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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文1
从更宏大的视角看,银行理财资金借道信托和券商等渠道投向融资类资产是近年来影子银行体系膨胀的主要推动力,《通知》对理财资金投向的规定,对影子银行体系的扩张是一个有力的限制。
目前来看,《通知》对大型国有银行的影响较小,而对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影响较大。国有银行由于资产规模大、风控较严等原因,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占理财资产的比重基本在红线以内。而许多中小银行在快速扩张过程中投资了大量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例如,刚刚披露2012年年报的中信银行,其理财资产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占比高达64%。
在吸引银行理财资金上,债券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在一定程度上是竞争关系。追求高收益是理财资金的天然诉求,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正是契合了这一诉求而大量进入理财资产池的。《通知》对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限制,使得理财资金必须寻求合规而又有较高收益的替代品。
目前看来,只有信用债能较好满足这一条件。实际上,理财资金对信用债的追捧已经持续数年,并且是拉动2012年信用债行情的主要力量。此次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大理财资金对信用债的配置需求。因此,新规对债券市场的短期利好毋庸置疑。这一利好在近期的债券市场收益率走势中已经得到反映。
从中长期来看,新规将促使企业更多地选择发债融资方式,部分非标准化债权也将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形式来实现标准化。债券市场供给的增加将抵消这种利好。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文2
新规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分析
《通知》试图规范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业务。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这些债权资产的风险相对不确定,债权有关主体及债权涉及的具体项目信息也比较复杂,缺乏较为系统的披露和约束机制,这是银监会选择此类债权资产投资进行严格规范的主要原因。此类债权资产的风险相对较高,但投资收益也较高,这是吸引银行与投资者的重要缘由。银监会规范此类债权的投资,不仅仅出于投资风险的防控,还意于防止这些投资变相规避贷款规模及贷款相关监管规则。值得注意的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界定使用了举例加概括的界定方式,但其范围极为广泛,这些资产也是近年来各类理财资金较为集中的投资去向。正因为如此,社会各界对银监会的《通知》给予高度关注。
从《通知》内容来看,它所指向的理财业务也未限于个人理财业务,而应理解为既包括个人理财业务也包括非个人理财业务。这与传统上银监会侧重规范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做法有所不同。例如曾经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仅针对个人理财业务投资事宜。另外《通知》仅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投资,但是并不试图约束股权资产投资。不过,《通知》在界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时列举了“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这里的股权性融资实质上有股权资产的含义,其具体内涵未得到明晰。股权性投资为何没有明确纳入《通知》范畴,这可能与理财资金在股权投资问题上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有关。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是《通知》在第七条规定代销业务的审批权问题时,则明确提出投资“股权性资产的”也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可见,该《通知》的适用范围并没有严格地局限于债权资产。
从银行资产管理角度要求构建严格的风险隔离机制
《通知》针对银行理财资金管理使用上的问题,对资金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即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前述规定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池的实务将面临新规的严峻挑战,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机制将严格约束理财资金的流向。这不仅有助于监管机构对理财资金流向的监管,也利于投资者对其投资风险的预见。《通知》建立的此项机制是风险隔离的基本保障,既避免银行将有关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混同,也避免不同理财资金之间混淆,防止银行理财资金错位错配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
《通知》还对于前述标准无法达到的机构给予了适当的过渡期,即: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这是较为务实的监管要求,因为现实中一些银行机构建立的资金池体系可能难于在很短的时间内落实前述监管要求。
从投资者保护角度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要求
理财产品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不仅关涉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也关涉监管当局对理财产品监管的有效性。既有的理财业务监管规章对信息披露问题普遍有所涉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息披露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信息披露问题上较为具体化,即商业银行应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在信息披露方面结合销售管理要求对披露内容提出许多具体要求,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通知》虽然仅有第三条涉及信息披露,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该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可见,前述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只是何为“实质性变化”尚需监管进一步明晰,否则银行只能结合业务实际与客户做出专门约定。
信息披露问题直接关系到银行和投资者的风险和责任分配,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期,理财产品收益难于达到预期的现象日增。如果银行在信息披露上未能遵守监管要求,则势必留下给投资者抗辩和主张银行承担责任的机会。
对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防控的约束大大强化
参照银行贷款流程管理。《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对理财资金涉及的投资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投后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管理上,尤其是代销的其他机构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往往将投资风险归于投资者,而理财资金所涉及的各类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事宜均通过各种协议排除在自己的职能之外。但是这次《通知》则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而且这里并没有明确区分是银行发行的还是其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所涉及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对于其他机构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的投资,银行本无权干预其投资选择,但是银行在代销抉择时是否审查及如何来审查这些投资会引发管理上的诸多问题。从银行的角色来看,如果银行对其代销的理财产品还需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不仅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管理成本,而且一旦银行履职不当则银行与发行人的风险将会混同,这无疑会使银行陷入业务的背景交易风险中去。即使将理财产品投资的严格审查职责限于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其结果也会比较复杂。因为《通知》要求的审查,在流程上要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即严格按照信用风险的审批流程来审核,“尽职调查”、“风险审查”、“投后风险管理”均须比照银行贷款来管理。这意味着可能不仅仅是管理成本上的问题,如果银行对此类投资事项的审查以及投后风险管理不到位,还将导致银行承担对投资者风险的“连带责任”。这种职责在监管明确之前,可能是一种理论上的推断,一旦监管规定明确纳入银行职责范畴时,就可能成为当事人抗辩银行履职不当和承担责任的直接证据,而且银行将无法通过各种合约的方式来排除银行可能陷入投资风险纠纷责任中去。事实上,近年来一些理财产品引发的投资风险事件,或多或少都有尽职调查环节的问题,这些问题该归属于信托、资产管理公司还是银行,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银行在过去实务中通常通过各方合约来排除这些风险。《通知》实施之后,将促使银行不得不更加慎重地对待理财产品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等问题。
量化约束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通知》为了最终防控银行所涉及理财业务风险的总量控制,明确提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与理财产品余额及资产总额关联起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这里也没有将理财产品区分为银行自身发行和发行的情形,而是一概而论。这里的数量化控制,将严格限制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的规模,有助于风险的总量控制,但是没有区分银行自身发行和其他机构发行的情形,也易于混淆两种理财业务的风险。从规则的可执行性来说,如果监管机构不建立较为庞大监管团队和相应的技术体系,有效实施该规则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它强化了任何时点上都须遵循。也意味着监管机构将可对规则实施后的任何历史时点理财产品相关指标进行检查、分析和处罚,但银行业理财业务的数据体系是否完整、准确可能还有不确定性。这也会影响该项规则的切实执行。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管制。由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声誉和风险管控能力直接关涉理财业务风险的防控,但这些机构往往归属不同的监管体系,银行监管机构只好借助银行渠道来适当对其进行约束。《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前述规定侧重程序化的一种约束,并没有对合作机构的资质做出适当规制,使得规则的管制效应大打折扣。尽管强调了银行应明确准入标准、程序、存续管理和信息披露、退出等事项,但是具体要求还是银行自主决定。从风险管控来说,银行监管机构还有必要适当对准入机构的资质做些原则化的指导,甚至可以适当明确一些禁止性的标准来约束,防控银行发生不理性选择的风险。实际上,《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投资管理机构早有所约束,即“商业银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应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做出尽职调查,并经过高级管理层核准”。只是此处的约束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它限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投资管理,另外具体管理内容上相对比较简单,只是审批流程甚为严格,须经高级管理层核准。
对代销理财产品的审批权进行约束。代销理财产品也是比较容易被银行视为没有风险或者风险很低的业务。但是银监会《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这意味着此类业务不能由分支机构实施审批权,其目的也是为了约束此类业务在一些基层银行机构滥用代销,忽视有关风险的管控。
禁止银行对投资提供担保或回购承诺。这是针对部分银行在发行某些理财产品时直接或间接提供所谓的担保或回购承诺所实施的管制,其立意在于促成理财业务与银行信用风险的真正隔离,有助于真实、准确反映银行的整体风险。《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构建了较为严格的责任机制和实施时限
《通知》所构建的责任机制有两个方面:一是停止相关业务;二是停止销售有关产品并给予相应处罚。这两方面都反映了监管机构试图以业务或销售的准入制裁来约束银行,但这两项机制相对比较原则化和宽泛化。例如第一项的适用条件是“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而且规定“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这里的“立即”也很难操作,因为调查和了解前述有关条件是否实施了,需要一定的过程。第二项机制也有类似局限。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要求“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这意味着监管部门的此项规定没有给银行实施规则的准备阶段,从实际操作来看,《通知》所陈述的诸多要求都需要大量的准备过程。例如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的对应和单独管理,按照信贷流程来管理理财业务等,既需要管理数据系统的准备,也需要相应管理制度的完善,如果自印发之日生效,则违规者甚为普遍,也影响了制度实施的严肃性。
商业银行实施新规应注意的事项
《通知》下发后,给社会各界带来较大影响,据各方分析,下发之后当日证券市场的震荡与该文件印发有关。无论此文件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是文件已经成为事实,除非监管机构很快做出修正,否则银行应理性对待该文件。具体而言,需注意以下几点。
银行在观念上应尊重和重视《通知》的有关规定。尽管《通知》因为论证和准备的时间甚为仓促导致了其诸多局限,但是它毕竟是以银监会名印发的正式文件,具有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且明确了责任机制。如果银行无视或者忽略其操作,首先可能带来投资者的抗辩,因为其中若干内容是对投资者具有保护意义;其次则可能带来司法机构的挑战,如果银行与其他机构或投资者发生纠纷,司法机构可能据此文件支持有当事人的主张,从而对银行做出不利的裁判;再次,国内不少银行已经在境内外上市,如果银行不执行这些规定,也可能被银行的投资者乃至相关监管机构质疑银行的合规问题。
银行落实《通知》有关规定需要配套的技术和管理制度支持。《通知》所确立的“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需要银行将所有理财业务数据规范化、集中化管理;另外,参照银行贷款管理流程的要求,更是绝大多数银行尚未从制度上规范的问题,仅有个别银行已经推行此流程,尽管监管文件要求参照贷款管理流程,但是实际上其与银行贷款的差异,也需要构建个性化的审批流程和相应的制度。
银行在未来实施理财业务管理中应强化自身职责的履行。由于监管机构已经在《通知》中明确了银行理财业务应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尤其是履行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职责,这意味着银行也需要对既有理财业务协议文本、章程等相关实施文件做出修改。同时,应进一步明晰银行和有关当事人之间的职责,尤其是银行与投资管理机构在尽职调查方面的职责,防止相关责任过度有由银行承受。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文3
关键词:资产管理;非标准化业务;风险控制
现代金融服务随着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政策性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现代金融服务企业的转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理从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历史使命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发展为拥有保险、信托、租赁、银行和证券等各类金融业务子公司的综合金融控股公司,为转变成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业务模式也从传统的处置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向为各类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进行转变。在这种业务变革的背景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现了许多非标准化业务,如夹层融资、资产证券化、固定收益类增信业务等,这些非标准化业务在准入标准、尽职调查规范、风控要求等方面对标准化规范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形成了新的挑战。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化业务
2000年11月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1]”此外,传统的业务范围还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债务追偿和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二是财务及法律事务咨询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三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发行债券;四是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和债券、股票承销。[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之初,在管理和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政策性不良资产方面,已形成了一整套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标准化规范,培养了一大批处置不良资产的专业人员队伍,积累了丰富管理和处置经验。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背景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或控股了一批金融业务的平台公司,业务种类已延伸至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行业范围内,区别于传统已形成标准化规范的处置不良资产业务,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出现新的业务如资产证券化、中间业务、投资咨询顾问、固定收益类增信业务等,尚未建立真正意义的标准化规范理念和文化,也未形成体系性的标准化规范,这些业务由于自身业务或交易内在构成的复杂,很难制定标准化规范并加以执行和监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非标准化业务,从实务概括来说,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于金融创新的背景下,运用多种金融手段和金融工具开展的尚未通过成体系性的标准化流程或规定进行规范的商业化业务,其具有如下特点。
(一)业务内在构成复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些非标准化业务,从广义上说,可以概括为大投资银行业务。在现代金融服务领域内,金融创新日新月异。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金融创新最为活跃的领域,业务内在构成越来越复杂,交易结构从资金来源至项目运营,往往涉及诸多相关利益方,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交易手段各有不同。各种业务同质性差别较大,往往一个项目、一个案例在交易结构、资产评估等方面都较难比较。这种内在构成的复杂为制定统一的标准化规范带来了极大挑战。
(二)业务需求多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传统的政策性处置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转变为开展商业化业务的金融服务企业,经营目标要实现市场化,经营模式应通过自身产品的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客户也已经从商业银行、大型国企和政府机构发展扩大为各类金融机构、大小企业和政府机构、甚至是高净值的个人客户等等。客户的业务需求多种多样,业务需求的规模、手段和内容大相径庭,而作为市场化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身之本应该通过自身的服务来满足客户需求,而这种多样的业务需求很难通过统一的准入标准、风控要求等进行标准化规范。
(三)从业人员观念不同和经验不足
金融资产管理从设立之初至今,发展历史不过十几年,经营理念也发生了从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性任务向开展商业化业务的变革,从业人员在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运营经验。但在商业化业务当中,不少从业人员,包括法律审查、风险控制部门人员和项目人员,尚未形成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商业化观念,商业化业务的操作经验也不足,不少从业人员还以政策性业务阶段的惯性思维对待客户需求,以我为大。这些都为非标准业务标准化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带来困难。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业务标准化规范的必要性及指导思想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非标准化业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从实践经验总结来看是指为了防范和控制非标准化业务产生的金融风险,根据业务范围的不同在准入标准、业务承揽要求、尽职调查、交易结构的设计、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通过制度化建设建立指导规范,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执行,监督交易或业务事项的变化,并根据执行过程中的反馈,及时修订指导规范。
(一)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企业,从某个程度来说经营的就是风险,而非标准化业务由于自身业务特点,比较传统的经营范围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更大,因此,通过制定和执行标准化规范,对于防范和控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化业务产生的金融风险意义重大。标准化规范为非标准化业务的开展不仅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更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化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经验的积累。
(二)金融资产管理商业化转型经营理念的变革
非标准化业务的开展是商业化转型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对非标准化业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和利润最大化并重的指导思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具有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特征的金融服务企业,在完成政策性处置不良资产历史使命后,为股东创造价值是企业经营的根本目标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为股东创造价值的重要标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非标准化业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就是满足合规经营的要求,而树立同时以利润最大化并重的思想就是要在制定和执行标准化规范的过程中建立以服务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只有建立服务客户的理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化经营当中才能为客户创造价值,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从而为自己创造利润,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持续地获得利润为股东创造价值。
三、关于非标业务的标准化规范的建议
(一)转变和加强从业人员的经营理念和文化
从管理学角度讲,任何标准化规范工作的落实都要依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来进行,而从业人员的理念和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的影响都是标准化规范工作的有效性实施的基础。[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2009年经营存续期限问题得到解决后,从业人员队伍不断扩大,人员结构不断更新。但从整体来讲,从事传统标准化业务和具有传统业务经验的从业人员仍占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员的大多数。在部分从业人员当中,特别是法律审查、风险控制部门的人员,存在沿袭着原政策性处置不良资产的思维习惯和作风。在对非标准化业务制定和实施标准化规范过程中,没有建立以服务客户、满足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造成工作僵化、阻滞工作创新。因此,树立新的经营和风险管理文化,转变从业员传统思维观念,对于发挥标准化规范在非标准化业务保驾护航和促进非标准业务发展的方面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应当建立从高层做起,通过公司新文化的宣传和培训,逐步树立和加强标准化规范应以合规经营和利润最大化并重的指导思想。通过明确的前后台职责分工和便于业务开展的流程管理,发挥执行标准化规范对于开展非标准化业务的积极作用。
(二)根据不同业务模式制定相应的标准化规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非标准化业务因自身的业务构成的复杂和业务需求的多样性,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化规范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具有相当大的困难,而且统一的标准化规范也较难适应不同的非标准化业务模式特点。虽然统一的标准化规范有利于执行,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业务的创新,而创新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区别于传统银行发展的根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大投行概念,提供的金融服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了促进非标准化业务的发展,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部门应充分研究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思想和指导意见,正确领会监管部门监管思路,根据目前非标准业务发展的现状制定相应的标准化规范以利于业务开展。按照不同的产品和服务模式,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避免标准化规范带来的指导僵化、不适宜实务要求的现象。例如,对于固定收益类增信业务,在准入标准上应根据房地产行业、能源行业、商业、农业等不同行业类型规范制定有所不同,在抵押担保的风控措施上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在抵押率上设定不同要求。[4]
(三)建立健全标准化规范工作的信息沟通和监督机制
科学合理的标准化规范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化业务的开展,但有效执行标准化规范不仅需要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还要依靠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信息沟通。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整合业务审查流程和项目管理流程,一定程度上在事前控制、事中控制阶段建立标准化规范有效执行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和不定期检查,在事后控制阶段监督标准化规范的执行效果。[5]但是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机会,标准化规范的监督机制一定程度上虽然能保障标准化规范工作有效执行,但对于适应监管要求和市场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标准化规范方面却有所欠缺。因此在监督机制当中,应当建立健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有效信息沟通管道,通过在公司网站建立部门提问与解答共享板块、建立不定期业务部门访谈、建立信息沟通的激励机制等,加强和完善标准化规范工作制定和执行工作的科学性和合规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标准化规范在防范和控制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的作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标准化业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也是可能产生金融风险须加以关注的重要方面。非标准化业务的开展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形成自身竞争优势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对于非标准化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工作是防范和控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保障,也是其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基础,推进标准化规范应当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理念的变革,以服务客户为中心,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作为标准化规范的重要指导思想,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作者:姜慧 单位: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2]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3]于家钦.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前景的思考[J].金融纵横,2014(4).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文4
官方最近一次全面的地方政府债务审计报告是在2011年,当时公布的截至2010年底的地方债务总额为10. 7万亿元。
以基础设施为代表的公共投资已经成为中国保持GDP增速的最大引擎。尤其是在2008年全球危机爆发时,为了对抗冲击,中国开始了4万亿元经济刺激政策,地方政府也启动了大批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设立政府融资平台来筹集资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影子银行。
而银行理财产品则是影子银行的重要财源。2013年7月31日召开的银监会年中工作会议透露,截至6月末,银行理财资金余额达9. 08万亿元,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2. 78万亿元。
实际上,理财产品本身的风险正在逐步浮出水面,并引发监管层的注意。2012年华夏银行、交通银行接连因其理财产品亏损而与持有人之间产生纠纷,其中交通银行的“至尊18号”持有人的维权行动目前仍在进行。
“理财产品就是变相吸储,它不像存在银行的钱那样安全,具有一定风险,尤其操作方式并不很透明。”一位国有银行内部人士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
然而,对银行来说,在信贷整体收紧的情况下,再次发行理财产品以筹措资金似乎成为唯一的选择,理财产品就像无法戒除的“毒瘾”。
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来,信托资产余额达9. 45万亿元。
影子银行的“血库”
影子银行,又称为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Shadow Banking system)。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对“影子银行”作了严格界定,即“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
在中国,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等监管程度较低的金融机构,通常被认为是影子银行。在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直接贷款时,这些机构往往可以伸出援手,当然,利息比银行的贷款利率要高出许多。
信托公司要提供贷款,就需要融资,渠道之一就是将部分信贷打包交给银行代售,这就成了银行的理财产品。
而在刚刚过去的“钱荒”中,银行对资金的渴求也将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推升至高位。
据国泰君安统计,在6月17日的一周里,新发行的个人银行理财产品预计平均收益率4. 58%,较之前一周上升19基点,较端午节前一周上升29基点。按收益区间看,5%至 8%高收益产品占比高达17. 51%,为2013年初以来的最高水平。
由于中国的利率并未真正市场化,存款利率偏低,难以抵御物价上涨的幅度,中国的银行储户很容易被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吸引。
摩根大通公司(J. P. Morgan Chase & Co)估测,在2010年至2012年中国正规银行缩减信贷期间,影子银行的贷款余额增加了一倍,达到人民币36万亿元(约合5. 8万亿美元),占中国GDP的69%左右。作为影子银行业重要支柱的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也扩大近两倍,至人民币8. 7万亿元,信托业由此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中国第二大金融服务行业。
银监会的数据显示,至2013年6月末,信托资产余额达到9. 45万亿元。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曾指出,理财产品在某些情况下,短期融资被投入长期项目,一旦面临资金周转问题,一个简单方法就是通过新发产品来偿还到期产品。其危险性在于,一旦资金链断裂,这种击鼓传花的做法就难以为继。
许多人深信,巨大的储蓄余额使得中国不可能出现美国次级债那样的金融危机。但警报仍然存在。
“中国影子银行规模越来越大,很容易形成黑洞,最坏的结果就是资金链断裂,比如银行可能会无力应付理财产品的集中兑付。目前中国银行的表内信贷有8万亿元,但实际上信贷规模有30万亿元,属于影子银行的贷款中相当一部分是由理财产品募集来的资金又去发放的贷款。”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证券研究所所长吕随启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影子银行规模过大的风险对于个人来讲,可能是到期没办法兑付,对于国家来讲,则可能引起金融系统崩溃。”
一笔糊涂账
相对于银行,信托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并不需要详细披露自己的业务数据,因此,理财产品一旦进入信托这条管道,就似乎去向不明。实际上,信誉良好的大企业基本上可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求助于信托公司的往往是风险较高的民营企业或项目。这正是理财产品的风险所在。
多数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对投资方向的描述都非常模糊。
以招商银行2011年11月发售的“招银进宝系列之朝招金理财计划”为例,其投资方向这样表述:本理财计划资金由招商银行投资于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固定收益工具。
其投资比例区间如下: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固定收益工具为30%~95%;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0%~70%;投资于同业存款、交易所债券回购的信托计划0%~50%;投资于新股申购、可转换债券的信托计划0%~30%;现金0%~20%。其设定范围之广可见一斑。
此外,说明中还特别强调,“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上述规定区间”,以及“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这些钱进入同一个资金池中,然后进行统一的投资操作,别说是投资者,就连银行自己可能都不清楚谁的钱究竟投向了哪,而银行本来也没打算给投资者清楚的交代。这就像一笔糊涂账,银行和投资者都是糊里糊涂的。”吕随启告诉本刊记者。
“银行的销售人员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往往会夸大收益,同时绝口不提风险。绝大多数中国人相信放在银行的钱不可能损失,因此习惯性地把理财产品与存款画等号。而销售人员也经常会这样误导我们。”交通银行“至尊18号”的持有人林小雅(化名)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
林小雅承认,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她并没有充分考虑风险,对此后交通银行一再延迟的季度报告也没有足够重视。
银监会念“紧箍咒”
由于出现了华夏银行、交通银行的亏损事件,监管部门开始加强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8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理财产品资金池的运作模式作出严苛规定。
首先,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这实际上是对以往资金池模式的否定,这压缩了银行“黑箱操作”的空间。
而对于投资方向,“8号文”指出,“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
“理财产品大多数投向了高风险的房地产、基建项目等等,尤其是地方政府发行的城投债。这是个公开的秘密。”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托业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
此外,“8号文”对非标准化债券资产也作了界定,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在股份制银行当中,兴业银行和中信银行2012年非标准化债券资产占理财产品余额分别达到50%和64%。
西南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中心研究员曾韵佼对《瞭望东方周刊》说,信贷资产在表内要受到很多监管,一旦出表,监管便没有那么严格,无法跟踪。如果风险较高的贷款没有放在表内,计提的拨备不是很高,一旦出现这类问题的银行较多,就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而“8号文”对非标准化债券资产的界定,实际上将各种银行信贷资产出表的可能形式都包括了进去,无异于为银行套上了“紧箍咒”。
吕随启认为,“8号文”对中小银行的影响更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更强,在扩张信贷上更有话语权,因此理财产品比重较小。而中小银行理财产品的比重更大。”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增武对本刊记者说,在理财产品上中小银行的违规操作比较多,股份制银行非标资产占的比重较大。“现在一些银行为规避监管,令非标资产符合比例,便把理财产品发行量这个分母做大,这也会积聚非标准债券的风险。”
信托业受挫
由于银行都想在信贷规模的控制下尽量做大,只能通过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形成的影子银行业务,变相扩大信贷。
银信合作始于2005年,2009年银监会出台“111号文”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银行自身信贷,于是银行只好借助于信托公司这一通道,变相发放贷款。
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通道业务中赚取的通道费并不高,在千分之三到万分之五之间,但信托业的资金规模更容易做大,而且银行推荐的客户操作更快。“银行已经对融资主体把过关,而且银信合作业务是银行做的发行,由银行兜底,如果借款人还不了款,会由银行自己来解决。”上述信托业内部人士说。
简而言之,银信合作的通道类业务虽然报酬率低,但整体风险小,主要依赖规模做大来获取利润。
“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这种合作模式下,只是作为规避监管的一个外壳、一个手段而已。” 曾韵佼说。
“银行通道业务中,银行占主导,因为资金和客户都是它的,银行只是利用信托的通道做它的业务而已。”上述信托公司内部人士说。
曾韵佼告诉记者,信托贷款、信托收益权是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债券资产中比例最高的。王增武也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对信托这样的通道业务“相当依赖”。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文5
资产管理具有系统重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财富的增长以及理财需求的提升,资产管理成为了金融体系中快速发展的一个领域,并且其作用日益@著,甚至已经成为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领域。资产管理领域成为了国内仅次于银行、具有跨界特征的金融“子行业”,缔造了一个所谓的“大资管时代”。
资产管理规模持续快速扩张,已十分巨大。根据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的数据,金融子行业相关资产管理规模总计约为88万亿元,由于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部分资管产品之间互相借用、产品互相嵌套、交互持有等重复计算因素,剔除后我国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元,约为2016年GDP的80.8%。虽然与英美等资本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比较而言,资产管理规模占GDP的比重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但是从自身规模上看,国内资产管理规模已经非常巨大。我国资产管理的行业分布结构见图1。
资产管理运作存在跨界融合的特征。国内资产管理的运作存在诸多跨界操作的状况,“银行+信托”“银行+证券”“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信托”等互为通道、交互嵌套和跨界融合十分普遍,本质上形成了日益深化的综合化或混业化经营,而国内目前仍然是分业监管体系,这就导致了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在这个过程中,存在部分金融机构主动跨界创新、刻意规避监管、深化跨界套利等行为,在加上监管体系自身的分业监管、监管标准以及监管执行等方面的差异,导致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逐步显性化,并且风险跨界传染的可能性大大加强,存在潜在的空间维度系统性风险。
资产管理是银行部门重要的业务延伸,显著提高了银行部门与整个金融体系的关联性。除了银行体系自身超过26万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银行体系之外的部分资产管理实际上是银行业务的延伸,部分业务是以资产管理为名、行信用业务之实,这使得国内的银行表外业务以及银行与其他金融子行业的合作仍然带有“银行的影子”,或者说是具有我国特色的“影子银行”。在资产管理发展中,银行部门的内在以及内外关联性明显提高,而关联性则是考量系统性风险及应对最为显著的一个指标。
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点
由于我国货币金融和监管环境在过去几年中相对宽松,银行、信托、保险、基金等子行业发展迅速且呈现出跨界融合发展的趋势,我国的资产管理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在该过程中,资产管理领域确实存在两大风险点。
非标准产品盛行
这实际上是非标产品与标准产品的关系问题。不管是新近的《意见》,还是此前的监管实践,对于资产管理领域中的非标准化资产投资都持审慎态度。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悉数被银监会的8号文纳入到非标准资产之中。
就监管当局较为审慎的态度和政策而言,非标资产之所以盛行,其原因更加值得注意。首先,非标产品的监管整体是弱监管状态。从监管实践的角度看,我国对于金融行业的微观监管是较为严格的,这使得我国金融体系保持了较好的稳定性,即便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也基本安然渡过。但是,微观监管的趋严可能使得金融机构不得不收缩其相关业务,或者采取积极创新和主动规避的策略,非标产品就是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创新的重要结果。由于金融监管的相对滞后性,使得非标产品在场外市场受到的监管相对更少,整体呈现相对较弱的监管态势,特别是国内缺乏统一的资产管理监管体系,导致了金融机构具有规避监管的空间,最后形成了非标监管相对滞后以及缺乏统一监管框架的状况。
其次,标准化产品的广度和深度不足。非标产品盛行的另一个原因是标准产品发展的问题,非标准债权的迅猛发展源于标准化的债券品种相对缺乏。在一个缺乏统一监管体系的债券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标准化产品的供给整体是有缺陷的。比如,国债收益率曲线可能还有完善的空间,直到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我国才实现3个月期国债的滚动发行。2016年12月,我国甚至出现了国债期货跌停的情况,使得无风险资产国债变成了典型的风险资产,其中反映出的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深度不够,包括无风险利率以及信用利差的市场定价机制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在监管非标产品的同时,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做大做好标准产品。
表外业务信用化
资产管理最为本质的特征就是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实际上赚的是管理费,资产管理机构本质上并不像银行表内业务一样经营风险。对于银行而言,表内业务属于间接金融,而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直接金融,两个业务最为重大的影响在于对资本金以及其他微观监管指标的约束上。业务本质以及监管标准的差异使得表内表外业务出现了两个重大的趋势。
一是表内业务表外化。金融机构竞相将表内业务转化为表外业务,主要目标就是规避监管,这导致了非传统信用业务的蓬勃发展。比如,国外的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对独立,成为“平行银行体系”,而国内的影子银行很大程度上是“银行的影子”。此前十分流行的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以至应收账款投资等业务实际上是与非传统信用业务紧密相关的。非传统信用扩张与传统信用的行政性调控是相关的,比如,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行业的资金需求是十分强劲的,但是,调控之后的传统信用渠道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导致的结果就是“迂回”进行。
二是表外业务信用化。理论上,资产管理是一个专业的中间业务,不应该涉及管理主体机构的信用问题,但是,在一个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金融体系中,如果不嵌入金融机构自身的信用,那么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就十分困难。为了保障业务的开展以及作为风险暴露的管控方式,资管管理主体经常(此前甚至是一直)以自身的信用来承担本应由市场决定的信用风险,承担起了不应该承担的刚性兑付责任,这个趋势的结果就是刚性兑付盛行于金融市场。该格局也使得资产管理领域更加注重收益的潜在保障和兑付的刚性保证,但同时资金使用方的信用利差可能被低估。最后的结果是资产管理机构(包括银行)从一个资产管理专业中介变为资产负债信用中介。
资产管理监管的新趋势
面对日益强大且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子行业”,金融监管当局看到了其中的风险,相关当局亦对风险进行了相应的管控,票据空转、买入返售、信托收益权等都受到了较为严格的治理。本次《意见》在资产管理的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管理中介与信用中介、投资范围与限制范围、风险防控等方面都有重大的举措,对于完善资产管理领域的监管具有重大的促进意义。
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从界定上说,资产管理业务是一个典型的直接金融范式,资产管理公司在其中主要赚取管理费。但是,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部分资产管理业务都涉及到了金融机构的表内业务,比如银行表内理业务,这使得资产管理的边界被混淆。此次《意见》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明确为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所谓的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中介与信用中介。从本质上说,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资产管理中介。但是,在现实的运作中,资产管理公司往往成为了一个信用中介,承担了承诺保本收益、进行收益保障、刚性兑付、隐性担保等非市场化的责任。《意见》要求,当金融机构开展名为代客理财、实为承担兑付责任的资产管理业务时,要适用资本约束机制,实际上要变成一个真正的信用中介。如果是一个管理中介,那么要求严格禁止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禁止关联交易,要求产品期限与所投资产存续期相匹配,并强化投资者适当性以及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实施。
投资范围与限制范围。本次《意见》对于资产管理的投资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投资范围上,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股票、未上市股权、金融衍生品和境外资产都被纳入了资产管理投资的“正面清单”。在限制范围上,《意见》严格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对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的投资,允许发专门产品,投资于其他非标产品,需要限额管理与禁止期限错配,逐步压缩非标资产规模。
风险管控问题。在资本约束与风险准备上,《意见》在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防控上最为重要的政策是,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好资本约束机制,按照产品管理费统一计提10%的风险准备金。《意见》并没有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本金要求提出具体的建议,但是,根据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也将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之中,未来表外业务的资本金约束机制可能会随之出台。在杠杆倍数与集中度上,《意见》对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做出统一限制,抑制高杠杆操作,同时,单只资管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管产品净资产的10%(私募产品除外),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的市值或者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基金市值的10%。
从资本金监管看,我国金融体系子行业的宏观审慎管理逐步呈现出微观监管标准强化特征,特别是强调了资本金的重要性,“资本为王”的逻辑在过去几年的监管中实际上是被强化了。以资本约束来抑制金融发展的过快膨胀对于宏观审慎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工作,但是,从微观主体发展角度来说,这实际上对于金融机构未来的扩张施加了较为显著的压力。
资产管理监管未尽的任务
过去几年中,我国监管当局针对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提出了较多的应对举措,特别是2016年以来,保险、银行等监管主体都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或征求意见稿,此次央行主导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亦是较为及时的政策举措。但是,整体而言,对于资产管理领域的监管仍然具有较大需要完善的空间。
全面监管。一定程度上,资管管理领域的机构与监管主体进行了一场“猫和老鼠”的游戏。但是,由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制度性错配,使得资产管理领域的部分业务可能未被及时纳入监管体系之中。本次《意见》明确了资产管理的范畴,这对于践行全面监管或监管全覆盖是重要的举措,有利于减少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但是,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制度性错配对于全面监管仍然是一项长期的挑战。
统一监管。资产管理几乎涉及到了国内所有的金融子行业,但是,在分业监管体系下,统一标准一直是监管体系的体制性瑕疵,各个监管主体对于资产管理的管控力度及其微观监管标准的约束都存在差异。即使在本次的《意见》中仍然可能存在微观标准不统一问题,《意见》中指出固定收益类、股票及混合类、其他类产品的杠杆倍数分别限定在3倍、1倍、2倍,对于结构化产品优先和劣后的杠杆倍数设置中固收类、股票类、其他类分别为3倍、1倍和2倍。但是,银监会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结构化安排可能持保留意见,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资产管理监管机制。
统一监管需要考虑到监管组织机构分工和监管目标实现的平衡,需要特别凸显功能监管。目前,我国是分业监管体系,近期内实现一个统一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可能性并不大,这就要求以“一行三会”为主的监管主体须形成一个分工合理、标准统一、协调有效的资产管理监管机制。更重要的是,要注重资产管理的功能监管。在机构监管、行业监管的基础上,需要关注功能监管,以缓释混业经营趋势和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领域发展迅猛,跨界特征亦十分明显,但是,针对资产管理监管的基础设施仍然是不完善的。第一,法律制度规范存在不健全甚至是适用混乱的现象,亟待建立全国统一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第二,资产管理分布于不同的金融子行业,整体存在相对分离的状态,这使得资产价值、风险定价、资产负债匹配以及投资者保护等存在重大难题,亟待建立统一化的资产管理市场体系。第三,金融综合统计不完善,使得不同部门的资产管理业务交叉状况无法获得全面洞悉,无法推行具有针对性的跨界风险防控,亟待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信息综合统计系统。最后,资产管理既涉及高净值客户,也涉及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但是,投资者保护机制并未健全,资产管理机构被迫陷入刚性兑付的泥潭之中,亟待建立一个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监管有力、保护得当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文6
监管层发力
回顾近两年来的监管动作,从2013年8号文对非标资产的规范,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再到独立的理财事业部制改革,最近是商业银行法的启动修订,都为银行理财业务指向了一个关键发展方向――回归资产管理本质。虽然银行理财市场已经发展了十年之久,但法律关系一直未被厘清,到底是委托关系、资产负债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一直都是市场争议的焦点。以上一系列的监管动作以及市场对打破刚性兑付的呼声,无疑都表明了银行理财产品应该是信托性质。信托关系从法理和制度安排上帮助银行理财产品确立长久缺失的法律地位,从而促进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只有回归资产管理本质,银行理财产品才有可能打破刚性兑付文化。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后,银行与投资者之间为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从而打破目前类存款产品下的资产负债关系,风险和收益都应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在承担风险的情况下理应获得更高的风险溢价。参照国内外较为成熟的模式,基金化运作、结构性投资将是银行理财产品回归资产管理本质的出路。从基金化运作模式来看,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可定期估值,产品净值随资产的估值而定期波动,投资者以净值为标准进行申购与赎回,银行在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的投资回报均归投资者所有。从结构性投资模式来看,银行将债券、存款等低风险投资品种以及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品种相互组合,使得产品风险处于高低之间,帮助风险承受能力适中的投资者获得适中的投资收益。
监管层推动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采用的是基金化运作模式,该项试点工作发起于2013年10月,由10余家大中型银行首先开展业务。如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机构再次扩容,中信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已经获批此项试点资格,试点银行数量提升至16家。此外,包括南京银行、大连银行、徽商银行等大型城商行,已向当地银监局上报或正在上报试点方案,正式获批指日可待,可见银行理财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主体已经从国有行、股份制银行逐步向城商行延伸。
城商行积极参与试点的原因,一方面是跟随理财产品向开放式、基金化转型之潮流;另一方面则是希望得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这一标准化产品的发行资格。在原有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品种的基础上,新增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也成了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对应的投资资产之一,单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对应单个企业的债权,这就相当于银行通过理财管理计划发行债权融资的“受益凭证”,同时向理财管理计划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投向对应的融资企业。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一方面按照份额发行,使得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转变为标准化品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使得市场能够对其价格充分发现,便于产品净值的估算。
四方面差异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与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之间主要存在四方面差异。
投资资产 为了便于产品估值,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资产除原有的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以外,增加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且绝大部分计划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替代了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中的各类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投资期限 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以封闭式运作,存续期限多在1年之内,如1个月、3个月或6个月,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存续期普遍超过1年,多为2年或3年,但其以开放式运作,两个相邻的开放日之间的间隔期一般为1个月或1个季度。
投资收益 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以预期收益率形式公布,绝大部分产品的到期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相等,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剔除了预期收益率形式下的刚性兑付做法,转而对所投资资产进行定期估值形成产品净值,投资者于开放日以净值申购或赎回理财管理计划,由于净值存在波动性,因此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