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通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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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通知

罚款通知范文1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更换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及票据购领证的通知》(京财综〔1999〕10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有关收据及购领证的更换工作。此项工作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计财处联系。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更换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及票据购领证的通知》

京财综〔1999〕1069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通知

市属各单位、中央驻京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综〔1999〕283号)等文件精神,从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更换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有票据购领证,为确保此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城内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银钱收据及罚没款(物)收据的单位,须持本单位原票据的购领证及98年6月15日以后购领的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等材料,到原购票的财政局更换新的票据及票据购领证。

2.从1999年11月1日起使用带有防伪标志、规格为18厘米×10厘米、监制章为菱形的新版票据,旧票一律作废(包括各类专用票据)。对逾期不办理更换票据及票据购领证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请将此通知转所属各单位执行。

换票时间:9月1日-9月15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

              9月16日-9月23日         市属各委办

              9月24日-9月7日          各高校及其它单位

             10月8日-10月15日         中央各部委办

罚款通知范文2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合同怎么约定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合同怎么约定管辖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时要注意约定无效的情形和约定后管辖权争议的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四种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在民间借贷合同签订之初,出借人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合同主体优势,约定好管辖,将会对保障出借人的利益提供地利和人和的保障,可是出借人对管辖约定的风险确实频频产生,主要有:

1、约定不明无效

约定管辖必须明确直接,如果无法通过合同约定确定具体而且唯一的管辖法院,出现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将会以约定不明而造成无效。

2、违反级别管辖无效

我国法院分为四个级别,按不同的金额和标准确定纠纷的管辖级别,合同签订之时,无法确定纠纷的大小,所以也就无法确定级别管辖,稍有处置不当,就会造成约定违反级别管辖而无效。

3、表述不清无效

法律对管辖的规定是明确而具体,如果表述不能用发言发语表达,就会发生误解和分歧,有可能产生因表述不清发生的无效认定。

4、超出法定范围无效

约定管辖的前提是与纠纷本身有一定的关联性条件,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就会发生约定无效的结果。

二、管辖争议处理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作如下理解:可以是有给付请求权的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实际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1、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给付钱款时合同成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罚款通知范文3

关键词:格式条款;效力规范;立法模式;概括性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5-0124-06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以来,作为调整格式条款效力的第39条和第40条受到学界的诸多批判,为了缓解两法条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和第10条针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然而,这非但没有解决《合同法》存在的既有矛盾,而且又进一步引发了《合同法》与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条文之间的冲突,给法律适用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因此,为了彻底摆脱立法与司法陷入的困境,首先应将解释论作为工具廓清法律条文的真意,在对现有规范进行合理解释之后。若仍然不能达致预设的效果,则需要从立法论的角度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规范进行一次重构。

一、格式条款效力规范之司法审视

1.相关案例的搜索与分类

通过对搜集到的典型案例进行对比分析,笔者发现这些案例可以依据法官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路径被分为三大类:

第一,在探讨格式条款内容之后,适用《合同法》第39条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如果该格式条款未遵循公平原则并且提供方没有尽提示说明义务,即没有满足《合同法》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要求,将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比如,在“上海上德货物储运有限公司诉上海艳兴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法官认为“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而本案‘收货凭证’中注意事项的第4项不但内容不公平,而且没有将赔偿限制条款标注在比较醒目、突出的位置,同时也未能举证证明其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同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因此,应当认定本案不能适用‘收货凭证’中的赔偿限制条款”。

第二,在考查格式条款内容之后,适用《合同法》第40条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法官会首先判断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为免除提供方之责任、加重对方之责任或排除对方之权利,然后考察该条款是否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违背公平原则。如满足以上情况,则直接适用《合同法》第40条认定格式条款无效。前者如在“张培明与张勇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官首先依据《合同法》第311条之规定并结合案件事实认定“张勇认可其在承运该批货物时仅查看了电视机包装纸箱,并未对电视机是否毁损进行检验。张勇亦不能证明其承运行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故,张勇应对案涉电视机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利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进行判定,“案涉托运单中张勇关于‘包装有破损,损坏自负,保丢不保损’的约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免除其责任的情形,应属无效”。后者如“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法官认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定得公司并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其与孙宝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关于孙宝静放弃服务不退回任何费用的约定明显加重了孙宝静的责任。排除了孙宝静的权利,这些约定条款应属无效”。反之,如果不违反公平原则,即便格式条款限制了对方的权利也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出现了部分案例将《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和第10条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况。将第9条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件中,法官承认了相对方对免责条款的撤销权。如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法官认为“被上诉人嘉峰公司与案外人泛美公司系案涉货物运输托运单的双方当事人,嘉峰公司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合同相对方是泛美公司……如果嘉峰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泛美公司对该托运单中第2条及第3条责任条款的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则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泛美公司而非本案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虽然该案由于相对方已经明确知道免责条款之内容而无权行使撤销权,但足以说明法院承认相对人对于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之免责条款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不是直接认定其无效。另外,利用第10条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件一般是将格式条款分为两个部分进行效力判定:提供方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以及该条款是否免除了提供方的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或排除了对方的权利。如果该条款内容为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权利并且提供方未尽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那么法官便直接依据第10条认定该条款无效。比如在“孔×等诉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官在对事实认定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案中法官直接认定了未作合理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而没有对免责条款本身是否遵循公平原则加以考量。但还有一部分案例是法官从免责条款是否被合理地提示说明与条款本身是否遵循公平原则两个方面作出判断之后才对条款效力作出认定。如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东峰山营销服务部与李振华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中,法官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中虽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第三者停驶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条款从形式上为格式条款,从性质上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未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且该条款违背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2.司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既有裁判的分类梳理,司法裁判中对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相同的案情适用不同的裁判依据。针对免责条款之效力问题,有的法官使用《合同法》第39条认定免责条款的效力。有的直接使用第40条认定其无效,还有法官运用《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10条作为裁判依据。显然,法官们对判断格式条款效力的两个条文及其相应的解释应如何运用没有形成统一的思路。它们各自的作用以及具体适用于怎样的情形法官们也没有形成明确一致的意处。

第二,相同的案情存在裁判结果不同的局面,在一部分案例中对于提供方未尽提示说明之义务的格式条款法院会直接认定其无效,如在“邵风英诉卢月红、马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法官认为“发货单上虽然注明了选择保价赔偿和最高额赔偿的内容,但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对免除和限制提供方责任的条款。被告未能提供向原告提示或说明的证据,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罾前述“孔×等诉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亦是如此,法官仅仅因为提供方不能证明对免责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便否定其效力。忽视了免责条款所作的规定直接关涉到保险人的赔偿额度及事后代位权的行使,符合公平原则与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不应仅因为未被合理地提示说明而就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同样是对于提供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另一部分案件却适用了《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认为未被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可以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不是当然无效。如“常州嘉南置业有限公司诉吴明华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案件即是如此。

二、格式条款效力规范之立法考察

1.《合同法》中格式条款效力之评判标准

对比《合同法》第39条与40条会发现,第39条给“免除其责任”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施加了“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虽然此处并未对提供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时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规定,但立法显然在此承认了免责条款有效的可能。否则要求提供方履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便毫无意义了。反观第40条,则直接规定了“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而不论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这显然与39条的规定相冲突。

为了调和《合同法》第39条与40条所存在的矛盾,《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要件。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一共规定了三种情形:具有第52条,第53条之情形以及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情形;对于具有前面两项情形的格式条款可以直接认定为无效。无需同时满足格式条款提供方“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要件。因此,这里需着重分析的是“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之情形。其实第39条第1款主要包括两个要素:未遵循公平原则确立权利义务、提供方未对免除其责任之格式条款履行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之意,只要该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提供方未对免除其责任条款尽提请注意、说明义务,并属于第40条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类之一,该格式条款即为无效。具体来说,一方面,对于《合同法》第39条公平原则之理解应适用于所有的格式条款。某格式条款若违背公平原则并且本身内容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是为无效。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提请注意及说明义务仅仅只是针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其实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对于双务合同的对立双方来说必定加重了相对方之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也是免除、限制自己责任的表现,因而“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格式条款同样需要提供方履行提请对方注意与说明之义务。因此,按《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之意,若某格式条款内容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项之一,即便遵循了公平原则,只要提供方未对其提请对方注意与说明,该条款依然无效。

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之规定,提供方对于“免除其责任”之格式条款未尽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依据体系解释一致性原则,“撤销”之法律用语在《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的规定中也有适用,如果当事人未撤销该合同,应认为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那么该格式条款在被撤销之前也是有效的。而且,此处尊重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将违反提请注意说明义务之格式条款的效力交由相对人决定,因此,未尽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在被撤销前应当被理解为有效成立,否则就不存在相对人自由决定撤销的意义。然而根据上文对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的理解,提供方对于“免除其责任”之格式条款未尽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该格式条款直接认定为无效,这便产生了明显的冲突:究竟该格式条款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还是无效呢?这也就是导致如前述相同案情之下却出现了不同裁判结果的原因。《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特别规定提供方对于免责条款需履行提请注意与说明之义务,是试图将违反此义务之格式条款的效力交由相对方自由决定,若直接认定其无效则太过严格,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某种疾病不在承保范围之内,并不能因为保险人违反提示、说明义务而径行认定无效,只有在被保险人因此申请法院撤销该条款时,法院才予以支持;而《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主要针对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公平原则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尽管有一部分学者将提供方的提请注意与说明义务视为格式条款“纳入”规则。将这里的“撤销”之法律意义理解为“未订入合同”。即使以后立法可以做此修改,但按目前立法之意旨不能这样理解。总之,如果“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条款提供方违反提请注意与说明义务,该条款的效力应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处理。只有当这些条款违背“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免除了提供方法定的、在通常情况下应该承担的义务。迫使相对方承担通常不应承担的义务、排除其依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应享有的权利时才直接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认定无效,此时第9条和第10条在适用中的矛盾便不复存在。

综上,除去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53条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立法中格式条款效力规范的内容即是设置了三类格式条款无效与三类格式条款可撤销之情形:(1)免除其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无效;(2)加重对方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无效;(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公平原则-无效;(4)免除其责任+违反提请对方注意与说明义务-可撤销;(5)加重对方责任+违反提请对方注意与说明义务-可撤销;(6)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提请对方注意与说明义务-可撤销。

2.格式条款公平原则之分析

谈到“公平原则”很容易联想到《合同法》第54条关于“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因为其都是对公平的认定。故在此可以作为理解“公平原则”内涵的方法。我国学界对于是否“显失公平”的判断是存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公平的判断只需要单一的客观要件,即“凡合同内容双方给付显失均衡,致一方遭受重大损害的,均可构成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还有学者持双重要件说,认为除了客观上的给付不平衡之外,“显失公平”的构成还需要主观上有利用对方不利情势之故意。笔者认为不论以单一要件还是双重要件来理解“公平原则”均不能很好地实现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目标,因为传统的主客观要件存在适用上的困难。

首先,格式条款中单纯的客观标准难以把握。一方面,在判断合同法律行为是否“公平”时,我们必须将合同自由亦纳入考量的范围,因为合同公平首先是建立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之上。如果能保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每一方合同当事人根据他们自己的判断。认为另一方提供的给付与自己所提供的给付具有相等的价值,即可认定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等价关系”。此时即便客观上不等价,那也是正常的交易风险,法律不应介入其中。这么说来单一的客观判断标准并不确定。另一方面,即使以对待给付均衡作为唯一认定“公平”的标准,那么何为均衡?《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作出了规定,通过具体的数字作为公平合理的判断标准。但这种明确的客观数据在评价格式条款是否公平时并不能适用。因为格式条款主要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不如价款、数量可以量化,所以以客观的给付均衡为内容的“公平原则”不能作为判断格式条款效力的条件。即使否定“显失公平”构成要件上的主观性,也绝对不能抹去“具体的显失公平案件中存在着主观因素”这一事实。这就更说明了对公平的认定需要结合主观因素。其次,利用主观要素来判断格式条款的公平性同样难以适用。因为对于消费者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拟定双方本来就处于不平等的经济地位。一方相对于另一方绝对享有缔约优势。即便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已经向相对方履行提请注意与说明之义务。但也很难认定提供方是否利用对方不利之情势。比如,提供方之垄断地位导致相对方无法选择交易主体,这是否能被认定为垄断企业利用了对方不利之情势?如果能够认定,这种不利情势却是客观存在而不是提供方在具体的交易中故意加以利用的,这对提供方必然不公平;而如果不加以认定。那作为条款提供方的垄断企业确实处于垄断地位。因此,公平的主观要素在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中难以举证。

给付均衡与公平不可忽视的另一层意思是“如何公平地分配与合同相关的负担和风险的问题”。那么该如何判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格式条款是否公平地分配了与合同相关的负担和风险呢?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了风险承担方式,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基于此规定,反观《合同法》第62条对于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时的规定可知。除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以外。一般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交付标的、移转风险。法律在此通过任意性规范分配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风险、平衡双方之权利。这是立法者综合考量当事人双方之利益所作出的价值判断。那么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不采“往取主义”。而是在受领标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义务、移转风险就是不公平的吗?第一。这样约定显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结果;第二,理性的出卖人作此约定,履行所存地交付标的、移转风险之义务,他一定在交易的其他方面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比如约定买受人承担从出卖人所在地到买受人指定交付地之间的运费与货损风险,那么即使双方约定与《合同法》第62条不一致的履行地点也遵循了公平原则确立双方当事人之权利与义务。正如学者所说:“任意法之立法意旨不是在使当事人得恣意将立法者制定之法律效力废弃,而是容许当事人以其他规范来代替原来法律规定”,只要整体上公平地分配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该被允许,这么看来,“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格式条款是否遵循了公平原则只能依据个案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定他们无效。

总之,通过公平原则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还不足以帮助司法裁判作出明确的判断。需要完全依靠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方式亟需转变。

三、《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规范体系之重构

在我国格式条款效力规范体系中,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之外,在一些单行立法中也有规定,比如保险法、海商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民用航空法和铁路法等,这些单行立法针对本行业内的特殊情形设置了相应的条款。与《合同法》相互配合、共同调整特定领域中格式条款之效力。因此,我国《合同法》应在保持现有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制定更为细化、逻辑清晰的概括性规范以代替过于抽象的公平原则来判断格式条款的效力。由于法律已经为当事人设定了基本的行为准则,在此笔者以格式条款约定的情形是否已经被有关法律规范所规定作为逻辑展开的线索进行分析。

第一,违背法律规定之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民法规范由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构成,区分标准即为该规范是否可以由当事人的约定加以排除适用。对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必须无条件遵守,一旦约定与之相冲突自动不发生效力。因此。我们仅需要考虑替代任意性规范的格式条款之效力。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多数情况下会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自由地约定,但也会出现对一些情形缺乏考虑或是因为太过麻烦而没有在合同中予以规定的情况。因为当事人期待法律已经对民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一般细节有公正的规定。任意性规范可以被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任意排除,但这也不是绝对的,立法者给排除任意性规范的法律行为设置了很多障碍。格式条款的效力规范即是如此。

法律之所以在格式条款排除任意性规范时给予限制。是由于格式条款的自身性质所致。因为只有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约定是出于完全意思自治才能排除任意法的适用。而这种意思自治在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是不存在的;因此,任意法对于适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来说已经不是单纯的任意法,而特别具有了强制性。另外,任意法的本质属性是由立法者根据社会一般交往规则抽象而来,是对社会基本的公正进行考量之后的结果,有助于为当事人节省交易成本、防止法官恣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任意法不能在格式条款中被当事人随意排除。特别是任意法赋予格式条款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施加给条款使用人的法律责任不能被排除。在此也应该认识到,任意法已经异化为一种具体规则来代替诚实信用、公平等抽象的民法基本原则对格式条款之效力进行调整,“对一般交易条件仅仅应当以法律(特别是民法典)为标准进行考察,而不应当考察其是否符合进一步的公正理念”,这也正好弥补了以公平原则作为判断标准的不足。此外,既然是对任意法排除的限制,那么绝不是禁止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对任意法的规定加以排除或变更。既有的私法体系不应该被例外地打破,即便是在格式条款效力的判定上,排除或变更任意性规范的格式条款应该允许合同相对方自由地撤销而不是一律无效。这正好与可撤销合同这种效力形式相吻合;而且,由于任意法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的公平正义标准之上,代替任意法的约定至少应该与其一样对契约的公平正义加以维护。因此,任意法在法律关系中构造的基本权利、义务与责任体系不应被格式条款所排除,比如相对人有关的形成权、请求权以及条款使用人承担的违约责任等;除非格式条款中设定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较任意法的规定对条款相对人来说更为有利。排除或变更任意性规范的格式条款可由相对方撤销,但较任意性规范更有利于条款相对方之正当权益的格式条款除外。

第二,法律规定调整范围之外的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民事行为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所以必须承认法律不能为可能发生的所有法律事实设立相应的调整规范,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格式条款不会被全部纳入任意法规制的范围,因而存在很大一部分格式条款无法通过寻找任意法依据来判定其效力。那么此时又该如何对其进行调整呢?此时为了维护条款相对人之利益应围绕具体订立合同之目的加以判断,即如果法律没有对某一合同条款设置相应的调整规范。那么在审查其格式条款之效力时,就应该诉诸该合同订立时所包含之目的。如果该格式条款并不违背合同设立当时相对人所欲达致之主要目的则该条款之效力应该得到承认。比如,在“谢莉莉与上虞市卧龙天香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卧龙天香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在其与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莉莉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给予买受人一定的考虑期间,允许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退房要求”,其目的是督促买受人及时受领房屋,并没有害及买受人订立买卖房屋合同之目的,所以该格式条款是有效成立的。由此可见,超出法律规定调整范围之外的格式条款违背相对方订立合同之主要目的无效。

罚款通知范文4

【关键词】服务期违约金;人力资本;信息不对称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31-02

一、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合同按事先约定违约金处理,同时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受到事后实际劳动者履行服务义务情况的限制:不高于实际全部培训费用或者剩余部分培训费用。换言之,劳动者不履行服务期,应返还实际全部培训费用;劳动者履行部分服务期,应返还剩余部分培训费用。

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造成了双方在在协商过程中信息传递和掌握的不对称,大部分情况下,劳动者处于信息交换不利地位。为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服务期违约金的规定中采违约金限制性与补偿性的观点,用补偿性违约金来统一替代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若劳动者如果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只能主张“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没有权利通过主张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表面上看,该规定立足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场,而实际上会导致用人单位将不再愿意在劳动者身上投资培训,劳资双方进入“双输”的恶性循环,而且,“挖墙脚”成为更加实际的用人方式进而导致企业之间恶意的人才争夺。最终的结果是,劳动者很难获得技术培训的机会,受损害的终究还是劳动者的利益。文章将从法经济学分析入手探讨服务期违约金条款的利弊,从而为服务期违约金规定的进一步明确提出相关建议使劳动关系和谐双赢。

二、服务期合同的特殊性

周其仁认为市场里的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①,而契约都具有不完全性,因此亦是不完全的,即对于劳动合同来讲要在签约时预测到所有可能出现的状态不可能。于是,契约中总有未列明的事项,这样的契约就是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是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而造成的。

服务期合同亦然,合同的规定本身亦是不完全的。劳动者进入企业之后,企业对劳动者的培训是一种投资,即人力资本投资。而服务期协议是企业为了对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资有所回报而签订的协议。与物质资本相比人力资本有其特殊性:1.人力资本所有权天然属于个人,劳动者控制人力资本的发挥程度。2.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比具有不可抵押性,其流动性完全由劳动者个人控制。3.人力资本是一种无形的、较难直观计量的资本。由于契约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个人机会主义的动因,服务期协议在签订之后,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了一定的人力资本投资,劳动者本身的人力资本得到提高,在劳动者将其人力资本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之后,劳动者和企业会围绕劳动者新增人力资本所产生的收益而产生相互博弈的行为。

三、关于服务期条款的经济学分析

假设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之后对劳动者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培训),忽略企业和员工双方对于金钱和时间的偏好,企业对某一员工进行一次人力资本投资的时间(培训期)为T,企业的投资成本为C0,而员工个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以及金钱所折合的成本为C1,培训前雇员的工资率为W0,在培训期T内员工的工资率降为Wd,则员工在培训期间的工资成本为(W0-Wd)T,培训后雇员的工资率W1,员工通过新增人力资本获得的工资率为W’s=W1-W0,培训后劳动生产率为Wt,设雇员接受培训后离开企业可能获得的市场工资率为W,此时给企业所带来的无形资产(声誉)损失为Dr,而雇员在市场上寻找工作的成本为C2,企业在市场上重新招聘该岗位员工的成本为C3,员工跳槽后变为该企业竞争对手的损失为Dh,雇员接受培训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净收益为Mp,此时企业所能获得的净收益为Mf;接受培训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净收益为Mp’,此时企业的损失为Mf”;同时假设雇员的专用性人力资本在企业和劳动力市场所能发挥作用的时间相同,都为n,由以上假设可以得出:

Mp=(W1-W0)n-[C1+(W0-Wd)T]

Mp’=(W-W0)n-[C1+(W0-Wd)T]-C2

Mf=[Wt-(W1-W0)]n-(C0+WdT)

Mf’=(C0+ WdT)+Dr+Dh+C3-(W1-W0)n

Mp’- Mp > 0员工就有动力跳槽

即Wn-W1n-C2 > 0式(1)

Mf -Mf’>0企业才有动力培训员工

即Wtn2C0-2WdT-Dr-Dh-C3 > 0式(2)

根据式(1)可知,只要市场上有企业可以提供满足WnW1n-C2 > 0条件的岗位,则员工即会跳槽离职。现行《劳动合同法》服务期条款仅仅是为员工跳槽增加了一个C0。即Wn-W1n-C2-C0 > 0。员工即会离职。事实上,员工在接受培训之后个人身上所沉淀的人力资本大大提高,同时也会增加员工在市场上的谈判能力,因此对于该种员工来说另外再找一份高薪工作的机会是增加了的,即C2是随着员工人力资本的提升而降低的。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培训的员工跳槽的概率会大增。

而如果员工接受的是专业性比较强的专用型人力资本投资,则员工跳槽的成本C2会较大,在这种情况下,该名员工也许会选择留任,但由于人力资本所有权天然属于个人,由员工控制着人力资本的发挥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员工对企业“敲竹杠”的情况。即员工可以通过在工作中消极怠工、以及装傻充愣等方式来控制自身人力资本的发挥,直到企业将其薪酬增加到他可能获得的市场薪酬W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对该员工是无计可施的。

而对于企业而言,必须满足式(2),才有可能对员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该式的含义为,只有对员工的投资收益大于有可能因员工跳槽造成的损失之时企业才会对员工进行投资。而式(2)的条件十分苛刻,Wtn2C0-2WdT-Dr-Dh-C3> 0,要求员工接受培训之后的劳动产出率大于两倍的投资成本,员工在培训期间薪酬的两倍,员工离职带给企业的声誉损失,员工离职变为自己竞争对手的损失,以及重新招聘类似岗位的成本。按照《劳动合同法》服务期条款的规定,就算该离职员工补偿了培训成本C0,亦很难弥补企业的损失。若企业放弃对员工的人力资本投入,直接依靠在市场上购买拥有类似人力资本的劳动力,付出的成本仅仅是W的工资以及相关搜寻成本。

因此,在现有的服务期条款规定之下,企业对员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绝不是明智之举。

四、关于违反服务期违约金规定的一些思考

人力资本是现代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关键性高级要素,同时对一个国家保持竞争优势具有战略意义。随着人力资本流动壁垒的逐步解除,员工受培训后可能离开原企业,转向待遇更好的企业。培训所具有的这种外部性使得企业对其投资的激励不足,实际投资低于社会有效水平。而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服务期条款不但没有促进企业对劳动者的人力资本进行投资,而是希望去其他企业挖人,进而导致企业之间恶意的人才争夺。最终的结果是,劳动者很难获得技术培训的机会,受损害的终究还是劳动者的利益。

事实上,要促使企业对雇员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必须要在双方之间签订一份显性的长效合同,明确双方的投资成本分担收益以及意外情况出现时的再谈判程序等。并且依靠违约金条款保证对违约当事人的制裁,从而促使当事人自觉,适当履行合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维护企业和雇员之间服务期条款背后形成的人力资本投资秩序。

因此,王利明认为,违约金应该体现其惩罚性,在此不再赘述。而我国《劳动合同法》服务期违约金规定明显采用的是补偿性违约金原则,且该种补偿性还是有限补偿,如式(2)所示,接受培训的员工离职,带给企业的损失绝不仅仅是投入的培训成本。

对企业所有者来讲,在对员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之后实际上是处于信息相对劣势的一方,因此在服务期合同中他最重要的是要在合同中一方面设计一个激励方案减弱信息不对称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需要在协议中引入惩罚性机制减少被投资员工的机会主义。即一方面需要在协议中表明它会向职工提供公平的待遇和良好的发展机会,不会阻滞他们的准租收益。另一方面需要向员工表明违反协议之后的惩罚,这种不但需补偿企业对员工的投资成本,且应该足以产生一种威慑,即该种威慑可以保证员工在接受培训之后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企业继续工作下去。作为员工,需要做的是选择是否接受该协议。如此方可稳定双方雇佣关系,企业才可大胆对员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

关于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违约的法律责任,依照德国联邦劳工法院的判断标准,将劳动者因职业培训或进修而获得的利益包括在劳动者应返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当中。德国的规定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值得我国《劳动合同法》所借鉴。

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保护劳动者的立场,而事实上,劳动力资源不但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性要素,且劳动者身上沉淀的人力资本更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关键性资源,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立场的同时,更应该站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立场鼓励企业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于积累,尤其在中国经济需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背景下具有特殊意义。否则在劳动者很难获得技术培训提高自身人力资本,所谓鼓励创新和鼓励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也只是如镜花水月般难以实现。

注释:

①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0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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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罚款通知范文5

一、选款很重要

款式选对是很重要得,一件不受大众喜欢的产品花再多的钱去打造它,也依然不会受到买家的喜爱。而如果产品是一件很受欢迎的款式,而且整体质量也很好,那恭喜你,可以花更少的钱获得更多的收益。一件款式好的商品,就可以算是成功了一半,那么下面就来说说选款需要考虑的要素:

1、应季性:所选主推产品是否应季,有些产品季节性很明显,比如羽绒服、短袖这样的类目,不应季的产品推广效果很有可能会差强人意,所以大家要多关注市场发展趋势,好及时做相关决定。

2、基础销量和评价:所选产品要有一定的基础销量以及晒图评价作为推广的必要条件,这两个条件对产品后期转化会有很大影响,至于初期基础销量如何积累,途径很多方法也不少,看你怎么选择。

3、货源:接下来就是货源的问题,所推款质量一定过关,不然后期的差评售后就是极大的问题,另外库存要充足,千万不要前方刚刚推起来,后方就断货,所有的精力和花销都白费了,所以质量跟数量一定要把控好。

4、产品历史数据:观察想推款的跳失率和产品平均停留时长,发展趋势等相关数据,因为这些数据能直观的反应出顾客对产品的的喜爱程度。

5、收藏加购和售后反馈:收藏的占比越大,对产品的影响的也就越大,其次多关注同行竞争产品销售情况,对比一下你的优势劣势,做好产品swot分析,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待。

6、流量转化情况:同一批产品上线,例如6个产品,投入进去什么都没做的时候,总会发现有个别产品的流量会大于其它产品的流量,有些产品也不需要做任何工作,自然而然也会卖出去,为什么?店铺选的宝贝,淘宝" href="ebrun.com/label/co/taobao.html">淘宝的后台会有个初步的认定,如果认定还不错,就会给它展现流量,流量就是投放效果基础,有了平台流量再去做各方面推广,对整体单品流量会有很大的帮助。

7、产品利润:选款毛利率也很重要,主推产品一定要有利润空间,不然账户很难达到盈利状态,不管你是为了引流还是为了走量,所选款式除了质量,库存可靠外,产品利润也是必须要考虑的一点,没有谁选出来产品就为了做推广,一切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地。

二、关键词和优化对转化率的影响

选词的基本策略就是结合店铺实际情况,以及主要优缺点,来进行选词,前期最好以精准关键词为主,不仅可以节省推广资金,点击率高,还能很好的养词。

经常说一些初期以精准词为主的玩法,今天反其道而行之,因为有不少商家耐不住寂寞,总感觉初期用精准词流量太少,比较喜欢拿大词来引流,这里针对这种情况出现的相关问题,我做下优化分析:

在直通车推广初期,选择一些大词热词确实可以帮助你快速获得流量,大词与热词虽然引流能力更强,大把流量来了,但后面的转化问题,PPC就不好说了;

关于PPC高,转化率低的情况如何做调整?

1、首先对关键词进行调整

建议先降低流量来源大词的出价,将这部分推广费用用来做精准关键词的投放,同时呢,以行业搜索以及成交较好的属性词作为核心,搜索相关关键词,加入更多精准关键词来弥补大词所损失的流量,这样能够在保证流量的基础上,提高精准流量的占比,降低高价大词的推广预算,从而达到降低PPC的目的,长尾词的优势在于流量精准性比较强,所以转化率会有所提升。

2、其次,对关键词进行优化筛选

不断的优化筛选出利于推广的关键词,才能使得引进的流量更加精准,建议在上新产品的时候,定期将每个关键词都提高一定的幅度,同时调整好投放到时间段内,尽量排到前面,上新的关键词还需要不停的出价来进行调整,一般3天内降价幅度不要太大,第一天幅度以10%~30%往下调整,第二天和第三天稍微做调整,但是不能太大幅度降价,主要为了防止质量得分下降。

按照以上方法来操作,账户在短期内应该会有一个明显的提升,接下来需要怎么让账户数据稳而再升呢?

3、将账户推广计划设定清晰,大词和精准词,定向跟移动计划最好单独分开来搞,因为点击率是互相独立,互不影响的,但是点击率高低对质量得分却有着很大的联系。

另外对于不同用处的关键词,可以通过计划管理,针对性的设置投放时间和投放地域,且定向计划通过时间和人群的单独设置,可以更快被数据抓取,对于定向流量不稳定的情况,则可以通过单独设置日限额和投放时间来进行控制,这样也不会影响到关键词的正常投放,要想提升点击率不仅要把精准词单独挑选出来,还要做不同的推广图的测试,从而筛选出点击率最高的推广图片。

综合来优化分析,质量得分也会有很不错的提升,靠着优化数据搞起来的质量得分,也会降低PPC,所以说只要用心去做,优化的过程也不会很难,用心分析后台数据,将每个影响因素考虑好优化到位,效果不会很差。另外提醒一下,店铺要在不同阶段做不同的考虑,有的阶段我是为了要流量,有的则是为了利润,再有是为了提高产品ROI,所以说不同阶段要做好不同的计划设置才能得到更好的效果。

三、直通车推广手腕

想开好车抱怨是没有任何用,在自己不够足够了解推广时赚钱很难,多了解一些推广的手腕,多学习推广的方法,运用到后台账户,初期不建议玩的太猛,掌握住精华,细水长流比较可取,下面说一些推广的途径:

最常见的关键词推广基本都在用,它们有什么特点呢?搜索式营销,锁定意向客户、流量精准转化,这是最常用的推广途径;另外还有定向推广,这种推广方式PPC 低、好测款、ROI相对较高;最后还有店铺推广,整个店铺需要大量的流量的时候来用,但是相对费用、转化也低、精准性偏差,主要用来提升品牌宣传度。

各个推广方式有什么特点,优势劣势,再根据自己需要的情况做选择,才能事半功倍。

四、直通车重点分析什么指标

点击率、PPC、ROI、转化率这四个指标必然不能缺少。

其实,直通车仅仅做好某一点不管用,它的每一点都是相互关联的,所以卖家们就算不能全部做好,也要知道自己该优化什么,有哪些地方需要优化等等。下面就来说说如何来做好这四个指标。

1、 CTR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点击率,它是由点击量比展现量得出来的一个结果,大家都知道点击率很重要,没有点击哪里来的成交?很明显点击率越高,点击量就越多,就证明直通车引流能力越强,就证明直通车开得越好,这是开好直通车所需的必要条件。细分来说,影响你的CTR的原因有很多,今天就捡着重要的说几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出价排名、推广创意、质量得分、销量基础以及宝贝价格等。

1)出价排名:很明显,就是通过提高出价获得更高的展现量,经过观察分析,可以发现,排名越好,点击量也会越好,点击量会随展现量的上升而上升。

2)推广创意:可以分为推广标题和推广首图两个部分,推广标题如何重要就不用多说了,建议推广标题里带有宝贝卖点,尽量加入推广宝贝的表现较好的关键词,还可以快速提升关键词权重;关于推广首图,都说做淘宝就像是在卖图片,买家不能直接看到、摸到真实的产品,只能通过推广首图去初步了解你的产品,所以若是推广首图都做不好,买家还能信任你的产品吗?既然不信任产品,又怎么会浪费时间去点击它呢?所以推广首图一定要认真做,一张清晰的图片是首要的,图片上背景与主题要相互协调融洽,文案要精减整洁,要突出产品的卖点,这样的推广首图才是一个合格的推广首图。

3)质量得分:点击率和质量得分息息相关,点击率越高质量得分也就随之提高,质量得分高就可以获得更好的排名,也会带动点击率的提升。

4)销量基础:买家都有一种从众心理,谁也不愿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一个好的销量基础可以打消人们的这种顾虑,也可以给买家们一个“这个宝贝更好才会有这么多人买”的一个心理,所以销量基础是提升点击率的一大利器。

5)宝贝价格:宝贝定价要考虑很多方面,比如市场上的平均价格,自己的利润空间,或是排位上下的宝贝的价格等等,买家想要的是性价比,一种赚了、值了的感觉。

2、PPC也就是平均点击花费,这个不用多说,当然是越低越好。它和关键词的质量得分以及投放息息相关。主要是注意关键词优化和投放时间段设置以及投放地域设置这些方面。

3、优化转化率首先就要优化宝贝详情页,详情页优化好转化率这里就算是优化好一半了。要注意的是宝贝评价、促销活动和关联销售,一定要做,而且要做好,这三点做好了,可以为详情页增色不少,增加点击率是必然。在这里还要说一点很多卖家都疏忽的,就是客服的服务。记得有句话“当你的旺旺叮咚想起的时候,客服就是提升你转化的神”,这句话说得很对,在买家咨询客服的时候,就说明这个买家对宝贝有购买欲望,这时候,就要看客服的服务的水平,客服的回复速度,客服的态度,客服对宝贝的了解程度等等都可以直接影响到产品的转化,所以建议大家关注一下客服这方面。

罚款通知范文6

[关键词] 老年人;髋部骨折;手术

[中图分类号] R6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7(c)-0034-03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类寿命的延长,老年群体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老年髋部骨折是较常见的损伤性骨折,主要有股骨颈骨折、股骨转子间骨折,其发生率仅低于腕部骨折[1-2],其病因与随着年龄增加发生的骨质退化及性激素减少所致的骨质疏松有关,老年人由于骨骼的矿物质含量减少,骨小梁数量减少,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度升高,遭受低能量损伤即会造成髋部骨折。老年髋部骨折发生率随着年龄的增高也逐渐上升,严重威胁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3-4]。老年髋部骨折已成为当下社会面临最严重的公共卫生课题之一,不仅影响个人、家庭,而且影响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必须从医疗模式、社会、经济等多方面予以重视[5]。近年来,我国外科手术和植入材料也在突飞猛进地发展,髋部骨折摒弃了传统保守的治疗方式,通过手术治疗的治愈率越来越高[6]。本研究主要比较手术及非手术治疗老年髋部骨折的效果。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本院2009年1月~2013年10月采用两种不同方法治疗老年髋部骨折患者98例,其中男65例,女33例;年龄62~98岁,平均(72.8±3.5)岁;发病0.5~6 d。纳入标准:年龄≥60岁,低能量损伤所致的单侧股骨颈骨折或股骨转子间骨折,受伤前能够进行主动抗重力和部分/完全抗阻力进行活动;排除标准:有严重认知障碍,不能遵从医嘱要求功能锻炼,终末期患者,严重内科疾患有明显手术禁忌、恶性肿瘤、精神病史。致伤原因:不慎摔跌伤59例、车祸伤17例、坠落伤9例、撞击伤13例。详细记录患者合并症,主要为高血压、糖尿病、脑神经功能障碍、冠心病、前列腺增生、泌尿系感染、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肾衰竭、脑血栓后遗症、各种胃炎及消化性溃疡;骨折类型:股骨颈骨折42例,并根据Garden进行分型,其中Ⅰ型6例、Ⅱ型13例、Ⅲ型20例、Ⅳ型3例;粗隆间骨折56例,根据Evans进行分型:Ⅰ型2例、Ⅱ型13例、Ⅲ型26例、Ⅳ型15例。合并肱骨近端骨折l例、锁骨骨折1例、肋骨骨折1例、Colles骨折2例。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49例。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身体质量、病程、病情等基线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所有患者入院后均行X线或CT扫描确诊,常规作血常规、电解质、血气分析、凝血功能、CRP;患肢外展抬高股骨髁上骨牵引或皮套牵引,患肢皮肤牵引护理,止痛,常规进行抗骨质疏松治疗(骨化三醇,0.25 μg,2次/d,口服)完善全面检查,了解患者全身状况和耐受手术情况,对于所有患者进行美国麻醉医师协会(ASA)评分,请内科医生会诊积极治疗合并症,体质差者给予支持治疗。好转后即行手术,一般3~7 d即可手术。

1.2.1 对照组 采用非手术治疗,护理人员为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物理治疗(冷敷、按摩、热敷等)、心理疏导、环境护理,并采用音乐疗法、意象疗法、深呼吸等分散注意力,包括卧床、牵引、半髋石膏固定、患者穿“丁”字外展矫形鞋等外展位制动患肢,行止痛对症治疗,注意观察,及时翻身预防压疮的发生,住院时间≥6周。

1.2.2 观察组 采用手术治疗,对患者进行术前健康状况分析、评估,确定手术的可行性,并制订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稳定型股骨颈骨折Garden Ⅰ、Ⅱ型一般采用空心加压螺纹钉或动力髋螺钉(DHS)内固定,非稳定型和Ⅲ、Ⅳ型股骨颈骨折采用人工关节置换术,老年患者行人工双动股骨头置换术(半髋),股骨粗隆间和粗隆下骨折采用防旋型股骨近端髓内钉(PFNA),动力髁螺钉(DCS),Gamma钉和股骨近端解剖锁定钢板(LPFP)内固定。

1.3 术后处理

术后不辅以其他外固定,中药活血化瘀、消肿止痛对症治疗,加强护理,鼓励拍背、多饮水、主动咳嗽,预防伤口感染,常规留置导尿3~5 d,引流量

1.4 疗效判定标准

采用髋关节功能评分判断疗效。①优:骨折完全愈合、髋部无痛、无畸形,髋关节功能正常,生活自理能力达到伤前水平;②良:骨折愈合无畸形,髋部无痛感,髋关节活动度相差10°~20°,日常生活可以自理;③可:骨折轻度畸形愈合,髋部无痛,髋关节功能接近一半,可扶拐行走,活动基本正常,生活部分自理;④差:骨折延迟愈合,髋关节功能受限超过一半(与对侧相比),髋部时有疼痛,未能下地活动或生活不能自理。优良率=(优+良)例数/总例数×100%。

1.5 统计学处理

采用SSPS 17.0软件包进行数据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的比较

观察组的优良率为81.63%,显著高于对照组的20.4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74.254,P

2.2 两组患者并发症发生率的比较

两组住院期间均无死亡病例,观察组的并发症发生率为18.37%,明显低于对照组的59.18%,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髋部是老年人最常发生骨折的部位之一,髋部骨折是对老年人影响最大的一类骨质疏松骨折,患者骨密度降低,呈现骨质疏松。老年髋部骨折是指发生在60岁(或65岁)以上老年人的股骨近段的骨折(包括股骨颈、粗隆间、粗隆下),近年来,由于交通事故(车祸)意外摔伤、坠伤及激素等的广泛应用,创伤性、病理性髋部骨折的患者逐渐增多,占住院患者的15%以上。老年人髋部骨折以往多采用非手术治疗,需要卧床3个月左右,但老年人卧床时间长,生活不能自理,将会导致心脑血管疾病、肺部和泌尿系感染、压疮、深静脉血栓等严重并发症,致残率和病死率很高,严重威胁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7-8]。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对老年股骨粗隆间骨折和股骨颈基底骨折已多倾向手术治疗,可明显缩短患者离床时间,减少因长期卧床引起肺炎、泌尿系感染、压疮、血管性疾病等并发症和髋畸形的发生。在患者能够耐受手术的前提下,及早进行手术治疗是高龄髋部骨折的最佳治疗方案,采取手术治疗这种方式能够降低老年患者的死亡率[9]。高龄并不是手术的绝对禁忌证,只要无严重的心、脑、肺或肾功能失代偿等合并症,符合手术指征,患者及家属同意手术,均可采用积极的手术治疗。采取比较微创的手术方法,不用直接切开骨折部位,创伤小,手术时间一般在30 min左右[10]。最好能在患者入院后24~48 h完成手术,因为此时患者的整体功能尚未遭受卧床打击,感染等卧床并发症尚未出现,术后最大的优势就是很快能够下地,从而避免了诸多卧床并发症,术后严格监护和精心护理是老年人度过手术危险期的最后保障,相比非手术治疗,大大提高了治疗效果。王裕民等[11]认为对骨折的手术治疗有以下优点:避免了股骨骨折不愈合,可早期下床活动,降低了患者骨折并发症的发生率,缩短了住院时间,提高了治疗效果和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及生活质量。张瑞等[12]认为手术治疗老年人髋部骨折,对改善患者身体状况,提高生活质量有很好的作用。梅磊[13]也认为手术治疗高龄髓部骨折能有效减少并发症,降低死亡率,显著提高患者伤后生活质量。本研究结果基本与相关文献报道一致。本研究结果表明,观察组患者的优良率显著高于对照组(P

综上所述,对老年人髋部骨折,只要做好术前评估、掌握手术指征,就能有效控制合并症,早期采用手术治疗老年髋部骨折创伤小、安全、可靠、有效,可缩短患者的住院时间,提高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及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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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德忠.手术治疗48例高龄髋部骨折的疗效分析[J].当代医学,2013,19(13):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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