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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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范文1

2清算公告

3《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示范文本)

4企业清算报告书写格式

范本1: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主持人: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书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在——年——月——日

(地点)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注销。

2、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________x

__x……,__x为清算组组长。

3、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

股东:(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章章)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

2.主持人应为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因故不能参加,应附指定其他董事的委托书.

3.所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出席股东如有反对或弃权的应列明所占表决权比例;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公司盖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范本2

清算公告

×××公司,注册号:××××,于×年×月×日经股东会决议终止营业、注销,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等人组成,请有关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90天内到我公司清算组中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联系人:地址:

×××公司清算组

二年××月××日

范本3

注册号: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名称(盖章):XXXXX有限公司

敬告

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2.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公司法规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5.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十六开纸或者A4纸。

6.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申请书或签字。

7.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

现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本申请书及所有附属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含虚假成份,谨此确认。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XXX

申请日期:X年X月X日

公司注销登记文件目录

序号在对应栏内打“√”(此栏由企业填写)备注

(此栏由登记机关填写)

文件、证件名称原件复印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或者股东会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注①)

3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注②)

4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注③)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7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注④)

注: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注销需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的文件。

②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本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文秘站网,帮您找文章]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④公司清算组6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注销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日。

企业被委托人签名:XXX

登记机关受理员签名:

企业被委托人联系电话:XXXX

日期:

网址:/注册指南公司注销登记事项(由企业填写)

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X

住所深圳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股东名单XXXXX

XXXXX

XXXXX

申请注销登记原因股东会决议注销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对外投资是否清理完毕已清理完毕

分公司是否注销完毕已注销完毕

其他

公告情况公告报纸名称:XXXXX

公告日期及刊登版面第一次

XXXXX

第二次

XXXXX

第三次

XXXXX

登记业务审核表(登记机关填写)

受理人:年月日

核准人:年月日

核发企业注销通知书情况

录入人签字打印人签字

日期日期

领通知书人签字装订人签字

身份证

号码日期

备注

注:“领通知书人”为清算组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

范本4、

清算报告书写格式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1、注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股东构成及各股东投资比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2、企业注销的原因。

3、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4、三次公告的情况。(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2、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3、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4、投资人或股东的分配情况;

(五)、清算其它情况:

1、企业帐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2、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投资人(盖章)确认:×××公司清算组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范文2

    按照商标局的规定,商标机构需要注销其营业登记的,在与委托人就未完成事宜签订终止委托协议或者经其同意与他人签订转委托协议。商标机构注销营业登记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两份):结算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登记部门印章);组织已上报商标局业务的清单;证明经办人有权办理结算手续的证件。

    机构注销后申请结算的,如果有拖欠规费的应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商标局经清算完结后予以退回。

    商标局还规定,商标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及时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商标机构怠于通知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范文3

原告和被告互不相识,2008年8月4日被告因经营需要,通过某中介公司李某的介绍,向原告借款40万元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为12个月,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09年8月3日止,月利息为2%,利息为每半年支付一次,到期本金一次付清,如遇国家对利率作调整,仍按约定的利息执行,不作调整。

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时间,以及被告为了保证按期还本付息,以自有的一套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催告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双方还约定被告在本息还清时,原告应当协助被告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

借款合同签订的当天,原告将40万元交给了被告,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此后,双方还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即如果到期被告不还款,被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告和被告一直未再联系,被告每月按期将利息支付给中介公司的李某,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又将本金支付给了中介公司的李某。但是原告认为他没有收到归还的本金,所以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同时承担相应的律师费。

二、庭审过程

在庭审中,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以及公证文书,证明被告向其借钱的事实。被告则称已经将钱还给了中介公司李某,并且出具了由中介公司李某签名的收条,以及在归还本金的当日原告和中介公司的李某已经陪同原告一起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以此证明自己已经还清了欠款。但是原告认为他没有委托中介的李某代为收款,所以被告是否将钱交给了中介公司的李某,他不得而知,而且即时被告将钱交给了中介公司李某,由于李某没有原告的授权,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

本案争议的问题就是中介公司的李某是否收到了这笔还款,以及李某代收还款的行为是否是一个有效的行为?如果是一个有效的行为,被告就无需再偿还原告的钱款,而如果不是一个有效的行为,被告就仍需偿还原告的钱款。

要知道李某是否收到了被告归还的钱款,即确认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李某出具的收条的真实性并不难,只需要找李某了解一下情况就行。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李某这个关键人物因为其他的案件已经被判刑,关押在某监狱。原审法院为了查明案情,到监狱里对李某作了询问笔录,李某承认他已经收到了该笔钱。

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向原告出具了该询问笔录,但是原告不予承认,他认为李某是否收到了钱他们不清楚,而且即使李某已经收到了钱,也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因为李某没有原告的授权,无权代原告收款。

本案争议的第一个问题即李某是否收到了被告的还款,尽管原告不予认可,但是李某已经证实了他确实收到了被告偿还的款项,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即集中在即中介公司李某代收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有效的行为?

三、法理分析

所谓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而所有的后果由被人承担。权按照产生的意义来划分可以分为法定、指定和委托。法定和指定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产生的,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而行使权的行为。委托则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人的委托而产生的权。行为人如果没有他人的委托,就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则该行为为无权的行为。广义的无权包括表见和表见以外的。表见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中介李某的行为就是一个无权的行为,一开始他帮助原告收取每个月的利息,对此原告也是认可的,也就是说对于前面李某代收利息的行为原告是追认的,所以这些代收利息的行为是有效的行为。那么既然原告对于前面被告代收利息的行为都是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就有理由相信将本金还给中介的李某即履行了对原告的还款义务,也就是中介的行为构成了一个表见的行为。对于这种表见,被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退一步,即使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仅仅是一个狭义的无权,那么在本案中原告对于中介李某的行为还进一步加以了确认,也就是原告在被告归还本金的当日在中介李某的陪同下同被告一起去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那么这一追认行为应当使得中介李某的行为有效。而原告对于上述观点也不予认可,他认为之所以陪同被告一起去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因为被告的儿子曾与原告联系,称需要用被告用作抵押的房产向工商银行抵押贷款,只要把原告的抵押手续注销掉,银行就可以放款,只要银行放款,被告就可以用该款项来偿还原告的欠款。但对此种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中介李某代原告收受本金的行为构成了无权,而这一无权得到了原告的追认,所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的义务,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理由有三:一是原告认为真正的事实是原告之所以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是因为被告向银行贷款,只有将房屋上的抵押权注销掉,银行才可以放款,也才好把钱还给原告,所以原告才答应帮忙。二是原告认为被告是否将40万元还给了中介的李某,他不清楚,而且即使已经还了,也与本案无关。三是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只是借贷双方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的一份申请,不是债权债务履行凭证,不能据此认定债权债务履行情况。如果被告已经还清了借款,那么应该收回借条,而本案中借条仍然在原告处,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仍未消灭。除了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外,原告还认为一审法院程序上存在问题,比如存在回避的情形未依法回避,原审法院自行向中介李某调查取证的行为不属于法院有权调查的范围。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范文4

[关键词] 营业执照 吊销(注销) 企业 房屋登记 分析

一、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房屋登记

1、案例

不久前,笔者在办理房屋登记中,了解到某集体企业因某种原因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均未销毁。之后不久,该单位法人代表还以企业名义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约定“价款”交付后办理过户手续。对该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申请人资格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众说纷纭。归纳起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了,就表明该企业已经丧失了申请人资格,不能再从事处分自已房屋活动;必须先进入企业清算程序,经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再行分配给股东;然后由股东来申请房屋登记。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营业执照吊销只是不能从事工商部门核定经营范围的活动;并未丧失申请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已吊销或注销后,登记在其名下房屋又按哪种登记类型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才能登记?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由此可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登记依申请进行,不申请不能启动登记程序,登记机构一般不主动,也不强迫权利人申请房屋登记;由谁来申请,也就是说谁才有资格提出申请。房屋登记所需要件也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

3、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房屋登记处理办法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只是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企业当事人如对这种处罚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有关机构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论,未必是维持原处罚,还存在一定变数。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其原因有多方面,比如因未按规定年检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利用企业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因篇幅有限,在此就不作深入分析。虽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会导致企业解散,公司一经解散按理应停止对外的积极活动,不能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它与清算活动的完结一同构成法人资格的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清算组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材料有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所得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有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5倍以下罚款。”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构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构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依据法经[2000]24号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由此可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的只是企业经营资格,而不是企业法人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还未丧失,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然存在。诚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会导致企业解散,公司一经解散应停止对外的积极活动,不能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它与清算活动的完结一同构成法人资格的消灭。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的房屋登记

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向公司登记机构主动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营业执照注销的企业表明其法人已终止了,也就是说该企业已不存在,意味着该公司已完全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不但不能从事营业执照核定范围的经营活动,而且也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与任何单位再签署任何房屋转让协议。因此,不能再以被注销执照企业名义申请房屋登记。那么原登记在企业名下的房产又如何处理?一般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按法律规定已进行债权债务清算的;如经过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的,此时,如公司章程有约定;则按章程约定确定房屋权属归属;否则,由股东开会决定归属。如何进行房屋登记呢?是属于何种登记类型?需要提交何种材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根据不同企业性质来办理房屋登记。

第一种情形:按变更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过户到原自然人(原投资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自然人企业,它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仍然为自然人,是投资人个人拥有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利承担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责任的主体。凡是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名下房产过户到原投资人(自然人)名下,按变更登记处理;应提交材料有:房屋所有权证、工商部门出示企业注销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件、经有关机构确认的清算报告等。

第二种情形:按转移登记办理;除个人独资企业外,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乡镇企业、各种合作企业、投资人(股东、合伙人、)人对企业财产不再享有支配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据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讲,出资者向公司投入资产,目的是为取得收益,其已不占有该项资产,不能再直接支配作投资的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乡镇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所有。”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企业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名下房产过户到原股东名下,按转移登记办理;其提交材料应有:房屋所有权证、经有关机构机构确认的企业清算报告、工商部门出示企业注销证明、申请人身份证件、房屋登记申请书;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范文5

分公司名称 营业场所 街道/乡镇 邮政编码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 注册号 经许可经营项目:营 范 围  一般经营项目:    申请副本数量       个执照有效期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负责人信息 

姓    名 联系电话 职    务 任免机构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申请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    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公司的内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企业经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企业,未经企业法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企业法人的设立依法实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本自治区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自治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下级登记机关在上级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企业法人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分级管理。设立企业法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七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全国性企业在本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自治区设立的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字样的分支机构;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应当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八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以及本条例第七条所列企业之外的企业的登记。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从业人数、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申报的登记事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或者项目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前款规定所涉及的具体行业和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际”字样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广西”字样的,由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准使用。企业牌匾、印章、银行帐户、信笺、商品标牌、产品包装以及印刷宣传品所使用的名称,必须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第十三条企业的住所是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的住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四条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投资者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企业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设立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法人或者企业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必须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设立企业法人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投资者签章的组织章程;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六)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七)住所和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法人或者企业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必须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

(三)注册资本数额及其来源;

(四)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六)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职权;

(七)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办法;

(八)劳动用工制度;

(九)企业法人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分支机构状况;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企业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法人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其组织章程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日期,为企业法人成立日期。企业凭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外,涉及下列变更事项的,还必须提交相应的文件: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属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应提交企业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企业在报纸上登载的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三)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和项目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变更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型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投资者关于资产、债权债务交接的证明;

(五)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变更住所跨原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后,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四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自行终止、因分立而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必须在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

(三)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决定。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终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事项和章程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对辖区内企业法人进行监督检查时,企业法人应当接受检查,并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登记机关应对与企业法人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由登记机关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第三十二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限为一年,跨年度不参加年检的视为自动注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的合法凭证,除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第三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限期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未停止经营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法人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企业投资者虚假出资或者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所抽逃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未办理变更登记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企业终止、解散、破产、被责令关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年度检验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注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按规定悬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缴、扣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将收缴的营业执照归还企业;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