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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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范文1

>> 美国残疾人支持性就业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浅议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残疾人就业立法情况概述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问题探析 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研究 我国残疾人就业促进战略 我国残疾人特殊教育立法的完善 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困境与发展策略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社会政策视角下的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分析 我国残疾人支持性就业的现状与出路 我国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政策探究 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国外就业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就业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就业指导对我国的启示 对繁荣发展我国残疾人摄影事业的思考 从“人文奥运”视角对我国残疾人运动的研究 我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18}{21}张家伟:《论我国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24页、第26页。

{19}{20}《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八条,第八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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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范文2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残疾人就业为目标,从残疾人工作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逐步建立起镇、村(居)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我镇残疾人就业工作,为构建和谐井岗创造良好环境。

主要目标

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确保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及家庭就业率达到95%以上。至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拉动全社会的就业。

重点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井岗镇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村(居)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余道友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办。各村(居)也要相应的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中的各成员单位对区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村(居)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与镇政府相关各部门全力配合,保持信息畅通,资源共享,确保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加大宣传力度

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各项关于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文件及政策,认真宣传解答残疾人关心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树立一批创业典型。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基本信息调查工作

各村(居)建立对残疾人进行走访、回访制度,安排专人责任就业跟踪情况摸底工作,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职业技能、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相关信息。对给辖区里的残疾人建立就业档案,对有一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残疾人,要求他们填写求职登记表,对已就业人员填报就业花名册,推荐就业人员填报推荐就业花名册,新增新减就业的人员,填报新增新减花名册,三报表每月定期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对无劳动能力人员,建立无就业能力花名册,并及时更新。

(四)加大残疾人就业示范点建设

各村(居)结合自身特点,以辖区里的菜场、住宅小区的看门值班,环卫保洁等岗位为基础,建立残疾人就业示范点(2—3人以上为就业示范点),优先安排给力所能及的残疾人先行就业,社区自行开发的门面,可提供一至二名残疾人进入自主创业。以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不同载体为依托,相对集中就业,每个社区(村)在一年内基本建成2-3个就业示范点。同时,做好多方协作、沟通工作,以便获取更多的残疾人就业岗位,做好辖区单位岗位挖掘工作,积极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五)整合资源

1、整合就业信息和服务资源。争取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配合,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和平台,并保持信息的畅通和平台的共享,定期创业和就业信息,定期公布创业市场动态信息,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服务。

2、整合各类场所资源。各村(居)在新增创业示范街(点)中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创业空间和经营场所,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范文3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现状;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又称为残保金,是针对于实施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地区,凡是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根据地方的相关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以及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用途的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关乎到残疾人就业权利和生存发展的重大的决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纳入社会保障征缴体系后征收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在管理环节上仍旧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值得重视并予以解决。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现状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困难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了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产生片面的认识,有些领导认为,很多健全的人都下岗离职,就业都难以进行安排了,更别提对于残疾人了。他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缺乏深刻的理解。有的领导认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中要求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种胡乱收费的现象,给企业增加了压力和负担。在我国的各个地区都出现了实际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金额远远低于规定要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金额,这一系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困难的问题都说明了人们对于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没有深刻的认识,有赖于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宣传力度。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不符合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缴入国库,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安排使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要如何设置合理的预算科目,这样大大不利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的进行。在我国还有很多市、县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没有纳入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并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政府批复的预算中,列编了许多如康复经费、其他经费等等的预算科目,这些科目都没有相应的法定依据。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上缺乏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现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侧重于对于资金总量的控制,预算编制缺乏必要的统一性、准确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仅仅只是做大类的安排,仅能做到对于资金总量的控制,不够具体和明确,不利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统筹管理。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上和规定不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进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广大的残疾人的切身的利益,关系到对于残疾人事业的认知的程度。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机构的经费支出过高,存在着变相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有就业前残疾人的培训、中、短期职业培训、资助残疾人接受各种职业教育培训等,残疾人开业贷款或者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单位的奖励,残疾人就业所需要的设备费用,社会保障费用和必要的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但是实际使用中除了上述的规定的费用项目外,还出现一些类似康复经费、其他经费等费用,特别是随着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残疾人的康复活动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康复经费也成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重要的支出,但是这项支出并没有在规定中列明,出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上和规定不符的情况。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财务管理上出现混乱

目前,为了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体系,各级都相继成立了劳动服务社、残疾人服务社等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虽然这给予残疾人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是也导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后续财务管理上出现混乱。如何对这些机构的财务进行管理,规范这些机构彼此之间的财务管理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方式。根据审计机构提供的情况显示,这些劳服机构的经费有一些是独立核算的,有一些是纳入劳动服务所统一进行核算的,从管理模式和计算方式上都不够统一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常常是重视建设,但是对于后续的管理却缺乏有效的措施,没有必要的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的制度,存在着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完善对策

1.加强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修订

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仍然是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虽然各地相应出台相关规定,每个规定都不完全一致,且这个文件有些历史久远,不能与时俱进,不利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当今条件下的规范和管理。因此国家要加强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完善和修订,不断的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全国统一管理,统一进行政策的制定,统一开支的范围,是助残事业发展的需要,能够不断的推动残疾人服务、推动残疾人就业等领域不断的发展,从实质上保障了残疾人的利益。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修订要参考当前创建残疾人工作试点城市的需要,结合当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开支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其使用方法和管理方式,加强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细则的完善以及落实相关的配套措施,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通过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修订来不断推动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增加其康复服务的力度,提供最为完善的社会保障。

2.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其必须采用预算管理体系,可以参照社保资金预算管理的方式,国家政府应当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的方式方法,设置科学、合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的科目,确定一定的预算定额,对于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统一的规范。以制度化的形式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体系,为科学的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报表,为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为增强预算管理的执行力度都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残疾人的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应当参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特点,不断细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项目支出预算,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预算实施的可操作性。尤其在预算执行的时候要对于招待费、会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支出进行严格的控制,避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流失,要显现出预算管理的刚性约束,使得有限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能够最大限度的为残疾人服务。

3.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应当进行统筹的安排,加大对于残疾人就业扶持的力度。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率普遍的偏低,存在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规则上不符的现象。针对于此,应当对残疾人创业和开业贷款上加强扶持力度,创新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可以专门安排一部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结余资金为残疾人创业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改革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级单位统筹的做法,交予国家进行统筹安排,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一定的统筹比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经济较好的沿海地区向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方转移支付,这样既能将对口支援付出实践,能够充分的发挥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保障效益。换言之,这也是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对于经济较为落后地区所做的一种资源补偿。除此之外,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内,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真正落实为残疾人所用,为残疾人融入和参与社会创造出更加良好的条件。

4.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

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非常有必要在完善内部会计制度的同时,进行研究、制定出一套统一、规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强化对于残疾人服务项目的后续的管理。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秩序必须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内部控制、会计核算、资产管理、支出报销等方面以明确的形式确定下来,理清残疾人服务机构之间财务混乱的现象,进一步对于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对于残疾人就业的后续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规范、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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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范文4

我国尚有858多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就业,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而用人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不够明确,歧视残疾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公共部门没有发挥其表率作用,残疾人就业形势仍很严峻。

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这是现代文明社会通行的法律和道德准则,也是“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的核心体现。因此,促进残疾人就业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责任。

立法推动:保障残疾人就业权

立法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最有效的手段。从1920年美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职业康复法》至今,立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护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手段。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如英国《1944年残疾人(就业)法》、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德国《重度残疾人法》、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以及欧盟《就业歧视框架指令》等,都明确禁止在就业、政府服务和公共权力获取方面基于残疾的歧视。

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特别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1982年国际劳工组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都把保障残疾人的就业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予以规定。

我国《宪法》第45条把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予以规定,近年来又出台了一系列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法规,如《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应采取的各种措施,体现了现代文明国家的责任意识,这也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重要方针。

加强干预:提升政府责任意识

由于残疾人就业困难,需要政府加强干预,主要是采取特殊就业政策、鼓励雇主承担社会责任、防止雇主随意解雇残疾人。如美国在2001年的财政年度预算中,批准劳动部新设残疾人政策就业办公室,在2007年还颁布了总统令,将9月作为残疾人就业意识月。在德国、荷兰等国家,残疾人的劳动合同受到法律的自动保护,除非国家机构同意,否则不允许解雇。

我国实行集中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方针,包括机关在内的用人单位都有法定义务。同时,法律还就劳动台同的签订、劳动保护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了政府的干预责任,但解雇保护尚不充分,需要制定明确而严格的程序,以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采取的保障措施。但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介入,无法起到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有作用。《残疾人就业条例》虽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但至今仍未出台,造成地方立法各行其是的现象。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联合国的许多决议中强调:对跨部门、多学科的残疾人事务,不能局限于一个部门,政府应担当领导责任,各部都应对其主管的问题负责,并建立长久设立的、有能力协调各项工作的国家委员会。目前已有87个国家设立了残疾人事务国家协调机构,有些国家以专门法律规定建立由国家首脑任主席,或总统、总理直接领导下的国家委员会、协议会。如美国残疾人委员会,英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等。巴基斯坦则设立了国家委员会,专门制定残疾人就业等福利政策。我国虽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立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有助于形成政府合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还不是一个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实体机构,存在着职能虚化的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经验,将其设为一个实体机构,充分发挥对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监督甚至裁判的功能。

公共部门:发挥表率作用

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责任首当其冲。

《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各缔约国要在公共部门雇用残疾人。就世界范围看,公共机关吸收残疾人就业是一种普遍做法,部分国家甚至对公共机构规定了更大责任。如日本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国家和地方公共机关须达2%;印度规定政府机关和公立机构必须按3%的比例雇用残疾人,而我国只要求不低于1.5%的比例。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必须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但实际上,国家机关在按比例吸收残疾人就业方面不如人意,甚至会有人认为在国家机关安置残疾人就业会损害政府形象。恰恰相反,国家机关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才会真正提升政府形象。

多管齐下:保障残疾人就业权有效实现

经验表明,需要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对残疾人的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如日本从1970年开始建立残疾人职业服务中心,作为公共职业介绍所的专门辅助机构。美国规定,为减轻残疾人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竞争就业的困难,政府有责任制定促进残疾人广泛就业的计划,广泛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多方面就业服务的机构。据我国残疾人就业立法考察组2005年对瑞典的考察,其失业的残疾人占所有失业人员的8%,而用于失业残疾人再就业的资源占国家用于所有失业人员资源的20%。

对我国来说,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政府需要采取多种保障措施,如开展就业援助,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税收优惠、资金奖励、专产专营、优先采购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鼓励个体就业和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等。

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残疾人职业康复,建立了越来越多的职业康复站,不仅解决了残疾人的职业劳动和康复问题,还起到了托养和照料作用,深受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欢迎。以北京为例,全市已有400余家职业劳动康复站,安置了1万多名智力和精神稳定期残疾人。但从整体来看,我国残疾人职业康复站数量较少,无法满足残疾人的职业康复要求。

实行保护性集中就业,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采用的主要方式。如日本规定在一般单位就业确有困难的重残人,由庇护性工场予以安置。我国福利企业集中了大量残疾人就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有很多优惠政策不再存在,部分福利企业难以为继,尤其是随着2007年税收政策的调整,福利企业受到严重影响。以北京为例,2007年税收政策调整之前有福利企业1469家,安置残疾职工17822人,目前只剩下744家,安置残疾职工13031人。福利企业急剧减少,残疾职工被遗弃感强烈,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大。因此,政府应该继续鼓励福利企业的发展。

风雨共担,和谐发展

世界各国在残疾人问题上,大都经历了从实行善意的救济或施舍到将残疾人视为平等权利主体的过程。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把残疾人就业机制纳入到国家反歧视法中,成为一个人权问题。

残疾人就业条例范文5

关键词:残疾人 就业 价值 和谐社会

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更是改善残疾人生存状态、参与社会的唯一途径;是增强残疾人自信心,改善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措施,是实现自身权利和人生价值的关键。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的就业工作,采取一系列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措施,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对残疾人的就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起到了有力的保障,残疾人就业状况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随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诸多变化,残疾人就业工作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那么如何做好新时期残疾人员的就业工作呢?我们不妨先分析一下这些情况和问题。

1 目前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形势十分

严峻,越来越严重地影响了处于就业竞争劣势之中的残疾人就业

1.1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离开土地向二、三产业转移,进城务工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大量的农民转移加剧了城镇就业矛盾的突出,使失业的人数剧增。

1.2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水平的日益提高,每年有大量的大中专毕业生涌向社会,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对那些仅仅受过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员来说冲击也是相当巨大的

1.3我国近年经济发展的情况表明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经济增长拉动并不明显而相对呈现优势的高科技产业又不会吸纳很多的劳动力,第三产业的发展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前几年随着产业升级和国企改革深化,大批的工业企业在岗职工数量明显较前期减少,大量的失业人员处于待就业状态,就业难使本身就处于弱势的残疾人就业竞争处境更加困难

1.4残疾人本身数量不断增多我国目前尚有800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这必将加剧这一弱势群体的自身竞争。

2 残疾人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残疾人整体素质、就业能力与社会劳动力需求矛盾日益突出,因为残疾人自身、家庭、社会等各种原因,我国目前残疾人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发展很不均衡,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有关数字表明高中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只占5%,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岗位需要知识型人才,这些新兴的岗位如微机操作、会计、文秘等很多可供残疾人就业,但由于处于就业年龄阶段的残疾人劳动准备性条件严重不足导致了现阶段残疾人就业岗位大多还停留在一个较低层次的水平。若把文化、技能素质很低的身体残疾的人推到企业单位必将是他们遭到歧视和冷遇。

3 残疾人就业社会环境亟需改善

残疾人处于就业竞争的弱势地位,不仅需要公正的对待,更需要社会环境的特殊保护。现实生活中,残疾人常常处于不利的社会环境中,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了严重的障碍性环境,限制残疾人平等参与就业竞争,是有关法律、政策难以落实,使得残疾人就业工作难以开展。

福利企业是国家和社会兴办的以集中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残疾人安置的重要形式,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就是为了安置残疾人,在计划经济时期福利企业在解决残疾人就业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福利企业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完全将对残疾人的劳动创造异化为对残疾人的施舍,是一种典型的歧视。

总之,之所以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歧视,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竞争使社会和一些企业没有形成对残疾人就业的科学认识,对保障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认识不明确,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中人道主义思想和尊重人权观念的淡漠,缺乏人权保障意识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观念。而且这种歧视只是造成残疾人劣势地位的一个主要原因却不是唯一原因。

如何促进新时期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权利?

(1)在全社会营造“助残、扶残”的良好氛围,形成关心、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

各级政府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在全社会树立现代文明社会主义社会的助残观和残疾人就业劳动观,多树立典型的残疾人自强形象和助残典型,消除歧视残疾人的社会现象,破除几千年“残废人”的封建思想观念。加强各种形式的助残活动,为残疾人就业创造一个充满关爱的人文环境。

(2)健全残疾人就业培训机制,综合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

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在提高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基础上,全面提高残疾人劳动就业能力素质,建立教育培训和就业相结合的机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创造消除性条件,残联、劳动、教育部门和社会各培训点应根据残疾人的特点状况,市场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多方位、多领域、实用性强,见效快的技能培训。根据各类残疾人的特点。因材施教,进行就业培训,让他们有就业的能力,应该是帮助残疾人最好的办法。对残疾人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要给予专门规定,要强调由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专门开设针对特殊困难就业群体的职业培训项目,并制订长期培训计划。政府要利用好残疾人保障金和再就业资金为残疾人购买公益岗位,增设培训项目,扩大培训面,努力使有培训要求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都能接受免费培训。劳动部门要专门开办一些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建立残疾人职业介绍所等专门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岗位,要全面建立职业指导制度,帮助残疾人员实现再就业和创业指导,政府应扩大对个体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扶持力度,制定好残疾人创业和个体经营的减免政策。

残疾人就业条例范文6

第二条扶持对象及条件

1.具有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2.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经营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年以上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租金完税单),并确实有效开展经营活动的;

3.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与新招用的残疾人至少应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并在岗工作,薪金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条扶持标准

1.对以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视其设备投资规模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设备(实物)补贴;

2.对租赁房屋场地的,补贴期限为二年,第一年给予50%、第二年给予30%的房屋场地租金补贴,但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社负责安排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营销扶持资金;

4.对残疾人自办企业,且吸纳户籍为的残疾人就业,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企业5000元的奖励资金,但本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对辖内的企业(不含福利企业),经过残疾人就业年审确认达到安置比例的,对超出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名残疾人(户籍为)就业,每年给予企业5000元的奖励资金,但本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6.以上扶持补贴资金(房屋场地租金补贴除外)当年结算,以实物扶持的按价计入扶持资金总数。

第四条残疾人申请扶持资金所需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企业办理申请扶持(奖励)资金,应到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街道残联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上报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2.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证明、在社从事个体经营和便民服务的证明;

4.出具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5.申请房屋场地租金补贴的,要出具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房屋场地票据以及完税证明;

6.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应出具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相关材料;

7、其他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审批程序

1.街道接到残疾人的扶持申请,应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社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内无任何异议的,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在《市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后报残联审批;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补贴(奖励)的申请,应对其申请条件进行严格核查,并在《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奖励)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报残联审批。

第六条已批准享受扶持及奖励政策的残疾人或企业,应持本人或企业的相关证明,到残联或街道申领扶持(奖励)资金或实物,并在《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七条本办法中各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八条各级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使用扶持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扶持范围、提高扶持标准、滥发扶持资金或实物。财政局和残联要健全扶持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的监督。监察局和审计局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追踪问效。对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要立即追回资金,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