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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证明申请书范文1
姜宝军作为原科龙电器CFO,在顾雏军一案中被检方指控了全部的四项罪名,姜宝军自称比窦娥还冤,他冤在何处?CFO又该如何保护自己?
2005年9月16日,科龙电器公告称,公司前董事长顾雏军、执行董事严友松、张宏及原管理人员姜源(姜宝军)、晏果如、刘科、刘义忠等正式被逮捕。姜宝军作为原科龙电器CFO,被检方指控了全部的四项罪名。
在2006年12月21日的庭审中,姜宝军在进行无罪辩论时情绪激动,他把自己比做窦娥。姜宝军称,自己在科龙是负责财务预算的,而负责财务决算的是原财务总监李志诚,虽然自己被公司任命为CFO,但这一职务并未经过董事会批准,自己实际上并未全面负责上市公司财报等方面的工作。
笔者作为该案件中给姜宝军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之一,对姜宝军的处境深表同情,同时也希望更多企业的CFO们能够将这个案件作为前车之鉴,学会保护自己。
一、案例资料
广东科龙电器首席财务官姜宝军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件,与顾雏军、严友松等人一同被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姜宝军四项罪名的主要事实如下: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1年5月,顾雏军为收购科龙电器的法人股而注册成立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为12亿元,其中9亿元以其两项专利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但由于该无形资产比例超过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的75%,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在2004年4月被顺德工商部门拒绝年检。为此顾雏军指使另两名被告,姜宝军和张细汉在顺德区容桂信用社通过来回倒款的形式,制造了天津厂向顺德格林柯尔投资6.6亿元的假象,并由被告人刘义忠将相关虚假资料交给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同年12月骗取了顺德工商局对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姜宝军参与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造假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财会报告罪
自2002年顺德格林柯尔公司收购科龙电器股份公司的股份以后,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亏损或者利润达不到预期目标,顾雏军便于每年年终召集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商讨以虚增销售收入等方法,夸大科龙电器的业绩,欺骗审计机构,虚假会计年报,欺骗社会公众,损害股民利益。
2003年8月,顾雏军为继续虚增科龙电器的销售收入,减少虚假销售及公布虚假财会报告的风险,于2003年11月指使其司机李向荣,伪造了“李新良”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 (简称“维希电器”)和“武汉市长荣电器有限公司”(简称“长荣电器”),专门作为科龙电器虚假销售的购买方,向科龙电器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达到虚增科龙电器销售收入的目的。
2004年12月初,顾雏军指使财务部将科龙电器2004年利润提高至2.5亿元,召集严友松、姜宝军、晏果茹、刘科和冰箱营销总监、物流部总监等科龙电器的经营部长开会,密谋如何实现虚增的利润目标,财务部管理会计科测算大约虚假销售收入金额,顾雏军同意将维希电器、长荣电器同时定为虚假销售对象。后由科龙总部和江西科龙封存空调43614台,冰箱223207台,商用空调18760台,虚增收入570392856元,虚增利润150319956元。由刘科组织维希电器和长荣电器分别对当地科龙分公司开具对应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并确认收入。
在2005年6~7月期间,经顾雏军同意,科龙电器将2004年压货未销出的库存全部办理了退货退款手续。
2005年4月,科龙电器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04年年度报告正文》、《2004年年度报告摘要》及《经审计的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了包括该虚增收入和利润的年度报告。
2005年5月9日,科龙电器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导致科龙电器股票在同年5月10日至13日连续下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造成股民损失约合人民币2.3亿元。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姜宝军参与科龙电器2004年度的财会报告造假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3.挪用资金罪
2005年4月16日,当时担任扬州亚星客车股份公司(简称“亚星客车”)董事的姜宝军在没有经过亚星客车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起草了“付款通知书”,以亚星客车的名义,要求扬州机电公司在同年4月23日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6300万元到扬州格林柯尔公司的账户,并从办公室索取亚星客车的公章,加盖到“付款通知书”上。
扬州机电公司收到亚星客车的“付款通知书”后,于4月25日把6300万元划到了指定的扬州格林柯尔公司的账户。同日,姜宝军指使亚星客车的财务经理,在没有收到这笔资金的情况下,向扬州机电开具了“扬州亚星客车股份公司结算收据”。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姜宝军指使他人挪用亚星客车6300万元资金,构成提供挪用资金罪。
4.职务侵占罪
2004年4月29日,姜宝军指使扬州科龙公司经营部负责人曾勤,以扬州科龙公司的名义向科龙电器提出4000万元的用款申请,理由是“土地款”,曾勤在用款申请书上申请栏签名,并在“批准人”栏写下“根据姜总指示办理”字样,“审核人”栏及“部门负责人”栏没有任何人签名。
科龙电器收到扬州科龙的用款申请书后,姜宝军在没有土地购置合同的情况下,指使科龙电器财务部副部长林玉国办理了4000万元的用款申请手续。4月29日,科龙电器从银行向扬州科龙账户转款4000万元,事由是“土地购置款”。
扬州科龙在收到科龙电器的4000万元后,4月30日,曾勤按照姜宝军的指示,要求出纳员以转账支票转至扬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科账户内。
扬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以“预收征地费”的名义收取了扬州科龙该4000万元后,当天就以“科技发展资金”的名义,汇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银行账户。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姜宝军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科龙电器4000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针对检察机关的上述四项犯罪指控,被告人姜宝军和其辩护律师认为指控罪名不成立,均作了无罪辩护,最终结果仍有待法庭宣布。
二、CFO防范法律风险的途径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CFO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资金管理、调动、款项支付和出具财会报告的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风险。
法律风险防范及其危机处理的主要途径有:
1.坚持守法合规,大部分法律风险能够排除
正常经营的企业一般会遵守法律和会计准则的,常见的法律风险会排除在外,这样能够起到基本的过滤作用。即使存在某些问题,基本上也是会计业务处理的问题,属于技术方面的问题。身处守法合规的企业和CEO的环境下,CFO工作起来比较有安全保障,不必为职业风险而担惊受怕,不会有如履薄冰的感觉,可以全身心地关注管理和效率方面的工作。
姜宝军所处的科龙电器,是总裁顾雏军进行资本运作的工具,必然要进行一系列的违法、违规操作。作为CFO的姜宝军,因为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或措施不当,保持洁身自好很难,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卷入其中。可以说,在类似科龙电器的这种会计环境下,CFO防范法律风险的难度很大,稍有不慎就会成为牺牲品。
2.理性对待手中的权力,健全会计业务处理基础规范
CFO为了充分行使职权和方便地开展工作,拥有较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是,CFO在方便自己工作的同时,其权力有时会成为拒绝CEO违规的障碍。CFO应当认识到,权力和责任是并存的,拥有更多的权力,意味着承担更多的责任。善于设定权力,善于运用权力,可以成为保护自己的好措施。有的上市公司做的比较好,在章程中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这看似限制了自己的权力,实际是为CEO和CFO减少了很多麻烦,是保护自己的有利措施。实施CFO和CEO的联签制度,也是CFO自我保护的有利措施。
有的CFO根据财会业务处理的需要支付款项,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致使记入收款单位的往来账目,缺少付款依据,又缺少付款批准手续。万一收款单位没有真实作证的话,将对CFO极其不利,也很难说得清与自己没有关系。在司法实践中,CFO因这种情况卷入诉讼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确有其事。
假如姜宝军能够严格执行联签制度,就不会发生自己签字支付款项的事情,当然就不存在指控其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了。
3.具有风险和证据意识
CFO在处理会计业务时,一定要有依据,比如董事会决议、经济业务合同、公司文件和会议记录等等,尤其在支付款项时,一定要有支付的依据。除此以外,还要有批准支付款项的证据,至少要有CEO批准付款的签字,以此证明不是CFO擅自付出的。
如果是CEO口头或者电话指示CFO付款的情况,事后要及时补办CEO的签字手续。如果估计CEO不能及时补办签字,应当让具体的付款经办人请示CEO确认付款之事。这样在这件事上,CFO就有了人证可以证明自己是受命付款的。这种事有第三人知道,对CFO是有好处的。千万不要以为CEO交办的事情,是对自己的信任和重视,一个人悄悄地办理。那样的话,如果真的出了问题,自己就说不清楚了。
假如没有领导或相关人员的签字,确实是凭着CEO的口头指示、电话指示而付款,当这些款项出现问题时,CEO能够说明是其指示付出的话,CFO可能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CEO否认作出付款的指示,那么CFO将很难脱身。
CFO应该尽可能回避参与违法、违规的活动,防止留下违法、违规的证据。
像姜宝军那样参加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签订业务合同、选择名义购货单位、确定销售收入,进而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是非常不明智的。CFO参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或者罪名,也就很难推脱掉了。
假如CFO没有参加联席会议,对虚构的销售合同、虚增销售收入的情况不知情,事后也没有人告诉他,只是按照正常的会计账务处理,确认收入,核算利润。这样查不到CFO参与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或者罪名的证据,就不会承担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犯罪的责任。
4.法律危机的处理
如果潜在的职业风险不幸转化为现实的危机,CFO一定要面对现实,冷静处理。反思财会业务处理不当的原因,说明当时处理的依据,依据存在的有关书证和人证情况。解释尽管处理不规范,但是会计业务是真实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就有可能得到办案人员的理解或者谅解,为将来事态的发展创造一个好的基础,而不是错过一个解释、沟通和变通的最佳时机,为自己埋下隐患。
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反正有CEO担着,自己只是执行者,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一个单位在财会专业方面发生了问题,肯定有财会业务处理不当或者不够规范的情况, CFO如果说不清楚,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面前,就很难交待过去。如果是推脱什么都不知道,企图蒙混过关,那也是不可能的,这未免低估了办案人员的智商,其导致的结果是,作为财会专业人士的CFO,或者是直接的责任人员亦或是直接的负责人员,构成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构成共同犯罪。
在经济犯罪中涉及财会业务的案件,被错抓、错判的情况并不鲜见。主要是因为会计业务比较专业、复杂,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和辩护律师中大多不懂或者不熟悉会计业务,难以将会计问题和法律问题弄清楚,有的甚至连案情也吃不透,不会全面、联系地看待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加之办案人员往往是拿犯罪线索当成犯罪证据,先入为主,作出有罪推定,将似是而非的处理方法和会计违规、不规范看成犯罪或是构成犯罪的有利证据。如果CFO不能合理解释或者所作解释不能说服办案人员,将造成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局面,甚至是法律后果。
办案人员很注重付款的依据和领导批准的手续等这些表面的情况,CFO如果在不具备这些必要的依据和手续时而付出款项,往往被怀疑是CFO怀有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为,被认定为具有了犯罪或者违规的手段。
CFO自己能够处理危机的,应当对危机的性质有个比较正确的判断,究竟是属于行政违法还是涉嫌刑事犯罪,对问题的未来走向作出初步预计,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为客观和稳妥起见,建议向懂会计业务的刑辩律师进行咨询,能够得到透彻、有效的指点,有利于全面评估危机,作出化解危机或者将危机控制在预定的范围内的正确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