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程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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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程序范文1

Abstract: This paper studies completion and acceptance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acilities in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which ha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well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acilitie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practice.

关键词: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Key words: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acilities;completion and acceptance

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6-0093-02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越来越重视生态保持工作,在竣工验收时需要对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评估水土保持设施的进度、质量、数量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复核水土保持设施项目方案,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进行评价,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中对水土保持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但是水土保持设施项目方案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可能有所变化,所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在强调原则性和科学性的同时,还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有必要通过研究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和方法。

1 验收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

①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单位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评价。②评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在方式中的实施情况,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施工变更。③评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单位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和遵守情况,分析评价施工单位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及水土保持效果。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质量,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⑤判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各指标是否达到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防治目标。⑥检查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根据维护内容和责任,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情况。⑦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评估中,根据水土保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评估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等级。⑧分析评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投资在实践中完成的情况。⑨根据公众调查,了解公众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评价。⑩提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前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①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通知,邀请相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②召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预备会,听取生产建设项目法人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③召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大会。宣布会议议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听取生产建设项目法人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针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进行质疑与解答。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工程现场。查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区域的水土保持设施环境状况、设施建成情况。⑤召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委员会会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相关各方代表及专家发表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协调处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委员同意。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中如有小的遗留问题,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委员会应责成生产建设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内容进行事后核查。⑥召开大会。宣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委员在验收委员会成员表上签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主持单位小结。⑦印发验收合格文件。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机关在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正式向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印发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主要方法

3.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数量验收评估方法 依据生产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生产建设项目工程标段、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确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数量。

3.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质量的验收评估方法 结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验收,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抽查和检验,分析研究后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3.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变更的验收评估方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允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方案经批准后进行设计变更,但不得低于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设计防护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变更的验收评估要从科学合理、符合工程实际、水土保持功能和效果等方面进行。

3.4 生产建设项目取料场、弃渣场设计变更与移交的验收评估方法 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料场、弃渣场设计变更,需要报批或备案,作为重大设计变更。生产建设项目取料场、弃渣场通过水土保持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通过水土保持验收后才能正式移交给地方。

3.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验收评估方法 评估范围应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依据。生产建设项目生产运行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为生产建设项目工程实际征占和管理的土地范围,所以需要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核定实际变化范围,如有新增的征地或使用土地时应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予以核增。

3.6 生产建设项目关于水土保持监测、监理验收评估方法 需要呈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3.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验收评估方法 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决算、审计的文件,以及项目合同、监理和项目验收的资料,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核算。

3.8 生产建设项目预留场地验收评估方法 生产建设项目预留场地闲置期限不能超过1年。生产建设项目预留场地无明确安排用途,要采取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生产建设项目预留场地明确安排用途的,可以暂不开展水土保持防治工作。

4 结束语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是综合性和复杂性的工作,既要根据原方案进行评估,又要考虑现实情况的变化,所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难度较大。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要做好调查及设计工作,方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及验收。要帮助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单位提高生态环境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觉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力执行。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过程中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有效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

参考文献:

[1]丁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与思考[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01).

[2]李昌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现场监测的问题探讨[J].环境研究与监测,2010(03).

[3]李大鹏.建设项目环评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09).

竣工验收程序范文2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质量,规范验收流程,根据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零星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零星工程”是指在我区范围内实施的分布零散、体量较小、临时安排或因特殊原因未经招投标而实施的项目。体量较小是指工程合同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第二条:区各内设机构为“零星工程”的实施部门,按照“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工程的申请、组织、监管、验收、合同管理及工程款申报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三条:“零星工程”由实施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局预算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区成立由纪检、财政、住建、行政审批和实施部门组成“零星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部门提交项目的竣工验收。纪检部门负责验收程序及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零星工程”竣工验收基本程序和要求。

1、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且自检合格的前提下,向区项目实施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实施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施工单位加以整改,施工单位在完成整改后,方可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部门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初步验收。施工单位应提供验收所需资料包括: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初步验收记录和意见、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单、质量保证资料(合格证、主要材料检测报告、试块试件报告、主要功能试验报告、隐蔽工程的图像资料、施工现场的图像资料等。凡涉及安全风险的结构和工艺类项目,也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初步验收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区实施部门现场代表、职能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

3、竣工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实施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施工单位自理。施工单位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初步验收。

4、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实施部门应签署验收表中初步验收部分,必须要有明确的验收结论;参加初步验收人员应签名并对工程质量、工程计量负责。

5、项目实施部门在初步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零星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竣工验收通知,区“零星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实施部门分管领导和现场代表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必须参加;区“零星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收到通知后选派成员参加。

6、区“零星工程”竣工验收组参加完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实施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对完成数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表观质量是否达到约定、资料是否完整、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内容是否全面、验收结论是否客观真实等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之前所实施的“零星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此办法执行。

附件:1、开发区工程(零星工程)实施申请表;

2、开发区工程(零星工程)竣工验收表。

XX开发区工程(零星工程)实施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建设单位:

项目未招投标原因:

计划开竣工日期:

项目实施部门

(责任主体)

项目建设内容概述:

(合同内容)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盖章):

财政局意见

签名(盖章):

区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盖章):

XX开发区工程(零星工程)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部门

项目实施部门

开竣工日期

未招投标原因

初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项目建设内容

概述:

(合同内容)

初步验收意见(实际完成工程量、隐蔽工程及工程质量等)

签名:

项目实施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公章):

零星工程验收

小组意见(工程

竣工验收程序范文3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和《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省、市发改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县发改委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发改委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

第三章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使用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省、市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应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县发改委组织自验,项目乡镇要积极配合,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市发改委进行初验。

第九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条竣工验收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领导小组由发改委等部门和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验收领导小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3、验收领导小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验收领导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后,与管理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程序范文4

【关键词】输电配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人员验收原则

工程完成后要有人员对工程进行质量上的检验,验收的成效关系都工程今后的发展,作为一名验收人员,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工程成功验收的前提是拥有一支负责,务实,负责,技术熟练的队伍。首先最主要的是要有良好的额道德修养,不徇私,公正验收。用数据事实说话,做到精确,资料齐全。

(二)验收者要有娴熟的专业技能,对于所验收的工程要利用计算公式合理计量,以便于今后作为计量依据。熟悉设备的性能,操作技巧和规范。

(三)验收人员要负责,耐心,逐点对工程进行检查。竣工验收组课分为四个小组。杆塔验收组,负责杆搭本体的质量,拉线,倾斜度挤一挤其他附属设备进行验收。地面通道组,查看通道障碍物,边坡,接地装置等。测量组,验收风偏距离,最小的安全距离等。档案资料组,负责竣工图纸,试验报告,材料合格证等方面的验收。分类分项进行实地实物资料核对,并做好登记。对于零碎的工程要多细查,不厌其烦。对于未按图纸施工工程,要求反工整改。

二、输电配工程竣工验收

(一)输电配工程验收的程序一般有:施工单位自检,再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检。凡认为已达到验收的要求的工程,并向有关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有关管理单位则会在有效时间内对工程进行检验,组织临场体验验收。其验收,应以被批准的文件,和国家和相关行业部门所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中的规程为依据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在申请验收之前,准备好相应的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其中包括:工程施工图纸,原材料试验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说明书等。上交到相应的施工监理单位。

签证为基础,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前一阶段验收的签证进行验证。若验收中存在相关问题,应和验收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对于相关问题,根据验收单位的意见进行处理。

输电配工程验收流程。施工单位将验收表给验收单位时,要提前三天。并附上工程设计图纸,原材料试验资料,厂家技术资料等。项目验收监理单位在受到验收申请通知后,成了验收小组。在验收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和《附件A:配电工程验收项目表》进行自评。工程验收小组进行实地验收,若有相关意见,则与施工单位一起协商解决。复查后,验收合格及投入运行。不合格则不给及施工单位运行。通过加强验收,促进工程建设,实现零缺陷生产。

(二)工程验收把握内容和重点,验收应把握主次。工作验收的重中之中四项内容,工程的质量评定依据则是针对三项标准。验收工作根据四个方面的内容检验,对于验收小组,是个量的把握,而三项评定标准,不论对于验收组还是施工单位都有意义。对于验收组,是对工程质量评定的一个依据,对于施工单位,是输电配建设质量的重要依据。

(三)输电配竣工验收关键是现场核对。工程的验收大量都是在现场完成,组织小组一一对工程进行核对,包括质量,工程量的考察。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训练组员,培养组员的道德修养,工作技能,专业水平,划分个小组的任务。根据小组人员的专业情况,分配检测的区域,组员要做好各个区域的工作,精确计量,并做好详细的记录。现场检测完毕后,验收组长召开会议,收集验收的报告,和整理存在的问题做出客观工作的科学的评价。之后综合讨论,监理单位对施工提出意见,给定意见,后期由施工单位自行完善验收工程组在验收之后的2-7天内再次安排复检,复检合格之后,就向上级提交验收报告。

(四)工程的档案,按照永久文档建立。数据及文字的填写,蓝色墨水,碳素墨水书写,字母,代码要符合规范,个别文字要标注或者说明。对输电配工程内容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工程竣工验收的安全,水土保持,环保等收集的资料,应该上交

三、输电配工程验收存在的问题

近年,电力事故频发,发生倒塔,断线,断电,电压不足影响生产等问题。设备陈旧落后,供电速度慢。对于现代自动化的办公设备,生活用品都需要大量的电力,一旦供电受阻,大大影响了生产生活。

1.目前,输电配工程验收的模式发展不平衡,大部分监理单位并未根据落实相关的验收程序验收,造成了工作延缓或者工作脱节。

2.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违法程序的违规行为,对于验收成员,未有相关的准则约束,为能进行相关惩罚,导致竣工验收质量低下。

3.主要还是在于相关部门对于竣工验收单位缺少有效地监督机制,输电配等工程验收监督单位本身存在体制问题,对于监督单位并未有惩罚的权利。其次,国家有相关的法律中,也并未有相关的处罚条款。

4.由于验收环节多,手续复杂,可能出现账务不实,从而加多了验收的环节,影响工作的进程。

四、竣工验收建议

(一)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对验收人员进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务实负责,专业技能强的人。国家加强在验收单位的管理,加强有关法律的建设,实行相关惩罚措施。

(二)对于验收单位自身,应加强组员的思想修养。协调好成员间的关系,克服害怕工作量大,验收繁琐,厌烦等心态。

(三)在竣工监检过程中,对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使用上,实行监理工程师签字制度,严格控制装备质量。

(四)验收组在验收前召开预备会议,对组员进行分工,分成检查组和资料核查组,最后汇总各检查情况,召开总结会,提出建议。

(五)举办技术培训,组织验收人员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审批程序和常识。使验收人员在培训中了解违法行为,避免违法事件发生。

(六)验收组应加强对现场输电配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欲验收控制,提高验收水平。

五、结语

竣工验收确保输电配工程零缺陷和隐患的重要程序,是对该项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把关。现场的检查注意:路线是否符合规范安全,电压是否达到标准,重要交叉跨越是否满足要求等。检查小组通过多次的验收,整体出相关的资料,使工程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熊伟.输配电工程线路防冻探讨[J].科技与生活,2011 (18):157-157.

[2]陈根军,唐国庆.基于禁忌搜索与蚁群最优结合算法的配电网规划[J].电网技术,2005,29(2):23-27.

竣工验收程序范文5

关键词:审计;工程项目;内部控制

作者简介:张晓燕(1976-),女,山东省滕州人,职称审计师,研究方向:审计。

中图分类号:C91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6-0055-03

一、实现控制目标

根据coso内部控制框架体系,监督活动由持续监督和个别评估组成。这需要审计人员参与到工程项目的各控制环节中,转变过去对工程项目单纯实施事后决算审计的观念。

二、工程项目各控制环节的持续审计监督

(一)项目决策控制

根据工程管理程序要求,审计人员参与对项目的决策。审计人员作为工程项目评审成员,其通过现场勘查,统筹分析,对项目可行性、技术性、经济性等方面参与发表意见。同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对于重大工程项目,企业需进行集体决策,并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审计人员参与决策的全过程。

(二)概预算控制

企业建立合理的概预算控制程序,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审计人员要对工程概算(初步的预算造价)进行复核,审查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适用范围;概算项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列、错列、多列的现象;设计概算是否完整,是否超出投资额度,如超出,则需要进行论证调整设计方案或者重新办理报批事项。

审计人员根据工程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计,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完整性、工程量的准确性、套取定额和计费比率的合理性、计算汇总的正确性等。

(三)招投标-合同控制

企业需制定完善的招投标控制程序,从而保证整个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符合企业的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招投标准备阶段,审计人员参与对投标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业绩等情况的审查,并对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初步审核。

对需要编制标底的项目,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但审计人员要审核标底计价内容的完整性、计价依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标底价格是否控制在投资限额内。

审计人员作为评标小组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最后择优选择中标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的合同管理规定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审计人员需要对合同的金额、工期、付款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

合同履行过程中,审计人员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施工安全,依据审核结果作为支付款项的依据。

(四)施工过程控制

企业施工过程包括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款项支付、安全管理等内容。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进行管理控制。审计人员应选择工程项目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重点因素作为控制点进行重点监督。

对合同以外工程、隐蔽工程,尤其对一些拆除或者埋入地下的部分,施工完成后审计人员很难确定工程量的正确性,因此审计人员需要参与基础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到现场实地抽查测量,做到工程管理部门、审计、施工、监理4方会审会签后才能加以封闭。对施工中工程变更鉴证,也要坚持4方会审会签制度。

对于工程物资,需要审核采购物资规格、数量是否与设计清单、施工用料表或者合同相符;物资采购渠道、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物资的接运、验收、保管维护、发放等管理控制是否有效。

对于进度款应根据合同付款条款和工程进度以及监理的情况支付,严格控制支付进度,掌握工程决算的主动权,直到工程完工,付款金额控制在70%-80%以内;余款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支付;最后按照合同要求扣留一定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再予支付。

(五)竣工验收控制

项目完成试运行后,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管理部门拟定竣工验收文件,并申请项目的竣工验收。企业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并确认工程符合竣工标准和合同条款规定要求后,由验收小组负责人签署验收证书。项目竣工验收应依据有关法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竣工验收要求。要加强对竣工验收的审核,包括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决算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参与对决算的审核。审计重点是现场鉴证的手续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工程项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管理权限,选择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部门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报告涉及问题的工作底稿。审计部门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后,按照审计程序下达审计意见或决定。

三、个别评估

尽管持续监督程序可以有效的评价内部控制体系,但企业有时需要组织例外评估以直接监视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内部审计在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占据特殊地位,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相关专业内审人员,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工作。同时建立对项目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审计人员要将内部控制的运行成效作为重要内容,对工程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存在的控制缺陷提出书面报告,并令其整改。

四、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审计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工程项目技术复杂,涉及土建、装饰、给排水、强弱电、园林景观等多方面工程,审计的广度和难度不断加大。对此,审计人员要提高政治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加强后续教育,扩充知识结构,工作中要更新观念,提高认识,与时俱进,主动参与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对过程积极干预、渗透和有效控制,适应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梁世连、惠恩才.工程项目管理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03).

[2] 杨兴荣.工程项目管理[M].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08).

竣工验收程序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