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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成效 困境对策
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预防职务犯罪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预防活动,正本清源,为净化市场经济环境提供了强有力保障。然而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加大查处腐败案件力度的同时,贪污贿赂犯罪职位、犯罪金额仍高位运行,强化职务犯罪预防的成效摆上检察机关工作日程。本文分析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和具体实务中存在的困境,对强化预防成效作出思考。
一、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存在的困境
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同时,通过开展法制教育、以案说法、巡回展览、专项预防、个案预防和预防调研等形式,全面铺开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然而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新颖性的预防工作越来越成为影响预防成效的桎梏,预防工作困境重重。
(一)预防机构的困境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存在设置不统一、不合理的问题。如高检院、部分省级院、甚至个别基层院将预防设置为独立的内设机构,如预防处(科、股),有的则将其归入反贪局管理,将反贪局内务与预防工作合一;还有个别基层院的预防工作放在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预防机构的设置不统一既不利于上下级之间开展工作,也不利于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建设,直接影响预防工作的实效。
(二)预防形式的困境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一是上法制课。通过制作PPT,把讲课内容形象化,这种预防形式占预防工作的80%以上。预防初期,以给预防单位上法制课、进行法制宣传的形式,因此具有新颖性,确实收到了预防效果。二是以案说法。以作为法制课引用案例、制作展板巡回展览、制作警示教育短片等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预防,以身边熟悉的人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起到儆百的作用,预防作用显现,然而,重复的以案说法预防形式的弊端也日渐明显。三是现场参观。近几年来,为加大预防成效,检察机关组织一定级别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敏感岗位的人员到监狱进行参观,之初衷源于现场教育的震撼作用。然而目前监狱的环境及对被羁押人员的人性化管理,反而成了参观者相互调侃的噱头,其预防教育的作用可以想象。四是专项预防。以政府重点工程为对象而开展的重点预防、专项预防,由于其专项预防采取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上法制课等形式,且由于专项工程行业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没有、也不可能深入到各项工程的每个环节进行预防,因此,专项预防、重点预防也只是一种预防形式而己。五是个案预防。针对单个案件,分析存在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整改完善本可收到预防的实际效果,然而司法实践中,收到案发单位整改意见后,却疏于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导致个案预防的不彻底。
(三)预防内容的困境
一是法制课内容单一。用两个小时的时间,介绍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以及如何在健全机制、堵塞漏洞、个人自律等方面提出意见,一般化的“三段式”,长此以往预防效果可以想象。二是预防的针对性不强。目前通过上法制课、巡展巡讲等形式开展的预防教育,往往采取案例通用、课件通用的形式,而事实上,各职能部门因职能不同,风险环节更有区别,没有针对性的预防是不可能达到预防目的的。三是预防单位的被动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中,除个别确实由预防单位主动邀请上法制课、以案说法外,绝大多数均是检察机关主动提出,其预防的成效自然会打折扣。四是预防工作的表面化。由于预防工作的针对性不强,就容易导致预防工作的表面化、形式化。
(四)预防成效的困境
预防形式的老套,预防内容的单一,直接影响了预防成效。一是法制课成鸡肋。随着法制的普及,以及预防单位自身的预防教育的深入,国家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与日俱进,因此,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长期依赖形式单一、老套的法制课来进行预防,就难以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二是案例成经验。预防人员在上法制课,或以案说法对案件进行分析时,作案手段的过细披露,反成了个别腐败人员贪污贿赂时予以借鉴的手段,如贿赂手段上,以打借条的形式掩盖受贿、接受贿款时防录音录像、采取高科技手段伪造签名贪污公款等,此种法制课同时也成了反侦查的“培训课”。目前检察机关感叹突破难、侦查取证愈难的原因,此是其一。三是预防零效应。这种零效应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对曾经案发的某些部门、某些岗位进行个案回访、检察建议整改等预防措施后,仍然在短时间内出现前腐后继、连续几年被查处贪污贿赂的现象。四是预防遍地开花。只要是有职务犯罪风险存在,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就会同时跟进,然而有限的预防人员,有限的预防形式和内容,形式化、走过场的预防工作,不可能将预防工作做得深入彻底,预防成效自然大打折扣。
二、新形势下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成效的思考
曾经的重点预防单位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曾经的重点预防工程职务犯罪频现,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应适应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新特点,不失时机地进行更新预防模式,在机构设置上,健全完善预防机构,在具体预防实务上,健全完善预防机制,才能真正实现预防的目的。
(一)建立预防专业化机制
检察预防缺乏系统化是影响预防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预防工作专业化建设是实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持续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设置预防工作机构。针对目前检察机关预防部门没有统一的机构设置的现状,笔者认为可参照纪律检查部门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局的格局,在各级检察机关统一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局,内设预防调查、预防建议、预防跟踪等相应机构。二是配备专业预防人员。由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预防意见既要有法律属性,还要与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工作性质相符合,预防建议还要有专业性,这就要求在预防工作人员的配备上注重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三是建立专业的预防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全程预防管理机制,以案件立案侦查为切入点,到预防调查分析、预防建议、预防整改和落实等,并实行预防工作全程动态化管理。四是强化预防合力。充分利用侦查办案的有利契机,预防人员提前介入侦查进行预防调查,侦查人员协助开展预防调研,并及时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送预防部门备案等,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预防合力,强化预防工作的影响力和实效。
(二)建立驻场预防机制
驻场预防,就是改变过去遍地开花,每个单位都开展预防但预防不到位的情况,每年选择一家或几家近几年来职务犯罪的案发单位,或者廉政风险系数最高的行业,派驻1-2个预防人员现场驻扎开展预防,在预防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合下,独立行使预防权。一是掌握预防关键。驻场预防人员深入预防单位了解行业性质,廉政风险状况及特别是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环节、单位制度漏洞等;二是针对预防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预防措施并实施,同时跟踪落实预防情况,将预防工作做到位、落到实处。驻场预防由于其了解预防单位或行业的实际风险状况,预防措施的针对性强,及时跟踪落实整改,就一定能实现真正预防的目的。驻场预防由于是深入预防单位,因此,预防中工作要做到:一是准确把握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正确处理好检察预防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不越俎代庖。二是切忌以预防工作为名,插手企业经营、案发单位正常活动。三是发现职务犯罪及时查处,并以查处案件促预防工作的推进。
(三)建立重大项目同步预防机制
目前检察预防中“同步预防”的内涵和外延均狭窄,预防对象主要为政府或企业重大工程,当政府重大工程启动时,与之签订预防协议,即谓之同步预防。而协议签订后如何同步、如何预防无法得到体现。而真正意义上的同步预防,应该是针对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特别是关系到民生的重大项目建设,一是在这些工程启动之初,通过签订预防协议介入工程的预防系统,使相关人员明确预防与工程建设的同步启动。二是了解工程进展,特别是工程招投标、发包、付款等关键环节是否有制度漏洞,并及时提出预防对策。三是必要时列席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开标、评标等会议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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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博弈论视角; 会计人员; 职务犯罪; 防范措施
一、引言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属于经济领域犯罪,是指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具体从事或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故意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会计人员基本工作规范,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会计人员,客体是侵害了会计法律规定。
博弈论作为研究在外部经济条件下个人选择问题的新兴的经济理论分支,它与会计职务犯罪的内在特点相吻合,研究会计人员在外部经济收益、经济成本的作用下,在参考他人职务犯罪行为的基础上,选择是否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尽管目前应用博弈论模型研究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文章数量比较少,但是它已经引起了会计理论界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博弈研究。本文将现代博弈理论与成本收益理论相结合,通过对会计职务犯罪博弈模型的假设和分析,提出预防会计职务犯罪的相应解决方案,这将对防范和抑制会计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现状及社会危害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介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大。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犯罪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如被称为“益阳第一贪”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税局计划财务科原经费会计刘迪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 800多万元;原甘肃省农垦社保办副主任刘保禄在任职期间,一人身兼“会计、出纳”等数职,4年间利用单位财务管理漏洞累计侵吞公款2 800万元;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国库科财政专户会计杨立强,贪污、挪用农村养老保险等财政专项资金5 100余万元;中电投贵溪发电有限公司原出纳段燕伙同其丈夫吴悠,在半年时间内贪污、挪用公款合计7 000多万元。
近年来在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3 000余起典型职务犯罪案例中,涉及会计、财务人员犯罪的有230起,查处276人,涉案总金额高达11.48亿元。据统计,我国因会计职务犯罪而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平均每年要占到GDP的13.2%到16.8%。因会计职务犯罪而造成的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实在叫人触目惊心,且近几年来会计涉嫌经济犯罪的大案、要案有上升的趋势;其犯罪领域已经由一般企业扩展到各个领域,如金融、医药、教育、公共基础建设等部门,甚至有的犯罪同时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环节;其犯罪后果严重影响了整个单位的运作,破坏了会计信息质量,从而对税收征管、金融监管、股市监管产生误导,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挥霍、吞蚀了国家和单位的钱财,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单位的经营发展,腐蚀了会计人员队伍。
从会计职务犯罪的现状来看,形势严峻,不论采取何种手段,都与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息息相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博弈分析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博弈双方即会计职务犯罪人与监察部门二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双方的博弈属于不完全信息博弈。会计职务犯罪者实施会计职务犯罪行为的信息主要来自于公民举报或者是监察部门在监察工作过程中的发现,会计职务犯罪者主动向监察部门自首坦白的情况很少。因此,在对会计职务犯罪者犯罪信息的掌控方面,监察部门明显处于被动的地位。会计职务犯罪人将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当作可以利用的机会,在自利动机驱使下,以追求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将违法犯罪成本与违法犯罪收益对比,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犯罪人作出一种合乎理性但违法的选择。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会计职务犯罪人逃避监察部门的打击成为可能。
(一)博弈模型的假设
1.在这个博弈模型中,参与博弈的只有两方,即监管部门和会计职务犯罪者,两者都是“经济人”,即从事任何活动的动机都是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
2.假设会计职务犯罪者在博弈中有犯罪和不犯罪两种战略选择,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也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两者都是风险中立者。
3.会计人员进行犯罪,并且未被监管部门发现,则得到收益为B。
4.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所需要支付的成本为G。
5.会计人员进行犯罪,并被监管部门发现后所受到的处罚为L,其中a为因违法所受到的法律惩处,d为因犯罪行为败露给其名誉造成的损失,e为未来的收入机会减少所带来的收益损失。
6.会计人员选择犯罪时需要支付的一定成本为H。H是指会计人员为顺利实施犯罪达到犯罪目的所支付的财力和物力。
7.博弈双方的行动顺序:第一阶段是会计人员选择犯罪或不犯罪;第二阶段是监管部门选择进行监管或不进行监管;第三阶段是在会计人员选择犯罪的情况下选择决定监管机关是否发现犯罪行为。
(二)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阵
当会计人员选择不犯罪,这时他不需要支付犯罪成本,也不能获得犯罪收益,其期望收益为零;当会计人员选择犯罪,这时他需要支付的犯罪成本为H,他的总收益有两种可能:一是会计职务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被监管部门发现,他受到处罚为L,其付出的总代价为-H-L;二是会计职务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未被监管部门发现,他可以获得的收益为B,他的总收益为B-H。若监管部门选择监管,则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即会计人员的犯罪行为是否被发现。总之,最后的结果只有五种,如表1所示。
这个博弈模型没有可以被双方共同接受的纳什均衡。一方的最优策略选择以另一方的选择为前提。如果会计人员选择犯罪,则监管部门的最佳策略选择是监管有力;但如果监管部门选择的是监管有力,则会计人员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守法;如果会计人员选择守法,监管部门最佳策略选择是不实施监管(即监管缺失);当监管部门选择不实施监管,会计人员的最佳策略选择是犯罪。如此循环往复,无休无止,这就是博弈分析中的混合策略组合。
(三)会计人员和监管部门的博弈分析
由于会计人员与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机关采取混合策略。设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概率为p(i),在监管的条件下会计人员犯罪被发现的概率为p(j/i),会计人员选择“犯罪”的概率为r,则“监管缺失”的概率为1-p(i);在监管的条件下会计人员犯罪不被发现的概率为1-p(j/i),会计人员“守法”的概率为1-r,则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设会计人员实施犯罪放弃的合法可得收益为Y,则会计人员选择犯罪行为的前提条件为:
从公式(9)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
1.在B和L一定的条件下,会计人员实施犯罪所支付的成本H越高,临界值Pm就越小;
2.在B和H一定的条件下,对会计职务犯罪行为人惩罚L越重,临界值Pm就越小;
3.只要监管部门能够使得会计人员意识到实施犯罪受到惩罚的概率p(j/i)远大于临界值Pm,则会计人员将选择最优策略――不犯罪。
如果会计人员选择犯罪的概率rPm,则会计人员此时选择犯罪是最优策略,此时监管部门就应该考虑加大监督力度,防止会计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预防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措施
依据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博弈分析,预防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措施有: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从主观方面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减少会计职务犯罪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日常会计工作中逐渐形成的职业规律、职业观念和职业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是会计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也是衡量一个会计人员综合素质高低的标准。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可以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案例进行教育。通过真实的会计职务犯罪案例,从反面进行警示教育,不仅可以让会计人员清醒地认识到违反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的后果,也可以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让会计人员内心产生一种自我约束的力量;通过聘请优秀的会计人员进行经验介绍或专题讲座,从正面进行引导,发挥榜样的力量,提高会计人员的价值观、知识结构、胜任能力,提高会计职务犯罪被发现的概率,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从而预防会计职务犯罪。
(二)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从客观方面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减少会计职务犯罪
目前的会计法律只强调追究违法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忽视追究违法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会计法律制度不健全及打击力度不足,纵容了会计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完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律震慑会计人员职务犯罪。
在单位内部通过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各项会计业务及相关岗位的控制,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使企业内部管理逐渐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保证会计机构内各业务岗位合理设置,合理划分各个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堵塞舞弊漏洞,从客观方面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遏制会计人员职务犯罪行为。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收入,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减少会计职务犯罪
通过推行年薪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加大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奖励的力度等物质激励机制,引导合理分配,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收入,最终达到对会计人员“高薪养廉”,减少会计人员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1] 孙芳.会计职务犯罪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3).
[2] 孙丽雅,辛宝英.会计职业犯罪的心理学分析[J].财会通讯,2006(1).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检察机关机构改革是走依法治国法制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检察改革应与检察权的性质、内容及其配置相适应。机构设置作为整合各项改革措施的基本载体,是推进检察职业专业化的有效途径。本文从基层检察院的改革为切入点,探索相对合理的模式,为试点实践提供参考。
中央十七届二次全会传出信号,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呼之欲出,作为国家机构基本框架“一府两院”中的检察机关,或将面临新一轮机构改革的抉择。现行的检察管理体制行政色彩浓厚,不能真正体现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检察机构改革已势在必行。内设机构是推进各项改革的关键,笔者就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设置略陈管见。
一、当前基层院内设机构现状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机械地与上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相对应。因此,基层检察院就出现了科室过多,官多兵少;重复审查,效率低下;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分工过细、人浮其事;称谓繁杂,缺乏统一等问题。
1、科室过多,官多兵少。目前,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设有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行政装备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技术科等内设机构。基层检察院内设科室领导职数通常3人以下设一职,4至6人设一正一副,7人以上的设一正二副。由于科室设置过多,有的科室只有2人,甚至只有1人,加上人数较多的反贪污贿赂局增设政治教导员(属正职)。这样,就难免出现官多兵少的现象。
2、重复审查,效率低下。侦查监督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公诉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或不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这二个科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一个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一个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来实现侦查监督。在检察实践中就势必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等,降低办案效率,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
3、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反贪污贿赂局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渎职侵权检察科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等工作。实际工作中,反贪部门线索多查案缺人手,渎职侵权部门案源少,有力无处使;遇到一人涉嫌贪污、渎职侵权两罪分别查,遇到不是管辖的案件就转查,不仅造成重复讯问取证,浪费司法资源,丧失破案良机,而且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造成力量内耗。
4、分工过细、人浮其事。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及行政装备科、技术科都是基层检察院的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统计、保密、装备、后勤、财会、行政事务以及政治思想、目标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建工作、局域网管理等工作。由于分工过细,出现人浮其事,有些事几个管理部门都能管,又都不管。例如,要召开全体检察干警的会议,办公室、政治处、行政装备科都可以发会议通知,但往往都不发,要院领导明确那个部门后才发会议通知。与此同时,势必形成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所占的比例偏高,一般的基层检察院要占全院总人数的30%以上,这不利于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内设机构改革设想
内设机构的设置应本着“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突出重点、科学设置,避免科室职能重叠交叉;规范职能机构,做到纵向对应、横向统一;综合部门从简,将力量充实到业务部门。从基层院的实际出发设置内设机构,以业务部门设置“一局、五科”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局、刑事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预防职务犯罪检察科、业务督导科,综合部门设置“一处、一室”即政治处、办公室为宜。
1、设立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局。将反贪污贿赂侦查局、反渎职侵权局合并在一起,将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侦查职能也一并并入,并配有司法警察大队。其职能为对公民和单位的举报进行初查,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收集和管理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掌握了解和综合分析职务犯罪的情况;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向案发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等工作。该局人数以占全院人数25%为宜。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统一行使,形成“大侦查”的格局,一能够理顺“举报——初查——侦查”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侦查或案件侦查中的相互扯皮、推诿,易于案件初查与立案衔接;二可以增强办案力量,形成合力集中办案,易于大要案、串案的查办;三便于统一指挥查处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四是将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有效整合,形成互动。既可以借助预防职能熟悉相关单位业务、职能等,便于掌握职务犯罪线索,又可利用办案成果,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
2、设立刑事检察科。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合并,设立一个科室。履行三个方面的职能,一为侦查监督职能,主要是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承办提请复议、复核、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及备案审查;二为公诉职能,即刑事案件的审查、出庭公诉、抗诉,审判监督;三为监所检察职能,主要是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的监督,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25%为宜。批捕职能与公诉职能不再是各部门各施其职。改革后的刑事检察科完全体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各项职责,一来将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合并,可以改变现行的两科室各行其是,只关心本科室的案件能否捕、诉的问题,而对案件整体漠不关心的局面,更好的强化公诉职能,保证案件质量。二来将上述三个科室合并,可以进一步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大公诉”的格局,强化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能够及时反馈、减少了中间程序,避免了重复劳动,节省了人力和时间,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其职能是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请抗诉。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8%为宜。设立该科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体现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
4、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其职能是受理公民控告、申诉、举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对受理的各类控告、申诉、举报进行登记分流,但不再进行初查,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分流到相关的职能科室,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流转到有关的职能部门。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3%为宜。该科是检察院的“窗口”,是受理各类案件的“口袋”,设立该科是便于群众告状有门,投诉有门,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5、设立检察业务督导科。负责案件的检查、指导工作;对与检察业务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检委会的日常工作。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5%为宜。设立该科可以对全院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大要案进行质量把关,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提出意见,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6、设立政治处。将政治处(政工科)与纪检组合并,其职能为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队伍政治思想教育;负责目标责任的考核管理;负责教育培训、学历学习、劳动工资、检察官等级的晋升;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等。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5%为宜。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是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是实现检察事业跨世纪发展的重要组织保证。设立该科能够抓紧抓好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业务教育,为做好检察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思想保障。
预防职务犯罪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侦查 非法证据
一、职务犯罪侦查中确实存在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言辞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非法实物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
在自侦部门的侦查中,非法证据确实存在,并且呈现出非法实物证据多,非法言辞证据少的特点。常见的非法证据有搜查时没有搜查证便强行进入涉案人员住宅内、工作场所进行搜查;与纪检部门联合办案时使用“”措施等。非法实物证据仅仅违反调查取证的法律程序,危害较小;非法言词证据是“强迫他人证实自己有罪”,并常常伴随着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危害巨大。
非法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并可能侵犯人权,本质上不满足证据的三要素 ,应予以排除。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裁量排除态度,规定可以采取补正措施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再予以排除;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态度,不存在例外和补正措施。
二、职务犯罪侦查中产生非法证据的原因
职务犯罪侦查中产生非法证据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腐败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自侦部门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一方面是腐败就像病毒一样,会不断变异,而自侦部门缺少同腐败斗争的“新式武器”,只能通过“加大药量”的方式反腐。如此一来就容易产生非法证据,具体原因如下:
(一)举报线索质量不高,成案率较低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08—2012年间,该院反贪局共受理线索274条,立案52件,成案率为19%,而且一半以上是上级单位交办,公安机关、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移送的线索,群众举报的线索成案率不足10%.举报线索成案率低的原因是线索质量太低,表现为:(1)大部分的举报线索是匿名举报,自侦部门无法从举报人处进一步了解线索。(2)举报内容过于含糊不清,基本都是“甲跟乙关系密切,听说甲收受乙贿赂,帮乙做了某事”,举报内容难以核实。
(二)职务犯罪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职务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实物证据少的特点。比如贪污和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常常隐藏在合法的行政行为、正常的市场行为之下,主观方面难以证明;在贿赂案件中,犯罪行为基本都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一对一实施,多数行贿行为都是以现金形式交付,而且环境具有封闭性,常常需要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来证明,比如证人证言、口供。职务犯罪案件隐蔽性强、实物证据少,才使得侦查活动过分依赖言词证据,这也是超时讯问、羁押的直接诱因。
(三)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反侦查能力强腐败犯罪分子大都具有一定甚至较高的职务,并且社会经验丰富,受教育程度较高,知悉法律相关规定,反侦查能力较强。案发前,总是变换作案手段,想方设法利用职权隐瞒罪行;案发后,要么是一问三不知,要么将责任推给其它人,逃避法律制裁。如若知悉法律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稳定性则较强,侦查人员利用传唤、据传进行讯问的力度被大大削弱,使政策攻心、促进犯罪嫌疑人心理转化和角色转换工作难以在传唤、拘传期限内完成。
(四)自侦部门侦查设备落后,侦查手段单一与公安机关相比,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设备十分落后。到目前为止,自侦部门尚不能通过通讯技术确定涉案人员具置、实时监听通话。至于查询通话记录、短信内容、房产等,或因尚未建立公共信息查询系统,或因申请程序繁琐,在具体的侦查中应有也十分有限。所以,自侦部门的侦查手段仍十分单一,还是倾向于从突破口供入手,并且询问、讯问也没有充足的实物证据予以辅助。
(五)侦查人员保障人权的意识较弱“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2004年就被写入宪法,但是侦查人员观念的转变还任重道远。在一些侦查人员的潜意识里犯罪嫌疑人,甚至可能转化为犯罪嫌疑人的证人,都是罪犯,而且罪犯是不需要平等对待的。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侦查活动就容易越过法律规定、侵犯人权,这也是非法证据产生的原因之一。
三、 职务犯罪侦查中减少非法证据的措施
要杜绝自侦部门侦查取证中出现非法证据,就要拓宽自侦部门侦查取证的渠道,打消侦查人员使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点:
(一)改革完善自侦部门的初查措施《刑事诉讼法》对初查没有定性,这使得初查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和非强制性。初查措施需要改革,改革的目的是把调查取证工作提前到初查阶段完成。立法上,应该增加初查阶段的强制性,规定自侦部门在初查阶段可以强制调取以下资料:(1)有群众举报而无证据材料的;(2)办理其他案件中掌握一定证据材料但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3)新闻媒体报道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交办的案件线索;(4)通讯、邮政、金融、电子等有关涉案材料。 笔者认为初查措施的改革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1)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可以运用技术侦查;(2)强制查、调取证据材料;(3)建立强制传唤措施。强制传唤措施的内容可参照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两化”建设、推广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职务犯罪的侦查模式要实现由“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转变,须有相应的侦查措施作为支撑,如果不改变传统的落后的侦查方法,转变侦查模式只能是空中楼阁。 大力加强“两化”建设,即实现装备现代化和侦查信息化,有利于自侦部门收集证据,降低了侦查人员突破口供的难度,极大的避免了非法证据的产生。
在“两化”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推广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不见证据不落泪”,现阶段技术侦查要特别注重运用监听监控、获取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通信内容。在技术侦查设备的配备上应平衡成本与效率,笔者认为在地市一级的检察机关配备全套的技术侦查措施比较科学可行。如果在省级检察院配备整套技术侦察设备,必将对承担绝大部分工作量的基层检察院造成极大不便;如果在基层检察院都配备技术侦查措施,则成本太高,容易产生资源闲置、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006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在《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里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重要的证人可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当然能够预防非法证据的产生,但该制度的实际执行状况却不尽如人意。这是因为侦查人员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措施会使自己不规范的言行留下痕迹,投鼠忌器,影响了自己的询问、讯问水平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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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从文本层面完成了对刑事检察理念、程序规则的重塑与设计。而刑事检察规则执行机制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所确立的刑事检察理念与程序规则得运行实施重要保障:一是从内部监督与管理层面,以案件管理中心为平台全面推进刑事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二是从对外执法办案层面,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努力协调处理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人、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推进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创新发展。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改 刑事检察规则执行机制 执法规范 机制创新
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离不开确保该制度得以实行的规则执行机制。这一点刑事检察制度也不例外。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只是从文本层面完成了对刑事检察理念、程序规则的重塑与设计。只有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确保新的刑事检察理念、程序规则得运行实施的规则执行机制,才能释放出刑事检察制度的内在活力与潜在价值。
一、以案管中心为平台全面推进刑事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建立统一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函摄刑事检察业务部门的独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并整合优化现有的管理系统使之实现与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机对接,围绕案件管理信息软件系统的应用,制定相应的技术性规定,做到既方便案管部门实现一体化监管、统一收送案件、统一录入信息、统一分案和统一赃证款物管理(监督),又不妨碍刑事检察业务部门依法独立办案,实现案件管理部门与刑事检察业务部门在工作量上的合理分担,形成案件管理中心与业务科室内勤及案件承办人员之间分工配合与互动格局。
(二)对办案流程依法进行动态监管
刑事检察执法规范化的最为核心的环节即是合乎法律程序,严格规范执法办案。而要实现刑事检察环节按照法律程序做到严格规范执法办案,就要在形式上予以规范,即通过案件管理中心这个平台对刑事检察工作流程实行实时动态监管,认真把好入口关和出口关,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分工执行的顺利实现。
(三)进行业务考核与评价
依托案件管理中心对刑事检察业务进行考核与评价,是刑事检察执法规范化的应有之义。而且通过案件管理中心的信息统计、数据分析、风险评估、预警提示等功能更便利对刑事检察执法环节的具体工作和办案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从而避免传统考核评价机制人为因素过重而信度不足的弊端。
(四)做好信息反馈与公开工作
案件管理中心不仅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专门监督机构,也是检察机关的对外窗口。一是要及时妥善地把收案后经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处理后的案件信息向公安机关、社会个人等相关方进行反馈,严格进入检察环节案件的“出口”管理。二是由案件管理中心依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就涉及刑事检察执法环节而应当公开的具体事项,如管辖、诉讼期限、办案流程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机衔接。
二、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推进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创新发展
从某种程度上,程序是一种角色分派的体系。豍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变化即是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角色和功能的进一步明确化。这在实践层面就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通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努力协调处理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人、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积极推进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创新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刑事证据审查机制
1.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定罪证据也要审查量刑证据,准确把握证据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的尺度,避免失之过宽或过严。
2.积极构建以审查起诉、审查监督为中心包括启动、调查核实、处理以及救济等环节在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机制。
(二)建立与律师辩护相关的工作机制
1.在案件管理中心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窗口,做好受理登记工作;并根据前来办理业务的律师的申请内容做好告知与转交工作。
2.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共同制定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门性规定,并通过监所检察室做好同步监督工作。
(三)创新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1.构建检察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1)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或当事人存在争议案件的主动介入机制,以避免“应立而不立”、“不应立而立”以及非管辖案件、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2)建立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即公诉机关通过证据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并向侦查机关及时提出补查、退查建议,以提高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效率。
2.建立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同步监督机制,以有效避免漏管脱管、超期羁押、虐待服刑人员等问题。
3.建立会商和职务犯罪线索移交机制。一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会商机制和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会商机制,对检察机关在类案监督、综合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磋商,形成权责明晰的整改决议和方案,限期解决。二是建立职务犯罪线索移交机制,对检察机关在类案监督、综合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提交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强制调查或立案侦查。
(四)构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机制
一是积极转变办案人员观念,构建以信息技术为先导、由证到供的新型侦查模式,加大初查力度,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基本要求和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方面所作的修改,积极应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手段隐蔽化、智能化、网络化的挑战。
二是建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内部的证据审查机制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自觉控制办案安全风险点。
三是建立检察情报信息档案,构建侦防一体工作机制。通过开展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整理分析社会舆情和行业部门运行信息,建立检察情报信息档案,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基础性信息参考资料;同时以检察自侦部门查办的案件为素材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从而形成侦查与预防相互动的一体工作格局。
(五)积极完善出席庭前会议机制
庭前会议是一个有益的具有程序过渡意义的制度设计。它既增强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开透明度,也有效实现了控、辩、审三方的协调制约与平衡。这就要求检察机关:
1.建立办案人员出席庭前会议预案工作机制,在事前的案卷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接触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办案人了解情况等诉讼活动过程中,认真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预判案件争点,对于在庭前会议上“听什么、说什么、做什么”要心中有数。
2.建立办案人员出席庭前会议后的会诊工作机制,集思广益,为正式出席庭审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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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刑诉法的修改和检察工作形势的不断发展,检察工作机制存在的不足也日益显现出来。在本文中,笔者结合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和自身检察工作实际,对修改后刑诉法给当前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促进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论文关键词 修改后刑诉法 检察机关 机制
一、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此次刑诉法修改涉及到侦查阶段、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等多个方面。这些变革给检察工作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充分认识到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有利于我们完善检察工作机制,更好的开展检察工作。
(一)修改后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一是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作为正式的一种侦查措施。这为检察机关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侦查方式,有利于提供更多证据机会,有利于我们摆脱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依赖。有了技术侦查,我们可以在今后获得大量的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这为我综合利用多种证据打击职务犯罪,预防腐败创造了机会。
二是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讯问程序。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人员要将其立即送往看守所,减少侦查人员单独控制嫌疑人的时间。这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既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又保护了检察人员。同时,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在将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后,所有的讯问一律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些规定都有利于证明检察人员讯问的合法性。
三是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扩大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力。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不许侦查人员在场,会谈过程不被监听。此外,律师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向侦查人员发表辩护意见,侦查人员需要将书面辩护意见载入案卷,随案移送。作为制度上的突破,这对辩护权是一种保障,但同时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是一种挑战。
四是修改后刑诉法在侦查阶段进一步落实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质是把侦查阶段的合法性纳入法庭审查之中。侦查人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是一个证明人,有责任出庭反驳个别被告人辩护人的不实控告。这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带来了新的任务——出庭应诉。
(二)修改后刑诉法对批捕阶段和公诉阶段的影响
一是修改后刑诉法对批捕最大的变化是批捕条件中的“逮捕必要性”。此次刑诉法修改将逮捕必要性细化为五项标准。未来批捕阶段可能会走向准司法阶段,摆在检察官面前的将是侦查人员主张和辩护人主张捕与不捕完全截然相反的两类证据。
二是在公诉阶段,修改后刑诉法确立了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要在6个月到1年的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然后还要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帮教和治疗的情况来确定是否起诉。但由于刑诉法只是概括规定,所以亟需探索建立一套检察机关未见部门关于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工作机制,来有效的达到立法目的。
三是在公诉阶段,修改后刑诉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改革。修改后刑诉法要求所有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一律出庭,这将使检察工作面临更大压力。简易程序对公诉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一个公诉人既要承担定罪公诉也要承担量刑公诉。随着量刑越来越受到重视,辩护人很可能提出侦查机关没有收集的量刑情节,因此,检察官需要审慎考量应对之策。
二、当前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检察机关承担了大量的工作任务,在如此的背景下,新刑事诉讼法在原有检察工作和任务的基础上,又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职责。这些新增的职责需要相应检察工作机制予以保障。但是,当前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与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信息化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
1.思想观念有待转变。修改后刑诉法更加注重实物证据,言辞证据地位下降,这就亟需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大证据收集力度,转变依赖口供的思想观念。例如:检察机关亟需引入独立的技术侦查设备,配备技术侦查人才,加大技术侦查力度,为搜集实物证据奠定坚实基础。
2.技术人才匮乏。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技术人才严重短缺,技术人才流失严重,已经成为制约信息化建设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检察保密安全工作存在隐患,有的干警安全意识淡薄,内外共用服务器和优盘,内外网没有完全物理隔离,有可能导致泄密。
(二)应对专业性证据方面存在的不足
1.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公诉人能够与时俱进,既要吃透法律知识,还要熟知专业性证据。但是,目前的公诉人在应对专业性证据准备不足。
2.随着刑诉法修改后电子证据的确立,检察自侦中技侦的合法化要求我们检察干警要有相应专业知识。但是,当前检察机关在这些方面存在的不足显而易见。
(三)应对辩护律师方面存在不足
1.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修改后刑诉法使得律师从案件一开始便能向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掌握整个案件的动态,大大增强了辩护力量;律师在不被监听的条件下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些规定都大大的提升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难度。
2.在审查起诉方面,新刑诉法规定律师的阅卷权扩大至与案件有关案卷材料。辩方律师权利的相对扩大,意味着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公诉义务的扩大,这必将给公诉工作带来较大的挑战。
三、完善检察工作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
1.吸收技术专业人才,强化技术培训。各级检察院要根据实际需要,引进计算机和网络专业人才,能够对信息化装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定期对全院干警培训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察工作应该如何增强保密意识,防止由于个人疏忽导致泄密。
2.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信息化工作规范管理。一是要对网络管理员职责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二是要对信息化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维护和保密管理,确保安全。三是建立激励机制,细化目标进行考核,通过激励机制拉动检察信息化建设。
(二)加大证据搜集力度
1.充分有效利用技术侦查权。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可以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配合等制度机制建设,也可以自己建设技术侦查必需的人才和装备。
2.扎实做好初查工作。要通过线索的筛选、过滤和评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充足且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才能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
(三)提升自身起诉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