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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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1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内部交易

一、权益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1】A公司以银行存款2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

2.损益调整

(1)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3)除考虑公允价值的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即,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与投资企业与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有所不同,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全额抵销的,而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仅仅是投资企业或是纳入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

①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4】甲企业于20×9年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9年11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1200万元的某商品以1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9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9年实现净利润为32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影响。

应说明的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实际上是实体观的体现。也就是把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主体看作包含联营、合营企业中母公司所占权益份额在内的一个完整主体,但联营、合营企业因为对其没有控制,不能采用常规的合并报表方式进行处理,只能采用“单行合并”处理。相当于先把联营、合营企业净资产和净利润(抵销内部交易前)的份额(分别以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代表)加总到合并工作底稿中,然后再将内部交易中对应于母公司持股比例的部分予以抵销。抵销时,对于母公司一方仍使用正常的会计科目,但对于联营、合营企业一方则以“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分别取代其联营、合营企业报表上的“净资产类”和“损益类”的具体会计科目。

上例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可以理解为先按照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前的子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确认投资收益:

上述两笔分录合并后,与【例4】相同。

【例5】甲企业于20×7年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②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资或是将资产出售给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对于投出或出售资产产生的损益确认仅限于归属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例6】甲企业持有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0%,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施加重大影响。20×9年11月,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的商品以1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至20×9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9年实现净利润为2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上述两笔分录合并后,与【例6】相同。

【例7】甲企业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20×7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至2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7年净利润为2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例8】甲企业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20×9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的商品以6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20×9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9年净利润为2000万元。

(5)超额亏损的确认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①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③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企业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账外备查登记的金额、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例9】甲企业持有乙企业40%的股权,2006年12月31日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乙企业2007年亏损6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点被投资单位各资产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假定不考虑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

【例10】甲企业持有乙企业40%的股权,能够对乙企业施加重大影响。20×4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20×5年由于一项主要经营业务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当年度亏损9000万元。假定甲企业在取得该投资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双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也相同。则甲企业当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为3600万元。确认上述投资损失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变为2400万元。

3.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例11】A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占其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为40%,C公司2009年8月20日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2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9.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2

新准则和原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差异:缩小了规范的范围,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改变了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新旧准则核算方法变化大,但是更符合企业的“资产负债观”,那么怎样来进行新准则下的长期投资权益法的核算呢?笔者通过举例来分析具体的会计处理核算程序:

一、权益法的定义及其选用范围

(一)定义: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二)选用范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对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权益法的核算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分别情况分别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B企业于2006年1月取得C企业40%的股权,支付价款1000000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30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如本例中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000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0

(二)损益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基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四)超额亏损的处理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2、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如:企业承担的担保义务),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企业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例:甲企业持有乙企业40%的股权,2006年12月31日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乙企业2007年亏损8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点被投资单位各资产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

则甲企业2007年应确认投资损失32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降至800万元。

借:投资收益 3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200

如果乙企业当年度的亏损额为13000万元,当年度甲企业应分担损失52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减至零。如果甲企业账上有应收乙企业长期应收款1800万元,则应进一步确认损失。

借:投资收益4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0

借:投资收益 1200

贷:长期应收款1200

注:除按上述顺序已确认的投资损失外仍有额外损失的,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五)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例:甲企业对乙企业的投资占其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为40%,乙企业2006年9月26日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40

贷:资本公积 40

三、对权益法的评价: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3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规定:(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应以在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股权投资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3)除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现行所得税政策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原则上按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付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应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比较所得税政策与新会计准则,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企业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基本一致。

二、被投资企业实现损益处理的差异

一是投资企业所得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对于被投资企业年终实现的损益,会计准则要求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的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而税法规定,若投资企业未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不能确认为应税收益,同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也不变。由此,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投资的计税基础,对投资收益确认的差异在以后期间不能转回(或消除),属于永久性差异。

二是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对于被投资企业年终实现的损益,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的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计税基础,形成差异。不同的是,此差异在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能够转回并导致应纳税金额的产生,因此,此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三、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及分配股票股利处理的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税后净利分配结果,因此,投资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税后收益。《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投资企业对于上述利润不用重复纳税。

其一,投资企业所得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不论现金股利(或利润)是投资前的盈余分配还是投资后的盈余分配,会计准则要求投资企业不再确认投资收益,而是在调减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确认债权的实现;税法将投资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应税收益,但不须重复纳税。因此,不会产生纳税差异。

其二,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若现金股利(或利润)是投资前的盈余分配,投资企业会计上作为投资成本收回,税法确认为投资所得,并按税前盈余调减计税基础,要求按税前盈余补缴税款,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若现金股利(或利润)是投资后的盈余分配,会计要求投资企业在冲减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确认债权的实现,但税法仍确认为投资所得,并按税前盈余调减计税基础,要求按税前盈余补缴税款,转回确认投资收益时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其三,对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处理的差异。投资企业收到分配的股票股利及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只在备查簿中登记增加的股数。而税法要求对投资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按股票票面价值确认投资所得,即投资企业取得股票股利,应视为取得与股票面值相当的股利支付额,同时又以股票面额购买股票处理。因此,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时投资企业要调整增加投资计税基础。以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税法要求以转增资本的金额确认为股息或红利收益,但是不会引起投资方投资计税基础的变化。不论是分配股票股利,还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税法均将其视为取得与股票面值相当的股利支付额确认为应税收益,在投资企业不须补税时,不产生纳税差异;在投资企业须补税时,产生永久性差异。

四、期末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处理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减记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规定,在以后各期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恢复时,不得转回。而税法规定,投资企业期末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即对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时产生永久性差异。

五、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的差异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因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等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净收入减去按税法规定被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会计确认的处置损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置损益属于永久性差异。在会计实务中,应注意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尚未转销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处置时应全部转销。

[例l]A公司以货币资金600万元和房屋一栋换取B公司30%的股权,该房屋账面原价为55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则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3000000

累计折旧 500000

贷:固定资产 5500000

银行存款 600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00

会计核算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300万元,并将换出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200

万元;税法将用货币资金向外投资视为投资业务,而要求将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即一方面按公允价值作为投资的计税基础,另一方面确认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税法按公允价值1300万元(600+700)确认为计税基础,另确认所得200万元[700-(550-50)],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时,不仅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与税法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一致,而且会计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税法确认的计税基础也一致。

[例2]A公司2004年1月1日以14万元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20%的股份,对B公司有重大影响,并准备长期持有。B公司2004年1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合计为60万元,2004年4月26日宣告分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10万元,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5年4月28 Et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万元,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50万元。假设A公司除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4年和2005年两年实现会计利润均为40万元。A、B公司所得税率均为33%。

A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40000

贷:银行存款 140000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会计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税法确认的计税基础均为14万元。

2004年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时,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20000

2004年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时,会计作为投资成本收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万元;税法确认的计税基础不变,仍为14万元,但税法规定对投资所得不予重复纳税,加之不存在所得税率差异,不须进行纳税调整。

2004年末B公司实现盈余时,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8万元(40×2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8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

该投资收益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会计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20万元;但按税法规定不须纳税,该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仍为14万元,因此该投资收益产生永久性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该项投资收益,即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万元(40-8)。

2004年应纳所得税=32×33%=10.5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05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5600

2005年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时,A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60000

同理,2005年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时,会计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4万元(20-6),税法确认的计税基础不变,仍为14万元,税法将投资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应税收益,但不须重复纳税。因此,不会产生纳税差异。

2005年末B公司实现盈余50万元时,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0万元(50×2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此时会计确认的投资成本为24万元(14+10),而计税基础仍为14万元,该投资收益产生永久性差异,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40-10)。

2005年应纳所得税=30×33%=9.9(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9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000

[例3]沿用例2资料,假设B公司所得税率为15%,A公司所得税率仍为33%。

A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2004与2005年收到分派现金股利及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同上,此处略。

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时,投资企业须对被投资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部分确认收益后予以补税。

2004年收到现金股利2万元属于投资前的盈余分配,会计作为投资成本收回,但税法确认为投资所得,按税前盈余调减计税基础,并按税前盈余补缴税款,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万元。2004年末B公司实现盈余40万元时,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8万元(40×20%),此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本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2=6(万元)

本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60000÷(1-15%)×(33%-15%)=12705.88(元)

2004年A公司应纳所得税=(400000-80000)×33%+20000÷(1-15%)×(33%-15%)=109835.29(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2541.17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9835.29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705.88

2005年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6万元时,其性质为投资后的盈余分配,会计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税法要求投资企业按被投资企业税前盈余调减计税基础并补税。此时,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6万元。2005年末B公司实现盈余50万元时,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0万元(50×20%),此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本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6=4(万元)

本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40000÷(1-15%)×(33%-15%)=8470.59(元)

2005年A公司应纳所得税=(400000-100000)×33%+60000÷(1-15%)×(33%-15%)=111705.88(元)

借:所得税费用 120176.47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1705.88

递延所得税负债 8470.59

[例4]沿用例2资料,假设2006年1月10日,A公司以25万元转让所持B公司全部股份。

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20000

(损益调整) 120000

投资收益 10000

处置该项投资时会计确认的损益为1万元。而税法在确认处置损益时,认为投资收益不论是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是税后利润,都应归入持有收益,不应转化为处置收益。即税法不考虑将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留存收益分配作冲减投资成本处理,坚持投资成本不变,否则会等额增加以后的投资转让所得,导致双重计税。税法确认的投资成本14万元,处置损益为11万元(25-14),此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期末应纳所得税额3.63万元(11×33%)。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4

成本法/收益法/长期股权投资/应用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

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对于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是非常重要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除了股权的合并形成以外都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确认。

(一)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通过现金直接购买,这种情况下的初始投资成本就是实际购买中的支付金额,包括直接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除约定价格不公允的情况外,其初始投资成本都按照合约约定的价值进行计算。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者债务重组所取得的初始投资资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计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的应用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在以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后确认收益的方法即为成本法。

按照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的主要使用在以下几种情况中:1、在企业的合并重组中,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所有权控制。最常见的情况就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2、在非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投资企业通常对于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权,在市场价值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没有报价。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而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二)成本法的核算方法及核算程序

1、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通常被企业长期持有,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初始投资成本计算时,在追加资本、减少资本投入的同时要注意对于成本的核算调整,对于被投资企业所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当企业当期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分配额度的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避免在成本核算上出现纰漏,造成企业损失。在这样的核算方法下,投资企业被动获取其对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最大限度的保证了被投资单位的生产自主性。

2、核算程序。应用成本法对于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要按照严格的程序执行,避免核算错误的发生。第一,对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进行核算时,通常情况下以其初始投资成本作为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二,被投资企业要按照投资企业对其的投资成本进行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分派,这些现金股利或利润所得即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若到本年末累积利润大于等于被投资单位至上年末的累积净损益,则可以依据会计制度按公式计算并进行会计处理,反之则应先计算当期投资企业的营收股利利润,将以前所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为投资收益,对初始成本进行冲减。

(三)成本法的理论依据和改进

1、理论依据。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不随所有者权益增减而调整,账面价值保持不变,除追加、收回或减少投资外,都以入账成本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无论企业盈亏,都只在收到现金股利和利润时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相对较为简单。在利润分派前投资企业没有分派利润的权利,两个企业相对独立。因此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不控制被投资企业且对其没有重大影响时。

2、成本法的改进。在运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通过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帐的方式来改进成本法,在计算时不在重新累计计算以前的净损益和分配股利,直接根据当年分派的利润和上年净损益,结合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帐中金额计算投资收益和成本变动,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时间精力,也降低了差错率,达到了简化的效果。

三、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的应用

(一)权益法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在进行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变动情况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

按照相关规定,当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具有较大的影响或者享有共同控制权,这种情况下采用权益法(即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是非常明智的。

(二)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和优点

1、核算方法:当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其差额应当计入被投资企业的当期损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营业外收入”,并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以便于资金核算;反之则不进行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2、优点:应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的理论要求,是可行和有意义的。它不考虑股利是否收到,而是根据被投资其实是否有损益发生来确定投资企业的权益。权益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经济实质关系的强调也减少了利用分配调整利润的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

分析权益法的核算方法会发现,权益法在初始计量时会出现以下问题:若上市公司以市价评估净资产公允价值,享受的差额不应被重复确认为商誉或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而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如果对被投资方资产逐项评估确认公允价值,差额不一定是转让收益,也可能时负商誉或未入账的负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现金流入不符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问题。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联系比较

(一)面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对于其股票获利的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按照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股票获利的分配后,投资企业不管应用哪一种方法都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而不是进行详细的账务的处理。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对于资产减值计提的方式基本相同。当投资企业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现象时,核算确定账面价值后要按规定的计提减值进行准备。投资企业对合营公司、子公司及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情况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进行核算的,都要按照规定好的会计准则确定可回收资金,进行计提减值准备。但是无论是应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减值准备确定后,资金都不能再次转回。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5

关键词:权益法;成本法;转换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和核算思路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或者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两种极端情况;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两种中间情况。

无论哪种方法,整个核算过程中都需先确定其成本再进行后续计量。不同的是成本法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以后,遵循保守确定收益原则,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才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后续计量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无关,处理过程简单;权益法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以后,体现与被投资企业同甘共苦的原则,不仅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而且需要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步调一致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可见,成本法和权益法有着完全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核算理念。但是,由于投资企业持股比例的增减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其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加强或者减弱,从而核算方法从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或者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处理原则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从两个极端向中间靠拢两种情况都可能导致核算方法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两种情况。(1)由于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使得持股比例上升可能导致对被投资企业原来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2)由于投资企业处置投资持股比例下降可能导致对被投资企业原来具有控制的投资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投资。

2、核算的基本原则。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属于会计政策的变化,按照追溯法进行调整:(1)重新确认初始投资成本;(2)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3)将原成本法下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变动进行确认;(4)对调整确认后的新旧投资都按照权益法继续后续计量。

三、追加投资持股比例上升导致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由于持股比例的上升,投资企业的投资分为两部分,即原成本法下的投资和新增投资。

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对原成本法下的投资,按照其确定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新增投资按照所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对原成本法下的投资,比较其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前者大于后者的不作调整;前者小于后者,根据其差额分别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对新取得投资,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前者大于后者不作调整;前者小于后者,根据其差额分别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当期损益。

3、将原成本法下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变动进行确认。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追加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部分。分两种情况处理:

属于净损益造成的,一方面增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分时段分别调整留存收益和当期损益;

属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增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对调整确认后的新旧投资按照权益法继续后续计量

例:A公司2008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2%的股权,成本3000000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8000000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A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2009年6月1日,A公司又以12000000元取得了B公司20%的股份,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50000000元,取得该投资后,A公司能对B公司经营实施重大影响故开始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B公司12%股份后未与B公司发生过任何交易,B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净利润为13000000元,其中属于2008年的为8000000元,2009年的为5000000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

(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原12%的股权按原账面余额3000000元确认,新增投资按对价12000000元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3000000

银行存款12000000

(2)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对原投资比较3000000与28000000×12%=3360000,前者小于后者360000,故: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360000

贷:盈余公积36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24000

(若前者大于后者则不作调整)

对新增投资比较12000000元与50000000×20%=10000000,前者大于后者2000000元,则视同商誉不作调整。

(3)将原成本法下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变动进行确认。原成本法下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变动为(50000000-28000000)×12%=2640000元,其中损益造成的有13000000×12%=1560000元(2008年度为8000000×12%=960000,2009年度为5000000×12%=600000),其他权益变动造成的有(50000000-28000000-13000000)×12%=9000000×12%=108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156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080000

贷:盈余公积96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64000

投资收益6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80000

四、处置投资持股比例下降导致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处置投资行为涉及被投资单位处置部分投资的处理和处置后剩余投资的后续处理。处置行为完成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实质上只涉及剩余投资。

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对处置部分的投资按照处置或收回比例结转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收益;对剩余投资按照账面价值确认为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

2、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对剩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比较其初始投资成本和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视同商誉不作调整,前者小于后者则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体现追溯调整原则。

3、将原成本法下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变动进行确认。对原投资取得后至处置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处置后持股比例部分的处理:属于净损益造成的,一方面增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一方面分属于追加投资期初之前还是当期分别调整留存收益和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属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增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对调整确认后剩余投资按照权益法继续后续计量

例:A公司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30000000元,未计减值准备,2010年6月1日,A公司将持有股份的一半转让,出售取得价款20000000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0000000元。A公司取得B公司60%的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5000000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A公司取得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35000000元,其中取得投资后至2009年底实现30000000元,2010年初至处置日实现5000000元。假定A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原60%股权账面余额30000000元,处置后剩余15000000即为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2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1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30000000

投资收益5000000

(2)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比较剩余投资初始投资成本15000000与原投资时份额权益45000000×30%=13500000,前者大于后者则不作调整。

(3)将原成本法下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变动进行确认。自A公司取得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原成本法下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变动为90000000=45000000+45000000元,A公司应确认部分为45000000×30%=13500000元,其中由于B公司损益造成部分为35000000×30%=10500000元(留存收益30000000×30%=9000000元,当期损益5000000元×30%=1500000元),由于B公司其他权益变动造成部分为(45000000-35000000)×30%=10000000×30%=300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3000000

贷:盈余公积9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100000

投资收益15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0

(作者单位: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罗素清.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解读.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6.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6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所得税会计处理: 解析

2006年新会计准则颁布后,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准则及指南讲解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与规范,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应税、免税规定与会计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2010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中又对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作出了一些新的规范与解释,但如何准确把握和厘清这一会计事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仍然是会计工作者实务操作中的一大难点。因此,笔者结合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从以下六个方面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与解析,以期为会计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四条: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简称2号准则)第九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由此可见,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要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在差异产生的当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与所得税费用。待投资资产处置或出售时差异转回,差异转回时作相反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二、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2号准则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方应按照其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由此可见,会计上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会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保持历史成本不变,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一)投资方拟准备长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时

当企业拟准备长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时,由于投资方根据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而计税基础不变,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税法确认投资收益实现的日期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但由于该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该差异对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时不会产生所得税的影响。因此,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由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投资方拟准备近期对外出售时

当企业拟准备近期对外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由于投资方根据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而计税基础不变,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由于企业拟准备近期对外出售,在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计税成本准予扣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以转回。因此,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在差异产生的当期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差异转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例1:2008年1月,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 000 000元,因能够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08年末,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 000 000元,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2008年末,当甲公司拟准备长期持有投资时,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800 000

贷:投资收益 1 800 000

2.2008年末,当甲公司拟准备近期出售投资时,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800 000

贷:投资收益 1 8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1 800 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0 000 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450 000(1 800 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50 000

三、被投资单位实现净亏损时投资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根据2号准则第十条规定,当被投资方实现净亏损时,投资方应根据享有的份额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一项投资损失。根据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保持历史成本不变。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差异等到投资出售或处置时可以转回。因此,在差异产生的当期,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减所得税费用,待差异转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被投资单位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投资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2号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但从税法的角度,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仍然保持不变,因此,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于该暂时性差异应该确认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当未来投资资产处置或出售时,该差异会转回,待差异转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承前例,2008年乙企业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上升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1 000 000元,则甲企业2008年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3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则: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 000(300 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75 000

五、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根据2号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应该按照8号资产减值准则的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当企业计提减值后,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会下降。

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及(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可知,企业计提减值准备,不能减少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减所得税费用,该差异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情形,经批准确认损失时该差异转回,或者该投资处置时该差异转回,差异转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六、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根据2号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由此可见,投资资产处置时,会计与税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存在差异,税法角度的投资收益是取得价款与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当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所涉及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主要是暂时性差异转回时的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人民出版社,2008.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辅导教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3] 叶敏.基于资产负债表观的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会计处理[J].财务与会计,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