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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法则论文范文1
1绪论 3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3
1.1.1 合并是我国高教体制改革的突破点 3
1.1.2 高校合并中存在的问题 4
1.1.3 基于核心能力的高校合并 5
1.2 文献综述 6
1.2.1 国内高校合并研究综述 6
1.2.2 教育经济学理论综述 7
1.2.3 企业并购理论 8
1.2.4 企业能力理论 11
1.3 论文的研究思路和框架 12
1.3.1 研究思路 12
1.3.2 本文的研究框架 12
2我国高等教育结构的演变 14
2.1 我国高校规模的发展 14
2.2 普通高校层次结构的演进 15
2.3 科类结构的演进 16
2.4 管理体制的演进 17
3我国高校合并的理论分析与经验总结 19
3.1 研究系统的界定 19
3.1.1 我国高校合并的涵义及特点 19
3.1.2 高校合并主体的界定 22
3.2 高校合并的理论解释 23
3.2.1 教育经济学的解释 23
3.2.2 资源基础论的解释 26
3.2.3 管理效率理论的解释 27
3.2.4 发生学的理论解释 28
3.2.5 混沌理论的解释 30
3.3 高校合并的实践研究 30
3.3.1 我国高校合并的社会背景 30
3.3.2 高校合并的动机 32
3.3.3 高校合并的类型 34
4高等院校的核心能力分析 36
4.1 核心能力的理论综述 36
4.1.1 核心能力的含义及相关概念 36
4.1.2 核心能力的分析框架 37
4.1.3 核心能力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40
4.2 高校核心能力的分析 41
4.2.1 高校核心能力的涵义 41
4.2.2 高校核心能力的功能及其拓展 42
4.2.3 高校核心能力的分析框架 44
4.2.4 高校核心能力的识别 46
5高校合并战略模式设计 50
5.1 高校合并实施模式研究 50
5.2 高校合并决策模式研究 50
5.2.1 能力评价 50
5.2.2 增长方式选择 54
5.2.3 高校外部发展方式的选择 55
5.3 高校合并模式选择 57
5.3.1 德鲁克兼并法则 57
5.3.2 合并模式比较 57
6高校合并后的整合策略研究 63
6.1 业务整合 63
6.1.1 业务整合的含义及其对高校核心能力的影响 63
6.1.2 高校业务整合的技术工具 64
6.2 组织整合 65
6.2.1 人力资源整合 68
6.2.2 文化整合 71
7高校合并的实证研究 79
7.1 引言 79
7.2 合并前各校的核心能力分析 79
7.3 核心能力驱动下的四校合并 82
7.4 并对高校核心能力的影响与作用 83
7.5 新浙大合并的对策建议 84
7.5.1 对合并过程的分析 84
7.5.2 对策建议 85
主要结论 89
致 谢 92
参考文献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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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法则论文范文2
一、巧用方法,激发阅读欲望
阅读是学生学习的前提与基础,但要想让学生自主阅读,则需要让学生产生阅读的兴趣与欲望。因此,在初中数学教学中,教师要采取有效策略,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从而激发学生自主阅读欲望。
首先,巧设问题情境,诱发阅读的动力。在数学教学过程中,问题情境是唤起学生主动学习的有效手段,也是激发学生阅读兴趣的重要途径。在初中数学教学中,教师需要围绕教学内容,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与心理特点,选取适宜的材料(如数学史料、数学故事等),设置丰富多样、有趣生动的问题情境(如认知冲突情境、矛盾情境、悬念情境、选择情境、复习情境等),引发学生认知冲突,使学生进入思维兴奋状态,产生阅读欲望,主动阅读,探究问题,解决问题。如教学“黄金分割”时,教师利用多媒体展示和“黄金分割”有关的视频或图片,如东方明珠塔的视频、芭蕾舞演员图片,并提出问题:①东方明珠塔是世界第三高塔,有两个球体,假设你是设计师,会将球体安放于哪一位置呢?②芭蕾舞演员为何要踮起脚?这些为何会给人以平衡、和谐、美的感觉呢?这些都与“黄金分割”有关,那么什么是“黄金分割”呢?“黄金分割”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哪些应用呢?若要解决上述问题,学生需要阅读教材,提炼信息。这样,利用问题情境,诱发学生阅读的积极性,学会通过自主阅读获取知识。
其次,组织阅读交流活动,增强学生的阅读兴趣。在初中数学教学中,由于学生能力不同、基础不同,他们的阅读能力与自制程度有所不同,阅读效果也不尽相同。在集体学习的过程中,学生之间会相互影响,如果学生处于浓厚的阅读氛围中,自然而然地会进行阅读。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阅读热情,教师可以不定期地组织阅读交流会,让同学们交流讨论,相互分享自己的阅读体会与经验。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阅读的积极性,又可以在相互启发与促进中提高阅读的兴趣与能力。另外,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撰写数学小论文、读书笔记。读写结合,既可以强化阅读的效果,也有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阅读习惯。
二、指导方法,提高阅读能力
在初中阶段,虽然学生有了一定的自学能力,能够进行自主阅读,但有些学生由于阅读的方法不正确,费时耗力,导致阅读效率不高,而影响阅读兴趣。因此,在初中数学教学中,教师要在日常活动中巧妙地渗透对学生的方法指导,以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
第一,指导预习,使学生形成正确的阅读习惯。在初中数学教学中,教师可利用课前几分钟,要求学生自主预习,并指导预习方法,从而促进学生阅读能力的提升。对于一些内容较为简单的学习材料,教师可预留预习时间,引导学生自主阅读。当然,为了提高阅读效率,教师应尽量根据知识要点、重点与难点制定相应的预习提纲或思考题,让学生明确阅读目标,有方向地进行阅读与思考,初步感知数概念、数学公式等,并提出自己的疑惑。如教学负数时,教师可留出一定的预习时间。要求学生阅读课本内容,初步了解正、负数的概念,并说说生活中还有哪些相反意义的量。另外,教师还可以先要求学生阅读材料,然后提问,检测学生阅读效果,从而更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阅读方法。
第二,在知识教学中,渗透对学生阅读方法的指导。数学知识包括概念、定理、数学应用题、几何知识等,对于不同知识的阅读,其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将阅读指导贯穿于不同的知识中。如在教学数学概念、数学公式等基础知识时,教师要指导学生进行有效阅读的技巧与方法:理解定义、公式中的相关符号、数学术语,并了解其逻辑关系,把握语言文字、数学符号与相应图形的转化,透彻地理解数学定义、公式等知识。如勾股定理:如果直角三角形的两直角边长为a,b,斜边长为c,那么a2+b2=c2.即直角三角形两直角边的平方和等于斜边的平方。再如教师可以以图形直观地呈现各类特殊四边形之间的关系,加深学生对定义的理解。同时,还要注意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完善学生的认知结构。
黄金法则论文范文3
人民币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批准加入SDR,使人民币成为继美元、欧元、日元、英镑之后的第一个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货币。人民币入篮后,黄金市场走势将面临不确定性。文章旨在分析黄金市场未来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及人才需求与对策。
关键词:
SDR;黄金市场;机遇挑战;人才需求
2015年12月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宣布批准人民币加入SDR,从此人民币成为继美元、欧元、日元、英镑之后的第一个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此举不仅是人民币国际化里程碑的重要一步,还意味着各国央行将会在资产负债表中配置更多的人民币资产,人民币也将会被各国投资者看好,进一步促进资本账户的开放,影响人民币的汇率,进而影响黄金市场及人才需求。从长远看来,黄金市场受其影响而愈加繁荣将成为趋势,在短期来看,这种背景下的黄金市场和黄金价格还有诸多不确定因素,与之相适应的人才需求缺口很大,如何认识并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找出应对之策,则是当下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人民币加入SDR背景下黄金市场发展趋势
1.人民币入篮会增强黄金等贵金属的定价话语权人民币加入SDR,无疑加速了其国际化的进程。何为货币的国际化?一国货币的国际化是指该国的货币在世界范围内的交易和流通,履行其作为货币的基本职能,如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货币等职能。尽管现阶段人民币在SDR中所占的规模在国际支付结算体系中占比很小,大约只有3000亿美元的规模占比仅2%,但是,人民币将发展成为国际货币的事实不容置疑。人民币加入SDR会使越来越多国家和国际机构配置人民币作为储备资产,这不仅增强中国在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上的话语权,也愈发增加中国在以黄金为代表的贵金属市场上的定价话语权。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5年12月,中国主要大宗商品进口数量环比仍创新高。贵金属市场及黄金需求与价格表现虽然较为平稳,但也出现种种异动之处。毫无疑问,人民币加入SDR将会使更多境外投资者有兴趣投资人民币资产,同时产生的大量境外离岸人民币将会寻求合理的投资渠道,以黄金为代表的贵金属市场显然是个很好的选择,中国的黄金市场必然面临着良好的机遇,争取和加大话语权是大势所趋,也是国家利益所在。
2.人民币加入SDR助推黄金衍生品市场繁荣我国的黄金市场选择的是现货与期货隔离的发展模式,商业银行主要承担现货交易商和做市商的角色,黄金期货交给期货交易所,相比现货,针对黄金的衍生产品品种开发不够。人民币加入SDR将会使持有以人民币计价黄金产品的投资者产生对黄金衍生产品的需求,特别是场外大宗交易产生的套期、远期、期权等,这些需求会倒逼人民币计价的黄金衍生产品应运而生。这对选择套期保值的投资者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以前只能用美元交易的黄金远期产品可以直接用人民币黄金远期的形式操作,规避了汇率风险。总而言之,黄金场外衍生品市场会因此变得日渐繁荣。
3.人民币加入SDR会刺激国内黄金制品多样化,加大消费力度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深入,人民币成为黄金交易国际计价工具将逐渐成为现实。黄金及制品以人民币结账,会大大方便民众购买黄金制品,降低资金成本,方便国人出国旅游时的黄金制品消费。同时,从事黄金经营企业加大其资金投入,重视黄金消费市场品种的研发与多样性,国内黄金制品经销商的投资热情将进一步激发,大众消费者购买欲望增强,促进黄金制品消费。
二、未来黄金市场需要的专业人才
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和高度开放的黄金市场,合格的职业人才需求至关重要。无论是对于拥有开展黄金业务的企业还是黄金市场交易方的参与主体,都需要优化整合现有人力资源,发挥其应有的竞争优势。具体而言,黄金市场合格的职业人才需求可分为以下几类:1.黄金衍生品市场的研发人才面对日渐活跃的黄金衍生品交易市场,相关的研发人才需求随之上升。这些人才必须熟知黄金市场的交易规则以及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精算基础,以及系统性创新能力。2.精通黄金交易规则的经营人才随着中国黄金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黄金市场的参与主体也进一步扩大,大量的拥有专业知识以及金融产品营销经验的精英人才将会为整个市场带来新的活力。3.通晓国际法的谈判人才人民币加入SDR将使我国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上取得应有的话语权,因此必须学会做规则的制定者而不只充当规则的接受者。通晓国际法的谈判人才将会为我国的黄金市场发展打开新局面。4.从事黄金制品销售的市场营销专门人才人民币加入SDR会进一步刺激我国黄金制品消费,尤其相对众多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消费欲望、需求以及对黄金品质的要求会更高。目前,大众消费者对黄金的需求有收藏、抗通胀保值和黄金饰品等不同目的,且已扩展到各个年龄层面,但是,从事黄金制品销售的营销人员业务水平普遍欠缺,人员素质与一般商品销售人员并无二致,这不仅制约了黄金制品的销售,也造成了其销售渠道的单一。
三、黄金市场专业人才培养对策
人民币入篮后,从短期来看,黄金市场前景扑朔迷离、走向不甚明朗。但长期看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黄金市场一定更加繁荣。目前,我国黄金市场在金融市场中可称为最为开放的市场,国际与国内市场联动,市场复杂,产品繁多,在此背景下,如何培育更多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以优化及补充黄金市场人力资源,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笔者以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拓展人才培养规模数量目前,我国黄金市场人才培养主要由少数地质类高校和具有财经类专业的高校承担,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快,金融市场庞大,人才分流严重,黄金市场专门人才数量供给严重不足,缺口很大。因此,改革较为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多元化、社会化的开放式办学模式和机制尤为重要。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搞好学科专业布局的前提下,鼓励高校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办学,如增设新学校新专业、采用混合所有制办学或引进国外智力办学等,加大人才培育规模与力度,适应市场人才需求。
2.注重职业应用能力培养,契合人才培养与市场适应度作为黄金市场人才培养摇篮的高等学校,应主动承担为市场培育更多的优秀人才的重任。做好人才培养的关键,在于重视内涵建设,突出专业特色,提高人才培育质量,尤其是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新体系,让人才培育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只有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适时调整专业结构,深入开展课程体系建设和教学改革,才能突出人才特色。只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树立质量意识,加强教学监控,才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只有树立创新思维,顺应黄金市场发展要求,实施校企联合及产学研一体化,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才能提高人才素质,这也是契合人才市场适应度的好方法和捷径。此外,还要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人才产出创造可靠的物质保障。
3.探索多样化的职业人才培养方式,弥补市场人才结构性不足贴近市场要求,需要什么人才就培养什么人才,是市场经济的不二法则。目前,黄金市场专门人才短缺,人才结构也不尽合理,就更需要进行人才培养方式的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既简单易行,又符合实际,且具有针对性,是解决当前黄金市场人才不足的有效途径之一。积极倡导企业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充分利用前者资金优势和后者科研人才优势,实施联合培养方式培育所需人才,既能提高人才培养的效率和可持续性,又可达到利益攸关方的双赢效果。如共同建立研究工作站、流动站,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及实践基地,都能延缓、解决市场人才短缺问题。对于国际化人才需求,可通过国外直接引进、国外培养或国内国外联合培养方式,获取具有国际视野、熟悉法律和市场规则的专业人才。
4.引进与培训结合,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
发展黄金市场,打造内部核心竞争力是核心,而不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是其关键所在。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十分重要,做好企业培训工作更不可或缺。企业应清楚自身发展状况,盘点人力资源能力现状,看其能否适应市场和企业发展需要。通过调整整合内部人力资源结构,强化员工素质培训,来达到优化内部人力资源的目的。人员培训可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进行,“走出去”就是员工外出培训,“请进来”即引进外部智力进行内部培训。培训方式灵活多样,比如证书制与研修式、长期与短期、脱产与业余等,还要创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氛围等。四、结语人民币加入SDR将为黄金市场发展迎来良好开端,也为黄金市场专门人才需求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只要我们充分抓住改革契机,引进相关优秀人才,优化人才培养方式,黄金市场必然会迎来新格局。
参考文献:
[1]陈默.金融危机背景下人民币国际化的思考[J].财经界,2010,(9).
[2]邱晓琴.中国黄金市场定价及价格影响因素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论文,2009.
[3]张海波,郭玲.中国黄金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黄金法则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土地开发,实质选择权,土地严控,闲置用地
一、政策调控与土地开发
为了控制和处置闲置用地,我国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颁布,2007年修正)、《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5号令)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决定,国土资源部近两年又多次出台政策,打击闲置用地、囤地炒地。在2010年3月《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出,土地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两成、拿地后10天内必须签合同、建立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对于开发商在土地市场上的各种“猫腻”,比如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现象,《通知》也明确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上述国家土地严控的政策是否能正真发挥有效作用,主要是通过对房地产商行为的约束来实现的,土地开发运作是严控政策瞄准的主要目标。中国沿海很多经济发达城市,由于土地资源有限,人口密度大,在国家土地严格管控下,土地价格异常昂贵且对政策高度敏感,因此,土地开发时点的掌握对开发商异常重要,既要选择合适的时机提高土地开发利润,又要规避政策的调控风险。
二、土地开发的实质选择权
房地产的投资活动除了具有投资金额庞大、沉入成本(sunk cost)较多的特性之外土地严控,“时间落差”(time-lags)是建商投资活动与其它资产投资活动最主要的差异所在。时间落差的存在,不但意味着建商将一旦开始进行土地开发,是无法随着市场状况的变动而调整投资量,也隐含着必须在较长的投资期间中,承受着更多因为市场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因此,房地产开发投资具有“不可回复性”(irreversibility)和“可迟延性”(deferability)特点。
根据McDonald & Siegel(1986)等学者认为,具备不可回复性和可迟延性特点的投资计划就如同持有一个“美式买权”(Americancall option),称之为“实质选择权”(real option theory)。自1973年芝加哥成立专门从事股票选择权交易所以来,选择权概念逐渐为世人所接受,而这样的概念运用到实质资产投资决策上,即称为实质选择权。实质选择权理论最早并非应用于土地开发决策上,土地开发仅为其中一个分支,最早多将此概念应用于石油开采、工厂生产等投资决策上。开发商一旦决定开始进行土地开发时,代表着开发商放弃了等待选择权价值。
房地产开发商等待选择权的存在,对土地增值预期较为敏感,结果导致城市黄金地段空地的存在,或者开发商以各种理由延迟土地开发时间、开发进度缓慢。
三、土地开发时机选择
(一)传统的NPV投资法则
不确定市场下的投资行为,一般基于传统的NPV(net present value,净现值)法则,该法则认为当预期现金流入量的折现值超过现金流出量的折现值时,则应该进行投资;反之,则不应该进行投资。因此,我们可以用下列的数学关系表示:
若,则应该进行投资;
若,则不应该进行投资。
其中f0代表该投资计划在t0期的价值;而v0、i0则分别代表执行该投资计划所带来的现金流入量以及现金流出量的折现值。
然而,上述的投资准则隐含着投资计划是不可迟延的(换言之,如果现在不投资,则该计划将被永远的放弃),也意味着投资计划具有可回复性(换言之,在市场状况不如预期来的理想时,开发商则可以随时放弃投资而不需要负担任何的沉入成本)cssci期刊目录。事实上,在一个具有不确定性的市场中,随着市场状况的转变,现在不适合执行的投资计划(NPV≤0)并不必然就意味着应该永远的放弃这一项投资计划;相同的,当NPV>0时也不能保证未来的市场状况不会变的更糟糕。即使在市场状况不变差的情况下,当开发商选择执行了一项具有不可回复性的投资计划时,更重要的是放弃了等待市场转变的更为有利时再行投资的价值。
(二)NPV投资法则的修正
Pindyck(1991)将传统的NPV法则修正为:“只有在单位资本的价值超过其安置成本的支出,且其差额大于保有此项投资权利的价值时,才可进行投资;反之土地严控,则不可投资”。于是在上述的概念之下,投资决策应该包括了下列两个层次:
1、当投资决策的目的仍然在于解决当期是否投资的问题时,则投资准则应该修正为:
若,则应该进行投资;
若,则不应该进行投资;
其中,p(v,i)代表等到市场转变的更为有利时再行投资的价值。
换言之,当,则应该进行投资,反之,则不进行投资。因此称之为“门坎价值”(hurdle value)。
2、当投资的决策的目的在于解决何时为最佳的投资时机时,则投资决策为:,更进一步的说,描述了开发商等待投资的价值。就概念上而言,一旦开发商决定实行等待的投资策略时,则开发商可以在未来的市场状况有利时才执行该项投资计划,反之,在未来市场不利的情况下则继续采取等待的投资策略。因此这样的概念类似于持有一个美式买权,而其执行价格即为该投资计划的总成本。
(三)土地严控下的土地开发时机选择
以上NPV投资法则修正的相关判断,实际对等待投资的时间是没有严格限定的,而在我国现行的土地严控政策中,明确规定“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必须征收闲置费(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闲置两年以上的,必须坚决收回”。据此,投资决策进一步修改如下表述:
其中,表示土地闲置罚金,v*是土地出让金,t是闲置时间,当时,;当时,;当时,。
因此,从理论上看,开发商获取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政策影响为零。超过1年小于2年的,面临较大的闲置费罚金,获利空间大大挤压,有可能面临无利可图土地严控,甚至放弃土地开发投资的风险。超过2年,基本上土地开发投资过程已经结束。
四、土地闲置的问题分析
(一)开发商
一份由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推出的《中国房地产土地囤积及资金沉淀评估报告》称,迄今为止全国范围内囤积在开发商手里的土地,总量多达10亿平方米。截至2007年底,沉淀在土地上的资金估计约2.4万亿元,每年“囤地”所需承受的资金成本约2000亿元。开发商拿地后让土地“晒太阳”,主要存在四种博弈心态和行为:
1、侥幸心态。不少企业不作市场调研,不进行比价分析,手握资金见地就拿,结果导致开发成本过高,无奈弃工撂地。
2、赌徒心态。由于拿地价格太高,与当时周边楼价相比没有明显优势,但开发商对未来房屋价格做出乐观预期,因此有意推迟开发和入市时间。如果开发商房价上涨的预期落空,要么继续闲置土地,要么因为不能卖出预期价格而自认倒霉。
3、投机心态。竞得土地后使用权后,伺机进行土地转让,赚取差价利润。
4、轻责心态。为应对土地严控,开发商可以通过象征性开工以躲避政策追究,又能继续闲置,同时,即使开发商闲置过期,政府基本上没有按期收回土地;而即便是退地,开发商所付成本也是不关痛痒。
(二)政府
政府在处理闲置用地和引导土地开发时机方面的政策和作用,也并不是无懈可击,主要的问题如下:
1、地方和中央言行并不完全合拍。在分税制的背景下,中央加强土地严控,地方政府作为土地出让合同责任的一方,既有履行闲置用地清查工作的责任,也是“土地财政”受益者,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为了地方经济发展,明文出台允许土地出让费用的迟交、缓交和暂不追缴的规定,这一定程度造成了囤地、土地闲置的认定困难。
2、未建立平等的违约责任机制。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本身的原因所造成的土地闲置,法律法规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因各级地方政府造成的土地闲置,例如“毛地”拆迁、工程预算变化、市政交通规划变化等都会让开发商或政府处于预算超支或时间推延以及其他的问题,目前还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持,也没有有偿收回的具体实施细则。
3、闲置土地处置效率不高。闲置土地一般采取批次报批方式进行处置,单次处置规模大土地严控,任务重,因涉及多级报批,闲置土地处置的常态化机制无法建立,而批次报批会因为其中个别情况不同步受影响,且会出现因规模大任务重而出现调查不清楚的情况,对处置效率产生较大影响。另外,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到前期的调查、认定、处置方案拟订、报审、征求意见、报批和处置方案的实施等多个环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处置周期太长,与促进土地利用尽快开发建设这一处置目的相违背。
4、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实施进展缓慢。首先,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土地使用权人巨大经济利益,抵触情绪较大,易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处置方案的实施产生了影响。其次,土地闲置的原因较为复杂,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配套政策缺乏,因缺乏相应的工作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在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过程中会出现畏难情绪和互相推诿的情况,影响了处置工作的开展cssci期刊目录。最后,很多城市土地批后监管的常态化机制未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只是批后监管的一个中间环节,它受前期的规划编制、土地出让、施工许可和后期的竣工验收、预售以及产权登记等工作的影响,土地监管的压力全部集中在闲置土地处置环节中,对处置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五、积极引导市场土地有序开发的建议
(一)扩大宣传,提高认识。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土地资源,是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在当前用地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盘活清理闲置土地,是突破用地瓶颈的重要渠道。为此,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张旗鼓地宣传依法治理闲置土地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实行年度跟踪检查制度,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内容,对建设项目进行批后管理。通过建立项目回访制度,跟踪检查已办项目的建设情况,督促用地单位按合同履行竣工时间和建设标准,加快已供土地的开发建设速度,不断提高土地总体利用率。
(三)“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置、集约利用”的原则,扎实推进处置工作。根据闲置土地的不同类型,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处置闲置地土地严控,分别是:计征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地块置换,退地还耕,协议收购或托管,强制无偿收回。收回的国有土地要纳入储备,作为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使用。
(四)认真研究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了较好的应对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依规的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建议对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如法院裁定涉及闲置土地的处置、无偿收地的性质和法律依据、听证程序等等,进一步指导和规范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五)进一步健全土地批后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土地利用监测监管系统,在行政办文系统中建立闲置土地处置信息系统,真正做到实时监管,常态化处置。
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和土地出让合同,建议首先把好土地出让关,对于出让条件还不成熟的地区暂缓土地出让。其次,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合同格式文本,合理约定开、竣工期限,合同条款内容要与现行法律法规一致并考虑批后监管的可行性。
建立批后监管长效机制,建议认真梳理批后监管的各个审批环节,将审批工作和土地批后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起环环相扣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Mcdonald,R.&Siegel,D.The valueof waiting to Invest[J].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ISSN:0035-5533),1986,Nov,707-727.
[2]Pindyck. Irreversibility,Uncertainty, and Investment[J].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ISSN: 0022-0515),1991,(l),XXIX:1110-1148.
黄金法则论文范文5
最早的通货膨胀与纸币毫无关系,始于罗马皇帝尼禄当政期间(公元54-68年)。当时的罗马帝国统一了欧洲,侵占了亚洲,控制了非洲,与尚无正面接触的秦始皇统一下的远东中国成为两个最大的文明社会。有趣的是,在中国古代文献上,罗马帝国被称为“大秦”。广袤的土地加上战争俘获转成的奴隶,成为帝国军队不断侵略的两大财富激励。不过,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地和奴隶终会达到极限,扩张不得不中止。罗马帝国发展的重心开始转向内需。对富人和中产阶级的税赋成为满足皇帝虚荣和控制能力的来源,同时也是瓶颈。
尼禄皇帝是一个充满野心而且穷奢极欲的人物,罗马城市建设和贵族消费都在他的统治下达到顶峰。罗马已经实施了金属货币制度,金银铜币广泛流通在占领区域。罗马币最为贵重。在无法继续提高税赋水平,同时不得不支付庞大军队和官吏群体的成本的情形下,尼禄开始在银币中加注廉价的合金如铅铜等,发行不足值货币(即货币贬值)。很快,老的银币就陆续退出流通被回收熔化再制造更多的廉价银币。这就是金融界所称的“格雷欣法则”,即劣币驱逐良币。货币贬值导致交易低下、经济衰落,又需要政府继续投入更多的贬值货币,这种恶性循环不断的结果,政府信用和执政能力逐渐破产。
据记载,在公元1世纪含银量达90%的罗马银币在戈尔蒂安皇帝统治的公元238年含银量只有28%,而到了公元268年的克劳狄二世时,含银量已经下滑到只有0.02%。事实上,以银币发行量之大,如果足值发行,罗马帝国已经没有可以挖掘的银矿了。尼禄开了头,之后历代罗马皇萧规曹随如法炮制。此时的罗马银币如同今天的纸币一样,只有信用承诺和财富象征意义。根据英国著名学者琼斯(A.Jones)研究,从公元138年到公元301年,罗马军人的服装价格上涨了166倍,自2世纪中叶到3世纪末,小麦的价格上涨了200倍,按照复利计算,这段时间的物价上涨率每年在5%-6%。金属货币下的通货膨胀就这样发生了。
针对市场上的怨声载道,政府试图改革。但是罗马帝国选择了错误的方向,采用了强制的管理手段来控制物价。迪奥莱廷皇帝在公元301年颁布冻结物价的法令,公布了700-800种物品和服务的最高价格,其中包括小麦、棕榈油、甘蓝菜、鹅等商品的价格,甚至理发师、家庭教师等的最高工资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法令异常严格,触犯法令的人将被处以死刑。但是,物价冻结后,市场立即陷于萧条,正常商业活动全部转为地下经济,游离出监管体系之外。这个法令很快被下任统治者废除。关于罗马帝国衰落的原因有数不胜数的论文,货币贬值导致的物价上涨一直是一个重要因素。
纸币本位下,货币价值更依赖于政府的权力和信誉,通货膨胀的激励更是权力内生的。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产生于中国宋朝的成都。宋朝960年建立,965年吞并了蜀国,试图用铜钱取代当地流通已久的铁钱。当地铜矿不足,流通货币奇缺。商人便纷纷发行自己的票据用于交易,即“交子”。1005年成都的知府张咏选择了16家商号统一发行交子,从而创造了世界上第一张纸币。1023年政府还在成都建立了专门机构独家发行交子,次年在全国统一发行。
交子除用于商业和消费交易外,主要用于战争的军用和财政管理的民用。
1069年,丞相王安石进行改革,试图把茶叶、食盐、谷物等重要经济资源统一国营,同时强制税收的货币化。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加大交子的发行。在1107年,国家交子发行达到2400万贯,超过额度的20倍。市值跌到面值的10%以下。此后的金朝、元朝和明朝都是采用纸币的方式不断盘剥大众,直接导致经济危机也间接导致政府和改朝换代。尽管文献中少有关于通货膨胀的分析,但纸币大明宝钞导致严重危机而被废除之后,中国长期严禁纸钞发行,而维系在银两本位的基础上。
黄金法则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环境问题的现代性将环境立法置身于复杂情境之中,环境法的“软化”正是立法上对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的必要应对。环境法的软化具体表现为: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让步于宽泛和灵活性的要求,框架性和指导性的规范内容增多,行政机关被赋予广泛的环境管理职能和行政裁量权。在环境立法的“软化”趋势中,协商合意日渐成为环境行政的主题词。
一、从框架性环境立法说起
在国内环境法讨论中,经常可以听到关于我国环境立法“过于原则和抽象,不易操作”的批评之声,并将之归因为我国立法机关过于强调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这一归因自然有其合理性,但就环境立法领域而言,“宜粗不宜细”原则未必是唯一的、甚或主要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不存在该原则的指导,环境立法同样可能保有抽象、概括和灵活的特点。这既是一个显著的事实,同时也可能是立法技术处理的一种必需——事实上,已经有文献指出,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各国环境管理最显著的发展在于框架性结构环境法律的出现。框架性立法通常重视环境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原则的确立,合理的机构设置,环境政策的总体框架和规划等问题,有利于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一个概括、广泛而灵活的法律框架,同时,也留下了可操作性的质疑。
二、环境问题的现代性与框架性环境立法
那么,作为环境问题的立法应对,框架性立法是否可以避免?这得从环境问题的现代性本质说起。对于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有的将之归为人口增长;有的归为生活富裕;有的抱怨人的内在进取性;神父抱怨各种赢利,历史学家抱怨教会,政治家归罪于技术,环境主义者归罪于政治家们或者资本主义,还有个别观察家归罪于每个人自身。在所有这些原因的背后,我们注意到,现代化仍然难脱其咎。
在加拿大社会学学者大卫。莱昂(DavidLyon)的著述中,现代化是一种与技术导向的经济增长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演进方式的概括,而现代性,则是那些演进所积累的结果。正如许多学者和思想家所看到的,现代性成功地开创了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导致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变迁,但同时它也生产出否定和对抗自身的条件。现代性是一柄双刃剑,一面是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工业化和城市化;另一面的阴暗中,除了马克思指出的资本主义背后的暴力、压迫和剥削;杜尔凯姆指出的混乱和迷失;韦伯指出的官僚制铁笼的奴役,齐美尔笔下的陌生人社会等等以外,还有日亦凸现的环境危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公害事件的发生,往往与工业化快速发展如影相随。不少城市居民突然发现自己笼罩在光化学烟雾中;农民对有毒的杀虫剂忧心忡忡;一些人抗议原子弹和核电站的射尘威胁;另一些人则遭受着体内高水准的铅或汞引起的痛苦。工业革命发源地英国和工业化快速发展国家日本、美国等国频频发生的公害事件,一件比一件让人触目惊心。在当今经济发展已经驶入快车道的中国,水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在中国617个城市中,近300个城市面临水资源匮乏(应当附带说明的是,这种匮乏并非水资源总量的匮乏,而是水资源的可用性和安全性的匮乏);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数据,中国主要河流5万公里长,已经有80%的河段由于污染不适合鱼类生长。由此可见,环境问题从一开始就作为现代化的副产品呈现于世,其本质是现代性的问题。
环境问题的现代性本质首先决定了其矛盾的社会属性。用社会学的语言表达,矛盾性是“将某一客体或事件归类于一种以上的范畴的可能性,是一种语言特有的无序,是语言应该发挥的命名(分隔)功能的丧失”。在鲍曼那里,矛盾性和秩序都是现代实践的产物,现代实践的出发点是要追求秩序,消除矛盾,然而矛盾性却在现代权力的每一次胜利中不断强壮。现代性的这一性状在环境问题上得到充分的体现——我们不难注意到,环境问题往往当前性和滞后性并存,广域性和区域性共在,与经济开发活动相生相克,依赖技术处理的同时却又缠绕于技术带来的种种负面效应。
环境问题的现代性还意味着环境问题与风险性密切相关。根据著名社会学家贝克(UlrichBeck)的风险社会理论,我们正处在从古典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型过程中,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是这一过程中的标志性概念。从近年国际国内因温室气体削减、疯牛病、禽流感、致癌物质等诸多环境风险而产生的紧张和冲突来看,各国政府机关在进行环境风险管制时,都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担负着效率、回应和前瞻使命的公共机构,究竟如何在浩瀚的风险海洋中甄别应当予以管制的环境风险,并选择明智合理且卓有成效的控制手段呢?不管是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还是环境法学,回答这些问题都无法绕开风险评估的环节,并且在这个问题上都极易陷入不确定性的泥潭。
上述环境问题的风险性、矛盾性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环境问题注定了属于复杂性问题。复杂性意味着非线性、不确定和偶然因素的大量存在,以及人类面对复杂系统的无知。早在20世纪70年代,康芒纳即向人们揭示,人口、富裕和技术,都在加剧环境危机。这三个因素并非各自静止存在、单独对环境发生作用,而是变动不居,交互作用,以乘积而非简单相加的方式促使污染增长。现代工业化的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形形的中心,有着不同的规模和特征,从人口密集的城市到人口相对稀少的村庄,生活其中的人们可能都在追求不同合作或冲突的利益。工商业发展、货物流通和服务、交通联系、生活方式选择,各自以不均衡的方式作用于各种环境媒介,构成异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和生态系统,我们很难真正了解所有这些作用元素相互之间的关联性。
了解到自然和社会的这种复杂性和非线性特征,对于环境风险的控制无疑是必要的。至少,需要人们借此反思传统的线性思维和行为模式,对某一事件或结果事先放弃简单、唯一的因果论。克劳斯。迈因策尔指出,物理的、社会的和精神的实在都是非线性的和复杂的,因此应当注意我们的行为的严重后果。在一个非线性的复杂的现实中,线性思维是危险的。我们需要一个生态学和经济学之间有着良好均衡的复杂系统。这要求我们在反思惯有的线性思维方式的基础上,探索对复杂性和非线性的环境问题的管理和控制方式。
三、环境立法“软化”的具体表现
从立法实践来看,环境法的“软化”正是立法上对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的应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环境法律规范不约而同地体现出这样一种趋势。
第一,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让步于宽泛和灵活性的要求,框架性和指导性的规范内容增多。如日本环境法中大量存在的有关公害防止的事业法的规定、有关行政指导和公害防止协议的规定;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都明显具有“软法”的特点。
原田尚彦指出,如果公害控制只是规定严格义务,很多情况下很难达到目的,不少情况下需要参考地方的自然社会条件、产业特点,依靠行政指导、企业合作,适宜地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在日本的公害控制实践中,依靠法令和条例的权力性限制不过是极小部分,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政指导、缔结公害防止协定等多种非权力性行政手段的实施才有效地得以实现。
第二,行政机关被赋予广泛的环境管理职能。环境问题的现代性不仅仅决定了框架性环境立法在所难免,其所包含的广域性、滞后性和公共性因素还决定了环境损害的事后私法救济无力,环境问题更多地依赖于环境行政措施解决。在日本,大多数公害受害者不愿通过需要严格的程序、耗费钱力的裁判程序,而希望通过行政机关的专门知识和作为公共机关的信誉、有时依靠其政治力量,使问题简易迅速而且廉价地得到解决。学者因而总结,环境行政的必要性在于:在具有复合性、广域性的产业公害和城市公害的情形下,通常原因发生者、受害者都是不特定且多数的,基于以个人主义法理为依据的过失责任主义的私法解决办法有其限度,人们认为需要行政措施;司法救济原则上是事后救济,而且以金钱赔偿损害。因此,作为对人身生命、自然环境的侵害救济,是不充分的;通过诉讼谋求解决,需要花费时间,而且对违法性和因果关系作出立证,困难很多;此外,行政施行的各种事业,有时甚至会构成环境破坏的原因。类似的情形在美国同样存在:法院职能的局限性,以及诉讼和诉讼制度的局限性(诉讼的个别、偶然性、抗辩制的对抗性、举证障碍、侵权法救济不足、以及诉讼代价高昂)都限制了通过司法途径控制环境危机的有效性。由于环境危机的广泛性和深刻性,控制和消除环境危机成为美国联邦和各州行政部门的职能。法院在控制环境污染或环境危机方面虽然能够发挥一定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同行政部门的规划和计划职能和日常管理职能的作用相比就是次要的了。只有全面、系统和持续的控制才能有效地控制环境危机,而这种全面、系统、日常和持续的控制只有通过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活动才能实现。此外,现代环境法中实践风险预防原则(或理念)也十分需要行政机关的事前介入。典型的环境预防措施如环境政策以及环境行政计划。因而,环境法律规范的内容侧重于规定环境管制体制、措施以及相关责任,主要为环境行政提供依据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制约,对环境行政手段十分倚重。
第三,行政机关被赋予广泛的裁量权。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法律规范的框架化、不确定性和不完备性凸现,环境法倚重行政措施胜过司法措施,环境行政机关的裁量自由得到彰显。这既是社会环境的客观需要,也是立法技术上的一种必要处理。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由于现代社会变迁迅速、复杂,现代行政范围大、技术性高,造成了立法机关面临立法技术和价值选择的困难,基于灵活性、机动性、专业性和实验性的考虑,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裁量权。美国学者斯图尔特(RichardB.Stewart)指出,行政裁量权的产生不外乎以下三个原因:第一,立法机关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在特定领域内享有完全自由的选择权;第二,由于制定法的含糊、概括或模棱两可而导致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客观存在;第三,由于立法机关排除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而产生事实上的裁量权。具体到环境行政领域,由于其相对于其他的管制领域尤为复杂,其所具有的科技关联、广度利益冲突、隔代平衡以及国际关联特点,同时意味着环境问题的处理对专业行政机关和专业行政人员的高度依赖。单就环境标准一项来说,由立法机关直接制定各类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是不可想象的,只可能由专业机关利用其专门知识识别污染物,并根据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管制污染物可能对经济的影响而确定执行标准。美国有学者指出:尽管在理论上,空气污染和水污染问题完全可能通过由法院实施的私人责任规则而得到解决,但是,该方案实行之中的困难和缺陷已经使得负责的观察者赞同集中化、专门化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认为其是处理环境问题过程中的一个必要因素。
在复杂的环境问题面前,环境行政裁量权的产生在所难免,不同法治背景中存在的只是环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对环境行政裁量权的约束方式和程度的区别。不过,这一点在环境立法中有时难免被忽略,如我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显然就没有意识到保留必要裁量空间的意义,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对“2000年实现淮河水体变清”的目标予以明确确认,虽然实现了法规的明确化要求,但是这一规定实质上存在着对裁量权不适当的限缩,存在管制过度的缺陷,排除了具体执法部门对于淮河治污目标再行调节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