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离婚协议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范文1

1.财产分割要易操作

2.子女抚养费支付要明确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为抚养费的数额;二为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三为抚养费的变更条件。

首先,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具体。实践中容易产生争执的是按某一方工资收入的百分比进行约定。对于一方的工资收入,即便对方的收入稳定,并且离婚前也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为多少。但我们知道,工资收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非常大,若一方在离婚后的收入总与离婚前保持不变还好说,倘若发生变更,特别是工资增加较多的情况下,该按何种数额支付则很有可能会产生争议。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具体的抚养费的数额。

其次,抚养费的支付周期要明确。特别是两地分居较远,或是一方的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约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现不能及时支付的情况发生。因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较好。当然,实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可以接受,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费在上月就能支付,以防止抚养费断供的情况发生。另外,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应约定一不定的惩罚性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时履行义务。

最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需求随着年龄的增加也会逐渐增多,因而抚养费的支付也应逐渐增多为宜。而应增加的抚养费数额,在具体到各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小孩的实际需要时,总是难以细化“为此,妥善的方式是,就抚养费的支付能够逐年按一定的比例增多。比如,在最近二年的抚养费约定为每月支付2000元,第二年随着物价的上涨等因素影响,可能2000元的抚养费仍不足以维持实际需要。但具体要增加多少则难以计算,为此建议每隔二年增加10%为宜。

3.子女探望权约定要细化

由于探望权主体应为未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母一方,而在实践中,可能该方的父母(即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在当事者离婚以前承担了主要照看小孩的责任。基于人伦亲情的考量,若不允许他们探望小孩,似乎在情理上说不通。为此,为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建议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探望的方式时,可由探望者一方的父母去接送孩子。

另外,在探望的方式上,可不是“探”或者“望”便完事了,而是应有一定时间的相聚与交往,即同住。最为常见的方式是,每月探望一、二次。由探望者在周五下午自行到另一方的住处或学校接孩子回家,周日下午或周一早上送孩子回家或直接到学校。

当然,探望权的设定虽为亲权的一种,但还是应考虑到探望的方式要不影响孩子正常的成长与生活为原则,同时应尊重小孩的意愿。

4.概括性约定要规范

在离婚协议书中有两类概括性约定经常使用,一类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另一类是: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针对第一类约定,当事者的意思应该是权利人署名为谁,谁即享有该项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所有权。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此约定不是婚内财产约定或婚前财产约定,而是离婚财产分割,是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并对个人财产的范围划清界限。笼统地写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不列出具体的财产范围,很容易导致对方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财产。而这一要求,很有可能会被认为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第二类,“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或“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的约定,同样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当然,若仍有共同债务,这种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的主张,约定无效。若有以一方名义对外的债权,此约定的本义可能就是归其一方享有,而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也明确了这样的意思,就是在书面约定时没有注意。在离婚手续办理后,另一方发现对方名下有债权的,仍可以要求对这部分债权重新分割。

所以,在涉及概括性的约定时,描述一定要完备,意思要明了。双方口头上的一致意思,一定要落实到书面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的一点小麻烦,能够避免日后一方反悔的大麻烦。

5.“假离婚”要不得

在现实生活中,为符合单位的福利政策、为躲避计划生育责任、为逃避债务、为摆脱第三者的纠缠等,各类“假离婚”的现象依然存在。“假离婚”的办理,常是将财产或是主要财产归于一方名下。有的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有的为使别人看起来更为真实,则通过法院协议离婚。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办理,“假离婚”造成的后果,不光是欺骗了他人,对于逃避债务、计划生育等根本无法实现,而当事者自己常常会陷于各种矛盾中。比如,有的当事者分得财产后,就假戏真做,要求彻底与对方划清界限,让未分得财产一方懊悔不已;而还有的,则以各种方式骗得另一方同意离婚,承诺过一段时间再复婚,而一旦离婚成功则逃之夭夭,致使另一方的权利遭受重大损失。

笔者遇到不少“假离婚”者的咨询,有的好像实现了当初“假离婚”的目的,比如单位因此分了房,第三者因此离开了没财产一方,但没有一例复婚了。并且,离婚手续的办理主要是为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两人只能偷偷摸摸地相会,甚至不能相见。其中的道德负疚与心理煎熬可非一般人能够承受。

范例:

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周××,身份证号

女方:王××,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2003年×月×日经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小×。现双方均感出现

......

离婚协议怎么写?

1.财产分割要易操作

2.子女抚养费支付要明确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为抚养费的数额;二为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三为抚养费的变更条件。

首先,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具体。实践中容易产生争执的是按某一方工资收入的百分比进行约定。对于一方的工资收入,即便对方的收入稳定,并且离婚前也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为多少。但我们知道,工资收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非常大,若一方在离婚后的收入总与离婚前保持不变还好说,倘若发生变更,特别是工资增加较多的情况下,该按何种数额支付则很有可能会产生争议。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具体的抚养费的数额。

其次,抚养费的支付周期要明确。特别是两地分居较远,或是一方的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约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现不能及时支付的情况发生。因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较好。当然,实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可以接受,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费在上月就能支付,以防止抚养费断供的情况发生。另外,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应约定一不定的惩罚性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时履行义务。

最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需求随着年龄的增加也会逐渐增多,因而抚养费的支付也应逐渐增多为宜。而应增加的抚养费数额,在具体到各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小孩的实际需要时,总是难以细化“为此,妥善的方式是,就抚养费的支付能够逐年按一定的比例增多。比如,在最近二年的抚养费约定为每月支付2000元,第二年随着物价的上涨等因素影响,可能2000元的抚养费仍不足以维持实际需要。但具体要增加多少则难以计算,为此建议每隔二年增加10%为宜。

3.子女探望权约定要细化

由于探望权主体应为未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母一方,而在实践中,可能该方的父母(即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在当事者离婚以前承担了主要照看小孩的责任。基于人伦亲情的考量,若不允许他们探望小孩,似乎在情理上说不通。为此,为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建议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探望的方式时,可由探望者一方的父母去接送孩子。

另外,在探望的方式上,可不是“探”或者“望”便完事了,而是应有一定时间的相聚与交往,即同住。最为常见的方式是,每月探望一、二次。由探望者在周五下午自行到另一方的住处或学校接孩子回家,周日下午或周一早上送孩子回家或直接到学校。

当然,探望权的设定虽为亲权的一种,但还是应考虑到探望的方式要不影响孩子正常的成长与生活为原则,同时应尊重小孩的意愿。

4.概括性约定要规范

在离婚协议书中有两类概括性约定经常使用,一类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另一类是: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针对第一类约定,当事者的意思应该是权利人署名为谁,谁即享有该项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所有权。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此约定不是婚内财产约定或婚前财产约定,而是离婚财产分割,是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并对个人财产的范围划清界限。笼统地写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不列出具体的财产范围,很容易导致对方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财产。而这一要求,很有可能会被认为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第二类,“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或“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的约定,同样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当然,若仍有共同债务,这种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的主张,约定无效。若有以一方名义对外的债权,此约定的本义可能就是归其一方享有,而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也明确了这样的意思,就是在书面约定时没有注意。在离婚手续办理后,另一方发现对方名下有债权的,仍可以要求对这部分债权重新分割。

所以,在涉及概括性的约定时,描述一定要完备,意思要明了。双方口头上的一致意思,一定要落实到书面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的一点小麻烦,能够避免日后一方反悔的大麻烦。

5.“假离婚”要不得

在现实生活中,为符合单位的福利政策、为躲避计划生育责任、为逃避债务、为摆脱第三者的纠缠等,各类“假离婚”的现象依然存在。“假离婚”的办理,常是将财产或是主要财产归于一方名下。有的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有的为使别人看起来更为真实,则通过法院协议离婚。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办理,“假离婚”造成的后果,不光是欺骗了他人,对于逃避债务、计划生育等根本无法实现,而当事者自己常常会陷于各种矛盾中。比如,有的当事者分得财产后,就假戏真做,要求彻底与对方划清界限,让未分得财产一方懊悔不已;而还有的,则以各种方式骗得另一方同意离婚,承诺过一段时间再复婚,而一旦离婚成功则逃之夭夭,致使另一方的权利遭受重大损失。

笔者遇到不少“假离婚”者的咨询,有的好像实现了当初“假离婚”的目的,比如单位因此分了房,第三者因此离开了没财产一方,但没有一例复婚了。并且,离婚手续的办理主要是为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两人只能偷偷摸摸地相会,甚至不能相见。其中的道德负疚与心理煎熬可非一般人能够承受。

范例:

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周××,身份证号

女方:王××,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2003年×月×日经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小×。现双方均感出现婚姻中不可调和的矛盾,婚姻关系已无维系的必要,自愿离婚。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周小×由乙方抚养,抚养费支付及探望方式如下:

1.甲方应支付的抚养费为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0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均认为小孩的实际需要为逐年增加,为此双方同意每隔两年抚养费增加10%,至18周岁止。

2.抚养费每半年度支付一次,于每一次支付周期开始的前十五天内支付完毕。由甲方将款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内。

3.甲方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甲方自行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甲乙双方轮流抚养,本次署假由乙方抚养,以次类推。

三、双方对现住房的分割协议如下:

1.双方婚后以甲方名义购买的现住房(即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归乙方所有;

2.该房屋内的现有家具、家电归乙方所有;

3.该房屋仍欠银行的按揭货款本息由乙方自行清偿;

4.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及结合本协议书的其他财产分割约定,对甲方的相应补偿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

四、双方的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为:

1.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

2.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承担。

五、各自衣物等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甲方应于离婚登记之日前将所有个人用品从现住房内搬出,否则视为放弃。

六、相关手续的办理:

1.离婚手续的办理,不影响本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的独立效力;

2.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自筹资金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双方现住房的银行按揭货款清偿,甲方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

3.在双方办理好按揭货款清偿手续的当天,双方共同至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4.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及时至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为乙方一人所有;

5.乙方应于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办妥之日向甲方支付完××元的补偿款;

6.甲方应在收取补偿款之前,将户籍从现住房内迁出。否则,应扣除5万元户籍迁出押金,待户籍迁出后,乙方再将剩余5万元交付给甲方。

七、相关罚则:

1.甲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延误三个工作日以上(含三个工作日),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成的,应支付乙方延误损失人民币5万元;

2.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延误三个工作日以上(含三个工作日),未支付甲方××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的,应支付甲方延误损失人民币5万元。

八、本协议双方签字时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内容,自本协议签字时即生效,不以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及(或)产权变更手续的最终完成为生效前提。

离婚协议范文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那么这个规定应该如何理解呢?

一名从事民事审判多年的法官说,协议离婚遵循的是自愿原则,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要内容不违法,都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规定在一年之内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这只是从程序上解决了诉权的问题,法院受理后,还要从实体方面审查协议内容是否违法。只有当存在胁迫、欺诈等违法情形时,法院才会进行撤销或变更,比如双方签协议时是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协议中处分了别人的财产等等。如果超过一年的时间才反悔,法院不会处理。

法官说,在实践中,协议离婚后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比较少见,通常是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到法院后,另一方在抗诉中声称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不过,由于胁迫、欺诈等违法的情形很难举证,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这样的说法。

法官提醒说,协议离婚实行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不管当事人如何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是他自己愿意的,法院一般都不干涉。离婚的双方都是成年人,在决定签协议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一旦签了字,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协议离婚的三大基本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没有争议。

离婚协议范文3

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的效力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其理由: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而签订的;甚至有的准备假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以上种种可能的存在情势变迁的情况就特别容易出现,如一方一气之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气了,若干年后引讼,这样的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吗?显然不能。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真实意思所签,所以简单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严肃的。

另一方面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实际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其立法意图一 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团结。二是为了防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从事。显然立法机构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矛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四、从对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履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的效力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其理由: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诱骗、胁迫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避免矛盾,一气之下签订的;有的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而签订的;甚至有的准备假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以上种种可能的存在情势变迁的情况就特别容易出现,如一方一气之下在离婚协议上签上了名字,后慢慢消气了,若干年后引讼,这样的离婚协议能作为法院审案的依据吗?显然不能。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易事,因为协议的当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协议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签订协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事后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协议是违背双方或一方真实意思所签,所以简单认定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严肃的。

另一方面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而实际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每个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协议条款。《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其立法意图一 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团结。二是为了防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从事。显然立法机构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矛盾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四、从对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引起纠纷的处理来看,也能进一步说明其效力问题的存在与否。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引讼,作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否则,一方在时仅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即可,而不必作为繁琐的婚姻案件来对待了。可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而引讼,说明双方未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 同时 也说明已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可以解除该协议。

行引起纠纷的处理来看,也能进一步说明其效力问题的存在与否。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引讼,作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否则,一方在时仅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即可,而不必作为繁琐的婚姻案件来对待了。可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而引讼,说明双方未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对此应视为双方已经反悔。 同时 也说明已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可以解除该协议。

延伸阅读:

离婚协议范文4

离婚协议范文

协议人:黄,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李,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黄与李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万元,现值人民币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黄为主贷人贷款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李所有,由李给付黄房屋折价款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万元-未还贷款本金万元/2。李给付黄的折价款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黄人民币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黄人民币万元。

李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黄有义务配合李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黄 不予配合李办理房产转移而给李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黄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黄支付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黄由李抚养,由黄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黄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李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4、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5、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离婚协议范文5

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

案例

李其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

离婚协议范文6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

二、协议离婚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l、(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5)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协议离婚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协议离婚的结果

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为单身状态;

2、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因离婚协议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当事人需到法院解决。

备注:

上一篇三方协议

下一篇品德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