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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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1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明确任务,夯实责任,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二〇一〇年我镇严格执行《县基本农田保护五项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现就我镇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严格遵守用途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了《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细则》,按照用途管制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杜绝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植树、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擅自将基本农保护区内耕地变为非耕地。要求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农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闲置和荒芜基本农田。

二、坚持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对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上规定,缴纳耕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进行易地开垦。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将所占用基本农田的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三、严格执行质量保护制度

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及农业部门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对全镇基本农田进行地力分等定级。要求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农户要按照农业部门提供的肥料品种定期施肥,每年最少施一次农家肥,严禁白籽下种。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基本农田地力下降的,要视情况进行警告、罚款、收回承包经营权等处罚,确保农田质量和地力水平。积极组织村民利用冬春季节,搞好基本农田建设,逐步改造中低产田,有效地保证了基本农田的地力水平。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制度

通过刷写标语,利用进村入组开展各项工作召开会议的机会,广泛开展以“爱护家园,珍惜资源”为主题的环保宣传,大力提高了全民的环保意识,确保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药品。严禁向公路两边基本农田保护区乱扔塑料袋、一次性泡沫等“白色”垃圾。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农业、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2

调查机关:自然资源局

承办人:XXX XXX

调查时间: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12日

当事人:XXX,系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任XXX扶贫专业合作社法人。

调查情况:XXXX年XX月X日,XXX扶贫专业合作社因建设需要,从XXX手中转包了1.65亩土地,并签订了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准备用于建盖养猪场。

2020年11月18日,该合作社到XXX人民政府办理相关设施农用地用地手续,XX人民政府经核实于11月18日同意备案并出示《设施农用地备案表》(乡农设备〔2020〕第01号),备案选址界线总面积1143.19平方米(旱地336.87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75平方米;其他园地806.32平方米),使用年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日。

2020年11月25日,该合作社开始建设生猪养殖场的猪舍和生产用房等相关设施,到2021年2月份已基本完成建设。

2020年2月16日,我局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股在开展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巡查时发现,该合作社生猪养殖场实际建设界线与《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子里甲乡农设备〔2020〕第01号)不符,超占了201.68平方米,且存在占用基本农田情况。

2021年3月29日,我局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股向我执法监察大队移送线索。

2021年3月30日,我执法监察大队连同昆明宇恒科技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合作社生猪养殖场核查线索并进行现场勘测,经核查,该生猪养殖场确实存在超出备案范围线建设的违法行为,实际建设地块总面积1046.18平方米(旱地422.85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5.04平方米;其他园地623.33平方米)。通过套图对比分析,超占土地面积201.68平方米(旱地180.78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3.29平方米;其他园地20.90平方米)。

案件分析:XXX扶贫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62人,涉及农户62户,其中建档立卡户53户,涉及贫困人口231人。在增加群众收入、助力脱贫攻坚、带动当地老百姓发展有一定积极作用,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之规定,该合作社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且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既有该合作社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又有该合作社生猪养殖场的现场勘测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我执法监察大队对该案的分析和我局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建议对该合作社做如下处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3

一、严格保护耕地

1.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基础农田的管理,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耕地数量和基本农田最低面积承担相应责任,乡(镇)长是负主要责任。把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列入乡镇政府的考核,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乡(镇),由县政府联合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数量。按照土地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供应土地的数量,贯彻落实县域项目用地招标等措施,降低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合理性评价与论证,把减少耕地占用作为选址方案评选的重要因素,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提高占用耕地的经济成本,逐步减少单位投资和单位产出占用耕地量。规划期内全县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754.0公顷以内。

3.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乡(镇)应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监管,确保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规划期内补充耕地的途径应以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为主。执行对项目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制度,确保不因建设占用造成耕地质量下降。规划期内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应不低于754.0公顷。

二、科学划定基本农田

1.基本农田调整原则。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要求,基本农田调整应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方针,遵循以下原则:遵循法规,合理布局。依照有关法规、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目标,对现有的基本情况进行部分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调整后基本农田数量不低于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的农田保护面积的相应指数。稳定布局,明确条件。县域政府确定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农业项目生产基地、科技示范园区的重要作物种植地;适宜开展空心村治理工程,空心村集中治理过程中腾出的高产优质耕地等,合理划为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调整要求。调入的基本农田。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均为耕地。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自然保留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农用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高等别耕地、集中和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城镇村建设用地规划边界内作为“ 绿带”保留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调出的基本农田。低等别、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调出;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调出;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调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调出;零星破碎、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调出。

3.基本农田质量.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综合质量有提高。根据调整的情况分析:调出的基本农田等别多为七、八等地,调入的基本农田等别多为八、九等地,调入的基本农田等别略高于调出的基本农田等别;调整后,基本农田的连片程度也有所提高,连片15公顷以上的基本农田比例由原来的82%提高到88%;调整后基本农田的地类构成中耕地在基本农田中所占比重有提高,由96.22%提高到98.01%。

三、强化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

1.加强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要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内采取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加强区内土地的田、水、路、林的综合治理,增加农田水利基础配套设施,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首先要将规模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内的村镇规划、产业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发展规划,与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统筹起来,力争做到规划起点高、标准高,使建设不重复、投资效益最大化;其次,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到统一立项、统一规划、统一工程招标、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的“五统一”原则。

2.切实保证基本农田数量。基本农田保护以稳定地区粮食生产能力为总体目标,以不低于市级规划下达指标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级下达保护规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方面:

    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资源保护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5

从1988年湖北省荆州市第一个提出基本农田概念并付诸实践以来,我国的基本农田工作走过了20余载春秋。今天,我们首先应对20多年前那群殚精竭虑为土地管理事业而奋斗、创新的人们说一声:谢谢!

正是有了他们创造性的工作,使得基本农田这一新生事物逐步发芽、生根、繁荣,不仅有效保障了这20年来我国的粮食安全,而且对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社会稳定都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

通过多年的实践,划定基本农田的意义和作用,基本得到公认:一是进一步宣传了基本国策,增强了社会保护耕地的意识;二是协调了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的矛盾,既保证了农业生产必需的土地,又保证了经济快速发展对用地的需求;三是严格控制了对耕地的占用,对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四是稳定了农民承包土地的思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五是增加了对基本农田的投入,有效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

从根儿上说,在这个快速变化的时代,保住基本农田,其实就是在保住整个民族的“根”――只有保住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整个民族生存的梦魇就不会存在;只有保住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整个民族的发展才能无后顾之忧而愈加稳健;只有保住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才有生存和发芽的基础。从这个意义出发,基本农田工作的第一要义,过去是、现在是、将来直至永远都应该是“保护”二字!

过去的20年中,我们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主要从法律和政策入手。在法律方面,无论是《农业法》,还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都对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基本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而在具体政策措施方面,沿着以建设促保护、变被动保护为主动建设、通过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监管体系建设、增强人们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意识的新思路,采取了诸多行政措施来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比如建立100个基本农田示范区,比如对占用基本农田的“最严格”审批措施,比如基本农田“五不准”,等等。这些法律、政策的施行,使得基本农田从无到有,从点到面,发挥了积极而突出的作用。

同时,过去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办法的局限性亦不可回避――着眼于自上而下的要求,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自愿;着眼于行政体系内解决问题,而不是发动全社会尤其是农民来解决问题;着眼于意识的灌输,而不是利益的调节。这种局限性,加E地方政府的GDP崇拜和干部考核机制的冲击,一些地方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喊得严、管得松,有的基本农田“上山入海”,有的基本农田“飘忽不定”,有的则干脆不管不顾直接占用。全国基本农田面积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16.28亿亩的底线,到目前在册的只剩下15.89亿亩,数千万亩基本农田的消失尽管有客观因素,却不能代替我们自身的检讨和警醒:保护基本农田,靠中央政府。鞭长莫及;靠地方政府,没有制度自觉性;靠国土部门,缺乏执行强度。最优的选择,应是在中央、地方、部门多方合力的基础E,更加突出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作用。

要促成这个局面,就必须更加重视和发挥经济手段在基本农田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市场经济意识越来越深刻影响着人们行为的今天,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利益引导,方是达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长久之计。中央政府在转移支付中,要尽量向基本农田保护得好的地方倾斜;那些建设占地较多、基本农田较少的地方,理应付出他们发展的“经济代价”:基本农田较多的地方,应该获取由保护基本农田而来的直接经济效益;那些保护基本农田的农民,理应得到最直接的“奖赏”。说白了,在完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的同时,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必须让保护者享受足够的好处,使他们足可以消解占基本农田发展的冲动。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范文6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__〕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__〕52号),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__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并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__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经检查,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每年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七、市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