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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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人民调解工作计划范文1

一、人民调解与基层维稳

(一)人民调解的含义

人民调解是指由特定主体主持进行的以调解民间纠纷为内容的带有一定法律属性的行为。具体来说,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的范围包含了民事纠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土地纠纷以及其他个案等。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人民调解具有自愿性、非程序性、协调性、灵活性以及“第三方的非决定性”等特征。

(二)人民调解在基层维稳中的作用

1.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一方面,人民调解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就近化解矛盾,减少了烦琐程序;另一方面,人民调解是一种柔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克服与纠正法律的刚性。相较于诉讼、仲裁、等调解方式,人民调解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柔性,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更加灵活,可以更好地协调双方的利益冲突问题,防止矛盾激化。

2.促进基层民主自治的实现。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主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人民调解制度的确立以及运行体现了基层民主自治的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基层,并且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其成员来自群众,自助自主协调,充分体现了基层民主自治;此外,我国已形成了以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基础,包括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在内的多层次、多形式、立体化、网络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系统。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基层民主自治的发展。

3.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各种社会纠纷也在不断增多,但是我国的司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法律人员配备不齐,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存在效率低下等问题,积压了大量纠纷案件。人民调解制度的落实,使得一些相对简单的纠纷案件在基层得以解决,既加快了纠纷案件处理的效率,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使得法律资源可以优化配置。

4.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调解是基于社会调整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手段。人民调解解决的是基层纠纷案件,以及最普通又最多见的社会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落实,使得社会中的一些纠纷矛盾得以及时有效地解决,防止了矛盾的恶化,维护了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工作做好了,就可以消除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利于社会综合治理。

二、现阶段人民调解在基层维稳中面临的问题

(一)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存在误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文化建设不断深入,人民的维权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是人民群众对于人民调解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误区。首先,人民对调解员的立场存在认识误区。在我国,人民调解员的立场应该是中立的,以客观公正的角度,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人民调解,但是很多人把调解员当作其中一方的“说客”,认为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存在偏向性心理。其次,人民群众过于轻视人民调解的作用。很多人把人民调解工作认为是只能处理邻里之间鸡毛蒜皮的小事,认为人民调解无法像法院那样对案件做出有效的处理,并且认为人民调解的结果不具有有效性,难以落实。

(二)基层调解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

现阶段,我国基层调解队伍的素质良莠不齐,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层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基层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大部分都是从其他部门抽调出来的,他们大多没有进行过专门的培训,对调解工作的技巧、手段等都不是特别的了解,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调解知识,对国家政策、方针的掌握和解读也不是特别的到位。二是基层调解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养急需加强,一些调解员在开展调解的过程中私收他人钱财,为钱效力,腐败现象突出,忽视了调解员的立场和原则。

(三)人民调解组织职能弱化

尽管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已经建立起来,但是调解人员大部分是从其他部门选调出来的,或者身兼数职,形成了“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局面。调解员同时还要做好其他工作,受到其他工作的牵制,不能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影响调解工作的质量。同时,部分基层单位还存在着“只设机构不配人员和工作经费”的情况,使得人民调解组织成了一个空架子,人民调解职能弱化。

(四)人民调解存在随意性

人民调解的随意性一方面表现为调解地点和时间比较随意,进行调解的场合可能是当事人家里也可能是调解员的办公室,甚至也可能是饭桌上;另一方面表现为人们对待调解结果的随意性。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全凭双方当事人意愿,当一方对调解协议不满时,也存在事后毁约的情况,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益都无法确定和保证。

三、人民调解在基层维稳中出现问题的成因

(一)法律宣传不到位

人民调解之所以在基层维稳中存在着众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宣传不到位,基层人民调解法没有落到实处。由于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不到位,相关部门未对人民调解做相应的宣传,导致人民对人民调解制度本身的机构、职责、作用不清楚;调解员对基层人民调解法也不够了解,没有足够的相关法律知识,是调解工作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一些部门基层维稳意识欠缺

一些政府部门缺乏维稳意识,缺乏大局意识,对基层人民调解制度不屑一顾是人民调解职能弱化的重要原因。相关部门没有将维稳工作作为重点任务来抓,没有将维稳工作作为自己的第一任务来抓,没有意识到人民调解在基层维稳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更有甚者,一些部门将前来要求调解的老百姓看作是找麻烦,对于群众多次反映的问题和正当诉求进行搪塞、推诿、拖拉、置之不理或处置不及时、失当,就会使积怨加深、矛盾激化。

(三)基层维稳工作主体多元化

目前,大部分的基层政府都设立了综治办、办、司法所、劳动关系矛盾调解中心、家庭纠纷调解中心等组织机构,这些机构都具有开展民事调解的职能,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牵扯。在分工上,这些机构部门调解领域划分不清晰,不同的机构经常会出现交叉的调解领域。对于一些递交上来的纠纷案件,很多相关部门都会相互推诿。在一些共同处理的调解案件中,也经常出现由于参与调解的机构太多,调解人员内部意见不统一的情况,这种调解主体的多元化,易使调解工作的进程和效果受到影响。

(四)人民调解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人民调解制度出现的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人民调解制度自身不完善。首先,人民调解的范围以及各个调解组织机构的职责范围缺乏明确规定,对于适用于法院或者人民调解案件的裁量界限不明。其次,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由于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没有制度上或者法律上的规定,致使人民调解的认可度不高,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也经常得不到履行。

(五)缺少追究问责机制的约束

基层政府对于人民调解的态度一般都是比较懒散的,觉得矛盾纠纷能处理好就处理,处理不好还有法院等审判机构可以解决。因此,对基层调解单位以及调解人员的要求都比较松,对矛盾纠纷的调解也有一定的随意性,缺少追究问责机制的约束,对于调解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缺少惩罚措施。

四、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

(一)充分利用传媒载体,加大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力度

传媒载体包括了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具有时效性、共享性、多样性等特点。应充分利用不同传媒,形成优势互补,发挥传媒的综合效应,以达到人民调解制度宣传的最佳效果。

1.开展网络人民调解专题教育。“以网络为载体是用先进文化占领新的思想阵地的迫切要求。”随着互联网的覆盖面越来越广,网民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网络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思想阵地而且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利用网络来进行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可以扩大其覆盖面和影响力,使大批网民能够通过网络获得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在网络上开展人民调解专题教育。人民调解制度相关内容以专题的形式出现在网络上,可以让大家系统地、全面地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人民调解制度相关内容的普及,提高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力。

2.加大电视、报刊等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在运用网络这种新传媒宣传人民调解制度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传媒载体的作用。可以通过电视来循环定时播放关于人民调解的宣传片、微电影等,利用多种形式来加强人民调解在电视上的宣传力度,同时可以利用报刊等来对人民调解做相关报道,让人民调解的宣传全方位地进入人民群众的视野,从而提高人们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解。

(二)对相关部门调解人员进行专职培训

针对基层调解人员存在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有待提高的问题,可以通过对基层人员进行专职培训来改善这一现象。在专职培训中,首先应该让调解员掌握人民调解制度的所有内容,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其次,为提高人民调解的效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调解员还需要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

1.掌握冲突缓解方法。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是针锋相对,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使矛盾激化。作为调解员,必须掌握一定的冲突缓解方法,让调解有序进行下去。在调解之初,要注意当事人双方的心理情绪,及时疏导分流,及时调整利益关系,把握好处理关系的度,尽量做到公正客观。同时,需要掌握处理冲突的一些典型方法,如“热处理法、冷处理法、隔离法、转移法、调解和限制方法”,灵活运用这些冲突缓解方法,可以引开冲突双方的注意力,使调解有序的进行下去。

2.学会延伸思考、换位思考。作为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能仅凭当事人其中一方的片面之词,要统筹双方,充分了解调解双方的想法,在调解的过程中要考虑到自己的调解方式及建议可能带来的效果,以及双方的接受程度,等等。同时要换位思考,尽可能平衡双方的心理,为当事人双方多考虑。

3.重视疏导沟通作用。正确的疏导沟通方式可以有效推进调解进程,使调解向着一个良好的方向发展。因此,要正确运用疏导艺术。疏导艺术是疏导方法的延伸,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所采取的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就属于疏导方法。在疏导的过程中,要注意从善意的立场出发,获得他们的信任,联系实际,尤其是要疏通情绪,打破僵局,为调解双方营造一个良好的调解氛围,这样才有利于调解的顺利进行。

4.在调解过程中注意语言艺术的运用。调解员在进行调节的过程中要了解对方的性格,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语言的内容和表达方式,因人而异,减少当事人的排他性心理;另外,调解员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要言中有情,要让当事人感受到调解员的真诚负责。语调要柔和,避免命令式的口吻或不耐烦的语气;此外,语言也要简洁易懂,最好富有幽默性,可以缓解调解现场的气氛,缓解压力。更重要的是,调解员只有抓住当事人双方的心结,才能够说服双方。

(三)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1.制定和完善人民调解员制度。制定完善的基层人民调解员制度,将调解员的选聘、培训、任职、责任追究等制度化,使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规范化。一方面,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 提高调解员的职业素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引入专业人才的方式来弥补现在公开招考方式的不足,还可以引入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尝试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等。

2.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设。要提升基层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的认可度,必须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设。要对人民调解的地点以及要求、效力做出规定,尤其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对每一次的矛盾纠纷案件都要做好记录,事后做好分析。严格工作程序,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懒散和随意作风进行整顿,加强规范化建设,做到统一,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

3.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一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安排相关部门对管辖地区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并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汇总分类并及时处理,同时还要对已经调解好的矛盾纠纷案件进行追踪调查,确认调解协议是否落实;二要落实矛盾纠纷调解保障机制,主要包括经费保障和机构保障。要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费用,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在面对基层机构“身兼数职”“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下,要保证基层调解人民调解机构的人员配置,并保证有调解人员可以随时待命,逐步实现调解人员专职化。

(四)完善与司法调解的衔接

人民调解工作计划范文2

关于指导部门要有想法。简而言之,就是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关要有衔接的想法和动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能具体落实在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身上。指导部门要有想法是说,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区县人民法院要对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一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认识,能够取得共识并意欲付诸实施。笔者认为,最完美的表现方式就是通过双方协商,共同出台实施意见或做法,从而规范这一项工作。至于如何取得共识,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进行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拿出具体设想和操作规程,争取法院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实现衔接要有办法。衔接的办法往往是指衔接的途径。既然两者衔接更多的在于双方工作层面上的相互借力和参与,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尝试以下具体做法实现衔接: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先行调解理念,将调解贯穿于工作全程始终,并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事实上,调解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从笔者对全国各地法院对诉讼调解工作了解的情况看,各地法院都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如送达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进行“听证调”;庭审阶段进行“庭审调”;同时法院发挥双方委托律师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以及在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意见》(宁中法[2002]65号)也规定,凡是《意见》规定应当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凡是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都应当尽量调解。所有这些,都说明了法院自身的诉讼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衔接本身并无太大关系。笔者认为的衔接,是指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衔接,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参与。对于这两类具体工作的衔接,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具体做法实现:

1、实行立案前调解。凡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一般民事纠纷,或双方当事人在同一社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诉讼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或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法院接待人员应与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将此案件移送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暂缓立案。或者在查明情况基础上,主动联系基层民调组织,及时掌握纠纷情况,安排专人参与诉前调解。

2、实行审判中调解。对于已经立案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民事案件,承办人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告知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目的与意义。如当事人同意诉外调解的,立即办理撤诉退费手续。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诉讼,审判人员发现存在调解可能的,也应及时与当事人所在地的民调组织联系,邀请其一起参加调解,加强调解效果。

3、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间纠纷案件时,对可能变更、撤消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应通过司法局通知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参加庭审旁听。

4、人民法院赋予经过公证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由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通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拒不自动履行协议的,只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5、各区县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采取以会代训方式,评析审理过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提高人民调解业务水平。

6、人民法院应聘请或特邀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通过以审代训方式,增强调解队伍业务知识。

7、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做好各个环节的调解工作,帮助优化民事审判环境,关键是坚持依法调解原则。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一要找准双方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二要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要找准法理与情理融合点,综合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核心是要善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

8、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纠纷移送制度。通过对纠纷的审查,分清纠纷性质,确定采取何种调解方式。对不符合人民调解范围或不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要在24小时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同时具备行政性质和民事性质等多重性质的纠纷,要能够依据纠纷性质分别提出调处意见,指导并促使矛盾双方在各自程序中依法运作。

9、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引导机制。对于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要说服和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调解途径处理矛盾纠纷,并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关情况,以便纠纷及早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请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

10、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共同调解制度。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一些纠纷,尤其是已经诉讼到法院的民事案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协助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关于具体作为要有章法。具体作为要有章法是指:要通过建章立制,保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规范有序。为保证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有机衔接,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以下有关工作制度:

1、联系与会议制度:市法院与市司法局各确定一名联系协调人,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系会议。主要是双方适时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各自工作目标;交流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问题;讨论有关指导工作的重大决策。各村(居)、街道民调组织具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区县法院或当地法庭进行定期联络,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三级民调组织联系网络。

2、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法院选派具有丰富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到各社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对该社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各区县法院、法庭要确定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指导员,并将指导员的姓名、电话印发给各街镇、村(居)民调组织。同时,各区县司法局将辖区内的街镇、村(居)民调组织人员姓名及其联络方式等信息提供给指导员,以便于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做好指导工作。

3、指导与培训制度: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加强对民调委员的业务指导可以采取各类方式:一是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讲座,主要讲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知识以及调解方法、技巧;二是包片指导方式。由法庭的审判人员具体负责一个街镇的民调指导工作,时常到民调委员处了解情况,进行指导。三是以会代训方式。法院审判人员可以定期参与各街镇调组织例会进行答疑释惑;四是以庭代训方式。对一些典型案件,法院可以到各街镇村居就近开庭,组织调解人员现场旁听;或者各基层法庭及业务庭经常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旁听,组织调解人员到法院旁听开庭,观摩调解技能,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特别是提高他们识别证据、认定事实和组织调解的能力。

4、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民调组织建立台帐制度,凡启动民调程序的纠纷均需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以备检查。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局、法院要选派专人定期进行评阅,对不足之外及时指出,认真改正,不断提高调解协议的制作水平。对于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服的,法院依法受理。对不具无效和可撤消因素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维持,以维护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提高社会公信力。

5、人民调解诉讼前置制度:对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村居社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法院立案庭要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暂缓立案。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由村(居)社区人民陪审员在立案后一周内再次调解,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或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经人民陪审员先行调解仍未达成协议或拒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6、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法院对于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无论是确认还是判决变更、撤消或被确认无效,都要及时将审理信息反馈给司法行政部门及基层民调组织,以便共同做好这类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将法院交办的调解案件结果和情况进行回复、报告。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成功的纠纷,及时派出审判人员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将基层调解员情况熟和法院审判人员业务精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优势互补。

7、疑难案件会诊和研讨制度:人民调解组织遇有疑难复杂纠纷难以处理的,可以及时与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取得联系,请求其进行疑难案件会诊。法院在“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前提下,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咨询,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互补与协调发展。法院通过加强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参与疑难调解案件会诊,尽量使群体性纠纷解决在社区中而不形成诉讼。同时选择一些疑难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共同研讨,既开拓他们的眼界,又增进其综合分析法律与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

8、首席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利用民调委员熟悉群众、了解群众心理等特点,法院可以挑选素质较高的民调主任,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案件审理及一些辅工作。经法院批准,人民调解员可以以见习人员身份参加一定期限的法院审判工作,旁听开庭、调解,担任人民陪审员等。

9、跟班学习和联调制度:各区县司法局有计划经常性地选派基层调解骨干到法院各业务庭室、基层法庭跟班学习,使他们亲身感受和体会审判人员处理纠纷的全过程,从而提高其调解技能。法院可以尝试民调、审判联动新机制。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可以尝试由特邀人民陪审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从而充分利用民调组织的人力资源,增强审判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提高诉讼调解的社会效果。

10、评比与奖励制度:市法院及市司法局应定期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评比。对工作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法官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及时宣传典型案例和先进事例。

人民调解工作计划范文3

论文关键词 人民调解 诉讼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

一、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

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社会利益格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断调整和变化,使社会发展进入了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纠纷类型复杂化,在传统的民间纠纷中,矛盾性质往往较为单一,新形势下的民间纠纷,矛盾性质表现出更多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多重矛盾相互交错、互为因果;另一方面纠纷主体多元化,在传统的民间纠纷中,矛盾主体双方多为公民个体,新形势下的的矛盾主体则更多的涉及了公民与法人,以及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同时,由于城市化进程、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导致群体性纠纷和高额财产利益纠纷明显增多。

二、人民调解“延伸”的实践和积极作用

2003年上海长宁区法院设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化人民调解机构——“区联调委人民调解窗口”,开展了“在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探索,开创了“人民调解走进法院”的先河。目的是在社会化的大背景下实现纠纷的合意解决和减轻基层法院的压力。在基层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是通过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功能,以实现迈向社会和谐的总体目标。

2007年,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与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研后,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在法院立案大厅联合设立了独立于诉讼外的诉前调解形式——西城区人民调解工作室,直接调解“打到法院门口”的纠纷,意在打造一条切实为当事人有效解决纠纷的新途径。尝试推动人民调解与法院立案审判的衔接互动,完善社会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工作的“双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成立,标志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成功实现了对接,为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迈出了创新步伐。八年来,西城区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其“身在法院内”、“调在诉讼外”、“指导诉讼中”的特殊身份,有力推进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发展,在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功能的过程中,发挥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一)便于把握调解工作的策略与方法

人民调解工作室与人民法院立案庭同处一个工作环境内,可以触及到来自当地各个街道、各个社区及各村的纠纷情况,这一有利的位置,使工作室在宏观上能多角度全方位了解纠纷形势,在微观上能更加具体把握调解工作的策略、方向及方法。这为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了极大的帮助,能恰当运用不同的调解策略与方法等。

(二)便于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

人民调解工作室与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对而设,对于来访的当事人,立案庭与调解工作室可以实现随时沟通情况,既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室随时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也为确定掌握来访当事人所诉求事项的接访方法创造了条件,进而形成“默契配合”,从中取得最佳的调解与指导效果。

(三)便于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由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能够触及来自当地各街道、各社区、各村的纠纷信息,可谓是“见多识广”。故对于指导辖区内的社区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四)便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

正因为人民调解工作室设于立案大厅内,很多来访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室的工作表示出了极大的信任,其接访量远远高于法院周边的其他法律咨询机构。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程度相对较高。

(五)便于构建三大调解的衔接机制

目前,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是我国民间纠纷调解体系中的三大框架。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三者之间,尚缺少有效的联动机制。

当前传统的民间纠纷大量存在并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互为因果的状态,许多纠纷集行政、民事、刑事等诸因素相交。所以,将人民调解工作室设于法院内,不应仅仅是办公环境的“衔接”,也不是人民调解向法院“延伸”的最终目标。其核心应当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两种调解机制的衔接与深化。

此外,当事人在有关诉状的书写、证据的提交、办理的程序等等问题上,几乎都到人民调解室咨询,寻求指导与帮助。可以说,人民调解室进驻人民法院,在客观上也极大缓解了人民法院导诉工作的压力。

三、人民调解“延伸”机制的发展和存在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大量的诉前接访工作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包括立案环节的调解工作)有着相当的重合度。因此,如果仅将“人民调解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的“确认”,从而实现了其“法律效力”,即认为是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显然是不够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于人民法院内,只是将人民调解的工作向法院“延伸”的一个起点,一个标志。目前,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包括“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又包括“立案前调解”和“庭前调解”)、“诉中调解”(开庭后至判决前的调解)和“诉后调解”(包括“判后答疑”和“执行和解”等)。而这些可以渗入“调解”的环节,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日常工作中均有所触及。

但是,人民调解工作室所开展的“非诉讼调解”性工作的经历证明:

第一,在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下,在矛盾双方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机率较低,是因为前面提到的“来访人多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大量的“单方调解”所实现的社会效果,则容易被忽略。

第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所涉及的民间纠纷,包括了从矛盾初始至裁判结束及执行阶段,其涉足领域远远超过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大大超出了人们对“人民调解”一般理解含义。

基于上述两点可以发现,以“在人民法院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延伸”至人民法院内,实际上还有更大、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那就是人民调解所具备的“非诉讼调解资源”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资源”之间,还有建立进一步的“资源整合”的发展空间。现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实际上恰是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间建立整合关系的一个良好的契合点。

四、深化人民调解“延伸”的探索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于人民法院内,是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向诉讼前的纠纷调解,直接调解“打到法院门口”的民间纠纷。这种设立宗旨,一方面要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实现有机衔接,另一方面,也是要为“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的实现奠定基础。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机制与模式,在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延伸进法院已取得的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延伸”的空间。

(一)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对调解室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法》第5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思维,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初工作计划,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之中,并定期检查落实,形成主要领导作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领导作直接责任人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系。

(二)逐步建立与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相适应的各种“延伸”机制

考虑到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于人民法院内,除了要保证其作为一项“便民服务”措施的作用继续发挥外,还应当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日常接访中所涉“诉前纠纷、诉中纠纷、诉后纠纷的特点,考虑逐步与人民法院相应业务庭室建立关联机制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实现人民调解的全面“延伸”。

(三)严格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申书申请司法确认后,作为审查法官应当严格把关。在这里要对具有以下特点的案件进行加强查审:(1)没有存在疑问的,并且交易的金额比较大;(2)不符合正常的交易程序。类似特点的案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其目的就是能最大限度的调查处案件的真实情况。

(四)扩大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的范围

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重新调整,导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愈来愈多,造成各类纠纷复杂多样,各种各样的矛盾相互叠加,如今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案由”几经调整,已经达到了400多项;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已经取消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限制……都表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已经扩展到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民间纠纷的外延在无限的扩大着可以说法不禁止的都可以列入调解受案的范围。

(五)调整普法宣传与业务培训方向

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一个重要职能应该是积极为各街道调委会提供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也应轮流选派各街道的人民调解员来驻法院人民调解调解工作室进行业务锻炼;法院也将依托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来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因此,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也兼具有带教和培训的职能。

人民调解工作计划范文4

(一)、创新考核机制:

对人民调解实行“一事一案、一卷六表”以案定补考核,一是简易在2009年5元的基础上增加到每件定补10元,二是对疑难纠纷每件定补50元,三是对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四是对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并把考核经费直接兑现到调解人员手中,同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情况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年终对优秀工作人员及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二)、调解经费落实情况: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共计392400元。

(三)调解队伍组织建设情况:

遵循“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品德好、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熟悉当地情况和群众公认的1582名优秀党员和年轻干部推荐为人民调解员,建立健全了县乡村组人民调解组织,壮大了人民调解工作队伍。目前,全县8个乡镇109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均设立了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村民调解小组,并在县焦化厂等企业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做到“四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保障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创新体制机制,千方百计解决工作激情、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信心问题。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集中统一排查、信息联络反馈、领导定期接待接访、社会重大热点难点问题联合调处、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和责任追究落实六个方面的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的基础上,把落实人民调解员报酬与调处解决矛盾纠纷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行“以案定补”调处工作机制,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高效开展。社会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妥善处置和化解,创造了*人民调解有史以来调解案件最多、调处成功率最高的历史,最大限度保障和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升,人民调解基本达到了为县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

(四)规范操作程序,千方百计解决创新调解方法和提升调解水平的问题。首先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工作能力。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一批基层调解主任到上级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同时,由司法局牵头,以乡(镇)为单位,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分批组织调解人员对人民调解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等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提高了基层调解人员的法律法规应用水平,为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打下坚实基础。组织科室负责人及全体工作人员到局上进行培训10期,受训人员320人次。再次对村(居)调委会调解主任、调解委员采取集中到乡(镇)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21期;受训人员885人次;对村(居)、调解小组采取以会代训、调解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下乡培训;据不完全统计,受训人员2100余人次。例2009年5月5日至5月10日,县司法局、财政局、纪工委、司法所组成工作队一行8人分别到各乡镇及村委会召开培训会,共培训9期,受训人员150人次,在培训中具体做好5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组织村级调解员及全体司法干警学习各级关于矛盾纠纷排查相关文件,二是县局分管领导从5个内容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并提出要求,三是县第一纪工委徐书记就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四是结合各村各寨的地方特点,编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二十四孝图”、“普法四季歌”、“人民调解温馨提示语”以及民间群众自编自创的宣传社会稳定和谐的戏曲小品印发给大家。在人民调解室显眼的位置绘制邻里和睦、家庭和谐、尊老爱幼、以和为贵等宣传图画,在乡(镇)农村人口密集场所组建法制宣传文艺队,利用农闲、节庆和大型活动广泛开展贴近农村、贴近生活、通俗易懂寓教于乐的法制文艺宣传活动,使群众在陶冶情操的同时,自觉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五是播放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制作的《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其次是明确各级职责,严格调解程序。始终遵循“矛盾不上交、责任不推卸”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特点,节约当事人经济开支,立足一般纠纷基层一线解决,复杂疑难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重大热点难点问题逐级上报联合调处解决,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复杂纠纷不出乡、热点难点问题不出县。2009年以来县乡两级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内矛盾纠纷6068件(其中婚姻家庭1155件,赔偿860件,房屋宅基1115地件,邻里1066件,生产经营446件,债务345件,其它947件,调处成功5933件,调解成功率97.7)。防止民间纠纷引发刑事案件23件251人次,防止群众性械斗37件1986人次,防止群众上访42件410人次,防止民间纠纷引发自杀42件42人次。在调解工作中,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33万元。再次是规范文书格式,注重痕迹管理。本着对群众负责、对历史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全面收集人民调解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材料,规范制作卷宗,建立台帐,实行一案一卷管理。

(五)强化信息搜集,千方百计解决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问题。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及时搜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实行领导联挂乡(镇),乡(镇)领导和基层司法所、派出所等维稳单位联村,随时随地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按月进行上报分析,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防和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六)狠抓协调配合,千方百计解决协同作战、增强合力、提高效率的问题。一是全力整合调解资源。司法、公安、法院、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与各乡(镇)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开展了人民调解进法院、进公安、进土地、进林业、进企业活动,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多家互联共通,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共同协作解决处理涉及山林、土地、资源争执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坚持县级领导联系调处矛盾纠纷。对于问题复杂、调解难度大或涉及部门多的矛盾纠纷,由县级领导牵头联系,协调部门联动调处,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小矛盾不出村、大问题不出乡,复杂疑难问题不出县。三是认真抓好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将人民调解协议履行与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有机结合,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法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使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今年以来,通过诉前引导,31件矛盾纠纷以人民调解方式结案;121件纠纷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79名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在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会等群团组织和各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五是认真抓好法律咨询服务和来信来访答复办理。在全县8个乡镇司法所开通“148”法律服务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和答复办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七)工作效果

一是调解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充分调动。二是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三是注入了维护社会稳定新的活力。四是推进了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开展。五是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司法所工作情况:

(一)对年初与司法所签定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通过查痕迹、阅卷宗、看档案、听汇报、瞧试点等多种形式检查考核,以文件的形式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进行通报,按照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对口督促整改落实。

(二)开展司法所长业务培训交流活动,一是开展“一事一案、一卷六表”的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卷宗交流,把各乡镇制作的卷宗统一到局上相互进行交流,抓两头促中间,交流过程中,把比较规范的乡镇存留在中心调解室作交流。二是抓综合亮点工作交流,谁的亮点多、特色新,就定其为先进典型的交流点。通过交流对前名者到年终进行表彰奖励。

(三)抓好业务培训与村委会主任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把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司法所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

2009年司法所规范化搬迁工作前部完成。内部管理上做好九个方面的完善工作:一是每个司法所统一设立六个办公室:所长室、办公室、会议室(含法律服务室)、值班室(接待室)、档案室、调处室。二是门口统一挂牌子:即*县司法局*司法所;三是统一使用四枚公章:*县*司法所;*县*乡(镇)人民调解委员;*县*乡(镇)法律服务所;*县*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四是调解室统一悬挂司法部监制的微章。五是统一建立规范化建设事项及每日轮流值班制度,并把值班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号码做成牌子挂在大门的附近。六是各所统一为十三本台帐。七是文件及相关材料每年都要分类装订成档案资料保存。八是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并由各司法所统一审核管理各村人民调解。九是按上级要求在司法所办公楼悬挂司法行政微章。

三、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立足为民服务的宗旨,做细做实基层法律服务文章。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执业道德,纪律作风建设,法律法规和理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的基础上,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工业化发展、城市建设和企业改制以及群众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务领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2009年以来:担任法律顾问98家,民事诉讼206件,非诉讼事务12件,调解民间纠纷212件,办理见证83件,代书312份,解答法律咨询4257人次。

四、接边联防联调工作:

接边联防联调工作总共排查213件,调处213件,其中跨州市之间21件(赔偿6件、土地13件、生产经营1件、家庭1件),跨县之间10件(财产赔偿5件、婚姻2件、土地3件),本县乡与乡之间41件(土地14件、赔偿8件,期它19件),村与村之间141件(赔偿14件、婚姻家庭纠纷16件、土地山林81件、其它30件。

五、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在通信、交通、办公等费用上没有经济来源。

(二)调解室整体发展不平衡,建议把基层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纳入财政预算,有专门的建设经费,保证每个村都有独立调解室,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正常运转。

(三)各级调解组织培训工作势在必行,没有必要的专款培训经费。

(四)基层司法所行政人员编制不足,缺乏办公用费,司法所建设下差经费缺口大。

六、今后的主要工作计划:

(一)抓创“四无”工作,把创“四无”防激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

(二)抓好调解人员的再次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三)抓接边地区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四)抓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始终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抓预防重调处,排解清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五)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工作,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六)抓内部管理落实和痕迹管理。

(七)抓队伍执业道德,纪律作风建设,法律法规和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的基础上,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工业化发展、城市建设和企业改制以及群众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务领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抓好对外宣传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计划范文5

一、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的基本框架

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依托村级“六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是融矛排化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普法依法治理为一体的综合性村级司法行政工作阵地。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应按以下六个方面构建。

1、一间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可与村级综治工作站共用,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应有一间独立的司法行政工作室。

2、一套完整的组织和制度。组织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项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制度;一项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组织制度;一项为综合性的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组织职责和制度,包括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主任(原则上由村级调委会主任担任)和司法所联系人照片、职务、联系方式公示,村级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组织,司法所联系人工作职责、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纪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安置帮教工作制度、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等。上述三项组织制度应上墙。村级普法教育依法治理组织制度和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组织、职责制度,样式附后。

3、一套规范的司法行政工作室标牌标识。村级办公场所外悬挂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社区)联系点、村(居、社区)普法学校四块标牌,标牌应为方状,大小一致,其中人民调委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两块标牌中间位置必须印有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统一标识。在司法行政工作室外应悬挂人民调解室(庭)、司法行政工作室、普法办公室等科室牌。

4、一组相对专用的档案柜。可与村级综治工作站合用一个档案柜,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应配备独立的司法行政工作室档案柜。

5、一套办公桌椅。办公桌椅可兼作调解室桌椅。

6、一套规范的台帐资料。台帐资料按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等5种类型划分,并分年度装订。

二、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工作任务

村级司法行政工作室是基层司法所职能工作的拓展,旨在便民、利民。它既承担着村级矛排化解、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等工作职责,又是基层司法所收集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它的主要任务:一协助村(居、社区)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二协助村(居、社区)向辖区内村民开展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三开展较简单的法律政策咨询和法制援助初始登记工作;四协助村(居、社区)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五向村(居、社区)委员会和司法所反映辖区内纠纷信息和村民法律需求;六配合司法所联系人做好村级其它司法行政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计划范文6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报送有关工作情况的通知》(*司办[20__]31号)要求,现将上半年有关工作情况逐项汇报如下:一、努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建立健全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和的长效机制。

上半年,我局积极参与全市涉法上访问题处理、打防控一体化建设、“平安__”建设等活动,在局领导的带领下,局维稳小组参与了数起群众抗法事件和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调处、宣传、教育工作。为了及时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我们制定了司法行政系统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成立了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随时做好法制宣传车、宣传资料及处置人员接案处置准备,只要接到指令,第一时间就能赶到事件现场,进行法制宣传及现场的调解和疏导工作,平息化解矛盾纠纷,分化瓦解闹事力量和上访群体,防止事态激化扩大。

为了预防的发生,建立健全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和的长效机制,我们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夯实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同时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力度,不断拓宽调解工作领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获得了显著提高。1-6月份,全市共调解民间纠纷3207件,为维护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全市的稳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和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他们的合理、合法要求。

为更好地解决群众问题,对内,我局建立有承办责任制,有一名领导分管工作,对每一名(件)来信来访都认真对待,严肃认真地处理,全部做到了件件有着落。对外,我局与局联合组织律师参与涉法工作;与总工会联合成立职工维权律师团;与妇联联合成立妇女维权律师团,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切实做到了为民解忧,更好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注重发挥12348专线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关注社情民意,密切注重的动向,疏导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引导、支持、鼓励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防止采取过激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上半年我们及时更新了法规数据库中废止的法律法规,并增加了新内容,还通过登报的形式刊登了一些“12348”法律咨询中群众遇到的普遍问题的解答。半年来,“12348”法律咨询热线共接听群众来电1959个。

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我们始终以“防激化”为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半年来,面对各种民间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我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继续加强对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等传统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还主动介入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和补偿、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的调解,调解范围也由原来的公民之间的矛盾扩展为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法人组织之间的矛盾,随着调解工作领域的拓宽越来越多的群众在遇到问题时,选择了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问题。上半年,全市民间纠纷调解超过了3200件。

三、法律服务情况

(一)律师服务社会的意识得到增强。我们认真组织律师参与法律咨询、涉法、送法下乡等各项社会活动,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上半年,全市律师接受企事业和公民委托承办各种诉讼、非诉讼案件872件(刑事案件171件;民事案件352件;经济案件226件;行政案件45件;非诉讼案件78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66家,解答法律咨询1523人次,代书法律文书156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420多万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6件,为我市的老弱病残和社会的弱者、贫困人员伸出了法律援助之手,献出了爱心。

(二)公证工作有条不紊向前推进

上半年,我们开展了系列活动宣传贯彻《公证法》,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了《公证法》,并学会用公证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我们还重点抓好公证岗位培训专项活动,树立公证员的良好形象。根据我市实际,我局还将两个公证处合并。公证队伍得到了优化组合,办证力量得到整合,人员紧缺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上半年,我市公证处共办理公证业务510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公证工作向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三)法律援助工作循序渐进

上半年,法律援助工作以落实中加合作项目为主线,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完善管理为出发点,按照年初工作计划,循序渐进。共完成咨询案件314件,组织、实施刑事案件171件,民事案件15件,涉及受援人603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