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实施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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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实施方案

项目投资实施方案范文1

【关键词】 项目 融资 问题 对策

0 引言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在项目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主要探讨、分析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存在的问题和相应对策。

1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缺乏专项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没有专项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BT项目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给BT模式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

1.2 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缺乏招商指导性文本

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有专项的标准文本,但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没有相应的指导性文本,各地政府只能因地制宜实施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基本上一个项目制订一个招商方案,而很难制订适用于当地各项BT融资项目通用的招商方案,造成审定BT招商方案的周期较长。

1.3 对投资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存在意见分岐

目前,对投资人主体资格的确定通常有如下三种不同的意见:1)投资人既需要有资金实力又需要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包括组成联合体);2)投资人需要有资金实力而不需要有施工资质企业法人(但施工需要另行公开招标);3)投资人只需要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上述三种意见往往争论不休甚至难以统一。

1.4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后,投资人是否还需要施工二次招标

目前,我国现行招标、招商方面的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招商后施工二次招标并没有强制要求。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此问题仍然争论不休,未形成统一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招商公告可以要求具备施工资质的投资人参加招商竞投,由于投资人已具备施工资质就不需要施工二次招标;另一种意见认为招商后无论投资人是否具备施工资质均应在招商后施工二次招标,否则就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或地方招标相关规章。

1.5 资金回报

资金回报确定高了,将会增加项目投资工程造价;资金回报确定低了,将影响投资人投资积极性并造成BT融资建设项目招商失败;资金回报是招商人和投资人共同关注的焦点。

1.6 回购资金担保

投资人在参加BT融资建设项目竞投前,需要考察招商人信誉、财务状况和建设项目偿还投资资金来源,更要考察建设项目投资回购资金担保方式和担保效力,以确保投资资金能及时回购。没有回购资金担保或担保无力的BT融资建设项目将不被投资人接受而致项目招商不会成功。因此,回购资金担保是BT融资建设项目招商的必要条件,如何确定项目回购资金担保方式是BT融资建设项目招商至关重要的问题。

2 探讨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及工作实践

2.1 深入研究国家有关BT融资建设的相关法规,为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提供法律依据

BT融资建设招商人应依据法规,大胆探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BT融资建设方案;只要不违背国家法规,应允许进行大胆实践、总结;不应以个别项目出现问题而禁止BT融资建设。

在实践中,BT模式招标原则上宜采用公开招商和竞争性谈判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投资人。例如,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龙顺家园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BT建设工程项目采用通过公开招商方式,该项目《招商公告》同时在《四川日报》、《四川建设网》(http://.cn)、《四川招商政务网》(http://)进行公开。

2.2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参考文本,以规范BT融资建设招商行为

由于我国在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没有相应的指导性文本,各地只能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单项工程的招商文件,而且每个项目蝗招商条件均不相同,特别是对招商文件的主要条款基本上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反复讨论、会审,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2.3 探讨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对投资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目前,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对投资人主体资格要求主要有如下三种类型:1)投资人既需要有资金实力又需要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包括组成联合体);2)投资人需要有资金实力而不需要有施工资质企业法人(但施工需要另行公开招标);3)投资人只需要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下面以一个案列说明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已实施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对投资人主体资格要求问题,案例: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龙顺家园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BT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20万m2,工程费用投资约3.2亿元,建设工期720天;该项目具有建设规模大、专业性较强、工期紧的特点。因此,该项目投资人主体资格要求具有资金实力和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法人,不接受无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加竞投,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按时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

2.4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后,投资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施工二次招标

结合我国BT融资建设项目实践,通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施工二次招标。如果在招商公告已明确要求具备施工资质条件的投资人参加招商竞投时,可由投资人直接施工而不需要施工二次招标。如果在招商公告无明确要求具备施工资质条件的投资人参加招商竞投时,可视下列情况决定需要或不需要施工二次招标:若投资人的施工资质条件满足项目施工资质要求时,可由投资人直接施工而不需要施工二次招标;若投资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条件不能满足项目施工资质要求时,可由投资人组织项目施工二次招标。

2.5 合理确定资金回报

通常来说,如果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项目专业性强、工程复杂、项目回购资金周期短、项目回购资金前期比例高、当地资金平均融资成本高、国家宏观调控严格和融资市场环境差时,由于项目需要投资人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充足的流动资金、较强的融资能力和较强的抵抗经济风险能力,因此此类项目资金回报应适当提高。反之,项目资金回报应适当降低。

2.6 合理确定回购资金担保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已限止国有土地质押,但可以采用指定地块土地出让地方收益部分作为回购资金担保。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已实施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回购资金担保案例如下: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龙顺家园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BT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20万m2,工程费用投资约3.2亿元,建设工期720天;该项目具有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特点。该项目回购资金担保采用财政支付承诺和指定地块土地出让地方收益担保组合方式。

3 结束语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对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成败和项目管理风险控制起关键作用。招商人应通过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实践进行总结、提高,不断探索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的新方案,以满足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张树森.BT投融资建设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5

[2]王守清,柯永建.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FI和PPP).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7

[3]王铁军,黄恒学.中国地方政府融资22种模式成功案例.中央金融出版社,2008.8

项目投资实施方案范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工作,规范管理程序,明确建设要求,落实责任主体,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农村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的、以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完善机制、管建并重、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能源管理体系,推动项目建设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和自我发展模式,确保示范县建设取得实效。

第四条 示范县建设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分级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审查,以及示范县建设的监管和竣工验收。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与竣工验收。

第二章 规划及实施方案

第五条 示范县须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规划,明确技术路线、项目布局和管理要求。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须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主体。实施方案要在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六条 示范县建设规划编制要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自然条件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等,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农村能源发展模式,确定农村能源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七条 示范县建设规划要全面分析全县各乡村的实际情况,包括乡村分布、人口数量、用能状况等,提出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技术方案和项目布局,包括采用大中型沼气、集中式生物质气化、生物质成型燃料、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发电、小水电、小风电等技术解决农村用能问题的村户数和消费量,并汇总形成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

第八条 示范县规划要提出示范县建设管理体制和项目建设运营模式,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负责、市场运作、多方支持”的要求,提出专业化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要求和相应措施,鼓励县域内同类项目由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形成规模效益,提高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 示范县实施方案的制定要本着“资源充足、资金落实、技术可行、条件成熟”的原则,选择经济效益较好、建设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同类批量建设的方式,实现规模化示范,带动产业发展。

第十条 实施方案应明确具体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包括可解决农村用能的村户数、能源供应量等)、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技术经济分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运营方式等。

纳入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各项目的建设方案应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提出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行的措施。

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经营主体(项目法人)。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全县多个项目的,应提出总体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营方案。

第十二条 示范县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和农业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审核内容包括总体方案可行性、项目技术工艺可行性、项目经济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方式和运营模式等。其中,技术工艺可行性由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按照《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核。审定后联合批复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经审定的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目,应落实建设条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县建设需要,加强对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完善农村能源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提高新形势下服务农村能源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按照建设方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标准。由于条件变化,需要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示范县项目建设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每季度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底前,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依据建设方案、技术管理办法以及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等,重点对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档案、运营体系等进行验收。

示范县项目全部建成后,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示范县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原料保障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加强技能培训,推行持证上岗,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县项目运行统计制度,记录项目运行信息和数据,包括原料消耗、能源产量和销售量、解决农村用能的村户数和用能量、就业人数、利税等。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息和数据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农村用能有偿使用机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通过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等措施,建立城乡能源一体化服务体系,促进示范县项目可持续运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示范县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对《技术管理办法》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关键设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对情节严重的,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推动不力、严重影响示范县建设进度;不能如期完成示范县建设任务的;在实施方案和建设方案审查中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将取消绿色能源示范县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示范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则

项目投资实施方案范文3

深入贯彻落实《审计准则》,关键在于加强审计现场管理,只有以精益求精的态度对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记录分别进行重点突破,才能全面提升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

(一)画好“规划图”,突破审计调查。

我们紧紧围绕满足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抓好“三个会议”的落实,对审前调查的步骤和方法、审前调查方案编制、调查人员的分工等进行规范。一是由审计组长召开碰头会,调查分析情况,安排工作重点;二是由审计组长依照《审计学习培训制度》召开培训会,组织审前培训,做好审计培训资料收集整理和记录工作,并将审计培训工作纳入局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三是由分管领导召开布署会,对审前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指导审计组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和重点内容、重点事项,使其真正实现准则的要求和意图,充分发挥审计调查的基础性作用。

(二)画好“施工图”,突破审计方案。

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办法》的基础上,我们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来龙去脉要清晰,相应要素要明确、具体、详细,达到能够指导审计人员按方案操作的程度;召开审计方案审查评估会议,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集体审查评估,主要评估审前调查是否满足编制方案的要求,是否满足指导审计组实现审计目标要求,是否具备指导性和操作性。使其充分体现被审计对象的特点,发挥审计实施方案的龙头作用。

(三)画好“路线图”,突破审计记录。

要求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规定动作开展审计,并对审计记录全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使其能清楚反映审计实施过程,成为其他审计人员理解其执行审计措施、获取审计证据、作出职业判断和得出审计结论的“路线图”。一是进行大会点评。由法制复核科按照项目进度对审计组审计记录质量进行通报,每周在集体学习时进行现场集中点评,指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二是实施分管领导阅批。由分管领导依照审计实施方案具体指导现场审计,择时阅批分管审计组的所有审计记录。三是加强监督考核。将审计记录审理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法制复核科依据这一办法对所有审计人员的审计记录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使其真正起到“监视器”的作用。

二、积极创新,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发展无止境,创新无终点,我们勇于打破思维定势,用创新来破解工作中的难点,形成工作的新局面。

(一)转变方式,化解矛盾。审计方式决定着审计的效率和质量,我们在项目分配上打破科室界限,积极探索审计项目“双向选择”管理方式,实现了交叉审计、联合作业、岗位轮换,整合审计资源的新路子;在项目实施上加强系统内各职能科室和上下机关的协调配合,实现了上下联动和借智借力,使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在社会保障资金审计重点工作中,我们抽调精兵强将组建“大兵团”开展集中攻坚战,实行“1+13”组织模式,采取“异地协同、骨干带动、合力攻坚、同步推进”的方法,加快了审计进度;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将“关口前移”,开展工程概预算调整、拦标价审计,确保了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针对经济责任审计量大、面广的特点,采取“联合编组、一次进点”方式,增强一审多果的实效,结合财政上审下,推进县区长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结合预算执行审计,突出领导干部任中审计,使项目之间查证结果相互利用,拓展了预算执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根据工作实际我们还聘用退休老同志、借助中介力量参与工程审计和领导交办事项等方式方法,有效缓解了“人手少、任务重”的压力。

项目投资实施方案范文4

《实施方案》总体思路和

主要措施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市场化建设、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方向,对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推进、试点先行、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完善投资、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体系,不断提升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发展水平。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方案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仅明确了改革的方向和原则,且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路径。对每个领域都详细设定了市场化建设运营的实施模式、政策条件,以及具体的技术经济指标。在领域内部,也分类做了细化说明,如增量项目如何操作、存量资源如何盘活;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分别采取什么模式、享受什么政策等。企业参与市场化建设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服务时,都可照着这份方案来“对号入座”,有利于政策最终落到实处。

《实施方案》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拓展空间,分类推进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建设运营体制改革。对于增量项目。对经营性领域(包括燃气、电力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等),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政府不再直接投入。对准经营性领域(包括轨道交通、收费公路、热力、污水处理和垃圾焚烧等),以公共私营合作制(PPP)、股权合作等方式,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调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对非经营性领域(包括基本公共服务、排水管线、普通公路及城市道路、垃圾转运站、堆肥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厂、交通枢纽等),采取捆绑式项目法人招标等方式由社会投资人组织实施,也可由政府回购或购买服务。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方案》将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分为经营性领域、准经营性领域和非经营性领域,具体的界定标准是:经营性领域是指一定期限内经营收入能覆盖建设和经营成本,并能形成合理利润的领域,如燃气、电力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准经营性领域是一定期限内虽有一定经营收入,但无法完全覆盖建设和经营成本,或是虽可基本实现“保本微利”,但前期投入较大、投资回报期较长的领域。这些领域仅靠市场配置无法达到供需均衡。如轨道交通、收费公路、热力、污水处理和垃圾焚烧等领域。非经营性领域指基本无经营收入的领域,如基本公共服务、排水管线、普通公路及城市道路、垃圾转运站、堆肥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厂、交通枢纽等。

二是完善政策,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调机制。稳步推动价格市场化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建立定期审价制度,逐步调整理顺价格收费水平,建立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多渠道完善投资回报补偿机制。通过合理的政府投入,减少部分企业投资;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投资运营公开透明,压缩部分企业成本;通过将财政运营补助转变为政府购买服务,增加部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通过依法依规配置企业一定的土地开发权,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广告、商铺、冠名等经营权,增加一部分企业其他经营收入。

营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属性,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分行业设定技术规范,明确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政策管理部门分类明确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重点政策,细化支持标准;专业公司要打破垄断,配合落实市政配套条件,按管理体制和协议约定分担成本。

三是培育主体,做优做强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运营企业。重点扶持一批社会投资骨干企业引导和支持行业内骨干企业参与本市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运营。对于民营企业,《实施方案》强调了“同等待遇、公平择优”的原则。其和国有企业享受同样的土地、价格、投资回报、市政配套等政策,公平地参与各领域的竞争。当然,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资金、规模等方面竞争优势不明显,对于这种情况,政策鼓励采取股份制、委托运营、合资组建项目公司、设立股权基金、债转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进行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

四是明确路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明确经济技术指标。对向社会招标、招商的项目,应事先明确项目名称、内容,经营期限,产品或服务数量(设计能力和基本服务量),质量和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整机制,必要的政府投资、财政补贴及政府承诺等事项,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公平参与。

规范招商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确定社会投资人。

实行清单预告制度。重大项目建设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布。项目推介实行集中推介与分散谈判相结合的方式,前期广泛招商信息,项目启动后选定重点意向投资人,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试点主要领域和试点项目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本市选择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综合交通枢纽、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和镇域供热等6个条件相对成熟的领域,开展市场化试点。下一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场化建设的规模和领域。结合“十二五”规划,此次6个领域共推出试点项目126个,总投资3380亿元,拟引进社会资本1300亿元。具体内容包括:

轨道交通:新建线路,主要采用PPP模式;在建线路,采用“股权融资”或“股权融资+委托运营”模式;已开通线路,可采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盘活。轨道交通共12个项目,首期地铁14号线等3个项目拟引社会投资约490亿元,后续地铁7号线等9个项目拟引社会投资390亿元。

城市道路:对符合规定的国道等重要普通公路及城市快速路,可采用BT模式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项目,按市场化原则综合建设与公共交通相关的经营设施。国道110二期等3个项目,拟引社会投资约60亿元。

综合交通枢纽:对于周边土地资源丰富的枢纽项目,在交通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将公益性的交通枢纽和经营性开发作为整体捆绑实施的一体化建设模式,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或土地带条件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综合开发单位。综合交通枢纽领域共7个项目,首期苹果园交通枢纽项目拟引进社会投资约30亿元,后续望京西等6个项目拟引进社会投资超过50亿元。

污水处理:新建再生水厂按照“企业建厂、政府配网”的原则,主要实行建设-经营-移交(BOT)方式。在建和已建成的新城、镇乡污水厂,可采取委托运营或移交-经营-移交(TOT)方式,在一定区域内实现规模化运营。污水处理领域共79个项目,首期郑王坟再生水厂等10个项目拟引进社会投资约80亿元,后续新城、镇乡再生水厂等69个项目拟引进社会投资约40亿元。

固废处理:新建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主要以公共私营合作制(PPP)、股权合作等方式建设;新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项目,主要采取企业直接投资方式建设运营;新建转运站、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厂、粪便处理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采用社会投资人出资建设,政府采购并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建和已建成项目可采用TOT或委托运营方式。固废处理领域共11个项目,首期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能源发电厂等4个项目拟引进社会投资约32亿元,后续首钢建筑垃圾处理厂等7个项目拟引进社会投资约30亿元。

镇域供热:热源由企业以BOT模式投资建设,一次管网原则由区属专业公司投资建设,二次管网由产权单位建设。热网系统由委托运营商运营、管理和维护,实行规模化经营。镇域供热领域共13个项目,首期门头沟区斋堂镇镇区供热工程等7个项目拟引进社会投资约5亿元,后续6个项目拟引进社会投资约5亿元。

有担心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向社会资本放开,实行市场化建设后,是否意味着价格也会随之放开?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价格是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改革政策中的关键一环,既关系着企业能否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又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对于价格在方案中有详细的设计,一方面特许经营项目应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项目执行行业统一价格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建立定期审价制度,逐步调整理顺价格收费水平,建立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之所以选择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作为市场化的重点改革领域,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本市民间投资约占全社会投资30%左右,9成左右集中在房地产业、制造业、信息服务业及商贸流通业等行业,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仍以政府投资为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吸引社会投资的空间也较大。其次,在发展新阶段,首都城市功能完善和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次,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建设涉及的方面较多,改革难度也较大。正因如此,通过推进过程中不断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形成的积累也就更有价值,为更大规模地进行市场化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打下有利基础。此外,本市其他领域(如养老、医疗、文化创意产业、体育、旅游等)吸引民间投资的政策研究也在同步展开,各领域可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该负责人表示,试点项目是从本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及相关区域、领域的专项规划目标及重点项目储备出发,结合此次《试点方案》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的选择确定的。具体说:一是完善城市功能,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固废处置等领域,选择了一批重大项目作为市场化建设试点,就是为了发挥投资运营多元化带来的优势,不断完善首都城市功能。二是满足民生需求,相对于轨道交通领域的大项目,还选择了一些区县属的、规模较小的项目,如镇域供热项目等,这些项目虽投资额不大,但与当地居民切实需求息息相关。因此希望通过市场化手段,为切实改善民生进行积极探索。三是有代表性。在选择项目时,注重其典型性和代表性,希望通过若干试点项目的推进,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今后此类项目的实施积累经验,如苹果园交通枢纽等。

《实施方案》提出关键政策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土地使用、价格政策、投资回报、市政设计配套、基本技术经济条件、政策调整与协议变更等关键政策。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进行了分类细化设计,凡是不需要公开竞争和深入谈判确定的内容,凡是反映行业共性规律和基本要求的内容,《试点方案》中都清晰地摆出来,为社会资本进入提供公开透明、清晰可操作的制度框架。

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建设享受怎样的土地政策?该负责人表示,为保障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改革项目顺利推进,《实施方案》分类详细设计了土地供应政策。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项目,原则以划拨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期限与特许经营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应连同地上物一并无偿交给政府。涉及一体化建设的项目,分情况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招拍挂出让等方式供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市政基础设施。

在政策设计中,如何从规划条件上保障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建设项目落地?该负责人表示,为保障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建设项目落地,市规划委专门研究了配套政策,对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建设项目将优先预留规划条件,加快编制专项区域规划和行业规划。其中,对于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将进一步统筹规划布局,加大协调力度,促进项目落地。

项目投资实施方案范文5

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省级政府对国家负总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地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林业局培训的对象为省级天保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及工程县的县级领导干部;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地(市)、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县级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必要培训的工人、农民(含林农)。

第八条国家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省、地(市)、县(局)四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九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各级天保工程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5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5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二条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县(局)级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县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省级和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审批权限是:各省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县(局)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实

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接受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各级工程主

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量货物采购的组织和领导,制订具体的货物招标采购办法,以保证货物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凡列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验田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帐”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提前抓好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要按工程需要保证苗木生产数量和质量,推行苗木质量负责制。

第十九条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各省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二十条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两侧5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禁伐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

建筑物。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20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第二十三条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要以县(局)为单位,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实施单位要广辟就业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各级林业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四章工程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下一年度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抄报国家计委。国家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省以下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先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再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地方实施单位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下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的财政资金,由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拨资金的数量和要求拨付给所属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审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九条年度中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计划实行抄送备案制度。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要将明细计划抄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纳入工程实施方案投资概算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先于中央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对不能足额配套的,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停拨中央资金。

第三十二条工程县(局)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即:造林工程预付款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投资的50%以内,然后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年度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的资金;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达标后,再予拨付。

第三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的到位、使用等情况,按规定真实、完整地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三十四条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五条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关具体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执行。

第五章工程监督与核查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督包括检查组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好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重大问题,要直接派人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各省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由国家组织的专项审计监督,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年度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进行缓建、停建,并建议地方政府依法对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领导或项目法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资计划下达满一年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二)擅自调整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三)地方财政资金不按规定的比例配套或逾期半年以上拨付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进行建设的;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工程区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工程核查结果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效果的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工程核查验收分为县(局)级自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抽查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四条工程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木材产量调减、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防火、科技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三个环节加强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通过核查验收的省,由国家林业局对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下达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建议地方政府、森工集团追究工程主管负责人和项目法人的责任。

项目投资实施方案范文6

第一,建立专门的项目投资管理机构,进行项目投资决策、实施方案设计和对已完成项目投资进行后评价等管理工作;第二,项目投资实施主体对项目投资实施过程的管理控制。

1.明确项目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能和管理范围。把握战略方向,调整产业布局,突出主业竞争力培养,增加经济增加值。做好发展框架设计,包括提倡和控制的原则。集团公司还要对项目投资进行考核。

2.做好项目投资的前期工作,要数据翔实,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考虑全面。要在全局发展框架内确定具体战略投资重点及项目,合理分配资源。

强化项目投资管理分阶段进行

1.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管理工作,做好项目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非常重要,认识和把握企业投资项目的战略性投资价值比技术性评价所得到的效益指标更加重要。项目投资需要反复多次论证,倾听和吸收各方意见。应组织至少两个可行性研究小组进行可行论证,他们要相互独立开展工作,披露问题揭示风险。公司的项目投资管理机构要将经济增加值最大化作为做出各种决策的唯一准则,权衡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分析影响投资决策的因素,注重做强主业,调整优化结构,有效配置资源。在这一阶段,就做好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一经批准,即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计划控制数,不得任意突破,使其真正起到决策和控制的作用。

2.根据项目投资管理的需要,建立项目预算评审制度,优化设计方案是控制工程投资的有效方法。从资料分析得出,工程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可达80%左右。项目投资的实施方案设计既要准确反映项目投资决策的内容和思路,又要指导项目投资的具体操作,它对项目投资的周期、成本支出以及经济效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这个阶段,要采用设计招投标(方案竞选)、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评价等方法,通过优化比选确定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同时只有在项目的预算环节精打细算,才能从源头上最有效地节约资本投入。公司应该尽快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项目预算评审制度,一是将预算评审结果作为资金计划安排的依据;二是当评审后的项目预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时,能及时地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进行调整,把投资严格控制在批准概算之内。

3.在项目投资实施过程中,预算失控、工程延期严重影响投资计划的实施和执行,会极大降低投资效率,必须引起各级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将价值管理融入企业发展全过程,抓住价值驱动的关键因素,层层分解落实责任。还要建立有效的激励与考核指标,鼓励投资实施主体以较低的成本支出得到最好的结果。在项目投资实施过程中,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操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和控制;同时采取科学的方法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方案和实施方案,随时纠正项目投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确保项目投资的质量、期限和投资成本支出按照既定目标实现,使项目投资获得预期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在项目投资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等工作,对项目投资的实际资金占用,形成资产等进行精确反映,为后续生产经营工作和投资评价做好准备工作。

4.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加强集团公司的监督控制力度。针对目前建设项目投资失控,损失浪费的普遍现象,集团公司要运用专业评审手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对已完成项目投资进行后评价,对投资周期长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比较、总结和分析。对于后评价结果要进行认真分析,第一,贴近项目实际,挖掘和总结改进项目管理的有效措施。第二,与业绩考核挂钩,减少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这样才能促进先进经验的推广,达到长期降低资本成本的目的。总的说来,项目投资的管理和控制涉及到方方面面,是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战略规划、投资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等阶段缺一不可;从集团公司到具体项目投资实施主体每个级别,每个相关部门都要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

财务部门在当前形势下,应该主动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财务管理强化对项目投资的管理和控制

(一)投资项目决策前期,建立财务模型是财务部为投资管理机构提供投资决策依据最核心的工作;

(二)随着项目投资管理工作的前置和深入,财务部门需要对项目估算和项目资金筹措进行事先审核和落实,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和项目立项的依据;

(三)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财务部门要充分利用金融市场的各种产品及政策、规定,有效使用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并且要密切跟踪市场和政策的变化,及时做好风险防范;

(四)财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投资监管体系,强化约束机制,杜绝项目投资资金被挤占挪用事件的发生,以及投资资金的无谓浪费。同时还要通过资金管理,监督和控制项目投资实施的情况,尽量避免预算失控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