当起草保护规划法时应注意:如果过于强硬地对历史性建筑实施传统的建筑法规会对其有什么样的影响。” [7]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的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与此同时,我们应该与自身的实践相结合,调整、修改只针对新建筑的现行法规。最后制定出适合用于我国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消防、保温、结构与材料等方面的法规条例。

参考文献:

[1]郑时龄. 未来大都市的生活质量. 上海城市规划国际研讨会演讲论文

[2]陆地. 建筑的生与死――历史性建筑再利用研究.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4. P7

[3]国际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HE INTERVATIONAL COMMITTEE FOR CONSERVATION OF THE INDUSTRIAL HERITAGE,简称 TICCIH) 《莫斯科》 2003

[4]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版)文本. 2008.4. P41

[5]登琨艳. 黄浦江畔旧工业建筑的保护与再生. 城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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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类型 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虽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不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利润高,投资回报快,而建筑市场的管理则比较混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如承包人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签订合同,以及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等违法行为,形成了大量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处理依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了能给现有争议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有必要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原则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条件

无效合同本质上是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判断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首先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它的生效除要符合上述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住宅建造的公民个人,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承包人一方,一般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除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外,他们还必须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即这些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订立合同。

(二)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工程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使用,要经过许多阶段和环节,有其客观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与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对此客观规律性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工程建设法规规定了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要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必须经过报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

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释》,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分为以下类型:

(一)承包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工程建设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很大,所以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资格有严格地限制。根据我国《建筑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只有经注册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并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才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的任何个人及单位都不得承包工程,也不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由此可见,没有通过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合同,都因主体不合格而属于无效合同。另外,建设

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有等级之分,不同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范围不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自己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由此可见,超越资质等级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二)冒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冒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1)没有资质或者低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符合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没有资质或者低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在有资质或者符合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下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论是借用还是挂靠,其签订合同的过程无非存在着两种情形:一是具体施工人以欺骗的手段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由于一方存在着欺骗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二是对于一些国家投资或国家控股的项目,发包人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理,利用手中的权力,想把工程发包给与自己有利益关系单位或个人,若此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发包人便相互串通,通过借用资质或挂靠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从形式上看,签订合同的承包主体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履行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却不具备法律规定相应资质条件,因此,这种合同属于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也属于无效合同。

(三)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是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及防治在工程分包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通过直接发包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若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中标人、设置障碍排斥他人、收取投标人贿赂等,以及投标人之间串通作弊、假借资质参与竞争等行为,因违背招投标原则而致使中标无效的,招标人与无效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四)违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订立的合同

所谓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出去,或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工程,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行为。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及《建筑法》都明令禁止禁止违法分包、禁止转包。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所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有受贿行为或者承包人有行贿行为的合同

工程项目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有受贿行为或者投标人有行贿行为影响不公平竞争的,属于违法招标的范畴,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无效。《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包含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腐败行为导致的中标无效,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直接发包的工程,若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发包人有受贿行为或承包人有行贿行为的,《解释》并为涵盖,此行为同样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原则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工程建设市场,尤其是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被确定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也导致了大量质量不合格建筑的产生,因此,要对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加以重视,确立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一)合同不再履行原则

无效合同自始对当时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终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确立此原则,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以免因合同的继续履行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建设实践中,应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及时发现不具备生效条件的合同,并及时确认其无效。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若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的,依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的,还是尚未履行完毕的,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过错方都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而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应由无过错方举证。

(三)工程质量至上,折价补偿原则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履行或者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于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释》第2条、第3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工程质量至上,折价补偿的原则。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1)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或已竣工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或者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参照合同约定补偿承包方相应的工程价款。(2)若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又无法修复的,承包方负责拆除,并返还发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3)已竣工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方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作为违法建筑应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当然,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方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