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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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文1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对现行代扣代缴制度的有效补充和完善,是未来税制改革的基础。然而,这一崭新的法律规定也是对个人所得税管理提出的一道难题,是对税务干部管理能力和税务机关征收能力的一个真实考验,是对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一次严峻挑战,由此也引发了我们对个人所得税管理乃至整个税务管理模式的深入思考。

一、自行纳税申报的经验总结:信息化开启了税务管理的新时代

个人所得税是涉众群体最大的一个税种,北京直接面向的纳税个人有400万人,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有26万人。完成自行申报工作,仅仅依靠手工劳动是难以实现的,最优的方式和途径就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而信息化恰恰是北京市地税局管理的优势所在。以信息化统领、覆盖、支撑税务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是北京市地税局长期遵循的工作思路。北京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从*年至今,先后推出了个人所得税管理一期、二期、三期信息系统,每一步均实现了率先全国、保持领先。

*年10月,北京首次推出了重点纳税人管理信息系统(个税一期),实现了为重点纳税人建立电子档案。

*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个税二期)上线运行,实现了每月约400万有税纳税人的网上申报。

*年1月1日,以个税三期系统为依托,面向所有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全面实现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信息化建设的三大步,真正实现了个人所得税管理质的飞跃和历史性突破,为实现北京市地税局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信息化应用的一个显著成果,就是全面实现了完税证明的批量打印开具。在以前,为几百万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每人提供一份完税证明,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现在这一任务已经成功实现。*年,北京市共有332万名纳税人收到了地税局批量打印的年度完税证明。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领域信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作为个人信用的一种凭证,我们也充分满足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随时为提出要求的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受到了来自全社会纳税人的广泛赞誉,税务机关的满意度得以提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公信力极大提高,纳税人的信赖感显著增强。

信息化应用的另一个显著成果,就是全面推进了自行申报工作的开展。为完成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我们充分利用了信息化的优势和力量。依据个人所得税三期系统提供的数据,确定了北京市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数为26万人,通过整理分析系统中的每个纳税人明细申报数据,锁定了自行申报对象,增强了申报工作开展的针对性。我们在已经形成的信息化成果的基础上,开发了个人自行申报软件及集中申报软件,纳税人足不出户、轻轻点击鼠标即能完成自行申报全过程,既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又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真正实现了税收征收成本和缴纳成本的同步降低。目前,北京市的自行纳税申报基本全部实现网上申报,实践证明,信息化工作是全部税收工作的基础,基础工作必须先行,抓住了信息化工作,就抓住了各项税收工作的主动权。

二、自行纳税申报的深入思考:税务管理水平的全面带动与提升

在推动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北京市地税局的视野并没有局限在申报工作本身,而是将其作为一个部分与整体地税管理工作相结合,开阔的思路、深入的思考引发我们得到一个结论:自行纳税申报将会带动税务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文2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背景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设备的投资额金额的确定就影响税额抵免的额度,因此如何确定设备的投资额就成了问题的关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改革,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256号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的核心内容

通知明确了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消除了实务中的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本刊建议

纳税人须注意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企业因自身原因,可允许抵扣的专用设备,未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区别不能抵扣情形的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如果企业购入的专用设备用于上述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价税合计金额作为投资额。除此以外,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投资额不应包含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政策背景

2009年届家税务总局实施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一年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1日下发《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以下简称“290号文”)就《办法》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

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含义

290号文指出,《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明确了居民身份证明格式

290号文指出,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由纳税人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包括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以下列方式之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一)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的要求填写的相关内容;

(二)单独出具的专用证明。

我们对比发现,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中的身份证明内容是一致的。

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免于提交资料的限制

非居民按《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免于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即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免于提交的资料,即审批申请时提交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和备案时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非居民需要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的,应分别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备案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办法》将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优惠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属于审批类的有: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属于备案类的有: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四)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290号文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于申报相关纳税义务之前进行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的,在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时,第20栏“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和第21栏“减免税额”暂按合同约定数或预计数填写;待按国内法规定申报该已备案的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略),报告已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实际执行情况。

《办法》第十三条针对第十一条规定的采用扣缴形式的备案类所得,不包括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且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审批类的所得。

290号文强调指出,扣缴义务人在执行需要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时,无论纳税人是否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均应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纳税人拒绝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

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等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非居民发生的纳税义务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在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交应该填报、提交的资料,由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报告的附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90号文明确了纳税人拒绝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明确了工作时限的含义

《办法》规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90号文明确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时限”是指《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即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上报情况的各级税务机关均应自收到上报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直接或逐级通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完成再上报程序。

修订了《办法》附表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及代号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注意,根据290号文的规定,《办法》附件1、附件2和附件5的填表说明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及代号统一修改为:营业利润-7;股息-10;利息-11;特许权使用费-12;财产收益-13;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4;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5;艺术家或运动员所得-17;退休金-18;支付给学生的教育或培训经费-20,其他所得-21。

修改后的表样限于篇幅,此处省略,读者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chinatax.省略)下载查阅。

其他注意的主要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1381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通过相互协商形成的有关执行税收安排的协议做出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该两项规定与《办法》有不同的应按该两项规定执行。

2、《办法》附件2第26栏中“主管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修改为“接受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接受税务机关”指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接受非居民审批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办法》附件3第15至21栏中“最近一年”指申请人取得所得前的一年。

3、《办法》附件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和附件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分别由本通知所附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3,略)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4,略)替代。

4、请各地将本地区执行税收协定的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填报有关汇总表,并于次年三月底前报税务总局。由该规定推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截止日应不晚于次年三月中旬,具体时限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国税函[20101266号;2010年6月2日)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问题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2.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解答: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尽管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会计估计差错。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只有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编报前期报表时已经或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会计估计,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其他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3.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2010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完税凭证)开具及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完税凭证开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告知其纳税情况,是贯彻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更是进一步推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以强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契机,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满足纳税人税收知情权的诉求。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工作目标:按照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保证税务机关能归集和掌握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具体要求是:

(一)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二)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如下:

1.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附后(见附件1;完税证明开具示例见附件2与附件3)。《完税证明》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严格管理。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统一按此格式开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规定的证明样式停止使用。

2.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3.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纳税人发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方式。

(三)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同时,要做好本地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不能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四)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前款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各地应自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如下事项(不限于):

(一)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二)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

(三)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

四、协同配合做好完税凭证开具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税发[2005]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各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所得税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全面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推进为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基础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协助做好完税证明开具的具体工作,研究完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纳税人知晓获取完税证明和纳税信息的渠道。征管科技部门和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要配合加快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大自然人数据库归集数据工作力度,提高数据质量,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国税发[2010163号;2010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同期资料管理,了解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抽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本省同期资料抽查工作,抽查覆盖2008和2009两个纳税年度,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关联申报数据,分年度统计本省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严格按照统计抽样方法抽取测试样本(每个年度抽取样本数量应不低于总体的10%),并组织检查样本企业同期资料准备情况。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同期资料抽查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另行部署。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文3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Bunus”为你整理了这篇市民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先进事迹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2020年以来,市民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在涉税办理环节积极优化配置、整合资源,以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通过“小提醒、小投入、小整合”的“三小”实践,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利、规范、高效的服务。

“小提醒”减少“烦心事”

新办企业在办理初期不熟悉业务,经常会出现办理完营业执照后不知道下一步要干什么的情况。针对这样的情况,税务窗口专门发放了《纳税人开业后续涉税事项温馨提示》《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事项告知书》,明确纳税人最需要了解的19条内容;在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时,发放纸质涉税事项提示资料,提前告知涉税业务和所需材料,做到心里有底;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手服务,打破业务壁垒,实现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为企业设立再提速,真正将“最多跑一次”落实到位。

“小投入”带来“真便利”

去年8月27日下午,王女士来到市民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工作人员告知她平均工资超过5000元,必须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当时已近下班时间,王女士焦急万分,税务窗口首席代表张娜见状,主动上前询问,引导王女士来到自助办税机前,仅用3分钟就成功开具完税证明。“你们的自助机帮了我大忙,不用上单位请假了。”王女士喜悦的说。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部门在市民服务中心设置了1台自助办税终端,已开通了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社保信息的查询、打印等功能。目前,这台自助机已为数百名纳税人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

“小整合”赢得“百姓乐”

以前,市民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需要填写三个表,既麻烦又复杂。为简化工作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市税务局与市不动产登记局进行大胆尝试和改进,将跨部门的《办理涉税事项授权委托书》《承诺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进行“三表合一”,将填写项目由原来的10项37条,减少到7项27条内容,7条手写内容修改为勾选签字。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文4

一、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发生股权变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之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及时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20%税率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同时,国税函[2009]285号还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例: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现行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暂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则刘先生的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

2500000×0.5‰=125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当然,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不得以不知道为由不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对不知道的涉税情况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另外还应注意,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关特殊问题的处理政策

1.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全体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原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例:某公司共有甲、乙两股东,他们的出资比例为7:3。2009年6月30日,原股东甲、乙以15100万元转让全部资产给新股东丙、丁。为便于管理,甲、乙、丙、丁同意该公司2009年6月30日前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300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追收处理;2009年6月30日前流动负债(12000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负责清还。2009年6月30日后A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原股东甲、乙无关,所有者权益400万元。原股东甲、乙该如何计算缴纳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现行政策下转让方仅涉及印花税15100×0.5‰=7.55万元忽略不计,假设原股东甲、乙已收回所有债权并清偿所有债务)。

按照国税函[2007]244号文明确的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原股东甲、乙应纳税额:一是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原股东甲、乙进行分配。甲应纳税额=(15100-12000+300-400)×70%×20%=420(万元);乙应纳税额=(15100-12000+300-400)×30%×20%=180(万元)。二是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甲应纳税额=(15100×70%+300×70%-12000×70%-400×70%)×20%=420(万元)。乙应纳税额=(15100×30%+300×30%-12000×30%-400×30%)×20%=180(万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虽然国税函[2007]244号文对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定了两种计算方法,但它们最终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相同的。此处应注意,《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实际取得的所得)。所以,不论是依照国税函[2007]244号文中哪一个公式计算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的“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或“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和“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或“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均应指原股东清收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实际数额,而并非协议约定时间的账面数额。新晨

2.转让股权取得违约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文5

关键词: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直接在个人的收入所得中扣除的,造成个人收入的直接减少。因此个人的思想就是能少缴纳不多缴纳,能不缴纳就不缴纳,造成纳税意识淡薄、不主动纳税的现象。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法知识了解的不够多,认识不够深刻。在个人收入未达起征点时,对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理解的缺失不会影响到个人,但是随着事业单位收入来源的多样化,越来越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开始高于起征点,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还停留在浅薄的阶段,没有丰富相关知识。当相关的税务部门要求事业单位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代扣代缴时,工作人员认为,虽然工作人员的个人收入已经达到了起征点,但与社会上的高收入群体相比还是过低,从工作性质的角度来说,缴纳个人所得税使得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就会有逃税避税的想法产生。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来源多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岗位工资等。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断变化,事业单位员工的收入来源和收入渠道也变得更加多样。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个人的收入除了来自单位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外,还有来自其他单位的收入,来自单位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体现在工资表上面,但来自其他单位的收入却无法体现,在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计算个人的收入总额时就很有可能不准确。假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事了其他的兼职工作或者经济活动等,取得了劳务收入、研究收益、金融交易收益等方面的收入,这些报酬是没有办法进行准确、具体的核算的。对于事业单位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事业单位缺少必要的监控手段,税务机关也无法进行准确的关于员工收入总额的详细信息。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的发放手段主要包括如下几种:一、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核算,由银行直接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支付给他们;二、上一级主管部门直接对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自行核算奖金和补贴,同时负责发放;三、对于其他单位,并未由核算中心统一进行工资薪金的核算,由自身的事业单位进行自收自支的工资薪金核算制度。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来源的多种多样,以及各单位收入发放方式的不同,使得事业单位无法准确核算个人的准确收入金额。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体系不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人数比其他税种的缴纳人数多,因为征收条目复杂,征收方式繁琐等原因,都加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难度。目前,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在代扣代缴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多种原因的影响,导致代扣代缴的质量不高。代扣代缴是为了从收入的来源处就直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际代扣代缴的时候由于会计核算时无法准确掌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种收入渠道,导致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在实际生活中,虽然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线上支付系统越来越完善,但现金交易依然还是主流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就对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补贴等薪金以外的收入都尽量使用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发放,甚至以保护单位隐私为借口,少报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工作人员的真实收入,进行不合理的节税行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理解不够深入,内心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有抵触心理,甚至采用拆分收入等方式有意的逃税、避税。

(四)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管力度低

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监管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对内部控制和监督工作不重视,监管手段不完善,监督力度小。有些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监督人员是会计人员兼任的,相当于监管人和被监管人的同一人,这样根本达不到监管的效果。这些都造成了事业单位的监管机制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二、优化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方式的主要对策

(一)加大对税法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

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的抵触心理主要是来源于对个人所得税了解的太少。所以,为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要加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对税法的宣传,使其能够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业务,依法纳税。为了让事业单位的领导起好带头作用,首先要在领导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讲解和普及工作,使其能够带动各单位的工作人员的配合,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工作。合理利用电视、报纸以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型宣传方式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进行普及,召开相关会议,对缴纳情况优良的人员进行表扬,主动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员工开具完税证明,使工作人员能够明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为建设社会作出的贡献,服务的是公共事业。对事业单位进行代扣代缴工作的会计和财务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来源、不同来源的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如何计算的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主要目的是让代扣代缴工作人员能够掌握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基本知识和计算方式,及时了解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措施,保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二)正确选择税收核算模式

应对个人所得税多样化的征收方式,应该将具有劳务报酬性质的收入所得都合并为综合劳务报酬所得运用超额累进的方式来进行核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体现公平的缴税原则,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缴纳工作的监管。对偶然所得,以及金融方面的收益进行分类征收,在一定幅度上进行比例征收。对于收入属于不同的应税劳务所得的纳税人,应合并计算应缴纳的税额,避免重复征税。

(三)健全税收监督工作体系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监督机制是保证税收有效性的重要部分,为了保证税收的效率,要从一下几个方面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监管工作:一、对现有的税收监管制度进行修缮,制定科学的监管手段,解决监管人员和会计人员为相同人员的问题,设立独立的岗位和人员对代扣代缴工作进行监管;二、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全范围的监督工作,保证财政局和税务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监督;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使公民能够自愿的公开个人的收入情况,保证社会监督对事业单位税收的公正透明。

三、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工作的会计处理方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了按月发放的工资以外还有各种奖金和补贴等,奖金与补贴等在集中发放的时候,每个人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差异却很大,要根据职工的实际收入和发放次数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使工作人员能够减轻心理负担,专注于自身的工作。虽然将工作人员的收入所得分开发放能降低工作人员的实际税负,但发放次数过多会增加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压力,加重工作负担给单位的管理带来困难,因此,要选择合理的发放次数,使员工的税负降到最低,同时财务人员还不会有太大的工作负担。

四、总结

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工作能否顺利主要取决于纳税人能否清楚认识到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在合法合理纳税的同时,还要使员工的收入能够最高,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代扣代缴方式,才能够更好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工作。

参考文献:

[1]夏春仁.工会事业单位发放职工工资及扣个税处理办法之比较[J].中国工会财会,2014(7).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文6

Peter 投资达人 某创意工作室总监

创意行业出身的Peter将他的特例独行发挥到投资理财当中。Peter最大的优势是拥有一份稳定而殷实的收入,同时在熊市来临前果断卖出,着实收获了不少。“而当年初次接触投资,我差一点掉进陷阱中,否则我至今也出不来。”原来,在2006年,Peter看中了朋友手中的一套二手房。当时房地产市场正是火热的时候,Peter手中又有一定的闲置资金。他计划将朋友的二手房买下做升值投资准备。在商定后,定价100万。但是由于朋友的房子不是家庭唯一房产。且使用时间不足5年,此时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于是二人商量采取“假赠与”的方式,逃避税收。“当时计算,可以便宜50000元,相当于一开始就有5%的收益。”但是Peter总是不放心。在交易前找了一位税务行业的朋友聊过才发现,原来“假赠与”背后危机重重。

个人购买不足5年房产所交税款:全额营业税、印花税和契税。

接受赠与不足5年房产所交税款:契税,

无论是税种和具体数据上看,“假赠与”都为Peter节省了不少开支。但是,做为以升值投资为目的Peter来说,有4个麻烦等着他。

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房子,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新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起算。我国不足5年的个人住房对外销售时将要缴纳全额的营业税。在5年期限未满时,如果遇到房产市场价格上涨到Peter的心理价位卖出,他就必需选择是高成本卖出还是等待5年期满后的下一波价格上涨。

再次转让受赠房产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去受赠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若用购买方式,就可以在转让时扣除整个“房屋原值”。

无偿受赠时,Pete需要缴纳全额契税,而不能享受“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无偿受赠实则比直接购买缴纳了更多的税金。

如果受赠人因为收取经济利益而提供虚假资料申办无偿赠与,没有缴纳规定营业税的,将面临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罚。

这样统筹下来,Pete若是贪图便宜买了下来,就是为自己买了一个大麻烦。错失市场良机不说,还有受到处罚的危险。“我的‘清白’可不能毁在一套房子上。”peter最终放弃了那套房子。最终,他将资金投入了证券市场。

从今天看,虽然没有在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发展中获得收益。但是谨慎的证券投资收益也颇为丰富。“现在,我又开始关注房地产市场了。”Peter表示,虽然整个市场仍处于很多不确定性中,但他看好长期市场。“而对于近几年火热的收藏,也应该是时候考虑去发掘优质资源了。”

Tips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分两种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拍卖个人文字作品手稿或复印件所取得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去800元(收入额在4000元以下),或20%(收入额在4000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拍卖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以及相应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受薪酬激励

Alice 职场精英 某公司控股员工

一番职场博弈,Alice终于从实习生变成了这家公司的控股员工。对于一个外地女生来说,这并不简单。在2008年末。公司对Alice的薪酬做了进一步的提升,新一年里。她的工资与分红合计102400元。作为公司,有义务为员工薪酬做出更好的税务筹划。

在第一个方案中,Alice的每月工资为5200元,当年分红40000元。具体应缴费用如下:

全年应缴工资个人所得税:[(5200-2000)X15%-125]×12=4260元

分红应缴所得税:40000×20%=8000元

合计:12260元

而在加入绩效考核的方案后的薪酬方案中,情况就大不一样。新方案中,Alice可以得到年终奖24000元,每月工资4600元,年中分红23200元。以此计算:

全年应缴工资个人所得税:[(4600-2000)×15%-125]×12=3180元

年终奖应纳税:0元

分红应纳税:23200×20=4640元

合计:7820元

两方案对比,加入绩效考核的薪酬机会为员工节省了4440元,相当于Alice一个月的税前工资。对于需要在北京独立承担房租的Alice来说,这些节省出来的现金变得更有意义。而对于企业来说。即可以综合大局,用绩效考核的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又维护了核心员工的利益,可谓两全齐美。

Tip5 A 年终奖金纳税规则:

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2005年1月1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新办法计算,即,奖金额除以12,以其商数对照个人听得税率进行计算,所得即该奖金应缴数目。

B 年底分红纳税规则: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券、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听得,以每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即,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C 12万以人群

自2007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将自行申报纳税。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的新老板生活

阿鹏 创业新贵 2009年着手与朋友一同创立某科技公司

经过十年的奋斗,阿鹏已经摆脱了“无产阶级”的名号。在创业潮再度袭来的2009年,他决定不再旁观,着手与朋友一起创业。他决定将自己原价值500万的房产作为创业投资。然而不同的创业合作模式会带来不同的费用。

做为租赁投资,阿鹏需要上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若以每年租金50万计算。

房产税:50×120%-6万元

其他税种:50×5%×(1+7%+3%)=2.75万元

应承担税费合计:8.75万元

若以直接投资方式形式,该房产在享受

30%的月扣除后仅需缴纳房产税:

500×(1-30%)×12%=4.2万元,

相比之下,两种方案相差资金455万元。这对于刚刚起步的公司来说,并不是一笔小的资金。但究竟要选择哪一种就需要在税务筹划中综会考虑。若采用租赁的方式,个人需要额外缴纳房产税、财产租赁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表面上税赋增加但实际减少,,企业支付租金可以计入成本,从另一个角度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同时房屋的维修、装潢费用同样可以计入企业成本,纳税人可以通过这些费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

一般情况下,同样是以12%作为房产税税率。租赁的方式可以计入企业成本。更多的时候选择租赁投资的方式更为明智。“企业发展的基础问题基本解决,我可以放心的去奋斗了。虽然市场前景并不明朗,但我相信创业可以穿越市场周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