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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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制度

用药制度范文1

【关键词】

处方点评;用药分析;合理用药

作者单位:542400广西桂林平乐县人民医院

2010 年2 月10 日卫生部下发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点评规范》)的通知,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为了解目前某院门诊处方的合理用药情况,随机抽取2011年1~10 月的门诊处方,对处方中不合理用药进行统计分析,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对某院2011 年1~10 月的门诊处方进行抽样统计和点评,按《点评规范》中规定的1%抽样率,随机抽取每月100张,共计1000张。

1.2 方法

依据《点评规范》中的规定,参照处方点评工作表的相关要求制定表格[1],利用Excel 表对处方中可统计部分,如患者性别、年龄、诊断、抗菌药物及注射剂使用情况、不合理情况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不合理情况的判断依据为《点评规范》、《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用药须知》、《新编药物学》、《药物联用禁忌手册》等专业书籍和药品说明书,并对不合理情况中书写的规范性、用药不适宜性及超常情况进行统计并分类点评。

2 结果

抽取的1000 处方中,不合理处方197张,占19.7%,处方合格率80.30%。其中,不规范处方96 次(11.6%),用药不适宜频数104 次(13.6%),超常处方频数5 次(0.5%)。

3 分析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近1000张处方统计分析后发现,不合理处方的具体情况有以下这些:项目填写不全及不规范处方前记缺项或错误,常见有漏写门诊号、科别,年龄;临床诊断不明或漏写诊断,修改处医师未签名或未注明日期;医生字迹潦草不可辩;未注明皮试结果;未注明滴速;处方完毕后空白处未划斜线;药剂调配或核对人员未签名盖章;药物名称不规范,例如使用商品名、使用拉丁名、简写药品名称;临床诊断名称书写不规范,用中文缩写名称如“上感”等书写,均违反了处方管理规定;药物使用错误,违反了说明书的给药要求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使用超标准用量时没有写明原因并签名;单张处方使用的药品超过5种;药品无剂型,缺“用法”;用法含糊,未具体注明克霉唑软膏外用,应注明用法、用量和药物使用次数,以便于药师交代患者正确使用;诊断与药品适应证不相符,主要出现在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品的处方中,医师开具处方时只写一种疾病的诊断而漏掉另外一种或几种;不合理配伍用药,例如10%葡萄糖、维生素C、肌苷注射液静脉滴注。肌苷注射液pH值一般在8.5~9.0之间,呈弱碱性,10%葡萄糖注射液pH值在3.2~3.5之间,偏酸性,而肌苷在酸性条件下易析出结晶且分解成次黄嘌呤核酸,维生素C与肌苷在混合前应先稀释,勿以浓溶液混合;药物使用不符合经济学,重复使用同类药品,例如左氧氟沙星与洛美沙星葡萄糖联用。两者均为喹诺酮类,两者联用不能产生协同作用,但却可增加毒副反应;无抗菌药物使用指征或是单纯病毒感染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没有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这样可能易引起过敏反应或导致耐药菌产生。所以,不合格处方引发的不合理用药行为既耽误患者治疗,又造成医药资源浪费,增加患者经济负担;还会增加药物不良反应和潜在药源性疾病的发生率,严重危害患者身体健康[2]。因此通过对医院不合理处方及不合理用药的点评,可大大减少问题处方的比例,使医院的药品管理、处方开具和调剂工作以及医疗费用控制等更加科学、合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3]。

参 考 文 献

[1] 梁东升,张鲁峰,赵国磊,等.处方点评巡查情况分析.实用医药杂志,2009,2(26):36-38.

用药制度范文2

[关键词] 处方点评;意见反馈;合理用药;处方质量

[中图分类号] R197.32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2(b)-0157-03

卫生部于2010年2月10日出台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1],指出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2],要求各级医院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我院从2005年开始处方点评工作,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3]的要求,着重于处方书写规范的点评,从2008年起开始将工作重点转到不合理用药点评。2008~2010年上半年,定期全院通报处方点评结果,对科室提出整改意见,但是收效甚微。2010年第三季度我院将处方点评结果及用药建议反馈给每个医生,并及时收集及回应反馈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笔者随机抽取了实施意见反馈制度前后的门诊处方各2 000张,选择相关指标进行回顾性的评价与分析。现总结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2010年第二季度的2 000张处方作为实施处方点评反馈制度前的处方样本;随机抽取2011年第二季度的2 000张处方为实施反馈制度后的处方样本。处方样本按照我院门诊科室:内科、外科、急诊、儿科、妇科五个科室分层随机抽取[4],每个季度2 000张,合共4 000张。

1.2 方法

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各项指标及内容[1],用Excel软件创建《处方评价表》及《用药合理性评价调查表》,使用Excel软件建立数据库对4 000张处方按照调查表的各个项目进行信息录入,并进行统计分析[5]。

处方点评反馈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我院采用由医务科以书面形式发放反馈意见书到个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具体流程见图1。

1.3 观察指标

观察指标分为处方基本指标和不合理用药情况两部分。处方基本指标包括平均每份处方用药品种数、抗菌药物使用百分率、注射剂使用百分率、药品通用名占用药百分率、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每张处方药品平均金额。不合理用药的判别及释义如下[6]:①适应证不适宜:有用药指征,但选用药物时忽略了药物潜在的不良反应以及患者的年龄、特殊生理期及其他疾病史等因素,而选用了不适合患者个体情况的药物,用药出现禁忌证或容易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②遴选的药品不适宜:没有按照药物的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选用药品的,或没有按照中医的辨证使用中成药的。③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无特殊理由选用多个小剂量规格的药物,选择的药品剂型不能发挥药物正常作用。④用法、用量不适宜: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给药浓度、疗程与药品说明书要求不符合,医生签名确认需要超剂量使用者除外。⑤联合用药不适宜:没有联合用药的指征或联合用药有拮抗作用。⑥重复给药:同时使用活性成分相同或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⑦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注射剂溶媒及各组分之间有配伍禁忌,中药注射剂使用说明书允许范围外的溶媒的,药品与药品之间相互作用使疗效降低或失效。

1.4 统计学方法

使用Excel软件建立数据库对4 000张处方按照调查表的各个项目进行信息录入,使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处方基本指标比较

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后的抗菌药物使用率、注射剂使用率、处方平均金额、处方平均用药品种数均较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前明显下降(P < 0.01),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后的基本药物的使用率较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前明显上升(P < 0.01),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后的通用名的书写率较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前明显提高(P < 0.01)。见表1。

2.2 不合理用药情况比较

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后的不合理用药率较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前明显下降(P < 0.01),各项不合理用药的评价指标中,实施处方点评意见反馈制度后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重复给药、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适应证不适宜、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用法用量不适宜较实施处方点评反馈意见前显著下降(P < 0.01),联合用药不适宜明显下降(P < 0.05),用法、用量不适宜下降了9.68%,但不明显。见表2。

3 分析

3.1 处方基本指标

实施处方点评意见反馈制度后,我院处方基本指标中以抗菌药物使用率及注射剂使用率下降最为显著。在处方点评过程中,笔者发现注射剂中抗菌药物占80%以上,故抗菌药物的使用率的下降带动了注射剂使用率的下降,而注射剂使用减少,令处方平均金额也明显下降。我院的抗菌药物使用率较高,提示日后的工作中,降低抗菌药物的使用率仍然是工作的重点。

处方基本指标中,药品通用名使用率未达100%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某些复方制剂的名称长,医生的依从性差,如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颗粒(安奇)、复方甲氧那明胶囊(阿斯美)等。我院的平均处方用药品种数及平均处方金额均按照每份处方统计(如当天患者同时开具两张处方,合并使用了9种药物,每份处方用药品种数为9种,每份处方药品平金额为两张处方金额之和),这两个指标都在合理范围,基本药物使用率达到70%,也比较合理。

在反馈意见中,笔者将医生个人处方的评价指标与全院处方评价指标及有关文件要求的处方指标以表格形式列出,让医生对自己的处方存在问题有更全面的了解。指出医生处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如列出医生处方中经常出现的商品名,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等,有助于医生有针对性地改进。

3.2 不合理用药

对于明显违反诊疗常规及说明书规定或没有遵循学科指南及相关指导原则的不合理用药情况,反馈意见一般都得到了医生的认同,并作出改正。如:①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处方,如:胃溃疡的患者静脉使用抗菌药物根除幽门螺旋杆菌,无特殊理由选用多个小剂量规格的药物等,涉嫌为超常处方,与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相关性不大。②重复给药处方主要为解热镇痛药与复方感冒药同时使用,其次是同时使用多种清热解毒类中成药。反馈意见中列出医院各种复方感冒药的成分及中成药的组分,让医生明确确实存在重复用药。③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处方,如:头孢类或青霉素类药物与氨基糖苷类药物联用时没有使用其他液体隔开或没有使用适当的溶媒冲管;丹参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等中药注射液使用0.9%的氯化钠注射液为溶媒等。此类不合理的用药的出现与医生对说明书的掌握程度或不注重用药细节有关。④适应证不适宜的表现,如:腹痛查因使用非甾体类消炎药止痛,流感期间12岁以下儿童使用阿司匹林制剂,小于7岁的儿童使用复方甲氧那明胶囊等。此类不合理用药对患者的危害性大,其药害作用一旦发生,后果严重。部分医生经常使用但未发生过严重后果,容易麻痹大意。⑤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处方,如:根除幽门螺旋杆菌选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上呼吸道感染使用加酶抑制剂的抗菌药物,胃肠道感染选用清开灵、银黄颗粒等呼吸道疾病用药等。此类不合理用药没有遵循学科指南及相关用药原则。

对于一些存在实际操作困难及长期形成的用药习惯造成的不合理用药,干预效果较其他项目差。联合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多因序贯疗法不合理引起,与医生没有正确选择静脉-口服序贯用药有关,如上呼吸道感染患者静脉滴注青霉素类药物,口服头孢类药物;急性胃肠炎或尿道感染患者静脉滴注头孢类药物,口服喹诺酮类药物等。用法、用量不适宜的处方表现为半衰期短的头孢类或青霉素类药物一天使用一次、将一天用药剂量一次给予等,此类情况往往由于患者不愿意一天注射多次或注射药物无口服剂型造成,也与医生对药物正确用法的认识不够有关。

4 讨论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7]。我院在处方点评过程中不断改进方法,实施处方点评意见反馈制度后处方的基本指标明显提升,不合理用药也明显改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①反馈意见书指出错误后应有正确可行的建议。如同时应用复方感冒药及解热镇痛药的,建议对于需要使用较高剂量解热镇痛药物的患者不使用复方感冒药,而是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另行开具单组分药物。②定期改变反馈意见书的形式,提高医生的关注度,保持制度的新鲜感。如我院一开始采用复印处方加点评意见的形式,实行一段时间后采用表格形式列出不合理用药内容及点评意见,其后又采取重点提出合理用药建议及改进目标。③对于反馈意见书中不同意的意见一定要及时答复及解释,并要有严密的证据。④对于同意处方点评意见但屡次不改的应予以处罚措施。⑤反馈意见书要突出重点,有计划地分步骤控制指标。

通过分析发现,在处方点评中采取适当形式的意见反馈对处方质量的提升有显著的效果,其优点是可以加强药师与临床的沟通而不产生敌对情绪,有利于促进双方共同进步,其缺点是药师需要花较多的时间准备反馈资料。

对于积极干预后仍不能改善的不合理用药除了医生自身的知识不够外还夹杂其他社会因素,对于这样的行为,除了加强教育外,还该采取强有力的处罚制度及完善监督机制,这些都有赖于医院相关制度的建设与执行[8-9]。

处方点评工作需要持续的改进、完善,我院通过建立处方点评意见反馈制度,有效地提高处方质量,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Z].卫医管发[2010]28号,2010.

[2] 朱少惠.实施《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出现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食品与药品杂志,2007,5(17):76-78.

[3]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处方管理办法(试行)[S].卫医发269号,2004.

[4] 房德敏,高颖,戴滨,等.不同统计学抽样方法在处方点评工作中的应用[J].中国药房,2011,13(22):1240-1241.

[5] 乔华,刘录林,王婷.EpiData数据管理软件结合Excel软件用于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介绍[J].中国药房,2012,21(23):2008-2011.

[6] 吴晓玲,贾福军,高兴林,等.广东省处方点评实施规范(试行)[J].今日药学杂志,2009,4(1):66-68.

[7] 甄健存.规范处方点评,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J].中国药房,2009, 28(20):2234-2236.

[8] 吴晓玲,谢奕丹.医院处方点评模式的研究[J].医药导报,2010,1(29):1-4.

用药制度范文3

1 基本做法

1.1 处方评价方式:(1)形式评价:根据我院药师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我院开展处方评价,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法,首先对处方的书写格式、书写规则及药品名称、剂量、数量等形式上,外在的东西进行审核和评价,再针对医师开具处方易发生的缺诊断、药名书写不规范、剂型不完整、剂量用法含糊不清等问题予以纠正,规范医师行为,提高药师对处方管理办法的理解和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药师的工作得到了医师的认同,为医药之间搭建起交流的平台。(2)内容和形式评价相结合:处方形式评价是处方评价的低级阶段,无法达到促进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剂科明确要求具有药学大专以上学历的药师,用3个月的时间,处方评价要从形式评价过渡到内容和形式评价相结合,内容审点在于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重复用药、配伍禁忌和存在药物相互作用。要求他们掌握医学基础、药物治疗学、药理学、临用药学须知的基本知识,这对药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医师在合理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通报,个别交流,处方评价情况通报和药讯上进行宣讲,药师用自己的知识赢得医师的尊重。

1.2 处方评价时效:(1)定期评价:由于药师初涉此项工作,我院采取定期评价,边评边学,每月末,药剂学组织相关药师集中评价当月处方,遇到疑问,通过查资料,相互学习,相互讨论,既保证评价质量,又提高了药师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2)定期和定时评价相结合:定期评价处方,具有滞后性,时效性差,不能根本保证临床处方质量,对问题处方不能及时处理,在开展定期评价一段时间后,开始在药房实行适时评价处方,在划价前,由药师对处方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问题处方,药师给予指出,并提出合理建议,同时坚持定期集中评价,检验处方质量和审核处方质量,让药师看到差距和不足,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2 处方评价推动医学药学的发展

2.1 处方评价提高了医疗质量,赢得医院领导对药师工作的理解。开展临床药学根本在药师素质,关键在医院支持,开展处方评价,实实在在提高处方质量,改变了医师用药陋习,药师工作有理有据有成效,医院领导认识到,药师不仅能配方、制剂,还能为提高医疗质量作出贡献。医院主动为药师开展临床药学工作提供人员、经费支持,建立了临床药学室,配备专门人员,保证临床药师的福利待遇,促进了医院临床药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处方评价是药师自我完善和提高的动力和压力。处方评价是医疗质量考核的重要一环,医院每月有检查考核指标,必须完成,每天面对各种各样的处方,要进行分析评价,药师的专业知识显得日益匮乏,负责处方评价的药师不仅要熟悉处方药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还要掌握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配伍禁忌,了解各类疾病的药物治疗方案,才能对处方适宜性作出正确判断,药师们不得等翻阅资料来解决遇到的具体问题,而要自觉学习医学和药学知识,定期讨论,对新问题及时作出归纳和总结。药师在处方评价工作的动力和压力下,提高了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实现了自我完善和提高。

用药制度范文4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药是指:

(一)用于防治蔬菜病和虫、草、螺、鼠等有害生物的药剂;

(二)调节蔬菜或者昆虫生长发育的药剂;

(三)用于蔬菜的防腐保鲜剂;

(四)提高上述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商业、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使用农药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对蔬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加强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提高蔬菜生产者的公德意识和施药技术水平,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

第七条蔬菜生产者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鼓励蔬菜生产者应用防治病虫害的新技术,降低蔬菜的农药残留量,减少农药对土壤的污染。

第八条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所标明的用量、次数、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

蔬菜生产者在配药和施药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禁止将市人民政府公布

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用于蔬菜生产。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土地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种植蔬菜。

第十条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必须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期满后才能采收、销售。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销售无产地、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市人民政府公布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田蔬菜使用农药的品种、药效和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蔬菜基地及产品的管理,做好对基地环境和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即将上市的在田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蔬菜不得采收。经检测合格的蔬菜,可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标识。

第十六条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蔬菜经营场所的农药残留量检测网点建设,并负责对上市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蔬菜经营者不得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

蔬菜批发市场、各类集贸市场举办单位或者其经营服务机构和超市等其他经营蔬菜的单位,应当设立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点,建立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的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超标蔬菜,应当要求并督促经营者就地销毁,拒不销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及时将超标蔬菜的检测结果及其经营者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将超标蔬菜及其经营者的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蔬菜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建立检测制度,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对加工、配送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不得加工,加工过程中不得超标添加防腐保鲜剂等药剂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药剂。

第十九条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蔬菜食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因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而造成的中毒事故。

餐饮业经营者、团体伙食单位应当采购经检测合格的蔬菜,或者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蔬菜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发现采购的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并

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加工、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量按照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从事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对蔬菜农药残留量进行的抽样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新药剂田间试验示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销毁所生产的蔬菜,没收违禁的农药,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禁农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并销毁超标的蔬菜,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零售蔬

菜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批发蔬菜的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举办单位或者其经营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营蔬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农药残留量超标蔬菜销售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加工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或者在加工过程中超标添加防腐保鲜剂等药剂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药剂的,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或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造成中毒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执法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农药残留

量超标的蔬菜,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检举下列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蔬菜上使用违禁农药或者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违禁农

(三)采收未满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

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用药制度范文5

一、农药分类

根据目前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原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腋、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

1·高毒农药有3911、苏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氰化擞、味哺丹、氟乙酚胺、砒霜、杀虫眯、西力生、赛力散、渍疡净、氯化苦、五氯酚、二涣氯丙烷、401等。

2·中等毒农药有杀螟松、乐果、稻丰散、乙琉磷、亚胺硫磷、皮蝇磷、六大六、高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氮丹、滴滴涕、西维因、害扑威、,叶蝉敬、速灭威、混灭威、抗蚜威,倍硫磷、敌敌畏、拟除虫菊酯类、克瘟散,稻瘟净、敌克松、402、福美砷、稻脚青、迟菌特、代森铬、代森环、2,4-滴、燕麦敌、毒草胺等。

3·低毒农药有敌百虫、马拉松、乙既甲胺磷、辛琉磷、三氯杀螨醇、多菌灵、托布律、克菌丹、代森锌、拍美双、萎锈灵、异稻瘟净、乙磷铝、百菌清、涂草酷、敌稗、阿特技津、去草胺、扶索、杀草丹、2甲4氯、绿责隆、敌草隆、氟乐灵、苯达松、茅草枯、草甘膨等。

高泰农药只要接触极少量就会引起中毒或死亡。中、低毒农药虽较高毒农药的毒性为低,但接触多,抢救不及时也会造成死亡。因此,使用农药必须注意经济和安全。

二、农药使用范围

凡已订出“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均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尚未制订“标准”的品种,执行下列规定:

1·高毒农药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不准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与人、畜皮肤病。除杀鼠剂外,也不准用于毒鼠。氟乙酚胺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不准做杀鼠剂。“3911”乳油只准用于拌种,严禁喷雾使用。味哺丹颗粒剂只准用于拌种、用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撤毒土,不准浸水后喷雾。

2·高残留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氯丹,不准在果树、蔬菜、茶树、中药材、烟草、咖啡、胡椒、香茅等作物上使用。氯丹只准用于拌种,防治地下害虫。

3·杀虫眯可用于防治棉花红蜘蛛、水稻螟虫等。根据杀虫眯毒性的研究结果,应控制使用。在水稻整个生长期内,只准使用一次。每亩用25%水剂2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40天,每亩用25%水剂四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70天。禁止在其他粮食、油料、蔬菜、果树、药材、茶叶、烟草、甘蔗、甜菜等作物上使用。在防治棉花害虫时,亦应尽量控制使用次数和用量。喷雾时,要避免人身直接接触药液。

4.禁止用农药毒鱼、虾、青蛙和有益的鸟兽。

三、农药的购买、运输和保管

1.农药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证购买。买农药时必须注意农药的包装,防止破漏。注意农药的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鉴别不清和质量失效的农药不准使用。

2.运输农药时,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后运输,并及时妥善处理被污染的地面、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

3.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4.农药应集中在生产队、作业组或专业队设专用库、专用柜和专人保管,不能分户保存。门窗要牢固,通风条件要好,门、柜要加锁。

5.农药进出仓库应建立登记手续,不准随意存取。

四、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液或药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

2.拌种要用工具搅拌,用多少,拌多少,拌过药的种子应尽量用机具播种。如手撒或点种时,必须戴防护手套,以防皮肤吸收中毒。剩余的毒种应销毁,不准用作口粮或饲料。

3.配药和拌种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居民点的安全地方,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毒种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4.使用手动喷雾器喷药时应隔行喷。手动和机动药械均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药桶内药液不能装得过满,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药人员的身体。

5.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关、接头、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6.施用过高毒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

7.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连同剩余药剂一起交回仓库保管,不得带回家去。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池塘。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于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处理。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集中保管。

五、施药人员的选择和个人防护

1.施药人员由生产队选拔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青壮年担任,并应经过一定的技术培训。

2.凡体弱多病者,患皮肤病和农药中毒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复健康者,哺乳期、孕期、经期的妇女,皮肤损伤未愈者不得喷药或暂停喷药,喷药时不准带小孩到作业地点。

3.施药人员在打药期间不得饮酒。

4.施药人员打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在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脸、眼睛,绝对不准互相喷射嬉闹。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之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

用药制度范文6

中药的治疗效能与“有毒”反应,既是相对的,又是密切相关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医药工作者的责任,就是化有毒为无毒,杜绝无毒转为有毒,将中药的“有毒”反应降到最低限度。用药时既要考虑药物本身、用药方法、人体状况等对药物性效的影响,又要认识到一切都因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临床当随即灵活变通。

1 合理使用有毒中药,化有毒为无毒

取毒药攻毒是中医临床治疗的基本法则之一。在依法炮制下,决定有毒中药是否毒害人体的关键是用量。只要用量适当,一般不会毒害人体,所以必 须严格控制其用量。使用有毒药物的正确方法是: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步加量至产生疗效而不损害人体,不出现不良反应为止。即使有些药物需要到轻度中毒才能取效,也应遵循上述从小剂量开始逐步加量的原则。

2 正确对待无毒中药,不使无毒变有毒

无毒药与有毒药相比,虽有药性平和、常用治疗量幅度大、安全性高等优点,但临床应用也不能惟求速效而盲目的超量应用,否则贻害无穷。

3 严把质量关,是降低毒性的根本措施

中药的毒性常受药物的栽培、产地、采集、贮藏、炮制、制剂及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为此,每个中医药工作者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过硬的业务水平,在中药栽培、采集、贮存、制剂及调剂等环节严格把关,使品种准确而不掺伪劣,贮存得当,炮制依法,制剂合理,调制认真细致。

4 用法得当,是降低毒性的主要环节

中药的使用方法,如配伍、给药途径、单位时间内给药次数、用药时间的长短等是否合理,对中药的有毒无毒影响极大,临床用药应做到:(1)合理配伍,避开配伍禁忌。(2)依治疗需要和药物性能,选择正确的利于增效减毒的给药途径。有的药毒性大宜外用,如砒石、轻粉。(3)根据药物毒性大小和病情的轻重,合理确定日给药次数。(4)不可无节度地长期用药,谨防蓄积中毒。(5)外用中药,尤其是有毒中药,不可超大面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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