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管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人事行政管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人事行政管理

人事行政管理范文1

一、作用:争天下者必先争人

管仲是位非常务实的政治家,他能够实事求是的承认贤才在管理国家事务及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贤人未出的社会是怎样的呢,他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1]在原始野蛮状态下的社会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不可能长久持续下去,于是需要贤才来管理社会。“故智者假众人之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2]在这里,管仲指出在人类社会初期,贤才就具有能够组织民众共同制止及弱肉强食的行为,同时贤才还能树立起行为规范及道德规范,为百姓所遵循与仿效,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当国家产生,君臣出现之后,要想国家长治久安,百姓安居乐业,在诸侯争霸战中立于不败之地且能争得天下,其当务之急便是争得天下人才。“夫争天下者,必先争人”。[3]而争人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圣王卑礼”以待天下之贤。[4]如此,才能做到,“求天下之精材”,“得天下之豪杰”,“有天下之称才。”[5]

二、标准:立义、执法为贤

在春秋战国时期,不同的思想流派,不同的治国者,对行政人才标准的认识是不一致的,孔子强调的行政人才标准是道德至上,以仁为贤。商鞅则是“奉法为贤”,能够严格遵守与执行国家法律、法令的人才是贤者。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和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在国家行政人才标准的认识上存在着重大分岐,儒家是以“仁德”为标准,调强贤才标准的主观性,而法家则是以是否依法行政即是否以“奉法”为标准,强调人才标准的客观性。而管仲在行政人才标准的认识上,克服了儒法二家各自存在的片面性,既强调人才要“立义”,同时又应当是严格守法与执法的人。这就将人才标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结合起来,融为一体。管仲首先强调的政治标准即立义。怎样才叫立义呢,他认为立义就是要重“公道”,去“私道”,以天下为己任,“不为爱尊爵”,“不为爱官职”,“不为爱重禄”,“不为爱钱财”,[6]切不可“援私以为公”。[7]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矜物之人,无大士焉;”[8]“矜物”就是自满。应做到“功大而不伐(不夸耀),业明而不矜”,[9]不使自己份量十足,容量太满,音律过盛,气氛过度,时刻保持着清醒的头脑。立义就是要光明磊落,做事为人,要“正而视,定而履,深而迹”[10]意即看得正,走得正,做事留有印迹,一步一个脚印,没有虚假伪饰经得起检查。但是,管仲更强调应把严格执法奉为国家行政人才的标准。他说,“察能而授官,不诬于上;谨于法令以治,不阿党;竭能尽力而不尚得,犯难离患而不辞死;受禄不过其功,服位不侈其能,不以毋实虚受者,朝之经臣也。”[11]朝之经臣,即贤臣,这种贤臣最主要的品质就是,执法严谨,不结党营私,不诬陷上级,面临祸患灾难之时,能以死为国家效力。由此可知,管仲在国家行政人才的标准上,较之儒家以德为贤和法家以奉法为贤的标准,无疑是更为全面,客观而公正,更有利于国家行政人才的选拔与使用。

三、荐举:建立法令,量能谋德而举之

先秦诸子中,主张荐举贤才充实行政职位的不在少数,孔子曾提出“举尔所知”,希望每个人荐举自己所了解的贤才,他主张:“选于众”,从众人中进行挑选。孟子也同样主张,通过举贤的方式选拔国家行政人才,他说:“左右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孟子认为左右亲近的人说贤,还不行,大家都认为贤,还得进行实际调查了解,如若真的发现是贤才,那么就选择出来并予以重用。然而孔子、孟子仅仅提出了荐贤的主张,对于那些不合荐举标准,不合荐举程序以及见贤不荐,蔽贤不报的行为却未论及。管仲在荐举贤才方面比孔、孟二人的主张更为积极,更有成效,他专门制定了法令,以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管仲强调:“选贤论材,而待之以法”。即通过立法规定人才标准和选择人才的手续,不能由上面随意挑选,也不能只凭本人的“自度”和“自举”。以期防止上面的“私好恶”,和下面的“请谒”。“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人不自度也”。[12]通过推行法制,堵塞“群徒比周之说”、“金玉财货之说”,“谄谀饰过之说”、“请谒任举之说”。[13]对于以不正当途径谋官的人,如相互拉拢,相互吹捧;毁谤别人,抬高自己;以金玉财货、玩好之物疏通门路,或迳自“请谒”要官者,要严厉惩处,以塞幸进之途。管仲提出选拔人才的总原则是“论材、量能、谋德而举之”。[14]在执行中要注意:第一、注重实绩,“求有功劳者而举之”。[15]第二、选拔年轻人,“不以年伤”,即不因年轻资历浅而舍弃人才。第三、注重大节、勿纠缠小缺点,“苟得大意,不以小缺为伤”。[16]第四、优先选拔敢于创新者,“不必以先常”、[17]不用那些墨守成规的人。第五、“进言实之士”,[18]即选用敢讲真话的人,不用阿谀之徒。

四、招徕:以德招人、诚信徕人、以利招人

如果说,管仲的依法荐举行政人才的思想旨在从国内把有能有德的人予以重用的话,那幺,他的招徕行政人才的思想则是旨在从国外引进人才并加以重用。他认为天下不乏治理国家的贤人。问题在于用人者能否知人善任,能否招徕。“天下不患无臣,患无君以使之”。19]“国未尝乏胜任之道,上之明适不足以知之。”[20]管仲倡导的引进行政人才的方法,主要有以德招人,诚信徕人,以利招人,理顺人道等。管仲首先提出“人以德使”。要得人必先得人心,“夫为国之本,得天时而为经,得人之心而为纪”[21]“得众而不得其心,则与独行者同实。”[22]故想得到正真的人才,必先有德,有了德,才能聚拢人才,这叫做“德以合人”,“人以德使”。[23]要想招致人才,在行政过程中,领导者必须讲究诚信,政策不可朝令夕改,变化无常。“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措)又移之”,乃治国之大忌。“如是,……上无固植,下有疑心”,[24]政策法令如若缺乏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人们对统治者的诚信度感到怀疑,英才当然不会贸然前来。以利招才是管仲基于对人性把握的基础上而提出的。人们从事生产和其它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物质利益,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管仲在相齐过程中,就提出并运用了这一以利招人的思想。齐桓公向管仲寻问怎样才能招致天下英才,管仲说:“假而礼之,厚而勿欺,则天下之士至矣。”即对人才应恭敬有礼,忠实厚待而不可欺诈。管仲认识到获得优秀人才与获得高品质的物材道理相同,肯花钱,就能买到好材料,用高薪,就能招徕天下人才。这一思想贯穿他的施政之中,所以当齐桓公问怎样才能收集到好材料时,管仲说:“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为数”。意即他处值五元,我给他六元,他处值九元,我给他十元,就能买到较好的材料。齐桓公又问怎样才能招致天下良工,管仲说:“三倍不远千里”。意即给出高于别人三倍的工钱,千里之外的能工巧匠也会前来效力。管仲运用物质利益的原则去招徕人才,在实际行政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任用:察能授官,任其所长,不任其所短

在人才的任用上,管仲强调察能授官。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万物不齐,才有高下,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为了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管仲提出了另一个重要而著名的用人原则:“任其所长,不任其所短”。他说:“明主之官物也,任其所长,不任其所短,故事无不成,而功无不立。乱主不知物之各有所长所短也,而责必背。夫虑事定物,辨明礼义,人之所长而猿所短也;缘高出险,猿之所长而人之所短也。以猿之所长责人,故其令废而责不塞。”[25]不但如此,君主与臣之间,不但任用人才者要知被用者之短长,而且被任用者也要自知其所短、其所长。君主任己所长则受官,任己所短则不接受。在行政人才的运用上只有适才适用,扬长避短,才能做到才当其用,达到功成事立的效果。否则,就无异于让猿猴司礼义,让人去攀绝壁了。管仲的“用其所长,不用其短”的思想,在中国人事行政思想史上提得最早,论述亦最明确、详尽和广泛,可称得上是这一思想的发轫者。后来韩非提出的“使鸡司夜,使猫执鼠,皆用其能”的主张,就是管仲这一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清代诗人顾嗣协的一首(《杂兴》)诗表明了他对管仲上述思想的认知与赞同:“骏马能历险,力田不如牛;坚车能载重,渡河不如舟。舍长以就短,智者难为谋。生才贵适用,慎勿多苛求”。

六、考核:审其三本,有功必赏,有罪必诛

管仲十分重视对行政官吏的考核,对考核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的结果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他主政的齐国,把考核的时间定在春季和冬季。自春季的第一个月起,君主亲自临朝听政,评定爵位赏赐,考评官吏政绩,共用五天时间。冬季最后一个月的末尾,君王也要临朝听政,评定罚罪刑杀,用五天时间。考评相当严格,其审查内容是:“君之所审者三: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此三本者,治乱之原也”。[26]即考核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行政官吏的德望与其地位是否相称;二是行政官吏的功绩与其俸禄是否相称;三是行政官吏的能力与其官职是否相称。此三者称为三本。

人事行政管理范文2

一、刻苦学习,争做学习型员工

XXX同志牢记“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的古人名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工作业务知识,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技能,以便能够全面做好工作。“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XXX同志在学习上做到一个勤字,一个苦字。勤就是利用一切业余时间学习,做到开卷有益,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苦就是每天晚上要抽出时间学习,钻研相关问题,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XXX同志刻苦学习,争做学习型员工,使其有知识、有经验、有能力全面做好经办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爱岗敬业,争做实干型员工

XXX同志刻苦勤奋、兢兢业业工作,一心扑在工作上,无论盛夏酷暑、寒冬腊月,还是刮风下雨、结冰打冻,每天总是最早一个到公司,最后一个回家,在他的心目中,只有公司,而没有自己的家。他具有勤业务实精神,做到脚踏实地、勤奋努力工作,不敷衍塞责,不做表面文章,增强岗位责任心,勇于承担责任,认真做好每一件工作,努力实现工作的完美和高效。他讲究工作成果,按时正确、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做到日清月结,促进工作持续发展。他强化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做到人在岗位一分钟,辛勤工作60秒,抓紧时机、加快节奏,促进工作提速增效。数不清多少个夜晚,大地已是万赖俱寂,人们早已进入香甜的梦乡,XXX同志才熄灭经办室灯光,拖着疲惫的身子,一个人静悄悄地回家。

人事行政管理范文3

二年以上工作经验|男|25岁(1990年3月6日)

居住地:陕西

电 话:152********(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 [ 1年8个月]

公 司:XXX东胜地产

行 业:房地产

职 位:行政人事主管

最高学历

学 历:本科

专 业:人力资源管理

学 校:陕西师范大学

自我评价

本人从事企业管理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如人力资源,生产,销售,采购,财务,仓库,iso,质量,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成本管理,6s管理等,企业战略制定等,平时工作中积累所有管理规范的文件和表格。处事风格逻辑清晰,把握关键,具有独立见解;勇于承担责任,具有独立处理事情的能力。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之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房地产

目标地点:陕西

期望月薪:面议/月

目标职能:行政人事主管

工作经验

2013 /7—至今:XXX东胜地产 [1年8个月]

所属行业: 房地产

行政 行政人事主管

1、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员工入职、转正、社保办理、调薪、人事调动、离职、解聘等与相关人动事宜的手续办理。

2、负责人事档案的建立与保管,项目部各原件资料、光盘、招投标文件等的档案保管;以用员工证件(含特殊工种证件)、公司资质证件的保管及年审工作。

3、公司印章管理,公司办公用品及会议材料等管理工作。

4、编制公司招聘流程、绩效考核方案、薪酬福利、员工手册、规章管理制度等体系文件的修正、完善及组织实施。

5、负责处理员工投诉、协助处理员工与公司劳动争议;以及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工作 。

2012/7—2013 /7:XXX公司[1年]

所属行业: 能源、矿产

行政 人事行政

1.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制度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制定岗位说明书,落实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

3.负责组织公司员工的招聘,录用,合同签订,建档,转正,辞退,离职,调动,考核等人事系列化基础管理工作;

4.协调和指导各部门的人才招聘,员工培训,绩效考评,薪酬等工作的进行,确保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5.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人力资源整体分析和人才储备工作;

6.组织制定公司人力资源发展的各种规划,并监督各项计划的实施;

7.负责指导客户质量、社会责任验厂及对供应商评估;

8.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育经历

2009/9—2013/6陕西师范大学人力资源管理 本科

证 书

2012/6 大学英语六级

2010/6 大学英语四级

人事行政管理范文4

    一、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

    中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与行政法治的总体发展是相辅相成的。1989年中国制定《行政诉讼法》,1994年制定《国家赔偿法》并于2010年、2012年两次修订,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2003年制定《行政许可法》,2011年制定《行政强制法》,等等。这些法典共同构成中国行政法治的体系,或者说成了中国行政法治体系的主要支撑。当中国2010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时候,有学者曾质疑我们尚未制定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这个质疑不无道理。但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在单个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中有自己的特色。例如针对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法,针对行政许可行为制定了行政许可程序法,针对行政强制行为制定了行政强制程序法。这种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制定程序法的立法路径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它规范了一些在社会公众中较为敏感的行政行为。但是,由于缺少从顶层对行政程序制度的设计,导致了我们在一些重要的行政程序法治理念和行政程序制度的选择上往往不尽如人意。以利害关系人对行政程序的参与为例,在中国就非常零散,就目前情况来看,只有在决策性行政听证的程序中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情况,而其他的程序规则中则没有确立该制度。可以说,这是制约中国行政程序理性化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对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认识不足。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我们需要从理论上阐释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

    第一,使行政程序周延化的价值。在法律程序中,被人们赋予最高价值的是司法程序。“司法程序的公正是一套对个人及其财产实施法律时所要求的条件、限制和过程的组合。尽管司法程序的公正应用于个人直接与法律打交道的场合,但是社会成员对于法律实施的平等和公正的普遍认识是一个更为全面的过程产品,它有助于促进人民的安全感和可预见感,使其非常有信心地行使自由和权利。”[5]司法程序之所以会被人们赋予这样高的价值,除了其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这一属性外,最主要的在于司法程序的进行是由三方当事人介入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在他们两者之上或者之间有一个裁断方。正是这种三角形关系使得依司法程序所产生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结果往往是科学的、合理的,即公平的、公正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启示,一个程序究竟是否周延,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因素就是看它有几方当事人参与。也许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最终也能够形成当事人都可以接受的结果,但是这其中可能隐藏着讨价还价、恶意串通、不当交易等。可以说中国现在所设置的若干行政程序就具有这样的弊端。以《行政处罚法》所设置的行政处罚程序为例,绝大多数处罚程序是在行政机关和被处罚人之间进行的,在行政处罚进入救济程序之前几乎都是如此,这期间往往隐藏着双方之间的恶意串通。基于中国目前行政程序中仅有双方当事人介入的情形,笔者认为一旦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制度在中国形成,便必然会遏制行政行为进行中的恶意串通等情况。事实上,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使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程序多了一个新的

    当事人,这个当事人虽然不能够凌驾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上,但其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因素对行政程序发挥作用,进而使行政程序最大限度地接近于司法程序。这个法律价值是非常清楚的。第二,使行政程序融入社会机制的价值。上文已经指出,行政法治社会化是现代行政法治发展的趋势之一,在中国也不例外。但从总体上看,中国目前对行政法治社会化的发展趋向还基本停留在认知层面,行政法治中有关行政法治社会化的构建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也正是造成中国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频出现以及行政法治对其显得无能为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注意到,中国诸多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之一便是当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策时,可能只考虑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这些行政相对人也作为一个程序主体介入到这样的决策行为中来。然而,一个重大行政决策或者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除了影响行政相对人之外,还会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这些影响也许是间接的,但谁又能说这些间接影响不会给行政过程带来麻烦呢。中国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决定、有关重大工程建设方面的行政决策常常会引来广大公众的诟病,不争的事实就是这些公众对于具体的行政法治来讲,他们实质上就是利害关系人。从这个角度看,行政法治融入社会机制既是现代行政法治的控制技术之一,其又能体现行政法治社会化的价值。可以说,让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行政程序中来能够很好地使中国的行政程序和社会机制相契合。

    第三,使利害关系人权益得到保护的价值。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行政法产生之初的基本功能在于控制行政权,以防止行政权对社会造成侵害。当然,行政法控制行政权的同时隐含着的另一个命题就是对公众权益的保护。中国诸多行政法典也认可了行政法的这三个方面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这里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当这些行政法典提到保护公民权利时,所使用的是公民概念当然也包含了社会组织。在笔者看来,中国行政法典关于公民权保护的表述有着非常深刻的科学内涵,这里的公民是一个泛指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我们不能仅仅将行政法中的公民概念理解为行政相对人。但令人遗憾的是,在中国行政法治实践中,诸多行政主体对公民概念的理解仅仅局限在行政相对人的范畴之中。例如,前不久某高校大学生请求国家发改委公布汽柴油涨价的依据,某大学生要求环境保护部公布中国环保指数确定的依据,在这两个个案中,行政系统都以这些大学生与该行政行为无关为主要理由而拒绝了他们的请求。在笔者看来,如果按照中国诸多行政法典提出的保护公民权利这个角度来思考的话,这几个大学生虽然不是行政相对人,但他们是利害关系人,从广义上讲他们属于相关行政法典所界定的公民的范畴。具体地讲,在中国目前的行政法治实践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有所选择的,即诸多行政主体只将公民权利的保护放在作为相对人的公民范畴之中,而忽视了利害关系人也是公民的范畴。因此,笔者认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具有保护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价值,进而具有使公民权利保护全面化的价值。

    二、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路径及法制保障

人事行政管理范文5

[论文摘要]我国当前的大学既是学术组织,又是行政组织。办好一所大学,既要有一支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更要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知识”是贯穿着大学“学术”与“行政”的核心,大学行政管理者不仅是“管理人”,也是“知识人”。

近现代大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西方中世纪大学,而近代大学真正诞生的标志,则是德国柏林大学的产生。尽管大学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但在我国,大学从未像现在这样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我国社会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大学,大学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火车头”的引领作用。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凸显了“知识”的地位,更加重了大学的任务。大学已经由社会的边缘走进了社会的中心,并担负着多种社会责任。现在的大学不只是人才培养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现代大学正在演变为“多元化巨型大学”。大学不仅要研究知识、发展知识、传播知识,还要应用知识、普及知识,在促进社会平等、引导社会进步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我国的大学与西方大学有所不同。西方的大学是学者共同体,有其相应的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实际上是一种知识管理或知识生产管理,是学术管理。但我国社会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特别是“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形成了高度集权的社会结构模式,泛行政化的现象非常普遍。所有的社会组织,不论性质如何不同,都泛化为行政组织,从上到下,贯穿于强大的行政体系之内;行政权力在制度设计中一再被强化,大学也不例外。这就导致了大学内部组织的复杂性,既有学术性组织,又有行政性组织,还有兼具两种组织特性的组织。在我国的大学,行政管理的地位被强化到丝毫不逊色于学术管理,在很大程度上甚至于以行政管理为核心,行政决定着大学的发展方向。

如此一来,大学里的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在并驾齐驱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一定程度的冲突;协调不好,有时甚至抑制或阻碍到大学的发展及其功能的最优化体现。所以,要办好一所大学,使之具备应有的功能,发挥全面的作用,离不开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更不可缺少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如果行政管理者跟不上学术共同体的发展要求,势必影响到大学健康、迅速的发展。所以,大学的行政管理者是极其重要的群体,深人研究分析这个群体的角色定位意义非凡。

一、大学行政管理者是“知识人”

知识社会学是把知识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知识与社会系统之间关系的科学。

“知识人”是知识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知识社会学的意义,我们可以理解为依赖并参与知识的社会人。“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不仅是一个权利的敬畏者,更是学术的敬畏者和知识的敬畏者”。在这个群体中大多数管理者本身是集教学、利研、管理于一身的。事实上,大学的管理人员主要由学校领导、学院领导及一般管理干部和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组成。学校领导大多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有着高学历或高职称。以广西大学为例,在现任的9位校领导中,博士7人,其中5人是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3人;全部是高级职称,其中教授7人,研究员1人,高级工程师1人。而在二级学院中,上至院长、书记,下至秘书和学生工作管理人员,他们大多都是从教学岗位到兼任行政岗位,或者在行政岗位上一直肩负着一些教学工作的“双肩挑”人员。至子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也大多有着较高的学历和职称,广西大学在2006年进行的机关领导干部聘任要求中,基本上要求处级领导干部要有中级以上职称,有的岗位如科技处、研究生院等部门正职明确要求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而一般管理干部同样以各种渠道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如广西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设有《大学生就业指导》教研室,并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的教学活动,该中心的大部分教师都承担了该课的教学任务;如广西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的教师们也都大多承担着《形势与政策》及“两课”的一些教学活动,其他各职能部门的教师也都通过各种渠道承担各种教学任务。而科研活动对于所有大学教职员工更是没有限制,不仅教师们可以开展,管理干部人员也同样做得有声有色。在广西大学季目皮处近几年编印的《广西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公报》中,各职能部门,一般管理干部的成果同样硕果累累。其中,党办、校办、宣传部、组织部、学生工作处、团委、保卫处、武装部、校友会、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等各机关党委部门和职能部门都有不少成果。另外,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每年的毕业研究生逐年迅速递增,这使高校对新进人员的要求也提上了一个新台阶。如广西大学近年新招聘的管理干部中,明确要求只招收硕士以上研究生,这些新人走上工作岗位后,也都能承担并承担了许多教学、科研活动。由此可见,大学的管理人员是一群名副其实的依赖并参与知识的社会人,他们是“知识的组织者”、“知识的贡献者”、“知识的传播者”、“知识的创造者”的有机结合体。总之,他们是“知识人”。

二、知识社会学视角中的大学管理者角色

波兰著名的知识社会学家弗·兹纳涅茨基把“知识人”作为自己在知识社会学领域中的研究对象,他在《知识人的社会角色》一书中创建了知识人的社会角色分类方法。他认为:“知识人”作为一类社会人,是一群专业化了的人,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每一个“知识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社会角色,取决于他参与什么样的知识系统和如何参与知识系统。“知识系统”不同,“社会圈子”就不同,角色行为规范也就不同。他把社会角色设想为一个动态社会系统,包括四个相互作用的元素:(1)社会圈子:一群与行动者相互作用并评价他的成绩的人(即一群有利的拥护者);(2)行动者的自我:由于其地位而赋予他的身体与心理特征;(3)行动者的社会地位:由于其地位而固有的特许权与免疫权;(4)行动者的社会功能:对社会圈子作出的贡献。弗·兹纳涅茨基将“社会圈子”、“自我”、‘她位”和“功能”四个概念作为一个系统,构成社会角色分类的范式,对知识人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从而将知识人进行角色分类。

首先,大学管理人员组成了一个“社会圈子”,是一个参与大学管理、科研、教学、服务的专门群体,其内部具有很强的凝聚力,有共同遵守的规范。其次,每一位大学管理干部都是自己群体中的一分子,是这个群体中的组成部分。对于处在某一岗位的人,人们对他(她)都有一定的期望,也包括他(她)本人的自我期望。第三,大学管理干部有自己的权力和地位。除了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一般社会权利之外,大学管理干部作为大学管理者、兼职教育者,享有特定权力;他们得到社会的认同、师生的认可以及政治上的待遇、经济上的收入及其他物质和精神上应获得的地位,他们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承认。第四,大学管理人员在享受权利和获取地位的同时,必须发挥自己在高校中协调引领、组织管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功能。 在弗·兹纳涅茨基本人的“知识人”社会角色分类框架中,.共有四大类,分别是:A.技术顾问,B.圣哲,C.学者,D.知识创造者(探索者)。他明确将教师划归在“学者”类型下面的“知识散播者”一类,但实际上如此定位大学教师是有局限性的,事实上,大学教师远不止“知识散播者”这一个角色那么单纯,尽管传播知识是教师的根本使命,他们在现实中扮演的角色至少还有:知识的创造者、知识的组织者、知识的贡献者等等。大学管理干部按照弗·兹纳涅茨基提供的框架,至少应兼具其中三类的特征。首先,大学管理人员具备A类“技术顾问”下的“技术领导者”特征,是“行政一指挥官”,他们设计规划,选择执行计划中所需的工具,所有这些建立在一系列面向使用的各种知识的基础之上。其次,大学管理干部具备至少部分甚至大部分具备C类“学者”下的“知识散播者”的“教育者”的特征,因为他们本身是教育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实践者。另外,大学管理干部还具备D类知识创造者(探索者)的特征,前面已经谈到“科研”对于大学管理干部而言几乎是息息相关的事情,从事科研工作几乎成了大学管理人员不成文的规定,而科研的结果就会导致知识的发现和创造。

显而易见,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是“知识人”,他们是依赖知识而生存并参与知识管理、知识创造、知识传播、知识创新等方面的社会人。

三、大学行政管理者应是具备“知识人”性质的“管理人”

现代教育的重要职能是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级管理人才,其实作为教育组织、实施单位的大学同样需要高级管理人才。美国人信奉“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可见管理的重要性。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导致了知识管理的出现,按照美国企业界知名人士卡尔·弗拉保罗的说法:“知识管理就是利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知识管理的行为过程关键在于运用有效方式和方法激励成员参与知识的创新,并使他们在知识创新活动中获得物质、精神、人格、价值等方面的享受,凝聚创新和集体的创造力。大学是知识创造、传播的地方,知识管理这种全新的企业管理思想也理应进人到大学的管理实践中,从而也就为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学行政管理人员是“知识人”,但就其工作性质和承当的角色来看,他们同时也是“管理人”。他们承担着学校最为繁杂的事物性工作,同时又是大学改革与发展的推动者、支持者和执行者。

我国的大学基本上是隶属于政府的,是面向政府办学的。长期以来,我们将大学看作是行政机构的附属机构或延伸机构,对大学办学实行严格的行政控制,大学内部起主导作用的是行政权力和行政逻辑,大学的行政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尽管如此,大学毕竟是大学,不是政府机关。在大学的行政体制中,尽管可以借鉴政府科层体制,毕竟政令畅通是我们所需要的,但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与政府机关的公务员是不一样的。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服务的对象是师生,大学的主要活动是知识的传承、传播、发现、应用、创造和创新的学术活动,学术活动有自己的特点、规则与方式,相应地,学术活动的管理也就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管理,那么对于在大学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自然而然地有特定的要求。

(一)大学的行政管理干部是“知识人”.要不断地补充“知识”

大学的行政管理干部,不同于地方行政干部,要求有更高的知识水平和文化修养。《论语·子张》说:“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后半句很多人都熟悉,可前半句就未必了‘我认为“仕而优则学”的意思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做宫做得比较优秀的人,就应该去读书,做做学问。因为如此一来“学”与“仕”可以共长,即通过学习,可以不断地增长知识,完善素质,提高水平等等,水平提高了,工作自然就会更上一层楼。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更要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并身体力行,只有不断地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才能在大学的管理岗位上游刃有余。

(二)大学的行政管理干部应做到“有匠心,无匠气”

尽管大学的行政管理干部很多都是从教学第一线走上来的,但走到行政岗位,特别是领导岗位之后理应重新进行角色定位。“行政人员和从事学术研究的专业人士是不一样的,学者有点脾气并不奇怪,人们可以忍受他们身上一些突出的个性”。但是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能容许有太大的“脾气”,太强的“个性”。有学者认为,所谓“大师”就是“有匠心、无匠气”之人,意思是说大师的水平是通过自己的学术素养和真才实学体现出来的,而绝不会在生活中流露出一点自以为是的傲气。我认为,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可以从中有所借鉴,要有责任感,而无“官气”。毕竟大学管理者的责任就是服务于师生,服务于学校的发展,而且是有丰富的服务内容和高服务质量的“高级服务”。

人事行政管理范文6

药品 监督管理 行政行为 羁束性 裁量性

行政法学中将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羁束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定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进行,没有自行斟酌,选择,裁量的余地。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在药品的监督管理中同样也存在着羁束性行政行为与裁量性行政行为之分。本文将对其中较典型的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裁量性行政行为作简要的分析。首先,看羁束性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即是一种羁束性行政许可行为。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首先要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而且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药监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同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适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时,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适格的医疗机构,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可见,法律法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序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药监部门在执法时不能自行斟酌,自由裁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进行注册,对新药、仿制药、进口药品进行审批,并分别发放新药证书、生产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时,必须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其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这种严格的审批行为也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

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宣告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由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决定的,并受到各种技术性规范的制约。行政主体在进行确认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自行斟酌,自由裁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时,必须严格依照由国家统一制定的GMP认证标准和认证程序,对于达到标准的药品生产企业,发给《药品GMP认证证书》。同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认证时,必须严格依照GSP认证标准和认证程序,对于符合标准的药品经营企业,发给《GSP认证证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按照标准,进行认证。药监部门没有自由裁量权,其认证行为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

以上仅以这两种典型的羁束性行政行为为例来说明药品监督管理中羁束性的行政行为,加深我们对药品执法监督中羁束性行政行为的认识。药品的监督管理中还存在其他的许多羁束性行政行为,这里就不一一列举。在药品的监督管理中同样存在大量的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例如,《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其中“可以”、“可能”说明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自行斟酌,进行自由裁量。《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四条关于新药监测期的设立;第四十一条关于对上市药品的再评价;第六十条关于药监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等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在《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法律责任”章节里,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数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方式,其对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等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例如,《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罚款时决定是从轻还是从重,而且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进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资格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等作出相应的处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行为中羁束性行为和裁量性行为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任何法律都不能将行政机关的每一个行政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都规定地很详细,因此,羁束性行政行为通常也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成分,给行政机关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裁量性行政行为也存在一定的羁束因素,行政机关不能无限制地自由裁量,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严重损坏行政主体的形象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例如,《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即具有羁束裁量性。“应当”是对药监部门要行使这一职权的明确规定,是羁束性行政行为,而药监部门采取何种方式,何时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就有一定的裁量性。在《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法律责任”章节中,药监部门针对对违法事实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既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予以相应的并列罚,同时在处罚的方式,幅度上,药监部门又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