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管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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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论文

拆迁管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征地拆迁;市场管理;深圳市;主要问题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4-0070-02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地产评估、测绘以及房屋拆除等中介服务不仅是房屋拆迁的重要环节,还是维护拆迁当事人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据此,加强对房屋拆迁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极为重要。从现实中来看,深圳市在征地拆迁工作方面着重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努力平衡拆迁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征地拆迁纠纷相比其他城市大大减少。但随着深圳作为全国窗口城市快速发展的态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使其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亦趋困难,尤其体现在拆迁服务市场在管理上混乱和无序,致使各类拆迁服务机构在拆迁服务过程中均对拆迁当事人的利益构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引发拆迁矛盾。

1缺乏统一的法律管理规范

统一的法律管理规范是形成和完善征地拆迁服务体系的首要前提,但深圳的现状是关于规范拆迁服务市场方面的立法几乎空白,这直接导致成熟的征地拆迁服务市场尚未形成。深圳市从事房屋拆迁的测绘、评估服务的机构以及房屋拆迁公司等房屋拆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行业管理规定。依据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也只明确规定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单位的设立资格、资质等情况进行规范和管理,而对于拆迁评估机构和拆迁测绘机构而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资格进行管理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授权依据,如此便导致了拆迁服务机构随意进入拆迁服务市场,造成市场运作的无序化,从而影响整个拆迁工作的进程。

与此同时,拆迁服务机构缺乏充分的行业规范,其所从事的拆迁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行业组织应对其提供专业上的指导和监督,发挥行业组织对该行业管理和规范的职责。目前深圳关于拆迁服务的行业组织有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师学会及深圳市测绘学会,但它们仅对拆迁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组织章程都没有赋予行业协会对拆迁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乃至准入拆迁服务市场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管理的权限,使得行业协会作为拆迁服务市场中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被充分地体现和发挥,拆迁服务质量也会受到一定的削弱。

2选定拆迁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

2.1拆迁服务机构选取程序有待完善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服务机构通常由拆迁人指定,而这些拆迁服务机构因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在缺乏严密的市场监督情况下,很难保证其在拆迁服务工作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拆迁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拆迁服务机构在从事拆迁服务工作时极少会将具体工作的操作标准等细节向拆迁当事人公开,因此对于大多数被拆迁人来说,拆迁服务工作的程序是否合法合理,是很难做出正确判断的;拆迁当事人对拆迁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以及信誉等方面信息同样存在不了解的情况,且拆迁服务机构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开发商等主体有一定的利益纠葛,拆迁服务机构资质、资格的真实性同样饱受质疑。

拆迁服务机构在选取程序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开展拆迁服务工作则容易产生各方面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误导拆迁当事人错选拆迁服务机构,使得不符合资质、资格或者信誉不良的拆迁服务机构参与到拆迁服务工作中,使评估、测绘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由此引发拆迁纠纷。

2.2拆迁服务机构申诉途径匮乏

虽然在拆迁服务过程中,拆迁当事人是最主要的利益主体,但并不意味着拆迁服务机构的利益就不会受到损害。在确定拆迁服务机构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同行间的恶性竞争,而现行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对恶性竞争损害同行利益的拆迁服务机构的处罚较轻,并不能有效遏制类似行为的发生,被损害的拆迁服务机构的利益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弥补。而拆迁服务机构申诉途径的不足,更挫伤其从事拆迁服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不利于拆迁服务行业的发展。

3拆迁服务机构备案制度不够健全

3.1拆迁评估机构的备案制度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另外在深圳市政府161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迁办备案。市拆迁办应当建立拆迁评估机构诚信档案;严重失信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然而,目前深圳市在实务操作中尚未建立相关的拆迁评估机构诚信档案,一方面不能对拆迁评估机构形成一种考核机制,约束并规范其在拆迁评估工作中的行为;另一方面不利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不利于在行政管理中融入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影响整个拆迁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3.2拆迁测绘机构的备案制度

对于测绘机构方面的备案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在测绘机构备案制度或建立诚信档案等方面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测绘机构虽然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但成效并不大。由于缺乏完善的备案制度或诚信档案制度,拆迁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受到限制,使拆迁人选择测绘机构时由于信息的极度不对称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测绘机构进入拆迁服务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服务市场秩序。

3.3拆迁单位的备案制度

对于拆迁单位,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拆迁单位的设立及其资质、资格是须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批准和认定的,也就是拆迁单位的业务范围、行为规范等方面都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管,拆迁主管部门掌握了各拆迁单位的信息,因此未规定备案制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没有建立拆迁单位诚信档案,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拆迁单位的规范管理。在拆迁工作中,拆迁单位承担最繁重的具体拆迁工作,与当事人针对补偿方案进行谈判、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爆破、拆除等,关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缺乏拆迁单位诚信档案,拆迁当事人即使对拆迁单位不满或者拆迁单位作出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对其之后继续参与拆迁工作并无太大的影响,也就是不能有效地通过运用考核激励机制规定拆迁单位在拆迁工作中的行为,保证其合法合理性。

4违法拆迁行为仍时有出现

深圳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态势,使相关主管部门偏重于管理的方便而忽视公民权益的保障;偏重于实体性规定,忽视正当程序保障。由此引发了不同程度的违法拆迁事件,增加威胁社会和谐的因素。

拆迁项目的实施进度,往往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利益相挂钩,导致在拆迁工作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其绩效利益,对房屋拆迁单位的某些违法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广大被拆迁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此外,由于缺乏对违法拆迁行为的有力监管,违法拆迁行为一旦确定,受到的处罚远远不能弥补被拆迁人受损的权益。目前,对拆迁行为较为有效的监督主要来自新闻媒体的舆论压力,但舆论毕竟带有主观色彩,对规范拆迁行为只是治标不治本。

5拆迁服务结果争议处理机制不合理

5.1拆迁估价结果争议处理机制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此外,《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政府161号令)也规定了,市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

以上规定虽然对评估结果争议提供处理的依据和方式,但深圳市在实务操作中并没有建立完备的评估争议处理机制,既没有设立评估专家鉴定机构,也没有明确具体的鉴定程序等,仅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自己的被拆迁房屋,而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必须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但由于目前制度的不健全,加上受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当事人强势干预的因素,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能否客观公断是存在质疑的。缺乏一个中立的鉴定机构以及一套完备的鉴定程序对异议结果进行鉴定,争议纠纷则很难得到公正的解决。

5.2拆迁测绘结果争议处理机制

对于拆迁测绘方面,《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而根据深圳市政府161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中的查勘、测绘工作应当委托市政府设立的地籍测绘机构实施。只有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特殊情况需要时,拆迁人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其他测绘机构进行查勘、测绘。

深圳市政府设立的地籍测绘机构为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主要负责对测绘成果管理、测绘质量监督等提供技术支持。那么,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测绘工作中,如有发生测绘结果争议的,地籍测绘大队则同时充当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角色,使得测绘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遭受质疑,尤其面对当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趋繁多,有质疑的拆迁测绘结果无疑会影响拆迁工作的推进。

参考文献:

[1]王达.房屋征收拆迁法律制度新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谭晓莉.征地拆迁矛盾现状及原因研究——以广州市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0(26).

拆迁管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工程变更 变更管理 工程管理 工程变更控制

工程变更是指在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工程变更将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以及结算产生很大的影响,严重时,工程变更的后果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成败。为此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与控制是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必须对其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一、工程变更的分类

工程变更一般包含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两大类。设计变更,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洽商单两种。工程签证,是指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需要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于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如由于施工条件变化或无法预见的情况所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工作是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它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时间较长,难以确定其造价。因此,施工管理人员应将其摆在重要位置上,重视和搞好这项工作是建设单位顺利推进工程建设、正确确定工程造价、严格控制投资的依据。

二、工程变更发生的因素分析

(一)工期安排不科学,前期工作不到位

首先,前期勘察不到位。勘察设计工作粗糙,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的工程量,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

其次,征地拆迁不到位。部分工程由于前期征地拆迁工作不到位,一方面造成已进场施工的断断续续,产生误工或二次进场施工损失;另一方面拆迁受阻往往造成工程无法按原有施工图实施,只能通过调整施工工艺或施工范围来解决问题,造成工程变更的发生。

再次,是施工图的问题。部分工程施工图没有根据现状施工条件设计施工图,甚至在缺乏地质资料情况下擅自设计,导致施工图及其工程量、施工工艺等都与实际施工条件产生明显偏差。还有就是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后,在未完成施工图审查的情况下,因为工期的原因而急于招标和进场施工,实施过程中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发现问题,使招标内容与实际实施工程产生差异。

(二)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调整频繁

首先,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调整比较多,例如市政道路建设中景观工程用材的产地、型号、材质、色泽等调整,都会造成变更的产生。其次,是行业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往往从自身管理角度,对建设单位提出各种与原有设计不符的要求,这也是发生工程量变更的一大因素。

(三)施工过程中专项技术方案审查滞后

部分需要进行专项技术方案评审的工程,如基坑维护方案或其他各类创新、科研施工技术方案,往往在项目进场施工后,再对原本应当提前考虑研究的内容进行评审,导致新确定方案与原招标确定施工工艺和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变更。

三、工程变更管理与控制的途径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对项目建设要通过做足前期工作、优化设计方案、提高变更门槛、强化事后监督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与控制,尽可能减少因不必要的工程变更造成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一)工程前期准备设计阶段

1、做足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的科学性来确定工程的合理工期。做好前期勘察工作,在前期勘察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再进行设计等工作;同时,要及时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2、优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设计单位的选择上,应进行设计方案招标。招标时不要只看重设计费用的高低,而是着眼设计方案的优劣。以便确定有能力、有实力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3、委托力求详尽。确定设计单位后,建设单位需结合中标设计方案制定设计任务委托书。

4、组织设计审核。在设计图纸完成后,还需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图纸审核,在图纸的审核论证时,决策层人员必须参加,对图纸技术上是否达到设计任务委托书的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全面的审核管理工作,以求提高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考虑不周或失误给施工带来变更,造成经济损失。

5、健全预算审查。建立和健全施工图及其预算(工程量清单)审查机制,并在招投标前完成相关审查包括专项技术审查工作。使工程技术方案在开工前保证基本解决,防止由于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或增项,给投标人提供不平衡报价机会。

(二)工程招投标阶段

在招投标时,需进行招标答疑,应就各个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与图纸设计单位进行沟通。以减少答疑人员对图纸的理解与设计人员的设计意图不符,造成进入预算的情况与施工现场实际发生情况不符,而引起工程变更。

(三)工程施工阶段

1、加强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加强图纸会审工作,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仔细阅读图纸,审查设计图纸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或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设计是否合理和优化。

2、完善变更审核。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的审核,在施工阶段变更设计及工程签证必须依据安全、合理、有效,为建设单位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施工进度需要的原则进行。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变更,建设单位会同监理人员应认真按图纸、规范等审查其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复核变更的工程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单位提出的,以增加工程造价换取的为方便施工单位施工为目的,而进行的工程变更。

3、提高变更门槛。控制工程变更很重要的一个办法就是把工程变更的门槛提高,增加变更的成本,切实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四)事后评价阶段

1、配套责罚办法。梳理和细化变更原因责任分类,对应制定各因素导致变更的责罚条款和相应经济处罚指标,将工程建设相关工作责任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2、强化变更审计。工程完工后,审计部门可要求协审单位在结算审计中增加是否存在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工程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查以及变更程序是否到位、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如未按文件规定进行变更,则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3、落实责任追究。对已发生的工程变更要及时分析原因,并追查和落实责任制度,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予以责任追究,并处以一定的经济责罚。

总之,工程变更贯穿于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工程变更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各方的切身利益。对于工程变更的理解、管理、控制和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不断地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的意识,才能有效地控制以至减少变更,达到节约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建筑工程管理论文冯俊良.综述土建项目工程变更费用的造价控制[J].中国科技纵横,2010(17).

[2] 郑锐 . 浅谈工程变更的控制及处理原则 [ J ] . 中国科技财富,2010(16)

[3]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