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雨散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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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雨散文

秋雨散文范文1

  最新读《余秋雨散文》有感

  余秋雨先生是当今出镜率很高的一位文化名人,也是一位饱受争议的大众人物。作为余先生的同乡,我深为其儒雅的外表、博厚的知识、犀利的谈吐所倾倒和折服,也为其受到的苛求和责难而忿忿不平。文人相轻,历来如此,但作为一个敢于用生命探索文化,一个敢于把世界上任何一片土地都放在脚下的文化名人,他无论如何是值得尊敬的。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是文化人的一种追求,余先生却是视“行万里路”重于“读万卷书”的一位苦行僧。15年来,余秋雨以长途旅行的方式实地考察世界文化,先后完成了以考察中华文明记录的《文化苦旅》和《山居笔记》,考察伊斯兰文明记录的《千年一叹》以及西方文明记录的《行者无疆》,从而完成了对人类历史的三大文明的关注和考察。捧读余先生的这几本游记,始终满怀着崇敬和虔诚,不仅是余先生的著作使我徜徉于世界文明的浩瀚海洋,领略东西文化的博大灿烂,更重要的是余先生用徐霞客式的动态学习方式颠覆了我们传统的静态学习方式,启迪了我们向自然学,向实践学,用脚步和五官去探索世界的学习取经理念。

  读万卷书和行万里路,都是学习的途径和方式,本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非要分个孰轻孰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崇拜读书者,认为“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崇拜实践者,认为“实践出真知”、“纸上得来总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笔者以为,在中国现行的僵化教育体制下,“行万里路”比“读万卷书”更值得推崇和倡导。认真审视中国的教育学习模式,“读万卷书”几乎已成为现代人获取知识、提升能力的唯一途径,“读万卷书”使大家习惯了对书本理论的膜拜和认可,却束缚了人类原有的主动探索创新的本能,“行万里路”可悲地弱化成为商业化的休闲和消遣。因此,在大众的印象里,读书就是求知,旅行就是休闲,“读万卷书”与“行万里路”成为完全割裂或对立的两种行为。看了余秋雨先生的游记散文,并亲身效仿体验余先生的文化苦旅,欣喜地感受到了探索后的甜蜜和快乐。原来,美景需要欣赏和发现,文化需要探索和咀嚼,用脚步丈量土地,用文字记录感受,这是一种事半功倍的学习,也是一种其乐无穷的享受。

  阅书如阅景,阅景如阅书,带着思考去阅读风景和文化,会收获一种全新的知识,这是耕耘的快乐、探求的快乐。

  最新读《余秋雨散文》有感

  读秋雨散文,就如读着一本厚厚的历史,更有万象的人生世态和丰富的个人情感。秋雨的心是年轻的,他的心又是迟暮的。有着儿童的天真,有着老人的睿智,因而有天真的向往新奇的心,有发自内心的对历史的感悟。因此他的人生应是美丽的。正如他在散文集的序文中所写的那样他应该是一个“天使般的老人”即使他年老,也会有一颗年轻的心的。

  秋雨对梦想的初衷,对历史的感悟。更是由于他对人类历史的重视。他追寻的心中的“阳关雪”,他对对待敦煌文明隐没的遭受蹂躏的过去不再如别人所云的那样将罪过归咎于一个无力回天的王道士。历史的失落该有历史的更深层的本质的。历史的源远流长也正是因为它有令人悲痛的过去。有老人的睿智,有儿童的心情,方有正视历史的勇气

  初次接触余秋雨是他的第一本散文集《文化苦旅》,读完,深深被作者深厚的文化底蕴折服,他思接千载,天马行空的联想,对历史、对文化渗透着的领悟力,也使余秋雨在中国的文化史上留下一席之地,而后接触到他的另几本着作,谈史谈鉴的《山居笔记》、阐述立身处世的《霜冷长河》、《行者无疆》,以及对比几大文明的《千年一叹》,还有类似回忆类的封笔之作《舍我一生》。读完后,总想写点什么,而一直未敢动笔,只怕自己的看法太浮浅,甚至落入俗套。在上节课谈到写作风格问题,于是还是想起余秋雨,也参考诸多对余秋雨写作风格的评论,也略加自己的一点浅见。浅谈一下余秋雨散文的写作风格问题,对于我们的写作也有很多的借鉴意义。

  余秋雨散文作品中始终贯穿着一条鲜明的主线,那就是对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的追溯,思索和反问,与其他一些所谓文化散文家相似,余的作品更透着几丝灵性与活泼,尽管表达的内容是浓重的。余利用他渊博的历史知识,丰厚的文化功底,将历史与文化契合,将历史写活、展现,引起我们反思、追问,作为一个知识分子,他的作品已渗透文人的忧患意识和良知,这点也许是最重要的。

  典雅、灵动如诗般的语言。余对语言有一种超强的领悟力和驾驭能力,他的散文追求一种情理交融的雅致语言,并且“语言在抒情中融着历史理性,在历史叙述中也透露着生命哲理”。

  他选择恰当的、富有诗意、表现力的语言加以表达,这些语言具有诗的美感,从而把复杂深刻的历史思想和文化说的深入浅出,平易近人,可读性很强。

  同时他还综合运用对偶、排比、比喻等修辞手法,大段的排比,对偶增强语言表达的力度,构成一种语言的气势,使语言不矫揉造作,装腔作势,平淡无味,而富有张力,富有文采。

  最新读《余秋雨散文》有感

  余秋雨,1946年生,浙江余姚人,艺术理论家,中国文化史学者,散文作家。

  全书分为“文化苦旅”、“山居笔记”、“千年一叹”、“霜冷长河”、“行者无疆”这五个部分。

  余秋雨老先生好些年以前写过一些史论专著,文笔很有特色,轻新脱俗,洒脱、放达而又潇洒,让人读上去自然而又舒服,不夸张,不悲伤,没有什么好词好句,没什么特别的手法,不像有些文章用比喻,用拟人,用夸张等等,不局限于这些章法,而是用自己独特的风格写出让每个人都叹为观止的文章。就像老舍写的《草原》。自然而又优雅,不做作,简简单单几行字,就完美地描绘出所要说的那一幅画面,真实而又美好。

  就如“青山绿水,长路一条,走不多远就有一座。高高的,全由青石条砌成,石匠们手艺高超,雕凿得十分细洁。顶上有浮饰图纹,不施彩粉,通体干净。鸟是不在那里筑窝的,飞累,在那里停一停,看看远处的茂树,就飞走。”这一段,这是一开始的一段,只是简单的叙述而已,却给人无限遐想的空间,想象着远处的山,清澈见底的水,绵延十几里的路,路边是一座又一座牌坊,它们很高,很大,还有好看的图纹。牌坊上时而会看见几只飞累的小鸟,在那儿歇息,倒也并不安居,过一会就又飞走。这一幅简单的图画,在作者笔下用简单的词句描绘出来,却别有一番风味。

  这样的文章并不多。

秋雨散文范文2

中国古典散文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简约的审美规范,秋雨散文的横空出世,无疑打破了散文这只精致小巧的容器。引起较大反响的前三部集子:《文化苦旅》《山居笔记》《霜冷长河》,动辄洋洋万余言的篇幅比比皆是。这些鸿篇巨制,使他的散文有足够的能量吞吐古今、驰骋中外,具有黄钟大吕的磅礴气势,读起来令人荡气回肠,显示出古今鲜见的大气,堪称散文中的大品。

余秋雨散文的取材角度比较大,他擅长在大的历史背景下对题材作宏观的、整体的把握,而不是传统散文所惯用的局部切片,由此形成了他的散文的大视野、大格局、大容量,自然也就表现出巨大的思想容量和艺术震撼力。《一个王朝的背影》他似乎聚焦于承德避暑山庄,但进入他的取景框的则是整个清王朝,他的时间几乎涵盖整个清代,他的空间时而朝野,时而山庄,时而长城,时而木兰围场,出场的人物不仅有明清皇帝,还有一批文化人,所有这些都汇聚到对清王朝盛衰的文化性考察上,组成不断变化而又互相关联的系列镜头,把一个历时悠久王朝的兴衰荣辱表现得淋漓尽致;《抱愧山西》从对往昔“海内最富”的山西经济的热诚赞颂到对当今山西经济的极高期待,拥抱了整整一个大山西……

余秋雨之所以能写出篇幅宏大、内涵丰富的大散文,还在于他多向度、辐射式的构思方式。他往往从眼前的见闻写起,然后由近及远、由此及彼、由浅入深、由果探因。例如《白莲洞》,作者从走进白莲洞起笔,然后便依次联想到人类起源、人类进化、宇宙天体、太极图、桃花园、水帘洞……古今中外、天上人间统统揽入笔端。再如《这里真安静》以一片墓地为聚焦点,以军人、女人、文人的三相结构为空间转轴,把残暴、媚艳与文化精魂相互对照又相互联系地组接在一起,从而让民族、历史、人生穿越时间和空间聚合为一个苍凉而富有启示的寓言式结构体。余秋雨的大散文格局,还源于那种宏大的叙述风格。这种叙述风格包括:宽泛的题材――文学的、艺术的、历史的、社会的;深厚的内容――知识的、文化的、审美的、学术的,精巧的结构――人文景观+历史故事+现代性批判+文化感伤;一种贵族气质――自信、理性、从容、智慧,这种宏大的叙述风格是余秋雨散文的特点和优势所在。

余秋雨的大品散文操作,还表现在通过单篇散文甚至单本著作的组合,完成了史诗般的宏伟叙事目的。《文化苦旅》通过一个个自然景观的描述来寻求文化灵魂和人生秘蒂,探索中国文化的历史命运和中国文人的人格构成。《山居笔记》他把那些南辕北辙的话题点化为“在巨大灾难中寻找精神家园”,让人豁然贯通。《霜冷长河》依然大度、洒脱和精致,然而却没有谈论中国传统的历史和文化,不再是遗迹的阐释,也不再是历史难题的解剖,而是人生况味的感悟。《借我一生》是以家族和个人的跋涉脚印写成了一部宏伟的精神史诗。尽管几本书的内容各异,但结构的重心是中华文明、中国文化、中国书生。《千年一叹》记录了从希腊、埃及、以色列、巴勒斯坦、约旦、伊拉克、伊朗、巴基斯坦直到印度、尼泊尔的考察历程,几乎囊括了人类早慧的文明古国,考察埃及文明、希伯来文明、两河文明、波斯文明、印度――恒河文明。《行者无疆》则是对西欧文明的全方位考察。至此,他圆满完成了对世界三大文明的考察、评判,从而也给他的关于表现世界文明、文化的这部大散文划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突破“简约”的审美规范,意义还在于余秋雨身后有了一批长篇散文的追随者,具有更加开放的艺术心灵,于是兴之所致把散文无定格的文体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几乎就在余秋雨陆续发表他的《山居笔记》 的同时,江苏作家夏坚勇在《雨花》杂志也推出了他的“大散文系列”,并结集出版了《湮没的辉煌》。很有成就的小说家李存葆,也开始潜心于“文化大散文”的写作,2000 年在大型文学期刊《十月》第3期发表的《飘逝的绝唱》。卞毓方似乎更倾心于现代名人。他在1999年初,从《十月》第1期开始,开辟了“长歌当啸”的专栏,所写人物多为20世纪中国最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巨匠。李国文的“中国古代文人的非正常死亡”系列,重点又放在对古代典籍的爬梳剔抉,以探寻造成中国古代文人悲剧命运的社会原因与心理原因。当今的这些作家,以极强的现代意识和感悟能力,对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所作的回顾与反思,具有大气磅礴的骨力,这是90年代以后的文化随笔的共同特点,也为现代散文开辟了一种全新的写作风范。

秋雨散文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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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真叫累,有人这么感喟。活着真叫烦,更有人这么嘘叹。活着真的美丽,而我却喜欢这么对生活总结。

寻找了千百种理由之后,才发现:生活在我的视野下呈现出与他人的不同,不是生活赐予我什么不同,却仅仅是因为,在我的胸襟之中,盈盈盛满这么两个字:坦然。

我坦然,于是我心美丽。我心美丽,于是我的人生跟着美丽。

曾经看到那些假日垂钓者,一大早出门,夕阳之下拎着空空的鱼篓回家的时候,仍是一路欢歌,不禁讶然:付出了一天的等待却一无所获,怎么还可以如此欢乐满怀?

给我的回答却是:鱼不咬我的钩那是它的事,我却钓上来一天的快乐。对钓鱼的人来说,原来最好的鱼便是快乐。坦然是一种失意后的乐观。

曾经看到过一个扫了三十几年大街的老伯,每天把一条长长的大街扫得一尘不染,让上早班的人灿然走过。

我便想:这么几十年这样平平淡淡地过,这老伯可以说是小城里生活得最不顺心的一个了。他给我的回答却是:这条街只有我扫得最干净。对扫街的人来说,原来扫得最清洁的恰恰是自己的心。坦然是平淡中的自信。

曾经看到那些下零点班的纺织女工,写满倦意的脸上却交织着与朝霞一样灿烂的笑靥,我便想:女孩子从事这种职业怎么说也不是最让人满意的呀!她们给我的回答却是:公主永远只有一个。但如果没人为她织出那么多彩锦,一个公主也没有哇!对织布的人来说, 原来最美的那匹布却是穿在了自己的身上。坦然是沮丧时的一点调适。

忽然想起泰戈尔的最有名的一句诗:“天空不留下鸟的痕迹,但我已飞过。”这不就是对“坦然”所作的最好的诠释?是的,许多的事得失成败我们不可预料,也承担不起。

我们只需尽力去做,求得一份付出之后的坦然和快乐;许多的人我们捉摸不透防不胜防,往往是我们想走近,人家却早已设起屏障。我们不必计较,我们惟一能做的是,在我们必须面对他们的时候,奉上我们的真心,然后感铭自己的博大。

许多的选择如果能让我们抓住,我们才有可能抵达成功的彼岸。但我们一次一次失去机会,没有关系,那只是命运剥夺你活得伟大的权利!

记住:没有蓝天的深邃可以有白云的飘逸,没有大海的壮阔可以有小溪的优雅,没有原野的芬芳但可以有小草的翠绿!

生活中没有旁观者的席位,我们总能找到自己的位置,自己的光源 ,自己的声音!

秋雨散文范文4

关于中秋节的散文随笔篇【1】寒夜对镜,只觉冷光扑面。面对凉月,我也有这感觉。

在海上,山间,园内,街中,有时在静夜里一个人立在都市的高高露台上,我望着明月,总感到寒光冷气侵入我的身子。冬季的深夜,立在小小庭院中望见落了霜的地上的月色,觉得自己衣服上也积了很厚的霜似的。

的确,月光冷得很。我知道死了的星球是不会发出热力的。月的光是死的光。

但是为什么还有姮娥奔月的传说呢?难道那个服了不死之药的美女便可以使这已死的星球再生么?或者她在那一面明镜中看见了什么人的面影吧。

关于中秋节的散文随笔篇【2】有人说,新月似芽,半月如瓢,圆月如西子之明眸。这似明眸的圆月要用在中秋之月上,实为不妥,谚语有“八月十五云遮月”之说。云生月隐,神秘、迷离。此中秋圆月虽不及西子之善睐明眸,却独具情调。

我愿随月在云中漫步,听她讲古老的传说;也愿站在静处悄悄凝望。不过,这一切都化为柔和的月光洒在我身上。这才是真实的接触,是老朋友的祝福。许多人愿意在屋中欢饮度过这中秋之夜,而我却更喜欢在宁谧的夜晚,在高高的阳台或户外倾听月的歌声,感受“月中清露点朝夜”。

我曾读过唐人曹松的《中秋对月》中“直到天头无尽处, 不曾私照一人家”的诗句,也曾看过李白《峨眉山月歌》中“峨眉山月半轮秋,影入平羌江水流。夜发清溪向三峡,思君不见下渝州”的绝对,还有朱自清先生的《荷塘月色》。这些难得的佳作中曹松的诗抒发的是不平,《峨眉山月歌》抒发对故友的思念,朱先生的文章抒发哀愁。他们均写月,写月的无私公平普照大地,写月的淡淡月光给人的安慰,纵然其中并非都是中秋圆月。月亮从古至今都是思念、温柔、恬静的象征。尤其是中秋圆月,多少诗人睹物生情,写下传世之作;又有多少离别之人的惆怅。而我却没有这样的哀愁,我记起台湾的地震,它牵动着我也牵动着亿万炎黄赤子的心,一片片温暖跨海传情。中秋的月好象也正为此感人之举默默流泪。她,繁忙的信差,祖国人民的安慰由她传达。那么,原来思念、温柔、美好、恬静的象征中,更应添上一笔关爱和帮助,使无助的人看到她就想到希望,想到明天的美好。这月光虽不及太阳炽热的光芒,但却更能唤起联想——在困难之时,定有人伸出无私的手,给你帮助和温暖。这联想不是对世俗的乞求,而是我们这生活在地球上的一类年轻生命的本性——人性。大海纳百川,这中秋圆月仿佛是平静的大海吸收这每个人的思索,在她的温柔恬静中,思索的波涛也在缓缓地释放,化成云雾环绕其周。这是意境,注入新象征的意境。

愿这意境荡涤我陈旧的思想,冲刷掉世间的不平。或许你对这圆月还有些古老的思索,朋友,请开启你思维的闸门,畅想明天,畅想属于自己的“心月”吧。

关于中秋节的散文随笔篇【3】偶然回头时,发现身边多了一个人,原来是跟随我出来旅行的小外甥。

“是月亮把我叫醒了。”小外甥调皮地朝我眨了眨眼睛,又仰起头凝望着天上的月亮出神了。小外甥聪明好学,爱幻想,和他交谈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

“我们来背诗好吗?写月亮的,我一句你一句。”小外甥向我挑战了。写月亮的诗多如繁星,他眼睛一眨就是一句。

他背:“少时不识月,呼作白玉盘。”

我回他:“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

“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

“野旷天低树,江清月近人。”

“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

“峨眉山月半轮秋,影入平羌江水流。”

……

诗,和月光一起,沐浴着我们,使我们沉醉在清幽旷远的气氛中。

突然,小外甥又冒出一个问题来:“你说,月亮像什么?”

他瞪大眼睛等我的回答,两个乌黑的瞳仁里,各有一个亮晶晶的小月亮闪闪发光。

“你说呢?你觉得月亮像什么?”我笑着反问道。

“像眼睛,天的眼睛。”小外甥几乎不假思索地回答。

他的比喻使我惊讶。我好奇地问:“你说说,这是什么样的眼睛?”

小外甥想了一会儿,说:“这是明亮的眼睛。它很喜欢看我们的大地,所以每一次闭上了,又忍不住偷偷睁开,每个月都要圆圆地睁大一次……”他绘声绘色地说着,仿佛在讲一个现成的童话故事。

秋雨散文范文5

一、发展路径的反思一“三农”问题难于在“三农”范围内求解

(一)农产品提价、增产,很难再籍此提高农民收入一此法不是出路

我国农产品供给已由长期短缺转变为阶段性总量平衡有余,特别是近几年,粮棉等主要农产品出现全面过剩,农产品的增长当前已进入了受需求制约的阶段,农产品的价格上涨已没有多少空间,因此农产品产量增长势头也将减弱。目前,我国的小麦、玉米等农产品的价格比国际市场价格高15%-30%加入WTO农产品市场价格将受到巨大冲击。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现有农业劳动力3.5亿人,耕地19.5亿亩,劳动力人均耕地仅5.6亩,今后耕地会随工业化、城市化进一步减少,农村劳动力会继续增加。因此,提高人均产量十分困难,同时,在农产品价格上调可能性不大的情况下,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所需的化肥、农药的价格却逐年上涨,一增一减将使农民增收更加困难。

(二)农业的产业化之路受前提条件制约一也不是出路

农业的产业化就是以市场为导向,按专业化组织农业生产,形成农工商、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生产经营模式,使农业成为市场化、社会化、集约化的农业。显然,农业的产业化要扩大农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实行农业生产的专业化,以及加强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再生产诸环节的内在联系,直至一体化。有人说:“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造,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体制的创新”。

美国农业最早形成产业化经营,美国农业的巨大成就主要归功于农业产业化,1960一1970年西欧、日本实现了农业的产业化,如今农业现代化程度高的国家基本上走的是农业产业化道路。农业产业化,在我国实施的情况如何呢?主要是在山东、广东两省某些地区进行了实验,应该说效果不错,分析原因,山东产业化经营的农产品有日本和韩国市场,主要靠出口;广东珠江三角洲的特色农业开发区,在加工制造业、城镇化、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农业越来越不像农业,农村越来越不像农村,农民也越来越不像农民,他们实际上已从传统的种植业中拔出泥腿子,广袤大地上呈现出“五多一少”的景象:花多、菜多、果多、禽多、鱼多、粮食作物少。因此,我们可以说局部的成功不具有普遍意义。

产业化经营必须以规模化经营为前提,许多人都认识到家庭经营规模小、效益差是当前中国农业发展的瓶颈。中国农业经营规模小,不仅仅是一个组织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在9亿人口仍然靠农业为生的情况下,少数的“规模经营”意味着多数人“无地经营”。与规模经营相关的问题是土地制度问题,主张“农业产业化”的人认为有必要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通过制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规,让农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使分散的土地向专业户集中,进而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那么,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怎么办,收入从何来?显然,只要农民无法找到其它收入更高的工作之前(如进城务工或进乡镇企业)或担心迟早会失去收入较高的非农就业的时候,农民是不会放弃自己的小块土地,他们承包的那一小块土地,虽然很难成为高收入来源,仅仅是“保命田”,但有了它心里就有垫底的,踏实,可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正如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的樊纲先生指出的那样:“在中国的经济格局发生根本转变、多数农民已经在非农产业中获得稳定的就业前,中国的土地制度是不应发生重大改变的”。故而,产业化的前提条件是规模经营、土地集中使用,在农村剩余劳动力没有找到稳定的非农产业就业、从农业生产转移出去之前,是行不通的。看来,“解决三农问题要立足于农业”之说,独立精神与责任心可嘉,实则在目前状况下行不通,也许将来中国农业会走产业化道路。

(三)加大农业投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也不是出路

中国农业水利、灌溉等基础设施薄弱,基本是靠天吃饭,农村生产力又极端落后,小农经营的生产方式使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极低。中国是一个有9亿农民12亿人口的大国,吃饭问题是大问题,政府一直把农业放在基础产业的位置,十分重视,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的研究与推广投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粮棉等农产品基本过剩,但由于农村地少人多,发展农业生产不能为农民带来新的收入增长,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农民将不会向农业增加投入,反而会诱使农业内部生产要素的加速外流,导致农业生产的停滞乃至萎缩,显然,在地少人多,低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是不可能奠定高投入高效率农业的基础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大量的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游离出来,致使我国目前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数量约达1.2-1.5亿人。据李子奈(2000年)对农业就业结构偏离度的测算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中大约1.亿人为农村剩余劳动力,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进一步下降,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需要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还将增加,这意味着中国的耕地已容不下那么多农民了,农民在土地上发展的实际空间已很小了。“三农”问题的突出难题,已从农产品短缺,转向农民收入过低的增收难,根本原因就在于农民过多,因此,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减少农民。若农民减少20%,即将现有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在其它条件都不变的情况下,农村人口的平均收入即可增长20%。

面对农村如此庞大的剩余劳动力由此导致了笔者上文提到的解决“三农,,问题的各种策略 失效,如对农产品提价、增产难于提高农民收入,也在于务农人口过多;农业产业化道路肯定是将来农业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可惜受制于农业人口多,使其缺乏规模经营与专业化、市场化的前提;加大农业投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若如此,将进一步造成农业人口的过剩,实际是农民个人不大可能加大农业投入,因为其边际收益率越来越低,那么,求解“三农”问题,想在与农业有关问题的范围做文章,目前看来都是难以奏效,或是难于实施的。一切的难题归结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因而很符合内在逻辑地得出结论:解决“三农”问题一定要跳出“三农”范围,即不能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民论农村,根本的出路在于减少农民。

二、减少农民道路的探索一从民工潮、乡镇企业到城市化

(一)民工潮:潮起潮落

据最近一次的农业普查资料(1997),离开本乡镇外出流动就业的农民在7000万人以上,这即所谓的“民工潮”,这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跨区域的流动是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结果,是合理和必然的。大批的农民离乡背井,向城市、沿海地区进军,这种近乎无限供给的廉价劳动力,造就了当地三资企业大发展、现代工业部门的超常积累。但这部分人员的增减,明显受整个经济形势的影响,这几年中国经济呈现通货紧缩,民工就业难,其流动更具盲目性。每年中国的春运都成为全球最繁忙、量最大的运输,这种流动就业并不能形成稳定的剩余劳动力转移,他们虽然得到了高于他们在农村就业的边际收入的平均工资,但还是不足以维持他们在城市中永久性生活,他们依然是盲流,依然是农民,他们随时还会依附于农村的土地。

(二)乡镇企业的道路越走越窄

发展乡镇企业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转移农村劳动力的一种重要的模式,乡镇企业也成为农村经济的一大支柱。过去20多年乡镇企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乡镇企业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1985年占17.7%,1990年上升为29.7%,1995年为42.5%,1998年乡镇工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6.5%。但随着国内外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乡镇企业自身的先天不足(如:农村中资本、技术以及管理知识、人才、信息等资源的短缺,投资规模小,以技术水平低的加工业为主等),再加上面临市场饱和,发展空间正在缩小。自1997年以来,乡镇企业的产值增长率和从业人员已连续5年明显下降,“九五”和“八五”相比,产值年均增长从425%下降到13.1%吸纳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年均增加719.2万人下降为年均减少30万人。它对国民经济增长的直接推动作用正在减弱。

现在不少人反思乡镇企业发展战略,认为存在误区。减少农民,仅靠使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工业是远远不够的,“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就地转移农业劳动力的模式带来了不少问题,这种模式在稳步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同时,却将大量的非农人口滞留在农村,加上乡镇企业相对分散未能实现农村的城市化,城乡分割依然严重,结果是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其生活方式依然是传统农民的生活方式,其消费需求依然是农民需求,其消费观念、习惯、模式没有质的改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模式只有一个,挤入工业,就业的门路相对狭窄,难以大量转移到第三产业,抑制了服务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乡镇企业的发展对第三产业增长的作用较小,在乡镇企业的产值结构中,第二产业的比重基本上在80%以上,产业结构高度倾斜,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我国产业结构中工业比重过高、第三产业比重偏低的偏差。在这种模式下,逐渐倚重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以增强竞争力的乡镇工业,将无法吸纳更多的农民;同时,分散的乡镇企业,不符合第三产业发展的规模与聚集性要求,无法低成本地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由此导致农村依然是那个农村,城市依然是那个城市,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缓解不大,减少农民的目标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乡镇企业发展模式的工业化,仍没有超越“农业、农村、农民”的圈子,必须跳过这个圈子对“三民,,问题求解,而城市化就克服了其弱点。只有通过城市数量和规模的扩 张,发挥其规模与聚集优势,才能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也因此才能吸纳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让更多的农民变市民,中国的农业、农村才有希望,农业产业化、农业投入加大才能实施。对“三农”问题求解的各种路径反思,得出解决“三农”问题的符合逻辑的解答就是城市化。

三、选择城市化发展道路,求解“三农”问题的产业经济学解释

(一)配第一克拉克定律与库兹涅茨对产业结构演进规律的研究

1940年英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发表了名著《经济进步的条件〉>,在此书中,他将全部的经济活动按期与自然界的关系划分为三次产业:农业、工业、服务业。劳动力在产业间分布状况是第一产业将减少,第二、三产业将增加,这就是所谓的配第一克拉克定理。克拉克认为,劳动力之所以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是因为随着经济发展,各产业出现了收入(附加值)的相对差异,正是这种差异使人们趋向于高收入的产业。显然,克拉克是用劳动力在一、二、三产业分布的指标量的变化来考察产业结构演变规律,但它却没有考察各产业间收入差异变动的规律,这一工作是由库兹涅茨完成的,他由此获得了197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库兹涅茨通过占有详细资料,考察了大量国家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水平提高,总产值在三次产业间的分布变化,并结合劳动力在三次产业间分布规律,得出了三次产业结构演进规律,具体说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二产业实现的国民收入相对比重大体上是上升的,而劳动力相对比重则大体不变或略有上升。随着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劳动力比重是上升的,其实现的国民收入相对比重虽然总体上是上升的,但却未必按劳动力相对比重同步上升。

(二)现实与规律的比照一不少地方我们与规律背道而驰

1.城市化进程滞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苦无出路

城市以其规模性和聚集性,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了社会经济生活效率,易于发展高效率的工业和与之配套的服务业,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分割城乡的管理体制,城市化率到2000年只有36.09%远低于其它同等人均收入国家的42%-54%的城市化率(中等收入国家为49%,高收入国家为76%)。由于城市化率低,农业剩余劳动力苦无出路,盲动的民工潮是如此地令人震撼。有人做过一个测算如果城市人口每年增长3%GDP可以有1.2-1.5个百分点的边际增长率,难怪有人说,今后世界经济的希望在于美国的高技术和中国的城市化。

2.服务业严重滞后,乡镇企业的发展加重了产业结构失衡

据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提供的资料,自1989年以来,以不变价计算的第二产业在GDP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而服务业的比重出现下降。1998年与1989年相比,第二产业的比重由41.88%上升到55.35%,进行国际比较就会发现,中国目前服务业所占比重低于世界上低收入国家10个百分点左右,低收入国家20世纪90年代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平均约为39%中低收入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平均为49%。特别是我国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前文已分析过,加重了产业结构的失衡,由于其分散性无法为第三产业提供空间、吸纳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

四、对中国城市发展方略的思考

(一)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城市化,求解“三农”问题

实施农民变市民的城市化战略,推进城市化,既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必须跨越的历史阶段,也是解决目前及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诸多问题、特别是“三农”问题的关键。城市化滞后,带来或加剧了我国一系列经济、社会发展问题,造成了农民收入难提高、内需难扩大、就业难增加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减弱等难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与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城市下岗职工达几 千万之巨,下岗职工再就业压力很大。很多人会问:城市自身难保,何以有能力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其实这是体制转轨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暂时问题,必须在发展中才能解决。我们必须克服一切阻力,坚定不移地走农民变市民的城市化道路,当然,不是用计划的手段,而是用市场的手段,通过体制改革,造就有吸引力和有活力的都市经济。眼下正进行的制度创新,鼓励投资创业,保护产权,实行经济自由,同时进行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逐步退出竞争领域等措施,必将带来有活力的城市经济,增加城市的吸纳力。

(二)坚持市场化发展大城市的战略

国际经验证明,城市规模在一定限度内是规模越大、经济效益越高、容纳农民的成本越低,这是因为大城市会产生明显的聚集效应,从而带来更高的规模效益,更强的科技进步动力和更大的经济扩散效应。中国改革基金会王小鲁、夏小林的课题研究显示,1⑴一400万人口的城市是最佳规模城市,都有正的城市规模效益;我国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第三产业比重高达43%,而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只有23%,因此发展大城市还意味着有利发展第三产业和增加就业机会。

反过来,小城镇存在规模小、经济结构单一、就业机会少、集聚效益差、环境质量差、土地利用严重超标等问题,当然中小城市也有存在的必然性、合理性。

秋雨散文范文6

    一

    何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很明确:“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也就是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这一定义有两个要点:第一,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能对原告、也不能对被告就他们之间的诉讼标的为诉讼请求,无论哪一方当事人胜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不能从败诉方获得利益。第二,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原、被告争讼案件的当事人,他只是与诉讼当事人一方存在另一法律关系,而该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牵连,这种牵连使得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发生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胜诉或败诉)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权利关系,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第二,义务关系,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第三,权利义务混合性关系,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其中权利义务混合性关系可以分解为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分解后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的性质和内涵,分别与单纯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的性质和内涵一致。因而,一般意义上讲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便是指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但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同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所存之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却反指义务关系,并不包括权利关系。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则他享有了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以原告身份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这样他便是原告而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了。

    王文指出:“在审判实践中,无独第三人(王文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简称,下同—引者注)要求参诉有两种情形:一是作为本诉当事人一方的辅助参加人通过支持该方当事人的主张,来间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遭受不利的诉讼后果;二是将本诉当事人一方作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主张该方当事人败诉时向其承担一定的实体义务。”第一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而第二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似乎未曾出现过,有关诉讼法学的论着似乎也未曾论述过,看来是王文独到的见解。但以笔者之愚钝,仍存在以下疑问:其一,案外人以原诉(本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的简称,王文称“本诉”)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他就处于原告的地位,这样,有原告、被告,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诉,把两个完整的诉合并到一起,怎么会产生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呢?诉的合并不可能消灭其中一个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案外人”仍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他只能是原告,而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二,需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无外乎两个基本原因:一是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就第一方面来讲,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诉中的一方当事人有与原诉标的有牵连的法律关系,原诉中的该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将影响到他的利益,因而他参与诉讼以支持该方当事人。就第二方面来讲,由于原诉标的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间接的牵连,因而他参加诉讼可以提供证据,帮助查明案件事实。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原诉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很显然,他只能向与他发生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那么,他参与诉讼的目的虽是主张该方当事人败诉,但此“败诉”的内容却发生了变化:不是主张该方当事人在原诉中败诉,而是主张该方当事人就他提出的诉讼请求败诉,这与人们通常认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的原因和目的相悖。同时,这也与原诉扯不上任何关系。如果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胜诉必须建立在原诉中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原诉中败诉的基础上,这显然又陷入逻辑的混乱:因为若如此,则他的权利依赖于原诉的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而他又与该方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这岂不是怪事吗?

    在实践中,对正在进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情况是存在的,但这并不导致起诉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对他人诉讼中的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合并审理,则起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对他人诉讼中的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一般不能与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合并审理,而应另案处理。

    二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王文认为有两种:“特别参诉方式”和“一般参诉方式”。“所谓特别参诉方式,是指当案外人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当事人一方向案外人或者案外人向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从而使案外人以无独第三人身份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一种参诉方式。”它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本诉被告向无独第三人提起的参加之诉”,二是“本诉原告向无独第三人提起的参加之诉”,三是“无独第三人向本诉被告提起的参加之诉”,四是“无独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提起的参加之诉”。

    笔者认为,王文所主张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特别参诉方式”是不能成立的。如前所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对原诉的原告或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王文在“特别参诉方式”中所列的后两种情况显然是不存在的。至于前两种情况,其不可能存在的原因也是很简单的:第一,在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存在着两层有牵连的法律关系,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被告中某一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前一法律关系的裁判后果对后一法律关系的裁判后果有预决作用。也即,在前一王新红: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几个问题法律关系解决之前,后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争执是不确定的。以第一种情况为例,只有当被告败诉且败诉的原因是基于他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时,他才有必要以原告身份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起诉;倘若被告胜诉或败诉的原因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关,则不存在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起诉的问题。因此,要当事人向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岂不等于说要他们先承认自己败诉么?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不解决他与原告或被告之间的法律争执,而只是帮助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过参加诉讼帮助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只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加入的诉讼中,除了原、被告之间的本诉和反诉外,不能再有别的诉存在。

    那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以什么方式参加诉讼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是:“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对法律的这一明确规定,王文虽然在一开始便进行了批评,但在论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参诉方式”时还是给予了肯定。对此,笔者表示基本赞同。具体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申请参加,即案外人获悉或者被告知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处理结果与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而参加到诉讼中来;二是法院通知参加,即法院认为所审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通知该案外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告知”并不构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方式之一种,因为“诉讼告知”并不当然导致受告知人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它还受到受告知人是否申请参加和法院是否准许参加的制约。王文将“诉讼告知”也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方式之一种,不能不说是一个小小的疏忽。

    三

    法院能否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对此问题,法律是做了肯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但诉讼法学理论界对此一直存有争论。王文采取了折衷的办法,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特别参诉方式”情况下可以承担实体义务,而在“一般参诉方式”情况下则不能承担实体义务。

    笔者认为,法院不能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从诉讼理论上讲,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他和与之发生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该案审理对象,而他与该案另一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而不存在对该案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实体义务的可能。法律之所以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仅仅是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即通过审理已经查明,该案一方当事人的败诉,其责任应完全或部分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为了简便诉讼、减少诉累,故而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无可否认,立法者愿望是良好的,前述立法规定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也起到了减少诉累的效果。但是,如此作法的不科学性和负效应则更是明显的:

    首先,如上所述,这样做有违诉讼理论,因而是不科学的。

    其次,这样做可能破坏法院之间的管辖分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之间的争执可能属于别的法院管辖、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等于是将当事人一方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间的争执也纳入了本法院管辖范围,因而极有可能侵犯别的法院的管辖权。这里我们必须注意与合并管辖的区别。所谓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诉讼与该诉讼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管辖权的管辖。”[1]基于合并管辖,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获得管辖权,但这并不能成为审理原诉的法院获得对原诉一方当事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间争讼之管辖权的依据,因为合并管辖是由诉的合并引起的,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未增加新的诉,不存在诉的合并问题,当然也就谈不上合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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