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弃物回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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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弃物回收

电子废弃物回收范文1

关键词:电子产品;回收模式;逆向物流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141-02

由废旧电子产品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多个国家的重视,很多国家已通过立法来规范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问题,欧洲国家还将废旧电子产品列入危险废弃物的行列。国外发达国家已对废旧电子产品有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回收模式,然而我国国内由于立法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制造商、消费者还没完全意识到自己在回收中的责任等一些原因,回收模式相对落后。

一、传统回收模式

(一)私人回收

在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中,一些私人、小企业由于技术落后和资金上的不足,为了尽快地产生收益,将老型号电脑(多含金、钯、铂等贵重金属)回收,用酸泡、火烧等落后工艺技术提炼贵重金属,但产生的大量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广东贵屿镇就是比较大的私人回收废旧电子产品的聚集地,当地一些私人回收加工废旧电脑,采用手工传统方式拆解电脑,通过硝酸浸泡,从电脑板中提取铜、锡、金等金属,电脑外壳粉碎成塑料做原料出售。而那些无法利用的废物或焚烧,或随意露天堆放。导致这一地区垃圾成山,污染严重,使得流经贵屿的边江及地下水不能饮用。对河水抽样检测显示,其污染水平是世界卫生组织允许指标的190倍。可见废旧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一旦进入环境,将长期滞留在生态系统循环圈中,从而给人们的健康带来极大威胁。私人回收虽然能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但却造成了很严重的环境污染。其模式如图1所示。

(二)生产商回收模式

生产商回收模式,指由电子产品制造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根据本企业的需要对废旧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和处理等逆向物流活动,并承担相关方面的成本和责任。他们对电子产品的处理主要是对废旧电器拆解、再处理业务,尤其是对其中的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通过拆解,从中分离出大量可以再利用的零部件和旧材料;对于剩下的PCB板和无法再利用的元器件,则通过其他专业的厂家进行进一步的材料回收。在这种模式下,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各环节,企业都没有借助任何的外部力量和资源,独立实现产品的回收和处理,如图2所示。

这种模式企业可以对回收和处理过程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企业可有效利用其中可以再次利用的零部件;企业自己拆解,不会导致商业机密的泄漏;企业也会因此树立较好的品牌形象。但是,逆向物流系统建设投资较高,特别是废旧电子产品逆向物流系统投资高收益慢,对中小企业来说,财务风险比较大。

(三)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

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是指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进行合作,以合资等形式成立合作组织,负责企业产品的回收、运输、储存、拆解、再制造和销毁处理等逆向物流活动,并承担相关方面的费用和责任的回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和处理各环节都是由多个企业合作完成,依靠多个企业来实现产品的回收和处理,如图3所示。

这种模式能够减轻单个企业在建立逆向物流系统上的投资压力,相对容易实现规模经营,实现企业间的合作共赢。但是,这种模式较易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四)第三方物流回收模式

第三方物流回收模式,指生产企业通过合约的形式将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以付费的方式,交给专门从事逆向物流服务的企业负责实施的一种回收模式。这种运营模式也是目前电子产品逆向物流运营的一个发展趋势。如图4所示。

企业将废弃物的回收交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处理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搞好产品的生产工作,降低产品成本,减少企业的风险。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商业机密泄露的风险。

二、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模式的选择

企业一定要充分考虑自身现有的资源和未来这一行业的前景,选择合理的废旧电子产品回收模式,在对回收模式选择时,一般从经济、管理和技术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虑。

(一)经济因素

首先是投资费用。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的逆向物流活动需要在设施设备以及人员等方面投入较多的资金。在不同的运作模式下,企业的投资费用是不同的。在生产商回收模式下,所有的投资主要由企业自己来承担,在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下,企业一般只需要承担建立逆向物流系统的一部分投资,其余由合作企业来承担,在第三方物流回收模式下,企业几乎不需要投资,而完全由第三方承担。其次是收益,收益是企业肯定要考虑到的因素。在生产商回收模式下,收益主要是将废旧电子产品转变为可再生资源,使企业原材料成本降低,提高顾客服务水平和提升企业形象等。在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下,企业在上述方面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较少,在第三方物流经营模式下,只是避免了法律法规的惩罚而没有收益。最后是成本。成本是逆向物流管理中一个重要因素。当企业采用生产商回收模式时,需要支付较高的成本,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商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有效利用仓储和运输的规模效益,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商品需要人工分类、检测和处理,这又增加了人工费用。在采用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和第三方物流经营模式时,企业要向合作方支付一定的回收处理费用。

(二)管理因素

管理因素是指生产企业对逆向物流的各种运作方式运用和管理的能力。第一是设施设备的管理能力,逆向物流的运作过程中通常需要很多设施设备,包括回收处理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修理设备等,企业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对这些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能力。第二是人员管理和沟通能力,企业现有员工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能不能满足逆向物流的要求,要不要招聘新员工,对员工进行培训,以及怎样加强企业内部员工的沟通与交流,这是企业在采用自营运作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而在采用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和第三方物流经营模式时,企业还需要加强与外部的合作,以保证良好的合作关系。第三是信息管理能力,在采用企业独自运作的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对内部逆向物流信息的管理,来共享信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而在采用生产商联合回收模式和第三方物流经营模式时,企业还需要加强与合作伙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三)技术因素

技术因素是指逆向物流对技术方面的要求。在逆向物流的有些环节特别是废旧电子产品的处理环节,通常需要有专门的设施设备,需要有相应的技术工人和设备才能实现废旧电子产品的再生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适合我国的回收模式

针对我国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水平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制造商和消费者对自己的责任不明确等现实情况,本文提出零售商、制造商和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在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物流价值链上开展合作的联合回收模式,如图5所示。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就是零售商和分销商的积极参与作用。零售商是制造商的最终销售点,具有最接近消费者、最了解消费者的心理特点的优势,但零售商的仓储能力有限,而分销商有一定的仓储能力,符合作为回收点的条件;同时零售商和分销商在回收的过程中,也进行回收利益的分配,开发了新的利润源,并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提高综合竞争力。因此本文强调零售商和分销商的回收作用,提出制造商联合、零售商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的模式。还在零售商和分销商回收环节加入了小商贩的回收,如果能把小商贩有效利用起来,通过他们大街小巷的回收可以极大地增加回收量,但一定要规范小商贩的行为,禁止他们私自拆解。

三、结论

总体来说,在电子产品行业中,中小企业适合将逆向物流业务交给第三方物流来做,技术经济实力很强并且物流基础较好的企业适合建立供应商回收模式,而有一定经济实力但缺乏物流基础的企业比较适合逆向物流联合经营方式。我国有一定规模的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大都缺乏足够的物流基础,通过组建联合回收的逆向物流网络,充分发挥零售商、分销商和消费者的回收优势,并结合第三方物流企业共同回收处理废旧电子产品,不仅可以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能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而且由于国家和个人对环保越来越重视,所以对产品处理的环保要求也越来越严,对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投资,在将来会成为企业新的利润源。

参考文献:

[1]孙绍林.电子产品逆向物流运营模式研究[J].物流工程,2008,(2).

[2]魏洁,李军.生产商延伸责任制下逆向物流回收模式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6).

电子废弃物回收范文2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Agent;计算实验;演化

1 概述

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周期日益缩短,电子废弃物增长迅速,预计2020年我国电子废弃物总量将达到9269000t。电子废弃物含有铅、汞、六价铬等有毒成分,目前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率低、环境污染严重,主要原因是未建立有序的回收机制。除了正规回收企业,还存在大量非正规回收处理者,即走街串巷的小商贩。他们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考虑环境因素。要实现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生态化发展,在激励正规渠道健康发展的同时,需约束非正规渠道的增长。许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研究。余福茂等建立了考虑回收补贴激励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决策模型,讨论了其最优参数[1]。Saphores使用Logit模型对2136个美国家庭的电子废弃物回收行为进行分析,发现回收便利、电子废弃物毒性知识、回收经验是家庭回收意愿的主要解释变量[2]。贺超等采用多Agent模型,构建了单再制造商――多回收商组成的闭环供应链模型,为闭环供应链参与方的决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这些研究没有考虑两种渠道的回收商之间的演化机制及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不足以解释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动态演化的复杂性。因此,文章运用Agent方法构建计算实验模型,从微观层面模拟主体的交互,探寻影响宏观结构的演化过程,对比分析实验结果数据,得出管理建议。

2 计算实验模型建立

2.1 系统复杂性分析

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是一个复杂的非线性系统,涉及供应商、生产商、经销商、消费者、回收商和政府等不同主体。他们具有根据历史数据学习或决策的能力,能根据外部环境变化或其他主体策略的改变而调整自己的行为,因此主体与环境之间、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互常表现出非线性、动态且密切的关系。并且涌现在上一层次和整体层次上的系统结构,出现更复杂的行为,如系统的分化和多样性的出现。主体根据学习和反馈不断改变自身的决策,也影响着其他主体的决策,导致系统结构的动态演化。

2.2 规则假设

(1)主体分布在二维世界中,可以局部感知到上、下、左、右、左上、左下、右上、右下八个方向的信息,感知半径R=1。

(2)正规企业的数量不变。在市场机制下,有限理性的小商贩倾向于将废弃物简单的拆解或卖给二手市场。小商贩没有回收上限。

(3)把各种电子废弃物抽象成一类,可以改变参数来观测不同种类废弃物的趋势。

(4)消费者产生电子废弃物的速率固定,并综合考虑回收价格、便利程度(小商贩越多,越便利)、周围人的影响、上一个时间周期t消费者的行为等因素,决定将电子废弃物交给小商贩(概率为P)还是正规企业(概率为1-P)。

2.3 模型实现

考虑三种主体: M1个小商贩Agent、M2个正规回收企业Agent、N个消费者Agent,模拟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渠道的演化。

小商贩:(1)出价。提供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价格p1。(2)退出/进入。当前参与回收的,下一周期继续参与或退出;当前未参与的,下一周期仍不参与或进入。二者决定下一周期小商贩的总量。处理成本c1固定,售出价格为A。利润的大小是小商贩决定继续参与/退出/继续观望/进入的关键因素。利润=售出价格-回收成本-处理成本。正规回收企业:(1)出价p2。(2)研发投入。企业每个时期会有一部分利润作为研发投入。若利润率为20%(很高),不需投入研发;若利润率为5%,需投入一部分。研发之后,比如购买专利,带来处理成本下降或售出价格上升(更有价值)。企业处理成本为c2。消费者:寻找价格、质量合适的电子产品,完成购买行为;消费完毕后,选择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渠道。

2.4 结果分析

模型中,N=1000,M1=288,M2=24,p1=344,p2=345,c1=90,c2=219(企业为了与小商贩竞争,会适当提高回收价格,而处理成本比小商贩高)。企业和小商贩的回收量此消彼长,在政府的监控下,小商贩的数量呈递减趋势。下一个周期开始时,有的小商贩退出或进入,数量有所增加。消费者选择将小商贩的概率在50%-60%之间,如图1所示。

图2 小商贩数量变化折线图

第65个周期,达到理想状态,小商贩在政府的打压下,消亡(转行或转为正规企业继续参与回收处理),如图2所示。这时,回收任务全部落在正规企业,消费者选择小商贩的概率P降为0。

3 结束语

为促进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行业的规范化、生态化发展,结合实验结果,提出建议:(1)建立完善的法规、监管体系,加强行业管理,严格审查企业处置电子废物的法定资格,鼓励、扶植正规企业,降低企业的交易费用;(2)构建完善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网络体系,建立生态工业园区,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3)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渠道,加强环保宣传力度,提升居民的生态意识,让公众明白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

文章的研究可进一步深入,如考虑系统中的所有相关主体,增大计算机模型与现实系统的相似性,更有利于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最终达到电子垃圾减量及废弃物再生利用的双重目标。

参考文献

[1]余福茂,钟永光,沈祖志.考虑政府引导激励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决策模型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2014,5:131-137.

电子废弃物回收范文3

论文关键词:电子废弃物 环境管理 激励机制 约束机制

随着电子工业和信息高科技产业迅猛发展,以及电子产品的快速更新换代,电子废弃物成为异军突起的环境新杀手,急待有效解决。电子废弃物包括各种废弃电脑、通讯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等废旧电器和被淘汰的精密仪器仪表等。到2020年时,中国因废弃手机导致的电子污染比起2007年将增长7倍[1]。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郑州市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是系统工程,要从全方位管理的角度考虑,要遵照循环经济、公众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等理念,包括相关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

一、电子废弃物的特点

电子废弃物首先表现为巨大的危害性,它对环境的危害极大,制造材料复杂且含有化学物质;电子废弃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不可忽视,它们对人体器官及组织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致癌或致畸形、致突变物质。其次是电子废弃物的可回收再利用性。电脑、手机等追求微型化的电器产品中,黄金是必不可少的材料。电子废弃物从资源回收角度看,潜在价值很高。再次,电子废弃物处理困难。虽然电子废弃物潜在价值非常高,但由于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要想实现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工艺,也需要较高的投资。电子废弃物成分复杂、类型繁多,寿命不同。这给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及资源化利用带来困难,其回收利用率较低。

二、郑州市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的废弃物回收体系瓦解之后,郑州市新型废弃物回收物流体系尚未建立,依靠市场自发力量形成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依然处于无秩序混乱状态,严重影响电子废弃物回收的效率和废弃物的恰当处置以及资源再生利用。电子废弃物的处理,主要是回收资金与责任承担的问题。在回收处理业者的经营观念中,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目标始终定位于利润最大化。他们所采取的焚烧、酸解等原始处理方式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人体危害,随意丢弃的废弃物不仅造成有用资源的流失,还影响到了城市整体环境。环保观念淡薄问题不仅体现在回收处理业者的行为中,也反映在消费者与生产企业对电子废弃物问题的认识上。大部分消费者对电子废弃物的危害性认

(一)企业和消费者环保观念淡薄

识不足,不清楚电子废弃物非规范化处理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选择错误的回收渠道。国内企业对于电子废弃物问题重视程度与现代环保理念以及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比还有相当距离。在产品设计生产阶段,国内企业并未充分考虑到电子废弃物带来的危害,使用了较多的有毒有害的物质,产品结构复杂,不易于拆解和循环利用,致使回收处理难度加大。

(二)法律法规滞后

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是一件涉及面广,较为复杂的社会工程。因此,政府必须通过制定法规,利用行政手段对其进行规范,有效地管理和监督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行为。我国目前缺乏综合管理和协调部门。对一些具体问题,如电子电器产品的使用年限、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回收中的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

(三)电子废弃物处理水平低

目前我市在高技术层面的电子废物回收与再利用的企业几乎是一个空白。而另一方面我们却即将面对家用电器的报废高峰的到来。电子废物回收与再利用企业必须走正规发展道路,企业必须有一定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与优良的设备。要建立回收网,或者行业、地区甚至乡村都可以建立社区回收体系,成立一些回收利用公司,进行规范化运作。家庭回收作坊所采用的手段是简单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工艺原始、技术落后、回收处理工作未能实现机械化和规模化,而且回收处理过程中的配套环保设备缺乏,对最终垃圾不做任何预处理,直接进行投弃、填埋或焚烧。同时,由于缺乏环保设施,拆解处理人员自身健康也受到威胁。

三、郑州市电子废弃物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研究

(一)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包括内在激励和外在激励。内在激励包括社会责任感和地位荣誉感。首先不管是回收处理者、消费者还是生产企业都应该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树立积极的公众参与理念、循环经济理念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理念,树立绿色设计、消费导向理念,正确处置处理电子废弃物,不以损害居住环境和人体危害为代价。这完全依赖于公众的道德水准与自我的约束力,因此要想防止电子废弃物的污染,就靠大家的自我激励。其次,电子电器企业内部可以通过企业文化来激励员工强化环保理念,可以给促进资源再循环利用设计者、处理者一定的社会地位,它包括经济地位、政治地位、职业地位和文化地位;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许

多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许诺工业发展要对环境负责,公司绿色化成为公众传媒的一个普遍主题。而外在激励在电子废弃物治理中占据重要位置。选择环境经济手段作为突破口来研究环境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就抓住了环境经济运行与发展的关键问题。政府奖惩是正激励和负激励相结合。政府应建立激励计划,例如为电子废弃物治理工程建设提供基金和低息贷款,为促进环境技术创新建立财政激励机制[3]。并对电子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全国范围公众有奖举报制度。因为信息不对称,电子废弃物生产者拥有比环保局更多的企业生产和污染的信息。此处用到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教育手段。有奖举报是以环境保护法为依据的,以环境标准作为最底线;有奖举报制度出自环保局之手,属行政手段;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属于经济手段,以奖金来激励举报人,以罚金来约束生产者,对前者是补贴手段,对后者是征税手段;发动公众参与环保,旨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也是教育手段。 (二)约束机制

约束机制建立在激励机制基础上,主要指政策约束、责任约束和法律约束。如完善管理政策,严格执法,完善监管,法制创新。加强环保执法,避免“两高一低”。

第一,要逐步建立并健全和完善电子废弃物环保法规,自身不应有缺陷。虽然电子废弃物法律还很不成熟,但是执法的完善是为了出台更有利的法律并约束人们更好的遵守.当务之急是丰富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要让违法者确实感到“切肤之痛”,要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让违法企业买不起单。现行的处罚额仍不足以遏止环境违法行为,应采取比例罚款制,与电子废弃物的总金额成正比,不要设定最高限额。必须给环保法律、法规充实更加严厉的行政手段,如吊销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停产等一系列有效手段来处罚违法企业,彻底解决环保法的“软肋”。

第二,电子废弃物环境立法要建立全国法规一致的指导思想。各地环境立法要均衡,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要一致。防止污染转移,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定要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势必造成经济发达地区严重污染企业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继续违法排污,继续破坏生态环境。

第三,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查事与查人相结合。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不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环境监管失职者,要联合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电子废弃物回收范文4

2013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董明珠建议政府针对回收系统出台强制性政策,并通过建立电子废弃物公共回收平台,形成回馈、鼓励全民参与的回收模式,建立和完善“城市矿山”回收体系。同时,人大代表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张兆安也提出了针对“城市矿山”的挖掘和处理的议案。“城市矿山”并不是一个新的命题,本世纪初“城市矿山”就不断被提起,而现在进入了两会的议案它所代表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与静脉产业又有什么关系?

“城市矿山”也是“有毒矿山”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我国电子废弃物产生的速度十分惊人,废旧电路板、废旧电子废弃物、废旧电脑CPU、废旧手机等电子废弃物产出源源不断,产量逐年增加。根据统计,目前我国电视机的社会保有量达到3.5亿台,冰箱1.3亿台,洗衣机1.7亿台;我国每年至少有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500万台洗衣机要报废。此外,近年来我国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消费量激增,目前约有500万台电脑,1000万部手机进入淘汰期。相关数据显示,一吨旧手机大约可提炼400克黄金、2.3公斤银、172克铜;一吨废旧个人电脑可提炼出300克黄金、一公斤银、150克铜及近2公斤其他稀有金属。如此数量巨大的电子废弃物,如果能集中起来进行处理,当然就是一座价值可观的“城市矿山”。

但是,电子废弃物的处理不当也直接影响水、土壤、空气等环境。电子废弃物中,特别是电视、电脑、手机、音响等产品,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一般制造一台电脑需要700多种化学原料,其中含有300多种对人类有害的物质。而废旧家用电器中的六种有害物质为:铅、镉、汞、六价铬、含铅的聚氯乙烯塑料、含溴阻燃剂的塑料外壳。

可惜的是,目前我国大量的电子废弃物携带的宝贵金属资源却被随意抛弃、不当处理。一些地方大量的废旧电器被当作垃圾简单处理,而大量不规范的回收处理也造成了更为严重的二次污染。如果政府不引导,虽然可以让部分资源得以回收,但是污染的不消除让再多的财富也会化作泡影。广东省汕头市贵屿镇因为拆解废旧电子电器、五金、塑料回收加工利用而富裕,但是也因此饱受污染之苦,成为“血铅镇”和“癌症区”;而这些电子废弃物大多是通过中国香港维多利亚港,然后进入贵屿镇。

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城市矿山”也是“有毒矿山”。

也正是基于上述考量,人大代表董明珠在两会上建议政府要针对回收系统出台强制性政策,并通过建立电子废弃物公共回收平台,形成回馈、鼓励全民参与的回收模式,建立和完善回收体系。她还建议政府成立专门的电子废弃物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管理废弃家电和电子产品循环利用的整个过程。她还表示,应以法律明确电器用户的“回收、废弃责任”,尤其是“使用超龄家电而产生的事故应由用户自行承担”;电器废弃者有责任送交正规回收部门来处理电子废弃物,“随意抛弃或经不规范渠道处理电子废弃物,将承担法律责任”。

让“城市矿山”的价值体现

“城市矿山”中蕴含了大量的有色金属资源。有色金属是一种战略资源,它不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原材料,也是现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支撑材料。相关数据显示,由于我国有色金属贫矿多或难选矿多,每年需要大量进口的有色金属,如铜、铝,而铅、锌等矿产需求量也逐渐加大,正由大量出口转为相对不足。另外我国的有色金属,无论是大宗短缺矿产还是优势矿产,静态保证年限都呈现逐渐降低趋势,储量增长赶不上生产消费的增长。

正因为如此,我国面临各种有色金属资源枯竭、进口依赖不断增强的局面亟需要改善,而大量的电子废弃物携带的宝贵金属资源无疑是开拓资源渠道的好方式。

单靠手工拆解电子废弃物的时代带来了巨大的污染。据统计,一斤英特尔的芯片,大约可以提取超过3克的金,但是与之同时释放的铅、镉、汞等重金属如果进入土壤和地下水后,却可以让几百平方米的土地失去使用价值。“城市矿山”不是普通的垃圾,更确切地说应该是一种“危险垃圾”。

政府和国家如果想让“城市矿山”的价值得以体现,就需要用静脉产业的思维来加快相关产业体系建设。这不仅对国家资源供应和保障有着重要意义,也是一件造福子孙的民生工程。

目前,我国一些企业也开始布局静脉产业,并取得了良好的效益。TCL奥博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大的“城市矿山”资源回收基地。TCL奥博项目的投产,使TCL成为国内第一家打造家电循环经济产业链的企业。TCL奥博通过对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产品回收、拆解与加工处理,废五金、废塑料回收处理,废水、废液回收处理,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等,形成了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分类、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的产业链,首期投产后形成10万吨/年电子电器产品处理能力。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也积极探索用静脉产业的思维来开采中国“城市矿山”。 格林美把目标首先定位在电子废弃物、废旧电池、报废汽车、废旧灯管等资源的循环利用。2011年,格林美在湖北、江西的三大电子废弃物产业基地全面运行,废旧家电的拆解总量达130余万台,成为湖北、江西废旧家电拆解的主力企业。此后,格林美又启动了电解铜、金银稀贵金属、钨铜循环利用生产线建设;格林美又与浙江德威公司合作建设回收利用废钨资源生产线,标志着公司循环产业从钴镍金属向钨铜、金银稀贵金属等稀缺资源的的扩展,形成多种稀缺资源的循环再造的技术体系与产业体系。深圳格林美构建的废旧电池、电子废弃物、稀有与稀贵金属废料、报废汽车、废塑料与农业废弃物、工业废渣废泥等六大废物循环产业链年处理废弃物总量达100万吨,循环再造钴镍、铜钨、金银、钯铑等十多种稀缺资源以及新能源材料。

产业链的缺失

要进行“城市矿山”资源的回收利用,一条完整的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处理的产业链是不可缺少的。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居民意识的提高,目前城市垃圾的分类收集已经成为整个链条上最好实施的一块,但真正难做的是分类投放和分类处理这部分。2013年3月30日,广州“城市矿产”开发利用座谈会上,广州市市长陈建华也指出,推行垃圾分类的难题,主要是分类投放难以及处理技术路线确定难。

而垃圾分类收集之后之所以分类投放和分类处理过程较难进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还是相关的企业体系没有建立,另外有些技术我国尚未掌握。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洁生产中心主任乔琦表示,我国静脉产业尚存在技术水平不高、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等问题。特别是“城市矿山”中所蕴藏的不仅仅是稀有金属资源,还有玻璃、塑料等有价值的资源,另外还有湿垃圾的处理,都需要相关技术的支撑。

比如说湿垃圾作为生活垃圾的主要组成部分,其资源化处置技术及产品的技术标准等问题一直在讨论之中。湿垃圾中包含了大量的有机物,这些物质如果进行填埋,会产生大量的渗滤液以及甲烷等气体,还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另外,其中的餐厨剩余垃圾还涉及到地沟油的处理等,因此对其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仍需要系统地研究。

而垃圾中的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医疗垃圾等则属于有害垃圾,这些垃圾只能通过专门的企业进行特殊处理。由于其处理必须有一定的技术体系来支撑,特别是在过期药品、医疗垃圾的处理中,绝不是一烧了之的事情,其中可能产生的有毒气体、有毒烟尘等由于存在“外部性”问题,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在技术的开发和引进中协力合作。

除此以外,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则需要采取卫生填埋处理,这样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但卫生填埋场的建设又是一项公益事业,对于它们的处理不会产生效益,却需要耗费土地和能源。综合以上原因,就可知道为什么“分类投放和分类处理比较难”了。

而真正具有回收价值的废玻璃、废塑料、废纸、废金属、废纤维(旧衣服)、旧办公机器、报废汽车、旧家电、打印机颜料墨盒、饮料容器、废木材虽然处理技术难度不高,但是也绝对不是设备+厂房那么简单。由于这些物质的回收途径具有一定的重合性,比如报废汽车、旧家电、旧办公机器都可以进一步以钢铁、塑料粒、电子零件的形式回收,因此需要建立联动的废品处理厂。在这方面静脉产业园或者环保产业园具有优势,但静脉产业园的建设则需要政策的支持和市场的扶持。在静脉产业的运行中,末端的分类处理设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静脉产业真正实施起来也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要让企业合理分担成本,那么相关利益方,如政府、居民、下游的用户都要参与到产业链的运行中来。

我国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加大对静脉产业相关科技研发的投入。另外,政府可以在财政上对相关科研机构拨款,进行理论和科技上的研发,解决技术上的问题;政府也可以资助相关企业自主创新,加快科技与实业的结合。

中国亟待配套法律体系

电子废弃物是困扰全球的大问题。随着电子消费类产品技术的发展,电子产品更新速度快,电子废弃物的产生就更快。据联合国预测,到2020年,中国的废旧电脑将比2007年翻一番到两番,中国的废弃手机将增长7倍。欧盟发表的有关电子及电器废物的报告指出,每 5年这类电子废弃物便增加 16%~28%,比总废物量的增长速度快 3倍。我国即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电生产国和消费国,家用电器已经进入更新换代高峰期。我国家庭每年要囤积和闲置 2000万台以上的旧电视、电脑、冰箱等电器,因此,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市场。

但同时很多资料显示,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目前在大肆向我国等亚洲国家出口电子废弃物,这些地区已从广东地区蔓延到湖南、浙江、上海、天津、福建、山东等地。记者在北京中关村电子市场看到,大量电子洋垃圾,如笔记本等通过翻修的方式一方面进入我国低端市场,另一方面也成为大量零部件的供货来源。虽然我国明确禁止电子废弃物的进口,但据统计,全球每年产生5亿吨电子废弃物,70%以上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中国。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俨然成为全球电子废弃物的集散地。比如在全球最大的电子废弃物场广东贵屿,废旧电子产品堆积如山,环境重度污染。这成为中国正在遭受的电子废弃物之殇的缩影。

我国的电子废弃物在迅速累积,其潜在的危害真可称得上是一枚“定时炸弹”。

而相关专家表示,中国目前在再制造、元器件回收、材料回收、燃烧能量回收和垃圾掩埋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和经验,但是我国目前最缺乏的是具有规范管理的正规专业处理商以及配套的法律管理体系。

电子废弃物回收范文5

关键词:废弃物贸易;中国;国外;巴塞尔公约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72-02

一、国外关于废弃物国际贸易的研究

(一)关于全球层面废弃物贸易的框架研究

1.关于废弃物贸易外部性、管制的研究

Pieter J.H. van Beukering, Jeroen C.J.M. van den Bergh(2006)关注的焦点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初级产品、最终产品和回收废弃物贸易的模型分析,模型考虑了环境外部性等因素。Takayoshi Shinkuma,Shunsuke Managi(2010)利用经济模型检验了电子废弃物(E-waste)回收许可证计划的有效性,模型显示,只有在电子废弃物处理者负责任地出售给许可证持有者的情况下,该计划才有效。最后指出电子废弃物国际贸易能增加经济收益、减缓初次资源使用压力,不应被禁止,且为防止贸易带来的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废弃物进口国应该组织培训回收者,并加强废弃物处理者的责任感。Vinod K. Sharma, Pieter van Beukering, Barnali Nag(1997)运用国家物料平衡流模型表明,在日益增长的自由贸易的情况下,环境影响越来越小。

2.关于废弃物贸易的评估和影响的研究

D.Kofi Asante-Duah, F.Frank Saccomanno, John H. Shortreed(1993)分析了危险废弃物(Hazardous Waste)贸易计划的权衡性评估,认为成熟的危险废弃物贸易方案要考虑到各主体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最小化和净经济效益被认为是公平和对社会负责的最佳方式。作者着眼于废弃物贸易活动中的潜在贸易伙伴应密切关注的相关变量,而且认为,尽管贸易过程中存在潜在的不确定性,但还是应该提出能使贸易双方表现从容的策略。Christer Berglund, Patrik S.derholm(2003)阐述了关于全球废纸回收和贸易的补充经验证据,是针对Van Beukering and Bouman的World Development 中关于全球性纸回收和贸易做的评论性的分析,笔者质疑的观点为:(1)发展中国家专注于废纸的利用,而发达国家则因为不同的废纸贸易模式而专注于废纸的初级阶段回收;(2)相关废纸的可获得性提供了对全球废纸回收更好的理解;(3)对废纸利用率的回归分析的隐含假设进行了论证。笔者认为,废纸回收和贸易:第一,应基于宏观经济理论;第二,应区分长期和短期的影响;第三,废纸可获得性是废纸使用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

Nick Johnstone(1998)以非铁金属废弃物贸易为例研究了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得出的结论是有关禁止废弃物贸易的禁令远不是理想的环境政策手段,应该理解为市场失灵和政策失灵的反应。

(二)关于某个国家或地区参与废弃物贸易的研究

1.关于中国、日本的研究

Takayoshi Shinkuma, Nguyen Thi Minh Huong(2009)研究了亚洲地区电子废弃物流和关于电子废物国际贸易的政策建议。日本淘汰的洗衣机在东南亚一些国家再次使用,淘汰的电脑等产品在中国重新投入使用,亚洲产生的大部分电子废物在中国循环使用,尤其是在广东省。针对产生的污染问题,笔者建议,所有亚洲的国家应合作建立一个正规的回收系统。首先,中国应通过给予正规回收企业补贴的方式积极推进国内回收系统的建立;其次,日本作为电子废物主要出口方,应该建立一个可追溯的系统,来确保从日本出口的电子废物在中国能以正规的方式处理。

2.关于印度的研究

Vinod K. Sharma, Pieter van Beukering, Barnali Nag(1997) 以印度为例,研究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出于回收的目的而进行的废纸国际贸易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结论是在没有正规的政策措施情况下就业是最大化的、收入不平等比较严重、公共成本很高、净价值较高,并提出了旨在加强印度废纸回收效率的国际、国家和地区3个层面的政策建议。Kristin Elisabeth Solberg(2009)研究了关于印度医用废弃物贸易引起死亡等保健领域的主要问题。

3.关于挪威和德国的研究

Taran F?hn, Erling Holm?y(2003)对挪威废弃物贸易自由化、污染物排放到空气的影响以及固体废物的沉积作用进行了一般均衡的评估。笔者认为,伴随着工作努力程度的降低和污染消费的增加、国民总福利适度的增加,以及与现有的政策优惠相结合等原因,贸易改革会导致出口导向型的重污染行业长期的结构变化,而且消费者电力消耗大、水电价格上涨,最终会引起整个经济的替代转向更具有污染性的能源资源。得出的结论是,尽管国内生产总值略有下降,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却很显著。

Stefan Baumg?rtner, Ralph Winkler(2003)认为,德国国内废纸供给过量和作为固体废弃物处理高昂的成本是推动德国出口废纸的内在原因,且影响废纸贸易价格的因素有环境管制、监管机构、市场和技术等。

二、国内关于废弃物国际贸易研究

(一)关于废弃物国际贸易的特点、动因、危害及建议等理论的研究

1.特点研究

李湘滇(2008)分析了发展中国家进口发达国家可回收废弃物的特点,并且利用实际数据实证分析了发展中国家从中获得的利益,最终得出发展中国家进口发达国家可回收废弃物确实能解决经济发展和能源紧缺的矛盾的结论。

2.动因及建议研究

陈占杰(2003)认为,促成国际废物贸易的主要因素为:(1)工业化国家的环境法律较为严格;(2)关于处置某些类型废物的特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日趋严格;(3)废物产生国处置费用上升;(4)特定废物的同内处置能力下降等十二项。而且笔者认为,国际废物贸易应受到限制,责任和赔偿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限制手段,还着重分析了《巴塞尔公约》确立的全球性国际废物贸易体制。杨华(2009)认为,废弃物贸易的现实原因是发达国家利用向其他国家转移废弃物缓解自身压力、法律原因和环境法规不健全等。

3.关于危害及以法律为解决途径的研究

杨华(2009)认为,废弃物贸易的危害包括:人身环境双重损害、国内国际政治紧张、进口国沦为垃圾场、环境人权沦丧和经济发展因小失大等,控制废弃物贸易的对策应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方面展开。杨华(2007)从功利角度和道义角度两个方面分析了废弃物国际贸易对发展中国家的危害,面对经济利益和环境标准的差异,提出通过法律(全球控制的方式)从功利和道义两个方面规制废弃物国际贸易行为。

(二) 关于我国参与废弃物国际贸易的研究

柯学东,廖杰华(2007)提出,进货渠道上的“洋垃圾”(塑料)比国内“垃圾”便宜,其利润分散在链条的各个环节,且国内外“垃圾”差价达3倍。萧遥、洪其华、王佴(2007)分析了因国际条约《巴塞尔公约》实行困难而导致的“洋垃圾”背后的商业利益。如进口废物在内地再加工成产品再度出口;“洋垃圾”是中国货船返航时的主要货物;发达国家利用奖励形式让有些个人或机构处理垃圾,实现废弃物输出,减轻自身环保压力;发达国家的废物回收商有收取处理费和转手再卖的双份利益等。

齐金鹏(2007)以中日为例研究了可循环利用资源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可循环利用废物的非法越境问题和不可重复使用的废物被作为二次产品出口问题等问题,企图利用构建合理的可循环贸易体系的方法解决可循环资源贸易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国内外研究比较

综合现有国内外文献可以看出,关于废弃物贸易的国内外研究尚且不多。国外研究的研究对象通常是某类或某种废弃物(如电子废弃物、废纸等),切入点较细微;研究范围不仅限于某个国家,而是扩大到某个区域(如亚洲地区),视角较广阔;研究方法侧重于实证研究,运用模型、数据、图表进行量化,支持其论断,从而使结论的可信性较强。相比之下,国内研究虽然日渐增多,但是一些笼统的理论分析没有细化到某种废弃物贸易的研究,没有进行一些模型分析和论证,缺少全面的数据支撑等,缺乏实证性,使得 “关于对我国环境造成危害”的结论性不强,提出的对策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实践性。

参考文献:

[1] Pieter J.H. van Beukering, Jeroen C.J.M. van den Bergh. Modelling and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recycling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J]. 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Recycling, 2006,46 (1):1-26.

[2] Takayoshi Shinkuma, Shunsuke Managi.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a license scheme for E-waste recycling: The challenge of China and

India[J].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view, 2010,30(4):262-267.

[3] Vinod K. Sharma, Pieter van Beukering, Barnali Nag.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policy analysis of waste paper trade and recycling

in India[J]. 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Recycling, 1997, 21(1): 55-70.

[4] 陈占杰.国际废物贸易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J].国际经济合作,2003,(5).

[5] 杨华.透视废弃物国际贸易问题[J].环境保护,2009,(18).

电子废弃物回收范文6

欧盟已经通过并实施了《废电池管理指令91/157/EEC》、《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废车辆管理指令2000/53/EC》、《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整合产品政策》(IPP)以及2005年8月实施的《电子垃圾处理法》,EPR是欧盟环保体系中的关键环节。

意大利

1997年颁布的Decreto Iegislative 22/97号法案强调“业者责任”与“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废弃物生产者自行寻找“处理业者”处置废弃物。在1997年11月也启用了针对电冰箱生产商的回收利用网的有限计划,该计划的制定建立在1996年废物综合管理法令上。

德国

EPR概念提出后,首先运用于德国的《包装物条例》。1991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包装管理条例》,该条例要求生产厂家和分销商对其产品包装进行全面负责,回收其产品包装,并再利用或再循环其中的有效部分。而《关于防止电子产品废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则规定电子产品生产者和分销商有回收电子产品和再利用的义务。另外,电子产品应使用对环境友好和可再生的材料;应设计容易维修、拆卸的产品;应建立回收系统,寻找再利用的途径;对能再生的元件应使用适当的废物处理设施。由于德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成功典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7年到1999年组织了四个工作组,专门研究“生产者延伸责任”问题。

瑞典

瑞典规定,所有生产、进口的包装产品以及销售产品的企业都有对包装进行回收利用义务。EPR涉及的废弃物处理范围已从最初的产品包装扩大到废纸、废轮胎、报废汽车和废电子电器产品。

荷兰

1995年荷兰环境部提出了《电池处理法令》,要求电池生产商和进口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池承担处理和回收的责任,并规定到1998年1月1日,90%的废旧电池应得到分类收集和处理。荷兰同时规定,要通过减少材料的使用、延长产品使用周期,预防废旧产品产生。到2000年,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洗碗机等的再利用率达到了90%,电视机、录像机、吸尘器、咖啡壶等的再利用率达到了70%,高档电器的金属材料再利用率达到了95%,聚合物材料达到了30%,对无法再生的废弃物处理方法优先考虑能回收能源的焚烧法。

美国

美国政府更倾向于利用市场的力量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支持各州政府探索电子废物的各种管理途径。联邦政府表示,如果企业自己不能解决问题,将强制立法,以此促进企业自己开展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处理行动。美国也在其实施《饮料瓶回收法案》的10个州开展EPR活动,通过使生产企业为饮料瓶收集和回收付费,使多余的塑料垃圾从填埋场移出。除塑料瓶外,美国的32个州已有特定产品的EPR法规,使生产者为废弃电视机和其他电子产品负责。然而,尽管美国州和地方有EPR立法的动力,但距离建立EPR联邦性法律仍然很遥远。一些不愿为其产生的废物付费的企业企图利用EPR破坏现有法律。企业倾向一次性付费,而非瓶子法案建立的持续性、高花费的承诺保证。一旦瓶子法案遭到生产企业的破坏,消费者将承担更多的收集和回收费用。由于消费者和其他组织认为生产企业掌控EPR的具体实施,美国国内反对瓶子法案的声音逐步加剧。

韩国

韩国从2003年开始实施新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造商、销售商、消费者、废弃物再利用企业和政府机构分别承担对电子废弃物循环再利用的责任。如果生产者回收和循环利用的废旧产品达不到一定比例,政府将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罚款比例是回收处理费的1.15-1.3倍。

日本

日本是最早接受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思想的国家,在日本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环境立法比较系统和成熟。1995年6月颁布《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规定容器包装的零售商、制造商和进口商承担回收利用的义务。2000年12月《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产品使用后废弃物处理责任。2001年实施《家电回收法》规定了各类家电的回收利用率,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若达不到上述标准将受到处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有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家电以及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2005年1月实施《汽车再生利用法》规定汽车制造商应改进设计为提高再生利用率创造条件,对粉碎机处理后的残渣回收,再生资源化。

中国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2008年8月29日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对生产者等主体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规定生产者应对包装物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被列入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等。同时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2012年7月1日,酝酿已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向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五类家电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征收7~13元/台的费用,用于补贴拆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