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产品质量问题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产品质量问题范文1
工业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即需方)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有依法向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即供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关于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除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者外,一般是按有关的法律规定。
1、表面质量异议期限
表面质量具有显而易见性。在购销合同关系中,因交货方式不同,对表面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也不同。(1)供方送货或代运的质量异议期限,国务院颁发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论文百事通”这里所称的“产品的外观”即为表面质量。(2)需方自提的质量异议期限,《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需方自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2、内在质量异议期限
内在质量是指需要通过专门技术或实际使用后才能得知产品内在素质状况,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或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或试验,提出书面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该条第三项还规定:“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该条不但规定了内在质量异议提出的原则期限,而且还明确规定了运转质量异议期限为六个月。此外,国家有关法律还有如下规定。国务院1984年4月5日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质量责任的仲裁请求和,应从当事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两条规定实际包括了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门1986年7月30日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第七条规定:“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的包修期不低于一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三年;收录机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半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一年。”新晨
产品质量问题范文2
关键词: 空气净化机 净化原理 质量问题
由建筑材料、装饰装修、家具、现代家电以及办公器材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人们健康的因素之一。随着室内空气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以及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空气净化机在家庭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本文分析了不同类型的空气净化机的净化原理,以及由于不同的净化原理所导致的、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常遇见的产品质量问题。
1. 室内空气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危害
室内空气污染物主要有颗粒污染物和气体污染物,其中颗粒污染主要为固体颗粒和微生物。
颗粒污染物主要来自燃料燃烧、香烟烟雾和室外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物。燃料燃烧的颗粒物是有多种化学成分的实体,对人体有生物毒性。香烟烟雾中的焦油含大量的多环芳烃等致癌物质。微生物污染只要是细菌、真菌、霉菌等,大多数藏在温暖潮湿以及不清洁的地方并附着在颗粒物上随着空气流动会引起人体产生过敏、呼吸道感染等症状。
室内空气中的气态污染物除SO2、NO、NO2等气体外,还包括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质和放射性气体。室内建筑装饰材料、家具以及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洗涤剂等化学合成品会释放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最常见的就是甲醛。放射性气体主要是氡,主要来自建筑材料、地基土壤、岩石等。气态污染物对人体的健康有多方面不良的影响。如甲醛对眼粘膜、呼吸道等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可能引起哮喘和支气管炎,甲醛还会对人体的肝脏、肾脏以及消化系统和神经系统产生毒性作用。
2. 空气净化机的净化原理
针对不同的污染物,空气净化机主要采用机械净化、静电净化、等离子净化和光催化等方式来处理污染空气。
机械净化主要是利用过滤、吸附等物理的方法来去除污染物,过滤主要是利用纤维材料来过滤直径较大的颗粒物,但对于直径较小的可吸入颗粒物和气体污染物的去除效果不明显。吸附主要是利用多孔固体吸附剂处理污染物,常见的吸附剂主要有活性炭、活性氧化铝、硅胶等。吸附的方式对气体污染物有明显的出去效果,但是存在再生频繁、吸附饱和等缺点。多数机械净化是采用过滤和吸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
静电净化具有效率高、体积小、易清理等优点,在空气净化机中也是常用的一种净化方式。静电净化的原理是:电极在空气中放电使得周围的颗粒污染物被荷电成带电粒子,然后利用电场力将颗粒污染物吸附在集尘装置上。
利用等离子净化空气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技术。由于等离子体是由大量带电粒子组成的系统,其中的离子、电子都是极活泼的反应性物种,利用等离子内的高能粒子和活性物质可以除去气体有害物质。
光催化是基于光催化剂在紫外线照射下具有较强的氧化还原能力从而达到除去气体污染物的目的。光催化具有性能稳定、价格便宜等优势。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空气净化机一般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空气净化的,只有熟悉了他们的净化原理,才能更好的分析产品的问题。
3.家用空气净化机的常见质量问题
家用空气净化机现行有效的安全标准是GB 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 空气净化器的安全》,该标准对空气净化机的防止电击、着火、过热、机械伤害、辐射和毒性等方面的危害进行了规定。常见的产品问题主要有:
1).对易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不合格。由于空气净化机需要定期清理除尘装置、更换滤网或者吸附剂,用户在维护过程会触及到带电部件或者内部布线。另外对于静电净化和等离子净化的空气净化机,由于内部会产生上千伏的高压,使得高压部分的放电量超过标准的限定值。这样的结构消费者在使用空气净化机时存在触电的潜在危险。
2).电气强度不能满足要求。这类问题主要存在静电净化和等离子净化的空气净化机上。由于这类空气净化机内部会产生上千伏的高电压,一般会使用高压变压器来产生高压。如果这类高压变压器的内部绝缘强度不够,导致按照标准进行高压变压器的电气强度试验时,绕组与绕组之间或同一绕组相邻的匝间发生击穿。
3).机械危险不合格。为了让被污染空气通过空气净化机,加速净化效果,空气净化机内部都装有一台风机,由于结构设计不合理使得风机的扇叶等危险运动部件没有被完全防护起来,正常使用中可能触碰到这些危险的运动部件。
4).结构不合格。空气净化机经常是放置在桌面或者地面上适用,为了防止小部件通过底部开孔触及到带电部件,标准规定了支撑面通过底部开孔带电部件的最少距离,对于带有柱脚且打算放在桌面上使用的空气净化机这个距离不能小于10mm,打算放置在地面的空气净化机这个距离不能小于20mm。对于安装有防止接触带电部件的连锁开关,用标准规定的试验碳棒能使其复位这种结构也是不合格。对于带有保护阻抗的空气净化机,保护阻抗应使用两个独立的元件构成,且任何一个元件出现短路和开路,标准8.1.4条款的放电试验也不能不合格,部分空气净化机的保护阻抗只有一个独立元件,或者虽然有两个独立的元件,但任何一个元件出现短路和开路,8.1.4的放电试验结果超过了标准限定值。
5).使用的关键元器件不满足要求。为了方便用户维护保养,空气净化机通常会安装一个连锁开关来防止消费者触及到带电部件,对于这个开关,标准规定必须是一个触点间隙符合标准GB 15092.1的完全断开要求的全极断开的开关。空气净化机上使用的该开关的触点间隙经常不满足标准GB 15092.1的完全断开的要求。
6).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小于标准要求。这类问题主要存在于静电净化或者等离子净化的空气净化机上,由于这类空气净化机内部会产生上千伏的高电压,为了保证安全,电压越高其对应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要求就越大。空气净化机内部应该留出足够的距离使得高压部分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能满足标准的要求。
7).臭氧超标。由于静电净化或等离子净化等空气净化机利用上千伏的高电压进行净化空气的同时会产生新的污染物——臭氧,过量的臭氧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标准规定臭氧浓度百分比不超过5×10-5。试验是在一个尺寸为2.5m×3.5m×3.0m的密闭房间内进行的,为了减少墙壁对臭氧的吸收,要求房间墙壁表面覆盖聚乙烯板,空气净化机在房间内连续工作24h,臭氧在距离空气净化机出气口50mm的位置测量。电压越高,净化效果越好,但同时也更容易产生臭氧,所以在进行空气净化器产品前期设计时,需要寻找一个净化效率和臭氧浓度的平衡点。
4.总结
与其他常见的小家电相比,空气净化机由于自身特点更容易产生问题。这需要企业依据所采用的不同净化方式来设计阶产品,从而达到用户安全健康使用的目的。
参考文献:
产品质量问题范文3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726;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2-0313-01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质量检验机构能力不足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保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其专业能力将直接影响到产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然而,就目前现状来看,我国质量检验机构仍然存在检验资源分散、检验技术设备手段落后以及检验人员专业能力偏低等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产品功能逐步多样化,开展质量检验需要更高端、更精密的仪器,但当前质检机构无论在技术还是在设备上都存在很大不足,严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执行的有效性。
1.2 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主要依靠各地区质量监督部门来执行,但由于监督工作分层过多,存在严重的检复问题,即不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重复检查、上下级间重复检查以及流通区域内重复检查,对产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造成极大不良影响[1]。
1.3 质量检查处理方式不合理
部分地区存在地区保护主义,再加上基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经费比较紧张,时常会出现以罚代管现象,为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孕育的温床。产品不合格现象通常有3种,即假冒伪劣产品、无证生产以及1年内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产品。对于前两种不合格现象监督部门都有明确处理方式,但是对于第3种处罚处理方式则具有很大的弹性。部分地区质量监督部门往往采取缴纳罚金方式来进行管理,对存在的产品质量不过关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严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2]。
1.4 产品制造商对产品质量问题存在侥幸心理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在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过程中经常是通过抽样检查的手段来进行的,这就使得产品的制造商对产品质量抱有侥幸心理,希望不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可以在抽样检查过程中蒙混过关。抽样检查是造成产品制造商对产品质量问题抱有侥幸心理的一个主要方面。除此之外,产品制造企业的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综合水平不高,生产商的质量意识不高以及企业的质量管理体制不完善和产品生产流程的繁杂,生产材料的多种多样都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上述原因也导致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难度的不断加大,传统的监督检验手段已经无法达到单签高速发展的社会的需求。仅仅通过抽样检验已经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无法保证产品监督检验的全面性、科学性以及规范性,亟待改善!
1.5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综合水平以及设备技术条件不足
目前,我国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相对较低,进行质量监督检验的设备以及检验技术已经无法满足目前高速发展的经济、日益发达的技术、品种多样的产品监督检验的需求,使得政府部门在进行质量监督检验过程中无法做到全面科学有效。随着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人员招聘制度的不断完善,工作人员的水平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资本投入的不断提高也使得产品监督检验设备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使得质量监督工作得到了很大进步。但是,这些进步仍然无法跟上时代的进程,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检验设备的现代化水平,以及管理机制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有序开展,降低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3]。
二、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有效性对策分析
2.1 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市场化
提升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有效性,可以积极吸取国外质量监督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改善措施,为提升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效性提供更多助力。首先,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可采取市场化管理,整合现有资源,采用集团化公司运作模式。即成立国家质量监督集团,各省质量监督机构为分公司,市级为子公司,以此类推,进一步加强对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其次,确定以发展技术为目标的工作重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出现更多新型产品,要加强对其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机构必须坚持发展技术为硬道理的目标,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再次,应大力推动人才科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通过培训以及激励机制等方式促进工作人员专业能力的不断提升,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人才基础。
2.2 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条件,国家应根据我国国情对产品质量监督制度进行修订,建立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规范产品生产市场。一方面,应加大处罚力度,对生产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商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加强对质量监督机构的约束,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和行为。对监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要给予严重处罚,整顿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作风。另外,还可以建立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质量监督的有效性[4]。
2.3 完善产品质量抽检制度
首先,制定全国统一的产品质量抽检实施办法,保证工作的统一性、合理性以及规范性。其次,确定产品抽检分离制度,将抽样与检验分开,避免权力过于集中滋生腐败现象,保证产品质量检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最后,加强监督抽查后处理力度,对于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质量监督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寻找原因,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于不配合整改的企业,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5]。
2.4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
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同时具备技术水平、法律意识以及行政能力,需要高素质的综合水平人才。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在进行该项综合性检验过程中能做到整体性、全局性、科学性、有效性就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水平,不断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监督的权威性。实际工作过程中要求工作人员坚持执法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监督检验效果的水平,而高素质的质量监督检验能力是做好产品监督工作的基础。一支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产品监督检验团队是监督过程中权威性的重要体现。因此,我们质量监督机构应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教育机会,来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而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结束语
为了有效保证产品质量,在进行产品监督检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来进行监督检验工作,保证监督工作的法制性、权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除此之外,监督机构应不断加强自身的产品质量责任意识,不断改善人们对质量监督机构是产品质量主要责任主体的错误意识,不断提高在产品生产定型阶段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的作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并且不断提高质量监督检验设备的现代化水平以及检验技术的先进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过程中还用不断发现问题,并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不断完善监督检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来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刘洋.浅谈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13).
[2]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推出新举措[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2).
[3] 杨丽亚.如何建立产品质量监督与保证体系[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5).
产品质量问题范文4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 问题 对策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既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正常健康的发展,也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更直接影响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食品的源头,近年来频繁爆发的“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苏丹红、“红心咸鸭蛋”等事件触目惊心使得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已成为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1]
一、问题
1 1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环节众多其中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的最关键环节。而我国是一个以小农户为主,且农户数量庞大,组织化程度不高,农产品分散的农业生产大国,农民科学文化水平有限,法律和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与欧美等大规模,科学化农业生产具有显著的不同。很多农民并不了解数量庞大,门类众多的各类农业标准规范、农产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个别经济利益至上者,为了利益最大化,在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时并没有按相关标准要求,使用见效快、高毒高残留的农药,添加禁用物质、在农产品未过施药间隔期就上市销售,导致违规使用、误用、超标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从“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事件中可以看出那些奶农、养猪户只知道添加这些东西牛奶可以买个好价钱,猪可以长得快些、瘦肉多些,并不知道添加的这些是什么物质,属不属于法律明令禁用的物质,法律意识相当淡薄。[1] [2] [4] [6]
2 2在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中不合理的运输、贮藏等造成农产品的污染事件也常见于报端。例如,由于设备技术水平、资金、地域、时间等因素的制约不能实现全程冷链控制的要求,导致一些牛奶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按法律的规定保持低温的要求;另外,个别人的利益驱使出现粗制滥制、运输中不注重卫生、运输农产品的车辆也用来运输其他物品,甚至是有毒有害品,没有专车专用,混用现象,销售过期产品等种种现象,屡禁不止。更有甚者,个别经济利益至上者为了防止鱼在运输、贮藏过程中的生病、死亡,使用孔雀石绿;为了防止白菜的腐烂变质在运输、贮藏过程中使用甲醛等致癌物质。这些都是由于利益驱使且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手段导致现实中没有得到根本的遏止,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1] [4] [5]
3 3由于农产品各生产经营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和经济利益的博弈,导致存在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的现象。我们知道农产品的生产供应链较长,涉及从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生产资料的购买到具体饲养、种植过程再到运输、贮藏、销售等众多环节在这么多环节中使信息能够在上下游之间顺畅传递是一件十分困难、复杂的事情。这就使得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处于交易环境认识有限、信息获得并不充分的状态,同时他们又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故意隐瞒有关信息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甚至欺诈等手段,使自己占据交易的有利地势。因此,在这种交易情况下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频频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例如,养猪户在出售生猪时隐瞒了,生猪刚刚用完药还在休药期的消息,致使还在休药期的猪进入了流通环节而直接危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销售商隐瞒了种子、农药、化肥掺假的消息,使得这些种子、农药、化肥使用后才能发现,造成了农民的财产损失。这些都是信息不对称和经济利益博弈的结果。[1] [4]
4 4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欧美发达国家主要采取的是黑名单制,而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以罚代责,重收费而轻执法,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再加上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责任心不强,罚款了事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不法分子胆大妄为搞权钱交易,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给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影响。也是一个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2]
二、对策
11首先,政府要加快推进土地流转,使我国的农业向规模化、组织化、集约化、专业化程度高的方向发展;培育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发展壮大农业经济,针对我国的国情以农业生产者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加大科普宣传工作,提高生产者自身的科普知识和素养,如采取科技入户、对口辅导的方式来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生产技能和科技技能,科学用药、测土施肥,并做好记录,特别是对于违禁物质要加强宣传杜绝使用;大力推广无公害农业、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的发展,从生产方式和理念上改变我国农业生产的现状。[3] [4] [5]
22目前针对流通领域以及各个环节接口间的法律法规欠缺,使得实施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链大打折扣,建立健全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加强接口监管,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追溯体系是当务之急。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在生产、运输、贮藏的各个环节采取实时监控,对掺假、售假、信息瞒报、违规添加等情况实施严格的法律制裁,重典治乱。[1] [4] [6]
33积极有效进行普法教育以各种方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规的宣传教育,使普法落到实处,加强反面教材的宣讲教育,强调违法的责任,完善法制建设、填补法制空白,提高违法的成本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2]
总之,农产品质量安全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任重道远,容不得半点马虎,为人们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每位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必须肩负的责任和永恒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熊小欣,等.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类型及其政策含义[J].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现代农业发展专家论坛论文集,1994-2013(465-470).
[2] 张荣现,等.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法律困境与对策[J]. 安徽农业科学,2011(39).
[3] 张丽,等. 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J]. 河北农业科学,2010(14).
[4] 马文菊.农产品质量问题及采取措施 [J]. 北京农业,2012(2).
[5] 朱晓禧,等. 面向农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策研究[J]. 农业经济与管理,2012(6).
[6] 李长健,等. 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构建[J].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9(12).
产品质量问题范文5
[关键词] 土壤酸化 土壤改良 农产品质量
[中图分类号] S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12-0091-01
土壤酸化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空气污染、化肥滥用、缺乏有机质肥料等是导致土壤酸化的重要因素。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加强土壤酸化改良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土壤酸化与农作物生长关系
土壤酸化的原因:①长期施用化学肥料。长期、过量施用化学肥料,尤其是氮肥,会促使各种物质发生化学反应,铵根被吸收,剩下酸根离子与氢离子结合,导致土壤酸性增强、板结等问题,严重破坏原有土壤结构。②土壤有机质低。随着农业技术的发展,烧火粪、施石灰、施有机肥等传统作业方式逐渐消失,农民为了便宜、省事,大量使用化肥,进而导致土壤有机质低、土壤养分失衡,这是导致土壤酸化的重要因素。③我国干湿季节分明,尤其是南方地区降雨量集中,淋溶作用强烈,土壤中的钙、镁、钾等碱性盐基大量流失,这是导致土壤酸化的重要因素。
土壤酸化与农作物生长的关系:土壤酸化会直接影响土壤的各项生物学、物理及化学性质,导致重金属、有害物质富集,严重破坏土壤结构,导致土壤通透性较差,大量元素流失,养分活性下降。与此同时,酸性土壤也是寄生蛔虫、线虫的天堂,会大量滋生真菌、病害,严重影响农作物生长。
2 关于酸化土壤改良与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对策
2.1 合理施肥
合理施肥是改良酸化土壤的重要方式,在农业生产中,应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方式,精确有量,降低化肥使用量,提升肥料利用率,杜绝滥用化肥、盲目使用化肥等问题。严格控制农药使用力度,预防农药、肥料对产地的二次污染。结合农作物吸收规律,合理使用氮磷钾以及有机肥料,从而有效培肥土壤、缓解土壤酸化问题。多施用家畜家禽肥料、有机肥料、生物肥料,通过秸秆还田等方式,增强土壤有机质。进一步推广氮磷钾以及微量元素施肥技术,预防氮肥过量应用而导致的土壤酸化问题。
2.2 利用土壤改良剂
合理使用生石灰调节土壤PH值,生石灰可以抑制土壤中的碳酸根离子、碳酸氢根离子以及钠离子,缓解土壤酸性,还可以通过有益微生物提高土壤活性。与此同时,结合土壤具体性质,合理选择改良剂。但需注意,改良剂如果使用不当就会导致水体、土壤的二次污染。因此,必积极研究原料来源丰富、无毒、有效的土壤改良剂,加强新型改良剂的应用,积极构建合理、高效的施用体系。通过改善土壤理化性质以及PH值促使重金属沉淀、降低农作物对重金属物质的吸收,进而全面提升农作物品质。
2.3 加强耕地酸化状况监测
工业污染能显著加速土壤酸化反应,故而应加强对工业“三废”的检测力度,如此一来,一方面能缓解土壤酸化进程,一方面有利于环境保护。可以在多污染控制角度,以污染排放为切入点,按照经济、科学、实用的原则,积极出台并完善污染排放控制管理策略。将土壤酸化检测纳入现有农业检测项目中,进一步完善监测方式与技术,加强数据库以及档案信息建设。重点加强土壤酸化现状检测、不同地区酸化敏感性监测,深入探究土壤酸化对有机物、水分、金属形态的影响,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结合不同农产品的相应标准与生产目标,进行全面的产地环境监测,深入分析污染源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力度,控制生活垃圾以及工业“三废”排放。对产地环境进行动态监测,监测达标后方可进行农产品生产活动,严把“源头关”,全面生农产品安全质量。
2.4 用养地结合
新形势下,应加强土壤酸化宣传与保护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意识到科学种田的重要性。基层政府应积极推广农业生产技术,加强对农民的补贴力度,提高农民的耕地保护意识。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土壤实际运用情况,合理规划土壤使用方式。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积极推动土地生态化建设进程,全面提升农田质量,在进一步遏制土壤酸化问题的同时,积极构建和谐生态用地。如通过深耕深翻、聚拢耕作等方式,提高土壤肥力与通透性,改善土体结构。通过农作物间作、套作等方式,降低土壤容重。重视结构布局,合理选择农作物品种,科学选择施肥方式,在全面提升农业效率基础上减缓土壤酸化问题。与此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合理开发,用养结合。不同地区应充分利用当地水、热、土等资源,积极开发节能设备,发展循环农业与低碳经济。另外,还应积极应用改良剂产品以及新型肥料,在预防土壤酸化的同时,加强生态农业治理。
2.5 政府加大农产品质量检测
利用倒逼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注重病虫害防治,积极采用绿色、高效、无害化自然产品或安全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充分发挥自然平衡力量进行调控,尽可能降低人工合成投入品。若必须使用化肥、饲料等产品,则应从采购环节、使用环节进行全面控制,严格按照各项程序开展。政府应加大对农产品质量的检测力度,在加强病虫害检疫防治力度的同时,全面加强疫情管理,坚持档案记录,开展定点监控。
结语
本文以土壤酸化与农作物生长关系为切入点,从合理施肥、土壤改良剂、加强耕地酸化状况监测、用养地结合、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入手,详细论述了酸化土壤改良与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对策,多方面入手,旨在全面改善、预防土壤酸化问题。
参考文献
[1]文星,李明德,涂先德,等.湖南省耕地土壤的酸化问题及其改良对策[J].湖南农业科学,2013(1):56-60.
产品质量问题范文6
关键词:道德风险; 农产品质量安全; 结构方程; 渠道权利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12-0005-06
一、引言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影响人的身体健康,更间接地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及政治秩序的稳定,同时也关系着国家的形象与尊严。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呈现直线上升趋势。因此,深入研究农产品市场问题,切实有效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成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紧迫而又无法规避的重要课题。然而,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既不能仅诉诸于制度,通过加强立法与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惩戒措施来实现,也不能完全交给市场(杨瑞龙,聂辉华,2006)[1]。正是由于农产品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等属性特征,农产品市场存在着市场机制失灵的可能性。王可山(2012)也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源在于契约的不完全性。而契约的不完全性,一是由于信息不完全,部分农产品质量信息存在不可预测性或不可描述性;二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部分农产品质量信息存在不可观测性或不可鉴别性[2]。不完全信息会导致道德风险,一方面农产品生产者刻意降低质量,甚至以次充好、制假贩假;另一方面消费者因无法判断农产品质量,进而高质量产品的生产者或被逐出市场,或被迫改为生产低质量产品(聂辉华,2008)[3]。因此,深入研究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因市场失灵而出现的道德风险及其规避问题,就成为利用市场机制自身来解决农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要方面。然而,目前国内外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研究多数忽略了道德风险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作用,明显缺乏农产品生产流通市场农户风险行为与市场失灵内在机理研究。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进一步研究,而且也使得那些基于风险视角揭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精辟论述,不无遗憾地仅从非市场的角度去寻求解决问题的举措,而失去了利用市场机制自身来解决市场问题的根本手段。
二、道德风险的理论分析与基本设想:制度视角
本部分从制度供给、示范效应以及实施主体自我效用考量三方面来探讨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道德风险的因素。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制度是经济理论中除传统的要素、技术和偏好这三大理论基石外的第四大基石,制度至关重要(卢现祥,2011)[4]。很多时候,制度是影响某一经济现象出现的关键因素。道德风险从制度视角可以理解成行为主体在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的一种结果。因而,我们探讨道德风险的成因就不得不从制度的视角来考虑制度因素对道德风险产生的影响。
很多研究表明我国多数经济问题的出现根源于我国制度供给的缺失。制度供给缺失包括核心制度的缺失和一般配套制度的缺失。核心制度的缺失会导致陷入制度供给陷阱(邓大才,2000)[5]。这意味着如果现有的制度中缺少核心制度,即使提供再多的有利制度也无济于事,制度的边际效率是不变或者下降的,于是就会出现政策失灵的现象。此外,制度供给中一般配套制度的缺失则可能造成制度效率的损失,即由于缺失配套制度而使得一项制度难以实现本应达到的效果。这里的配套制度,应该包括两层涵义(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例):一层是指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同一等级的用于辅助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顺利实现的其他方面的制度安排;另外一层涵义是指对于中央政府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地方政府为能更好地贯彻执行,结合其地方具体情况,相应出台的配套政策。显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配套制度安排中,后者的供给协调程度对制度实施的影响更为重要。然而,由于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非对称、不平衡导致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维护地区利益而在配套制度的设立中存在倾向短期的眼前经济利益,而“有意”或“无意”地忽视配套制度与中央制度的协调度,这就导致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提高。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1:
H1:制度供给与道德风险具有相关性。
制度供给短缺来源于制度的稀缺性。所谓制度的稀缺性,是指相对于人们行为的差异性、多样性和发散性而言,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制度安排总是不足的,不可能对每种行为都制定相应的制度安排加以约束,总有一些行为没有制度安排予以规范。或者说,由于制度被认为是关于人们相互行为的知识载体,制度的稀缺性也可以理解为相对于人们对这类信息的需要而言,制度所能传递的信息总是不足的。于是在制度稀缺的情况下,人们的行为选择往往受到周围他人(主要是那些与之从事相近活动的人)的行为的影响,这就是示范效应。一旦有人出现道德失范行为,由于示范效应的存在,往往使得道德失范风险的进一步扩大成为可能。尤其是对于一些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资源的使用,制度供给存在“时滞”问题,这就意味着一个新生事物从产生到建立起针对它的制度规范,存在着一个制度空白期,这就使得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加大。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2:
H2:示范效应与道德风险具有相关性。
制度由三个基本部分构成: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及其实施机制。一个制度形成之后所面临的就是实施机制。从制度功能实现角度来看,只有规则而没有执行机制,制度就是不完整的。而实施是由人执行的,因而他们自身的效用函数将影响制度执行的结果。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来说,是消费者委托政府来执行实施职能的。于是,消费者与政府之间形成委托-关系。政府能否有效行使职能主要受其自我效用函数的影响。实施者有着自己的利益考虑,若是制度的实施与其自身利益冲突,必然导致实施主体的实施懈怠。所以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其应有效应,与实施者的自我效用考虑直接相关。另外,正式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不仅需要建立一套专门的组织机构,而且需要通过一定的工作程序,这些都要耗费大量的资源,运行成本很高。若是政府由于资金等因素的困难而未能正常地执行实施职能,如不能建立先进的检测体系,不能培养和雇佣足够的业务人员,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就增大了。同时,考虑到不同知识背景与不同个性特征都会影响到个体采取不同的经济活动方式(郝大江,2011)[6]。
基于以上分析,进一步提出假设3:
H3:实施主体自我效用考量与道德风险具有相关性。
三、道德风险的理论分析与基本设想:行为主体视角
本部分从农产品流通市场中的主体间信息、行为以及渠道权力的视角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道德风险问题。农产品生产流通主体主要归结为农产品生产者、中介组织(主要包括各种农产品的集散和物流组织)与农产品需求者三类。本部分将分析农产品流通环节中农户的理性选择及各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并将消费者纳入渠道权力的研究范围,将传统的二元分析范式扩展为网络分析,进而剖析可能导致流通主体道德风险的因素。
从流通领域的起点出发,农户行为的决策机制将首先被研究。对农户经济行为的研究,西方经济学中主要存在两个流派。一是以恰亚诺夫为代表的组织生产流派,其主要观点为:农民的经济是一种道德经济,导致农民这一行为特征的是社会压力,即个人不追求欲望的极大满足,而是担心越轨而受到社会的惩罚,农户以自身的需求和劳动辛苦程度决定自己的劳动投入程度。而另一流派则是以西奥金·舒尔茨为代表的理流派。该流派认为:在市场机制的竞争中,农户行为与企业行为本质上没有任何差别,农户的行为完全是理性的,收益的最大化将是农户的行为决策目标。在本部分的分析中,农产品的生产者具有博弈论中理性人的特质,即其所作决策不仅依据自己的个人效用函数,还将依赖市场中其他参与者的决策,这区别于传统经济学中理性的特质(张维迎,1996)[7]。基于农户理性的判断,我们得出农户道德风险理性决策函数模型:
Z=(1-P)(R-U1)-P(U1+U2)(1)
函数中P为农户道德风险行为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出的概率(0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4:
H4a:农业生产要素投入与道德风险具有相关性。
H4b:农户道德失范成本与道德风险具有相关性。
在信息经济学中,常常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据此,信息经济学的所有模型都可以在委托-的框架下进行分析(Rasmussen,1994)[8]。在农产品流通环节,消费者向中介机构购买农产品可以理解为委托中介机构收购安全的农产品,而中介机构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则可以理解为委托其生产农产品。为此,消费者作为需求的终端,其需求的取向将会作为市场的取向影响中介机构和农产品生产者的行为。由于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判断主要基于其先前的经验与主观想象,这往往会导致事前信息隐藏的逆向选择与信息传递问题。在农产品市场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消费非理性,往往使质量上乘的产品卖不到好价钱,进而可能会导致价格机制的失效,从而使农产品生产者退出市场。除了被动的选择退出市场外,农产品生产者还可以利用信号传递模型主动出击,规避可能由消费者非理性消费而扭曲市场的风险。为了显示自己的类型,人选择某种信号,委托人在观测到信号之后与人签订合同。农户在提供自己所生产的农产品信息时是有选择性的,他们不仅可能会主动隐藏不利信息,甚至还有可能伪造信息,以促使自己在过度竞争的市场中快速达成交易。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进一步提出假设5:
H5:误导性市场导向与道德风险具有相关性。
在农产品流通的过程中,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除了信息,还包括农产品自身。下面将讨论农产品的流通路径,即渠道的问题。渠道依赖与权力关系是渠道行为的基础,也是整个渠道行为理论研究的中心议题之一(Stern,1988)[9]。所谓渠道权力,即为某个渠道成员A对另一个渠道成员B的权力,是指B在A的干预下的行为概率要大于没有A干预下的行为概率。尽管渠道权力理论体系日渐完善,但从二元分析范式向网络分析范式的转换问题与作为渠道成员的消费者一直没有被纳入渠道权力分析视野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两个问题(张闯,2007)[10]。消费者作为一个渠道的终端,将生产的农产品全部消费,其对于农产品的需求将会产生较大影响。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对于农户来说十分重要,其决定着农户是否能将农产品顺利的销售出去以及以什么样的价格销售出去的问题。我们将从农户可选择的渠道的多少、选择或更改渠道的成本以及在与渠道商间的力量对比,即渠道商的侵略性渠道权力的强弱来分析农户道德风险的可能。
H6a:渠道选择自由度与道德风险具有相关性。
H6b:侵略性渠道权力与道德风险具有相关性。
四、数据及建模结果分析
(一)数据取得
基于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渠道权力等相关理论,本研究提出八个农产品质量安全道德风险引致因素。为验证这些引致因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本研究采用问卷与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社会调查。其中,回收有效问卷392份。问卷涉及农户类型多样,覆盖粮油、瓜果蔬菜、牧畜、食用菌等农户。此外,通过农产品集散中心实地走访,完成了农产品渠道市场调研。在调研数据的基础上,本研究采用结构方程模型(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SEM)进行实证分析。SEM是一种建立、估计和检验因果关系模型的多元统计分析技术,它可以用线性方程系统表示观测变量与潜变量之间,以及潜变量之间的关系,并可同时处理多个因变量。本部分利用研究中提出的基本设想及各变量间的相互影响构建用于验证的结构方程模型。同时采用AMOS17.0软件和SPSS13.0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模型检验。AMOS17.0是一种利用基于方差矩阵结构的潜变量对结构模型进行估计的软件包,可通过多层路径分析对变量之间的直接或间接的相互关系进行验证。为了确保调查问卷的可信性,我们还采用了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将Cronbach’α值作为信度的评判标准,将KMO样本充足度和Bartlett球形检验作为效度评价标准,最后通过因子分析所得出的结果对设想的真实性进行讨论。
(二)信度检验和效度检验
为确保实证结果的准确,本研究对392份问卷进行信度检验和效度检验。在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之前,已将反向题项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在总体的量表中,每个变量对应着不同的题项,首先通过对每个变量(设想)所对应的题项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测量题项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以及题项是否包含了变量的所有层面,删除不符合要求的题项或相关性较低的题项,然后对整个量表进行信度检验和效度检验,检验结果见表1。这里所使用的信度检验方法为Cronbach’s α检验,效度检验方法为因子分析法。对整体量表进行Cronbach’s α信度检验,值为0.949,说明量表的整体信度很好,各个题项之间存在较高的一致性,可以进行结构方程测算。
从表1的结果中可以看出,变量“农业生产要素”的Cronbach’s α值非常低,未通过信度检验,因此不能继续进行效度检验,故没有相应因子分析的指标值。
其余7个变量的检验结果:(1)信度检验:Cronbach’s α值均良好,说明可以进行因子分析。(2)KMO和Bartlett相关性检验:KMO值均显著,通过球形检验,表明各个题项之间有相关关系。(3)因子分析结果:每个变量提取一个因子,且因子的特征值均大于1,解释程度均大于50%,说明提取的因子的特征值能够解释总体方差的50%,各个题项因子载荷均大于0.5,均可保留。以上检验表明上述7个变量的各个题项之间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和稳定性,通过了信度检验和效度检验。
(三)SEM模型及设想检验
1. 数据拟合情况。(1)选用的统计量及统计量标准。P统计量:大于0.05符合要求。拟合优度指数(GFI)和修正拟合优度指数(AFGI):大于0.9符合要求。近似误差均方根(RMSE):小于0.05拟合较好,一般认为在0.08以下均为合理。Bentler的比较拟合指数(CFI):大于0.9,且接近1,拟合较好。正规化拟合指数(NFI):大于0.9,拟合较好。
(2)拟合结果。利用AMOS17.0构建的修正后的结构方程,其各项拟合指标检验结果见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以上的拟合指标中除了P统计量以外基本都符合标准。一般情况下样本容量应该为变量的10倍到15倍,但本文中所选用的样本数量为392,远远超过标准,不过对于社会科学类的研究,样本要涉及到足够多的人群和足够大的范围。因此为了保证结构方程结果的可靠性,本研究选用了大样本,而卡方会随着被试样本的数量增大而增大,易受被试样本数的影响,“当样本数过大,如400左右时,易使拟合度指标检验出现拟合不佳的结果”(侯杰泰,2004)[11]。一般在大样本的情况下P值都较为容易显著,因此在这里不考虑P值,而是观察各个变量的总体拟合情况以及结构方程的检验情况。
2. 设想检验结果。H1:制度供给与道德风险具有相关性。该设想讨论的是制度供给与道德风险产生之间的相互关系。检验结果表明二者之间的标准回归系数即路径系数为0.983,P=0.005
H2:示范效应与道德风险具有相关性。该设想讨论的是示范效应与道德风险产生之间的相互关系。检验结果表明二者之间的标准回归系数即路径系数为0.126,P=0.033
H3:实施主体自我效用考量与道德风险具有相关性。该设想讨论的是实施主体自我效用考量与道德风险产生之间的相互关系。检验结果表明二者之间的标准回归系数即路径系数为0.27,P=0.039
H4b:农户道德失范成本与道德风险具有相关性。该设想讨论的是农户道德失范成本与道德风险产生之间的相互关系。检验结果表明二者之间的标准回归系数即路径系数为0.73,P=0.038
H5:误导性市场导向与道德风险具有相关性。该设想讨论的是误导性市场导向与道德风险产生之间的相互关系。检验结果表明二者之间的标准回归系数即路径系数为1.77,P=0.145>0.05。因此,设想H5在0.05显著性水平上未通过检验,同时路径系数大于1说明变量间可能存在多重共线,应该对模型进行修正。但是,我们只是借助结构方程探索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因此将此未通过的检验删除。
H6a:渠道选择自由度与道德风险具有相关性。该设想讨论的是渠道选择自由度与道德风险产生之间的相互关系。检验结果表明二者之间的标准回归系数即路径系数为0.347,P=0.000
H6b:侵略性渠道权力与道德风险具有相关性。该设想讨论的是侵略性渠道权力与道德风险产生之间的相互关系。检验结果表明二者之间的标准回归系数即路径系数为0.244,P=0.000
H4a:农业生产要素投入与道德风险具有相关性,由于在信度检验中未通过,因此删除该设想。剩下的6个设想的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道德风险现状分析
兼具指导之力以及对策之功,这不仅是本文研究的初衷,同样也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归宿。本研究在第二阶段,以上述问题为导向,通过实践调研,基于制度供给、示范效应、失范成本、渠道选择自由度、侵略性渠道权力等角度,深入分析各种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探寻农产品质量安全中道德风险规避思路、对策建议及其制度安排。为使调研结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本阶段调研对象不仅选取了在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个体农户、大型农产品流通交易中心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而且也针对我国现代化大型农业生产特征,选取了黑龙江省农垦系统中较为突出的农场进行调研。结果显示:
(一)制度宣传不足,农户未建立起标准意识
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农户作为生产者,无疑是最为关键且责任最为重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与农户对于质量安全的认识和执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本研究的调查结果显示,81.5%的农户反映在他们的实际生产过程中并没有受到任何专业性的指导,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了解甚少,主要是靠以往的经验进行农业生产。农户的文化程度不高,获取新事物和理念的渠道单一,是导致其匮乏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根本原因。目前,农户获取相关信息和政策的主要途径仍然是媒体广播,然而根据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各省(市)广播电视台仍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节目。尽管我国农产品生产,以及与质量安全监管相关的各职能部门都在其官方主页上开辟专栏,介绍和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但在实践中,我国农户间的网络普及率较低,也很少浏览相关职能部门的官方媒介,因此我国农户多数仍未建立起质量安全标准意识。
(二)制度体系仍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协调一致性
现阶段,我国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正式制度主要有: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以及认证体系。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内容笼统,流于泛泛。对于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方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认证标准及方法等都只提出一般性的指导意见,没有细节性的内容,存在很多漏洞。此外,我国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工商、质检等九个政府部门,多部门的分头管理,势必造成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责任不明,效率低下,协调性差,造成职能扩张和行政垄断,更加重了政府行为失范。同时,我国现行标准也分为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除企业标准之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是政府标准,从法理上应该拥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并且不能相互交叉。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级标准的审批和制定部门不同,加之缺乏信息沟通与统一规范,结果许多农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生产技术规范,存在标准不统一、不一致现象,甚至在一些重要的关键参数上差异也较大、相互矛盾。这就容易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农户难以适从,引起市场混乱。
(三)制度实施存在诸多失范,未有效发挥市场功能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管理中,政府是制度实施的人,而消费者是委托人。由于政府在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职能,政府往往有着自我效益的考虑以及运行成本等方面的顾及,因此出现大量的执行失范行为。然而与此同时,由于经济地位的悬殊,作为委托人的消费者却无法对人的行为进行选择或有效的约束[12]。事实上,在国外市场中存在着由政府以外的第三方作为方的制度安排。这里所谓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可靠的执行制度的必要能力,并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经济活动的机构。虽然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方认证在我国一些地方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种种现实原因,仍存在着很多突出的问题,如产品认证的总量规模小、认证缺乏权威性、认证的后续监管不严格等。
(四)市场存在道德失范的风险激励
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产业间生产要素流动加快,农业生产要素逐渐流失,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进步,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如添加剂的使用等)可以弥补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减少所带来的后果,加之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使得农户即使不在农业生产中投入足量的要素,也能获得政策性保险所提供的收入保障,使得其变相成为一种“道德失范风险激励”,从而使农业生产的要素投入上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在实际走访中,多数农户认为由于现行的检查机制和检验制度标准存在缺陷以及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之后的惩罚力度不足,存在质量问题的农产品并不会被完全查处,便使得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会存在很大的侥幸心理,即使其被发现,付出的代价也是远远不及违法生产获得的利益多,从而为道德风险行为提供激励。
(五)渠道体系存在垄断性现象,渠道权力失衡
在我国“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背景之下,现有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结构不合理,多数农产品流通渠道是无组织的、分散的,农产品从最初的由农户生产到最后出现在消费者的餐桌上,中间将通过储藏、加工、运输和销售众多环节,各个环节之间复杂的渠道体系大大减弱了现有监管体制的效率,延缓了解决问题的时间。此外,农产品流通渠道两端的力量不对等和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也是道德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农产品生产者所面对的渠道商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对于农产品的品种,数量及价格,渠道商都有着较大的话语权。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农户或中介组织往往存在以次充好、对农产品的外观做某些不合理的处理或者在农产品中添加某些有害的物质等道德风险行为。农产品渠道不规范,渠道权力失衡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中道德风险的增加。
六、结论与启示
近年来,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并在系列政策的实施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却仍不容乐观。农药残留超标,添加剂误用滥用问题严重,食品中毒事件也时有发生。毋庸置疑,提高食品科学技术和加强卫生检疫水平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整个农产品市场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伦理与道德规范,同样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不可或缺的一面。事实上,国内外很多学者已经开始关注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相关成果也日益深厚。然而,从目前的研究成果上看,现有以风险视角解读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多倾向于依靠政府制度供给来进行安全保障,而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微观主体风险行为缺乏深入研究。尤其是现有研究对农产品生产流通主体风险行为分析基础理论准备不足,明显缺乏农产品生产流通市场农户风险行为与市场失灵内在机理研究,这就使得那些基于风险视角揭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精辟论述,一直游离于市场范畴之外。因此,本项目基于农产品市场主体风险行为分析,构建基于道德风险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析框架,揭示道德风险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作用和影响机理,其理论价值在于创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视角,而其应用价值则在于可为我国完善农产品市场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引导,从而避免道德风险,保障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杨瑞龙,辉华.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J].经济研究,2006,(2):104-114.
[2]王可山.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2,(7):68-71.
[3]聂辉华.契约不完全一定导致投资无效率吗?一个带有不对称信息的敲竹杠模型[J].经济研究,2008,(2):132-143.
[4]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5]邓大才.农业制度安排的非均衡研究[J].当代财经,2000,(8):19-23.
[6]郝大江.区域经济增长机制研究:基于要素适宜度视角的解析[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11.
[7]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
[8]Rasmussen. Crop Insurance and Agricultural Chemical Use[J].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 and Policy,1994,(4):121-125.
[9]Stern.The Roles of Weather Insurance and the Carbon Market [J].Greening the Financial Sector,1988,(4):87-91.
[10]张闯.渠道权力结构的过度倾斜与权力失效:基于农产品营销渠道的研究[J].财经论丛,2006,(9):96-101.
[11]侯杰泰.结构方程模型检验:拟合指数与卡方准则[J].心理学报,2004,(7):186-194.
[12]刘彦平,田光.货币信息弱势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On the Moral Risk of Agricultural Goods' Quality and Safety in China
Jiang Li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 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erbin 150027,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