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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1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就是企业在税收法规、政策允许下,通过对企业相关涉税经济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对纳税方案进行详细规划,尽可能为企业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使企业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一、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财务活动的事前规划,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给予的对己有利的可能选择,选出合法、合情的节税方法,从而使其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行为。它是企业得以良好运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有利于纳税人的活动安排。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方法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有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税法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同时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2、所得税税率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国家还制定了一些低税率的政策,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1)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小微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可通过参加公益、救济性捐赠,或者增加其他期间费用来增加扣除项目,以此避免企业因增加应纳税所得而带来的超额税收负担。为了防止税负的增加,小企业应在平时的会计核算和业务安排中充分考虑上述政策规定,应尽量避免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所得临近点(30万元)而适用更高级别的税率,从而带来税负增加大于所得增加的风险。
(2)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或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所得税的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所得进行筹划。
3、税前扣除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收益。
4、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积极利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5、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收入是企业收益的体现,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筹划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但以下两点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1、缺乏税收筹划机制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缺乏税收筹划机制,企业财务部门虽然比较健全,但没有建立相应的税收筹划部门。税收筹划主要依靠企业财务人员兼职,缺乏经过系统培训的专职税收筹划人员,呈现出税收筹划无计划性、预见性,导致企业不能合理的利用相关法规政策节税。
2、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税收是一个企业不可忽视的问题,而目前很多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足,税收筹划意识浅薄。多数企业高、中层领导无视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的重要性,只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利润的高低,意识不到税收筹划也是企业资金节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不闻不问,仅仅依靠个别财务人员兼职此项工作,这必然影响相关人员不重视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导致税收筹划意识浅薄。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建议
1、注重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预见性和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筹划应具有合理性、预见性、计划性、长期性的特点。企业应在现行税收法规和相关政策范围内,对企业目前的涉税会计事项及以后可能新增的涉税会计事项,有计划性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与此同时也应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做出合理预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目地不仅仅是为企业减轻税负,它也是企业资金节流的重要手段,作为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其应符合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企业所得税筹划应具有长远规划,体现出长期性,避免短视行为。
2、提高税收筹划意识,积极构建税收筹划机制
成熟的企业领导者不能仅仅只关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收入、费用、利润等浅显的财务指标,也要重视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毕竟所得税对企业的利润有直接影响。因此,企业领导者应重视税收筹划工作,积极构建税收筹划机制,组建相应的税收筹划组织,配备具有专业税收筹划知识的专门人员及时收集相关税收法规及政策,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本企业一定时期内的最优税收筹划方案,使企业能够从税收筹划中获取收益,在做到节税的同时,使大家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提高税收筹划意识。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企业应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构建企业税收筹划机制,在税收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结合企业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有预见性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陈传明.浅析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7.
[2] 雷孝妙.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J].中国电子商务,2011.6.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2
关键词: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法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从税收筹划的概念看出税收筹划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根本标准。
2.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人类社会的首要理性原则,税收筹划要有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要保证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筹划成本,即体现经济效益。
3.时效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在既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下进行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特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环境、税收法律环境等各方面情况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把握时机,灵活应对,以适应税收的政策导向,不断调整或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持久地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
4.整体性原则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等。
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1)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2)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
(4)区分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投资所得的纳税筹划
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不同。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差异进行筹划。
3.对外捐赠、赞助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一些必要的时候,对外捐赠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市场的拓展都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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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因此,企业可以合理的这些税法条款,适当的进行捐赠,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额。
4.针对企业规模的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的亮点就在于此条——小型微利企业税负的大幅降低。过去,大多数微利企业要按27%或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比标准税率低5个百分点。所以,企业应当认清自己所处的地位,通过企业规模的区分,能够使企业自身归到小型微利企业行列中去,从而能够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三、结语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3
关键词:公立医院;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天津
随着公立医院改革的推进,公立医院业务种类呈现多元化趋势。公立医院不仅仅承担医疗工作,还需要承担科研与教学方面的任务。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以下简称样本医院)下设眼视光学院及眼科研究所,分别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近年来,在品牌效应的影响下,应税收入同样呈逐年上涨趋势。总体来看,应税服务的增加,经营收入的上涨为公立医院税收筹划提出了现实要求。因此,公立医院税务人员不能仅仅满足于每月的抄报税,而应该深入的学习税务法规,准确解读法规条文,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合法的为公立医院做出税收筹划。
1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税收工作现状
1.1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各医院均无法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经营成本,应税支出与免税支出无法合理划分,有的企业从医院整体成本中人为分配部分成本费用,作为经营成本与经营收入相配比,这种方法缺乏理论依据,在面对税务稽查更是难以自圆其说。其次,缺乏税务筹划的观念。个别医院为了规避经营成本与医疗成本无法准确划分的问题,选择了核定征收,使用固定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不利于医院根据每年的实际业务情况做出合理的税务筹划,甚至会多交税。
1.2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的难点
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的难点主要体现在经营支出混在医疗业务支出中,难以有效区分[1]。以公立医院的实习进修费为例,根据天津市2014年的《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及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391号),公立医院收取的实习进修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强制性培训和考试,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立医院在承担本市及外地人员实习、进修任务时,可在自愿委托前提下收取实习费、进修费,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双方协商议定。根据文件要求,进修费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该项经营收入所对应的支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医政科管理进修医师的人员应担负费用;(2)进修医师转科期间带教人员根据带教时间应担负的人员费用;(3)进修医师进修期间所产生的药品及耗材费用。由于进修医师进修期间以观摩、交流为主,没有专门的专家或团队为其提供专门的进修培训,因此进修费对应的经营支出难以与医疗支出划分。还有各医院目前都会收取的病历复印费,根据天津市2016年的《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开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卫财务〔2016〕128号),公立医院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因此,病历复印费同样属于经营收入。病案室有专门的复印机提供复印服务,该复印机所产生的折旧费可以作为经营支出,但是并无指定专人维护该复印机,复印机的人员维护费用无法准确核算。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2.1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政策方面的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这条优惠政策,企业申请认定后,可以合理合法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上述提到的进修费和病历复印费为例,如果这两部分收入占总体经营收入比重不高,利用该政策争取税收减免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一旦减免,既直接减免了税款,又间接地解决了应税支出核算难题。但是该种方法的缺点是沟通困难,且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标准较难界定,现实中可能存在各个主管税务机关对标准的理解有差异,可操作性不强。
2.2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计算方法: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以样本医院2019年二季度财务数据为例,病历复印费及进修费划分不清应税支出与总支出,则对该部分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对应的应税支出,二季度病历复印费及进修费收入总额为26500元,二季度收入总额为1054万元,支出总额885万元,则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为8850000×26500/10540000=22250.94元。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26500-22250.94=4249.06元,二季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则二季度该部分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4249.06×25%=1062.26元。
2.3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文件列举的情形,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情况,应核定应税所得率。该种情形与公立医院相符,可以依据此条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应税所得率。所以,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立医院所属行业核定。天津市2018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中,对天津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了如下的规定:第一,调整了各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第二,公告中同时明确,除另有规定外,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范围标准下限执行。公立医院属于生活服务业,属于公告中的其他行业,根据公告要求,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为10%,因此,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公立医院应税所得率应为10%。
3对公立医院税收筹划的建议
3.1制作适合医疗行业的税务文件汇编及案例集
建议由天津市规模较大、业务实力较强的医院组织该工作,内容包括:(1)按税种分类的与公立医院相关的税务文件,并且每季度组织人员进行实时更新,剔除作废的文件或条目,补充新的政策法规;(2)优秀的税务筹划案例;(3)与税务局成功的沟通案例。税务筹划不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离不开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企业与税务局的有效成功的沟通往往能间接的达到“节税”的目的。
3.2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税务筹划方面人才储备
鼓励公立医院财务人员考取税务师证书,以考促学,提升理论水平,同时加强税务人员实操经验,组织行业内税务领域的交流学习。此外,应横向拓展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税务人员不能仅仅研读税务文件,还应学习物价收费方面的政策、政府会计准则的应用,以达到工作中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效果。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
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制改革思路下,探索新的税收筹划方法,及时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本论文将基于国内外学者在税收筹划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时代背景下,从企业的组织形式、税率、税基、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并结合具体案例对新税法下税收筹划方法进行探索,为纳税人进行合法节约纳税支出和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为推动税收筹划的研究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一词来源于英文的“Tax planing”。“Tax planing”可以译成中文的“税收计划”或“税收筹划”。如果所阐述的具体内容是税务机关对税收方案或目标进行预测、设计或安排,则可译为 “税收计划”;如果所阐述的内容是纳税人对纳税方案或目标进行比较和选择,则可译为“税收筹划”。本文所述税收筹划特指后一种情形。在中国现阶段企业是纳税人的主体,税收筹划更多的是企业的需要。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策略
(一)企业组织方式选择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实行不同税制。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相比,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将其分得的税收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税负必然加重。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
(二)基于税基的所得税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确定较复杂,其筹划空间较大,也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又可以分为收入的筹划、扣除的筹划。
(三)会计政策选择的所得税税收筹划。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同,核算出来的结果会有不同,对纳税人的税负产生较大的影响。在税法规定范围内有很多可供企业选择的核算方法。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是政府调控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也是运用最多的方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强化企业税收筹划意识,依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新税制实施以来,税收对纳税人的要求越来越高,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大,企业因违反税法而受到严肃查处的案例不胜枚举。因此,企业要消除对税收筹划认知上的片面性,并要强化税收筹划意识,明确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制定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系统性的税收筹划机制,确保纳税筹划的效果,从而掌握税收筹划的主动权。
(二)事先筹划。税收筹划必须在涉税经济活动发生之前,预先对其进行计划、决策,以达到减少税赋、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由于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如企业实现利润要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才想方设法采取措施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就为时已晚了。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5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集团公司成员之间通常由于地域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等的不同,内部企业间的征税税种、课征范围存在差异,税率高低不一,特别是由于企业总部掌握着高、新、尖技术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也为集团公司的税收筹划创造了更多的空间。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针对目前广泛存在的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享受减免税政策,而众多子公司由于受技术、规模等限制并无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由于税法对合并纳税的严格规定,很多母、子公司不具备合并纳税的条件,只能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些不能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来说,其之间的收支如果不进行合理筹划,就可能增加集团企业整体税负,通过以下方式合理运用母子公司税率差进行税收筹划将能降低集团整体应纳税额。
(一)市场化操作,增加子公司税前扣除额
集团总部与子公司由于历史沿革,管理模式,人员观念等原因,母子公司名义上虽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但总部与各子公司在人员、财产物资、成本费用等方面还没有完全割裂,子公司成立之后仍无偿或仅支付少部分费用占用母公司财产的现象非常普遍,比如各子公司占用母公司办公楼只按折旧支付费用,物业费、电话费、审计费等由于历史习惯等仍有母公司统一支付,集团总部人员兼任子公司高管等。
针对上述现象,一是集团总部可以通过向盈利子公司收取被占用资产市场公允价格的费用、划清费用承担界线,提供有偿服务等方式减少母公司成本费用承担;二是集团总部可以将兼职的总部人员的部分工资薪金、费用报销等合理的分配至子公司,将共同为母子公司提供服务的部分服务型部门人员工资关系转至子公司等,增加子公司税前扣除额
(二)转移定价,合理分配内部利润额
由于受资质、业绩以及商业习惯等影响,业主或者甲方更愿意与企业总部签订施工或购销合同,再由集团总部分包至各下属公司。
集团总部在与各子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通过定价的转移,按市场公允价格签订分包或委托加工合同,将更多的利润保留在企业总部,只保留子公司合理的利润空间,而不能因“一家人”的观念,缺乏合理的税收筹划,在价格制定上对子公司进行额外的扶持。
二、利用子分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强调法人税制,即规定只有构成法人主体资格,才能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构成法人主体的营业机构,应与总机构汇总纳税。因此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分公司存在亏损而总公司盈利,或总公司亏损而分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合理降低企业总体税负,同时在新设企业经营初期,往往会出现一些亏损,也可以先将公司设立为分公司形式。
三、设立销售公司,增加税前扣除额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团企业可以将内部销售部门分拆为销售公司,将产品至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统一对外销售,由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以营业利润作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税基础,从集团整体考虑,新设销售公司并额外增加增值额及营业利润,对应纳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额不产生影响,而整体销售(营业)收入的增长,导致费用扣除限额或当年扣除额的增加,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四、递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范文6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施条例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因此,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现在我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概述
1、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的特征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Savings)的经济利益。”这一定义表明税收筹划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即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①合法性。
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义务,属偷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
②筹划性。
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偷逃税收或欠缴税收,都不是税收筹划。
③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显然不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TaxSavings)。
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工具,税收的本质特点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决定了税收是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税收单向性的特质使得税收支出没有任何的直接回报,是企业的一种沉没成本,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再回来,对一个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节约税收支出等于增加企业的净收入。从纳税人角度出发,积极的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得节税利益,这是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符的,因此减少税款支出是合理的,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税收同时又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杠杆。税收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确定、课税对象的选择和课税环节的规定体现着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面对不同的纳税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往往不同。而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是实现国家税收调控职能的必要环节。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社会的目标,需要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这样才能使政府的投资导向发挥职能作用。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1.从企业角度看,税收筹划的重要性。首先,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随着我国加入WTO,关税逐步下调,国内企业要和许多跨国企业竞争,而跨国企业经过多年的磨炼,尤其是税收筹划方面已经领先,这就要求国内企业要尽快掌握税收筹划方面的技能,以达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目的。其次,企业发展需要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并提升它的重要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把税收放到一个不能忽视的地位。
2.从国家、政府角度看,税收筹划更有发展的必要。首先,税收筹划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税收筹划就意味着纳税人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并且做到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准确把握。其次,鼓励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最后,如果从长远角度看,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纳税人涵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所以企业应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将企业税收筹划提升到重要地位。
三、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
(一)企业收人的税收筹划
1.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致)。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权责发生制下,销售方式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相应不同。因此,出版企业要根据具体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2.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这一概念。其中一层含义指,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
3.免税收入的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引入了“免税收入”概念,可从两方面解读。首先,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次,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入。但出版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少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是不能免税的。
(二)企业费用的税收筹划
1.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招聘人员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100%加计扣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可结合实际,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就业人员,既为社会作贡献,又使企业受益。
3.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固定资产在其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大,而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建议选择直线折旧法。
四、现阶段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企业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不能核算的企业
案例:某公司2000年出资修建俱乐部,2001年11月份正式投入使用,供本公司职工使用的同时也对外营业。经统计,当月收入数为8.9万元。而公司当月的增值税应税数额经计算为78.3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从事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那末应分别核算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不分别核算,应一并缴纳增值税。公司在是否花费成本对俱乐部的经营进行独立核算时产生疑问。我们来计算一下。如果独立核算,公司应交纳增值税13.311(78.3×17%)万元,应纳营业税为:8.9×10%=0.89万元,因此企业共应纳税额为:13.311+0.89=14.201万元。如果营业收入不分别核算,假定俱乐部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那末本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为:(78.3+8.9)×17%=14.824万元。企业如果可以以低于6230(14.824-14.201)元的成本花费人力物力核算营业收入,那末就可以取得节税的效果。
2、企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能核算的企业
案例:如某建筑业企业2000年施工一项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年底未完工,预收工程款开出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金额800万元,工程完工进度50%。若按开出发票总金额确认收入应交纳营业税800×5%=40万元,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应交纳营业税1000×50%×5%=25万元。虽然从长期意义看税款不会减少,但选择有利的确认收入方式可以使税款后置,从而减小企业经营中流动资金的压力
3、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
案例:2000年,某公司自己组装一辆自用的汽车,专门在本企业内部行驶,会计上作固定资产处理。在组装过程中,自用了本公司的产成品5.75万元(成本价),计税价为6.2万元。会计上所做的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6.804
贷:产成品5.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54
如果做一下变动,把产成品的减少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另一方面结转成本,上一个分录可以改为以下的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7.254
贷:主营业务收入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54
从上述案例看出,在建工程的价值增大,转入固定资产的数额增加,计提的折旧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加,利润额较少,可以起到抵税的作用。也就是说,在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内,折旧额又要的抵减了所得税。但应该注意的是,企业记作收入并结转成本,中间有利润差额,按会计准则要求计入利润表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现阶段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企业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不能核算的企业的原因
①纳税人自身的原因,不愿意纳税,纳税意识比较淡漠,②认为只要是企业开支就一定是能税前扣除的,③会计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四是工作人员混事的多,老板们也只喜欢听好话,在企业内部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加上国家目前就业形势也严峻,你么样说就么样做。还有国家税务工作者们也不象过去年代那么敬业,专管员过去是到所辖的区域转,邦助企业解决问题,现在的专管员与过去不一样,官不大,权蛮大,动不动就是罚款,马天民太少,企业不太好做,另外由于商户现在也多,一个专管员管好多户,每户查帐征收从专管员个体来讲也查不过来,各种原因促成采取定额定率和查帐征收方式并存的方式。
2、企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能核算的企业的原因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由主管地税机关按本意见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纳税人具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不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2、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营业税的。
对须采用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后报经市局征管科会税政科批准,可采用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的原因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直是税务机关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国税,税务机关一直在加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提高所得税的收入,提高所得税的有税面。
这样一来,原来是对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现在在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有扩大化的倾向,有些地方甚至出台文件,要求对所有长期亏损而不倒闭、微利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对企业所得税的有税面进行考核。
从来没有规定说一般纳税人就是查账征收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是帐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进、销项,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呢,1、企业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不能核算的企业,2、企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能核算的企业,3、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等等。增值税的核算健全和所得税的核算健全是两回事情。
你们亏损,税务机关就对你们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多省事呀,收入上去了,亏损面下去了,有税面上去了,考核分也上去了。说明他们可能无能、也有可能是懒。正常的做法应该是把你们做为纳税评估的重点,看看你们的核算是否真的没问题。
所以你们如果核算真的没有什么问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可以行政诉讼。
工会经费?那是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下的文件呀,没办法的。
你可以不填这个表,也可以不交这个表,不过这样解决不了问题吧。
六、强化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策略
1、企业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不能核算的企业的策略
1、设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2、按规定设置会计凭证和会计核算账簿,且保管完整;3、按规定的核算内容设置会计科目,按规定登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4、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能准确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5、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或缴纳税款。
二是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小企业,应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1、能设立收入明细账,并正确核算收入项目,或能通过实地盘点及其他方法评测出其收入总额,但不能核算出成本费用的;2、能设立成本、费用明细账,并正确核算成本、费用项目,或通过实地调查及其他方法评测出其成本、费用发生额,但不能核算出收入总额的。
三是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方式: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3、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案例:张女士2008年1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1500元,由于单位工资比较低,张女士同时在甲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500元。
方案一:分开纳税。如果张女士与甲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20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500-800)元×20%=340元,因而张女士1月份应纳税额为340元。
方案二:合并纳税。如果张女士与甲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甲企业支付的25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500+2500-2000)元×10%-25元=175元,因而张女士1月份应纳税额为175元。
分析:在本例中,采用方案二合并纳税则每月可以节税165元(340元-175元),一年则可节税1980元。一般来说,在计税收入较低的时候,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有利于节税,因为此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较低,即使将一部分劳务报酬所得合并进来仍然不会提高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当然,劳务报酬所得要转化为工资、薪金,关键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须属于工资、薪金收入,也就是个人和单位之间要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并已签订有劳动合同。本案例中的纳税主体在收入较低的情况下采用了合并纳税方式就可以节约税收。那么,当收入较高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处理又更利于节税呢?下面再来看看分开纳税是如何节约税收。
2、企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能核算的企业的策略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由于对政策理解的深度和广度不同,同一企业的经济业务,百个人申报就会有百样的结果。因此,确定专人负责纳税申报显得尤为重要。由于财务全部集中到二级分行统一核算管理,全行费用全部都经过二级分行审核,因此,纳税申报工作宜由二级分行费用审核人员兼任,具体由其统一掌握费用发票的合法性审核,总结费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费用使用行为。由其通过建立所得税纳税申报台账,对调整项目进行全面的登记,从而达到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案例:陈先生2008年1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该月陈先生还为某高新技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20000元。
方案一:分开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元×(1-20%)×20%=3200元,该月陈先生共应纳税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案二:合并纳税。如果陈先生与该高新技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他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陈先生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分析:在本例中,采用方案一分开纳税则每月可以节省税收1450元(6875元-5425元),一年则可节税17400元。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高,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税。另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行分项目计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别可减扣一定的免征额,因此把收入项目分开申报纳税将会有利于节约税收。
3、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
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的高低和筹划效果的大小,都取决于具体经办人员素质的水平,要开展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必须有准确、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政策规定的专业人才。而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均由支行的财务部经理、市分行财务部的一般人员担任,由于缺乏系统全面的学习培训,尤其是如何开展筹划、筹划的方式、方法,票据的审核使用,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范围和内容等实务方面专门知识,从上至下均没有开展过针对性的培训学习,与财务精细化管理存在着极大的差距。针对目前的现状,迫切需要上级行组织聘请师资,对纳税申报人员进行金融业税务知识培训学习,从而提高申报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例.A公司1996年1月1日购买B公司股票500000元,取得该公司表决权股份的30%。这一年B公司报告净收益为160000元,B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A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2.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于1996年底分给A公司:
借:银行存款48000
贷:投资收益48000
3.若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保留在B公司之内,即A公司于1996年末未实际收到应得股利,则A公司不作任何帐务处理。
A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人账:
借:长期投资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2.B公司1996年底实现净收益160000元,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160000×30%),则应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48000
贷:投资收益48000
3.A公司收到股利48000元:
借:银行存款48000
贷:长期投资48000
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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