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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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范文1

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顺利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任务,会计师事务所应组织业务的骨干参与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资产清查的目的及特殊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执行确定。

二、审计目的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资产清查的审计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在行政事业单位以20xx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收支的基础上,对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

三、审计范围

(一)被审计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包括:

1、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二)审计资料范围

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各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3、各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

4、各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文件规定编制的基础表、报表及申报清查损溢的相关证明材料。

5、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资产清查部门做好政策、规定解释;协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要完成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各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汇总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单位申报的损溢及经济鉴证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资产清查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与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固定联系人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1、定期沟通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具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将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进行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各参审所(审计小组)目前的工作进度,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资产清查部门协调的事项。

如遇重大问题,财政部门可随时召集会议。

2、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审计的项目负责人。?

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各项目小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经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审计总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后,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财政部门提交。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责

1、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咨询和指导;

2、按照资产清查部门制订的总体审计方案完成专项审计工作;

3、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事务所经济鉴证证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有关资料;?

?4、完成资产清查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审计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规范性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2、组织资产清查的组织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

七、审计方法

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

1、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投资及借款主要进行函证,对于银行存款及借款要求全部进行函证。

2、实物资产主要进行盘点。

3、资产损溢主要进行检查、复核、鉴证、盘点等,对资产损溢要求一笔一审。

八、重点审计领域

(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

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及现金倒轧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对单项备用金余额较大的,应由持备用金的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2)对银行存款,主要清查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情况。检查各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银行存款金额。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外汇市场汇价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a.?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b.?定期存款应当索取银行定期存款单予以检查,并取得复印件;

?c.?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如询证函回函、对账单等;

?d.?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e.?银行存款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

2、应收款项(暂付款)应收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1)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暂付款)时,索取各单位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中介机构要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2)索取各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

(3)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检查回函确认或不确认的情况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索取坏账损失的相关依据。

3、对外投资

(1)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基金进行清查,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2)对其他单位投资的清查,索取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等;

(3)对已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法人主体,需单独进行资产清查,编制资产清查报表并出具资产清查报告。

?4、存货(库存材料)

存货的清查范围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1)要求各单位配合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原则上要求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

(2)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可以进行实地盘点或向对方单位实施询证,并查明未收回原因,检查各单位催收情况及是否按规定作价转让;

(3)代保管物资要各单位提供代保管单位确认的清查明细表;

(4)重点核实存放时间长、闲置、毁损和待报废的存货。

5、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要求各单位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组织清查,原则上对所有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1)对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2)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3)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相关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

(6)对批量购进的单位价值低的图书等,如果被资产清查单位无法列示明细金额的,按加总数量清查核对实物,按总计金额填列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并注明总数量。

(二)负债类

负债的清查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以及账外负债,要求核查负债的性质、种类、金额和合法性。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本次清查资产损溢处理。

1、借入款项

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借入款项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单位发函询证;索取相关借款协议或财政部门、上级单位的相关文件;核实借款数额、借款条件、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测算借款利息计提是否充分,有无欠息与逾期未还情况,如有欠息是否已足额预提。

2、应缴预算款

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如非营利组织的预算管理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规定上缴预算的款项。应缴预算款清查时重点关注是否按照财政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有无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的现象。

3、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列示明细。核点同“应缴预算款”。

4、应付款项(暂存款)

应付款项(暂存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应按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列示明细;与对方单位进行对账,核实金额和性质。重点关注是否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款项列入暂存款项,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结算的情况。

5、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按应交纳的税费种类列示明细;查阅相关纳税认定、纳税通知、纳税优惠等文件;核对有关会计期间完税证明,对期末未交税金余额复核其是否正确,列示是否允当;关注是否存在税收罚款的情况。

(三)收支类

收支类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资产清查期间的收支数额是否真实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情况,对重大跨期现象予以调整。

(四)其他事项

1、各单位资金往来

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各单位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要做到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单位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资产清查损溢申报。但为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控制单位的“家底”,如实反映单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作为资产清查损溢:

(1)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2)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3)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2、资产损溢

中介机构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溢,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确认;

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3、文物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收藏的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对文物原则上只登记实物量。一些有价文物可以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89)文物计字第877号文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办理:“对现有文物藏品,凡能够估价的都要估价入账;无法估价的,可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对于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对接收捐献的文物可估价入账”。

4、或有事项

审阅对外借款合同、协议等,以发现对内或者对外的或有负债、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线索,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编制情况说明。

九、审计关注的重点

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审计质量,确定本次资产清查的审计重点如下:

1、按申报金额排序,重点关注盘盈及报损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项目

资产清查的重点应放在单笔报损金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报损项目上。具体操作时可先对各单位通过初步自行清查提出的拟申报盘盈及报损清单中按金额及证据情况分为abc三类,a类是金额较大、影响较大或比较特殊可能需个案沟通处理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重点关注,督促各单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取证,收集材料,并积极与资产清查部门沟通;c类是金额不大或性质不重要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可予以适当关注;b类是界于a类与c类之间的项目,予以一般关注。

2、保证时间进度

会计师事务所按资产清查时间进度和审计内容制定审计计划,保证资产清查工作按期完成。

3、其他关注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关注已交付使用但长时间未转固的基建工程、以及已报废、毁损或丢失未销账的固定资产情况,同时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情况进行必要关注。

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1、为了控制审计风险,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质量,资产清查部门向各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下发审计工作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

2、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总体进度,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就审计工作进度、重大事项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沟通。

3、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重大问题的及时反馈、汇报机制,资产清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一些资产损溢,与规定的标准不相符的,要及时将问题反馈、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管理人员意见不一致的重大损溢申报;

(2)?难以评估确定价值的资产;

(3)?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产权归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等问题;

(4)?与资产清查部门要求报告不一致的事项;

(5)?任何影响资产清查报告期限的事项;

(6)?其他重大问题。

?4、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要求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如未申报任何清查损溢,参审所仍应按要求出具报告)、管理建议书和重要事项报告等上报资料及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包括纸版、电子版和报表数据库)。报送的资料要求签章齐全、装订成册,索引号、页码标示规范、清晰。

5、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必须有相当的审计经验,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熟悉资产清查政策,能充分胜任所从事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负责审计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及时报给同级财政部门。

?十一、审计费用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厅统一支付。

二0xx年二月十二日

中介机构审核鉴证

1、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益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有资产损益的单位出具《资产清查事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内容及要求

(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的情形

1、单位虽然取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单位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财款和不良投资损失;

3、单位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位存货、固定资产、在行程(如适用)的报废、损毁;

4、单位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单位各项资金挂帐损失。

(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应实施的必要程序

1、督促和协助单位及时取得相关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在单位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资金挂帐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单位单位提供相关损失的内部证据;

3、社会中介机构赴二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

4、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的发生事实和可能进行鉴证;

5、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单位相关损失的金额进行估算及确认;

6、对收集的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

7、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应符合的要求

1、对于单位的相关损失应按照类别逐项出具鉴证意见;

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范文2

我市1998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自查、重点检查工作已经完成,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1998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及我市《关于进行1998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劳资发〔1998〕43号)文件的有关安排,市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一步将开展重点抽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抽查的对象

重点抽查的对象为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控股企业)中1997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突破北京市的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高的北京市沥青混凝土厂等21户企业(名单附后)。

二、重点抽查的内容

重点抽查的内容为京劳资发〔1998〕43号文中所规定的检查内容。

三、重点抽查的方法

1998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重点抽查工作以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的方式进行。具体做法是:

(1)被抽查企业自行委托经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附后),并于6月30日前将委托结果报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被抽查企业于1998年8月15日前将中介机构对其所做的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北京市劳动局计划与工资处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电话:63179664)。

(3)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违纪企业做出处理。

附件一:1998年重点抽查企业名单

          1998年重点抽查企业名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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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主管部门|    企  业  名  称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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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山区|新华书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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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山区|房山房地产开发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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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朝阳区|京客隆商厦            |      |

|--|----|-----------|---|

|4   |  朝阳区|万惠商场              |      |

|--|----|-----------|---|

|5   |  朝阳区|燕丰商场              |      |

|--|----|-----------|---|

|6   |  西城区|狗不理包子铺          |      |

|--|----|-----------|---|

|7   |  西城区|贵阳饭店              |      |

|--|----|-----------|---|

|8   |  西城区|华天饮食公司二分公司  |      |

|--|----|-----------|---|

|9   |  西城区|华天饮食公司三分公司  |      |

|--|----|-----------|---|

|10  |  西城区|华天饮食公司四分公司  |      |

|--|----|-----------|---|

|11  |  西城区|华天饮食公司五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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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重点抽查企业名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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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管部门  |        企  业  名  称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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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纺织总公司  |北京毛纺织厂                  |      |

|--|------|---------------|---|

|13  |  建工集团  |北京建筑工程研究院            |      |

|--|------|---------------|---|

|14  |  建工集团  |北京长城工程公司              |      |

|--|------|---------------|---|

|15  |  建工集团  |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机关        |      |

|--|------|---------------|---|

|16  |医药总公司  |延庆县药材公司                |      |

|--|------|---------------|---|

|17  |市政工程局  |北京市第三市政工程公司        |      |

|--|------|---------------|---|

|18  |市政工程局  |北京市沥青混凝土厂            |      |

|--|------|---------------|---|

|19  |  二轻公司  |北京轻联包装印刷集团公司      |      |

|--|------|---------------|---|

|20  |农工商开发  |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机关        |      |

|--|------|---------------|---|

|    |            |北京市商业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  |      |

|21` |  商房公司  |                              |      |

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范文3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帐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不含中央及省地垂直部门)。各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进行核查,对资产不清、产权不明、帐务不实以及有经济纠纷的单位由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中介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如果是因单位自查不实的造成中介费用,由单位自理。

(二)各部门(单位)向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社会中介机构介入的应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损溢、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时间3月23日至3月31日)。

1.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财政局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负责指导全县资产清查工作,参与对自查结果的核查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对资产清查中有关损溢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负责汇总本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有关资料。对清查结果审核批复。

(2)会计核算中心工作职责:按照清查工作方案,负责提供县直集中核算单位的相关资料;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查;根据单位自查盘点表及相关会计资料,负责组织县直集中核算单位录入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固定资产及土地资产卡片,填制相关报表;根据清查结果,及县财政局的审核批复,进行帐务调整。

(3)编办工作职责: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查。提供并核实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会团体等对各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及单位基本性质。

(4)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参与选聘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查。提供单位行政人员、事业人员、长休人员、内退人员、提前离岗人员、带薪学习人员、长期停薪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工人、长期聘用人员的人数。

(5)审计局工作职责:牵头组织核查小组,对单位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认定,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

(6)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查,提供土地权属证书,配合自查单位绘制土地四至图,对土地清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补办相关手续。

(7)建设局工作职责: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查,提供房屋及构筑物的权属证书,对于权属不清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或提出处理意见。

(8)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职责: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9)监察局工作职责:参与并监督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核查单位自查结果,对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单位,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统计局工作职责: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核查单位自查结果。

2.召开资产清查工作会议,传达相关文件,安排布置资产清查工作。

3.进行业务培训、发放相关软件及表册。

(二)实施阶段(时间4月1日至5月10日)。

1、单位自查。(自查时间:4月1日至4月10日)

(1)基本情况的清理:单位基本情况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的清查。

(2)帐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帐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确保单位帐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帐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帐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帐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差错因素造成的错帐,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帐务调整。

(3)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单位对清查出来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帐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帐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4)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2.清查领导小组组织核查:(时间4月11日至4月30日)

由审计局牵头,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单位上报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认定。

3.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时间:4月21日至4月30日)

(1)中介机构要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溢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初稿;

4.材料上报。(时间:5月1日至5月10日)

各单位对“初稿”进行修改确认后,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及准备有关备查资料,连同中介机构出具的正式《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时间:5月11日至5月20日)。

1.资产清查办公室撰写资产清查专项报告,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对清查数据进行汇总上报。

2.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批复。各单位根据批复作相应的帐务调整。同时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由纪检、财务、人事、后勤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并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报资产清查办公室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分工明确,任务落实到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范文4

一、目前常见的会计处理

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收到的创新基金的账务处理五花八门,有的将收到的科技创新基金计入“专项应付款”,同时,把发生的科技创新相关费用包括购置固定资产费用直接冲销科技创新基金,结果使科研扶持项目的研发费用及国家专项拨款的实质未在企业账表上正确反映,没有真实反映会计事项;有的将创新基金计入“专项应付款”,不管是购置固定资产还是科研费用,均计入管理费用,待验收后创新基金全部冲销管理费用,未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购置,影响企业损益及净资产的正确核算;有的企业将收到创新基金直接作为国家拨款,计入资本公积;有的企业将收到创新基金拨款直接计入当期收入。WWW.133229.cOm没有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直接影响创新基金使用效果经济指标的评审结果。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确认与计量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政府补助的定义为:“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因此,上述对企业以拨款资助形式、贷款贴息形式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属典型的政府补助项目,应按照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确认与计量;至于国家投入资本金形式的扶持方式,则是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资金的方式,按照一般投资准则确认与计量。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一般实行合同化管理,按照立项申报的项目核算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进行项目的立项和验收管理,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该补助资金或基金使用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主管部门有权做出撤销或更改补助金额,补助资金将予全部或部分收回。因此,对企业的拨款资助形式、贷款贴息形式的科研补助属于附条件的政府补助。

下面按照新会计准则分别探讨这三种形式创新基金的确认与计量。

1、拨款资助形式

拨款资助形式的创新基金一般含科技部的创新基金及地方配套基金。创新基金的管理部门在拨付基金前要与企业签订协议,要求创新基金使用在与指定的研发项目相关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研发及中试费用,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并要求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完成诸如销售收入、净利润、缴税、创汇等经济指标及相关技术指标,在项目执行期后,创新基金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验收评审,若验收不合格,将收回基金。因此,拨款资助形式的创新基金是典型的附条件的政府补助。

按照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对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确认与计量。当企业能够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所附的条件,并且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时,可在账上确认该补助收入。

当企业取得的创新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或直接取得国家无偿拨入的长期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即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则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取得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外的政府补助,则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该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则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则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当企业收到拨款,尚未确定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或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只能是一项暂收款,或理解为递延收益,按照实收金额,暂挂“专项应付款”;项目执行期间,企业用该基金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计入“固定资产”;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计提折旧等,按照规定计入“管理费用”;期末,原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基金,按照使用寿命平均分配,转入“补贴收入”,而非转入“资本公积”;原用于研发费用的,直接转入“补贴收入”,而非抵消“管理费用”。

项目执行期后,经过项目验收合格,不作账务处理。“专项应付款——科技创新基金”期末余额反映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递延收益,在长期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每年平均摊销。

若项目验收不合格,需要缴回创新基金的,则“专项应付款——科技创新基金”有余额的,先冲减,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这样,在“专项应付款”的贷方可反映该创新基金的来源,借方可反映该创新基金形成资产逐年转入收益部分及未形成资产直接转入当期收益部分。创新基金的来龙去脉在会计核算上很清楚。

另外,如果国家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如无偿拨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形式给予企业补助的,则要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则以名义金额计量,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情况下,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贷款贴息方式

即国家对企业进行科研开发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则收到时,计入“专项应付款”;期末,按照当期贷款利息部分,转入补贴收入,而非抵销所发生的“财务费用”;若该项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购建资产的成本,也是转入补贴收入,而非冲减相关购建资产的成本。

这样,企业的会计账表上可真实反映企业研发支出的实际成本费用或购建研发设备的实际价值。按照资产负债观,政府补助会引起当期净资产的净增长额,但又不是直接来自股东的资源(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符合收益的确认原则,因此,把政府补助作为扶持企业已发生的科研费用的补贴,直接确认或分期确认为企业的收益,与相关费用或损失相配比,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

3、资本金投入

国家以资本金投入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补助,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其他资本的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若国家以投入资本金的方式进行补助,则不是“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事项,不按照该准则处理,而按照一般投资准则处理,企业在收到资本金投入时,计入“实收资本”。

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经济指标评审结果的影响

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签订的经济指标,往往包括执行期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税收、净利润、创汇等,项目验收评审,根据的是企业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与合同指标进行对比与评价,而企业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又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认定,如果专项审计报告对企业关于创新基金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没有统一的口径,而是就企业提供的数据确认,则对评审结果将产生很大的影响,这种评审结果是不准确的,对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采用何种账务处理方法是正确的,首先应明确创新基金是否计入企业的应完成的经济指标,含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税收指标等。创新基金的目的在于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对项目执行结果评价的经济指标应该是该基金投入使用后产生的实际结果,应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结果评定,创新基金计入补贴收入而不计入销售收入,影响企业净利润及所得税指标,同时影响资产总额指标,但不影响流转税与创汇指标。

以下对此问题举例说明:

例:某科技型小企业原有资产总额为100万元,负债50万元,所有者权益50万元,a项目得到科技创新基金40万元,其中,用于购置固定资产15万元(使用年限5年),用于研发费用25万元,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研发费用30万元。项目执行期应达到的经济指标为:资产总额150万元,销售收入50万元,税收7万元,净利润10万元。该项目执行期的实际销售收入为35万元,税收6万元。

则按照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资产与净利润的确认结果不一样:

1、按照新准则(16号)确认与计量的结果:

科技创新基金40万元的投入,形成固定资产15万元,折旧3万,则固定资产净额12万元,专项应付款12万元,补贴收入28万元,管理费用28万元(研发费用25万元,折旧3万元)。

项目运行结果:

企业增加资产17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2万;货币资金5万元〕,增加负债12万元(专项应付款余额),净利润为5万元(35+28-55-3,不考虑所得税因素),即增加净资产5万元。验收时,企业资产总额为117万元,完成合同78%;销售收入35万元,完成合同70%;净利润5万元,完成合同50%;税收6万元,完成合同86%;负债62万元,净资产55万元。

这种核算结果真实反映企业销售收入及补贴收入,反映实际研发费用的支出,而政府补助部分则作为投入研发费用及新增折旧部分的弥补,增加企业的净利润。

2、几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结果(设销售收入35万元,税收6万元不变):

(1)如果将固定资产购置也计入研发费用,而将研发费用40万元在发生时即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创新基金,则结果是净利润为20万元〔35-(55-40)〕,完成合同200%;资产为120万元,完成合同80%;负债50万元,净资产70万元。

(2)如果将创新基金40万元直接计入当期收入(补贴收入),则企业净利润为20万元(35+40-55),完成合同200%;资产为120万元,完成合同80%;负债为50万元,净资产为70万元(与(1)结果一样)。

(3)如果将15万元购置仪器设备计入固定资产,提折旧3万元,将该部分创新基金15万元转入资本公积,而将研发费用25万元在发生时即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创新基金,则结果是净利润为2万元〔35-(55-25)-3〕,完成合同20%;资产为114万元,完成合同76%,负债为50万元,净资产为64万元。

(4)如果将创新基金40万元直接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固定资产,则企业净利润为-20万元〔35-55〕;资产为120万元,完成合同80%;负债为50万元,净资产为70万元。

(5)如果将创新基金40万元挂账“专项应付款”未处理,将15万元购置仪器设备计入固定资产,提折旧3万元,研发费用25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则企业净利润为-23万元〔35-55-3〕;资产为117万元,完成合同78%;负债为90万元,净资产为27万元。

可见,对该创新基金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结果的反映结果是大不一样的,对企业项目执行结果的验收评价也是大不一样的,不统一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的经济指标评价就失去可比性,变得毫无意义。

四、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核算及使用效果预测的建议

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范文5

1、债务管理。严禁举债兴办生产及公益事业,更不得举债支付村干部工资福利等。

2、现金管理。村级所有收入必须解交村有资金户代管。村级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不得坐收坐支。

3、票据管理。村级收入开具票据必须统一使用省减负办监制的专用票据和省经管处监制的结算凭证,严禁白条收款。所有票据统一实行领用、登记、结报、销号制度。对票据遗失的,村经济合作社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并由支部书记签字。

4、审批权限。所有票据必须接受民主理财小组理财。500元以下的支出手续必须齐全,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500-5000元的支出必须由村干部集体讨论,做好讨论记录后由村干部会签,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5000元以上支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过,村负责人审批,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

5、支出内容。(1)不得报支村干部住宅电话、移动电话、小灵等讯器材的购置费、月租费、话费(党委政府另行规定的除外);(2)不得报支各种捐赠、赞助费;(3)不得报支由个人负担的学习费用及个人订阅的报刊杂志费;(4)不得报支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种津贴、补助、奖金;(5)不得报支为农户代垫的相关费用;(6)不得报支上级文件规定不得报支的其它支出;(7)严格控制村级行政招待费,有村营收入的村(居)可报支党委政府规定的重点工作必要的工作餐、征兵、招商引资等费用,支出额度不得超过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30%,严禁在一事一议中列支。另有捐赠等其他收入的村原则上招待费不得超过收入总额的10%。

6、结帐程序。年度内记帐必须不少于四次,原则上按季记帐。收支频繁的村(居)一个月记一次帐。结帐时,由村会计与其他村干部结好收入、支出票据,按要求整理归类,记好现金日记帐,然后村会计将整理好的票据与镇记帐员结报。

二、一事一议资金的使用

1、明确一事一议资金的主要用途。村级一事一议资金主要用于村内以农田水利、路桥修建、植树绿化、环境整治等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当年有结余的,可用于偿还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欠债务。不得将一事一议资金用于村级管理性开支及其它开支。

2、一事—议资金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凡年度内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单独进行立项、预算、审批、招标、决算、审计和公示。一个项目实施完结,要将村民议事报告表、立项审批表、项目预算书、招标中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材料验收清单、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支出汇总表或决算书、民主理财小组意见或专项审计报告等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收集或复制,汇总形成项目档案,作为会计凭证或附件存入会计档案。5000元以下的小工程或用于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支出,不立项的,支出凭证要实行村干部会签制度,及时接受民主理财,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3、加强村级务工支出的管理。除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直接投劳或支出以资代劳金外,要严格控制村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性杂工。对村级杂工严格实行限额控制,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人均一个工日。要实行村级派工登记制度,专人负责,规范填写派工单,派工人、验收人等必须齐全,建立用工登记薄,杜绝先用工后登记,严禁弄虚作假,以工抵资(支)。未使用派工单的用工支出一律不得报支。

三、严格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责任制

1、村级集体财务严格执行《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将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2、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作用。民主理财小组要行使监督本集体组织财务活动的权利,定期召开例会,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理财活动,检查、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的事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核票据,剔除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3、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农收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使用及村级债务等进行重点公开,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情况、村级资金的运转及财务状况及时公开,不断完善和扩展公开内容。

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了扶持和鼓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第七条认定指导小组下设“*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审查。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输入专家库,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六)负责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复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条申请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行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企业申报时一并附上,但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有关网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

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5),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与公告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第五章复审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公告,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管理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认定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经认定办公室核实后,在有关网站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复审)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