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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标准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SA8000,劳工标准,影响,应对策略
一、SA8000的由来及涵义
(一)人文贸易主义
近年来人文贸易主义被应用广泛到国际贸易活动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人文贸易主义。人文主义的主要特征是:主张以为人中心,肯定人是生活的创造者和主人;强调人的人性自由和人身自由,反对以神为中心的封建教义;赞扬人的价值和尊严;重视个人的才能和奋斗;提倡理性,反对蒙昧主义。人文主义把人确立为价值原点,认为人在一切事物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是一切事物的衡量尺度。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很不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
自文艺复兴以来,人文主义就成为西方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并深深地体现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之中。然而,主体性的过分膨胀一方面导致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脱节,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工业经济时代中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平衡等。20世纪末,知识经济的出现使智力资源代替自然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知识经济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效统一。由于人既是创造知识的主体,同时又是知识的载体,所以人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面对工业经济的弊端和知识经济的优点应对策略,现代人文主义发生了重大变化,它反对传统的主体主义,关注人的现实生存处境。在现代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范围内形成了人文贸易主义的价值观。人文贸易主义是新的人文主义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一系列活动中,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宗旨,使人类的活动与社会、自然相协调的可持续的贸易发展观:
1、人文贸易主义强调在贸易发展的过程中要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
2、人文贸易主义强调在与贸易发展有关的经济活动中,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削弱另一部分人的发展能力,即注重整个人类社会的协调发展。
3、人文贸易主义强调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应注意协调人们的身心健康免费论文下载。
(二)人文贸易主义的体现――社会责任标准
SA8000即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 是1997年10月份公布的全球第一个有关道德规范国际标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及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所制定的SA8000,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不同规模的公司。是SAI[1]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得公约,制定和建立的第一个以保护劳工权利、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宗旨,以工厂水平管理、专家认证、共同牵涉程序、公开报告为主要架构的社会责任体系,其确立的标准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道德责任标准,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规制企业管理,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最终实现每个工人无论其所处地域都能拥有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通过SA8000认证的企业可以获得认证证书,以表明由其生产或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企业履行了公认的社会责任,在组织运营中也完全遵照了社会公德并切实地保障了劳工的正当权益。可见,SA8000体系宣扬保护人类的基本权益,尤其是劳工的权益。
设在美国纽约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是目前全球唯一一个SA8000国际统一认证机构,它所推出的社会责任标准取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共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主要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保密、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歧视、纪律处分、工时、报酬、管理系统等方面的规定。
目前,SA8000正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德国进口商协会已制定了《社会责任行为准则》,要求德国进口商应按照SA8000标准,对其供应商的社会行为进行审查。据悉美国、法国、意大利等一些传统采购中国轻工业产品的贸易组织也正有意向要求将中国纺织品、玩具、鞋类生产企业通过SA8000认证作为选择供应商的标准。SA8000最终可能与ISO9000和ISO14000一样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
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下,各国在承诺的履行范围内逐步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同时,也开始谋求新的渠道来恢复或补偿由此带来的贸易损失。对发达国家而言,这种贸易损失就是因其关税大幅度降低,配额逐步取消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从激增的优势产业贸易额中获得的额外利益。面对这些损失应对策略,新的贸易壁垒披着“正义”的外衣孕育而生并悄悄蔓延。为避免与发展中国家的正面冲突,他们以保护劳工权益为由,在企业界积极推行SA8000标准和认证体系,绕开各国政府和多边贸易体制,并在实践中使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
二、不同的劳工标准对比
在劳工标准的制定、实施方面有全球影响的有ILO[2]和OECD。ILO是专门负责劳动事务的国际组织。1919年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大大促进了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它的八项“基本劳动公约”3[3]在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提高劳动标准、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OECD没有“基本劳动公约”的概念,它认为只有一小部分劳工标准共同组成了一个人权保护的整体,这些权利也包含在联合国一些文件中,即“核心劳工标准”,包括四项内容:消除剥削性的童工;禁止强迫劳动;反对就业歧视;结社与集体谈判自由[4]。不管是列为八项还是四项,“基本劳工公约”与“核心劳工标准”性质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名称不同而已[5]。由SA8000体系确立的SA8000标准与二者在内容上虽有相似之处,但区别也较明显。
SA8000标准与ILO、OECD劳工标准的比较
劳工标准
SA8000
ILO
OECD
产生
背景
欧美企图将劳工标准与贸易纳入WTO框架失败。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大量涌入,其社会各界要求实行贸易保护主义。
一战结束,国际社会需要重建和平
发达国家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研究和合作的产物。
制订机构
SAI,非政府机构,1997年成立
国际劳工标准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劳工权益 劳工标准 WTO DSB
一、劳工权益保护与WTO
国际劳工组织(ILO)一直致力于各类劳工标准的制定,在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ILO实施劳工标准的主要方法是会员国批准公约,且其自身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劳工标准的有效实施成为新的问题。为此,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开始致力于在地区性和双边层次上增进劳工问题与贸易的联系来推动劳工标准的有效实施,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柬埔寨纺织品配额协议》。
同时,发达国家也不遗余力地将劳工权益保护纳入WTO体制下。虽然首次提出将劳工标准引入WTO中的《哈瓦那》最后没有生效,但此类议题在WTO成立前从未在其主要贸易谈判中消失,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都有提及。直到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各成员方就如何处理劳工标准条款问题意见基本达成一致,重申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承认ILO是有资格规定和处理这些标准的机构,拒绝利用劳工标准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在多哈会议上,WTO成员国强调他们不愿意在WTO体系内处理社会标准问题,并且认为WTO在劳工问题方面应和ILO保持分离。从新加坡会议到多哈会议, WTO本身对劳工问题并不那么积极,它始终认为ILO才是处理这类问题最合适的机构,同时,新加坡部长宣言并未对某些语句的理解达成一致意见,如何为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这很容易产生分歧,所以劳工问题在WTO中的博弈不会就此结束。但这些谈判也不是没有贡献的,历史上WTO系列规则和劳工权益保护的联系主要体现在:1.GATT1994第20条第1款e项允许会员国采取行动禁止监狱劳动生产的产品;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宗旨表明其各项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包括与劳工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3.《反倾销协定》中正常价值认定的一种方法——结构价格中的生产成本包括了对劳工权益进行保护的资本;4.《服务贸易总协定》。
二、劳工权益保护与DSB
虽然WTO并未制定劳工标准或者纳入以劳工权益保护为内容的社会条款,但贸易和劳工权益的广泛互动已使有关劳工权益的贸易争端不止一次地出现在WTO争端解决实体(DSB)的案例中,相关案例包括,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印度诉欧共体普惠制案,在这些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DSB已经被要求解决与劳工权益的相关贸易纠纷,DSB提供有关判决和执行的服务完全具有法律依据:
(一)DSB的管辖权
DSU第7条第2款和第11条都将专家组的管辖权限定于WTO现有协定,从第19条第1款可以看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管辖权在于解释WTO规则并裁定某一措施是否违背协定规则,而不能对以WTO外任何公约或习惯为依据的案件做出裁决,换句话说,纯粹的劳工权益纠纷不能诉诸DSB。即使如此,笔者仍然提请注意,在下面两种情况下,DSB可以裁决有关争端:1.DSB在解释WTO规则时适用了劳工保护的公约或习惯;2.一成员方指称另一成员方劳工保护措施与WTO规则不符。
(二)劳工条约和习惯在DSB中的适用
虽然DSU限制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管辖权,但是却没有限制它们可以适用的法律。现有DSU规定中缺乏适用法律的规定,但DSU第3条第2款中赋予各成员方在DSU下适用协定时可以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有关协定的权利;同时,DSU第13条允许专家组向其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使劳工组织如ILO的建议可能被考虑。另外,在WTO有关规则并不足以清晰时,专家组完全可以利用劳工公约和习惯解释WTO规则,比如《反倾销协定》中的正常价值的计算时,在生产成本中考虑劳工保护的因素。但是,因为劳工公约和国际习惯并不属于WTO的协定,所以在适用它们时不能增加和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WTO体制下解决劳工问题的可行性
纵使WTO对将劳工标准的纳入并不热衷,但实际上DSB出现的有关案例却在不断地向我们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在WTO框架下解决国际劳工问题是大势所趋。以下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际贸易中劳工标准推行的现状
当前国际劳工标准的载体都存在各自的漏洞:1.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这类协定存在内部和外部两种弊端。谈判中,强势一方通常利用他方对市场准入、吸引投资的需求,迫使对方接受相对苛刻的条件;而协定中的一些优惠的贸易安排对第三方国家具有排他性,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影响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完整。2.单边贸易措施。其本身就与WTO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相悖,应该杜绝。3.生产守则。生产守则是一些跨国公司和供应商自愿订立的劳工权利保护标准,这就意味着各公司的标准在内容、实施和监督程度方面会有很大差异,难以统一,第三方认证也屡遭质疑。4.ILO条约。ILO在执行力的欠缺如上文所述,再加上允许成员国有保留条款,这使得ILO对劳工标准的规定更似在道义上,而非政治上,也不带来经济制裁。
(二)WTO体制的优势
首先,WTO作为多边贸易组织,管辖范围广,其职能之一就是提供谈判场所,只要成员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议题均可纳入WTO体制下。
其次,WTO成员众多,一旦将劳工标准纳入WTO下,将赋予其规则性和透明性。这个优势恰好可以解决现下劳工标准推行的非规则化。另外,WTO实行一揽子接受公约,这要比ILO逐个批准接受公约更具有推广性和实际意义。
第三,WTO拥有完善且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的程序、规则和专家,以贸易制裁为后盾使其执行力度强,有利于实现劳工条款的目标。
(三)风险及对策
这种风险源于贸易和劳工制度在性质和体制上的隔阂。一方面,贸易的核心是利益,而劳工制度的宗旨是给予劳工以最基本的保护。另一方面,WTO贸易协议中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均为国家,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劳工制度针对的却是国家和个人的关系。
因此,如果将劳工条款纳入WTO体制下势在必行,那么必须要首先解决这两者的协调问题。
对此,有的学者提出,应修正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明确加入人权的内容。还有的学者认为,在新一轮多边谈判中签订《与贸易有关的人权协定》作为WTO的附件,以求系统地、彻底地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人权类问题上由来已久的分歧,想要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修改或者协商一致地将人权类问题纳入作为WTO附件在目前而言难以实现。
可以作为过渡的协调路径有二:
1.以DSU为后盾,在适用和解释WTO规则时把国际劳工的公约引入WTO框架。前文已有提到,专家组在适用法律时可以适当将人权类因素纳入考虑。
2.参照《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多哈宣言》终止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凌驾于公共健康的怪圈,实现了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健康的利益平衡。我们亦可以借鉴通过这种方式,譬如缔结相关协议来纠正贸易中非正常的低劳工保护水平造成的不公平贸易。
当然,这只是过渡方法,最终劳工权益保护还是要正式纳入WTO框架下才能得到彻底地贯彻和实施。
四、WTO体制下劳工问题的内容
当劳工问题被正式纳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后,如何最大限度地平衡和协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利益,取得贸易与劳工政策的协调是关键。因此WTO需要结合贸易领域的特点以及各成员方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套具有较强操作性、符合WTO各类成员方实际情况的规范。
(一)建立多层次劳工权益内容
事实上,由于来自经济实力、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异,WTO成员方之间实行的劳工标准的确落差很大,发达国家想一夜之间将自己的标准施加到发展中国家身上会给后者带来很大的压力和不合理的成本。目前不宜急躁追求统一的劳工标准来消除差异,应适当保留,按照改善的程度酌情提高标准,旨在将两者标准拉近,直到完全趋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更可以体现在发达国家成员允许其适当的偏离WTO规则,并给予其更优惠的贸易待遇。
国际劳工标准论文范文3
我国在GB39.5.1《标准技术基本术语》中对标准做了如下定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形式,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该定义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1.制定标准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或概念”。虽然制定标准的对象早已从生产、技术领域延伸到经济工作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并不是所有事物或概
念都能够标准化或者能够通过标准的方式进行规范,而是那些比较稳定的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才是标准规范的主要内容。
2.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这就是说,标准的产生不仅是对科学技术成果和实践经验的总结,而且这些成果与经验都要经过分析、比较、选择、综合,反映其客观规律性,这样的“成果”才能作为标准制定的基础。
3.标准在产生过程中要“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这就是说,标准不能凭少数人的主观意志,而应该是与各有关方面协商一致。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能考虑各方面尤其是使用方的利益,才更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实施起来也比较容易。
4.标准的本质特征是“统一”。这就是说,标准是“由标准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的统一规定。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化原理委员会(STACO)一直致力于标准化基本概念的研究,先后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做出了统一规定。1991年,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联合第2号指南——《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1991年第6版),给“标准”做了如下定义:“标准是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性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结果领域内的最佳秩序和效益”。并且该指南进一步说明标准应建立在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综合成果的基础上,并以实现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该定义明确阐述了能够被广泛接受的关于标准的目的、基础、对象、本质和作用等。由于它具有国际权威性和科学性,所以是目前被最为广泛接受和共同遵循的一种理解,尤其是ISO和IEC成员,这种遵循已经成为一种义务。
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层级分,标准可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强制能力分,标准可分为强制标准和建议推荐标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建议推荐标准也具有很大的强制力,尤其当它获得市场垄断地位的时候。按照标准化对象分,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标准发展到今天已经日益系统化、全面化,已经从对产品质量、性能的规定扩展到对产品材料、设计、生产、报废、回收等整个过程的规定,同时,现代标准更多地体现了对环境保护、人类健康、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进行规范,已经演化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规范工具。
二、国际贸易中的标准措施与标准壁垒
标准措施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产品的质量、性能、环保要求、制造过程对劳工权益的保护等等方面利用标准进行规范。标准措施的实施是对国际贸易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但不应视为是对国际贸易造成了必然的阻碍,构成了标准壁垒。这是因为,当标准措施被采用,该标准措施对符合其要求的产品的贸易是有积极作用的,这主要体现在便利市场交易与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方面。
标准壁垒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涵盖了狭义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和蓝色贸易壁垒中的重要内容,是对上述非关税壁垒中的标准部分的归纳和提炼。狭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技术标准是对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非强制性规定,因此由此形成的贸易壁垒应纳入标准壁垒的范围。绿色壁垒是由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组成的,是属于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范畴的一种非关税壁垒。从其主要包括的类型看,绿色壁垒中的国际性区域性国别性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都属于标准壁垒研究的范围。国际贸易和劳工标准问题,一直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争议的焦点之一,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我国面临更为严峻的贸易摩擦高峰期,发达国家正积极搜寻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劳工标准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问题也随之成为热点问题。综上所述,所谓标准壁垒是指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技术标准壁垒、绿色壁垒中的环保标准壁垒、动植物检验检疫标准壁垒、包装与标签标准壁垒以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标志壁垒、企业社会责任和认证标准壁垒。
三、标准措施与标准壁垒的关系
就标准措施与标准壁垒的关系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标准措施都是标准壁垒,两者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标准措施在设计之初都申明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劳工权益不受侵犯、防止欺诈、鼓励提高产品质量等目的,所以标准措施的实施有其合理性,为规范国际贸易、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改善环境等有积极作用。标准措施只有起到了下述作用时才演变为标准壁垒。一是拒绝国外产品的进入,即绝对壁垒;二是提高国外产品的进入成本,从而降低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也可称为相对壁垒。标准壁垒的本质是通过一些看似合理的标准措施的采用,实质上起到了阻碍外国商品进入或削弱外国商品竞争力的作用,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阻碍。
为什么标准措施会演变为标准壁垒呢?尽管WTO强烈反对把上述有益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绿色贸易措施等演变为一种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希望这些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劳工标准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但是在现实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经济水平和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导致在对外贸易中面对形式多样、内容复杂的标准措施时,不能顺利跨越,从而使部分标准措施演变为阻碍我国产品出口的标准壁垒;更重要的方面在于,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和竞争力而采取歧视性的措施,或使国外产品不能享受国民待遇,采用双重标准;或滥用标准,制定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标准,以保护人类生命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劳工权益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导致很多标准措施演变为阻碍贸易的标准壁垒。
值得注意的是,在由关税壁垒为主导的贸易保护向非关税壁垒为主导的贸易保护过程中,发达国家在运用标准壁垒作为贸易保护的新型工具时,其作用也已超出了传统贸易壁垒作用的单一性,不仅保护了本国的产业,而且即使国外产品进入国内,也会因成本增加而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标准壁垒因此逐渐被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广泛采用,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新型杀手锏。
综上所述,标准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对未来产品、未来市场和国家经济利益的竞争。国际市场竞争的现实告诉我们:三流企业卖的是力气,二流企业卖的是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的是标准。很多国家把企业是否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以及其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国际标准作为市场准入和买卖成交的条件。一些国家特别是欧洲规定,没有取得ISO9000和ISO14000认证的企业产品,不得进入其国内市场。国际标准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首要通行证。
参考文献:
[1]吴国新:国际贸易中标准化问题研究.国际商务研究,2007,12
[2]谢国旺:国际贸易中的标准问题解决方略的研究.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7、8
[3]王晓:浅谈新贸易壁垒及其应对措施.经济论坛,2008(14)
国际劳工标准论文范文4
劳动关系专业主要课程
主要课程:主干课程:管理学、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统计学、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学、劳动关系学、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律制度、比较劳动法制(双语)、劳动争议处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国际劳工标准、工会组织与工会学、劳工运动史、劳动心理学、职工民主参与与公司治理。实践教学:本专业结合教学要求注重学生能力培养,组织学生在学习期间参加劳动争议、集体谈判等模拟,并且到相关部门进行认知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等。
劳动关系专业就业前景
劳动关系专业的就业前景还不错,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政府机构、工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岗位,企事业工会;就业服务机构的咨询、辅导、培训人员;劳动执法监察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及劳动司法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企业管理顾问公司、咨询公司、民办非企业机构研究、认证、监察、培训、咨询人员;街道及社区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工作人员。
劳动关系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政府机构、工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岗位,企事业工会;就业服务机构的咨询、辅导、培训人员;劳动执法监察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及劳动司法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企业管理顾问公司、咨询公司、民办非企业机构研究、认证、监察、培训、咨询人员;街道及社区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工作人员。
从事行业:
毕业后主要在新能源、互联网、金融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
1 新能源;
2 互联网/电子商务;
3 金融/投资/证券;
4 教育/培训/院校;
5 贸易/进出口。
从事岗位:
毕业后主要从事人事专员、招聘专员等工作,大致如下:
1 人事专员;
国际劳工标准论文范文5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出口;国际竞争力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内涵
绿色贸易壁垒是一个比较新的贸易保护形式,绿色贸易壁垒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它: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以保护生态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生物资源多样性这些环保为借口,设置和出台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标准和法规,旨在对商品进口采取的准入限制或禁止的措施。绿色贸易壁垒由于其隐蔽性、歧视性、关联性的特点,很多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的优势,往往对发展国家的产品进行绿色贸易检查,这种贸易壁垒有着消极的作用,但是对于发展国家也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不利影响
1.影响双边贸易
由于每个国家在绿色方面的认识及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别,这就会导致很多国家故意提高进口货物的标准,这就会出口国带来很大的麻烦,产生贸易摩擦,情节严重时还会产生相互报复性的关税政策,这不利于贸出口的长久稳定。
2.影响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在绿色标准方面及检查仪器方面都有优先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绿色标准方面都有着非常大的优势,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的技术和环境意识比较强,这些国家可以通过绿色标准,一方面可以导致提高出口商品市场准入的标准,进而限制进口,另一方面通过开展绿色认证体系、绿色关税等政策加大了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的成本。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导致贸易市场的萎缩,削弱了外贸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3.提高出口产品的生产难度
发达国家制定的严苛的进口标准,这主要包括电磁辐射标准、噪音标准、防污标准等,这些标准给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造成了很大的难度,从而间接遏制了出口的增加。同时由于各个国家在制定绿色标准时的不统一,限制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绿色贸易壁垒的有利影响
1.有利于环境标准法规的建立与调整
出口企业受阻发达国家新贸易壁垒,这里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环境标准法规方面的缺陷。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与环境法规不够健全,甚至缺失,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建立一套完善的绿色标准。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很多现有标准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绿色标准,这就是需要发展中国家要不断的调整相关的标准,健全和完善认证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
2.有利于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内在的需求,也是企业所必须追求的一个目标,社会因良好的相互关系和就业机会而获益,企业则由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得益。社会可以为企业提供充足的劳动力,社会又可以为企业的产品提供一个很好的销路。SA8000标准认证过程给企业带来了很多额外的成本,但是这个标准比仅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更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企业通过这个标准可以提高劳工的待遇,形成一个良好的公众形象,从而吸引更多的顾客、员工和投资者,从而获得长期的利益。
3.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
很多发达国家通过绿色技术的提高,对产品出口国的贸易赞成了阻碍的同时,对这些国家不断提高自己产品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对一些对环境有害的产品、企业起到了遏制的作用,引导生产企业进行可持续生产,目前很多国家在关注环境的变化和食品的环保,在选择商品时也是对绿色食品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随着环境意识的不断加强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会对绿色食品的需求量会更多,绿色食品有着非常发的市场,从这个角度绿色标准的提高,出口企业按绿色技术标准生产产品,在短期来看会提高企业的成本,但是从长期来看对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出口企业可以通过扩大销量而获得规模效应。
4.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
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企业自身的驱动,没有企业的参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只能是一句空话,绿色标准的制定和提高,要求企业对自己的产品必须进行更高的要求。目前来看,很多企业的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低、工艺落后、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占据主要地位,而发达国家在很多产品有着很高的附加值,这对发展国家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如果发展中国家企业要想在世界经济中占据一定的位置,必须不断的提高的产品附加值,提高技术水平,调整自身的产业结构。重视环境标准的制定,不断改进企业自身的技术,可能获得比当前的行政手段更为明显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徐扬:新型贸易壁垒及我国的应对措施分析[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2005,(06)
[2]杨惠芳:试论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商业研究,2005,(01)
[3]王粹月:绿色贸易壁垒及其对策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2005,(06)
[4]鲁明: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与对策[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硕士),2007,(04)
国际劳工标准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煤矿事故,企业社会责任建议
我国煤炭产量占全世界煤炭总产量的37%左右,但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煤矿死亡总人数的80%左右,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等先进国家的30——50倍。尽管2009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首次降到1以下,死亡人数也比2008年下降13%(表一),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煤矿安全事故总量仍然过大,其中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煤矿生产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等违法违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一些地方和企业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安全生产培训不见效,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安全生产基础依然十分薄弱,事故隐患依旧大量存在,在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诸多深层次、历史性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引发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煤炭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没有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煤矿企业强调社会责任问题,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落实科学发展观 ,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年份
死亡人数(人)
百万吨死亡率(人/百万吨)
2001
5670
5.07
2002
6995
4.64
2003
6702
3.71
2004
6027
3.08
2005
5986
2.81
2006
4746
2.04
2007
3786
1.485
2008
3092
1.18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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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国煤炭企业所应该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导下,努力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能源保障,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实现国家和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自身的道德水平和思想境界,以正确的价值观投身公益事业,促进社会的和谐统一(图二)。
图二:煤炭企业社会责任图示 二 、我国煤炭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国家创建和谐社会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煤炭企业都能够相对自觉地承担起了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在经济责任方面,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且满足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法律责任方面,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执行情况较好,但有一部分小型煤炭企业存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情况,在国家加大对小煤矿关停并转的改革之下,违法违纪现象有所好转;在道德责任方面,企业的认识水平、承担能力和有效行为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工人工资水平、改善矿工工作环境等。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原因的差异,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责任问题,主要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且国家也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了大力整治,但煤炭企业生产安全问题依然突出,事故不断。有统计数据,2009年中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40%左右,而煤矿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80%,从百万吨死亡率的绝对数上来看,2009年中国是0.89,而美国只有0.03,中国的煤矿工业仍然是世界上高危行业之一。
安全生产的问题由来已久,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有客观自然环境的原因,也有主观思想意识的因素。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炭开采的历史悠久,而其中多以中小煤矿为主,中小煤炭企业片面强调利益,安全生产的意识薄弱,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最近几年,国家加强对煤炭行业的改革,对中小煤矿实行关停并转的方针政策,事故发生数量与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煤炭需求总量过高,要求煤炭工业维持较高产出,是造成煤矿超能力开采,不惜一切代价赶工期的宏观直接原因,超能力开采已经成为全国煤炭工业增加产出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成为我国煤矿各种事故的重要导火索,也是国有大中型煤矿屡发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自然条件的变化也使煤矿安全面临新的危险,我国煤层赋存条件差,瓦斯灾害严重,地下水的防治难度大。这些原因对我国加强对煤矿安全事故的控制带来一定困难。煤矿安全事故另外一方面重要原因就是安全管理的放松,历史欠账多,而后期的投入又严重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氛围不浓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领导不作为,这些统统都给安全事故埋下了重大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多方面的,煤炭企业的经济责任是基础,但不能把经济利益作为衡量企业好坏的唯一标准。从安全生产的方面来看,企业更应该承担的责任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所有煤炭企业都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同时,在企业内部营造出安全生产的企业文化氛围企业社会责任建议,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对安全科技的引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心,担负起作为责任主体的重任,最终实现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资源浪费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能源短缺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现有资源的有效利用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能源的相对短缺。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煤炭资源破坏和浪费较为严重,以煤矿回采率指标来算,我国的煤矿回采率只有大约30%—40%,而西方国家回采率一般在85%以上,不少煤矿因为采掘方式落后、管理跟不上等原因造成大量的煤炭资源浪费。
煤炭的开采和利用本身就存在环境问题,如果存在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环境污染问题将更加严重。如矿井的开采会带来生态的破坏:露天开采导致植被、耕地等遭到破坏;矿井开采导致地表坍塌、地下水资源流失等。而煤炭的燃烧导致大量二氧化碳的排放,造成温室效应等,我国煤炭企业大量存在类似问题。
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刻不容缓。煤炭企业不应该只把煤炭视为主要资源,而要将空气、土地、地下水、周围环境和人力等这些构成环境生态的主要因素都当作重要资源,科学开发,综合利用,让有限的资源创造更大的效益,做到投入相同产出更多,使能源、资源的消耗降到最低,这是煤炭行业的社会使命,更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3、矿工权益问题 在煤矿企业创造巨额利润的同时,却很少有人关注煤矿工人的权益问题,特别是井下工人的权益。煤炭企业的很多矿工是临时合同工。因工作条件的艰苦,很多矿工并未想长期干下去,而有些企业也为了避免较长时间才能表现出来的职业病问题而隔一段时间换一批员工,所以不少随后生病的前矿工因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而利益受到损害。另外煤矿的安全事故极大地威胁到矿工的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着他们的身心健康。员工因受伤、死亡而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生命安全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劳动者又怎么有尊严地劳作。实际上,现在煤矿工人的主力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即农民工,他们不少是迫于生计才从事这种高危职业。尽管工作的危险性极大,他们所拥有的劳动保障却相当不足:很多人在受雇期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谈不上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一旦遇上重大安全事故,往往只能由工人自己和家人默默承受论文格式范文。
矿工权益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问题,就业与职业歧视问题,还有就是工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早有法律规定,只是由于煤矿企业有法不依,政府部门执法监察不力,劳工自身维权的意识不强等原因造成的。因此我们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提升劳工权益保护策略。加强劳工权益保护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形成法制——政府——企业三者联动的保护策略,不断改善矿工权益。
三、增强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 1、从政府角度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首先是完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企业行为的底线,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强化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强制其履行社会责任,如国家已经制定了《劳动法》、《妇女保健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但是由于我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均衡,很难在立法上形成统一详实的细化标准。以今年丰田的“召回门”为例,丰田公司对中美的消费者实行差别对待的很大一个原因就是美国法律对召回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而中国却没有,这就造成了我们只能从道义上去谴责丰田公司,而不能从法律上制裁。我国的《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颁布实施,是我国煤炭工业发展走上法制化轨道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煤炭行业管理体制、煤炭企业经营机制,行业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我国应该启动煤炭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包括煤炭规划、资源管理、煤炭建设、生产经营、煤矿安全、资源综合利用、矿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几大类,以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煤炭法规政策体系的构建,可以从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煤炭行业法规体系不完善的局面,也可以从法律层面上敦促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
其次是依法进行监督,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如果没有好的监管,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肃处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严厉查处违反我国用工、环保等社会责任方面的企业行为,建立良好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还要建立起社会监督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建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以及行业协会、环保组织、工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多元化、全方位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通过国家手段和舆论力量促进煤炭企业切实承担起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最后是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教育,提高其社会责任意识。政府部门首先要基于中国的国情和煤炭行业特点,加快对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的研究工作。其次是将研究成果向煤炭企业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然后是对煤炭企业进行教育和培训,能够在煤炭企业中形成社会责任的文化氛围,把承担社会责任看做是一种自觉的行为。最后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把社会责任落实到企业日常的行为规范中。
2、从企业角度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首先是企业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社会责任观念来对待企业的经营活动。以科学发展的观点,把企业、社会、环境、员工、消费者当成一个有机的利益相关体,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从人本主义精神出发,以人为本,人的价值高于一切,煤炭企业在关注人身安全的同时,兼顾企业的利润、社会环境等其他方面。
其次是建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把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渗透到企业的价值观中,用强大的企业文化影响力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自觉履行。21世纪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但归根结底是企业文化的竞争,企业文化孕育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文化决定核心竞争力的积累方向,所以企业一定要把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观念放在企业文化的层面去体现,牢牢植根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去。只有这样才有为了保证人的价值而进行的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等措施的强力实施。
然后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当今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是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这一旨在“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的社会责任标准,尽管尚未转化为ISO标准,但其影响力与日俱增。我国煤炭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主动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既有助于企业自身更好的完成企业社会责任,又能够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煤炭企业要从长远考虑,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的煤炭及环境资源都是有限的,只有坚持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方略才能为社会的未来奠定长远的发展基础。不断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社会的前进、企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环境的恶化为代价,更不能以剥夺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一次次血的事实告诉我们,煤炭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才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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