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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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范文1

28.药品生产企业如何参与各地的招标采购?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投标,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投标的生产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等相应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经营企业,以及受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进口药品国内总可以代表药品生产企业参与投标工作。

29.药品配送企业如何参与各地的招标采购?

药品配送企业也可以参与药品的招标采购,应当按照各地制定的基本药物招标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参与基本药物招标,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参与基本药物招标的配送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等相应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

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

30.在哪些地区、哪些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2010年,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覆盖60%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31.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患者只能用国家基本药物吗?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患者并不是只能使用基本药物。医疗机构在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病情实际,使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执行基本药物政策的非目录药物。确因病情需要,患者还可以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处方外购药。

32.在大医院就医,患者也能用到价廉有效的基本药物吗?

除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外,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这意味着大医院也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规定的使用比例。

33.如何保证医生开处方时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范文2

一、稳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济源市作为全省首批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市之一,从2010年3月份起在12个镇卫生院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从去年12月份起在477 个农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确定的307种基本药物品规和我省确定的200种增补药物品规,实行全省统一采购、企业统一配送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增补了29种习惯性用药,实行零差价销售,并按基本药物政策报销。切实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功能齐全、经营规范” 的药品配送网络,做到了基本药物配送“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车辆到位、网络到位、服务到位”,确保了急救药品第一时间送到、一般药品按需送达、偏远山区不超过24小时送达,满足了基本药物实施单位的需求;创新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送机制,由配送企业直接配送到村,减轻了镇级药品管理负担;实行基本药物款项集中支付,在市财政设立基本药物资金结算专户,对基本药物实行网上采购、统一配送,每月卫生院将药品款上缴专户,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配送企业,避免了拖欠货款等现象发生。全面实现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累计处理各类预警信息956条,处理率100%,确保了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

二、扎实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

(一)建立收支核定补偿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原则,以各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实际发生数为基数,综合考虑职能转变、取消药品加成等影响收支的因素,核定收支补助标准。2012年经常性收支差额核定以2011年核定数为基础进行微调,对各基层医疗机构的新进在编人员、选拨高校生的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障费等人员经费给予增加,对2011年安排的临时聘用人员的清退补偿款予以核减,结合实际收入完成情况对收入任务进行重新认定,核定补助1548万元,基本保障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在资金的拨付上,按照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药补助资金的90%,分月及时拨付,剩余10%待年底经绩效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二)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机制。按照人口总数比例对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编制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后的编制为682个,新增编制159个。对基层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比例达到86%,突出基层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竞聘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做好了基层医疗机构聘用的197名计划外人员清退工作,实现了平稳过渡。

(三)是实行绩效工资机制。制定了《济源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明确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按单位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劳动纪律、医德医风等考核结果,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从根本上杜绝“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现象发生。改革后,在职职工人均月收入达到2400元左右,达到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三、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全面实施,我们与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绩效考核办法》,量化了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绩效考核标准,在镇卫生院设立了公共卫生服务站,明确了镇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将35%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村卫生室承担,由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拨付给村卫生室。

四、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要求。一是确保农村卫生室和人员实现“双覆盖”,每个村至少有1个标准化卫生室,每个卫生室人员按辖区常住人口的1.2‰的比例配备,至少保证有1名乡村医生。二是以镇卫生院“院建院管”为形式,对农村卫生室实行“八统一(统一机构设置、绩效考核、基本保障、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药械供应、档案规范)、两独立(财务独立、责任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室硬件设施标准化、运营管理规范化、指导监督体系化、服务质量优质化。三是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年满65岁、连续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助。新规的实施,进一步稳定了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了工作积极性,巩固了基层网底建设。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范文3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贯彻落实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按照“积极稳妥、理顺体制、建立机制、保障投入”原则,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确保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内容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市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及全市医改工作会议精神,乡镇卫生院要完成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药物制度、保障制度等综合改革任务。

(一)管理体制改革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上划,由区政府根据部门职能和人员管理权限,统一安排部署。其中资产由财政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债权债务清收渠道不变;财务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局按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人员由人事局、编办、卫生局、各乡镇摸底核查、登记造册,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归口管理;业务由卫生局按行业制度进行管理。

各乡镇对卫生院的改扩建、招商引资、改善办公条件、解决邻里纠纷等仍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目前尚未竣工的工程,继续由乡镇负责,按时保质完成,贾庄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按时限竣工并投入使用;对改制前的遗留问题,仍由原渠道妥善解决。

各乡镇继续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职工、居民医保;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村级改水改厕;抓好乡村卫生机构的建设,继续对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设施建设给予多方面的扶持;积极处理好各种医患纠纷;负责各项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

人事局、卫生局对职工、院长等人事的考核、定级、奖励、聘用、续聘、辞退等,要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意见,有重大分歧报区委、区政府研究解决。

[此项工作由区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土地局与各乡镇根据各自职责和属地管理权限抓好落实]

(二)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补助

区财政局和卫生局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共同对乡镇卫生院近3年的收支状况进行测算,确定收支范围和补助标准。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

从2011年7月起,乡镇卫生院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区级其他事业单位标准,核定绩效工资比例,实行绩效工资。

[此项工作由区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乡镇做好协助配合]

(三)改革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

1、改革院长任用与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离任审计制。

[此项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审计局、各乡镇按职责权限归口负责]

2、科学设置岗位。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此项工作由区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实行全员聘任制。卫生院用人,一律实行聘用制。按照因事设岗、按岗定人、执业准入、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评聘分开的原则,推行全员聘任制,实行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

[此项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乡镇归口负责]

4、严格实施绩效考核。由区卫生局按照《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组织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按照考核档次确定相应的补助水平。各乡镇卫生院考核不合格的扣除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卫生局统筹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

乡镇卫生院在区卫生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项工作由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由省组织采购,实行网上集中招标,统一定价、配送,实行零差率销售。我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具体实施时间为5月31日。

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管理,强化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及时收集上报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数据,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此项工作由区卫生局负责]

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全区卫生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健康保障,事关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政府常务副区长苏志超任组长,胡兰江副区长任副组长,卫生、财政、发改、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国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赵会平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制定财政预算方案、清产核资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竞聘方案、绩效考核等,并加大对改革进度的督导检查,保质保量地完成改革任务。

(二)用足用好国家政策。财政、卫生、乡镇要加大跑办力度,积极向上争取国家支持政策。对省市规定的绩效工资补助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等补助资金,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截留;积极争取上级以奖代补等奖励资金,确保用于乡镇卫生院,切实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形成全社会都来参与、支持医改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坚持原则,严肃纪律。体制改革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教育,严格按政策办事,发改局要做好相关政策的把握及引导、监督,推进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编办、人事部门要做好岗位设置,对人员严格管理。改制过程中要如实反映情况,杜绝弄虚作假,严禁借改革之机,随意变更、侵占国有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对违规违纪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搞好衔接,顺利推进。乡镇政府、各部门也要根据区机构设置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工作。通过扎实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让广大医务人员正确对待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顾全大局,服从安排,积极支持和参与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尤其要做好待岗、分流、离岗学习人员的稳定工作,要维护乡镇卫生院稳定,保证医疗、预防、保健等各项工作不受影响。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范文4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三病”综合防治方案的实施,建立和完善慢性病防治网络。通过开展“三病”的筛选,为患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居民“三病”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健全长效运行机制,推进慢性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

(二)具体目标

1.以乡镇为单位,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发现率分别≥8%、1.5%,社区35岁以上首诊病人测压率≥95%;患者规范管理率均≥60%;服药率≥60%;高血压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糖尿病管理人群血糖控制率均≥30%;常住人群健康教育覆盖率≥95%、健康知识知晓率≥70%。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发现率≥2‰,规范管理率≥60%,逐步降低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率。

2.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综合防治组织机构,对每位“三病”患者实行精细化管理,提供个性化干预治疗方案,实现档案动态信息化。

3.对常住人口“三病”患者实行国家基本药物范围内的药品免费配送治疗。

4.建立完善“三病”综合防治长效运转机制。

二、实施步骤

(一)调研访谈,摸清基数(3月1日至3月31日)

1.组织调研组走镇下村,深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通过召开座谈会、民主恳谈、群众走访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城乡居民对健康的需求,明确项目的工作目标和重点。

2.以乡镇为单位,全面掌握已知的“三病”患者数量及分布。

3.召开“三病”防治专家技术论证会,确定治疗方案及年经费数额。

(二)完善组织,制定方案(4月1日至4月27日)

1.县政府成立“三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治项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卫生部门建立专家指导组(邀请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参与)、质量控制组、宣传报道组、检查督导组等小组。

3.组建14支诊疗团队。每支诊疗团队由市级心脑血管临床专家、内分泌临床专家各1名,县级相应临床医生各1-2名组成,疾控人员、责任医生、联络员全程参与。同时,组建1-2支精神病临床专家组,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诊治。

4.组织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掌握综合防治项目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工作职责。

(三)广泛动员,全员参与(4月28日至5月10日)

召开全县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和任务目标,建立上下一心、步调一致的运转机制。采取各种有效宣传形式,广泛动员群众参与。

(四)落实措施,精细管理(5月11日至10月)

1.采购配置国家基本药物范围内的药品及血糖测量仪、试剂等物资。

2.建立县“三病”信息管理平台,分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扩大发现“三病”患者人群,对已掌握的“三病”患者由诊疗团队进行复诊核查,开具个性化健康处方。

3.社区责任医生对现场复诊排查后的“三病”管理对象根据新的分级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定期随访工作,并及时将每次随访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4.专家指导组开展巡回指导、随访质量控制、患者药物治疗、非药物干预指导等。

5.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双向转诊制度。

6.通过讲座、健康俱乐部、走村入户宣传等健康教育形式,积极开展非药物干预。

三、保障机制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三病”综合防治项目是惠及我县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是今后几年的卫生重点工作,各单位务必提高认识,按照县政府《关于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县公共卫生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本方案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项目正常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县委宣传部:组织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和慢性病预防、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宣传,引导群众养成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县发改局: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规划纳入县“十二五”总体规划中,向上积极争取项目建设资金,督促落实,确保乡镇卫生服务站建设适应慢性病健康管理工作需要。

县公安局: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把加强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落实日常监管和控制措施;依法做好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参与并协同实施应急医疗处置措施;会同民政局等部门做好流散在社会上的精神病人的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建立健全慢性病、精神病患者救助制度,将慢性病、精神病困难户纳入低保。研究制定精神疾病患者、特困慢性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组织病情稳定的慢性精神病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使病人通过生产自救,改善生活质量。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慢性病健康管理工作财政投入机制,及时落实实施慢性病健康管理、精神病人服药治疗补助所需资金;配合卫生部门实施慢性病健康管理考核工作,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县人劳社保局:研究制定加强慢性病、精神病防治技术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保持队伍稳定,扩大队伍规模;研究解决提高城镇参保人员的慢性病、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康复后的精神疾病患者创造或提供就业条件和场所。

县卫生局:负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提高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慢性病、重性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开展项目培训、指导;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和评价机制,完善信息公示及奖惩等制度。

县残联:维护精神残疾者的合法权益,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采取药物治疗、康复训练和社会服务等综合防治措施,推行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服务,提高康复质量,改善精神疾病患者生活质量。

县慈善总会:制定慈善救助方案,落实精神病人服药治疗补助所需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性精神残疾人的慈善救助。

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三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重视、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为“三病”患者的筛选和管理提供有利条件;进一步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管理网络,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健全并规范公共卫生专干和村(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加强对村社区的督导,强化组织、宣传和指导,定期召开例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机制,确保实效

1.定期组织对各乡镇项目实施进度和工作质量进行督导控制,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保证工作质量。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范文5

自2009年4月6日国务院新医改方案后,全国各地纷纷出台措施进行医改,并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从2011年起,山西、福建等省将医改深入到了基层。

■江苏:基本药物制度权到位,公立医院全员雇佣制

多年来,江苏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09年7月,江苏省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医改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到2011年,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率均要稳定在95%以上;到2011年,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2011年起,要在全省逐步推开公立医院改革。实现这些改革目标,主要通过5项任务来实现: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是扭转长期存在的以药补医机制的突破口和立足点。根据规划,2011年第一季度,基本药物制度将在江苏全省全部到位。城乡基层公立医院改革将实行全员雇佣制,其工资标准参照所在地事业单位编制水平进行,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同时,强化县级和社区医院的看病能力,做到“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减少目前大医院的压力。此外,江苏也补偿机制发生了转变,省级财政补助将不直接对医院,改为以“县”为单位。

■安徽: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2010年1月1日,安徽省开始基层医改试点,8月下发《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9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并出台了一套 “一主三辅五配套”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文件。“一主”是“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三辅”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五配套”是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绩效考核办法、运行补偿办法、基本药物使用与采购试点办法。

安徽省首次尝试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改变试点时期省里限定品种、厂家、最高指导价,县里对数量、价格进行二次谈判的方式。由省药采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面向药品生产企业集中招标采购基本药物,再由药品厂商来联系配送商,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中间环节,大幅度降低药品价格。自2010年9月20日整个统一配送工作平台开始运转以来,配送率已达到93%,基本药物价格比改革前平均下降48%。

另外,安徽将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政府编制管理和财政保障,并建立了因事设岗、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医务人员实行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分配激励机制。

■山西:“1+10”模式解看病难题

2010年10月22日,《山西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及10个配套文件出台,山西在全省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1+10”模式的医改范围,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也包括城市卫生服务机构,涵盖了城乡政府举办的所有基层医药卫生机构。改革包括服务体系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机构编制调整等多个方面。在保障机制上,出台了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机构运行补偿办法和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等。

山西省卫生厅指出,这次医改的重点和难点是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据了解,截止到2010年9月底,山西已分两批在75个县(市、区)、978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县(市、区)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分别达到了63%和67%。另外,自2009年4月6日国务院新医改方案后,山西省就确定晋城高平市和朔州平鲁区两个县级试点进行公立医院改革,并还在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范文6

近年来,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快速发展,但是,水产苗种生产与不断推进的健康养殖和快速提升的质量安全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落实不够到位;苗种场内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不完善,苗种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用药现象。这些问题已直接影响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水产苗种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及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行动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指导和督促苗种场建立健全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加强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和执法监管,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水平。通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符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水产苗种场持证率达到100%;杜绝在水产苗种繁殖培育过程中违法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和性激素等违禁药物;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水产苗种场开展一次普查,全面摸清水产苗种场的基本情况。请按照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表(附件2)所列内容进行登记造册。

(二)开展水产苗种场生产检查。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件3)的内容,组织对本辖区内水产苗种场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一是检查苗种场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已取得许可证的苗种场是否符合发证条件;二是检查水产苗种场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完备;三是检查水产苗种场所用亲本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四是检查苗种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五是检查自繁自用的苗种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和违法销售行为。

(三)开展水产苗种药残抽检。重点检查水产苗种中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唑酮、甲基酮等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待省局下达2009年水产品质量例行抽样监测任务后,我局将另文下达各地。

(四)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按照“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罚。

三、时间安排

(一)3月至4月,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工作。

(二)5月至9月,各地组织开展水产苗种生产检查和药残抽检,对生产检查和药残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苗种场整改。

(三)10月至11月,对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局成立肇庆市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小组(附件1),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治活动的领导,明确渔政、技术推广等单位的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的以渔政、技术推广机构等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执法力度。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水产苗种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取消苗种生产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特别要加大对使用违禁药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查获一起,处罚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