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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论文范文1
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学习的自主性更明显;而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学生从传统教学中围绕教师的讲授开展思维活动转变为学生通过自己的发现、学习、思考获得知识和能力。在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学生的这种自主性更突出。当教师确定了相关的实验项目和任务后,学生通过一些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观看教师演示进行模仿。在模仿的过程中,学生会遇到许多问题和困难,在无法完成实验任务的情况下,就会自己思考,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任务导向教学模式中,教师减少了讲授的时间,多观察,多让学生动手。在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中,教师要侧重于做好以下工作。
1.实验项目和实验任务的设计。这主要是强调在教学的准备阶段,教师要认真设计实验,实验项目的开展必须依据公安实践中刑事科学技术员所必须的技能进行,实验内容和任务要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开发。实验要具有一定的难度,适合学生开展研究,但也不能让学生无法完成实验,应让大部分学生通过努力,可以完成规定的所有实验项目。实验的设计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兴趣,如果学生对所开展的实验有浓厚的兴趣,则可以保证实验的顺利开展,还可以为后续的实验教学带来便利。
2.注意在实验过程中的组织和引导。刑事科学技术的大部分实验是以小组形式进行的,小组合作是任务导向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本着互补、协调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分组、整合,组织学生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任务。其次,在解决问题的心理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勇于探索,敢于面对挫折、迎接挑战;在学习方法的指导方面,教师要负责引导学生与时俱进的对学习方案进行调整,随时根据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状况进行微调;在学习价值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感悟学习过程中的科学探究精神、社会责任感。
3.及时进行学习评价。学习评价可以及时帮助学生进行反思,发现学习过程中的不足,无论是对知识本身的学习、专业能力的培养,还是掌握学习方法,学会学习,都具有巨大的作用。学习评价形式的多样化,内容的可选性,也可使同学能够真正从评价中获得收获。
二、任务导向教学法的基本教学模式
应该说,任务导向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多种多样的,没有完全固定的,但从一般的教学规律出发,根据刑事科学技术实验课教学的特点,我们可以按以下的步骤实施:课前准备—下达任务—完成任务—作品展示—总结回顾和学生提问。
1.课前设计和准备。教师首先要对教学的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根据教学内容设计若干任务,并要对学生的知识水平、兴趣爱好、学习能力、纪律情况、学生特点进行全面地了解。从已经设计好的众多任务中挑出适合教学对象的学习任务,根据任务准备教学课件、学生分组设计、教学设备、教学材料等;学生在任务导向教学法中,也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相关知识的准备、协助教师分组、协助教师准备教学器材和材料等,学生参与准备工作,可以更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优化学习过程。
2.布置实验任务。学生进行正式实验前,教师要把设计好的任务布置给学生,并讲解实验的内容、原理、具体任务。对于一些难度较大,学生不容易掌握的实验,教师要先演示实验的步骤和实验的方法,演示过程中,教师可以穿插提问,引起学生思考;也可以教师演示后,让个别学生再次演示实验过程,其他同学进行点评,学生通过观察,产生研究欲望。
3.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教师在引导学生基本掌握了完成实验任务的思路与方法后,根据学生情况对学生进行分组,指导学生完成教师下达的实验任务。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巡回指导,无论是取得好的实验结果的同学,还是实验有一定问题的,教师都要引导学生通过知识与实验的联系,对原理、方法融会贯通,使学生真正从实验中受益。
4.成果展示。在各小组完成实验任务以后,要每组选派一名成员将本组的学习成果进行交流、展示,其他小组可以就不同的观点和结论进行讨论甚至申辩,在思维火花的碰撞过程中,丰富学习的体验。而后,教师对学生交流讨论的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引导学生把个别的、零散的观点整合、归纳,把对实验的理解上升到理论认识的高度,教会学生如何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做到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另外,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对学习过程进行反思,以便对下一次的学习设计进行优化、改进。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范文2
关键词:数码钢琴集体课教学模式钢琴教育
曾经有一位从事钢琴教育多年的专家说:“钢琴家的饭碗是教琴。”这段话给我们一个重要的提示:绝大多数钢琴学习者成为不了著名的钢琴演奏家,他们今后更多地会成为新一批的钢琴教育者。这段话还给了我们另外一个重要的提示:培养著名的演奏家也许并不是钢琴教育的最终目的,在高校,我们应该改变我们的教学思路、教学方式以及教学手段,以适应新时期下高校钢琴教育的现状。
一、高校钢琴教育的尴尬与思考
据教育部统计,早在2004年,全国就有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中专普通高等院校3782所,成人高等院校2913所,远程网络教学院校62所。在这些高校中,几乎一半以上的高校都开设有音乐教育专业。由此,钢琴课这项音乐教育专业中的重点内容,其设置的广泛程度可见一斑,其对教育资源需求的程度同样不难想象。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解决长期以来我国中等学校音乐师资缺乏的状况,全国各高师音乐系科几乎都扩大招生规模。然而始料不及的是,为了解决中师后备力量缺乏,高校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引发了一些问题,如:师资力量薄弱、硬件设施滞后、教学模式一成不变等诸多“不适应症”开始日益凸现。于是大家开始关注这样的问题:当今社会对于钢琴人才需求的结构到底怎样才最接近理性和真实?传统的钢琴教育模式是否适应社会对钢琴人才培养的需求呢?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对钢琴人才需求的层次发生不断分化,我国的高等教育正由精英教育向普及教育不断转变和发展。从行业需求的视角看,音乐院系的培养对象应该是全面发展的、潜能大、素质高的新一代音乐教育人才,而且国家在《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中,要求高校要面向21世纪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改革我国高等教育中不相适应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因此,肩负这一历史使命的非音乐学院高校钢琴教学,亟待根据培养复合型钢琴音乐教育人才的新需要而进行重新定位,以改变传统钢琴教学的注重技能培训,内容相对单一、偏窄、偏专的问题。传统钢琴教学几乎都是采用一对一的个别授课方式,从教学实践来看,这种个别授课方式是与只对少数人开放的精英教育相适应的一种教学形式。在众多以培养演奏者为重要目的的音乐学院中,这样的钢琴教学模式至今仍然显示着不可替代的优势,而对于非音乐学院的高校来说,这样的模式未必就是优势。两类学校之间多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对钢琴教学变革的不同要求。
二、专业音乐学院和非音乐学院高校在钢琴教育上的几点差异
1.生源基础条件不同
音乐学院的学生大多从小开始学习钢琴,从当初启蒙到考进音乐学院,很多同学都有10年左右的琴龄,钢琴弹奏基础相对要好。而非音乐学院高校的这些学生却起步晚、基础较差,需要从头学习掌握基础训练、练习曲、大型乐曲、复调乐曲和中外名曲五大块内容。
2.学生培养方向不同
钢琴教育虽然一直是高校音乐教育中的重点,但非音乐学院高校与专业音乐艺术学院的钢琴教学不同。比如,中国音乐学院钢琴系的教学宗旨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中国的钢琴音乐舞台培养一流的演奏家”。而非音乐学院高校音乐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音乐教育工作者,即培养具备一定钢琴教学基本技能和演奏技能的中小学音乐教师,而不是钢琴独奏人才。所以这类高校音乐专业的钢琴普修课一般只开设两年。
3.学生要求掌握的基本能力不同
对于非音乐学院高校的学生来讲,他们未来的工作走向,要求他们更需要掌握的是即兴伴奏、自弹自唱和教材教法。在教学的侧重点上,音乐学院注重培养学生专业演奏的表演能力,而非音乐学院高校钢琴教学,则更注重培养学生的教学能力,如一般性的演奏、范奏和伴奏等综合能力。
三、数码钢琴教学是非音乐学院高校钢琴教学的理性选择
在找准了非音乐学院高校关于钢琴教学的定位、教学重点、培养人才的方向等综合目的之后,我们应审视现阶段的钢琴教学的手段、配套教材、方式方法是否是最优化、最合理的。不难发现,传统的一对一的教学模式,更适合在为培养演奏者而教学的音乐学院钢琴专业科系。而此时一种既能够满足保持钢琴教学本质不变,又能弥补非音乐学院的高校诸多教学条件不足的教学模式便应运而生,这就是数码钢琴集体课。
数码钢琴集体课这种教学模式,在国外被称为21世纪钢琴普及教育的主流。它的教学形式是由一个老师同时对数名学生进行教学,让若干个学生共同听课、练习、弹奏和复习的综合教学活动。主要针对那些钢琴程度在中级以下的学生,以及非钢琴专业的学生,如声乐、器乐、舞蹈、音乐学、作曲和一些成人音乐教育专业的学生。这种模式是现阶段非音乐学院高校钢琴专业教学的一项理性选择。
具体来说,数码钢琴集体课的优势在于:
1.从学校投入情况看
采用数码钢琴集体课教学模式,学校在硬件设备上的投入无疑能够有所节约,成本相对会有所降低,(转第73页)(接第80页)特别是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缓解非音乐学院高校师资力量不足的窘况。
2.从教学效果情况看
数码钢琴集体课能够充分体现“数码优势”和“集体优势”。“数码优势”表现在钢琴功能上的拓展,如旋律配和声、伴奏配旋律功能、电子节拍器功能和录放音功能,这些能将乐理、和声、即兴演奏、即兴伴奏等多项教学内容放到课堂上完成,增加了教学的趣味性和丰富性。“集体优势”则表现在对于触键方式、力度要求、演奏方式、放松状态等公共内容采用一次性讲述,不仅提高了教学效率,同时因为减少了老师多次重复带来的心理麻木,还会对教学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有良好的帮助。特别是集体练琴互不干扰更是将“数码优势”和“集体优势”体现得淋漓尽致。
3.从师生双方感受看
因为老师重复讲课的次数大幅降低,这对教学的激情、备课的质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为在集体课上,学生在有人弹、有人听、有人问、有人答的活跃状态下,消除了“一对一”教学方式固有的心理压力,更加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同时上课,能够让同学们了解自己在班级中的“地位”,这能够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
当然,数码钢琴集体课同样存在着无法回避的问题:其一,对于学生的知识接受,数码钢琴集体课只能抓大放小、,针对性较弱。其二,相对于传统的教学模式,数码钢琴集体课在教材上并没有完备严密的分级课程设置,这对于教学双方而言,在系统性和严密性方面都存在一个很难判断效果的尴尬。其三,数码钢琴作为一件全新的教学工具系统,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的钢琴,其自身有很多新的功能,它的操作以及操作对于教学过程、结果产生的影响,均取决于对它熟悉和掌握的程度,实际上就是取决于教学者的操作新教学系统的水平等。
联系非音乐学院高校钢琴教育的实际情况,同时围绕这类学校钢琴教育的明确目的,我们应针对数码钢琴集体教学实行合适的学员分级、合理的课程设置、及时的演奏点评、有梯度的作业布置等,力图从各方面解决数码钢琴集体课的弱点带来的问题,以保证数码钢琴集体教学能最大限度地扬长避短,让同学们在有限的钢琴集中学习的环境条件中,接受到尽可能多的教育。
实践表明,数码钢琴集体课教学模式,是一项适应高校扩招背景下,能有效缓解非音乐学院高校钢琴专业教育需求的理性选择,是对传统钢琴授课方式的一种有力、有益的补充。数码钢琴以及数码钢琴集体课的推行,必将开创钢琴教育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连苹.中国钢琴音乐教育改革的新动力.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5年9月,第3期.
[2]余文珠.高师钢琴集体课与分级教学.丽水学院学报,2006年6月,第28卷第3期.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范文3
思辨能力,即思考辨析能力,它首先指的是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其中,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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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祥兵,刘晶.培养英语专业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探索[J].高等教育研究,2008(4):45-48.
[10]陈长松.论思辩能力在新闻教育中的重要性及培养途径[J].新闻界,2010(2).
刑事科学技术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目前侦查程序法律制度存在的最大弊端是侦查机关权力过大与犯罪嫌疑人权利弱小以及司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等方面的不足。未来侦查法律将对此作出调整,为此侦查机关应该早做准备,应现代侦查法制的需要。
一、 现有侦查程序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侦查机关权力强大而监督不力
在我国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几乎享有不受任何限制的侦查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任何侦查行为,如讯问、搜查、扣押等;二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拘留等强制措施;三是在实践中经常采用而刑事诉讼法律却没有规定的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行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职权,这是一条经验,而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方式就是以权力来监督权力。目前我国侦查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权,而相应的监督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主要有:其一,侦查机关的内部监督。如侦查人员在采取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取得侦查机构负责人的授权或批准,并由后者签发有关的许可令状。侦查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也几乎全部要由侦查机构负责人经审查后予以授权并令状。其二,检察机关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存在于两个过程:一是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这个过程主要指检察机关对逮捕享有批准和决定权,以及检察机关在审批逮捕的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以上两种监督的性质在理论界早有定论,即都是同体监督,而同体监督基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利益共同体的考虑有其天然的缺陷,往往使监督流于形式。正是基于此种缺陷的考虑,西方发达国家才纷纷在同体监督的基础上,引入了异体监督,即外部监督,就是在侦查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制度,由中立的第三者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在侦查权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中间形成一道坚实的屏障,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犯罪嫌疑人权利弱小且保障不力
现在法治国家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一般都赋予其诉讼主体的地位,并从两个方面给予保障:一方面,对侦查机关的权力给予规制;另一方面强化犯罪嫌疑人各种权利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也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但是由于侦查机关权力强大而少有限制以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不足,从而导致了我国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形式化和虚无化。
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方面,有学者认为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辩护权、调查取证以及证据保全请求权和人身自由权等四个方面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支撑起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④下面结合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分而述之:
(1)沉默权。与个法治国家相比,我们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相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尽管立法者的本意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向侦查人员“如实”地作出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但不幸的是,这里的“如实陈述”经常演化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承担如实供述义务的情况下,经过侦查人员普遍带有强制性或诱导性的讯问,都作出了有罪的供述。甚至在相当多的侦查活动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已经被侦查人员视为最主要、最关键的收集证据行为,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被视为获取有罪证据的源泉。
(2)辩护权。辩护权有 自行辩护权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关于自行辩护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2,宪法第 125条对其做了明确的规定。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见之于刑事诉讼法第 96条,根据该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可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等。以上权利中,只有律师的会见权被认为是惟一有效的法律帮助行为,但是即使这个行为,律师也由于受到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各种不成文的惯例的严格限制而不能有所作为。由此,在我国现有的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是及其微小的;同时,又由于“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的特点,自行辩护在现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已经日益减少。由此,我国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所享有的实际上的辩护权是名存实亡的。
(3)调查取证以及证据保全请求权。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取证权是行使实质辩护权的基础。当犯罪嫌疑人无力取证时,有权申请证据保全。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取证能力,当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面临毁损的危险,而侦查机关又没有予以足够注意并及时收集时,犯罪嫌疑人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侦查机关应及时收集、固定、保全。这是从实质上实现辩护权的重要保障。当侦查机关不能履行此项义务时,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官申请证据保全。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调查证据以及证据保全请求权。
(4) 人身自由权。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公民依法定程序未受确定判决前应享有人身自由。基于追究犯罪的需要,现代法治国家不得不赋予侦查机关一定的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侦查职权,但这些侦查职权必须受无罪推定原则的制约。在我国目前的侦查程序中,还没有真正地贯彻罪行法定原则,突出表现为强制侦查任意采用、羁押时间过长、非羁押措施不完善等。
(三)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有罪推定、口供中心主义和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思想观念的存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等现象。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存在,粗暴地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还存在一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运动、口号等。如群众运动式的办案方式公捕大会,上级给下级的“打击指标”,“命案必破”的口号等。
二、侦查程序法律制度的现实改造
针对目前侦查程序中的缺陷,理论界提出许多改革建议,当然,这些建议在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不可能全部采纳。笔者在此部分论述的重点是未来立法最可能采纳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侦查机关应该如何适应侦查程序法律的变革。现实告诉我们,每部法律修改前的学者建议稿,被立法者采纳的颇多。本部分的内容如无特别说明,就来自于三家建议稿,它们分别是:陈光中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徐静村教授主编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陈卫东教授主编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
(一)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有限的沉默权
沉默权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目前在我国是否要建立沉默权制度,理论界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但从长远的观点看,确立沉默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三家建议稿都没有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完全的沉默权,其中徐静村和陈卫东两位教授的建议稿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适合中国国情的有限度的沉默权,如陈卫东教授的建议稿第240条第三项规定“有权对有关其个人基本情况以外的提问拒绝回答”。陈光中教授的建议稿虽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有限的沉默权,但是也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做了重大的修改,强化了程序的正当性,明确了讯问前的告知义务、讯问时的时间限制、录音录像和律师的在场权等制度。
(二)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法制化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基本上没有规定。而这类侦查手段的法制化,即有利于加强其程序控制、保障人权,也有利于追诉机关更好地利用这些手段控制犯罪、指控犯罪。三家建议稿都增加了对派遣秘密侦察员、诱惑侦查、监听、秘密拍照、犯罪心理测试等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案件范围、条件、程序以及相关公民的权利保障和救济等问题的规定。
(三)改革和完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制度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问题较多的部分。三家建议稿都对此进行了改造。陈光中教授的建议稿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改造:一是改革和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提升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缩小了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是改革和完善了逮捕制度,提高了逮捕的条件,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对逮捕的救济。徐静村教授的建议稿对强制措施的改造主要体现于:一是取消了监视居住;二是完善了取保候审,使其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将“拘留”变更为“逮捕”,将 “逮捕”变更为“羁押候审”;四是建立了“捕押分离”和“羁押复查”制度,减少了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空间。陈卫东教授的改革建议主要有:一是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改造为保释制度,作为羁押的替代措施;二是将拘传、拘留、逮捕改造为拘传、拘捕、羁押制度,其中“拘捕”一词的含义就是西方国家所说的“逮捕”一词的含义,“拘捕”有证拘捕和无证拘捕两种,现行法中的扭送、留置、拘留均属于拘捕的范畴;三是确立了拘捕与羁押权的司法审查及司法救济原则和制度。由上述可知,三家建议稿虽然对强制措施的改造方式不同,但是其目的都是一样的,即尽量减少使用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即使使用了该措施,也大都通过事前的司法审查和事后的司法救济制度来保障该措施的正当性。
(四)扩大律师的参与权利
三家建议稿都对辩护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赋予了辩护律师充分的诉讼权利,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障。其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使律师介人侦查阶段实质化;二是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解决律师“取证难”的问题;三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四通过加强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方式,解决辩护方“知情权”问题。
(五)对刑事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
三家建议稿对此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基于立法的稳定性、前瞻性和长远性考虑的侧重点不同各建议稿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方式和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如陈光中教授的建议稿把司法审查的权力赋予了检察机关,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逮捕搜查和扣押邮件、电报等强制性措施时,事先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YF同时规定了对检察机关逮捕决定的司法救济制度。徐静村教授的建议稿规定了公安机关在采取羁押候审和住所搜查的时候,应当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并赋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向法院申请复查的权利。陈卫东教授的建议稿把司法审查的权利赋予了人民法院,以对那些对公民的权利影响较为严重的侦查行为诸如搜查、扣押、通缉、监听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等进行司法授权和司法救济。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
三家建议稿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计上,三家建议稿并未采取凡非法取得的证据都一律排除的做法,而是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对非法证据进行了分类,并对不同种类的非法证据采取了不同的排除方式:一是对非法言辞证据,采取绝对排除方式,并对何为非法取证的方法,做了列举式的说明;二是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裁量排除方式,把裁量权交给法院,由法庭根据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侦查机关的应对之策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给犯罪嫌疑人以充分的尊重
无论法律规定的多么健全,毕竟都是字面上的法律,要想让法律从字面进入生活,还需要由人来执行。换句话说,现代法律还需要有具有现代执法理念的人来执行,如果法律变化了,而执法人的观念还没有变化的话,那么字面上的法律将由于执法人员的有意、无意的变相执法从而在生活中失去其本来面目。为此,我们要对执法人员以现代执法观的教育: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和口供中心主义的观念,树立“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主义的观念;树立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执法观:念;抛弃“群众运动式”的执法习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侦查权力;抛弃“给地方下指标”“命案必破”的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行政命令。
(二)改革旧制,创设新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侦查能力
1.改变侦查体制,建立“大刑侦格局”。我国当前的侦查体制是多重领导、上下无序的体制,这种体制的最大弊端就是上一级侦查机关不能有效地指挥下一级侦查机关,名为“领导”实为“指导”,造成各自为战、互不干涉,极大影响了对刑事案件特别是对重、特大案件的侦破实施有效的组织和指挥。改变目前这种无序化、条块分割的状态就是要建立“大刑侦格局”,改善现行的侦查管理体制,变多重领导为侦查内部的垂直领导,使侦查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出来,在整体上发挥集团优势。同时建立“大刑侦格局”也便于开展跨地区侦查工作的协作和统一指挥 ,并使其制度化和规范化。
2.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转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传统侦查模式强调口供中心主义,实行由供到证的侦查方向,先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由口供获得其他证据。随着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加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已经受到越来越多地限制,传统侦查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在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为此,我们必须有所改变,实现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的现代侦查模式的转变。其一,我们要在传统侦查方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拓宽侦查的路径,多方面收集证据。其二是模式人员结构的转变。传统侦查队伍的专业结构过于单一,多集中于法学科。而现代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这种侦查队伍单一的学识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犯罪的需要,为此我们要优化侦查队伍的专业结构,从单一走向多元,建立一支多学科相结合的科技侦查队伍。
(三)加大投入、调整配置,保障现代侦查所需的经费
调整侦查格局、建立以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为目的的现代侦查模式,如果正常运转的话,还必须有经费的保障。在我国现有的经济情况下,加强经费的保障一方面需要国家加大投入,增加供给,但是基于资源稀缺性的原理,国家对侦查经费的投入不可能无限增长。所以,我们还需要在另一个方面下工夫,那就是重新整合现有的侦查资源,使其效益最大化,比如通过减少对常规侦查行为的投人,来增加技术侦查行为的投入等。另外,随着现代侦查法制的建立,原来已经投入的方面已经减少或消失,可以把这部分经费转投到秘密侦查等科技侦查方面上来如随着逮捕条件的严格和逮捕替代措施的完善,对逮捕的投入将会减少;随着羁押场所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这方面的经费投入将取消等。
注释 :
①陈卫东.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及其利益保障 http://www.gov.en/2006—12—1中法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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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卫东.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保障[OL].http://www.yfzs.gov.en/2006-l2-13中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