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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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论文

房地产信托论文范文1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问题完善

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品种,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出现不过两三年的时间,其热潮始于2003年6月央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简称“121号文件”,这一文件对商业银行向房地产项目贷款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房地产投资信托一度成为开发商解决资金问题的新渠道,截止2004年6月底,全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募集资金已高达150亿元。然而,银监会于2005年国庆前的“212号文件”——《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却使得信托业也遭遇了政策的“坚冰”。此时,对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进行再审显然已成当务之急。

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从众多的投资者筹集资金投资运用到房地产市场,把所获得的收益,几乎全部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而且投资受益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进行买卖的一种组织形式。符合规定条件(包括资产构成、收入来源收入分配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可以免缴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投资项目不属于应税财产,且免除公司税项)。与其它筹资方式不同,投资信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稳定的高收益。由于它必须把90%的应税收入作为比例分配,因此它的收益率比其他股票综合收益率都要相对高一些。一般来说,它的年收益率波动范围在10%到17%之间,相对稳定。

流动性强。由于多数房地产投资信托像其他股票一样,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与传统的以所有权为目的的房地产投资相比,因此它的流动性相对较强。

能够抵御通货膨胀。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价值基础的房地产,具有很强的保值功能。一方面,通货膨胀来临时物价上扬,房地产物业的价值更是升值得很快,以房地产物业为资产基础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股票价值也会随之上升;另一方面,在通货膨胀时期,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收益水平也会比平时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通货膨胀的作用。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很好的保值类投资工具。

面向中小投资者。由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将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投资于房地产,通过其特有的运行机制,使得一般中小投资者即使没有大量资本也可以用较少的钱参与房地产业的投资。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工具,也符合国家的经济和产业政策。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投资信托作为有效的投资手段可以活跃和刺激金融市场,作为融资手段又可以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于我国房地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再加上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在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信托业主要是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开展业务。从目前国内的法律环境看,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无法进行公募、无法上市流通、无法突破200份的上限,只能采用私募形式,不能像国外那样,真正做到证券化,能够让投资者像买卖股票一样,随时选择买进、持有、卖出。同时,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虽然产品设计了贷款给房地产经营企业、投资于房地产经营企业股权、购买商业用途楼房和住宅等组合运用方向,但实际上还是只能用于短期贷款和要求对方回购的短期物业投资行为,无法长期或永久性地购入商业物业,进行租赁、经营等商业运营。

道德风险问题

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运作模式,对受托人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容易发生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托投资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利用各种机会牺牲投资者的利益为自己谋取好处。因此,如何创造一种环境或制度,尽可能使信托投资者的利益与受托人的利益相一致,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就显得非常关键。虽然银监会《暂行办法》中规定“房地产信托资金的受托方、保管方和使用方不得为同一人,且相互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但是由于缺乏完善成熟的监督机制,信托公司仍有可能会降低委托人的投资要求而投资于和自己相关联的房地产企业,违背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房地产信托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项目本身的风险,对项目的选择是房地产信托首要工作,如果项目本身存在市场销售前景、内部法律纠纷、建设资金短缺等方面的问题,则信托产品无论怎么设计控制风险,项目本身的先天缺陷是无法避免的。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发展,因为受到政策等多方面的限制,在我国还需要更进一步完善。

建立相适应的政策和法制环境

加快我国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的进度,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建立完善的政策和法制环境。这方面,海外的立法和实践能给我国很多的借鉴,政府可以借鉴美日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法律、税务、财务和证券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和维持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健康、理性地发展。一方面,要防止它与银行等房地产金融机构的过度竞争;另一方面要鼓励其资金运用,实行专业化投资组合,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道德风险问题的防范

作为专业从事经营性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信托业“一法两规”进行经营活动。在产品架构设计上,信托公司可邀请商业银行、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服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对信托计划进行资金、法律、收益状况方面的监督。信托公司内部,应建立和完善业务评审及风险控制流程,按照审慎的原则运用信托资金,各部门分工协作,交叉监督,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可以考虑在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中建立类似的受托人委员会,负责制订房地产信托的业务发展计划,并且要求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和相关的房地产企业没有利益关系。

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的防范

信托公司在进行项目选择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市场公信力的房产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及评估,对项目的市场定位及前景有一个独立、真实的认识;深入调查了解开发商实力、财务及资信情况,选择与开发经验丰富、实力雄厚、资信状况良好的开发商进行合作;落实土地房产抵押、第三方保证、质押等担保措施,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加强资金监控,做到“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通过这一系列的手段,信托公司能将项目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就目前的市场状况而言,房地产商也好、投资者也好、信托机构也好,距理性认识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心态上还有一定差距,尚不成熟。例如从投资者来看,投资者投资具有盲目性,很多购买房地产信托的投资者都认为购买信托与在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没有什么区别,而且收益更好。而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很差,缺少转让平台,也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只要出现一个信托产品不能兑付,有可能导致信托业受到致命的打击。这不仅需要信托机构、房地产商不断调整心态,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也应加强金融知识,提高风险意识。

参考文献:

1.刘晓兵.美、日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及启示.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10)

房地产信托论文范文2

2.1.1REITs的概念

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简称REITs)2的概念,根据已有资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侧重于指产品,认为REITs是一种专门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受益凭证),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通过多元化的投资,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组合,在有效降低风险的同时通过将投资不动产所产生的收入以派息的方式分配给股东,从而使投资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另一类是指机构,REIT在美国也是一种机构,可以采取公司、信托或协会的组织形式,在纳税时视同国内法人。REIT作为一种机构,可以发行权益证券筹集权益资本,也可以发行各种债务证券负债经营,评级机构对REIT及其发行的债务进行评级[17]。本文在探讨我国发展REITs的策略时,主要将REITs视为一种产品加以讨论。

2.1.2REITs的相关主体

REITs一般有以下四方基本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发起人)管理人是具体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机构,负责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和管理等。大多数REITs是由某个组织或某个机构发起的。发起人通常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机构、信托机构、房地产公司等。

2.投资者(委托人、受益人)投资者购买了基金份额就成为基金的持有人和出资人,同时又是受益人。如果是契约型基金,投资者就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果是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因购买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享受股东应有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基金托管人(保管人)基金管理人将其基金财产存放在独立的保管机构处,以满足REITs作为信托形式的法律要求。保管机构作为资产的名义持有人,即受托人,负责资产的保管、2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美国等大多数国家称为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简称REITs,或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简称REIT.只是在英国和亚洲一些国家才称之为房地产投资基金(PropertyInvestmentFund,简称PIF)。-7-过户与收益的收取。

4.基金承销人(人)基金通常不是由投资者直接向管理人购买,而是通过基金承销人进行买卖活动的。承销人是管理人的人,一般可以由信托公司、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担任[18]。

2.1.3REITs的类型

1.根据REITs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股票型REITs、抵押型REITs和混合型REITs

(1)股票型(权益型)REITs股票型REITs主要投资房地产的所有权,收购现存房地产或即将开发的房地产,其投资者取得的是房地产的股份所有权,依靠拥有和经营不动产带来收益。

(2)抵押型REITs抵押型REITs主要是发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人取得的是抵押贷款债权,主要依靠利息取得收入。

(3)混合型REITs混合型REITs既投资购买物业,又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收入也来自租金收入或地产增值收益和利息收入等方面。理论上,混合型REITs在向股东提供该物业增值空间的同时也能获得稳定的贷款利息。早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主要为股票型信托,目的在于获得房地产的产权以取得经营收入,但随后抵押型信托发展较快,曾一度超过股票型信托。近些年来,混合型信托也有一定的发展。目前,无论是数量还是市值,股票型REITs占绝对主导地位,其次是抵押型REITs,混合型REITs的重要性最低。

2.根据REITs能否被投资人赎回,可以分为开放式REITs和封闭式REITs

(1)封闭式REITs封闭式REITs的发行规模固定,投资人若想买卖此种投资信托基金的证券,只能在公开市场上竞价交易,而不能直接同REITs以净值进行交易。同时,为保障投资人的权益不被稀释,此种REITs成立后不得再募集资金。同时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要符合REITs专项法的一系列规定和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封闭式REITs的规模一般不发生变化,但是如果在基金募集说明书中注明遇到新的投资机会可以选择发行新的基金单位,则基金可在适当条件下可以扩大规-8-模。事实上,不少房地产投资基金在募集说明书中都会附有这样的选择权,以省去每次发行新基金时审批的麻烦和注册所需的成本[19]。(2)开放式REITs开放式REITs的发行规模可以增减,投资人可按照基金的单位净值要求投资公司买回或向投资公司购买股份或认购权证。此类基金资产应当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相关赎回的程序按照REITs专项法的规定,如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则要按照其规定。

3.根据REITs组织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契约型REITs和公司型REITs

(1)契约型REITs契约型REITs是指在信托人与受托人缔结以房地产投资为标的的信托契约的基础上,将该契约的受益权加以分割,使投资人取得表示这种权利的受益凭证。此类基金依据信托契约成立,由信托者(管理者)、受托者(托管者)和受益者(投资者)三方构成,依据《信托契约》运营。契约型REITs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的出资额全部置于受托者的管理下,信托者代替投资者就信托资产的投资内容向受托者发出运用指示。

(2)公司型REITs公司型REITs是指设立以房地产投资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使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份的形态,公司再将收益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投资人。公司型REITs在法律构造上由投资者、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四方当事人组成。这四方当事人间存在两层互动的法律关系:一是发生在投资人和投资公司之间的股东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公司法》予以调整,投资收益和盈利由投资公司分配给投资人;二是发生在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委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如同信托制度中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其中的投资公司兼具信托人和受益人双重身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20]。在美国,自九十年代以来,借用高科技风险投资的合伙制成为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主流。此外,根据REITs是否上市流通,可以分为公募REITs和私募REITs,等等。

2.1.4REITs的运营结构-9-契约型REITs的运营结构相对比较简单,亚洲国家大多发展契约型REITs3,其结构如图1所示。图1契约型REITs的运营结构美国的REITs一般为公司形式,在发展过程中,逐步与其它房地产企业组成合伙企业,并出现了联合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现象,运营模式开始多样化和复杂化,先后演变出多种结构。

(1)传统结构,UPREIT和DOWNREIT传统REITs的资产管理和运作、房地产租赁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等活动一般外包给独立的合约方进行。此时,房地产基金公司和管理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地产投资基金直接拥有资产、而不是通过经营性合伙企业间接拥有资产[21]。UPREIT(UmbrellapartnershipREIT)(伞形合伙REIT)对传统REIT的组织结构进行了创新。如图2所示[22],UPREIT有两个实体组成:REIT和合营合伙公司(Operatingparnership,OP),两者均发行所有权股份。REIT对公众发行股票,用其所筹集的资金购买物业和OP公司的股权(通常是控股),通过OP间接地拥有其物业。经营合伙人(通常包括REIT的管理层,以及在将物业转换成REIT之前物业持有人)为其提供给REIT的房地产资产发行OP股份。这种UPREIT结构通过允许经营合伙人延缓缴纳资本利得税,直至这种转换的税收收益达到最大,因此促进了房地产的证券化。UPREIT能够使新建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迅速达到公开上市融资的规模,从而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IPO热潮成为可能。3关于亚洲国家的REITs发展情况,下文会详细介绍。REITs托管持有REITsREITs管理人服务服务房地产或房地产有关资产组成REITs投资者(持有人)-10-DOWNREIT由UPREIT结构演变而来,它同样允许REIT通过发行合伙公司的单元股份,在延缓纳税的基础上,购置房地产。不同的是,一家DOWNREIT可以同时拥有多重合伙关系,并且能够以REIT和合伙公司的形式拥有资产。因为DOWNREIT可以和每一宗所购置的房地产形成合伙关系,所以这种结构比UPREIT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图2UPREIT的概念图示(2)合股结构(Stapledstockstructure)在合股结构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中,房地产投资基金和房地产营运公司的股份被“合订”(stapled)在一起,REIT股份持有人同时持有并不控股的运营公司的股份,两公司具有相同的所有权。REIT通过募集设立,且房地产运营公司(operatingcompany)采取“C类公司4”组织形式。这种房地产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合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过房地产投资基金运营公司股东的同一性规避法律限制,同时可以获得经营受限房地产的营运优势。第二、运营公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经营目标趋同,有利于减少两个公司在公司目标上的利益冲突。第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把持有的房地产出租给运营公司经营,运营公司可用租金抵减收益,得到与REITs类似的税收优惠。1984年的美国联邦4C类公司是美国的一种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现金REIT股份UPREIT经营合伙公司(OP)现金和/或REIT股份OP单元股份物业市场开发商投资者物业所有者现金和/或OP单元股份股票市场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11-立法已经禁止新设这种结构的REITs。

(3)纸夹结构(Paperclipped)“纸夹”结构与“合股”结构十分相似,两者都是由REITs和其运营公司组成,“纸夹”结构的特点在于投资者可以单独买卖REITs或其运营公司的股份。因此,这种结构可以获得“合股”结构REITs全部优点,同时可以有效地避免1998年立法对“合股”结构获得税收优惠的限制。“纸夹”结构与“合股”结构的主要差别在于其各实体之间的联系比较松散。近年来,“纸夹”结构REITs在美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许多“合股”结构REITs正在向“纸夹”结构转变[23]。

2.1.5REITs的相关特点

1.产品的收益特征REITs投资最大的优点是高分红,有着定期的股息收益。根据美国法律,REITs必须把至少90%的应课税收入,以股息形式派给股东,因此股息率相对优厚,投资者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即期收入。在过去十年里REITs平均年度股息率达6.96%,远高于十年期美国政府债券5.86%、标准普尔指数公用股4.45%和标准普尔500指数1.79%[24]。此外,从历史数据来看,与美国的主要股票指数相比,REITs股票收益比较高。图3显示了股票型REITs,混合型REITs,和S&P500(标准普尔500指数),DowJonesIndustrial(道琼平均工业指数),Russell20005,NASDAQindexes(纳斯达克综合指数)在过去1年,5年,10年,30年期间的收益比较[25]。5低市值股票的指标,是Russell3000指数中最小2000家企业股价表现的指数。-12-图3REITs与主要股票指数的收益比较2.产品的风险特征REITs与其它金融资产的相关度较低,因此有相对较低的波动性,风险较小。表1显示了美国股权类房地产信托投资收益与其它投资产品的相关系数6,从70年代开始到2005年,REITs与其它投资产品的相关性在逐步降低。表1股权类REITs与市场的相关系数市场指数1972-19791980-19891990-20001990-19941995-20002000-2005Russell20000.830.740.50.670.360.31S&P5000.640.650.390.530.280.22NASDAQComposite0.730.710.290.640.090.04S&PUtilities0.650.380.330.290.370.3NASDAQ100NA0.680.230.570.010.03MerillLynchGovt/Corp0.470.170.250.390.10.14资料来源:IbbotsonAssociates,NAREITs根据资产组合理论7,在资产组合中加入相关系数低的资产能有效分散风险,6关于“相关系数”,将会在下文“资产组合理论”中加以说明。7美国股权类REITs指数和其它指数收益率1.374.554.918.2912.172.248.230.030.5418.9019.087.689.207.769.0813.8714.5011.808.8312.7215.920.2113.79-50510152025NASDAQRussell2000DowJonesIndustrialsS&P500NAREITCompositeNAREITEquity1年5年10年30年(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百分比-13-表现在机会集8上就是使市场有效边界(Efficientfrontier)向左上方移动。图4显示了REITs对市场有效边界的优化[26]。246810121416180510152025风险(平均每年标准差)%均收益率年说明:T-Bills(短期债券)—30天美国国债;Bonds(长期债券)—20年期美国政府债券;LargeStocks(大盘股)—标准普尔500指数;InternationalStocks(海外股票)-摩根斯坦利欧洲、澳洲及远东地区国际指数;SmallStocks(小盘股)-由纽约交易所市值占有1/5的股票代表;REITs-NAREIT股票型REITs指数。图4REITs对市场有效边界的优化3.产品的保值特征因为REITs的价值基础为房地产,这使得REITs在通货膨胀时期具有保值功能。当通货膨胀上升,物价上涨,房地产物业的价值升值就很快,REITs的资产价值与租金收入也随之上升,间接帮助投资者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REITs是一种很好的保值类投资工具。

4.产品的税收优惠特征对于REITs的投资者而言,税收优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REITs具有避免双重征税的特征。由于REITs的经营利润大部分转移给REITs股东,一般是将90%的税后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因此,REITs在公司层面是免征公司所得税的,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REITs在支付股利时具有递延纳税功能,这也是许多投资者投资REITs股票的主要原因。8随着组合中证券比例的变化,组合的预期报酬率和风险组成的对应点就会变化,连接这些点所形成的曲线称为机会集。相关系数越小,机会集曲线越弯曲,风险分散效应越强。完全正相关的投资组合,不具有分散化效应,其机会集是一条直线。TBillsBondsLargsStocksREITsInternationalStocksSmallStocks含有REITs的多项资产组合不含REITs的多项资产组合含有REITs和不含REITs的资产组合的有效边界(1972-2005年)-14-

2.2相关理论

2.2.1金融创新理论

根据熊彼特的“创新”理论,金融创新是在金融领域内经济主体为适应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和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进行的新的生产函数的创新活动,是各种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它泛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包括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资方式、新的金融市场、新的支付清算方式以及新的金融组织机构与管理方法等内容。REITs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在房地产行业对资金的需求超过自身资金积累的能力,而以银行业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务又不能满足房地产行业资金的规模和期限结构需求的情况下,随着新的融资方式的出现和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而产生的。同时也是房地产金融领域为满足投资者对资金增值和分散投资风险的需要而进行的金融创新行为。作为一种新的金融组织机构和金融工具,REITs也为储蓄转化为投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机制。

2.2.2资产组合理论

资产组合理论是关于风险控制和增加收益的理论,应用标准差和期望值进行资产组合配置,以期望在风险程度一定的条件下实现期望收益最大化,或是期望收益一定的条件下达到风险程度最小。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组,是从资产收益角度对投资资产的现金流进行分析。资产组合的收益率:两种或两种以上资产组合的预期收益率(报酬率)是单个资产收益的加权平均数,可用下列公式表示:∑==mjpjjrrA1(1)其中,jr是第j种资产的预期收益率;jA是第j种资产在全部资产中的比重;m是组合中的证券种类总和。资产组合的风险用标准差表示,组合的标准差不仅取决于是单个资产的标准差,还取决于各个资产之间的相关系数。标准差∑∑===mkjKjkmjpAA11δδ,其中,jkjkjkδ=ρδδ(2)其中,jA,KA分别是第j种和第k种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例;jkδ是两种资产收益率的协方差;jkρ是两种资产收益率的预期相关系数。在资产组合中加入-15-相关度低的产品,即jkρ较小的产品,则pδ就会变小,风险降低[27]。单一的房地产投资资金量巨大,风险集中,而通过资产组合,特设机构将具有某种特质并在地域分布呈现出一定多样性的资产组合起来以分散风险,并能够根据资产的历史数据,利用各种模型较为准确地确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率。

2.2.3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一方面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自己财富的最大化,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28]。委托理论的核心是如何通过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人进行有效的监督,是从道德的角度对现金流进行分析的。信托基金的运作是通过供需双方之间的中介者进行的,而不是由供需双方直接见面协商完成。在信托这种多边的经济关系中,受托人(中介者)起着关键性作用。委托人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成本增加。为了减少风险,取得最大化效益,就应该从解决问题的思路出发,设计合理的报酬函数机制(如业绩评价体系)、寻找以最小的成本构造可观察的合同关系等办法对人进行监督,激励人采取合作行为,以保证委托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房地产信托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金融房地产信托基金市场信用机制

论文摘要:文章认为目前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制度缺陷,这种缺陷主要集中表现在单一的资金供给渠道、不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低下的资金融通效率和高度集中的系统风险,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引入房地产信托基金,运用市场信用机制,培育和完善房地产金融品种和体系来加以解决。

剖析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是深刻认识中国房地产市场症结,确立中国房地产的未来发展方向的关键。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EITs)作为从事房地产买卖、开发、管理等经营活动的投资信托公司.实际上是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房地产类集合资金投资计划(Coll~tiveInvestmentscheme)。其作为房地产金融体系中的市场(直接)信用,对于健全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解决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的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单一银行体系支撑着中国整个房地产金融。一直以来,中国房地产业一直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从房地产开发方面的资金需求现状来看,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自有资金外,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来维持房地产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目前,来源于银行的资金往往占到房地产资金的70%以上,有些企业甚至达到90%。

200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有18%来自于自有资金,2%来自于其它渠道,剩下的80%(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消费者按揭贷款和建筑企业贷款等)都来自于银行贷款。而这只是中国房地产企业的平均估计,很多中小房地产企业运作的自有资金往往占到总资金需求的10%,甚至5%。这种单一的房地产资金供给是中国房地产金融的特点,也是中国房地产金融问题的集中体现,无论是效率问题.还是风险问题其根源往往与这一特点密切相关。单一的银行体系支撑着整个房地产金融,进而支撑着中国房地产的整个产业体系,中国银行业的负载实在太大,结果使金融政策只能在勉强支撑和减负之间摇摆,政策的收紧往往给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市场带来强烈的硬冲击,形成“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同时,资金供给的单一性也是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最显著表现特征。

单一银行体系的根源来自于中国房地产金融本身,同时也是中国金融制度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因此,中国房地产金融资金来源单一性问题要在中国金融制度改革进程的大背景上考虑,也要在充分认识中国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基础上,结合房地产金融本身的特征积极解决。

2.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尚未形成。

(1)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主要特点。完备的房地产金融应该是包括银行间接金融和市场信用在内的一级市场和以证券化为主要手段的二级市场。银行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消费按揭贷款等间接融资,具有房地产投资商特征的基金(主要为房地产投资基金)供市场信用,这些构成了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信贷证券化,尤其是按揭贷款证券化.不断把银行信用转化为市场信用,构成了二级房地产金融市场。两个市场共同作用,形成了完备的金融资源配置体系和系统风险分散体系。综观世界各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可以看出,美国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可以作为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典范。在美国,这个一级市场是由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寿险公司、储蓄机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和部分外来投资者等多重机构共同支撑。通过证券化建立起来的二级市场,在增加房地产金融的市场流动性的同时,实际上把房地产金融体系的资金供给转嫁到整个市场这种房地产金融的“脱媒”促进了房地产金融的信用市场化.加速了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的转化,其结果是,房地产金融的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和社会化,更加顺畅地把资金剩余向需求转化;相应地,房地产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将有效地从单一的银行体系中分离出来,更有效地避免了系统风险在银行体系中的聚集。

(2)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不完备性及其核心问题。与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相比,中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存在着极大的不完备性。就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而言,中国只有银行体系支撑着整个房地产行业的金融需求,而资本市场和直接信用的相对落后,使其几乎无法为房地产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仅有的几家房地产上市公司可以获得非常有限的市场金融支持。另外,房地产二级市场只能说尚在酝酿中,按揭证券化似乎还需一段时间方能走到前台,发挥市场信用的作用。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一级市场是残缺的,是缺乏信用的一级市场.而二级市场尚不存在,因此,中国房地产金融是不完备的。

不难看出,中国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核心问题是市场信用的缺乏,而发展市场信用只是丰富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内涵的手段,也是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前提:事实上,二级市场本身更多的是房地产间接金融的直接化和市场化。要完成这种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重塑,借鉴具有70多年政府主动推动和市场发展的美国房地产金融是必要的。根据美国的经验,其核心手段是房地产信托和证券化。

目前,我国房贷证券化仅仅是呼之欲出,与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尚未出台:房贷证券化是间接实现资金来源市场化和多元化的手段,对于加强房贷资金的流动,培育我国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商,完备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有着重要作用,其影响是长期性的。相比之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同时活跃于两级市场的特点显示,它对中国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二级市场的形成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3)中国房地产金融的资金融通效率低下。金融体系的核心作用是将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进行有效匹配,最大限度地将金融资源从过剩方向需求方融通。目前,中国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一定程度上是不通畅的,出现了金融资源错配的现象,或者说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中出现恶劣梗塞。一方面,由于中国金融体制本身的非市场化特征,金融资源并非完全按照市场化的风险收益对称性原则进行效率配置,造成银行的资源有很大部分流向了那些规模小、风险大的房地产企业。银行对所有制所形成的偏见、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信用软约束倾向、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共同作用,使得金融资源的很大部分流向了那些自享受收益,由银行承担风险的房地产企业,风险和收益失衡,金融资源在房地产行业的配置效率受损。另一方面,中国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其收益性应该为资金剩余者提供分享增长的机会,而大量的存款滞留于银行的账面上获得很低的收益,无法通过有效的市场渠道直进入房地产行业,分享行业发展机会。然而,如果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些金融资源的所有者恰恰是房地产金融系统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因此,中国金融资源的提供者不但无法获得行业增长的收益,而且最终承担了行业本身的风险以及中国金融体制存在的固有的道德风险和体制风险。

以上分析表明,尽管融通效率低下的原因有更为宏观的经济金融体制背景,但如果能从房地产金融本身特征出发,减轻房地产金融对银行体系的依赖性,发展市场信用.即为有效金融资源需求提供金融资源供给,叉为投资者提供了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收益的机会,同时将大大推进中国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进程,提升中国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4)中国房地产金融蕴含着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构成中国银行业危机隐患的巨额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是90年代房地产泡沫所遗留下来的,取终聚集于银行体系,面对入世后新一轮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银行仍将面临相同的问题.面临承载行业发展所不得不积累的风险。这种趋势已经从银行的资产组合的变化中逐步显现出来:因此,必须在理解系统风险和金融危机动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金融体系进行制度创新,找到化解风险积累的制度安排

二、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的房地产金融问题

1.有助于促进市场信用的发展、信托制度的表外安排使得其具有直接融通金融资源的能力.充分体现了市场信用的特征。与其它金融制度安排相比.更具全能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很好地嫁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能有效地将金融资源在不同的市场中进行配置。

目前.我国信托业才真正开始起步,这种极强的制度优势尚未能发挥出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H’s)是被成熟的房地产市场检验过的市场信用机制.也是信托介入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主要方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引入,必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信托的制度优势,解决我国房地产业资金来源的单一问题。

2.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毫无疑问,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引入将为我国房地产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融通机制,事实上,自“一法两规”颁布以后,信托的房地产融通功能已经通过各种指定性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形式体现出来:但是,目前推出的房地投资信托计划仅仅是单一的融通手段.无法成规模化和长期化,因此也无法成为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从单个房地产信托计划过渡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利用信托基金在募集、管和退出上的规模性和系统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才能作为我国房地产业制度创新和金机构创新的产物,集政府、银行、企业和投资方面要求和利益于一体,真正实现信托融的长期化和规模化。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将一定程度疏通我国房地产资金循环的梗阻,避免单一融通体系下银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硬击,减缓某些特定目的政策对整个市场的整体;中击力度;同时为那些有意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金融体系的错配矛盾。

从这个意义上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入.将会系统改变目前金融资源供给的单一性问题,改变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供给格局,真正提升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

3、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的备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金融机构的特征,通过金融平台募集社会自由资金,直接把市场资金融通到房地产行业,对以银行为主的间接金融形成了极大的补充。

信托对完备房地产金融体系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进入房地产金融领域,其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方式介入房地产场.不但参与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金融资源供给,也参与二级市场的投资,有助于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备性的提升。第二,证券化是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核心手段,而证券化所要求的“破产隔离”的结构安排也离不开信托这一载体.

4.有助于降低我国房地产金融的系统风险。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不仅可以增加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备性,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而且有助于金融系统风险的分散,降低危机产生的概率,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安全。

明斯基(H1anP.Minsky)的金融体的脆弱性假说和外来冲击性理论,分别解释金融危机的内因和外因内因在于金融体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分散能力。从金融体系本身的角度看,金融危机的爆发源自金融风险的增加、累积、局部超过限度,最后传染至整个体系,因此,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疏通、分散安排。虽然不能完全消除金融危机,确可延缓或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

具有间接金融特征的银行信用和市场信用对于风险的分担方式是不同的。银行对风险进行跨时分担比较有效,容易把风险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市场信用跨空间(erc;一sectiona1)风险分担能力比较强.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摊。跨时风险分配意味着,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拥有的资产的交易性较差,同期调整的难度较大,只能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在当期解决风险积累问题,结果是在某一时期的风险一旦超过了警戒线,金融危机就会爆发。

市场对风险的跨空间分散是指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风险分配,风险分配的扁平化功能比较明显,可以有效地解决当期的风险累积。因此,从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通过引入房地产信托发展市场信用,不仅为房地产金融获得更为有效的资金供给途径.也将大大提高房地产金融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

三、政策建议

1鼓励现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向专业化发展。目前我国由信托公司推出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由于受到每个信托计划合同数不能超过200份(含200份)的限制.单笔合同金额较高,风险集中,信托整体规模不能够实现大的突破,难以实现房地产多项目的分散投资。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支持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经过试点发行,采取向全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成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而使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股份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或采取场外直接交易方式,使其具有较高的流通性,发展成合法、流通性强、具有一定专业化优势的房地产投资主体

同时鼓励房地产投资基金通过集中专业管理和组合化投资组合,聘请专业性顾问公司和经理人来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与投资运作,并实行系统投资策略,选择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及业务,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取得较高投资回报。

房地产信托论文范文4

〔关键词〕REITs;公共租赁住房;动力机制

〔中图分类号〕D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87-(2013)01-0108-05

一、将REITs运用于公租房的动力机制:供需双方的契合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REITs)是一种筹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经营房地产及法定相关业务,并按比例(多数国家规定分配比例为不低于90%)分配净收益给广大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制度、基金形态和中长期投资形式。REITs 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90年代后逐步扩展到英国及亚洲的日本、香港等地。在公租房中运用REITs,既能够解决公租房供给中的资金难题,提高供给的效率,减轻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的困境,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又能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条投资于房地产市场的便捷途径。

(一)资金需求方——在诸多方面匹配

从资金需求方来讲,REITs自身特点与公租房供给相适应。

1.期限匹配:满足公租房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需要。

在公租房供给中运用REITs,可以满足公租房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需要。按目前公租房租金收益水平,靠租金收回建房成本至少需要20-30年。而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多为5年期以下的存款,短借长贷,利率风险无法对冲。面对公租房如此长的投资回报周期,资金需要长期沉淀,风险和不确定性较高,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均不愿参与。如在公租房开发模式中,如果房地产企业完全用债权方式融资,将明显提高企业账面资产负债率,降低其资信等级,减弱在其他业务上的融资能力和规模。而按照目前的制度安排,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如遇到不顺利的情况,也没有任何退出渠道或救济机制。当房地产企业完成建设,地方政府回购时也面临资金难题。公租房REITs 资金用途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承担公租房BT及 BOT 项目建设机构发放贷款;二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为政府回购提供资金支持。REITs通过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可以随时在市场上交易,提高了公租房项目的流动性,为公租房提供中长期资金来源,化解其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难题。

2.规模匹配:满足公租房建设的资金缺口。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设1280万套公租房,资金需求达1.5万亿。在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缺乏持续供给公租房的能力和动力,现阶段更面临着财政资金约束下建设资金筹集及后期本息偿付的资金压力问题,因而地方财政在公租房投资方面严重短缺,地方政府融资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尽管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但成本高、风险大且不稳定。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满足保障房建设质量和速度的要求,地方政府需要尝试拓宽融资渠道,弥补公共部门资金不足。REITs作为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提供持续资金支持,既可以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又为银行体系解压,解决公租房长期、大规模的资金缺口。

3.风险匹配: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以间接融资为主,融资渠道单一。据统计,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中,约有70%来源于银行贷款,造成金融风险集中、融资效率低下。构建渠道多元化、高效并且有利于风险分散的房地产金融成为当前我国房地产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REITs连接房地产市场与资本市场,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拓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从而改善资产负债表及增强资金的流动性,降低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是对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极大补充,将大大地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完备性,有助于分散与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安全。

(二)资金供给方——增加投资渠道

作为资金供给方,投资者面对疲软的股市和尚欠发达的债市,寻找资金出路是首要考虑的问题。首先,储蓄存款存量巨大。2011 年底居民储蓄存款达35万亿,REITs具有门槛低、分红比例高、流动性强等优势,为中小投资者间接投资房地产提供良好的途径。房地产投资属于大额投资,中小投资者受资金限制,没有机会参与。REITs将集合的资金投资于公租房,将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的租金用于分配红利,让中小投资者通过 REITs这一方式投资于房地产业。投资者可以通过披露的运营信息,分析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在红利分派方面,只会在个人层面征税,在公司层面不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多的红利。如果能够进行合理的产品设计,这些优势会吸引中小投资者的充分参与,将扩大我国房地产财富的社会占有基础,有深远的社会意义。〔1〕其次,保险公司、社保基金、银行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颇具规模和实力,投资需求旺盛。公租房收益稳定,较易受到社会资金中尤其是基金、险资等机构投资者的青睐。另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也为投资于REIT创造了条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不断发展壮大。2011 年,全国各主要债券市场合计发债总量(不含央行票据)为6.4万亿元,股票总市值全球排名第三,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也位居世界第三,债券市场托管量达到23万亿元。经过多年努力,覆盖股权和债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市场功能日益增强,资本市场的发展拓宽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市场秩序趋于规范。

(三)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提高公租房的供给效率

2011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为51.3%,官方预计2030年中国的城镇化率将达到65%,将有4亿的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每年平均至少有2000万农村人口变为城市人口。这会产生大量的住房需求。同时,城镇户籍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只有约33%。这意味着有13.6%即1.28亿生活在城镇里的人没有真正城市化,没有获得市民应有的公共服务,也没有获得相应的住房保障。在目前的房价水平下,这些群体不具备商品房购买力,只能求助于保障房。在我国快速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这些长期稳定的需求,能够为REITs带来稳定的现金流。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结构性矛盾,市场潜在需求与有效供给不匹配,造成房价过度上涨,不仅威胁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行。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对公租房的需求不断增长,将REITs引入到公租房建设,可以为在更长的时间内融入更多的建设资金,将加快公租房的建设速度,将加快保障房建设的步伐,实现保障房和商品房双轨运行,减轻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另外,REITs 将会有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制度,资产管理人必须定期披露运营信息,REITs 的经营情况要受内部监督及外部审计、政府部门的监督,透明度高,有利于提高公租房的效率和透明度。

(四)外部环境——管理层的支持

2008 年12 月,国务院出台“金融国九条”,其中第五条明确:创新融资方式,通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REITs打开了政策通道。随后的“金融国30条”提出“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2009年下半年,央行召集成立REITs试点协调小组,成员主要有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2009 年11月,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天津三城市为REITs试点城市。天津的操作模式是将天房集团保障性住房的物业资产打包抵押给信托公司,设计金融产品后在银行间市场流通。此方案经由人民银行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上海由张江集团、金桥集团、外高桥集团、陆家嘴集团试点为保障房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北京试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支持保障房,首批试点项目或将落户朝阳区的部分公租房项目。〔2〕2010年5月,央行出台《银行间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3〕6 月,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 “探索运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为公租房通过 REITs 进行运作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二、公租房REITs 项目的盈利能力分析

REITs 产品虽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但风险始终是高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的。通常情况下,要按照10年期国债再上浮150~200个基点,作为REITS投资人的回报率。REITs产品每年还需要按资产净值的1%以上向信托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管理费。因此,只有达到一定的收益率,才能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公租房REITs 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三项:一是租户所缴纳的租金。二是小区配套商业设施的租金收入,三是政府给予的各项税收减免。同时,公租房所使用的地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商涉及的印花税以及租金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和房产税。

(一)公租房项目的建设成本

根据统计年鉴,2010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房屋造价为2228元/ m2。综合考虑公租房的税费减免,〔4〕将建设成本定为全国商品房平均造价的70%,考虑通胀因素,成本每年上涨4%。

(二)租金收入水平

目前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多在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的六到八成,因而假设公租房的租金水平为市场租金水平的70%。易居报告研究显示,2000-2009年我国房产复合租金回报只有5.05%。〔5〕考虑到2009年以来的房价再次上涨,本文将市场租金率设为 4%。

(三)计算公租房项目的内部报酬率

内部报酬率法是目前项目投资决策最主要的方法之一。内部报酬率是使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等于零的贴现率,根据贴现率对投资项目每年净现金流量进行贴现,未来收益总现值正好等于该项目原始投资额时,此时的贴现率即为内部报酬率。它实际上反映了投资项目的真实报酬。

∑nt=0COFt(1+k)t=∑nt=0CIFt(1+k)n-t(1+IRR)n

式中,IRR 为内部报酬率;COF为现金流出,t为年份;CIF为现金流入,代表租金;k为资本成本率,表示为银行的利率;n为投资寿命。〔6〕利用此公式,计算出不同地区房价所对应的内部报酬率。

目前中国30年期续发国债收益率4.53%, 10年期企业债收益率为5.2%—7.2%。而公租房以REITs融资,每年向公司缴纳的1%以上的管理费,因此,从理论上讲,目前房价在全国均价以上的地区具备相应的盈利能力。

三、运行模式

(一)设立机制

1.组织形式——契约型REITs。

按组织形式分,REITs可以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契约型是指由发起人、保管机构、投资者以设立信托的方式,通过契约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成立的REITs,公司型是指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房地产,投资者每年享受公司的分红。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和金融环境情形来看,选择契约型比较合适。

表2 契约型与公司型的比较

因素契约型REITs公司型REITs

法律环境有《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做依据,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案例,并且可借鉴现行成熟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运作模式。我国目前还没有引入美国和日本的投资公司制度,设立公司型 REITs的立法成本、制度设计难度与经济成本都较高。

金融环境具有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特点,信托财产具有其独立性,基金收益较有保障,设立也较为简单易行。公司管理和房地产项目管理混杂容易出现潜在的利润冲突。

2.资金投向——权益型REITs。

按照资金的投向,REITs有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三类,其中权益型直接拥有所投资的房地产产权,以租金收入和出售房地产获得的资本利得为收入来源。这与公租房依赖租金收入的特点一致。该种REITs受利率的影响较小,可以更好地规避利率风险,〔7〕有利于吸引稳健投资者的积极投入。在目前保障房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大的背景下,权益型是合理的选择。

3.交易方式——封闭型。

封闭型REITs 发行规模固定,投资人不得申请赎回,基金成立后不再进行资金的募集。开放型REITs的发行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进行购买和赎回,这就容易受到房地产市场以及证券市场的波动影响,由于其部分变现需求需要多次对现存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股价,评估成本高且难度较大。作为一种长期投资,公租房投资估价具有系统性,不可能随时变动,采用封闭型可以较好的规避外部环境的负面影响,保证基金的相对稳定,鼓励并满足了投资者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需求。

4.发行方式——公募与私募相结合。

以公募方式发行的金融产品在国内已经初具规模,分类监管、信息披露要求、资产第三方托管制度等相关监管措施都已提上议事日程,部分措施已经进入了正式的立法程序。〔8〕因而可以通过定向募集方式优先引入结构投资者,辅之以一定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二)运作方式

在运作中,政府可以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持有公租房项目,该机构作为发起人,将项目交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向社会发行信托投资计划,筹资资金。投资人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并将租金收入及政府的租金补贴交给基金托管机构(银行)进行管理。受托机构委托独立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公租房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将出租收入作为信托单位的利息收入,按时分配给投资者。为提高项目收益率,可以将公租房配套的商业设施一起打包计算租金出租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将受到政府的监督并对政府负责(参见下图)。

图1 REITs运作方式

四、REITs运用于我国公租房的政策完善

(一)完善针对REITs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国推行REITs,只有《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可以参考,没有专门针对REITs的法律法规。为保证REITs的规范发展,应该出台相应的专项法律,为 REITs 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一是在完善当前《公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出台有关REITs的法律法规,对REITs 的组织结构、设立条件、经营运作、税收制度、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等进行规定。二是规范配套管理措施。规定REITs 的发起设立、组织结构、交易流程和收入分配等事项,明确房地产信托投资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准入资格。三是明确分红比例。在扣除管理公司及受托人的运营管理费用后,收益应当全部分配给投资者,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二) 税收优惠减免政策要进一步明确

REITs的优势之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国际上通行惯例是免征受托机构的营业税,无资本利得税,给予投资者税收优惠。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获得租金收入应缴纳5.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然后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红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现双重征税。公租房REITs的目的是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住房,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我国应健全相关的税收体系,明确与REITs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首先是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制定相关税收政策,避免 REITs 出现重复征税,如在发行、交易以及分红派息中如何征税,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等如何征税。其次可参照国债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明确公租房 REITs 产品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在REITs存续期间,免征租金收入相关的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等流转税。

(三)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通过法定的登记或公示程序,对信托法律关系所指向的信托财产予以确认。按照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信托财产需要办理信托登记,否则该信托将不产生效力。2010年征求意见的《银行间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中也提出,被委托的地产物业应当已经投入使用,具有稳定现金流,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信托登记。因此,公租房REITs项目作为信托财产应该按照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信托登记,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仅为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具体规定信托登记的主管部门或受理机构,以及如何办理信托登记,造成信托登记在实践中面临 “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难题。目前,不同财产主管机关对于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登记的理解程度、执行效果千差万别,甚至存在明显的法律隐患。由于没有法定的登记程序对信托财产进行确认,致使汇集在信托财产上的当事人的利益很难有效保障,信托所具有的权利重构、破产隔离、财产管理等功能没有发挥,信托金融创新遭遇阻碍。在实践中,各信托公司采取了一些变通措施,但都具有明显的有限性与阶段性,一些措施甚至本身的没有合法性不足,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四)土地支持政策要进一步明晰

从前文分析来看,土地供应方式对提高公租房REITs项目的收益率至关重要。在公租房的供地方面,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如果能以按年征收土地出让金方式供应公共租赁房用地,大幅度降低出让用地成本,那么将显著提高REITs项目的收益率。

为保证REITs 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建议先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住房建设部等政府牵头制定关于公租房REITs 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规范 REITs 市场操作的法规和指导方针,对符合条件的 REITs 产品在银行间债市进行交易试点,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同时,在银行间债市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探索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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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齐琳.北京最快年内试点房产信托基金〔N〕.北京商报,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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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丽红.基于REITs的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1.

〔6〕李忠富,何伟明.REIT在我国廉租房工程中应用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1,(2).

房地产信托论文范文5

摘要:前段时间,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京《住房绿皮书》及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12-2013)。绿皮书中明确提出,建议取消期房预售制度。而在住建部的记者招待会上,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商品房预售制度短期内不会取消。此举无疑让房地产商暂时松了一口气。其实,商品房预售制度自实施以来,一直广受争议,这些年来,更是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那么,是否应该将预售制度取缔呢?本文通过分析取缔预售制度将带来的影响,认为单纯取缔并不是一剂良药。进而提出完善措施,以期使预售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房地产;商品房预售;市场准入;信息披露 风险承担

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在商品房建造完成之前,由购房者支付一定预付款或者定金,在将来一定的日期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的交易行为。[1]商品房预售制度法院自香港,传入我国内地的房地产业较晚。经过近些年的飞速发展,以及市场需求的大大增加,加上国家宏观调控对房屋买卖的加强,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商选择预售方式,这也成为我国各大城市最主要的房屋销售模式。

虽然预售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也出现了各种问题。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无视法律法规,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暗地从事商品房认购或变相预售等违规行为;也有的房地产开发商恶意规避商品房预售监管有关规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巧立名目,变相向购房者收取定金或房款;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违规销售行为……

就笔者而言,对待商品房预售制度,借用住建部部长姜伟新的发言,在改革房产制度中,不应采取过激手段。预售制度的确存在诸多弊病,但其在发展中也呈现了诸多的优势。商品房预售将来之发展无疑存在极大变数,但就近期而言,其仍有存在必要性。试分析如下:

一,房地产市场融资体制的限制。除了银行信贷,我国目前房地产融资方式主要为上市融资、债券融资和信托投资。[2]上市融资涉及到公众资金安全,为此政府采设立了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制度,许多房地产企业难以符合要求。而债券融资的主体,局限于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对于企业资产负债率、资本金等,有一整套的标准,其中,还需要证券公司的介入。符合要求的房地产企业很少。信托投资一度被认为是房地产融资的新希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资本信托管理办法》对资金信托规模有200份的限制,房地产项目投资数额巨大,往往需要的资金上亿,鉴于200份的上限要求,单笔金额同样巨大,导致融资难度颇大,信托投资方式的采用因而受限。[3]房地产融资市场看似广阔,实则渠道单一,只能依靠银行贷款。一旦取缔房地产预售制度,会对中小型的房地产开发商造成重大打击,不仅会加剧房地产企业对银行的依赖,也会加剧房地产市场的垄断。

二,预售制度给相关制度带来的影响。预售制度在中国已经适用了几十年,一旦取缔,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中国的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采用预售制度,在此基础上,安排资金。一旦预售制度被取缔,在短期内,大量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会断裂,继而出现工程停工和楼盘烂尾,许多小企业会因此倒闭,消费者的利益也会连带受损。同时,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负有银行贷款,而且数额巨大,一旦企业倒闭,无力偿还贷款,银行难免会受到极大的冲击。这一系列后果,只会导致房价继续高涨。

有鉴于此,暂时不取缔商品房预售制度,应是明智之举。但是,其带来的诸多弊端,不应视若无睹,而应完善相应制度,试浅析如下:

一,健全市场的准入及惩罚机制

商品预售制度的诸多弊端,归纳分析,大多数是由房地产企业故意违法违规造成。政府应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相关的信用评级管理,对信用等级较高信誉好的房地产销售开发商开放房屋预售市场,允许其参与市场竞争,而对于信用等级较低,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企业,责令整改,待其满足相应条件后再开放预售市场。

对房地产这些关乎国家民生的产业,更应充分重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当商品房出现瑕疵或者相关合同承诺无法实现时,当有必要时,不应受限于有限责任的束缚,而应破除法人承担责任的限制,追究实际投资人、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严厉惩处。

二,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发展成熟的市场经济下,交易信息透明,交易双方应该都对交易的信息十分清楚。为了减小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应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网上登记。这种信息披露应该为三方服务,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房产信息,也为银行更好地把握房地产商预售市场的情况,做出安全有效的放贷决策,降低金融放贷风险,同时,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对信息的充分了解,加强对预售的相应监管。通过信息系统,相关的政策、政府机构的统计数据、商品房的真实信息可以及时传达给公众。统一的信息披露管理平台,将商品房开发商的所有信息统一起来,整合了消费者需要的有效信息,也帮助政府管理部门更好地实施监督与管理。为了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可以设立相应监督部门,如果房地产商没及时全面提供真实的房产信息,则进行严肃惩处。

三,建立完善风险共担机制

当前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由消费者承担几乎所有的风险,属于显失公平。政府应该发挥作用,重新对风险进行分配,设立商品房预售风险的相关担保基金,建立并完善相应的风险共担机制。实施的办法,可以参考公积金的方式,预先从商品房项目中提取利润,充实基金。如果在预售过程中,出现问题,调用基金先行赔付,履行风险共担的责任。倘若房地产企业出现商业信誉或者经营危机,银行也随之受到影响。设立预售风险担保基金,应该充分平衡三方的利益,在具体确定赔付次序以及比例时,侧重照顾作为弱势者的消费者的利益,平衡企业的风险,兼顾银行利益。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尽管已经有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但是,遗憾的是,没有法律明确指定监管机关,笔者以为,不妨让工程监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共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可以充分利用双方的资质。工程监理机构具备建筑的专业知识,对企业的施工可以起到有效的监督,把握工程的进度;商业银行具备金融的专业知识,可以监管企业的融资行为,通过一定的金融行为进入到房屋买卖关系中。如果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监管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预售资金出现了问题,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在追求房地产企业责任的同时,监管机构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必要的时候,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孟祥娜:《我国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法制与社会》,2013年1月下,法制园地

房地产信托论文范文6

关键词:行业定位 被动管理 主动管理 核心价值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019-03

一、我国信托行业定位的历史轨迹

我国信托业发展可谓一波三折。最初信托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探索引进外资的新渠道。但随着信托公司的职能由对外融资逐渐扩展到国内的资金融通,随着我国信托机构的逐渐快速增加,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监管机构开始了对信托行业的调整。在调整―发展―问题―调整的循环中,监管机构共进行了6次整顿:

第一次整顿开始于1982年4月,整顿的要点是信托投资业务一律由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经批准办理的信托投资业务,其全部资金活动要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目的在于清理非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公司,禁止变相的信贷业务。

第二次调整是在1985年9月,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停止发放新的信托贷款,停止新增信托投资,明确了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明确框定了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目的在于打击信托公司超范围经营,避免其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

第三次调整是在1988年10月,依循着撤并信托机构、压缩信托公司的政策方向,基本上是前一次整顿模式的复制。

第四次调整是在1993年到1996年间,监管机构决定信托投资公司与专业银行脱钩,压缩信托投资公司数量,从1995年的392家下降到1996年的244家。目的在于改变信托公司高息揽存、盲目投资、不良资产增多的现象。

第五次调整是在1998年6月,对所有问题严重、地方政府不愿救助或无力救助的信托公司一律实行停业整顿、关闭、撤销,并进入清算程序,而且信托业与证券业彻底分离。

第六次整顿是在2006年12月,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信托公司或立即更换金融牌照,或进入过渡期。新规下发之后,各大信托公司开始实业清理,争取早日换发新牌照。

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国信托业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信托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和收入来源的模式,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营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和分享信贷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2007年1月,银监会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信托新两规”的修订,开宗明义强化信托公司的信托功能,提出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2010年银监会《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信托行业正式进入净资本管理时代。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信托业蓬勃发展

近年来,我国信托行业持续扩容,行业发展景气度大幅提升。从2006年到2010年五年间,中国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高速扩张,规模从3000多亿扩张到3万亿,增长达10倍。在信托产品数量上面,2006年全行业共发行534只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达到400亿元;而到2010年全行业发行2566只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达到2800亿元。

从行业整体盈利情况来看,2006年行业整体净利润为42亿元,至2010年行业整体净利润达到162亿元,增长4倍,信托行业的繁荣活跃了中国的资本市场,也使其逐步缩小与银行、保险和证券之间的发展差距。

从结构上看,截至2011年上半年,单一资金信托仍占据主要地位,占比为72%,集合资金信托以24%位居第二,管理财产类信托仅占4%;从信托资产运用构成来看,融资类信托仍占据主要地位,占比为57%,投资类信托以28%位居第二,事务管理类信托占15%;从信托资产的投向分布变动来看,随着我国对基础产业投入的加大以及2008年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施行,投向实业的信托资产占比由2007年的10%逐步上升到2010年上半年的19%;与此同时,信政合作信托资产占比由2010年的12%下降到2011年年中的8%,银信合作资产占比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50%以上。

从行业集中度上看,截至2010年,以净利润为参考标准,行业共有65家信托公司,排名前5名的信托公司净利润占全行业43%,前10名公司占全行业58%,前15名公司占全行业68%。

(二)持续发展的问题依然严峻

虽然目前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超过公募基金,信托公司收入和净利润也大幅上升,但我国信托行业发展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信托的可持续发展。

1.行业定位模糊,信托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在过去的30多年中,信托公司每三五年都要“面临调整”,每次整顿都没有真正回答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盈利模式。虽然银监会多次表示信托公司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但在专业理财机构的定位下,信托公司仍面临和银行、券商、基金、保险公司的竞争,这些机构都有自己的专营业务。信托公司表面上是金融百货公司,但实际上每一个细分领域都将遭受其他金融机构的强烈竞争。比如,做贷款和银行竞争,做证券投资遭遇券商和基金的竞争,做股权投资遭遇政策红线和私募基金竞争,信托业一直在探索自己的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力,却一直被短期利益所左右陷入迷途。

2.信托公司缺乏独立性,沦为大型机构的政策工具。在信托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地方政府办信托、银行办信托、保险办信托,信政合作、银信合作都曾火爆一时,如今大型央企以“产融结合”为口号大举进入信托业,目前,在总共65家信托公司中,实业类央企控制了16家。这一方面显示出信托业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以及其自身灵活性和综合性所孕育的市场价值,引起市场广泛认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信托公司缺乏独立性,由于信托缺乏的核心竞争力,但信托牌照又赋予其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类领域的灵活性,很容易使信托公司沦为“工具”,而信托公司也甘于靠牌照获取微薄的“制度红利”,这大大限制了信托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开展业务的自由度。

3.商业模式上,以融资类、通道类的被动管理为主,经营较为粗放。从商业模式上看,信托公司盈利模式主要依靠融资业务、通道业务等被动管理方式,信托的投资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这也是信托整体利润水平增速低于信托资产规模增速的原因。项目融资型业务是“先有项目,后有资金”,这种融资属于过渡型业务,缺点是项目太分散,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和规模效益;并且完全依赖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收取信托报酬,无法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模式不具备可持续性。

从具体业务上看,该商业模式主要表现为银信合作的信托贷款和房地产信托业务。在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主要扮演通道角色,获利微薄,且信托资产运用于贷款比例过大影响其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作用,使信托公司进一步偏离回归主业的轨道。另一方面,银监会颁布72号(2010)文和14号(2011)文进一步规范融资类的银信合作,要求融资类项目将由表外转至表内,以及相应满足150%拨备覆盖率和大银行按11.5%、中小银行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受上述规定制约,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将减少,传统的银信合作不具备可持续性。

房地产信托在2010年第三、第四季度分别占信托资产的13%和12%,目前比例有所降低,但仍保持在9%左右。房地产信托的活跃受益于银根的紧缩和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严厉的宏观调控,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偶然性;而且由于资金面紧张,房地产信托融资成本大幅上升,2011上半年我国房地产信托产品利率普遍在10%~15%左右,个别项目甚至超过25%,项目风险较大。绿城集团旗下房地产信托遭遇调查给该市场带来巨大压力,一旦信托资产违约将会给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者造成损失,并给信托公司信誉带来不利影响。银监会还对多家大型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停发房地产信托。

4.监管当局监管力度过于严格,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信托的良性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个行业均出现过“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信托业在“一法两规”颁布前由于资本市场不完善和监管制度不健全,出现了一系列的违约事件和信托公司破产事件,监管机构处于审慎性考虑,对于创新型极强的信托行业实行了严厉的监管,相继叫停“股权+回购”的信政合作、信托开立证券开户、通道类银信合作、过桥类银信合作、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等,监管机构习惯于以“叫停”的方式处理信托行业出现的问题,一步步将信托的生存空间越压越窄。与此同时,银监会强调信托公司“刚性兑付”机制,信托公司不仅要有严格的风控体系,而且对信托项目强调“刚性兑付”以保障投资者利益,这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风险共担”的模式有所区别,无形中也限制了信托公司业务的拓展和创新的激励。

综上所述,我国信托行业虽已初具规模,但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类型和资金来源较为单一,经营效率有待提高,缺乏核心竞争力和核心价值,信托难以像银行、保险和证券成为金融市场的核心支柱,信托行业的破茧成蝶还任重道远。

三、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发展方向

信托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独立有影响力的支柱,必须明晰自身的定位,在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方面发力,要将盈利模式逐渐向财富管理、私人银行等主动管理业务改变。同时信托公司要大力发展金融创新,以创新产品服务并领先市场,从而成为真正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金融机构。

首先,信托公司应着重于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财富管理是信托的本质诉求,也将是中国信托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以服务客户为导向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依托专业人员,为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信托产品和服务,是提升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其次,信托公司应强化自主管理能力。目前,在一些专业领域,信托公司的经验以及经营能力并不占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以有限合伙形式开展相应的投资业务,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方式;通过与实力较强的专业公司开展合作,逐步培养自己的投资队伍。待自身条件具备时,再以信托计划的形式直接开展相应直接投资业务。

最后,信托公司应加强创新能力。信托公司创新能力的提高是信托公司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升自主管理能力的基础。依托产品创新,信托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专门的产品与服务,在产品设计中充分考虑客户的偏好;通过产品创新,在自主管理中信托公司才能敏锐地把握市场的变化。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加大公司的研发投入和研发力度,大力引进和培养产品研发人才,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组建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以高质量的信托产品赢得客户满意度和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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