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发明专利申请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发明专利申请书范文1
本文以中国专利文献检索系统中公布的专利申请量为基础,分析了湖南省的专利申请总量及其在全国的排名、近几年的专利申请量及其在全国的排名以及专利申请文献的领域分布,从中可以看出湖南省专利申请的总体概况,有助于全面认识湖南省的专利申请现状,从而有针对性地指导全省的专利申请。
笔者对2007至2011年期间湖南省各年度的专利申请量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显示,从2008年之后,随着科技创新程度的明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明显增强以及政府对专利申请的扶持和资助的加大,湖南省的专利申请总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都在显著增加。如2011年,全年的专利申请量几近1999年之前的15年的专利申请量之和。同时,与1999年之前的15年相比,后续发明专利申请量在专利申请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也在降低。
在2008和2009年,湖南省专利申请总量都排在全国第十位,在天津市和安徽省之后;在2010和2011年,湖南省专利申请总量都排在全国第九位,排在天津市之前,但是仍然排在安徽省之后。
此外在2008年,湖南省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在全国第八位,在2009年和2010年,湖南省发明专利申请量都排在全国第十位,在2011年,湖南省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在全国第九位,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国的排名与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国的排名基本相当。
自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湖南省共计申请专利134373件,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比例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能够反映科技创新程度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占到了专利申请总量的80%,最能反映科技创新程度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到了31%,显示出湖南省的专利申请质量较高,也表明湖南省的科技创新程度较高。
通过一个地区的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国的排名情况可以看出该地区的发明创造在全国的地位,笔者对自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专利申请总量排名全国前12名省份的专利申请量进行了统计。
统计结果显示,湖南省的专利申请总量排名全国第八位,但是与排名第七位的河南省的差距很小,只有不到七千件,同样,与排名第九位的安徽省和排名第十位的天津市的差距也不大,都不足一万件;但是,与排名前几位的省份,尤其是排名首位的江苏省的差距比较大。因此,应该加大专利申请的扶持和资助力度,争取在专利申请总量上赶超河南省并防止被安徽省和天津市超越。
其中,湖南省的发明专利申请总量依然排在全国第八位,但是与排名第四到七位的省份的差距并不大,但与排名前三名的北京市、江苏省和上海市的差距较大。同时,在经济和科技较为发达的地区,例如北京市、上海市等地,更注重发明专利的申请,诸如,北京市的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国排名第四位,但是其发明专利申请量却排名全国第一,并且其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到专利申请总量的一半以上。因此,从鼓励发明创造、激励创新的角度出发,更应当加大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扶持和资助力度。
通过对一个地区的专利申请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各部中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简单地看出在该地区在各领域中的发明创造的活跃程度。对湖南省专利申请在国际专利分类表的A-G部中各部中的分布情况进行了统计,得到其分布情况如图2所示。
其中:A部代表人类生活必须领域;B部代表作业、运输领域;C部代表化学、冶金领域;D部代表纺织、造纸领域;E部代表固定建筑物领域;F部代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领域;G部代表物理领域。
从图2可以看出,除了专利申请量本来就较少的D部之外,湖南省专利申请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各部中的分布相对比较均衡,说明湖南省在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各部所涉及的领域方面的创新能力都比较强,没有明显的弱项。
通过对湖南省的专利申请按照技术领域进行统计,得出其分布情况如图3所示。
从图3可以看出,湖南省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三位的技术领域分别是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和仪器技术,这表明湖南省在这几个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程度较高,发展水平也比较高,与湖南省在这几个技术领域中有相关领头企业有关,也反映出领头企业对于一个地区的专利申请量的带动作用。
依据本文的专利统计数据以及分析结果,结合湖南省的专利申请情况以及国内其他省份的专利申请发展趋势,提出以下几点关于湖南省专利申请的建议。
加大专利申请的扶持和资助力度。近些年,全国各地都在加大对专利申请的扶持和资助力度,这也使得各地的专利申请量在近些年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从前面的分析可知,目前湖南省的专利申请总量虽然排名全国第八位,但是,与前后几位的差距并不明显,如果加大扶持和资助力度,很可能使得排名进一步靠前,否则,很可能被排名靠后些的天津市和安徽省超越。
发明专利申请书范文2
[关键词]专利权;侵权认定;特征变异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6-0189-04
市场上一种新的产品问世,往往假冒产品便接踵而至。假冒的技术信息被带入市场却无需向技术的拥有人或发明人支付费用,无成本或低成本使假冒产品的生产者变本加厉。耶鲁大学教授曼斯菲尔德等人(Mansfieldet al.)在研究假冒技术进入市场时发现:利用48个专利产品计算出假冒产品生产时间占专利产品生产时间的70%,假冒产品成本大约占专利产品成本的65%。曼斯菲尔德初步计算了专利信息被泄露的速度,他发现关于开发战略的专利技术信息落入了竞争对手手中只须12-18个月,而关于专利技术工艺操作方法或新专利技术特性信息泄露时间大约在1年内。为了保护新产品,特别是新专利技术,我们必须加大对专利侵权的打击力度。可是,认定专利侵权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技术要求。笔者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提出发明专利侵权认定方法,即特征变异排除法,这是一种全新的研究视角,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前言
任何一项专利它所具有的核心权都是“禁止权”、“垄断权”,而专利侵权就是打破垄断进入的一种违法行为,如何认定专利侵权是整个专利法的核心部分。传统的判断专利侵权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在国家授予专利的有效时间内——时间性。专利权不具有所有权的绝对性,专利权人获得某项专利后,不会无限期地受到国家保护。在国际上发明专利保护期通常为15-20年,自授权之日起计算。我国发明专利保护期是20年,从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垄断性。由于专利权是一定的人所拥有的,所以侵犯权利的行为肯定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凡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如书面许可、口头许可或默示许可等都不构成侵权。我国专利法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专利权是新产品授予的,任何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必须经专利权人许可。创新方法被授予专利的,如果以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方法,或者许诺销售、使用、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必须经专利权人许可。
第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营利性。侵权行为人在专利权人所具有的专利有效时间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实施专利权人的排他性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才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如为了科学研究和试验使用专利技术以及为课堂教学而使用专利技术行为则不属侵权行为。
第四,专利权的有效地域发生——地域性。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所以行为必须发生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才能被认为侵犯专利权的有效地域,它是以专利申请国的管理范围为标准加以划定的。因此,如果一项发明创造没有在我国申请专利而在外国申请了专利,即使专利权人是中国国籍,该发明创造也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第五,保护的范围属于专利授权范围——保全性。关于专利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要求,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应当在权利要求书中加以清楚并简要地表明。专利权保护范围是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法律依据,某一行为只有侵犯了这一保护范围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在构成侵权要件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关键。侵权行为人往往通过产品的特征变异使产品的技术方案跳出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是专业性极强的技术问题,为帮助非专业人士,特别是参与专利侵权案件审理的法律工作人员或当事人有效排除变异的专利产品技术特征,正确认定侵权,笔者提出了一种适用于发明专利的专利侵权认定方法——特征变异排除法。
二、特征变异排除法的内涵及价值
(一)特征变异排除法的内涵
特征变异排除法是指在发明专利中找出构成完整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将技术方案分解成各个组成部分;再分别找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将这两组技术特征按照最相类似的原则找出对应关系,并逐一排列进行比较,如果发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存在对应关系,但是部分技术特征发生变异,如果变异技术特征存在法定排除是由,即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侵权。
这一认定方法的重点是对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专利整体的技术方案认定,如果某项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实现某项专利目的、达到预设效果和功能的必要技术措施,那么它就是必要技术特征。在认定必要技术特征的时候,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为准,参考附图及说明书,最终确定必要技术特征,不要简单地依靠权利要求进行认定。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在专利申请书中提出权利要求。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限制作用的是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中写入一个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应当包括该技术特征。在授权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的技术方案包括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技术特征反映在权利要求上,则表现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的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就是说,一份权利要求书可以没有从属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一项或者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但至少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至少应当记载该发明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
从属权利要求是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基础上加限定特征,其核心在于用附加技术特征来限定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其不仅记载必要技术特征,还记载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判断是否侵犯专利权是由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在独立权利要求基础上对专利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进一步限定。专利权人将其希望得到保护的内容全部写在要求书上,这样,在审查时或者公众规避时都能明白其权利的界限。权利要求书是各国法律都承认的,是界定专利权范围的法律文件。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我国专利法规定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其中专利文献中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依据是说明书和附图,得到说明书和附图支持的是权利要求内容。如果附图和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一致,专利权利要求取得了附图及说明书的支持,就说明权利要求是确切的;当专利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中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有差异,说明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不能被其附图及说明书准确或清楚地反映。可见,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发挥支持和解释作用。
此外,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亦发挥一定的作用。
1 当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不容易理解时,为了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往往可以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作出适当的限制。
2 当权利要求书中的保护范围过大时,可以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做出适当的限制,以便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 当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小时,能够进行扩大理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从宽理解的案例。对此,笔者认为虽然这种从宽解释的行为只是在诉讼中发挥作用,但是会对以后的案件发生影响,所以应当慎用。它只能用来限制权利要求,而不能扩大权利要求。
(二)特征变异排除法的价值
笔者曾经对发生在广东的50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只有5.6%的被诉侵权方案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在技术特征上完全相同,有68.2%的被诉侵权方案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在技术特征上发生改变。采用特征变异排除法认定专利侵权,可以把复杂的专业性与法律性极强的案件简单化,易于理解和掌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解决复杂的专利技术侵权问题;将零散的法律条文集中和条理化,复杂的技术问题简单和明确化。它改变了以往依据法条纯粹地一一对应法律适用的做法,是专利侵权认定的有效方法。其作用是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人员及涉案人员提供一个规范而简洁的《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认知平台,从而提高我国司法部门对专利侵权认定的绩效,对于专利所有者及侵权人都有一个提防及警示的作用,进而可以预防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减少纠纷。
三、特征变异排除法的适用
(一)实施例(或专利产品,下同)特征变异
侵权人抗辩事由为:专利实施例必要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比对不构成侵权。
这是专利实施例的技术特征变异,我们应当适用特征变异排除法认定其侵权,即排除实施例,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特征为依据进行侵权判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专利法规定是“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实施例是专利权人生产专利的产品或对发明专利的实施方式的具体举例说明,它反映的产品技术特征不一定是专利权利人在其权利要求书中要求的必要组成部分,这种技术特征源于实施例没有公开在说明书的解决技术方案中更没有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有所提及,不是专利保护的有效范围。
(二)专利技术特征被部分变异
侵权人抗辩事由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某一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一技术特征部分相同,不构成侵权。
这是技术特征部分变异,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一技术特征是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一技术特征的部分删减,这一技术特征对该产品来说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如我们将专利申请书中的权利要求假设为四个(其中一个可以被拆分为两个概念M与N),那末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技术特征除了包含专利申请书中的权利要求三个技术特征外,还包括第四个技术特征的部分特征M。这种类型的专利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从表面上看其不符合与技术特征完全逐一对应的要求,专利权利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特征逐一对应并且相同。这实质上是对专利的某一技术特征的某一部分的删减,这种经过删减变异后的没有新的技术发明与创造的侵权技术方案其技术特征涵盖在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全面技术特征中,这是一种故意规避专利技术特征行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以此判断上述情况,应当认定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三)某一项或多项现有技术变异
侵权人抗辩事由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虽然具备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或多项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这里首先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增加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特征是否为现有技术,如以现有技术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发生特征变异,则应当认定侵权。所谓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该技术已经出现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或该技术已经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假设为四个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或多项技术特征P等,即为4+P技术特征。无论此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由于其仍具备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新增加部分是现有技术,这些都是在未经在先专利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也必然是对在先专利权人的侵犯,依据《解释》第十四条: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应当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或完全相同。“现有技术抗辩”在世界各国专利侵权判定中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及做法,但是在国内外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已得到普遍认同并应用,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将其作为正式的专利侵权判定和处理原则。故此种情况也应当判定构成侵权。
(四)排除从属权利特征变异
专利侵权人抗辩事由为: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出现,而且在此基础上发现了新的方法或新的用途,不应当构成侵权。
侵权人在原有专利申请书提出的权利要求基础上,发现了原专利权人未曾发现的产品新的用途,在原有方法专利方案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的原专利权人未曾发现的方法,这些新的用途和方法的技术特征完全具备了原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书中提出的技术特征。这些新的用途和方法是原专利权人的从属权,根据《解释》第十三条和《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中的从属权的技术特征总是完全具备在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实施从属权利的行为如果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就必然是对在先专利权人的侵犯。但是,如果某项技术方案减少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一个或几个必要技术特征,同时又利用了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中的其他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便不构成侵权。
四、特征变异排除法的适用依据
特征变异排除法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是这一方法能否成立的关键,也是本文论证的重点内容。笔者经过考察发现,这种方法不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予以应用,而且也表明我国立法机关已经默许这种方法在我国判定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下面笔者从这种认定方法的法律依据入手,探讨其合法性。
我们从特征变异排除法的内涵中看出,该方法是以判断专利申请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要件,这一命题利用假设侵权成立一定会有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存在逐一对应关系。
(一)特征变异排除法认定专利侵权是以专利保护范围为准
侵犯专利权实质上是专利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破坏,那么特征变异排除法认定专利侵权就应当以专利保护范围为准。“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是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这说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我们在判断某一被诉侵权方案是否构成侵权时,要以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应当是专利权人申请保护的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附图及说明书只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而不能替代专利权利要求。
(二)特征变异排除法判断专利侵权以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字面侵权或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构成侵权为原则
发明专利申请书范文3
摘要:本文论证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揭示我这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及其原因,强调应当将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项目立项、验收的评价标准、增加其在成果完成人获得利益方面的作用,减少成果知识产权化申请、维持费用。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就科技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而言,它是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和技术秘密权的统称,其实质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间内(技术秘密权除外)独占支配,禁止他人擅自利用的垄断权利。所谓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实施的过程中应当明确项目成果是否适用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在完成的同时应当明确采取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并给予相应的落实;它不仅关注科技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的结果,而且关注科技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的过程。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及其研究的意义
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还是科技人员都十分重视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199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预以支持,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多,在农业领域,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并设有专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农技推广专业。相对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尚未引起特别的重视。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必要条件。“自主创新”是科技发展十六字方针的核心,在科学意义上,旨在强调国家有能力持续不断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意义上,旨在强调这些科技成果能够支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并领先世界,这既是我国科技进步的根本任务,也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本质所在;但从法律意义上看,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有赖于这些科技成果的内容仅为我所掌控,或他人虽知晓但我有排他使用权,前者是技术秘密权的特征,后者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特征。
2)是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基本保障。科技研究一般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部分。基础研究在战略上属于引领未来,但在科学上仅服务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能直接应用于生产的只能是后两类研究的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最终源泉,都是后两类研究成果在生产上垄断应用所产生的高额利润。也正如此,受利益驱动我国每年全社会投入的R&D经费,后两类研究占绝大部分,比如2004年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所占比重分别为20.4%和73.4%,而基础研究仅占6.0%,这也是历年来达到的最高比例。但应该看到,科技成果的垄断应用须以这些成果已取得知识产权为基本保障。我们这方面有过深刻教训,万燕VCD事件和近几年DVD专利费事件从正反两个方面充分说明了,科技投资欲取到经济上的回报,最终成果必须知识产权化。
3)是提高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有力措施。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投资效益及其成果的创新高度,以发明专利授予量及其比例最有指标意义。
据国家公布的科技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年共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31720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软科学成果1518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为2865项,仅占登记成果总数的9.0%,占应用技术成果也不到10.5%。由于为这些登记成果计投入累计投入资金达11253.4亿元,相当于平均投入3.93亿元才能产生一件发明专利。加之我国R&D经费历年来94.0%以上被用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可见我国科技投资的效益不高,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低。
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授予的专利为190238件,国内和国外的授予量分别为151382件和38910件,所占比例程度高的发明专利只有18241件,不到12.1%,而在国外的专利中发明件,比例高达80.0%。从全年总的发明专利授予量看,国内也只占37.0%,国外高达63.0%。而且国内与国外的这种差距,多年来一直如此。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我国科技成果创新程度不高。
知识产权的取得均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还存在一定的差别,比如专利均以实用性、创造性、新颖性为实质要件。实用性意味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不能是一种纯理论的方案,它必须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并能生产积极的效果,而这正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在创造性上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要求更高,须“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技术中的内容一模一样,它以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为判断标准,但又以技术完全公开为获得专利的前提。因此,在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的立项之初,将科研成果是否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采用何种知识产权等,作为评判是否给与立项、资助科研经费数额的参考标准之一,并可以通过强行专利检索制度,排除内容雷同项目的立项,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浪费;课题完成后,可直接借用成果实际采用的知识产权形式,作为成果创新高度的衡量标准之一。促使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无疑有助于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促使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并对此进行研究,不意味任何科研项目的成果,包括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成果,都必须有知识产权化的结果,其目的旨在通过促使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过程,提高科技投资的效益和科技成果的创新高度,辨别科技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为科技投资获得回报,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2.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未成为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不将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科研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在我国由来已久。比如,从2003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所附的《教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就没有将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化列为教育部立项的评审标准,自然它也不会成为项目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标准格式,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估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资助项目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分别是多少、专利申报和获奖情况);②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附证明材料);③该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将“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项目验收的评价标准,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在教育界,“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比“成果转化情况”相对容易得分,实务中最核心的标准还是“研究取得的成果”,但其中“受资助项目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最为重要。这就是人们为什么热衷于的原因之一。
尽管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但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申请书》、很难看出成果知识产权化已作为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因为该《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列举了9种:发明专利、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模式)、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和其它,将“发明专利”与“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并列在一起,是否意味着后者的创造性不高,不准备申请专利或当作技术秘密处理,还是无需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其实质是混淆了科学意义上的成果和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成果提供形式”中的成果仍是科学意义上的概念。另外,也看不出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成果形式在立项、获得经费等方面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倘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也明确了将采取某种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形式,比如发明的形式,但科技部制定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任务合同书〉,并未规定预期成果目标不能实现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上讲,合同以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但缺乏违约责任作保障的合同义务是无意义的。
863计划项目的验收及评价标准,从〈863计划课题验收专家评议表〉可以看出:“技术指标”和“成果水平”是核心,其中前者又以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为衡量标准,由于863计划“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混淆了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和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因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也没有成为863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价的标准。
2)在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设计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几乎没有作用。
以现行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教授任取资格考评标准〉为例,教授资格评审的三角标准为“学历”“科研”、“论文论著”三方面。
“科研”条款设计了8项,与科技领域有关的有6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①获省、部级四等奖以上的技术负责人或获厅、局级二等奖的课题第一二完成人。②作为主要骨干参加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或获科研经费每人年均0.5万元以上。③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课题,或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并且该项目经有关专家鉴定已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④在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服务方面解决了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为有较高水平,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⑤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⑥创建新的学科领域,填补省内空白。”在该6项中有1项要求成果获奖励,有4项要求成果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还有1项仅要求作为主要骨干参加了省级科研项目,是否完成或成果如何无关紧要,此为最低要求。在这6项中有1项涉及到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问题,但它又以“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必要条件。
“论文论著”条款设计了10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最基本的两项是①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等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②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且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另外,有3项涉及到:成果获奖可以降低论文的要求,但无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
显然,在安徽省教授资格评审中,获得省级科研项目或成果获奖,并最为重要,为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这就是现实中人们为何积极申报项目或热衷于申报奖励、重视,忽视知识产权化问题的原因之一。相对而言,企业出于抢占市场考虑,其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肯定比高校、独立科研机构高。如前文提到的2004年全国取得的31720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中,其有发明专利授权量2865项,其中企业(含科研转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最多,占49.7%(1424件);大专院校次之,占24.4%(699件);独立科研机构占19.9%(570件)。如果同它们完成的科技成果总数比较,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所占的比例也最高,为13.8%,大专院校和独立科研机构分别为10.2%、8.3%,但这还不包括企业有大量的实用新型专利。
3)过高的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也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一大障碍。
在科技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从取得的程序看,可以分为4类,一是由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审批而取得,如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二是向特定军事家行政机关申请登记(非审批)而取得,如实用新型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取得并维持,如技术秘密权,四是自成果完成之日自动取得,如计算机软件版权。在这些知识产权中又以发明专利权最为常态。
以发明专利权为例,有关发明专利申请的费用共有17种,其中绝大部分由申请人承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该17种费用具体为:申请费(900元)、文件印刷费((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50元,从第301页起1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150元)、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审查费(2500元)、维持费(每年300元)、复审费(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200元,专利机构、人委托关系变更5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无效宣告请示费(3000元)、强制许可请求费(300元)、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元)、延长费(第一次长期请求费300元,再次延长期请求费2000元)、中止程序请求费(600元)、登记印刷费(250元)、印花费(5元)。在这17种费用中,任何一个申请案都不可少的有6种,高达5000元。
发明专利权取得后,缴纳年费是权利人的一项法律义务,《通知》所确定的年费标准是:第1-3年900元,第4-6年1200元,第7-9年2000元,第10-12年4000元,第13-15年6000元,第16-20年8000元。
3.提高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的措施
1)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纳入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的强制评估标准。
首先,应当树立科研成果有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意识,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就是已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因此,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有别于科学意义上的独立指标,纳入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标准。
其次,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的标准纳入基础研究之外的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过程中。这意味着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都不能回避知识产权化问题。当然,强调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标准,并不是说任何一个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的成果都必须确保知识产权化。它旨在强调成果能知识产权化的项目要明确采用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项目成果不能知识产权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另外,由于不同的知识产权形式对成果的创造性要求不同,投资者应当将其作为确定科研经费的标准之一。
再次,应采用法律的形式确保成为强制评审标准。这不仅要求项目的“申请书”、“验收报告”有明确的成果知识产权化要求,而且要将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承诺作为项目完成人的法律义务,并在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明确违反该项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应当吸纳知识产权法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的评审工作。《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第18条规定:“建立健全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库应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等。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本文认为,吸纳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参与项目的评价是非常正确的,但将法律专家排除在外不恰当。
2)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应当充分肯定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作用和地位。
大学和独立科研机构中的教师、研究人员,限于自身的观念、能力以及资金,他们一般不会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来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以此获得个人的利益。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承担科研项目所获得的利益,主要表现以下方式:①在科研经费中能报销一部分个人家庭生活支出,如电话费。无论采取多么严格的会计核算措施,这都是不可避免的。②按项目管理单位内部规定的比例提取一定的科研经费作为项目承担人的奖励。这早已是一个普遍而公开的秘密。也正如此,科技部为了制止这一现象,了《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③科研成果获得政府或单位奖励。这种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一定数额奖金两方面的利益。④并因此产生一系列的间接利益。科研成果多表现为论文形式,表述具体科研项目成果的论文也容易发明。论文的发表又可进一步为科研成果获奖、申报新的科研项目创造良好的基础。另外,论文的数量和质量也是许多大学给付年终奖的重要标准。但论文最重要的间接利益表现在职称的评定上,职称的晋升会直接导致工资、津贴的提高,同时反过来又有助于新科研项目以及硕士、博士导师资格的获得。相反,根据现行的制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并不能为人们带来明显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总之,有必要修改现行的制度,发挥成果产权化在个人利益,比如职称的评定、年终奖等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等方面上有切实作用。
发明专利申请书范文4
1
科研成果的重要体现是高质量论文,高质量论文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作者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3〕,这里选取的是公认的SCI(EI)核心期刊检索的论文作为统计依据。2006~2013年,该高校教师被SCI(EI)检索的期刊论文达1192篇,占论文总数的14.16%。
1.1SCI(EI)检索期刊论文分析2006~2013年,该高校教师共计8416篇,被SCI(EI)检索期刊论文是816(376)篇,占总数的9.70(4.47)%。2013年比2006年增加了1054篇,被SCI(EI)检索期刊论文增加了270(115)篇。2006~2013年SCI(EI)检索期刊论文,按第一作者年龄统计见表1。2006~2013年,青年教师被SCI(EI)检索期刊论文数369(189)篇,占总数45.22(50.27)%;35岁以上教师被SCI(EI)检索期刊论文数447(187)篇,占总数54.78(49.73)%。可见高校教师论文质量明显提高,青年教师被SCI(EI)检索期刊论文数虽然每年都有增加,但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显示了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
1.2按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分析2006~2013年博士学位教师被SCI(EI)检索期刊论文数758(300)篇,占总数92.89(79.77)%。2006~2013年高级职称(教授和副教授)教师被SCI(EI)检索期刊论文数397(155)篇,占总数75.76(61.51)%;讲师被SCI(EI)检索期刊论文数283(165)篇,占总数34.668(43.88)%。表明:博士学位教师被SCI(EI)检索期刊论文数每年都有明显提高,并且占主置;高级职称教师被SCI(EI)检索期刊论文数较高,呈逐年增长趋势;讲师被SCI(EI)检索期刊论文数所占比例仍较低。高级职称和高学历的教师科技创新能力均相对较强。
2专利成果
2006~2013年教师申请专利件数、申请发明专利件数、申请发明专利件数所占百分比、授权专利件数、授权发明专利件数、授权发明专利件数所占百分比,分别是1815、891、49.09%、980、270、27.96%。2013年教师申请专利件数、申请发明专利件数、授权专利件数和授权发明专利件数比2006年相应数据分别增加了739、284、454、106件,对应提高达186、96、454、106倍。专利成果逐年增长,来之不易,教师们付出了许多辛勤工作和智慧。2006~2013年的专利成果情况,按第一发明人年龄统计见表2。2006~2013年,青年教师申请专利件数、申请发明专利件数、申请发明专利件数所占百分比、授权专利件数、授权发明专利件数、授权发明专利件数所占百分比,分别是764、267、14.71%,379、44、4.49%;35岁以上教师对应的数据分别是1051、624、34.38%,601、230、23.47%。数据表明,青年教师的专利成果逐年提升,但据主导地位仍有不小距离,且发明专利仍较少。拥有发明专利,是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4〕。
3青年教师创新能力提升存在问题
高校青年教师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拥有了较好的科技创新环境,他们的创新能力也在逐步提升,但还存在问题。如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有待提高、被引用的频次不够、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亟待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进还需加强等实际问题。
3.1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有待提高2009~2014年青年教师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为60%,取得的成绩令人欣喜。这要得益于国家对培养青年科学家的一贯重视,对科技创新的强力要求,也要归功于该校近年来“人才引进策略”所取得的实效。然而,增加高质量的有效申请、提高申请资助率,依然非常重要。
3.2论文被引用目前,高校学术论文数量逐年增长,论文质量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论文质量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论文被引是论文质量的重要体现,因此,要大力提高高质量论文被引用的频次。
3.3发明专利数量和质量亟待提高青年教师的发明专利,在申请数量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在质量和数量方面还有相当广阔的上升空间。专利的资助政策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因为专利申请的投机行为,垃圾专利和专利泡沫现象,会给专利转化造成障碍。
3.4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进创造一项新技术,并能够转化为生产力,生产出适应社会的新产品,并占领市场取得经济效益,只有科技创新才能实现。相对说来,高校青年教师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对较少。如何有力打通科技和产业化的通道,是落在高校青年教师肩上的重任。
4青年教师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策略
青年教师是高校科技发展主力军,努力营造浓厚学术氛围,打造实力雄厚创新团队,加大科研启动经费和科研预研经费力度,加强科学研究实践,为青年教师提供一个公正竞争学术环境。
4.1建立青年教师科技创新研究中心设立高校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通过科技创新研究中心,搭建、整合青年教师的科技平台,加强学科交流和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大经费投入,更多提供项目、资金、设备仪器、试验环境等创新资源,创造良好合作机制、环境条件和工作氛围〔11,12〕。青年教师要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明确的任务分工、对所承担的研究任务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通过更多的创新实践,青年教师能够更好的成长。
4.2引导青年教师申报交叉学科与科技创新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选题、论证及实施是一个富于创新的过程,青年教师应积极地参与。能否获得资助、资助率高低,选题是关键,在交叉学科上更容易找到创新点。青年教师知识结构不完善,主观上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虽然高,但会受自身专业的限制,边缘交叉学科问题研究也会受到限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应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保证项目申请书撰写的质量,以提高资助率。
4.3鼓励青年教师撰写高质量论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通常可产出较高水平的科技论文,被SCI(EI)核心检索。青年教师学术论文数量逐年增长,论文质量也有所提高,其被引用的频次是评价论文质量的重要指标。重要影响检索收录论文和引用率高论文,应加大奖励力度,促使高水平的科技成果不断产生,并作为教师课题申报、科技奖励、职称晋升等一系列评奖的重要指标。
4.4优化发明专利资助政策和奖励提高专利资助成效,价值高的发明专利应提供更多经费保障和奖励。优化发明专利科技政策,青年教师以资助发明专利为主,激发青年教师的创新热情,逐步引导专利质量的提升,不要盲目追求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加大发明专利申请人申请与授权的资助费用,给予应用价值高、有望产业化的专利实施项目专项扶持。评聘专利指导专家,让专利指导专家重点帮助青年教师,提升青年教师专利授权质量。
4.5建立多学科创新团队为了进一步提升高校青年教师科技创新能力,通过整合各种资源,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多学科创新团队。依托重点学科,不仅要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目标和标志性创新成果计划,还要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和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增强源头创新和争取承担国家各项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6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与企业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加快科技成果适应市场,并获得经济、社会效益〔13,14〕。更好履行高校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职能,提升青年教师科技创新能力。
5结束语
发明专利申请书范文5
[关键词]专利引用 专利计量 前向引用 后向引用
[分类号]G306.0
1 引言
专利引文分析是当今专利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国内外关于专利引文分析的研究主要集中在4个领域:①研究专利引用与企业、市场价值之间的关系,认为专利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利用一系列专利引用指标作为企业的价值与市场竞争力的衡量标准…;②研究专利引用与知识溢出、知识流动以及知识扩散之间的联系、影响因素以及引用活动的地理分布,这类研究认为专利引文分析是研究知识溢出、知识流动以及知识扩散的核心方法,意在展示专利引用过程中知识从一国向其他国家扩散的过程;③基于专利引用宏观规律层面,通过大规模的统计分析,发现专利引用的原理及机制,包括专利引用的推动因素、分析指标、分类系统、统计规律等;④探讨专利引文对专利审查和专利分类等专利政策的影响。这4个领域基本涵盖了专利引文研究的主要方面,展现了当前专利引文研究的热点。
从研究领域的成熟程度来看,对专利与企业市场价值的研究已有定论,即被引用次数较多的专利具备较高的技术和经济价值,拥有高被引专利多的企业具备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专利引用宏观规律也基本摸索清楚,涌现出诸多专利知识扩散的时间模型;基于专利引用分析的专利审查和分类方法也层出不穷,显示出专利引文分析对于专利制度建设的巨大作用。而对于专利引用过程中只是扩散过程的研究则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学者们往往采取选定区域和国家的思路,分析某区域或若干个国家之间基于专利引用的知识扩散过程,比如欧盟国家、日美、日韩、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等。
由于中国(指中国大陆地区,以下不再作说明)专利体系建立时间尚短,因此对于中国专利引用与被引用状况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只有杨祖国、杨中楷等从主题分类和统计的角度对中国专利进行了引文分析。由于数据的可获性问题,对于中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基于专利引用所产生的关系尚无相关研究文献。本文将利用美国专利数据库数据,通过专利之间的联系,探讨中国与世界上其他专利发达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将从两个维度进行考察,时间维度的考察将揭示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关系发展的趋势;技术领域维度的考察则将展现出中国在相应技术领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关系的相对聚集。
2 方法与数据
2.1 专利引文分析方法
一项专利可以引用其他专利(后向引用),同时也可以被其他专利引用(前向引用),学术界往往把基于专利引用的计量研究称为专利引文分析,主要是利用各种数学与统计学的方法及比较、归纳、抽象、概括等逻辑方法,对专利文献引用参考文献的现象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揭示其数量特征和内在规律,并据此进行技术发展趋势的评价及预测。
专利引文分析的对象是大量的专利引用数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专利引文都可以用来研究。专利引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包含在申请人为了说明技术发展历史现状给出的参考引文撰写的专利说明书原文里;另一部分是由审查员标注在说明的扉页上,是通过对该发明的三性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检索出来的与本发明有关的关键文献。国外相关研究表明,专利引文分析一般是以审查员给出的参考引文为基础,审查员参考引文与申请人参考引文具有很大的重复性。就引文数量来看,审查员参考引文量常能达到申请人参考引文量的二倍。由此可见,以审查员参考引文作为专利引文分析的基础,不论从质量上还是从数量上都可以保证分析结果的可靠性。
专利引文量是一项专利在后来的专利或非专利文献中被引用的总数,引文数量通常被认为是专利技术影响力的标示量,具有明显创新性的专利会被更多地引用。专利引文量的分析能够进行质量和影响力的评价,以及考察引用和被引用的国家之间,公司之间和科技领域之间的联系。
2.2 数据来源
由于中国专利申请体系尚未包含对已有技术的引用状况,因此利用中国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无法完成对基于专利的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关系的考察。从近10年我国对外发明专利申请的总量来看,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欧洲专利局(EPO)、日本特许厅(JP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提交的专利申请量占到对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76.7%,其中向USPTO提交申请所占比例更达到54%,表明美国为中国对外发明专利申请的最主要目的国。因此,本文将选择中国在美国核准的专利及其引用与被引用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另外,美国专利局作为世界上最高水平的专利机构,吸引了世界各国的专利申请。学术界也经常把美国专利数据库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这也显示了美国专利数据库数据的权威性。
由USPTO建立的美国专利全文数据库是一个重要的专利信息资源,该库收录了1790年7月31日以来世界各国在美国被核准的专利(包括美国本土申请)。本文从中提取1987-2006年世界各国间的专利引用数据,并进一步将中国在USPTO中的专利引用数据抽取出来进行分析。此外,由于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一段时间内的专利活动具有独立性,特作为专门地区参与比较。与通行的IPC专利分类不同的是,美国专利商标局采取UPC分类并将专利技术划分为6大领域,分别是第1类化学,第2类计算机和通信,第3类医药,第4类电气电子,第5类机械,第6类其他。
3 计量结果与分析
1987~2006年这20年间,中国引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自引数量264次)的总量达10674次;中国专利被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自引数量)引用的总量达4062次。施引数量高于被引用量。
3.1 后向引用分析
所谓后向引用(施引),就是中国专利在美国进行专利申请时,申请书中会被要求注明对其他在先文献的参考和引用情况。一国专利对另一国专利的引用,能够反映出该国对另一国专利技术的熟识与倾向,也能够反映出另一国专利对后续技术发展的启发价值。因此,分析中国专利的后向引用能够展现出我国通过专利引用对他国技术的学习和参考状况。
图1中心的点代表中国大陆地区,周围的点(30个)代表中国专利所引用的其他专利所属国家或地区,连线代表中国专利与这些区域的专利存在引用关系。引用总次数与连线的粗细成正比,引用次数越多,连线越粗。图中数值表明了中国引用该国或地区专利的总次数,例如,中国和美国的连线上的数值是6034,表示
在1987~2006年间,中国引用USPTO中来自美国专利权人专利的次数为 034次。从图1中明显可以看出,与中心点关系最密切的两个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和日本,分别为6034次和2 024次,占中国后向引用总量的56.53%和18.96%,其后依次为德国(497次,4.66%)、法国(354次,3.32%)、中国台湾(270次,2.53%)、英国(171次,1.60%)、韩国(170次,1,59%)、加拿大(127次,1.19%)、中国香港(105次,0.98%)、意大利(99次,0.93%)、荷兰(87次,0.82%)等国家和地区。此外,中国专利自引的数量为264次,占专利后向引用总量的2.47%。
将1987-2006年分为4个时间段(即每5年为一个阶段),可以纵向分析中国大陆地区专利文献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文献的引用情况。在各个时间段中,中国对美国的引用自始至终排在第1位。日本、德国、法国、中国台湾、英国、加拿大,也都在各阶段位列前10位。韩国和中国台湾在1997年之后跻身前10位,中国香港在2002年以后进入前10位,此后一直位列第10。在第一个阶段(1987~1991年),新加坡、瑞典、以色列这三个国家排在了前10位,但是在之后的年份中,他们都从前10位的行列中消失了,逐渐被其他国家所取代。
图3显示了我国专利引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按大类分布情况,分别以引用值和百分比表示,基数是每一部类下我国引用的专利总量。例如,第一部类中我国引用美国专利对应的百分比是59.93%,代表中国在化学领域的专利引用美国的专利量占引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总量的比值。每幅图显示了排名在前12位的国家或地区。
总体来看,中国专利在各个技术领域都倾向于引用美国专利(见图3)。除了在机械领域的引用份额较低外,其他几个部类的份额都在50%~60%之间,分别为59.93%、53.93%、54.99%、57.19%、46.64%、58.25%。其次为日本,按大类被中国专利引用的份额分别为15.48%、25.92%、12.73%、18.63%、27.47%、17.43%,可见日本在计算机和通信以及机械领域对中国的影响力较其他部类要明显。在化学和医药领域,中国引用德国和法国的专利也有相当比例。在计算机和通信以及电气电子领域,中国专利对韩国专利的引用比例较在其他领域要高,这也体现了近些年韩国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现状。在化学及医药领域,中国自引专利的比例较高,分别占4.88%、3.05%。
3.2 前向引用分析
图4展示的是中国专利被其他国家专利引用的情况,也就是前向引用关系图:
与图1相似,选取的是引用中国专利总量排在前30位的国家或地区。从图4中看到,引用中国专利次数最多的两个国家是美国和日本,分别为2 147次和625次,占中国专利前向引用总量的53.03%和15.44%,其后依次为中国台湾(217次,5.36%)、德国(176次,4.35%)、韩国(116次,2.86%)、沙特阿拉伯(67次,1.65%)、法国(64次,1.58%)、加拿大(60次,1.48%)、意大利(49次,1.21%)、荷兰(40次,0.99%)、英国(39次,0.96%)等国家和地区。此外,前文提到中国自被引的专利量为264次,占总被引数量的6.52%。对比中国自引量所占的份额2.47%,可见中国专利前向引用数量比后向引用数量还存在差距。
图5是1987~2006年中国专利被各国和地区引用的趋势变化图:
韩国是在1992年以后进入前10位,这与韩国的创新活动在近些年越来越频繁,专利强度也相应提高的情况相一致。美国、日本、德国、韩国、法国、加拿大也在前10位之列,而英国、中国香港不在其列,取而代之的是沙特阿拉伯和意大利这两个国家。以色列只是出现在1992―1996年这一阶段。意大利、沙特阿拉伯、荷兰在前三个阶段并没有在前10位之列,引用中国的专利较少,仅在2002―2006年这一阶段,受中国专利技术的影响程度增加。
从图6可以看出,在六大技术部类中,前向引用中国最多的国家仍然是美国,除了在化学领域的引用份额稍低外,其他几个部类的份额都在50%以上,其中医药领域的比值最高,超过了70%。美国对中国各领域专利引用的比值分别为44.30%、59.76%、71.52%、50.82%、50.15%、54.68%。如果不考虑中国医药类自引的情况,日本引用中国的专利份额在五大类位列第2,分别是12.47%(化学)、13.92%(计算机和通信)、22.22%(电气电子)、18.65%(机械)、17.27%(其他)。可见中国在电气电子以及机械领域对日本的影响力较其他部类要明显一些。在化学、医药和电气电子领域,德国引用中国的专利较多。中国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专利的引用则集中在计算机与通信、电气电子和机械领域。
3.3 中国在世界专利引用版图中的位置
统计发现,1987~2006年间167个国家和地区共发生引用关系18876670次,因为引用过程包含着相对的施引与被引过程,因此此数据可理解为施引总次数18876670次,被引总次数也为18 876 670次。如前文所述,1987~2006年这20年间,中国引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自引数量264次)的总量达10674次;中国专利被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自引数量)引用的总量达4062次。两数据在所有引用关系中的比例分别为0.5%和0.2%。可见,中国在世界专利引用版图中仍处于边缘位置。
从中国与专利引用活动较为频繁的国家关系来看,中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引用关系也非常稀疏。表1列出了分别排在世界专利引用次数前5位的国家和地区施引与被引总量中与中国所产生的数量关系以及占总量的比例。从表1中可知,中国在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引用网络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只有与排在第10位的中国台湾关系略显密切,比例值分别达到2%和1%。
4 结论和展望
随着中国对外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中国专利的前向与后向引用的次数也在增加。这种国家间的专利引用关系,推动了技术发展过程的不断前进,也在客观上加强了国家之间的联系。无论是从前向引用还是后向引用的角度来看,中国与美国、日本、德国等传统强国的关系始终比较密切,且近10年来这种密切程度仍在增强。韩国、中国台湾、包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近年来专利事业蓬勃发展,像中国台湾已经跃居USP-TO专利申请量排行榜的前5位。
从大类的角度反映出的国家关系同总量情况基本保持一致,美、日、德在各个领域都体现出了与中国知识交流的大密度。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虽然从自引的角度来说,中国前向引用与后向引用的数量是相同的,但由于前向引用与后向引用总量的不同,体现出中国
专利前向引用层面自我引用的比例在某些领域是相当可观的。比如在化学、医药和机械等大类领域中,中国自引的比例都排在了前3位的位置。
伴随着中国对外专利申请迅速增加的大趋势,专利的前向引用和后向引用势必会大幅度增加。这不但体现了各国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也将给中国发展专利技术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更加良好的氛围。
参考文献:
[1] Hail B H, Jaffe A, Trajtenberg M. Market value and patent cila-tions. Rand Journal of Economies,2005,36 (1):16-38.
[2]Tijssen R J W. Global and domestic utilization of industrial relevantscience: Patent citation analysis of seience-leehnology interactionsand knowledge flows. Research Policy,2001,30(1):35 -54
[3] Maurseth P B, Verspagen B. Knowledge spillovers in Europe: Apatent citations analysis.
Scandinavian Journal of Economies,2002,104(4):531-545
[4]Li X, Chen H C, Huang Z, et at. Patent eltation network in nano-teehnolagy (1976-2004). Journal of Nanopartiele Research,2007,9(3):337-352
[5]Luii K K, Wu S J. Using the patent co-citation approach to establisha new patent classification system.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ndManagemem,2005,41 (2) :313 -330.
[6]杨祖国,李文兰,我国专利被专利文献引用的主题分析,情报科学,2005,23(12):1845-1851
[7]杨中楷,粱永霞,刘则渊,USFWO中我国专利引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图书情报工作,2009,33(2)42-46
[8]Narin F,Patent bibliometrics,Scientometrics,1994,30(1):147-155
[9]孙艳玲,专利引文在技术评价及预测中的作用,情报学报,1991(8):38-41
[10]王庆稳,邓小昭,专利引文分析及其引用研究,现代情报,2008(4):189-192
[11]韩宇,知识转移及其分析方法研究[学位论文],天津:天津大学管理学院。2004,
发明专利申请书范文6
关键词: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中药知识产权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6.04.003
中图分类号:R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6)04-0008-04
Analysis on Education Stat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Based on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CHENG Jiang-xue1, LIU Tong-hua1, XIAO Shi-ying2 (1.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Beijing 100102, China; 2. China National Center for Biotechnology Development,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100036,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edu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Methods A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were administered to the graduate studen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rom 5 domestic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and data were collected and analyzed, with the addition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searching. The import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ucation for graduate students and the status in the end were analyzed. Results Some noticeable problems still exist in the graduate student educa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ke lack of curriculums, poor after-class practice, less special lectures, and so on. Conclusion In order to tackle these problems, and to make the education of graduate studen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better, the corresponding cultivation mechanisms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e main educational points should be definite; the secure system of laboratory should be improved.
Key word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major; education graduate; TCM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我国历经几千年传承与发展的民族瑰宝。随着国际社会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关注日益增加,也使中药知识产权面临严重危机,最严重问题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大量流失[1-3]。中药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不仅是从事中药学科研工作的最庞大队伍,也是中药事业发展的强大后备力量。学校教育对增强该队伍保护自己科研创新成果至关重要,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为此,笔者检索了国内24所中医药高等院校课程设置和活动通知,并对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药大学和云南中医学院5所高校共155名中药学专业在读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进行了有关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的问卷调查。现
通讯作者:肖诗鹰,E-mail:.cn
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以全国24所中医药高等院校官方网站公布数据为课程设置信息来源;以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药大学和云南中医学院5所高校的中药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为调查对象,共收到电子邮件及纸质回复调查问卷155份。
1.2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Excel对收到的155份调查问卷进行简单统计,结合网络搜索所得24所高校的中药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进行数据和理论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中医药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教育存在的问题
2.1.1 课程设置欠缺 本科时期是奠定扎实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基础,以课堂教育为主;研究生时期是专业水平提升的关键时期,以实验操作为主。实验操作是在课堂理论教育基础上得以实施的。但本次调查发现,只有极个别学生在本科教育时期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专利文献,是指在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接受申请和审批过程中所产生的官方文件和相关出版物的总称,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各种检索工具和专利审批程序中产生的文件(如专利证书等)。我国专利文献有信息通报类(如《发明专利公报》)和检索工具类(如《中国专利索引》),对发明的内容有详细记载,对中药学专业研究生了解所属技术领域现状与动向、参与专利申请,以及日后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3 提高数据保密意识,促进实验记录规范
药品的数据保护对中药科研和生产领域来说,是与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同等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5]。虽然我国与药品数据保护有关规定仅在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4条对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做了规定,但也足以说明药品研发过程中实验数据保护的重要性。
数据记录、数据分析等科研过程往往会在实验记录本中如实反映。实验记录是实验者在整个课题研究过程中的记录和总结,应详细记录实验者本人的实验日期、时间、名称、目的、操作步骤、实验数据及结果分析等。书写规范、记录准确、保存完整的实验记录不仅能为实验结果分析提供强大后盾,也为实验数据的真实性提供有力证据。
在研究生进入实验室进行研究之前,先对其进行实验记录重要性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不仅可提高实验数据保护的警觉性,同时可促进实验记录更加规范和真实,从源头杜绝中药学研究生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4 关于知识产权教育的建议
4.1 建立知识产权师资配置或培养机制
增设知识产权师资配置,不仅可通过增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在课堂教学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养综合型中医药人才;还可通过增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高校知识产权事务,提高中药高校知识产权绩效。任何课程设置和部门设立都需要付出很多努力,在不能达到的情况下,学校可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培养机制,聘请专业专利审查员、专利人或相关专家,定期对校领导、各代课教师及研究生导师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提高校领导对学校中药科研创新成果的保护意识,增强代课教师和研究生导师的相关知识,并使其在授予学生专业知识同时提高学生知识产权素养。
4.2 多种形式并举,提升学生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兴趣
中药知识产权教育应在课堂教学基础上配合多种形式进行。首先,增设中药知识产权社团,聘请专业教师指导,通过举办论坛、辩论赛等活动,提高学生对知识产权的学习兴趣。其次,在校园广播增加法制栏目,定时对中药专利、商标及商业秘密等侵权事件进行播报,可增加学生对知识产权的印象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自主性。第三,由宣传部制作系列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简介展板及相关知识宣传画报,并定期更新,提高中药知识产权在学生中间的传播率。
4.3 校园网增设知识产权板块及相关链接
在校园网增设知识产权板块,将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列入其中,及时公布学校拥有各类知识产权动态,以及因相关权利被授权而获得的奖励,使广大师生更积极对科研结果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申报,壮大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队伍的力量。
学校的网络文献数据库是学生查阅文献的必然途径,一些学校已开始建立中药专利数据库,但大多数学校至今仍未建立。建议在学校网络文献数据库中增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查询链接,既可提高学生在查阅其他文献时对专利文献的注意力,又可避免资源的浪费。
4.4 完善实验室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或协议
实验室是进行新药研发的核心地带,也是研究生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相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地点。中医药高校的实验室往往以研究生导师进行区分,同一实验室或隶属于同一导师的实验室除学校统一要求的规章制度外,应根据课题情况制定相应实验室保密制度,要求学生学习并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容易造成数据外泄。由于研究生在校时间有限,离校时其毕业课题所属大课题仍未结题,将课题相关信息带入其他岗位继续研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为了对未发表过的实验数据、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在研究生正式进入实验室进行研究之前及完成学业离开实验室之后,导师都应与其签订保密合同或协议。
4.5 以专利教育为重点
无论从科研成果保护的角度还是从对科研创新的意义,专利对中药学专业研究生而言,比商标、商业秘密及著作等更加重要。因此,中医药类院校在知识产权教育中应着重进行专利教育。
4.5.1 注重专利文献检索教育 尽管目前大多数中医药类院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设有文献检索课程,但本次调查结果显示,看过国内专利文献的研究生不到50%(67名),而看过国外专利文献的研究生则不到30%(46名)。据此,笔者认为,对专利文献的重视程度不够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原因是不知获取专利文献的途径及方法。因此,专利文献检索应作为文献检索课程重点讲授内容,尤其要加强实际操作的练习与指导。
4.5.2 举办专利文献解读讲座 在专利文献中,对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来说最重要的应属专利摘要、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其中,阅读摘要可首先了解是否属于自己的研究领域,进而判断有无详细阅读其余文件的必要;阅读权利要求书可明确该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判断自己所研究内容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阅读说明书可从更加详细描述的术语和实施例中学习该发明的完整实施过程。但因专利文献的撰写有其特殊模式和要求,大多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未经过系统培训或缺少参与写作的经历,通过阅读仍不能完全掌握专利文献所带来的所有价值,甚至因此放弃阅读专利文献。因此,增加相关讲座,不仅能使研究生在科研创新中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更可通过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构成及撰写技巧,提高专利申报的成功率。
5 小结
本研究仅选取了国内具有代表性的5所中医药类高校就读的中药学专业研究生作为调查对象,尽管样本数量有限,但也可看出,目前中医药高等院校近年来的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建立完整和系统的培养制度仍需很长一段时间。作为中医药院校中药科研创新力量的中药学专业研究生,应通过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提高中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在防止科研成果的流失的同时,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尽到自己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姚苗.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对“谁”谈保护――论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需要国际层面的保护[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2,20(4):305-308.
[2] 吕占江.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9(1):36- 38.
[3] 李衡,李慧.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J].中国药事,2011,25(4):354-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