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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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论文

企业所得税论文范文1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所得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因素之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内容。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

1、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个预计值,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只规定了一个范围,使折旧年限的确定存在人为因素的影响,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包含一定弹性,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其中,对于净残值的估算也会影响到所得税交付。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估算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尽量低估残值可使企业的折旧总额增加,各期折旧额随之增加,降低企业折旧期内所得税交付额。

2、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时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等。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按财政部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在此范围内,企业具有部分选择权。

在各种方法中,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多。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企业当期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当期不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虽然折旧总量不变,但年度之间的差别就是可以利用的空间,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总的来说,运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额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从政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在实践中,对于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应尽量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对于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大型设备,如果它们的前期工作量大,后期工作量少,则应尽量采用工作量法,从而达到前期少缴税,后期多缴税的目的。

二、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使用实际成本对存货进行收发核算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纳税人可以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利润和存货估价,在实行比例税率环境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最好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减少资金安排的难度,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低值易耗品属于特殊存货,计价方法与普通存货不同。税法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或分期摊销:一次摊销是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性摊销其成本;而分期摊销是在领用时先摊销一部分成本,再在以后分次摊销剩余的成本。两者相比,一次摊销法前期摊销的费用较多,后期较少,从而使企业前期纳税少,后期纳税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三、利用坏账损失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对于坏账的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折价准备金,准许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不同的坏账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其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即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税所得额相等,也会因为备抵法将企业部分利润后移,达到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的目的。

四、利用其他资产摊销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按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开办费的摊销期限具有一定的可选择空间,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以获取“节税”收益。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一般性企业,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一方面加速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成本的回收,抑减企业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另一方面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以获取延期纳税的好处。比如,税法规定,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但未强制要求按平均法摊销。因此,企业可以在免税期间或亏损年度尽量少摊销一些,盈利年度多摊销一些,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

五、利用投资核算和投资方式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两者的使用范围不尽相同,这为所得税筹划提供了可选择空间。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收回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当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小于等于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投资企业就选择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并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或选择有利的时机(如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利润较低年份)才将投资收益收回,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节税”效果更加明显。此外,采用成本法,即便投资收益收回后也会产生滞纳税款的现象。一般而言,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在实际收到股利当期才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论文范文2

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具有不延期性,本期的税收直接在本期核算完毕,不可以延续到下个时期。由于是采取税前利润调整的方案,无法针对税收中的权利和责任进行匹配,不符合国际税法要求的标准。

2.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主要是针对由于时间性的差异而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情况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当企业的确认时间对所得税的计算金额产生影响时,可以将这种影响向后分配,采用递延法减少税率变动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但是企业往往将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时间性差异理解为永久性的差异,认为这种差异一旦造成就无法回转,从而导致出现观念上的理解误差。

二、目前的征收方法

受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式相比,新的征收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信息表现的更加全面且完整,保证了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系统化,可以使有关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监管力度更强。负债表债务法主要表从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出发,分析所得税产生此种差异的原因和对企业资产产生的影响,来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余额调整。从企业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出发可分为:第一,不可抵扣暂时性。主要指的是根据企业在财务报表上显示出来的企业,目前资金或者是负债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产生的差异。由于这类差异对企业未来资金的流动影响比较大,所以必须依照税法征收所得税。第二,应纳税暂时性。主要从企业未来的资金回笼或者清债的角度计算,由纳税递延期间税率的变化产生,税率越大,需要交纳的所得税越高。

三、所得税核算的特点

1.资产负债观。

资产负债观主要从企业交易或者企业负债等相关事项的资金入手,然后针对其产生的影响进行确认和计算衡量,最后根据变化确定最终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这一方法从企业资金变动的角度出发,并受到资金变化的影响,其收益状况与企业资产的变化成正比。

2.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这一特点主要是根据纳税影响会计法的特点提炼出来的。企业原有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和暂时性,但在新的税务法中,只保留了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暂时性差异。这一差异性主要将旧的制度中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永久性差异转变为暂时性差异,降低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难度和复杂程度。

3.计税基础。

由于资产负债表债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之间存在有较大的差异,无法达到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时税率的和谐统一。计税基础是在保证二者本质不改变的情况下,根据资产负债表债法的要求,对企业所得税及计税方法给出理念,保证所得税的计算全面、精准。

四、存在的不足

1.混乱差异概念。

暂时性差异主要是由于企业的一些项目的资金变动在所得税入税前后时间变动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只发生在某一时间,不会对以后产生较大的影响。永久性的差异是由企业会计核算的计算口径引发的,发生期在本期,但是对后期也会造成影响。很多企业没有正确认清二者的关系,在处理上较为混乱,导致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得不到正确的数额。

2.收入没有透明化。

现在的很多企业为了偷税漏税,往往采用很多种办法来隐瞒企业的实际收入,将企业收入做小,从而减少所得税应纳的金额。其表现方式有:没有将企业所有的资产都记录在册;采取先收款,后售货的销售方式;在一些销售业和服务业中,往往会跟客人提出不要发票等优惠的销售策略。

3.没有正确处理税务账目。

企业在税款结算以后没有进行新的账务清算,导致账务上的企业资本跟实际情况不相符。企业不在税后清账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企业以后的缴纳的税款高于实际应缴数额,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财务支出。一些在税后查出需要退补的企业没有查补原因,进行会计核算的合理处理。

4.会计核算的方法不简洁。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计算出发点是:企业现有的企业资产和企业目前所背负的债务。根据二者在企业财务记录的账务表面上数额的加减来算,其暂时性差异指的是企业目前的资产减去负债金额来认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资金变动频率较快,所以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十分复杂。

5.概念不明确。

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与原有的所得税计算方法在内容上存在重复现象,出发点都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通过比较企业财务的账面价值计算税务基础。作为新的计税方法,不能单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入手,应该注重所得税核算的本身。

五、应对策略

1.提升会计核算人员的职业素养。

新的所得税的提出,使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进入了一个新的局面。在这一浪潮下,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对所得税计算方式的熟练度是保证企业所得税核算准确的必然要求。创立培训班,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程度,分清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的暂时差异和时间上的永久差异,提升对于新的税务法的运用熟练度,从而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

2.制定正确、简洁的核算方式。

在所得税会计核算的算法上,不应该完全的原有的计算方式。因此,需要对原有的税款计算法进行符合新税法要求的整改和完善,要从我国企业发展的实际出发,不应盲目的追求国际化标准。

3.完善税法。

从目前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新税法在体制建设上还不是很完善,对于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并不适合。所以,完善现今的税法制度,让其能够更好的适用于多家的企业,是保证所得税核算准确的重要因素。

六、结语

企业所得税论文范文3

(一)美国

美国实行的是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行的古典模式。对于公司股息收款人和个人股息收款人采取以下方法消除或减轻重复征税。

1.公司股东。美国对其公司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球所得征税。对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息,采用扣除法(dividendsreceiveddeduction.DRD)消除重复征税,具体扣除标准,以该公司股东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控股百分比的不同,可作全部或部分扣除。(1)对来源于美国公司的股息。如果股息收款公司与支付股息的公司合并申报纳税,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80%或以上的股份,则可以作100%的股息扣除;如果股息收款公司同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20%或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和股票价值,则可以作80%的股息扣除;在其他情况下,可以作70%的股息扣除。(2)对来源于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如果作为股息收款人的美国公司。同时拥有该支付股息的外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和股票价值,当该项股息收益是与该外国公司在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活动相关,并且该外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来自其控股80%的美国公司时,对于美国公司来源于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可以向上述来源于美国公司的股息一样,作部分扣除;作为股息收款人的美国公司,如果其拥有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100%的已发行股票,只要该外国公司的全部所得与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有实际联系,可作100%的股息扣除。(3)对支付给与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公司的股息,一般适用30%的预提税,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适用更低的协定税率。

2.个人股东。美国对股息的发放主要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形式。(1)对于个人取得的现金股利,应纳入个人总所得中纳税,但对于个人投资股票的借款利息和其他费用等,允许扣除,该扣除额以不超过该项投资所得为限。(2)对于个人取得的股票股利,在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起案例裁决中认定,所有股东同比例增加的股票股利,没有改变对公司的所有权,也不构成股东的收入,免予征税。这个做法一直延续至今。

2003年5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3500亿美元经济振兴计划的修正案,在2004~2006年的3年内暂停征收股息税。具体步骤是:2003年股息税削减50%,2004~2006年期间全部免税,2007年恢复按30%的税率征税。

(二)英国

英国在1965年开始引入公司所得税时,采用的是古典税制。1972年英国通过立法,于1973年4月采用部分归集抵免制度。

为了管理上的需要,居民个人股东的税收抵免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相联系,1979~1986年,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0%,居民股东的抵免额为股利净额的3/7或股利总额的30%。1999年4月5日之前,抵扣比率调整为股利净额的2/8或股利总额的20%,并且分配股息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必须按分配收入的2/8(所得税低税率为20%时的比例)预付公司税(AdvanceCorporationTax,ACT),该预付的公司税可在实际缴纳公司所得税时扣掉。公司最后应纳的公司税称为主体公司税(MainstreamCorporationTax,MCT)。预付公司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只是公司税的提前支付。由于大多数英国公司的财务年度集中在3月31日或12月31日结束,公司所得税税款大多集中在这两个时期缴纳,预付公司税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平衡和稳定。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如果某一年度,有些公司作了最大的利润分配,其预付公司税可能超出主体公司税,还会引起扣除的结转问题。为避免政府税收为负数,自1999年4月6日起,英国废止了预付公司税,同时抵免比率又降至股利净额的1/9或股利总额的10%。至此,抵免比率越来越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一的成分已下降,古典税制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具体来说:

1.公司股东。归集抵免制只适用于英国居民,对于英国非居民则不适用。(1)对于英国居民公司收到的英国来源的股息,由于上述归集抵免制,该股息作为完税股息,不再征收公司所得税;但是,对于从事股票交易的公司取得的股息,要作为经营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2)对于英国居民公司收到的外国来源的股息,一般采用普通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把外国税收作为费用扣除。该抵免法也适用于来自欧盟成员国的股息。按照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的要求,股息间接税抵免的条件是:母公司应拥有子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不少于10%的表决权,等等。(3)对于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英国不征预提税。

2.个人股东。对于英国居民个人取得的居民公司的股息,由于归集抵免制的适用,一般按减低税率征税。收到股息的个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息加上税收抵免额。如果股息加上税收抵免额不超过29400英镑,根据股东从公司取得的股息和其他收入,应适用10%的税率(基本税率);超过29400英镑的,适用32.5%的税率。

例如,个人收到股息为18000英镑,税收抵免额按1/9计算为2000英镑,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2000=20000(英镑)。股息的应纳税额为20000×10%=2000(英镑),应纳税额与税收抵免额相等,该个人不用再就该项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个人收到股息为1050000英镑。税收抵免额按1/9计算为116666英镑。应纳税所得额为1166666英镑。股息的应纳税额为1166666×32.5%=379166(英镑),减去税收抵免额116666英镑,该个人还应就该项股息再缴纳262500英镑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于按基本税率纳税的个人股东来说,归集抵免制完全避免了股东的重复征税,而对于适用较高税率的个人股东,归集抵免制不能完全消除对股东的重复征税,个人还需要额外负担一定的个人所得税。

(三)德国

德国在1977年以前采用归集抵免制。1977年采用分率制公司所得税,对于公司的留存收益适用45%的税率(后改为40%),对于公司的分配利润适用30%的税率。对于股东则采用完全的归集抵免制,规定居民股东可从其收到股息应缴纳的所得税中完全抵扣掉公司分配利润已纳的公司所得税。这样做虽然可以完全消除对公司利润的经济性重复征税,但由于其计算复杂,以及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避税和税收筹划的机会,而受到批评。归集抵免制因仅适用于居民,而不适用于非居民,按照欧盟的司法实践,归集抵免制度被视为对非居民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歧视。这使得德国对欧盟条约的遵从性受到质疑。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为了与德国主要贸易伙伴的税收制度相匹配,2000年7月14日,德国联邦参议院通过减税税制改革法案,采用古典制公司所得税制,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为了减轻公司利润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新法案将分配利润和留存收益的税率,统一为25%。同时规定:

1.公司股东。无论该公司是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对其所获得的股息免予征税,没有最低参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要求。对于参股成本的处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处理不同:对来源于居民公司股息的参股成本,可以完全扣除,但不得在收到股息的同一年度扣除:对来源于非居民公司股息的参股成本。将收到股息的5%作为不可扣除的经营费用,加到应税所得额中征税,即无论实际成本是否发生或成本是否已经扣除。非居民公司的股息95%免税,所有相关成本允许扣除。

对于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德国适用20%的预提税(加上统一附加税后为21.1%),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适用较低的协定限制税率。

2.个人股东。无论个人把股份作为私人拥有的资产,或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持续经营资产,也无论该股息来自居民公司或非居民公司,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收入均实行“一半所得制”(half-incomesystem),即个人取得股息所得的一半免纳个1人所得税,另一半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不论该股息来自德国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

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的国际发展趋势

美国长期以来都是实施古典税制,但多年来也一直在探索对公司和股东征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美国财政部早在1992年就发表过《关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一体化的报告:对营业利润征税一次》,该报告研究了对公司和股东征税一体化的各种可能方案,以替代美国现行的古典税制。

欧洲国家一直采用归集抵免制,来协调公司和股东的征税问题。但这种情况近年来有所改变。以奥地利和芬兰的两个著名案例为例,可以看到欧盟法院的裁决对欧盟成员国税法修订的巨大影响。根据《欧盟条约》,对于直接税的征税规定,虽然是欧盟成员国职权范围内的事,但成员国必须确保其国内税法规定的措施符合欧盟法律。

(一)奥地利对外投资所得歧视案(Case315/02)以及芬兰归集抵免案(case319/02)

2004年7月15日,欧洲法院(ECJ)公布了一项关于奥地利对外投资所得税歧视一案的先行裁决(Preliminaryruling,它是欧盟法院对《欧盟条约》的解释等所作的预先裁决)。AnnelieseLenz女士是奥地利居民,她拥有德国公司的股票。按照奥地利税法规定,来自国外的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等),适用累进税率,而投资国内公司取得的股息,则可以有两个选择:或者一次性征收25%的预提税,或者适用所得税税率的一半,两者取较低者。或者由纳税人自行决定。由此,她认为,投资其他国家比投资其居民国奥地利。得到的税收好处要少,奥地利税法违反了《欧盟条约》关于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1999年,AnnelieseLenz女士向奥地利最高行政法庭(Verwaltungsgerichtshof.VwGH)提讼。2002年奥地利最高行政法庭就奥地利税法是否与《欧盟条约》第56条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相容,向欧盟法院申请先行裁决。2004年7月15日,欧洲法院判决奥地利的税法对资本的自由流动构成不公正的限制。

芬兰于1990年引入归集抵免制。PetriMikaelManninan先生是芬兰居民纳税人,他收到来自瑞典公司的股息。该项股息,必须负担瑞典公司所得税、瑞典支付股息的预提税以及芬兰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Ma~inen先生投资于芬兰居民公司,他只需要承担芬兰的个人所得税。Manninen先生向芬兰税务局申请有约束力的预先裁决(abindingadvanceruling)。芬兰税务局认为,Manninen先生的国外股息必须按照芬兰税法缴税。于是Manninen先生就芬兰税法关于股息归集抵免的规定违反了《欧盟条约》第56条和第58条关于禁止限制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向芬兰最高行政法院提讼。2002年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将此案提交欧盟法院,申请欧盟法院给予先行裁决。2004年9月7号,欧盟法院公布了对此案的裁决。欧盟法院判决支持了Manninen先生,认为芬兰的税法规定构成了对于资本自由流动的限制,这原则上为欧盟条约第56条所禁止。

(二)欧盟法院裁决对欧盟成员国的影响

由于各国采用的归集抵免制一般只适用于居民股东,非居民股东并不能从中受益。其结果就像在Manninen案中所看到的:归集抵免制被欧盟法院认为阻碍了资本的自由流动。因而,许多国家在欧盟法的压力下已经放弃了归集抵免制。

2003年以来,奥地利不断修订其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所得税法,废除了对于外国投资和外国资本收益的税收歧视性规定。芬兰自2005年1月1日起,废除对股息征税的归集抵免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9%降为26%),降低个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的税率(从29%降为28%),对股息给予减免税待遇。

目前,欧盟各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趋势是引入改进的古典税制。目前流行的观点是,古典税制与归集税制相比,制度结构简便易行。除了对股息和利息因处理不同而产生扭曲外,对跨国经济行为的扭曲总的来说比较少。另外,欧盟成员国荷兰一直强烈反对归集抵免制,因为荷兰一直以来拥有全球上市大型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果只对荷兰居民实行归集抵免,而对全球非居民股东不给予抵免,势必产生巨大的扭曲。而若对全球股东都给予抵免,从预算的角度来看又难以行得通。欧盟法院的裁决以及荷兰的“示范”效应,都使越来越多的欧盟国家考虑放弃归集抵免制,重新引入古典税制。

三、各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一)我国所得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所得税税制基本上是古典税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立法的形式,内、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差别很大。外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基本解决了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而内资企业的股息重复征税问题十分严重。

对于外资企业,税法规定征收39%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免予征税。而对于内资企业,首先,分配利润的公司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其次,接受股息的公司,如果是居民公司,应将该股息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按33%的税率缴税,如果是个人股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内税法关于内资企业和个人如此严重的重复征税规定,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和各国税制改革的趋势极为不符,而且,如此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协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解决我国股息重复征税问题的具体建议

由于股东分为个人股东和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的公司既涉及居民公司,又涉及非居民公司,因此,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既涉及国内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又涉及国与国之间的重复征税。解决国际间的重复征税,—般是通过签订国际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方式来消除或减轻。而解决国内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应立足于国内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税收征管水平,并注意与国际上消除重复征税方法的匹配。在协调和解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上,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应考虑以下几点:

企业所得税论文范文4

【摘要】本文对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会计确认基础的运用进行了梳理,对企业所得税制度在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会计确认基础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两种会计确认基础的处理与协调提出建议,以期对税法和会计采用会计确认基础时的协调与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制度;会计确认基础; 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          

会计确认基础是指会计核算过程中,确认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实现时间的标准和原则。在会计实务中,会计确认基础通常包括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在权责发生制下,凡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收付实现制是指收入、费用的确认以现金的实际收到或支付为标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在会计确认基础的体系中,是相对应的关系。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中,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借鉴和采用了会计确认基础的概念,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都有所体现。

一、 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权责发生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中,运用权责发生制的典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跨年度工程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收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2.资本性支出分期折旧或摊销。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资本化借款费用摊销。3. 租赁费用摊销。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4. 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

二、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付实现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制度中,运用权责发生制的典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利息收入。对于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 租金收入。对于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对于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 接受捐赠收入,对于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7.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对于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 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多种会计确认基础的原因分析                   

首先,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确认的基础。根据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之所以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主要是考虑到:一是权责发生制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的权利和义务。有些款项虽然尚未收到,但是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已经通过前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契约合同等加以确定,企业有足够的把握能够确认计量相关资产和收入的取得。

二是有些款项虽然尚未支付,但是相关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已经通过前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契约合同等加以确定,企业有明确的理由必须确认计量相关负债和费用的发生。此时,权责发生制更能真实反映企业已确定的潜在权利和义务,从会计的角度,更加符合配比原则,毕业论文 会计信息更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能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从税法的角度,更能够减少人为调控款项收付、操纵纳税义务的发生,堵塞纳税漏洞。其次,在特殊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允许运用收付实现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明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同时,也规定“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特殊情况下运用收付实现制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之所以在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同时,还作出这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要考虑到纳税人履行和承担纳税义务的实际能力。在会计上一以贯之的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征收中可能要适当结合实际加以调整,因为前者以核算为终点,而后者在完成会计核算后还要以纳税为终点。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对于纳税人不具有现实纳税能力的合理情形,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为所得,在税法上也可能按收付实现制原则不确认为当期的应税所得。

四、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两种会计确认基础的处理与协调                  

税收和会计处理应当在各自的框架下处理会计确认基础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是对于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下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收入、费用,在会计中往往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的。此时,税法上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与会计上的确认时间会发生不一致。这时,企业应当依法将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会计确认基础作出恰当的协调。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

--> 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的规定,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收付实现制处理。在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会计专业毕业论文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区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款之和,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款之差,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对于上述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的规定,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 .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 [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2] 李俊梅 . 最新企业所得税使用问答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 葛家澍,刘峰 . 会计理论 [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4] 李若山,郭牧 . 会计准则与假设和我国当前税务处理的矛盾与对策 [j]. 武汉:财会月刊(会计版),1998(5).

企业所得税论文范文5

关键词:企业 税务管理 对策

一、 引言

企业的税务管理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同时遵守国家税法的前提条件下,利用税收相关法规提供的优惠政策,实现递延缴纳税款或者是应纳税的减少,进而减少税收成本,达到企业税收成本最小化。税务管理是一种合法、合理的避税方式,与违法的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税收政策允许的。目前,随着社会市小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所以,要充分重视企业的税务管理。

二、 目前企业税务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企业税务管理的观念

目前,许多企业对税收管理还只是处于被动的层次上,往往只会遵照时间要求来交税,而且,很多财务管理人员总是想方设法地希望可以少缴税,这样的行为在短期内可能会为企业节省部分资金,然而,从长远角度来说,这种做法无法为企业的经营与投资行为做出合理的规划与统筹安排,阻碍了企业实现最大化的价值,因而是得不偿失的。除此之外,一些时候财务管理人员甚至还会因此违反了税法规定,进而导致了企业负担的加重。因此,企业相关人员的企业税务管理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税务管理的基础水平有待提高

企业管理者很大一部分对于企业内税收管理的重要性都没有充分认识,这导致了企业内部管理尤其是在税务方面未建立起高水平的基础。在基础薄弱的状况下,如果出现问题就无法做到更好的解决,同时,企业优秀的税收管理基础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建立起来的,因而,不能等到出现问题后才意识到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在平日企业管理时就需要将其列入重点。

(三)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素质较低

虽然税务管理的主导是税务本身,然而,执行者却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如果企业想要实现税务管理的有效运行,那么,相关管理人员的素质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我国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总体偏低,很多人员缺少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而且缺乏对税务管理的具体技术的了解,这往往会导致许多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不能够实现效益最优化。

三、完善企业税务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企业税务管理的基础水平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内部的控制能力相对比较低,这导致了企业的税务管理遭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企业税收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在企业内部管理的过程当中要把企业的税收管理摆在比较重要的位置。企业税收管理的形成过程贯穿在经营与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之中,税务管理的优差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能否实现更好的发展,因此,企业应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增强内部控制的效率与能力,避免在税务方面出现不必要的损失或者是纰漏。企业内部控制需要分级别分层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实现不规范违法行为的杜绝,进而防止税务风险的产生。

(二)促进战略管理与税务管理的有机结合

企业应该掌握在新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动态制定研究以及实行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策略,并且确定企业发展的方向,除此之外,还要更加重视区域策略管理的连续性,注重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趋势发展,能够及时依据企业的发展形势实施调整或者进行改变。实现企业的税务管理与发展战略管理的有机联系。在企业目前的战略管理的条件下,逐步提升企业税收管理的科学性,把税务管理看作是企业战略管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影响因素。

(三)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企业的税务管理内容主要由企业的管理层以及财务人员共同完成的。所以,首先,管理层需要对企业的税收管理具体内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而且能够将税务风险的管理意识提升到一定的层次,不能只是把企业利益作为核心,应该定期、不定期地向相关财务部门查看税务数据,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同时,财务工作人员,他们是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因而,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相关法规法律的学习与掌握,定期参入到税务机关的例会当中,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到最新相关的税务动向。除此之外,财务内部还要实行对企业税收管理的监督工作,财务主管对税务的具体事项直接负责。

(四)突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针对性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需要逐步做好企业税务管理方面的工作,同时应该进一步提升税务管理工作的实效性与针对性,尤其要把企业税务管理的具体工作措施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联系起来,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要制定不同的策略,依据不同的国家税收规定要及时对企业税务管理应对策略进行调整,要认真进行区分,突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针对性。除此之外,还应该积极对企业的结构及规模进行研究,从经济合同的角度,增加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分析,实现科学统筹与规划企业税务管理工作。

四、结束语

企业如果想要稳定长远地发展,那么就需要对内部管理要多下功夫,特别要对企业的税务管理要更多地投入精力。如今,经济飞速发展,企业管理者和财务部门一定要跟上时代的步伐,舍弃以前陈旧的税务观念,逐步建立起一套健全的企业税务管理方法,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有助于企业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李元存.论税收流失及其治理[J].税务与经济,2002(4)

[2]米岗.关于我国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几点认识[J].北方经济,2006(18)

企业所得税论文范文6

关键词: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协调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性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举措。它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从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出发,进一步规范了会计工作在确认、计量和报告方面的行为,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从而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或预测。同时会计准则体系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增强了会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我国融入国际市场经济体系。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过程是围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利益博弈的过程。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中协调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使各方利益的代表充分表达和展示了权利主张,从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进而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公平与正当,有利于提高生效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遵从度。实现公平税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目标。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存在的原因

(一)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目的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不同是造成两者差异的根本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目标是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制定税法的总目标是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公平税负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经济活动的运行。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会作出不同的规范要求,例如所得税法规定:对广告费用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税前扣除,国库券利息不纳入计税所得等;而会计上则需据实计算损益。两者所要实现的目的不同导致了两者的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主体不同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自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和事项做出准确判断、对会计处理办法和程序做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会计主体主要是要将其与所有者的活动区分开,不同于法律主体。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的主体不同,也会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差异。

(三)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会计重视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运用,税法突出强调确定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则。因此,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很大程度依靠会计人员主观估计,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侧重于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在企业会计准则下,这些原则的运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从而导致了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产生了差异。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一)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标准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报告期,也不在以后会计期间予以转回。

永久性差异可分为以下三类:

可免税收入。一些项目的收入,会计上列为收入,纳入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免税。

不可扣除的费用或损失。有些支出在会计上应列为费用或损失,但税法上不予认定。

非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作为收入征税。有些项目,在会计上并非收入,但税法则作为收入征税。

永久性差异不会在将来产生应课税金额或可扣除金额,故不存在跨期分摊问题,它只影响当期的应税利润。因而,永久性差异不必作账务处理,只需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直接调整税前会计利润。

(二)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会计的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上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转回时才交纳税款,在权责发生制下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理差异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在其产生当年多交税款,当以后年度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时,表现为所得税支付额减少而使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从而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差异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小于其税基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资本公积

例如:甲公司2008年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如表1所示(单位:万元),除所列项目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不存在会计和税收的差异。所得税税率为25%。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00×25%=100(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40×25%=3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35-100=-6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0-65=18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8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50000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研究

(一)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可行性

1.会计准则与税法是相辅相成的。会计和税收是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他们是紧密联系的。首先,税收制度的产生发展均是建立在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发展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会计假设、没有会计收益的确认与计量、没有完善的会计账簿体系,那么现代税收制度(包括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就无据可依。会计理论的逐渐成熟也为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提供了计算的基础。从会计与税收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收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税收的内容与要求促进会计方法的完善与严密,严密与日趋完善的会计方法又为税制的拓展及征管提供了条件。

2.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服务对象本质上是一致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实际上都是为会计利润服务的,实质都是剩余价值,是将全部预付资本视为剩余价值来源的产物,而政府征税也不能伤及税本,对所得征税只能以新创造的价值为课税依据,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

3.会计准则与税法已实现一部分的协调与接轨。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进一步强调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虽然税法在执行范围比会计准则略小,但主要方面是一致的。例如,在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上会计准则和税法都要求具有这两点特征: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税法规定)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可见两者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相同。因此,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一些方面是可以达成协调与一致的。

(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思路

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部门应加强合作。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订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于这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的要求也不同,因而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出现差异在所难免,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在准则与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也会减轻企业与国家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2.会计准则应增加涉税信息披露。目前,从财务报表来看,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仅体现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纳税调整事项的核查数据需要从大量会计资料中找出该业务发生时的原始凭证,这样既费时又费力。而且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主要是所得税)信息比较少,不仅使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方面发生困难。而且由于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全面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为了增加涉税信息披露,本文认为应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以确保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

3.改进和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以账外调整为主,在纳税报表中体现,无法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也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为了完整系统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增设必要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对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例如可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

综上,文章承认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对此进行协调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协调的过程中应该相互借助,取长避短,即要从会计准则角度主动变革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又要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协调,将两者的差异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的双赢。

参考文献:

1.会计准则研究组.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M].大连出版社,2006

2.刘小凡.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研究.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7

3.李群.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现行税制的差异及处理[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5.刘小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协调研究.长沙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8

6.曾建斌.最新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