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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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

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文1

回顾200a年,在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我努力学习和实践向零售银行转型的重要思想,在学习上自我加压,工作上积极进取,生活上严格要求,全力协助__分管信贷管理系统、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在线审批、信贷报表及部门的综合管理等几项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综合管理的组织、协调和保障三大作用。现将述职及述廉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成绩方面

我的200a年,可以用10个字来概括,那就是:既默默无闻,又轰轰烈烈。默默无闻表现在:信贷管理系统、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在线审批、信贷报表及部门的综合管理等几项工作特别需要深入,需要细致,需要默默无闻;轰轰烈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客户进入退出标准诞生了。根据我行情况,结合市场实际,我组织有关人员制订了授信客户的进入与退出标准,明确了房地产、汽车、商品流通等几个重点行业的客户选择标准,明确了支行进行客户选择的目标和方向。

二是风险承包责任制推行了。目前,由于我行的信贷文化比较落后,推行风险承包责任制后,既提高了支行客户经理的风险意识,又增强了授信审查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是39个信贷诚信企业产生了。经过半年的细致筛选、推荐及交叉评选,我行客户__集团有限公司、文秘部落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文秘部落电子有限公司等39家企业获得__银行业首届“信贷诚信单位”称号,这是我行诞生的第一批信贷诚信企业,对扩大我行影响、壮大我行的优质客户群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是企业征信系统正式上线了。按照人总行全面征信管理工作的要求,我部配合科技部平稳地淘汰了信贷咨询系统,成功完成了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接口程序的开发、存量客户信息的整理和有关数据的报送工作,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验收,我行客户信息正式提交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入库,为全行查询授信客户信息、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了信息保障。

五是在线审批开始推进了。在科技部的大力支持之下,经过反复磋商、协调和测试,我行远郊支行的部分授信业务已经推行了在线审批,审批方式和审批效率进一步改善,也标志着我行授信业务的电子化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六是综合管理工作基本迈入了正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责分工基本明确;二是信贷管理系统得到进一步优化;三是信贷档案完成了一期交接;四是完成了引资上市所需信贷资料的准备工作;五是迎接了各种专项检查6次;六是组织了全行的信贷培训5期。

二、廉洁自律方面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深刻认识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并以推进案防工作为契机,认真学习银监会的“十三条军规”,坚持踏踏实实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在具体的工作中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做到了勤俭节约,没有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同时,为了防范商业贿赂,还拟订了《授信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暂行规定》,签订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做到了警钟常鸣,进一步规范了自己的行为。

三、存在的不足

一年来,本人在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组织和协调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的锻炼,但工作中还存有一些差距和不足,与我行当前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一些应该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理论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学习不够刻苦,思想上存有“惰性”,有时借口工作忙、事务多,放松了对学习的要求,缺乏刻苦钻研的劲头。有时认为自己从事银行工作年限长,有一定的理论功底,满足于浅尝辄止、浅显认识,缺乏对理论的深刻理解,忽视了金融理论的不断更新。

(二)思想还不够成熟。在工作创新上做得还不够,缺乏新点子、新办法,有时工作中存在懒惰和急躁情绪,在改革创新和锐意进取方面存在不足。

(三)工作还不够深入。工作方法有时简单,遇事不够冷静,缺乏一抓到底的作风和精、细、准的工作方法,工作布置得多,检查得少。

四、我的三点体会

(一)和谐是一种生产力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切身感受到:信贷部是一个和谐、务实、高效的团队,在这个团队里,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这样的团队里工作,心情舒畅,干劲很足。

(二)团队是力量的源泉

从资料库建设到案件综合治理,从迎接有关部门的检查到整改报告,从结构调整到考核任务的完成,时间紧,人手少,任务重,但我们都圆满地完成了,这全靠团队的力量,整体作战能力强大的团队是我们能够完成如此巨大工作量的力量源泉。

(三)无私的奉献最感人

为了配合全行档案管理的移交工作,__在同志们的配合之下,集中2个月的时间,加班加点,圆满完成了8年信贷档案的移交工作,没有出过任何差错···为了确保企业征信系统如期上线,在6、7、8三个月,__没有休息过一个星期天,全年所有的信贷报表都是在月初报出的,然而,每一个节日都在月初,但是,在他那里,没有听到过一声怨气,在他

身上,没有看到过一丝不满。为了维护和优化企业征信系统,为了组织和协调档案移交以及迎接银监局的教育贷款等专项检查工作,__带起甲板上班。这些事情,在综合管理工作中,只是众多默默无闻工作中的一小部分···在此,感谢信贷部这个和谐的团队,感谢朝气蓬勃、充满活力的各位同事,特别是敢于在综合管理工作岗位上默默无闻的奉献者,谢谢你们!20__年,我们继续战斗!

五、20__年的打算

20__年,将是我行又快又好发展的一年,我将在总行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之下,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当好助手,确保完成总行下达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任务。

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文2

二、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各项规章文件,进一步掌握农发行管理知识。使自己持续具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并胜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并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维护所任职银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发现有侵害农发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四、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将切实履行职责,促进所任职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对确保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责任,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五、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决不违背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决不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之上。清正廉洁,决不徇私舞弊,决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获取任何非法收入,决不挪用侵占农发行及其客户的资产。

如本人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保证事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文3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 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 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 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 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 免职报告;

(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 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 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 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 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 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 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 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文4

关键词:上市银行 高管薪酬 薪酬考核 商业银行

一、引言

我国银行业高管薪酬问题一直以来备受舆论关注,2009年开始,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限制过高的高管薪酬。2009年2月,财政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税前最高年薪为280万元人民币,但这一规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没有约束力。2009年9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政府首次对所有行业央企发出高管“限薪令”。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国企高管基本年薪与上年度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2010年3月10日,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目的在于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不断完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防止激励不当或激励过度,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2012年3月27日,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要求深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

高管薪酬的根本目的在于激励和约束职业经理人的经营活动,从而降低两权分离导致的成本。科学合理的高管薪酬制度对于调动高管工作积极性,约束高管行为,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薪酬机制不合理,不仅不能降低成本,反而会成为侵占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一种手段。本文在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借鉴国内外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制度合理方面的基础上,旨在探析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高管薪酬制度,促进银行业的稳健长远发展。

二、上市银行高管薪酬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上市银行经营状况及高管薪酬

本文选取2012年16家上市银行作为研究对象,如表1所示。这16家上市银行包括5家国有商业银行(根据2006年银监会出台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交通银行也被划入国有控股银行之列)、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3家城市商业银行。

我国银行业高管薪酬水平高于其他行业,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以2011年为例,银行业高管薪酬是农林牧渔业的近8倍(农林牧渔业代表了全行业的最低水平),也是位居第二位房地产行业的3.3倍之多。在已披露的2012年年报中,七成以上高管薪酬较2011年同期都小幅增长,中农工建交五大行行长税前合计总薪酬均在100万元上下浮动,而股份制银行董事长或行长薪酬大多超过300万元。高管薪酬最高的是平安银行原行长理查德,以795万元年薪位居排行榜榜首,紧随其后的是民生银行行长洪崎,年薪高达534.48万元。

(二)上市银行高管薪酬存在问题分析

1.薪酬结构单一,短期激励占较大比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高管薪酬体制主要是在2010年银监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引导之下形成,薪酬体系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一个好的高管薪酬结构应该是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结合,有效的激励高管并分担风险。短期激励例如基本薪酬、绩效奖金等,主要是起到风险保证的作用,可以消除高管的后顾之忧;而长期激励如股权激励等,是激励高管做出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决策,以维护企业所有者的长期利益。

2012年,除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给予部分高管人员一定的持股比例外,其他银行未见股权激励措施。说明我国银行薪酬结构还是以短期激励为主,缺乏股权激励和高管持股这样丰富的薪酬支付形式。企业高管没有动力做出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决策,而是追求短期效益,使企业绩效在短期内有很大的提高,从而获得更高的绩效奖金,导致银行的短视行为。

2.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薪酬差距大。从表1可以看出,五家国有商业银行前三名高管薪酬的平均值大都在100万元左右,远远低于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其中股份制银行中最高高管薪酬是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最高高管薪酬的2-3倍,更是国有商业银行最高高管薪酬的7倍左右。可见我国银行业高管薪酬普遍较高,但银行间差距较大,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差距明显。这可能与国有银行高管任职的行政色彩较强、国家的限资令政策出台等有关。股份制商业银行因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公司治理相对完善,其高管薪酬水平高于国有商业银行。

3.银行高管人员薪酬与员工薪酬收入差距过大。从薪酬数额分布看,银行高管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较大,从表1可以看出差距最小的是在5倍左右,最大的则是平安银行,达到20倍以上。银行高管的位置是高智力和高度责任的体现,应当给予与之相匹配的薪酬待遇。既要尊重高管人员的付出,又要避免员工薪酬两极分化的局面。早期国内银行大部分属于国有性质,国有银行收入分配一开始就存在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员工收入差距较小,收入的差异不能体现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付出劳动与所得收入并不匹配。随着近年来银行业的改革,我国商业银行的分配模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逐步实行结构工资制,使高管人员与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尤其在上市股份制银行中更为明显。商业银行薪酬分化严重、收入悬殊,导致员工积极性不高,影响效率。

4.高管薪酬与银行绩效关联度较低。由于信息不对称,与高管相比,银行的股东总是处于信息的劣势,很难以低成本来观察高管行为。因此,企业需要设计一个考核方法来考察高管的业绩和努力程度。目前,最简单有效的也是被企业最广泛应用的方法是根据企业业绩评价高管的业绩和努力程度,进而制定他们的薪酬。

商业银行高管薪酬与其所在行的经营状况缺乏联系,如表1所示,平安银行高管薪酬位列第一,但其净资产收益率却只有19.62%,其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在16家上市银行中排名较靠后。而“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净资产收益率遥遥领先,但高管薪酬却较低。说明高净资产收益率与银行薪酬不存在明显关系,银行高管的薪酬缺乏相应的业绩支撑。

5.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模糊化。美国高管所有薪酬都可以一一披露,不仅仅是基本工资和奖金,还有激励薪酬、股票、期权、企业年金和固定收益价值、当期收益,甚至会披露到他们俱乐部的会员资格、理财计划顾问、专享的交通工具、定期体检、免费旅游等项目。但在我国,只要求企业披露薪酬决定程序、薪酬决定依据,包括股权激励的方法和草案,只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各项保险、公积金等内容,对金额当中的分项目缺乏明确定义。

三、导致上市银行高管薪酬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的股权性质不同

从国内上市商业银行的规模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的薪酬水平普遍比国有商业银行高,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大型上市商业银行高管往往兼具银行家和政治家的双重身份有关。国有银行的高管往往由国家任命,任职行政色彩较强,并受到国家出台的一系列限薪令政策的制约,其薪酬并不完全由银行的经营绩效决定。国有银行往往带有一定的政策性,为了解决市场失灵和公共利益目标而存在;股份制银行的存在主要是为营利。二者目标不同,运营方式和激励方式也不同。

(二)薪酬考核指标不合理,缺乏完善的绩效薪酬的考核体系

1.薪酬考核指标不合理,未经过风险调整。大多数银行金融机构支付员工薪酬时,只考察员工为公司带来的短期利润,短期利润相同,员工报酬也相同。尽管对薪酬进行风险调整是显而易见的,但目前金融业并没有广泛接受的具体薪酬风险调整变量。主要原因是:公司员工几乎不持股,公司业绩恶化与否对其利益影响不大;再者,管理层以下员工通常认为公司业绩与自己无关,只关注自身利益。将员工薪酬与其业务带来的风险相联系,对高风险业务的奖金进行风险调整,可以有效抑制管理层和重要岗位员工为实现自己奖金最大化而使公司陷入高风险业务之中。未经过风险调整的薪酬制度无法防范员工为实现短期业绩最大化而从事长期的、难以估值的、高风险投资。

2.薪酬考核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我国商业银行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相关,但并不明显,缺乏完善的绩效薪酬的考核体系。从表1中可以发现,国有银行高管薪酬与银行经营绩效相关性较差,即使银行经营绩效显著改善,其高管及员工的年均薪酬也不会随之显著增长。国有银行高管的选拔制度非市场化,监管层难以对激励制度完全市场化,这些银行高管的双重身份是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股份制银行相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而言,高管和员工薪酬与银行业绩联系更紧密。这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管及员工纷纷跳槽到绩效薪酬机制相对完善的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

(三)对银行高管薪酬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1.从银行自身监管来看,一个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薪酬委员会制度必不可少。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薪酬委员会对确定企业高管薪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完善企业高管考核制度、制定高管薪酬标准。而我国国有企业缺乏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高管薪酬基本不受薪酬委员会影响,薪酬委员会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在高管薪酬设定上存在同国企趋同的双重身份:福利保障的政治性和薪酬收入的市场性,有关部门对高管薪酬的确定缺乏监管。

2.从银行外部监管来看,有效的外部监管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我国银行业委托关系复杂,委托链过长,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比其他行业更为严重,使得对银行业的监管更为困难。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上市银行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用法律手段强制定期披露高管的薪酬信息。

四、改进高管薪酬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增强薪酬与绩效的关联度

企业高管薪酬的基本前提是“高风险、高收益”。银行在制定高管薪酬时,应增强高管薪酬与绩效的关联度,实现企业业绩和高管薪酬付薪效率最大化。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浮动薪酬管理,发挥奖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浮动薪酬强化业绩导向。(2)在短期内将现金激励递延发放。递延奖金制度有利于股东利益,但影响了高管的利益,为此,在递延比例和期限方面应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这种方式更适用于高管薪酬有充分竞争力且高管薪酬与利润密切挂钩的企业,一般企业应谨慎仿效。

(二)完善绩效考核指标,建立薪酬披露制度

对企业高管,不仅要有薪酬激励,还要有制度约束。一是合理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将风险因素纳入高管薪酬的考核指标体系内。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及安全指标和必要的社会责任指标,作为评估高管业绩的内容。二是建立高管薪酬披露机制,使高管薪酬进一步透明化。国家可要求企业在制定高管薪酬标准后,将薪酬标准交由企业职工审议,避免企业高管薪酬由高管自己制定的弊端,有助于增加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同时,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国资委和国有企业高管也应本着对公众、企业负责的态度,尽快采取措施公布自身薪酬情况,为我国尽早建立公正合理的高管薪酬制度和实现高管薪酬公正、公平、公开创造条件。

(三)改善薪酬结构,形成长、短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支付方式

有效的薪酬激励手段应该通过激励行为实施,使企业员工将个人利益与银行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相联系,最大程度为股东利益和银行长远发展付出努力。因此,上市商业银行在设计高管薪酬激励模式时,应该根据各银行自身经营水平和实力,设计科学合理的薪酬组合,既要注重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短期行为的激励,又要重视对长期行为的激励。在激励结构上,要扩大长期薪酬比例,把高管收益与银行的长期发展更好的统一起来。这就要求上市商业银行实施薪酬组合激励,逐步在财政部新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引进和探索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短、中、长期激励方式。一旦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等导致银行绩效快速下降,银行高管的长期股权激励部分执行也应相应受到一定限制。

(四)建立商业银行科学合理的薪酬决策与监管制度

首先,强化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职能。(1)建立兼任高管的执行董事规避制度,禁止其进入薪酬委员会,防止滥用权力现象。(2)引入薪酬专家和专业机构参与高管薪酬制度建立和优化,提高薪酬决策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3)建立问责制度,对于薪酬委员会委员决策时重大疏忽或偏差,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一定的惩罚。

其次,发挥监管机构的力量。政府、监管机构、公众都应该发挥其对商业银行高管薪酬的监督作用。政府部门应该完善商业银行高管薪酬制度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高管薪酬的宏观引导和管理。发挥股东大会的监管作用,增强股东大会对商业银行高管薪酬的决策影响力,让高管薪酬接受股民监督。X

参考文献:

1.艾拉・T. 凯,斯蒂文・范・普腾.企业高管薪酬[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2.管征.上市银行高管薪酬管理问题[J].中国金融,2010,(17).

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文5

(二)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 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 (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 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 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 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 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 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1]罗胜,邱艾超.基于公司治理系统论的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研究[J].保险研究,2008,(12).

[2]李逆.转轨时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如何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J].开放论坛,2000,(1).

[3]高婧扬.试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09,(26).

[4]周宏,李大伟,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分析方法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5,(8).

[5]常凌欣,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西部金融,2008,(3).

[6]聂堂波.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J].商业文化.2008,(10).

[7]俞雪华,沈小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2006,(6).

[8]张杭鑫.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探讨——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为例[J].消费导刊,2009,(2).

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文6

一、在工作场所挂牌公示政务公开内容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银监分局的授权,向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项目公开、内容上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让被监管单位明明白白办理业务。

二、员工挂牌上岗,实行首问责任制

为了便于社会监督,办事处要求职工挂牌上岗。并且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凡是来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办事或通过通讯工具联络接触到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做到热情接待,对属于职责范围或本人能够答复的事项,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告知答复期限;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本人不能答复的,负责向询问人指明有关科室或及时请示报告。一人责任客户全程服务,改变了以前客户办理一项业务要找几个工作人员的问题,解决了客户办理业务的环节,节约了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三、依法、照章办事,限时办结

办事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进行监管,对机构设立、变更、终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初审等市场准入事项,基本上做到了依法、照章办事,限时办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回复。

四、廉正监管履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