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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1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
实践与创新是当前素质教育所大力倡导的,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但是,我国现行的教学体系,无论在课程设置、教材编写,还是教学过程的设计,大都是由社会需要、学科体系、教师如何教等因素确立,学生的愿望、要求和发展需要基本上被忽视了。实践性教学力求通过让教师设置适当的活动和任务提供社会实践活动的机会,使目前的封闭式课堂转变为开放式课堂,使学生投入到真实的情境中,在亲自听、说、读、写、演、做等实践中学习知识,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索精神,发展学生健康的情感,为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法律事务专业教育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实践教学是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基本途径和有效手段
法学人才培养的需通过实践教学得以实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高职院校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一般认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在法律职业素质上应具备以下能力:第一,具备扎实地理论功底,了解法学相关概念、规则及制度背后的理念与价值。并能深入地进行价值与理念的考量取舍,有力地论证法律判断;第二,明晰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了解司法救济程序;第三,具有清晰的法律思维能力,能够通过法律推理,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第四,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断自我学习、自我总结以掌握法律新知识。以上能力的培养,都离不开法律实践。因此,对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一方面能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从而能更好地完成本专业的教学目标;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教学的开展,能够使学生直接参与法律实践程序,更直观地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用法眼看世界”,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理论和实践双提高”。
(二)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国各个高职院校普遍开设了法律事务专业,但在实际教学中理论教学仍然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教师仅仅对法学理论和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讲授,很少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国内许多法学专家都曾指出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并认为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的措施是实践教学改革。
(三)法学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不能脱离实践
法学是研究法律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特点。法律运行不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作出正确的规范。反之就会作错误的规范,从而失去法律应有的作用,甚至会走向反面。法律的各项规定,都是由当时当地的实际生活状况决定的。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只读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法的。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懂得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
二、我国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我国高职院校对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理念有了一定的认知
1.近几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思想的飞速发展,法学教育观念有了一定的更新。各高职院校普遍认为,法学教育应培养懂理论、能操作的创新型法律人才,这一任务应通过实践教学来完成。加强实践环节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已为大多数法学专业所接受。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体系的一部分已为许多法学专家所认同。目前,一些高职院校都比较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制定了法律事务专业实习计划、大纲以及各项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标准,除此以外还开设案例分析课传授法律知识、通过模拟法庭等活动,从而达到提高学生认知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目的。
2.法学实践教学呈多样化发展态势。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各高职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正蓬勃发展,实践方式极其内在的联系与互动构成了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这一体系内容丰富,包括以课堂讲授为主的理论知识学习、以程序锻炼为主的模拟法庭、以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案例分析课程、以增强感性认识为主的法律见习和以融合知识、增加解决问题能力为主的实习以及专题辩论和毕业论文等多样化的实践教学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推动了法学实践教学的不断发展。
(二)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不足
1.学生主体地位没能得到充分发挥。法学实践教学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锻炼学生的各种能力,但是大多情况下是教师将自己的理解传授给学生,学生不能积极主动的处理各种法律问题,因而形成不了自己的知识,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以及适应社会角色的能力仍比较弱,动手能力需进一步加强。
2.法学实践教学不规范往往流于形式。目前,我国各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名称和种类不统一,有的叫专业实习、有的叫法律实习等等,实践教学计划、内容以及考评标准等制度尚无统一要求,使得实践教学的开展无章可循,随意性较强,导致实际效果较差。
三、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几点设想
我国高职院校虽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学实践教学,但由于开展时间较短,经验相对不足。而且一些教学形式受限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师资配备等因素,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进行改革:
(一)宣传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提高学生实践性教学的参与度
要提高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地位和效果,就必须改变法学教育界“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因此,宣传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将其摆到与理论教学同等的地位来对待,从根本上扭转学生对实践性课程普遍持应付态度的现状,提高学生对实践性教学的参与度,唯有思想上、观念上的重视,才是提升实践性教学活动质量最有效的途径。
(二)完善诊所式教学机制
诊所式教学是法学实践性教学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各高职院校的诊所式教学仍存在较大改善的空间,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无疑是提升我国诊所式教学机制的重要方法。首先,在诊所式教学中要提高学生的参与度,鼓励学生带案例进课堂,与老师和同学共同探讨解决方法。其次,诊所式教学老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带学生直接参与现实案例的解决(即随师出诊),让学生多思考、提出解决方法,最后由老师加以点评并确定最终的方案。
(三)开设实践教学课程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学生应具备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能力的培养和提高需要不断地参与实践。高职院校除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配置中有毕业实践课程外,在学生学习期间,除诊所教学实践课程外,还应开设不同类型的实践课程,如公司法律顾问实务、民事诉讼实务、刑事辩护实务、行政诉讼实务等课程,让学生能有机会接触各种案件的审判实务知识和非诉讼实务知识,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而且实务课程的授课地点最好在法庭现场。
(四)强化课堂案例教学
只有在最基础的理论教学时即注重穿插、应用案例,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和对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之后开展的各项实践性教学活动才能起到巩固和提高的作用,否则理论与实践很难达到互相扶持,相辅相成的效果。这就要求教师在授课时要努力避免“从理论到理论”的误区,对于相应课程的具体实务操作、主要流程、典型案例、热点问题都了如指掌,引导学生同时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思考热点问题,从而达到协调发展共同促进的效果。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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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定位不明确,地位不被重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在高校法学教育专业课程体系中,应在何阶段设置课程,课程的性质如何,学分应是多少等诸多问题尚在探索中,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优势尚未发挥出来。全国600多所高校有法学专业,但是,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资料表明,截止2012年底,成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的仅有149个,约有80多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大部分高校被边缘化设置,部分法律诊所虚设、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学课程相抵触,学时学分都得不到保证,教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尚不规范。
2.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目前高校法学教育领域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有不同的职业发展模式和职业评价体系,缺乏双师型人才的培养和评价机制。高校教师评价和晋升考核指标主要是理论研究成果的数量,在于的数量,科研项目的数量。一些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等虽挂着某大学(某法学院)法律实践基地的牌子,但并不承担向高校派出指导教师,参与指导高校法科学生实践的任务。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精细的实践教育模式,往往需要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仅提倡奉献精神,缺乏相应激励机制和职业发展模式支撑,很难保证法律诊所教师长期持续投入,很难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推广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3.学生参与面与受益程度受限,学生参与积极性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精细的法律教育模式,有严格的选拔机制,能参加学习的只能是少数学生,目前,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主要在法学本科阶段大三上、下学期开设,能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约占同年级本科学生的40%左右。有极少数高校在研究生阶段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但是,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与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是完全分离的,不同阶段的学生并不能形成诊所学习团队,不能在教学实践活动中互相交流,对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4.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优化。诊所法律教育是从美国引进的新型法学实践教育模式,但中外有别。在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是先修完其他本科学历的,法律诊所教学相当于是在研究生阶段开展的。中国法律诊所则主要开设在本科阶段,法学本科生大都是从高考中直接选拔的,诊所学员年龄普遍偏小,经历单纯,社会经验严重不足。同时美国是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其法学教育自然重视从相关判例中分析法律规则,而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法学教育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目前,我国各高校开设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多种多样,课程质量良莠不齐,缺乏规范化。在教学方法的选择运用方面,照搬美国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没有充分考虑我国高校法科学生的实际,没有真正以学生为主体,没有体现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学生自主学生、从经验中学习、从合作对抗中学习的特点。在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设计方面,与法律诊所学生的法学实践存在脱节现象,指导的效率和效果都有待提高。
5.诊所教育与其他各种法学实践教学资源未能发挥最佳的整合效应。目前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已有很多方式,诸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学年论文、社会调查、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但是,这些实践教学资源各自为战,缺乏资源共享的机制与平台。案例教学是法学各专业课程常用的教学方法,但是各课程中教师选用的案例是事先按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设计的,有的不是真实的案例,有的即使是真实的案例也按教学内容进行了加工取舍,教师进行案例分析重点是说明法律原理的运用,引导学生得到事先已经明确的答案。部分高校的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流于形式,对学生专业见习缺乏指导,专业实习中学生往往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与法学实践活动脱节,学生选题不是源于法学实践,写作过程中也不是通过上网查找资料,独立性的思考往往不足。
二、强化诊所法律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规划中地位的思考
1.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应当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目前,各高校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都是作为选修课程自发开设的,形式多样,良莠不齐。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门将法律知识与律师技巧的学习相结合的课程,作为职业教育课程,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课程的独特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严格、科学的评估制度;有特定的阅读资料和教材;有固定的专职教师和相对灵活的兼职教师;有满足诊所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室、会见室及各种设备;明确的教师工作量和学生的课程学分;有法律诊所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必须充分认知诊所法律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巨大优势,改革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既有模式,加大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与扶持,促使诊所法律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
2.加强“双师型”法律诊所教师队伍的培养。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下,应当打破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藩篱,探索建立两者相融的职业发展模式和职业评价体系,构建双师型人才的培养和评价机制。无论是高校还是法律实务部门,都必须重视法律诊所教师对法学实践教学的付出,在职业考核、职业晋升等方面必须有所体现,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司法实务部门应当关心和支持诊所法律教育,要加大对各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尤其是要促使法律援助机构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有条件的高校应鼓励法学诊所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吸取国外尤其是法律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
3.扩大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学生的受益面,充分调动高校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首先,在保持诊所法律教育精细化教育特色的同时,加大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开办多个法律诊所,使法学院的学生都有机会参与诊所法律教育。其次,探索建立激励法科学生从事法学实践活动的考核评价机制,使法律诊所学生在法学实践中的付出在课程考核、学分获得、考研就业等方面都能体现出来。再次,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要关注司法考试的特点与要求,通过指导学生真实的案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掌握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有助于法律诊所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进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此外,应扩大可以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范围,不仅本科学生可以选修,法学研究生也可以选,法律硕士更应当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必修课程;不仅法科学生可以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而且应当允许综合性大学其他专业的学生选修这一课程;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学生可以在法律诊所中互相学习,合作进行法学实践。
4.优化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为了适应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在优化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方法时,一是要注重本土化,必须研究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问题,将教学观念、教学模式的转化与制度创新同时进行,从而实现外来模式与本土模式的融合;二是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活动的规范化,目前诊所教师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有提问指导法、角色模拟法、分组法、成案分析反思法、个案指导法、评估法等,应克服教学方法和教学活动的随意性,促使其规范化;三是注重与法律诊所学生实践的一致性,教学内容的安排和教学方法的选择应用都必须以学生为主体,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技巧。四是注意法律诊所学生的共性与个性,必须注意中国法科学生的实际,既要充分发挥其法学理论基础较好、热心公益的特点,要注意克服其社会经验不足、社会交际及沟通能力较弱的问题;要注意解决学生在法学实践中的共同问题,分析学生的特点,尤其是要鼓励那些性格内向、不善交流的学生勇于实践,并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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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课程改革;法学实践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1-0038-03
一、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与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
1.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核心。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有何不同?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很好地回答了这一问题。从《意见》可以看出,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不足,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因此,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将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是法学教育的本质要求。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反观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性导向,职业教育导向极不明确,学界还存在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之争,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之争,这也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定位。一段时间以来,大学的法学教育极度扩张,本应精细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却成为全国大多数高校普遍开花的专业,截止2011年,全国已有法学院系651所,在校法律专业本科生达76万人,缺乏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教育的法科学生,很难适应社会的需求,法学专业成为就业率低的专业之一。要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实践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就必须加大实践教学力度。通过贯穿大学各阶段的实践教学使学生初步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各种职业技能,能独立妥善地处理各类常见的法律问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这也就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2.诊所法律教育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方面的优势。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大学法学院,21世纪初引入中国,目前已有149所法学院系参加了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全国有数以万计的当事人得到法律诊所学生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实践表明,诊所法律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具有巨大优势。①诊所法律教育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推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变革和创新,在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诊所法律教育强调实践性,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为4:6,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职业思维的养成。诊所法律教育的大部分内容是通过课外的实践完成的,通过解决具体而实际的问题,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②诊所法律教育的师资更易实现高校与实务部门的结合。长期以来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部门各自分离,从业者有着不同的职业发展模式,高校教师更注重的是纯学术研究,科研立项,著书立说,忽视或不够重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疏于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司法实务部门人员忙于各种具体事务,忽视或不够重视对实践经验及职业技能技巧的总结,也鲜有机会参与到高校的法学教育,与高校法科学生分享职业技能与技巧。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创新培养机制,需要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建设实践基地。诊所法律教育打破高校与实务部门的藩篱,为培养“双师型”教师提供了基地。③诊所法律教育与其他实践教学模式相比是一种精细化的教育。我国高校有多种实践教学资源,例如专业实习、暑期社会调研、模拟庭审等。相较之下,诊所法律教育要精细得多。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从某种角度讲是一种以师带徒模式,法律诊所实行小班教学,师生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师生之间互动交流频繁,教师对学生的从事法律实践的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对学生的评价也是一种动态的全方位评价。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又不同于传统的师徒模式,不同于教师办理法律事务,仅让学生充当助手。学生始终是法律诊所各项教学活动的主体,从接待当事人、接受案件到诉讼仲裁等都是由学生进行的,教师需要在与学生的互动交流中,让学生分享职业技能和职业技巧,而不是直接告诉学生问题的答案。
二、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1.课程定位不明确,地位不被重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在高校法学教育专业课程体系中,应在何阶段设置课程,课程的性质如何,学分应是多少等诸多问题尚在探索中,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优势尚未发挥出来。全国600多所高校有法学专业,但是,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资料表明,截止2012年底,成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的仅有149个,约有80多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大部分高校被边缘化设置,部分法律诊所虚设、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学课程相抵触,学时学分都得不到保证,教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尚不规范。
2.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目前高校法学教育领域与司法实务部门之间有不同的职业发展模式和职业评价体系,缺乏双师型人才的培养和评价机制。高校教师评价和晋升考核指标主要是理论研究成果的数量,在于的数量,科研项目的数量。一些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等虽挂着某大学(某法学院)法律实践基地的牌子,但并不承担向高校派出指导教师,参与指导高校法科学生实践的任务。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精细的实践教育模式,往往需要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仅提倡奉献精神,缺乏相应激励机制和职业发展模式支撑,很难保证法律诊所教师长期持续投入,很难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推广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3.学生参与面与受益程度受限,学生参与积极性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精细的法律教育模式,有严格的选拔机制,能参加学习的只能是少数学生,目前,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主要在法学本科阶段大三上、下学期开设,能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约占同年级本科学生的40%左右。有极少数高校在研究生阶段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但是,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与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是完全分离的,不同阶段的学生并不能形成诊所学习团队,不能在教学实践活动中互相交流,对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4.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优化。诊所法律教育是从美国引进的新型法学实践教育模式,但中外有别。在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是先修完其他本科学历的,法律诊所教学相当于是在研究生阶段开展的。中国法律诊所则主要开设在本科阶段,法学本科生大都是从高考中直接选拔的,诊所学员年龄普遍偏小,经历单纯,社会经验严重不足。同时美国是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其法学教育自然重视从相关判例中分析法律规则,而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法学教育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目前,我国各高校开设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多种多样,课程质量良莠不齐,缺乏规范化。在教学方法的选择运用方面,照搬美国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没有充分考虑我国高校法科学生的实际,没有真正以学生为主体,没有体现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学生自主学生、从经验中学习、从合作对抗中学习的特点。在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设计方面,与法律诊所学生的法学实践存在脱节现象,指导的效率和效果都有待提高。
5.诊所教育与其他各种法学实践教学资源未能发挥最佳的整合效应。目前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已有很多方式,诸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学年论文、社会调查、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但是,这些实践教学资源各自为战,缺乏资源共享的机制与平台。案例教学是法学各专业课程常用的教学方法,但是各课程中教师选用的案例是事先按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设计的,有的不是真实的案例,有的即使是真实的案例也按教学内容进行了加工取舍,教师进行案例分析重点是说明法律原理的运用,引导学生得到事先已经明确的答案。部分高校的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流于形式,对学生专业见习缺乏指导,专业实习中学生往往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与法学实践活动脱节,学生选题不是源于法学实践,写作过程中也不是通过上网查找资料,独立性的思考往往不足。
三、强化诊所法律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规划中地位的思考
1.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应当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目前,各高校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都是作为选修课程自发开设的,形式多样,良莠不齐。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门将法律知识与律师技巧的学习相结合的课程,作为职业教育课程,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课程的独特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严格、科学的评估制度;有特定的阅读资料和教材;有固定的专职教师和相对灵活的兼职教师;有满足诊所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室、会见室及各种设备;明确的教师工作量和学生的课程学分;有法律诊所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必须充分认知诊所法律教育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巨大优势,改革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既有模式,加大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与扶持,促使诊所法律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
2.加强“双师型”法律诊所教师队伍的培养。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下,应当打破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藩篱,探索建立两者相融的职业发展模式和职业评价体系,构建双师型人才的培养和评价机制。无论是高校还是法律实务部门,都必须重视法律诊所教师对法学实践教学的付出,在职业考核、职业晋升等方面必须有所体现,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司法实务部门应当关心和支持诊所法律教育,要加大对各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尤其是要促使法律援助机构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有条件的高校应鼓励法学诊所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吸取国外尤其是法律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
3.扩大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学生的受益面,充分调动高校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首先,在保持诊所法律教育精细化教育特色的同时,加大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开办多个法律诊所,使法学院的学生都有机会参与诊所法律教育。其次,探索建立激励法科学生从事法学实践活动的考核评价机制,使法律诊所学生在法学实践中的付出在课程考核、学分获得、考研就业等方面都能体现出来。再次,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要关注司法考试的特点与要求,通过指导学生真实的案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掌握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有助于法律诊所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进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此外,应扩大可以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范围,不仅本科学生可以选修,法学研究生也可以选,法律硕士更应当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必修课程;不仅法科学生可以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而且应当允许综合性大学其他专业的学生选修这一课程;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学生可以在法律诊所中互相学习,合作进行法学实践。
4.优化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为了适应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在优化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方法时,一是要注重本土化,必须研究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问题,将教学观念、教学模式的转化与制度创新同时进行,从而实现外来模式与本土模式的融合;二是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活动的规范化,目前诊所教师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有提问指导法、角色模拟法、分组法、成案分析反思法、个案指导法、评估法等,应克服教学方法和教学活动的随意性,促使其规范化;三是注重与法律诊所学生实践的一致性,教学内容的安排和教学方法的选择应用都必须以学生为主体,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技巧。四是注意法律诊所学生的共性与个性,必须注意中国法科学生的实际,既要充分发挥其法学理论基础较好、热心公益的特点,要注意克服其社会经验不足、社会交际及沟通能力较弱的问题;要注意解决学生在法学实践中的共同问题,分析学生的特点,尤其是要鼓励那些性格内向、不善交流的学生勇于实践,并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
5.整合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资源。要推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这一系统工程建设,就必须整合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资源。首先,各高校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要有意识地采纳法律诊所学生接触的真实案例。其次,探索建立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资源共享的平台,各项法学实践教育教学资源都应当发表于相关网站,法律诊所的专兼职教师与司法实务部门进行法学专业实习的指导老师要建立合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网站等手段经常交流,共同促进法学实践教学建设。
参考文献:
[1]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第10号)[EB/OL].教育部网站,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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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EB/OL].2013-01-07.
[5]何志鹏.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J].当代法学,2010,(4):154.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4
引言:在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应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己任。但欲实现此培养目标,就必须摆脱“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因而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就成为其题中应有之义,但其课程体系的科学设置又关涉整个法学实践教学的成功与否。
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所设置的实践课程体系并不能完全适应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基于此,研究武陵山片区地方高校如何设置有效合理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意义重大。
一、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现实结构
(一)研究对象。武陵山片区四所本科学校除湖北民族学院位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外,其余三所都在湖南省境内,其中吉首大学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怀化学院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邵阳学院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参见表一)。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武陵山片区高校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但从目前整个本科法学专业教育的过程来看,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都是围绕培养目标与要求而设置的,一般都会与理论教学课程内容一起纳入到人才培养方案里面,因而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主要以人才培养方案为载体。
(二)四所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与要求。(1)专业培养目标。虽然此四所高校都地处武陵山腹地,但由于办学历史、办学经验与背景不同,其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与培养要求也不尽然相同。其中,吉首大学和湖北民族学院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较为一致且概括。而怀化学院和邵阳学院在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上更具有针对性。邵阳学院的培养目标在于。输送“具有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2)专业培养要求。为实现专业培养目的,四所高校都提出了具体的培养要求。培养要求主要从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三个层面展开。在知识要求上,吉首大学、湖北民族学院、怀化学院及邵阳学院都强调学生对法学各学科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除此以外,吉首大学强调学生应了解“法学理论前沿、相关的外国和国际法律的基本知识和运用规则以及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和区域科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而湖北民族学院则特别强调学生应了解“民族理论与政策、民族法规的基本知识以及我国少数民族社会与文化的基本知识”。
在能力要求上,四所高校都强调了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要求。其中怀化学院特别明确阐述了培养要求,即培养六种专业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辩论能力、法律谈判能力、证据调查分析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法律研究基础能力。而吉首大学和邵阳学院对学生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的能力提出了要求。同时,湖北民族学院、邵阳学院及怀化学院对学生计算机的操作技能,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亦作出了要求。在素质要求上,四所高校都强调法学专业的政治道德素质、人文素质、业务素质和身心素质。
(三)四所高校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构成。四所高校都开设了法学实践课程,但课程内容、课时数、时间安排及学分等课程体系构成上却存在差别。
(1)实践教学课程的内容。吉首大学法学实验(训)课程包括庭审观摩、模拟审判、法律事务社会调查、社会法律援助、法学专业辩论、法律实务讲座、法学研究与写作、司法鉴定实训、法务谈判、刑事侦查实验。湖北民族学院法学实验(训)课程只有模拟庭审与法律诊所。
怀化学院法学实验(训)课程有刑事侦查实务、律师与公证实务、证据实务、调解实务及社区矫正实务。邵阳学院法学实验(训)课程有庭审观摩、物证实验。除了法学实验(训)课程外,四所高校都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暑期社会实践(调查)、专业见习、专业实习(律师实务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
(2)实践教学课程的课时数、安排时间及学分。经统计分析,吉首大学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课时160,学分50分,课程设置除暑假社会实践每年暑假开展外,其他的课程分布基本上遍布大学四年每个学期。湖北民族学院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课时72,学分25.5分。怀化学院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课时105,学分28分。邵阳学院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课时161,学分38分。除吉首大学外,其他三所高校的法学实验(训)课程安排时间基本上是大三之前完成,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基本上都安排在大三、大四。
二、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之科学构建路径
(一)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要求。为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教育部、中央政法委于2011年联合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2011卓越法律计划》),《2011卓越计划》明确提出了分类培养机制,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三种培养模式。其中,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其培养目标为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为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
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其培养目标为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但不管是哪类法律人才的培养,都应“突出法学践教学环节,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当前学界对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或培养规格认识不一,但笔者认为,根据其培养目标,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至少应体现如下:一是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这是西部基层法律人才进行法律实践的基础和前提;二是具有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自愿扎根西部,促进西部法治事业的发展;三是具有较强的职业技术能力,能适应西部基层各类法务实践活动,具备较好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以及在工作中运用法律和相关的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甚至面对西部法律实践和社会管理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不偏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找到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对武陵山片区高校法学实践
教学课程体系建构的促进作用。由以上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可以看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着重应突出对职业道德、职业素养与职业能力的培养。因此,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对武陵山片区高校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设置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是武陵山片区高校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置的前提和基础,为其指明了方向;再是,武陵山片区高校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基本上是满足此区域内地方的社会经济需要,因而其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内容、课时数、环节以及学分等安排必须以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为皈依。
(三)武陵山片区高校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具体建构路径。(1)厘清课程体系设置的目的。武陵山片区社会经济处于崛起阶段,法律人才需求大,人才的应用型培养是重要要求。武陵山片区多是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语言、民族风俗等特点,人才的复合型培养不可缺少。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培养要求,首先必须明确素质与能力的培养目的,即实践课程的设置是为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培养法律人才的能力。首先,课程设置应明确培养何种素质与能力。
例如,武陵山片区四所高校法学专业普遍开设有“暑期社会实践(调查)”课程,鉴于服务地方的需要,此课程的设置应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调查能力与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课程应设置明确素质、能力培养的连续性、层次性、阶段性。第1-4学年的课程设置应是素质与能力的兼容并行,并以递进式开设,针对不同层次水平的法科生开设不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课程。最后,课程设置应明确合理的比例。美国高校本科生课程分普通教育课程、主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比例分别为33%、34%、33%。德国大学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属基础教育,选修课占课程总量的25%,第二阶段为专业教育,选修课占课程总量的50%。
日本选修课占本科生课程总量的50%。法国选修课占本科生课程总量的40%-60%。所以,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应不断以选修课、公共课的形式开展,且与必修课应持1:1的比例,确保实践课程的灵活性。
(2)科学设置职业素养方面的课程。德、智、美、体的全面发展,要求对法律人才职业道德、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公民基本素养等方面内容进行培养,即法律人才的素质培养。这就要求:素质培养课程以选修课和必修课的形式设置,给予学生选择的空间;素质培养课程应注重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的结合,开设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德育课程;素质课程的实践部分的比重不低于课堂教学的1/2,并且在课时、学分、考查形式上做到与理论部分相对平衡;素质课程的内容应兼顾地方特色、职业培养、兴趣发展等内容。
基于以上内容,笔者认为,可比照如下操作进行:开设以选修课和必修课为主的人文素养课程模块,必修课拟开设《社会主义法治经典著作选读》、《大学生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等课程,选修课拟开设《当代中国社会》、《中外文学名著导读》、《世界文明史导论》、《西方经济学理论》、《自然科学史》、《中国民族文化概论》、《人类学概论》、《思想道德修养》等课程。此外,选修课与必修课比例维持1:1,实践课程比例维持不低于1/3。最后,课程的设置之前可开展问卷调查,科学设置课程内容形式;课程开设之中,进行课程的反馈,及时调整;课程开设结束,进行课程评价,收集各方面意见,做到集体性决策。
(3)合理设置职业技能培养方面的课程。能力培养包括较强的职业技术能力培养、社会管理创新能力培养以及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培养等。能力的培养,应注意如下几点:能力培应与实务操作紧密联系,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能力;能力培养课程应具多样性、灵活性、可拓展性,例如能力培养课程的实践实训比例应不断提高,并与相应课程同时开展,做到及时高效的训练;能力培养的考查应不仅拘泥于理论考查,应提高实践能力考查的比例;能力培养分类进行,以时间、学历为基准,开设不同课程。基于上述内容,笔者认为,在能力培养中,应确立专业课程、职业技能课程、社会管理创新课程三个课程模块。
专业课程模块旨在使学生获得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以及强化学生专业知识和能力培养,为学生今后发展,打下坚实的专业基础。积极通过精简、整合等方式对原法学专业16门主干课进行整体优化,重点突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的教学,适当压缩《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学》、《商法学》、《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理论教学学时,增设《民族法学》、《民族法律政策与公共治理》、《区域法治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等选修课。职业技能课程模块旨在使学生获得扎实的基本技能,拟开设《社会调查方法》、《法律诊所》、《律师实务》、《审判实务》、《检察实务》、《政府法务》、《企业法务》、《社区法务》、《模拟法庭》、《法律方法》、《非诉讼程序(ADR)》等实践实训课程。社会管理创新课程模块旨在培养学生创造性地解决法律实践和社会管理实践中的各种问题的能力。拟开设《法律实务与社会管理创新》、《公共政策》、《危机管理》等课程。
总之,对于武陵山片区这个特殊的区域,四所法学本科高校应根据自身的办学实力、能力、传统以及地域位置,在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引下,科学合理地设置其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尽可能培养出适应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人才。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5
一、法学专业实习时间安排的反思
目前,众多高校在法学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上很不一致,除了前三个学期之外,从第四学期到第八学期,都有不少学校作了安排,有的是利用正常的教学时间,有的则是完全利用寒暑假期,或者占用部分假期时间:在实习期限上,也是从4周到8周不等:有的是安排一次,有的则安排两次,即既有中期实习,又有毕业实习。虽然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高校有权自主决定,但不少高校的安排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甚至存在较大的问题,以至于对实习的效果产生了很大影响,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开展专业实习的时间欠妥
在开展法学专业实习的具体时间上,有些高校的安排不够妥当,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甚至之前时间,为时过早。由于专业实习涉及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多个部,这就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三大诉讼法等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的绝大多数甚至全部,还要学习律师与公证制度、司法文书学、证据法学、仲裁法学等课程,加之前两个学年外语、政治等公共课程设置较多,一般情况下,这些重要的专业课程要到第五学期才能开设完毕。这就是说,一些高校将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及之前学期都是不合适的。
第二,专业实习时间与学生考研复习和找工作时间冲突。一些高校的法学专业实习就是毕业实习,时间安排在第七或第八学期,正好处于学生考研复习和找工作的阶段。近年来由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较低,迫于现实的压力,许多学生往往利用实习的时间找工作或是复习考研,对于实习只是三心二意,敷衍了事,实习自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别是毕业实习一般采用分散实习方式,由学生本人联系的实习单位分布于全国各地,学校难以监管,实习效果更是差强人意,甚至存在不少虚假实习现象,即学生虽然提交了盖有实习单位印章的实习鉴定,但他们并没有真正参与实习。对于一些高校而言,这种安排是一种无心之失:但是对于某些不太重视专业实习的高校,则是刻意为之,目的就是让学生利用实习时间找工作或准备考研,从而提升本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和考研率。
第三,专业实习过多占用寒暑假期时间。有些高校将全部或者多数实习时间都安排在假期,也是难以取得较好的实习效果的。寒假时间较短,加之中间包含一个星期的春节假期,短短20来天的时间,根本不够安排专业实习。暑假虽然有近两个月时间,但利用暑假实习也有不少问题:一是刚刚结束了一个学期的学习和考试,如果马上就安排实习,学生没有经过必要的休息就进入实习阶段,必然会产生排斥心理:二是有些学校将实习安排在大三结束后的暑假期间,而很多学生想利用暑假准备当年9月的司法考试:三是我国夏季多数地方天气炎热,学生要顶着高温酷暑参加实习,实习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四是学生暑假期间,很多实习单位会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这样就可能出现实习学生在一段时间之内无人指导的情况。
(二)专业实习期限设置过短
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而足够的实习时间是专业实习质量的重要保障。目前多数高校安排的专业实习时间为4到8周,然而这一期限是不够的。要想实习有较大收获,学生就应当完整地参与一两个案件的处理,而完整地参与一两个案件的全过程,少则需要三个月左右,多则半年以上。一到二个月的实习时间太短,往往是某一案件尚未处理完毕,学生就不得不离开,实习效果无疑将大打折扣。而且学生到实习单位有一个适应过程,一般需要一周左右才能进入实习状态,这样有效率的实习时间就更少了。实习时间过短,学生只能是走马观花,浅尝辄,实习效果很难保证。
因为时间较短,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不可能确定一个系统的指导方案,也很难将一些较重要的专业性事务交给学生处理,学生在实习中常常只是担当了勤杂工的角色,或者主要是作为一个旁观者,而不是一个参与者。虽然耳濡目染也有助于加强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感悟和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但学生的职业能力却不可能得到太大提高,专业实习的目标也就难以真正实现。
有些高校虽然既有中期实习,又有毕业实习,两次实习时间一般都在两个月以上甚至更长,但如前所述,毕业实习形同虚设,大多数学生并没有认真甚至没有真正参与实习,因此真正有效的实习时间并不多。
(三)全日制实习模式效果不佳
目前,几乎所有法学专业实习安排都是采用全日制模式,即在实习期间内,学生每周连续实习五天,周末休息两天。但从多年来实习学生反馈的情况看,这种安排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学生难以适应。为了节省经费和便于管理,目前各高校往往是在当地联系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而学生仍然住在学校,每天早出晚归,与上班族无异。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要求,实习期间,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由于学生长期生活在校内,早已经习惯了相对舒适的校园生活,当生活规律突然之间被完全打乱,学生就很难适应,从而对实习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实习自然也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特别是一些实习单位离学校较远,往往需要转乘公交车才能到达,学生为了按时到达,需要比平时提前一个多小时起床,如果一周五个工作日都要早起,学生往往是苦不迭。有些学生要么就经常性迟到,要么就经常以生病或其他理由请假休息,不仅实习时间得不到保障,而且给实习单位留下了纪律涣散的不良印象。
第二,实习较为清闲。为了腾出实习时间,高校往往将学生实习前后的教学环节安排很紧凑,但是到了实习期间,不少学生却常常任务不多,有时被安排从事一些与专业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勤杂事务,如整理案卷、复印材料、校对文件等,有时甚至整天无所事事。以至于一些学生只好带上专业书籍来学习,一些学生则在办公室的电脑上看新闻甚至玩游戏。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指导老师责任心不强或者对实习生不够信任,但一些部门的工作较为清闲也是重要原因。一些单位的指导老师常常以没什么事为由,一连给学生放假几天,而学生以没什么事为由请假或者缺勤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法学专业实习时间安排的创新
综上可见,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实习时间安排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保证专业实习的效果,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有必要对实习的时间进行调整和创新。
(一)学校组织的集中实习以一次为宜
鉴于实习的次数直接影响着实习时间的安排,有必要先对实习的次数进行讨论。从理论上而言,专业实习次数越多,学生学到的职业技能也会越多。基于这种考虑,一些学校安排了包括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在内的两次集中实习,但笔者不赞同这种安排:一是因为毕业实习形同虚设,效果很差:二是因为两次实习增加了实习安排的困难。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过渡,有法学专业招生资格的学校不断扩张,至今全国己有600多所学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回,法科学生人数迅速增长。近年来虽然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数量也有一定增长,但仍然难以满足众多法学院系学生的实习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学校安排一次集中实习尚且不易,如果安排两次就更加困难了。
笔者主张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以一次为宜,但并不反对学生基于自愿多次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相反,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寒暑假期,自行联系有关单位,以法科学生的身份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进行实习,增强感性认识,了解法制现状,学习职业技能,在实践中认真思考和探讨一些问题。这种自主进行的实习,由于并不纳入教学计划之中,学校不负责组织和管理,学生在实习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只要不与学校安排的教学环节相冲突即可。至于实习的次数,学生当然也可以自主决定,但也不能一味贪多,而应当注重实效。
(二)实习时间安排在第六学期最为合适
如前所述,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不应当安排在最后一学年,也不宜安排在第五学期及之前,因此第六学期是安排实习的最佳时期。众所周知,第七学期是大学生开始找工作和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时期,但对于学生而言,第六学期同样也是一个关键时期,因为学生往往会在这个时期决定自己今后的发展方向,比如是选择考研还是就业,如果就业,是进企业、律师事务所还是考公务员进政府机关?如果考研,到底选择哪个专业方向?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让学生通过亲自参与有关法律实务活动,直接了解我国法制现状和法律职业者的工作情况,对于即将到来的择业和考研方向的确定,对于个人发展方向的规划与定位,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可能有人说,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那么最后一个学年如何安排教学内容呢?鉴于学生面临复习考研和找工作的实际情况,必须给学生预留较多自由支配的时间。第七学期可以开设模拟法庭等实践课程和一些选修课程。学生经过了第六学期的实习环节后,对自己所参与的实习事项己经相当熟悉,此时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效果无疑是最好的。针对考研学生以及拟就业学生开设几门相关课程,供学生选修,也一定会受到学生欢迎。第八学期则安排给学生写作毕业论文。
(三)采用专业实习与校内教学交叉安排的模式
鉴于现行的每周五天的全日制实习模式存在较多问题,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将专业实习与校内教学活动交叉安排,笔者姑且把自己倡导的这种模式称之为交叉制实习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学校在与实习单位协商之后,确定第六学期每周两至三天为实习时间,如确定每周一、三、五或每周二、五为实习时间,每周剩下的两至三天则在校内安排教学。一般情况下,第六学期为20周或21周。仅以20周计算,若学生每周实习两天,则其到单位实习的总时间为40天,相当于全日制实习模式下的8周时间:若学生每周实习三天,则其到单位实习的总时间为60天,相当于全日制实习模式下的12周时间。
这种安排有很多优点:第一,从表面上来看,学生实习时间与集中安排两到三个月并没有什么不同,但实际上是延长了实习时间,使学生有机会在整整一个学期(将近五个月的时间,而不是两到三个月时间)里,完整参与几个案件的审判,也可以接触到更多案件,学到更多的职业技能。第二,避免出现有时实习单位案源较少、业务不多,实习生连续数日无所事事或仅从事勤杂事务的情况,使学生能够将每周两三天的实习时间真正用于处理法律事务,提高职业技能。第三,这种交叉制实习模式,减轻了学生每天都要早起去实习单位的负担,提高了大家参与实习的积极性。第四,对于实习之中发现的知识上的欠缺,学生可以利用在校时间进行充电:对于实习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学生可以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思考,有更多的机会向学校老师当面请教。此外,在不同单位实习的学生,也可以有更多时间交流实习感受,讨论疑难问题,实现共同进步。
(三)针对性完善法律制度
通过综合性立法和单灾种立法、行政法规的修订、制定实施细则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行政规章、完善预案体系和管理,形成高低位阶、横向法律规范、软硬法制度的全面衔接。同体系中的法律规范都要统一要径,下位法与上位法有不同措辞或弥补上位法空白时,要在附则等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有必要说明,基本法确定的效率价值取向在子部「l法中可进一步明确但无需延伸,在所有法律规范立法宗旨和目的条款中体现出的政治路径价值避免扩大,在具体条文中则要偏重各种利益的平衡和制衡,尤其当行政管理各主体联合行驶公权力时,目的是纠正常态下权力秩序在非常态下作最有利于危机管理的合理运行,还给或确保地震部门在震后抗震救灾指挥工作中的职能履行。研究提出了目前立法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五点创新性建议。
第一,单灾种立法要保持在综合性立法中的优势,明确地震部门的法律地位。
第二,行政法规根据法律规定,细化地震部门主要职能,并完善指挥工作机制。如条例不能细化,则必须借助部门联合规章取得共识,指挥工作机制的具体规定可置于实施细则中。
第三,指挥部指挥工作机制可确保职能履行。以现场指挥机构为例,现场指挥机构是应对大灾巨灾而设,对决策效率的要求最高,就以其工作机制的建立为例,如以章或节规定,要确定章节名称、内容和条文设计。如条例规定太过繁琐,可于实施细则中规定,尚未出台实施细则,可在预案中先行确定。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6
关键词:实务型人才;实践教学;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37-03
近几年,法学毕业生走向社会后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尴尬局面已然显露无疑,这并非是因为法制经济社会中法律人才饱和造成的。反之,法制经济社会中实务型法律人才相对欠缺。所谓实务型法律人才是指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思维,能够利用法律知识和技能,熟练地运用于具体的法律实务中的实践型法律人才。因此,法学教育不仅仅要培养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才,还要致力于培养适应经济社会需要的实务型人才。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这一核心工作明确定位于培养实务型人才,在此情况下,要求各高校转变教学观念,完善实务型人才教学培养体系。强调对学生进行基本理论教育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纽带,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法学实践教学和实务型人才培养的理论认识
目前,中国并没有确立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标准,不同学者对其有不同的认识和思考,形成了三种观点。 有学者提出将中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即 “精英说”。强调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法律职业者应具备深厚理论知识的同时更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有的学者提出将中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即“职业教育说”。强调了职业教育的训练;还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高校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即“通识说”。笔者认为,无论哪种学说都不能忽视实践能力对于法律人才的重要性。法学教育是依赖客观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具体教学活动,培养法律人才不仅要符合学科的要求还要适应社会发展基本要件。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更钟情于有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不再简单地用毕业证书作为衡量人才的标准。因此,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很强实践能力,面对社会工作时能够熟练地将法律知识技能化,从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法学教育是以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基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对法学教育的发展具有指导作用。而将中国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向培养实务型人才方向转化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必然选择。中国以往的法学教育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探究,长期与实践相背离,忽视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因而导致了法学毕业生不能胜任法律职业工作。在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上,注重社会发展变化并结合自身的基本特征。在扎实的掌握法律理论知识和前沿咨询的层面上,熟悉法律的运行机制和操作,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所以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
实践能力是实务型法律人培养的关键。法律人才具备的实践能力是一种职业技能和素养,其中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因此,拓展法科生的法律思维,由死记硬背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的思维定式转变为在法学实践中主动思考问题,培养像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的思考模式。训练法科生的法律表达能力,不仅包括语言表达能力还包括文字的表达能力,在特定法律案件中,针对争论焦点发表自己不同的法律意见,并且练习相关法律文书写作。培养法科生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由被动的接受事实,变为主动的判断、分析、确认法律事实的过程。现实中的法律实务多种多样,能够把综合知识熟练地运用到法律实务中,恰当地处理问题,解决法律纠纷。具备以上实践能力的实务型人才不是速成品,需要长期在法学教育中培养和训练。而法学实践教学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目前,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成为高校法学教育的共识。法学实践教学也在积极的探索中建立起来,将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形式明确纳入到中国的法学教育当中,而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将针对中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探究。
(一)切实转变对法学实践教学观念、提高认识水平
长期以来,在师生间已经形成一种共识,重理论、轻实践。一方面,法学理论教学占主导地位,而法学实践教学占辅助地位。正是因为这样的观念导致了在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上的漏洞。例如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往往作为选修课,课时少,时间短。甚至实践教学课程要为其他理论教学课程让路。应付了事成为学生对待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一种常态。另一方面,出现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学理论教学脱节的现象。在课程的设计上,二者欠缺沟通、配合,独自“精彩”的现象并不少见。最后,由于观念上的落后,法学实践教学还停留在以老师为中心模式中,学生仍是被动地接受老师给予知识,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这样不利于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探索法律事实的能力。
(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高校所采取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有:刑事侦查、审判观摩、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以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举例说明。
模拟法庭重在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学生各自投入到不同的角色当中,“扮演”法官、诉讼人、辩护人、证人等,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不仅仅是运用实体法同时也要严格按照程序法进行操作。这样,学生就逐渐学会养成系统地运用法律知识,从而提高学生敏捷的思辨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但是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模拟法庭使用的案件大都是经过筛选的经典案件。所以诉讼程序、辩论焦点和审判结果都已明确。学生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被束缚,只是一味复制的过程。其二,课程开设次数较少。学生在参加模拟法庭过程中,参与的法律职业角色少,体验的不够,缺少多方位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如何将模拟法庭的作用发挥到最大程度,笔者认为在模拟法庭中可以选用一些存在争议且尚未判决的案件,也可以由一些从事实务的老师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案件,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锻炼学生发散思维能力。
毕业实习无疑是各高校实践教学中所占比例最重的。毕业实习分为两种方式,即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一些高校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采取分散实习,让学生自行安排实习。由此就会导致一些问题出现。其一,一些学生为了准备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毕业论文而放弃了实习。一些学生虽然参加了实习,但是工作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其二,实习通常安排在最后一学期,时间紧迫。而学校又很难及时、全面地掌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或出现的错误,导致学生没有纠正错误和再学习的机会,带着问题离开学校。
(三)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体系在实践教学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教学评价体系可以更好地总结教学经验、改善教学漏洞、验收教学成果。对于模拟法庭等校内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大都采用百分制书面考核,这样的书面考核只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而学生应对的方式就是死记硬背。由此可见,这样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实践技能的积累,也不能发挥评价体系的作用和功能。因为书面考核不能检验出一个学生的实践能力,往往思维能力活跃、探索事实能力强的学生在书面考核上很难发挥出自己的优势,导致考核成绩不理想。另外,对于毕业实习等校外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则采用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或者学生实习报告。而一些高校在毕业实习的过程中缺少对学生的实习检查、跟踪调查以及阶段性考核工作,所以导致了学生考核鉴定结果的偏差。
三、实务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
法学实践教学应当构建一个合理的、完善的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的体系。合理、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一方面能够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对培养学生法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具有推进作用。另一方面,有助于学生了解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实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以创新的观念和发展的眼光看待法学实践教学。笔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究。
(一)科学的设置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科学的课程体系设置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是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依据。因此,从开放性创新实践教学体系着手,针对目前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革新。首先,提升实践教学体系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由辅助地位转变为主导地位。加大实践教学课程在教育计划中的比重,让老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更加重视。不拘泥于以部门法为根据设置实践教学的课程形式,也可以将分散在理论中的实践教学内容进行归纳整理,针对不同的实践能力培养需求形成多样性的实践教学课程。这样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才能得以实现。再次,在必修课程中安排一些实践教学课程,增加实践课程的时间。对此并不意味着要忽视理论课程。而强调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拓展学生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全力发挥出法学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结合的双倍效果。最后,构建完善的实践教学考核机制。采用提升实践课程考核学分在学科总学分中的比重,也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考核。例如增加阶段性的现场考核。在毕业实习中,考核学生在处理紧急情况时的思辨能力和应对手段;在模拟法庭中,考核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总之,完善实践教学考核机制,有助于全面反馈学生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学生纠正错误,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拓宽法学实践教学途径,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
不同实践教学形式对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侧重点不同,而每一种实践教学形式都有其局限性。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应当吸收各种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中的优点,从而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确保实现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具体而言,可以采用诊所法律教育形式。
诊所法律教育,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形式。其借鉴了医学院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模式,将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经济拮据又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们提供法律服务,“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突出的特点是:学生根据案件的办理程序,自行安排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明确每节课的教学目标。师生间系统的对法律人才技能的培养和职业道德进行交流讨论,让学生学会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美国设立的诊所法律教育,采用了多种形式,大致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是“内设式诊所”。在老师的指导下,直接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案件服务;第二种是“外置式诊所”。学生在校外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由该机构的法律从业人员对其指导;第三种是“模拟法律诊所”看似更像是法学教育的具体课程,其采用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而非从事法律援助的实践活动,学生在模拟环境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起步较晚。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大、人大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率先引进该课程,构建自己的“法律诊所”,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之国内各高校法学院也陆续开设“法律诊所”。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自行安排教学计划,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事务。而老师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学生的工作,启发学生思考。学生平等的进行探讨和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对策。从而寻找解决案件纠纷的最佳途径。当然,在寻找解决案件纠纷的途径中,学生难免会出现 “走弯路”的情况,而老师对其加以纠正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完整。
通过承办真实的法律案件,学生与法官、当事人、证人沟通,从事案件事实分析、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而在不同的实践环节,学生独立的面对其中的问题,找到解决纠纷的途径,并斟酌这样的途径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害。这也促使学生改掉疏忽大意的毛病,认真的对待每一个实践环节。在诊所法律教学中,以实践促学习。学生对抽象的理论知识更容易理解和运用,实践能力逐渐强化,法律经验不断的得到积累。同时有助于获得职业成就感,有助于增强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目前,“法律诊所”的开办,获得了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好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影响。“法律诊所”的发展反映了实践教学体系的创新和完善,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为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提供了可行的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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