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整改五定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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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整改五定原则

隐患整改五定原则范文1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区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安全生产大排查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各股室负责人任成员,大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河湖管理股股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在汛期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职责分工

河湖管理股:负责全区河道隐患排查整改

规划计划与工程建设管理股:负责在建涉水工程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度汛方案。

水土保持与水资源股:负责农村集中供水站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供水站管理单位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灌溉中心:负责渠道、水库水电站、水闸等区管水利工程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水库管理单位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水、电、消防等安全。

技术中心:配合规计建管股做好在建涉水工程排查整改工作。

三、工作方式

按照宁重不漏的原则,局水旱灾害防御安全生产大排查领导小组要与局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密切配合,针对水库、水电站、江河堤防、涵闸、渠道、塘堰等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排除,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实行台账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工作应根据隐患轻重缓急程度,汛前能完成整改的要全力推进按时完成整改任务,严防整改不到位,加剧隐患点位风险。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汛后适时整改落实。同时指导督促镇(街道)做水旱灾害防御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排危工作,确保排查工作到位。

四、工作步骤

(一)汛前安全大排查阶段。时间4月1日至4月30日,分管各股室领导牵头,股室人员具体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隐患大排查工作,排查工作于4月15日前完成,隐患整改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汛中安全大排查阶段。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分管各股室领导牵头,股室人员具体实施,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雨情水情不定期对负责领域进行隐患排查,并及时处理,对于无法立即处置的隐患,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通知局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加强点位监测预警,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研究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隐患整改五定原则范文2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按照“、派出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镇、派出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做好监督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排查自改、隐患确定、督促整改等工作,并按照10%的量对负责整治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督查;督查人员密集场所排查自改、隐患确定、督促整改等工作;镇教育、工商、文化等部门在各自的行业管理范围内,协助做好隐患的督促整改及验收工作;各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整治要求,落实自查自改和隐患的整改工作。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日常管理规范有序,消防设施运行完好,“四个能力”建设全面达标,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防控能力显著提升。

三、整治范围

夜总会、歌舞厅(KTV)、酒吧、网吧、桑拿浴室、游艺(戏)室、足浴;

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营业性餐馆及容纳50人以上住宿的宾馆、旅馆;

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学校的集体宿舍。

四、整治重点

1、是否依法办理消防相关手续;

2、是否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

3、是否保证疏散通道、消防车道、安全出口畅通,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是否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接入城市火灾远程监控系统;

5、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五、整治要求

1、严格隐患查处制度。整治过程中,要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着重检查单位是否按照“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疏散是否保持畅通,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该责令改正的责令改正,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限期改正的要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在切实保证隐患彻底整改的同时,注重单位管理水平的提升。

2、严格临时查封制度。整治中应按照下列五项标准严格实施临时查封措施:一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是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是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是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五是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经集体研究决定予以临时查封的。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临时查封的工作程序,对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可在取得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口头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

隐患整改五定原则范文3

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制定计划,由主要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3、严格隐患的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矿井是否按照《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通风系统是否满足“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健全完善、运转正常;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是否健全;火工品贮存、管理、领退、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贯彻和落实是否到位;

(二)防治水。矿井是否按照《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是否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杨庄矿周边矿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关系,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安全供电与顶板管理。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备可靠的双电源,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车间等是否具备供电双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及工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了顶板管理的各项措施等。

(四)管理及培训。矿井是否按照《指导意见》和《淮北市地方煤矿技术管理规定》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煤炭管理部门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进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四级安全培训,获得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矿井是否按核定劳动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制度。

(五)采矿秩序和依法开采。矿井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开采行为;是否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设计、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市、县(区)煤炭管理局对查出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重大安全隐患由县(区)煤炭管理局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安排专人挂牌督办,必须按“五定”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落实督办责任,直至隐患消除。

(三)完善隐

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旬组织各部门、区队对全矿井生产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分析。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于每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及

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2、按规定报告。煤矿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市直管煤矿向市煤炭局报告,其他煤矿向县(区)煤炭局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3、完善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治理保障措施,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4、完善督查和验收制度。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必须按照《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隐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专家“把脉”制度

各县(区)煤炭局应聘请“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煤矿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展安全开采技术“会审”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治理和监控防范措施,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害、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每季度必须组织专家开展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市煤炭局将对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不力,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的;4、不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工艺的;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凡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矿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提请免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

市煤炭局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管理人员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矿法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安全生产岗位任职。

(七)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监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

县(区)煤炭局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实行一矿井一档案式管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存在瓦斯涌出异常、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市、县(区)煤炭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办矿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县(区)煤炭局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治理,并现场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隐患整改五定原则范文4

从源头上杜绝重特大公共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发生,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为实现“争五冲百”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排点及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监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针对我区公共安全形势,本次公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活动重点有五项:

一是工业公司负责对非煤矿山、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铁路道口等行业和领域的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包括非煤矿山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按设计开采;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程操作,电火源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要求生产、储存,是否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冶金、建材等工业企业是否符合作业标准;铁路道口是否设置警示标志等。

二是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爆炸物品、消防、治安、公共场所、交通车辆等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包括危爆物品使用、储存、运输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场所消防事故隐患情况;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设施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驾驶和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情况;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个人的安全隐患情况;企业、金融系统、学校的安全隐患情况等。

三是教育办负责对学校、幼儿园校舍、教学设施、饮食卫生及周边环境等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包括中小学校舍安全、危房整改与消防,在校学生的交通、消防、森林防火、防毒、饮食卫生等安全知识教育和监督管理情况;理化试验、化学危险品等安全管理及文化娱乐活动设施安全情况;校内学生饮食的卫生检疫情况;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情况。

四是土地办和林水站负责对建筑施工现场、房屋拆迁、城市供水、公共交通、液化石油气及防汛等隐患进行排查。城市供水水源防护及供水设施运行等情况;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设施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等情况;城区防汛工作检修、防汛物资储备及防汛队伍组建等情况。

五是交通站负责对道路运输、水上交通、运输车辆等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包括岭区、弯道、险工险段、病险桥梁和易发生水毁路段情况;司乘人员持证上岗、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超限、超载等情况;水上驾驶员持证上岗、渡口设施、渡船安全技术性能及救生设施配套情况。其它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搞好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三、排查时限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筹备动员阶段:召开全区大会,部署公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活动;制定方案;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活动。

(二)排查整改阶段:主要任务是全面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主要任务是各部门将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抽调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四、排查方式

(一)区领导亲自领导,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开展地毯式检查,不留一处死角,不漏一个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跟踪督促隐患整改情况,直至隐患彻底整改完毕。

(二)对难以确认和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按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制定整改方案。

(三)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整改的要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间,要采取死看死守,制定防护措施和落实隐患监护责任人的方式,督促其在短时间内予以彻底整改。

(四)对历史形成的事故隐患,要采取边报告、边防范和边治理的方式,对隐患实施有效监控,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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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目的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检查内容

1、各县(市、区)落实《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及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是涉及到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执行情况;

4、在建项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使用登记情况;

5、在建项目部各项责任制的落实,“一标、五规”的执行情况;

6、企业安全教育及培训情况,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7、保障性住房安全生产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和市督查组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检查时间从4月15开始,到月底结束。4月15日—17日为企业和项目部自检自查及整改;4月18日—20日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4月21—30日为市督查组督查。

四、有关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相应检查工作组,制定检查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检查全面彻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跟踪督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要停工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

2、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成立相应检查组,对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所承建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

隐患整改五定原则范文6

一、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一是单位自查。各国有林场、乡镇林业站和局属事业单位落实了专门的人员,按照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的原则,对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隐患着手进行自查。二是公安干警排查。按照县林业局的统一安排,森林公安局全员出动,从22日开始,分组分片区对各乡镇和国有林场的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同时就各乡镇和国有林场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隐患整改未落实的,采取现场填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办法,明确专人、落实专责督促整改。三是落实责任。按照“谁自查、谁负责”,“谁督查、谁负责”和“谁检查隐患、谁督促整改”的原则,把责任分解到每一个环节、落实到具体人头,凡发生森林火灾或出现涉林安全事故,首先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二、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

针对集中排查发现的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隐患,县林业局坚持以宣传发动为前提,以落实责任为重点,以消除隐患为目的,不放过一个细节,不留存一处盲区,实行拉网式排查、搜索式整改,“边排查、边整改”,对排查出的每一处隐患,采取“明确时限、明确责任、明确专人、明确要求”的办法,以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一)完善措施,强化宣传,扎实抓好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工作。一是继续开展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知识进企业、进林区、进校园、进场镇、进院户等“五进”活动,努力提高广大群众、青少年学生和林区干部职工的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事故防范意识;二是书写和悬挂宣传标语,并督促护林员规范填写《巡山日志》;三是在林区入口树立永久性的防火警示牌,在紧、急、险、阻的林区路段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二)落实责任,加强整改,全力消除林区的森林防火和安全隐患。一是由森林公安局负责,对各场站和局属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再排查,并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专门的领导和人员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二是由林业局主要领导挂帅,包片领导带队分组分片区对各单位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三)健全制度,严格问责,全力确保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本着科学、实用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林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二是进一步完善分级包保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协调配合机制、隐患排查督办机制及例会制度、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等,努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二、坚持深入检查,工作开展有序

(一)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检查森林防火。一是检查管护员、巡山护林员是否上岗到位,扑火队员是否保持待命状态,确实做到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二是检点林区,重点地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分片分段落实管护人员,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明确责任等情况。三是检查对痴、呆、傻人员、边远吊角户是否落实了专人看管,做到定员、定位、死守硬看。四是检查必需的生产用火是否报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批,是否落实了全程监督其用火。五是检查林区施工单位的管理,监督其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章制度,严管施工人员,杜绝施工过程中引发森林火情。

(四)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三、坚持强化措施,任务落实有效

(一)狠抓全民安全意识教育。一是统一部署。各站、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林业“三大工程”建设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强化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全面建设“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

二是加强警示教育。一方面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明电[]3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巴府办发[2011]7号)文件精神,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确保林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尽职尽责,扎扎实实抓好。另一方面组织广大职工收看以“安全、生命、责任”为题的四川省典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认真吸取教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全民自我保护和识灾防灾的能力,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抓好森林防火。按照总理关于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五条标准”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当前的第一件大事、第一位任务、第一项职责抓紧抓好。一是采取超常规措施,开展森林防火。二是以站为单位、区分层次、分类办班、集中培训《森林法》、《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深入学校为突破口,开展森林防火讲座,提高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三是深入重点林区村、组开展座谈,召开评议会,畅谈森林防火,在林区形成人人防火的森林防火氛围。

四、坚持在岗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一)严格执行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归口上报制度,确保信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