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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论文范文1
一、土地征用的特征
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尽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但是他们作为土地需要的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用地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并在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还要明确国家虽是征用土地的主体,但是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此权。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这是因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对此,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而且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也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是国家建设之需要,也即宪法第5条所指的公共利益的需要。这里所讲的国家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均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大体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其一,是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发展和兴办国防建设、公用事业,市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事业、国家机关建设用地等等,皆是以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的事业;其二,是广义的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广义的公共利益需要。就是说,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诸如设立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兴办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民办大学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等,均是广义上的国家建设和公共利益之需要。这些情况都可作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没收土地不同,它不是无偿地强制地进行,而是有偿地强制进行。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经济上的补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土地征购不同,它并不是等价的特种买卖,而是有补偿条件的征用。但是,对被征用土地的适当补偿,则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所谓适当补偿,就是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应当指出的是,尽管土地为国家征用,但是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费用并不是由国家直接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这些土地。用地单位支付这些费用的义务是直接产生于国家征用土地行政行为和国家批准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及被征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的,建国以来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随着农业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农村土地都变成了农村合作经济所有以后,到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土地的标的就只能是集体土地了。应当指出的是,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满足,也需要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来满足,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满足国家建设用地的法定办法是征用,用国有土地来满足国家建设用地之需要的法定办法是出让、划拨等方式而非征用方式,因为国有土地本来就是国家的,不需要再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国家可直接行使处分权利。
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现,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2、土地征用的补偿问题
土地征用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方式下发生的。在此过程中,土地权利的转移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政府。此时农民集体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难以为农民所接受。
3、土地征用权的行使问题
从世界各国对土地征用权力的行使来看,大多是为了公共利益。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更多的是采用通过与所有者合作或商议的形式获得土地,实行土地先买为主,征用为辅。当收买发生困难时,才实行土地征用。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土地,但《土地管理法》则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我国自实行土地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有的地方往往通过建立开发区、科技园等向投资单位提供优惠政策,而土地使用费往往作为其优惠的条件之一。尽管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但各级地方政府仍拥有一定的权力,加之监督机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
4、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
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即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而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在补偿中往往处于劣势,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征地补偿费也往往被少数村干部所侵吞。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从而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成为虚置。
5、土地征用的救济制度问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具体的土地征用争议仲裁制度尚未建立,不利于征地相对人在利益受损时寻求救济。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裁决的,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征地相对人对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经县级以上政府协调但协调不成时,只能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这样,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由批准者做最终裁决,不符合防偏私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利于充分发挥救济对征地权的控制作用。因为在行政权的救济控制系统中,只有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一起成为对等的争议双方,接受来自第三方对行政决定的评判,行政权才能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
三、对征地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建议
针对目前征地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为了适应宪法第十条对征地制度的修改和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需要,下一步征地制度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
在现阶段,我国政府需要对一些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瓶颈”效应的行业重点扶持,因而,公共利益既要包括绝对公共利益,也要包括相对公共利益(即扶持重点行业)。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1)军事用地;(2)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等;(4)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5)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7)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如水库、防护林等;(8)其它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建议编制《征用土地目录》,以此限定土地征用的适用范围。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确保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它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征用农地,而应当主要依靠盘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场以及开放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市场来解决。
2、严格把握征地的补偿原则。
补偿的原则,既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要探讨市场经济对土地征用的影响和作用。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平、公正、合理,就是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因此,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考虑到土地的投入;2、考虑到土地是农民的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是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最后的“社会保障”,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农民的生活、生产和生存的权利;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贯彻等价交换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无论用地性质无何,无论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还是“公共利益”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用地,在征地时都应一视同仁。也就是说,不论谁征地,都不能损害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都不能以牺牲被征地单位(或承包地个人)利益为代价,否则就会造成多数人(国家)公共利益剥夺了少数人(集体或个人)利益的现象。如果存在两个补偿费用标准,也容易造成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矛盾的激化,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激化。
3、以农用地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土地征用费的基本依据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也为了建立我国完善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在公平补偿原则下,征用补偿金包括两部分: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金。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处于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下,在公开市场中所有权形态所具有的无限年期的正常市场价格。在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功能和对农民进行生存保障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发展功能,农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要体现这三重功能。相关补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导致搬迁费用、新的工作的前期费用以及农地中一些尚未折旧完毕的投资,对农村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则包括建筑物的补偿费。
4、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收益,明确界定产权是实现征地补偿费合理分配的关键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土地登记,并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从而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确认和保护。在权利证书中应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或地籍调查查清各权利主体的土地边界、面积、位置、四至等基本情况,使权利的行使能够对应特定的物,从而防止权利的虚化,使其不被他人侵害,从而真正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集体土地对农民而言不单是生产资料,还是保障资料。土地征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失去生活的可靠来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补偿中应考虑这一特殊性,使补偿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农民,并指导他们合理使用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业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份额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产建设,如兴修农田水利建设,购置农机具,帮助农民引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更新品种,提高农业单产,同时还可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总之,土地补偿收益必须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真正体现农民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产权工作的经济利益。
征地制度论文范文2
摘要:虽然美元的未来存在不确定因素,但目前尚无任何货币具备超越美元的实力,美元地位的下降将是漫长的过程。人民币国际化符合中国国家利益,需要国家意志和外交战略的支持。经济实力是决定货币国际地位的基本因素,信心、流动性与交易网络支撑着国际货币职能的发挥,但一国的经济实力并不必然转换为货币实力,政治的影响不容忽视。无论以何种标准衡量,美元堪称世界的顶级货币,但其协商货币色彩愈加浓厚,美元地位的维持要借助在位货币的优势和外力支持。
一、引言
次贷危机的爆发反映出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和系统性风险,利用美元的特殊地位,(注:很多文献中将美元的特殊地位称为美元霸权,本文主要从货币职能视角对国际货币决定进行分析,故不使用这一带有某种价值判断色彩的概念。)美国以贸易逆差的形式大量占用他国资源,同时向全球输出美元,这些美元回流美国后,借助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功能,催生了巨大的资产泡沫,并在泡沫破灭后通过经济全球化的链条传导、扩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最终引发了严重的全球性金融与经济危机。
二、决定国际货币地位的经济因素
当一种货币的使用范围延伸到其发行国以外时,就上升到了国际货币的层次。哈特曼(Hartmann,1998)从货币职能角度扩展了国际货币的定义,他认为,作为交易媒介,国际货币在私人领域被用于国际贸易结算,在官方则是干预外汇市场和平衡国际收支的工具;作为记账单位,国际货币被私人部门用于贸易和金融产品的计价,官方则用其确定汇率平价或本国货币钉住的“名义锚”;作为贮藏手段,国际货币可用于金融资产组合,如非居民持有的证券、存款等和官方储备。由于支撑货币具体职能的原因不尽相同,且某种职能的获得又有利于扩展货币的另一种职能,很难理清彼此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经济层面上,信心、流动性与交易网络,是决定国际货币地位的主要因素。
对一种国际货币的信心主要源于其币值长期稳定的纪录,包括对内稳定和对外稳定,对内稳定指货币发行国通胀率较低,货币购买力较少受到侵蚀,对外稳定是指汇率相对稳定或有升值趋势。信心对货币的计账单位和贮藏手段职能至关重要,从动态角度看,能提供价值稳定预期信息的货币才具备国际化的基础和持久生命力。
谢林(Schelling,1960)指出,在任何用数字表达的体系中,计账单位的职能就会产生,交易中选择什么作为计账单位并不重要,关键是参与者能够达成一致。这个推论可以运用到国际金融领域:市场参与者更倾向于选择那种其他人也视为必然的货币。
三、国际货币地位决定与政治
国际政治学历来对货币权力的表现形式及分配有着浓厚的兴趣,正如吉尔平(Gilpin,1987)所言:“货币次序具有分配其所代表政治力量的功能,同时也是现行体系参与者用于延续或这种次序的工具。”一些研究霸权稳定理论的学者揭示,当投资者和交易主体认为需要一种坚挺、方便、能被广泛接收的且能促进国际市场繁荣的货币所带来的信心与便利时,一个处于支配地位的霸权货币是十分必要的。
苏珊斯特兰奇(Strange,1971)把历史上的国际货币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征服货币”(Mastercurrency),意指在附属国、殖民地流通的征服国或宗主国货币;第二种类型是因内在经济吸引力而获得外国认可的“顶级货币”(Topcurrency);第三类被其称之为“协商货币”(Negotiatedcurrency),是指一些国家(追随国)被发行国提出的条件所吸引,诸如援助、市场准入、政治同盟乃至军事保护的承诺等,选择支持其货币,但这种支持并不一定要签署正式协议,也可以是有关方达成的默契。
追随国支持协商货币,包括各层面的政治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安全,原联邦德国和日本支持美元,可以部分归因于冷战时期两国在防卫上对美国的依赖,沙特阿拉伯同意用美元结算石油贸易也是出于地缘政治的考虑。支持协商货币需要众多追随国的共同承诺,但这种承诺有时并不可靠,难免会有某些国家产生“搭便车”行为。
政治还可通过经济因素对国际货币地位产生间接影响。沃尔特(Walter,2006)指出,持久的保守货币政策能孕育一国的货币实力,而这样的货币政策必须“可靠地根植于该国的政治制度之中”,19世纪英镑币值稳定的声誉及所获得的外部信心,与英国的有限政府、公民选举权以及精英金融集团控制的英格兰银行密切相关。政治因素也影响一国能否建立起发达、高流动的金融市场。斯塔萨维奇(Stasavage,2003)认为,有限权力的政府和倾向于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框架,是国内金融市场成长的必要环境。
四、美元的未来与挑战
无论以何种货币职能标准衡量,美元都是当今世界头号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美元在全球外汇交易量占据了89%的份额,它最强劲的竞争对手欧元的市场份额为37%,日元只有20%(BIS,2007)。(注:外汇交易按买卖双向统计,因此总份额为200%,国际清算银行BIS每隔三年出版的《国际外汇市场统计》提供了此类数据的来源。)作为价值贮藏手段,2007年全球外汇储备中,美元占比高达64%,欧元为26%,日元则仅为3%。全球银行存款中,美元比重为48%,美元债券的比率为44%,欧元的比例相应为28%和31%。作为记账单位,世界上有近2/3的货币通过各种形式钉住美元,美元还在许多国家部分甚至完全替代了东道国货币的职能,即所谓的“美元化”现象。
前文中提到的国际货币,如“征服货币”、“协商货币”和“顶级货币”,其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即便鼎盛时期的英镑,也从来不是单一类型的国际货币:作为征服货币,英镑体现了宗主国在殖民地的权威,但在其他地区,英镑则是因为经济吸引力而被认可的顶级货币,二战后,英镑更主要地是在英联邦内充当协商货币,这些国家将对英镑的支持与从英国能获取的优惠联系在一起。显然,美元作为征服货币的色彩要淡得多,因此我们对美元地位的分析可以循着顶级货币和协商货币两条路线展开。
(一)作为顶级货币的美元
经济实力支持美元的顶级货币地位。从信心的角度分析,根据统计,美元的对内购买力一直相对稳定,以1995-2004年和1950-1964年的平均值为例,美元的购买力下降,仅比德国马克和日元略高。(注:这种现象说明美元国内货币和国际货币职能的内在冲突,显然,美国更重视本国利益而忽视为世界提供稳定公共产品的职责。)与对内价值相比,人们更关注美元的对外价值。虽然从理论上讲,汇率的稳定和坚挺是货币信誉良好的表现,但在浮动汇率制度下,两者并不能简单划等号,汇率下跌与货币国际地位下降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得到实证检验的支持。
从历史数据看,19世纪初英国的经济实力已经是世界最强,但其货币地位并不特别突出,直到1870年,在英国经济实力连续几十年稳居世界首位之后,英镑才成为最主要的国际货币。
(二)作为协商货币的美元
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元登上国际货币舞台伊始就带有协商货币的色彩,因为布雷顿森林体系是国际合作的产物。但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早期,虽然不乏表面上的合作,美国的超强实力及与黄金的可兑换性,使美元成为各国竞相追逐的稀缺资源,是一种不折不扣的顶级货币。进入20世纪6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在矛盾开始显露,美元地位的维持已经由完全依靠美国自身实力向借助外力转变,期间美国曾与他国合作建立“黄金总库”,签订“互惠信贷”和“借款总安排”等协议,虽然这些举措未能挽救布雷顿森林体系,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延迟了美元的颓式。而当1971年当美国政府宣布中止美元与黄金的兑换后,美元与其他货币已无本质区别,其地位就更依赖他国所愿提供的支持。
本文对“复活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理解是:东亚和美国之间存在某种默契,并形成一种特殊的经济循环模式,即东亚出口商品,美国提供市场;东亚积累债权(作为储备货币的美元),美国积累债务;双方互利互惠、各得其所。这一默契与本文前面所下定义十分吻合:美元在东亚是一种协商货币。问题是,这种模式能否长期延续,东亚对美元的支持是无条件的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以全球拥有美元储备最多的国家--中国为例简单分析,公平地讲,中国从中美贸易中获益良多,也乐意持有适度数量的美元资产,这本是可以双赢的局面。但事实是,两国从此陷入了所谓“金融恐怖平衡”,且中国的处境更为不利。例如,次贷危机后,中国辛苦挣来的美元面临贬值甚至违约的风险,但却不能通过抛售而退出,因为这会导致所持美元资产价格暴跌而蒙受巨大损失,用克鲁格曼的话来说,中国已经掉入了“美元陷阱”。
(三)美元的竞争对手
在美国政经力量相对下降后,美元实力仍得以维持,还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对手能够取而代之。
谈到美元的竞争对手,人们自然会将目光投向欧元。就经济实力而言,欧元区经济规模与美国不相上下,金融市场发达,欧洲央行秉承了德国央行的反通胀传统,这些条件都赋予欧元挑战美元的实力。但时至今日,欧元取得的成功仍是有限的。诚如前文所言,国际货币的基本职能--记账单位的实现,在于成为市场参与者关注的焦点,作为一种年轻的货币,欧元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来构建自己在市场参与者心中的形象,由于社会惯例改变需要出现足以改变现状的强大力量,在此之前,人们仍会继续遵循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
200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撰文呼吁创造一种与国家脱钩、并能保持币值长期稳定的国际储备货币,并建议在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SDR)基础上建立新国际储备货币。这一建议虽受到国际社会的欢迎,但从现实角度出发,用超货币充当国际储备货币存在极大的困难,这不仅在于让各国上交货币的政治障碍,技术上也很难行得通。以特别提款权为例,20世纪60年代末创造出来的SDR,虽然具有价值稳定的优点,却是一种没有实体形式的账面资产,其用途也限于IMF和会员国政府之间的借贷以及会员国之间的国际收支调节,不能用于民间的贸易和非贸易结算,流动性十分有限。
五、人民币国际化的前景
征地制度论文范文3
笔者在2008年7月至11月,和来自土地资源管理、社会保障等不同专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一同进行了专题调查。问卷调查涉及浙江省的萧山、温州、宁波、义务、金华、丽水等县、市、区,同时我们还零星走访了浙江部分县、市的一些村庄和农户。抽取的农户调查样本覆盖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受教育水平的失地(或即将失地)农民,符合随机抽样要求。本次调查共发放农户调查问卷300份,回收问卷258份,有效问卷239份,其中涉及已征地174份,即将征地65份。
调查问卷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农民个人和家庭基本信息,包括农民个人信息、2007年个人及家庭纯收入、家庭月消费水平等;第二部分是农民对征地制度的认知,包括对征地相关法规、补偿制度的了解及对征地的意愿等;第三部分是农民对征地所获补偿的满意程度,包括获得的补偿、征地前后生活状况等内容。
2、被调查农民基本情况
从年龄分布区间来看,被调查农民分布在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且每个阶段都具有一定比例。从受教育水平来看,调查农户的文化程度普遍不到,大部分处于小学或初中水平,本科或大专水平只占到总人数的2.51%。
农户2007年家庭总收入水平分布较为广泛,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其中,家庭总收入在2-3万元范围内的较为集中,占到35.56%,而家庭总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农户所占的比重达到20.50%,数据显示低收入农户仍然较多。
收入结构发生巨大变化。调查显示,务农不再是大部分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单位工资成为收入来源的主要渠道,个人经营在农民收入中所在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尽管农民收入来源的主要渠道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大部分农户家庭收入低、消费水平不高的现实没有改变,农民整体受教育程度低下,文化水平不高的面貌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3、农民对征地制度的认知
笔者将农民对征地相关法规和补偿制度的了解的调查数据以1-4编号,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得到表4-1的结果。
从表4-1可以看出,农民对征地相关法规以及补偿制度了解的平均水平只有2.45和2.32,也就是说大部分人并不了解,只有极少数人清楚地知道,这一比例与本科或大专学历水平所占比例基本符合,这也进一步说明农民对征地制度认知的总体水平不高,且与学历的高低具有显著相关性。
为了便于进行统计分析,笔者将农民的征地意愿进行了相似的数据处理,统计得出农民对征地的平均意愿为2.69,标准差为1.165,处于不太愿意和无所谓之间。而从表4-2可以看出,征地意愿表现为愿意(包括比较愿意和很愿意)的农民只占到被调查总人数的30.96%,也就是说大部分农民不愿意土地被征用或处于迷茫状态。
笔者认为调查反映的这一现象与农民受教育程度以及他们对于征地和补偿制度的认知能力有关,同时也和现实的补偿标准以及他们对于补偿标准的满意程度密切相关(笔者将在“农民对现有征地补偿的满意程度”中具体分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农民的心理,问卷还就他们愿意被征地与不愿意被征地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大部分愿意被征地的农民认为征地之后生活能有所改善(比例达到50.21%),一部分因为户口可以农转非,还有部分认为补偿还比较高;对于不愿意被征地的农民,大部分由于补偿太低、就业困难或者生活失去保障,还有一部分出于长期以来与土地相依为命的心理,不愿意离开土地。
4、农民对现有征地补偿的满意程度
调查涉及已征地农民174人,即将征地农民65人。在已征地农民中有超过65.51%的农民所得到的经济补偿低于3万,5万以上的比例只有17.82%。数据显示,大部分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后获得的直接经济补偿十分有限。
除了直接经济补偿这个指标,问卷还对失地农民获得的其他形式补偿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有47.70%的失地农民办理了保险,大部分农民获得了其他形式的补偿,但遗憾的是还是有近三分之一的失地农民除获得直接经济补偿外没有获得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他们不得不为维持生计而面对陌生的环境,这也势必会使他们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感到焦躁、不安。
对生活状况和满意程度的评价由低到高分为5个等级,分别以1-5编号。调查数据直观显示大部分农民认为生活没有改善,进一步分析显示生活状况平均水平为3.19,也印证了初步判断。虽然此项调查数据表明农民的生活水平没有明显变化,但补偿满意度调查显示农民平均满意程度只有1.82,处于低水平,大部分认为补偿太低,不够合理。
5、对调查结果的再思考
调查表明大部分农民对征地制度不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征地的态度,而这样的现实又和他们受教育水平较低的现实密切相关。因此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相关制度和法规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应采用农民能普遍接受的方式,让农民有渠道了解和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方针政策,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同时要及时了解农民的诉求和想法,做好反馈工作,行之有效地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调查还显示,尽管大部分农民在征地以后生活水平没有显著改变,但依然表示对“征用土地以不低于原生活标准作为安置补偿的适度原则”难以接受,希望能提高补偿标准,按市场价值进行补偿。笔者认为,一方面农民失去了自己依赖的土地,放弃了自己熟悉的生产方式,对未来生活的担忧促使他们希望以较高水平的补偿换得精神上的慰藉;另一方面,对土地增值的普遍预期和无法参与土地增值分配的现实,加剧了理想与现实的反差,也增加他们的不满情绪。
为此,笔者认为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应改变只按农业用途给予补偿的做法,尝试让开发商与农民直接接触、进行面对面的讨价还价。改变单纯的经济补偿模式,从多方面考虑予以补偿,如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指导,安排适应性就业岗位,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等保障制度;同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补偿费的合理分配,乡镇政府违法参与分配行为应杜绝,村集体与失地农民分配比例混乱等应有效控制。此外还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文化知识和综合技能,帮助和引导失地农民尽快适应城市生活,实现从农民向市民的角色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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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论文范文4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农民,违法占地建房,原因分析,遏制对策
近两年来,通过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违法用地图斑中,很大一部分图斑涉及农民违法占地建房问题。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特点是占用耕地比例高,分布集中。主要分布在市、县的城郊结合部,尤其是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而被撤去村民委员会的邻近村庄。
1.城郊结合部农民违法占地建房原因分析
1.1有限的征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城市高额房价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稳定最可靠的社会保障。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郊结合部大量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失地农民数量巨增。由于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程度不高,创业能力有限,许多人失地又失业。广大失地失业农民生活负担比失地前加重。首当其冲就是住房问题,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安居问题是民生之本。然而,多数城市正处于基础设施和城市规模转型的关键时期,城区内商品房开发方兴处未艾,旧房改建如火如荼,拆迁工地随处可见。各种原因造成经济适用住房紧缺,商品房房价和租房价格双双居高不下。失地农民手中有限的征地补偿费根本不足以支付城市高客房价,从而使一些失地农民不得不面临着居无定所、无处栖身的境地。
1.2村干部默许放任村民占地建房
失地农民无房可住,大部分(尤其是老年人)又不愿意改变传统的庭院耕作生活方式,纷纷到邻近村居民点附近寻找平整的耕地(或果园地)建房居住。不但居住,还要用围墙将大片耕地圈进院子,本来的良田转眼变成了他们家的“宅基地”。有的人家为了掩人耳目,沿墙并排支起若干铁架,说是建了“菜棚”,占地80-100平方米的住房也说成是“护菜房”。
那么从土地流转到建房,村里是不是就一无所知呢?据调查,不是的。无论是本村村民还是外来村民,建房者无论是使用自家承包地还是“转包”别人的承包地,都需要和村里打招呼。据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调查,外来失地村民与本村村民签定《土地转包协议》时,协议签定地点就在村委会,协议“中间人”就是村干部。因此,村干部对当事人(外来村民)承租集体土地来建房的目的,是完全知情的,只是采取了“默许”的态度。
对外来村民建房行为尚且如此“默许”,对本村村民在自己家承包地上建房居住,村干部更是无心过问了。正是村干部的默许放任,导致了违法占用耕地(或果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建房行为大量发生。村干部在此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3农民不按正常审批程序建房
农民建房的正常审批程序是:一是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到乡镇相关部门领取《农村私人建房申请表》。经调查,符合审批规定,由乡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市)建设局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论文大全。二是到所在地土管所领取《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经土管所调查,符合审批规定,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发给用地批准件。凭用地批准件由县(市)建设局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三是申请建房户向城建土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税。四是按批准用地要求,由城建办、土管所实地放样。五是申请建房户房屋竣工后,经城建办、土管所验收。建房后,可凭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
从建房用地申请到审批,需要很长时间。由于条件严,程序繁,时间长,审批难,致使一些农民不愿按照正常审批程序建房。论文大全。
部分农民至今仍对土地国法国策国情知晓不多,认识模糊,理解片面:认为建了房就是自己的,只要和村打个招呼,村干部点头就行了,土地证、房屋产权证补办不迟。有的认为未经批准占地建设不必小题大做,无需大惊小怪,顶多罚点款即可息事。一些被征地农民认为,征地补偿费太少,有限的征地补偿费不够解决长期生活问题,我是为了维持生计,为了解决生活出路才违法占地建设住宅的。正因为一些农民不按正常审批程序建房,才导致大量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发生。
1.4农民受经济利益驱使占地建房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出台后,很多人打着规模化养殖的旗号,大肆占用耕地修建所谓“养殖房”。论文大全。多数因规模不够办不下来农业结构调整手续,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起不到作用,由于确实是养殖项目,所以不好强行纠正。
城郊结合部被征地农民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补偿,以建养殖房、看护房、菜窑、气调库等为名,进行突击建设。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在动态巡查中虽然发现一些,但仍有很多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发现不了。有的村民超面积建设“窑头房”、“看护房”,然后以看护为名全家人搬去居住,将村内原有住房卖掉牟取暴利。
2.遏制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的对策
2.1对被征地农民进行有计划迁移
政府相关部门要从保障国计民生的高度,看待和处理被征地农民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要依法行政,高度重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政府在征地时,可以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有计划地建造一批经济适用楼房,建成后,将被征地农民统一迁移上楼,再对被征收宅基地上的民房进行拆迁。彻底改变现在的边交房边拆迁模式。
对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政府要结合小城镇建设、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2.2将“问责制”延伸至镇、村干部
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的源头在于村干部的“默许”放任,在于村干部保护耕地意识的淡薄和对集体地土的随意处置。村干部是管地用地最基层、最前沿,但其行为却不受“问责”约束。因此,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必要根据“15号令”的精神实质,制定相应政策法规,将“问责制”延伸至乡镇、村干部。从基层、从国土资源管理的一线开始解决实际问题。
2.3引导农民审批程序建房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划与管理,对自然分户的农户要预留出适当的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引导农民按审批程序建房。要健全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严格申请条件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利用空地、荒杂地和存量土地建设住宅。大力宣传依法用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教育,促进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通过强化管理和正确引导,规范农民住宅建设,使农村人居环境更加美好。
2.4定期开展查处和制止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突击活动
针对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高发期,为遏制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势头,打击非法占地行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当适时在本行政区域开展“查处和制止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突击活动”。主要针对近年来城郊结合部农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依法严肃处理违法占地建筑物,不能让违法者得到便宜。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违法占地建房等土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宣传“突击”活动的意义。从源头上遏制城郊结合部农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征地制度论文范文5
【关键词】农村土地 征地 安置补偿 佛山市 研究建议
一、征地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其表现
(一)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实地调研中,佛山各区各村在征地后都有以货币形式支付的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但是各区各村之间的补偿存在差异。例如:三水区乐平镇的桃?村和田西村,这两条村被征时间相近,处于同一个区同一个镇且两村相邻,但是这两村得到的土地补偿费(桃?村:约30万;田西村:十几万)相差较大。这是征地标准过低,标准不一和收益分配不合理的表现。
(二)三大基本保障制度发展不完善
在实施全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上,每个地区,每个村的规定也有差异。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桃看宓拇迕窬头从吃谘老保险这一块,隔壁村田西村的补贴就比他们多。田西村的老人家在征地之后可以每人每月可以获得200多元的补贴,而桃康睦先思沂敲挥姓獗什固的,这就会让村民的心中感到不满。
此外,政府征地侧重于征地进度、完成情况、征地后地建设和货币一次性补偿,并没有关注到征地后如何改善村容村貌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居住条件、基础设施的建设问题。导致,除了桃布村和横八村外,其余的村落的村容村貌在征地后在没有得到改善的同时,还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这给该村的村民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引发村民的不满情绪。
(三)征地流程进展不公开、不透明
调研发现,部分村落的征地过程不透明,被征地者根本无法获悉征地项目进程,导致农民利益和权益流失。征地的相关征地费用明细不完全公开。征地^程中缺乏一个协商平台,导致信息无法双向流通和矛盾激化。调研中,横八村是我们走访的第一个村,被征地主要用于新建的贵阳至广州铁路佛山段(南海段)工程建设用地的项目。村民对此次增地非常不满,但迫于村委的压力,村民并不敢反抗。村里存在强制征地情况,征地后平均每位村民得到土地补偿款约8万元。相较征地前,征地后基本无余留的土地,大量的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现在基本已经没有办法务农了。虽然村民要外出打工,但政府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就业保障,村民基本都要靠自己在外谋求适合的工作。而在社会保障这一块,村民基本都是反应并没有什么更多的保障,与征地之前没有什么差异。
(四)有关部门征地补偿落实不到位
据调查,佛山的征地公告中大部分都涉及到货币补偿,社会保障和留用地这几个方面,而在现实征地中,征地补偿的社会保障和留用地这两个方面都是没有落实好的。在我们随机调查的几个村中,只有桃看逶谏绫U庖豢槭锹涫档谋冉虾玫模政府会要求村民参加养老保险,与村民各出一部分资金,为村民购买养老保险。而其他几个村在养老保险这一块政府基本是保持中立状态,没有要求村民购买保险,也没有出资帮助村民购买保险,这与公告是不符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征地程序不合时宜
一方面,征地程序中的审批费用要由被征地但还未收到补偿费用的农民缴纳,而征地补偿如没有落实好,用地单位是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的。另一方面,若进行强制征地,法律程序复杂,消耗的人力和时间也多,也会影响征地工作效率和项目的进程。
(二)有关部门在征地的过程只关心征地的绩效而没有重视民众需求
征地补偿政策并没有将补偿的内容涉及到精神补偿这一方面,没有关注到安抚村民的心理情绪,造成了农民的不满情绪的产生和积压,没有对农民进行心理上的安抚和疏导,造成了农民与征地政府的矛盾的激化,产生不好的社会影响。导致,除石岗村、桃布村,田西村之外,横八村与仙溪村都存在强征地的情况,甚至发生了农民情绪失控引发了与政府之间的官司。由此可见,政府强征地的情况并非个案,并且产生了非常恶劣的的后果。
(三)失地农民维权意识和文化程度低下
一方面,失地农民维权意识淡薄,维权组织缺失,导致失地农民并没有在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做出相应维权行动。另一方面,村民文化水平不高,知识储备不够,不能很好的运用法律与村委争取利益。
三、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建立完备的可行的征地法律规范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管理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发展。只有制定了一个完善的法律,村民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才能通畅、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征地部门征地时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开展社保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的情况,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农村居民承受能力来确定筹资水平、报销比例和上限;积极探索支付结算方式的改革和有效的管理模式
(三)开展农村基础教育和就业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率
被征地农民大都是初中以下学历,而且缺乏一技之长,所以在被征地后很难找到工作。所以,政府应加强他们的文化素质教育,通过开办讲座、模拟工厂进行技能操作等。从土地差价中赚取的利润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知识技能培训,通过对有意愿参加就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免费的、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劳动技能。通过对就业技能培训课程使农民有一技之长,提高就业率,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
(四)建立补偿标准听证制度,设立听证会或监督委员会
让村民参与到补偿制度的制度中,更大程度的满足村民的要求。,由村民担任监督人,维护自身的利益。公开征地流程,使征地过程透明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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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论文范文6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征地补偿;产权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在农村土地征用中,要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依法按规划和程序征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在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情况下,征地补偿的标准必然被低估。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当人均GDP小于500美元时,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方式经营土地;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时,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才开始体现出来,表现为土地拥有者转移土地的强烈意愿。2003年中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土地流转属于自发的市场行为,而征地补偿则完全是政府行为,缺乏公平并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2004年3月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土地政策如同货币、财政政策,将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为了控制征地规模,必须防止政府从征地中攫取失地农民的利益。因此,科学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将有助于十分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分析征地补偿的理论边界和现实边界,为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提供依据。我们将从理论边界和现实边界两个角度讨论这一问题,理论边界可视为一种规范分析,而现实边界则是一种实证分析,二者之间的差异为我们揭示了政策的方向。
一、现实分析
(1)地方政府作为垄断者的存在。如果把征地行为看作是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那么存在市场条件下均衡的征地补偿。原则上,征地补偿应该介于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之间,具体的征地补偿取决于失地农民和地方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事实上,地方政府由于存在强制性征地的垄断权力和扮演非农建设用地唯一供给者的角色,征地补偿被低估将是博弈的均衡结果。(2)土地征用补偿的产权分析。由于在交易过程中农民面对的地方政府是一个买方垄断者,这使得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农民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因而地方政府能够凭借其垄断地位在交易中谋取更多的利益。垄断价格模型说明了农民在交易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对于解释目前出现的一些问题有所助益。但是,通过垄断价格模型我们也可以看到,即使是在最极端的一度价格歧视的情况下,农民至少也可以获得其保留价格,即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但是,现实中存在许多农民所得到的补偿低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的案例,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农民的产权受到了侵犯,进而导致了农民在交易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无法保证其市场主体的权利,才使得补偿价格低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如果农民的产权被侵犯而无法得到保护,农民的产权就不再完整了。美国经济学家巴泽尔(1997)讨论了这种不完整的产权,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产权就进入了公共领域。巴泽尔认为,产权的属性不是单维的,而是多维的,产权的概念与交易成本密切相关。交易成本是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为了使资产的产权完整界定,资产所有者必须对资产的各种特性有充分认识。如果这一成本达到很高的程度,那么人们就会发现保护这些权利是不值得的,这样这些权利就是不完全的,就进入了公共领域。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农民不愿或没有能力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相关的交易成本过高,使得明确自己权益的做法是不值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相关权力就会进入公共领域,并为地方政府所获取。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获得的补偿价格就会低于农民的底线,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就有可能采取一些极端行为,从而造成了目前土地征用中的种种纠纷的存在。
二、理论分析
在完成了土地征用补偿的现实边界的分析以后,我们只是完成对这一问题分析的一个部分。下面我们综合运用西方经济学地租地价理论和杜能的农业区位理论,对征地补偿边界进行分析。在城市内部,产业的空间分布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土地的价格。在城市中心区,金融、保险、咨询、信息等高附加值服务业集聚,原因在于高级服务业能够承受较高的土地租金。在城市地区,制造业等低附加值产业集聚,土地租金相对于中心区而言处在较低的水平。不同产业的竞租函数决定了其空间分布,同时也决定了不同区位土地出让金的上限。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竞租函数是一条连续的曲线,表明在不同产业的分界线上,产业间的竞租是相同的。在城市地区,可以假定从事农业生产。如果非农产业的竞租水平低于农业的土地租金,那么该产业将无法在城市存在。在确定了城市的边界后,可以根据城市边界的变动情况,对土地的非农化需求进行比较静态分析。从上述关系式可以看出,城市的边界与劳动力供给、农业生产的地租、非农产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有关。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后,劳动—土地比率将上升,单位面积土地的收益率相应增加。表现为非农产业更高的土地竞租水平,从而引起产业边界的拓展和城市边界的扩张。农业生产的地租增加,将使那些接近城市的非农产业因为无利可图而退出生产,城市边界因而出现缩小的趋势。工资水平的上升同样会降低产业的土地竞租水平,使得城市压缩其边界。由此可见,城市化快速发展推动了劳动力加速向城市转移,保证了城市工资水平不至于刚性增长超过非农产业赢利水平的扩张,最终将导致城市边界的扩展。
三、建议
根据分析,我们得到了导致农民补偿价格偏低的几个原因:(1)地方政府的垄断地位。这导致了农民在交易中的不平等地位。(2)农民土地产权不明晰。为了解决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的农民利益受损的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对策。首先,要明晰土地产权。从法律的角度,失地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被征用后,土地的所有权就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享有对土地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失地农民丧失了对土地的剩余索取权,以及流转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事实上,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相当于政府侵犯了农民的财产权。2004年国土资源部的第22号令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以后征用农民的土地都要实行听证制度,而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这些与农民切身利益有关的内容,都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新的政策将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高1~2倍。其次,要在土地征用补偿的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我们看到,由于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中的垄断地位,即使农民的产权得到了有效保护,农民在交易中仍然有可能利益受损,更不用说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侵害农民的利益了。我们主张在土地征用补偿中引入市场机制,由用地方和农民进行直接洽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工作,并在交易中起到协调者和裁判者的地位,而不是利益代表。这要求地方政府转变自己的职能,尤其是改变那种过去以GDP为衡量政绩指标的传统思维方式,真正为地方人民谋取福利。最后,需要制定一部相应的关于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律。上述的一些建议,要想使之真正付诸实施,就需要相应的法律,使得农民的权利真正得到制度化的保障。相应的法律也是对地方政府行为的一个约束,根据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就会更加明确自己的职权范围,并进而减少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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