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寝室标语范文1
一、混淆、淡化理论之检讨
有论者认为售前混淆构成侵权,因为:它增加了消费者商品搜寻的成本,影响了消费者福利;它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它违背了商标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宗旨。有论者则认为:由于售前混淆在很大程度上与传统的商标法理论不甚相符,因此,与其将其作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来看待,毋宁将其留给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规制。其实, 售前混淆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没有产生混淆,勉强把此种行为纳入混淆理论的范围,不仅名实不符,还有混淆商标侵权之混淆理论的危险。
二、商标权理论之检讨
该理论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其权利范围是:核定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所以凡是未经许可,在与商标权人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混淆或淡化),即构成侵权,这就是所谓的商标权理论。
三、消费者保护理论之检讨
学界熟知:商标保护起源于假冒他人标示的禁止,虽然这种假冒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但是由于个体消费者是分散独立的个体,他们对于使用某个特定商标的商品的购买量不大,个体消费者几乎没有发现商标侵权的积极性。聚集这些人进行集体诉讼的难度很大。为了解决以上难题,法院赋予商标的所有者以诉因,受到欺诈的消费者起诉假冒商标者,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就是所谓的消费者保护理论。
四、公平竞争理论之检讨
商标作为公平竞争法的一部分,从反假冒侵权基本原则发展起来,最后逐步形成独立的商标法律制度。因为假冒他人商标者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进行商业活动,所以假冒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受到商标法的规制。
五、商标之降低搜寻成本理论之检讨
由于商标具有区分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的功能,所以消费者可以根据商标一步到位地锁定其期望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具有降低消费者搜寻满足其愿望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此即所谓的商标之降低搜寻成本理论。
由于各种混淆或假冒行为无疑都会增加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所以商标之降低搜寻成本理论可以成功地解释各类混淆或假冒行为。
六、侵犯商誉理论之检讨
关于商誉与商标权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商誉是围绕着商标的磁性光环,能一次一次地吸引顾客。商标不过是代表商誉的符号,并无独立的价值。正如论者所言:商标本身并不重要,它不过是更重要的东西即商誉的有形载体,商誉是实体,商标不过是其影子,只有商誉才是需要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侵占的财产。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也认为:
商标只是在保护其商誉的范围内授予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正如论者所言: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既为商标权的取得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同时也决定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寝室标语范文2
2012年6月4日,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委托人向江阴工商局递交申诉书,称江阴某川福火锅店将“川福”两个字在牌匾上使用,“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拆除”,请求工商机关查处。接到投诉,江阴工商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表明,当事人于2011年10月28日开设江阴某川福火锅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自开业以来,当事人一直将“川福烧鸡公火锅”7个字在经营场所的牌匾上使用(如图一)。
江阴工商局通过调查,第1459890号图文组合商标为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14日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商标。2010年10月,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3日。近年来,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省内多家餐饮店使用,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当事人表示并不知道“川福”注册商标。
调查结束后,就当事人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江阴工商局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
1.当事人是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江阴某川福火锅店”是依法核准登记的,其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2.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当事人在牌匾上使用“川福烧鸡公火锅”7个字是对其名称的一种简化使用。
3.当事人的服务对象是本地消费者,他们与当事人一样并不知道“川福”系他人注册商标,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在江阴市并未设立营业网点,因此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欺骗。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
1.将当事人的牌匾与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对比来看,二者近似,都是图案加文字。
2.当事人使用“川福”及图案,误导了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当事人与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存在某种联系。
3.至于当事人自称不知道“川福”系他人注册商标,这只是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并不影响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对于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笔者评析认为:
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名称权均受法律保护。由于汉字词语本身的有限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在所难免。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混淆的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1.从权利取得的时间先后看,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川福”注册商标于2000年10月获准注册,先于当事人的2011年10月登记的川福火锅店,在先权利应得到保护;
2.从服务范围或者类别上看,“川福”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与当事人的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相同;
3.当事人核准登记的名称是江阴某川福火锅店。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经营场所的牌匾上简化使用其名称,但简化使用的前提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内的他人在先权利。
在本案中,苏州某川福餐饮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459890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当事人虽没有在名称将“川福”2个字单独突出使用,但其使用的图案与第1459890号商标基本相同,已超出名称适当简化及合理使用的范围。
寝室标语范文3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法律依据:
寝室标语范文4
1结合幼教资格证考试标准修定《钢琴与儿歌弹唱》课程考试标准是提升沈师大学前专业师范生的就业能力,提高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教学改革的要求
学前教育不是普通基础教育,该专业学生必须具备较强的音乐实践应用能力,以便在工作岗位上承担起幼儿教师的工作职责。《钢琴与儿歌弹唱》课是一门最能体现学前教育专业学生音乐职业技能水平的课程。学生钢琴与儿歌弹唱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学生就业后的工作能力及职后幼儿园课堂教学的质量。《钢琴与儿歌弹唱》课程是如此的重要,我们作为该课程的专业教师就应该对学生职前音乐职业能力的培养进行深入研究,探索。依据在校学生现状,对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材及考试标准,考试内容等方面做出客观科学的改进。在课堂教学实践中创新教学理念,更新落后的教学观点,提高教学质量。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国家标准,是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的最基本要求,是进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基本依据。沈阳师范大学前专业作为学前教育国家级特色专业,受到国家保护,课程考试成绩就等同于幼教资格证考试成绩。《钢琴与儿歌弹唱》课程的考试标准并没有和幼儿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紧密结合,达到完全接轨。教学上存在对学生儿歌弹唱及儿歌即兴伴奏能力培养重视不够,对学生的职后音乐就业能力要求不高的情况。目前,在全国推行教师资格考试统一化的形式下,进一步研究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针对幼儿园教师音乐技能培养要求,从调整、完善《钢琴与儿歌弹唱》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考试标准、培养目标等方面来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是我们专业教师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是课堂教学的主攻方向。
2调整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细化《钢琴与儿歌弹唱》课程考试标准,是提高教学评价能力的要求
该校《钢琴与儿歌弹唱》课程共设四个学期的教学内容。以前,在课堂教学上,强调钢琴教学,钢琴技巧训练比例偏大,对学生儿歌弹唱及儿歌即兴伴奏能力培养等方面,重视程度不够。而今,在教学大纲中重新调整每个学期的教学内容。对每个学期教学曲目的数量及难度做出调整。钢琴弹奏水平以完成儿歌伴奏的弹奏水平为目的,不再要求学生完成较高钢琴程度的曲目。按2:4:3的比例,设置钢琴,儿歌弹唱和即兴伴奏的课堂教学内容,并相应调整作业曲目数量。把课堂教学内容重点放在弹唱能力培养,及即兴伴奏理论知识在键盘的应用能力训练上。另外,在教材内容的选择上突出幼教资格证考试标准,增加了音乐调式种类,从四个大调式的儿歌增加到六个大调式的儿歌,并且丰富了弹唱曲目的种类,风格。还在课堂教学上把简谱的儿歌弹唱和儿歌即兴伴奏内容二者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在学习儿歌伴奏编配方法的同时提高儿歌弹唱能力和儿歌即兴编配水平。最终提升教学质量和音乐职业技能,适应幼儿教师资格证的考试要求和幼儿园教师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对课程考试标准进行细化。教学内容从钢琴和儿歌弹唱两项调整为钢琴、儿歌弹唱、歌曲伴奏编配写作、歌曲即兴伴奏四项。考试内容也相应扩展为这四项内容。课程考试标准采取平时作业成绩占期末成绩的30%;平时课堂考试成绩占期末考试成绩20%;会考成绩占期末成绩50%的打分标准。在调整课程考试标准后,学生在本学期的学习压力增大了,用功程度普遍提高,完成作业数量大幅增加。绝大多数学生都能在七次教学周数内完成钢琴曲目12首,儿歌弹唱20首,歌曲伴奏谱例写作15首。课堂上,把儿歌弹唱与伴奏写作训练紧密结合,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学生在提高钢琴弹奏及儿歌弹唱能力的同时,掌握为儿歌配伴奏的方法,提高歌曲即兴弹奏能力。在提高学生儿歌伴奏谱例编配水平方面,笔者要求学生的儿歌伴奏作业由学生自己独立编配完成,为一首儿歌配写伴奏谱的同时进行弹唱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提高伴奏理论水平的同时提高儿歌弹唱能力。经过一年的课堂教学和学生对考试标准的反馈情况,笔者感到教学效果良好。细化考试标准,促进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和学习积极性,提高了课堂教学效果和完成作业的质量,这些都充分说明,细化考试标准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水平的一种途径和方法。
3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为分层次教学,提高课程考试标准搭建平台
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是国家针对教师培养的薄弱环节和深层次问题,深化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建立高校与幼儿园协同培养新机制,培养一大批师德高尚、专业基础扎实、教育教学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幼儿园教师。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构建厚基础、强能力、重融合的培养体系,培养一批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综合素质全面、保教能力突出的卓越幼儿园教师。沈阳师范大学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成为获批国家教育部首批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的单位。是东北三省唯一一所承办该计划的高师学院。我们在《钢琴与儿歌弹唱》课程上的教学实践改革创新,教学模式改革探索,可以在东北三省高校的学前专业中充分发挥国家级专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师范生在校教育的培养质量,深化教学改革。
4结语
寝室标语范文5
关键词:钢琴教学;弹奏训练;音乐表现
一、掌握初步的基本要领是获得弹奏技能的先决条件:琴、钢琴谱、钢琴
基础训练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学生整个的弹奏生涯。大凡初学的学生,都是应该要求学生从手臂的认识开始。例如:认识大臂、小臂、手腕(腕关节)、手掌、手指(第1关节和第2关节)掌关节,讲解大小臂的整个放松做自然下落的重量以及将重量传递到指尖的示范,做到手形呈弧形状(馒头手),手腕放松,掌关节支撑住第1第2关节并发出声音(触键)等等,整个过程的要求是讲解示范到位。在教学中,学生也会出现教师的讲解和示范能够理解,可一旦坐在钢琴上便不知所措,难以把握,甚至出现紧张,身体及手臂僵硬,掌关节下陷,手腕高吊,手指趴在琴上等问题,为此,教学及指导显得尤为重要。指导中让学生不断地体会放松的感觉以及放松以后的一种自然的重量发出的声音,全身的放松状态“落”下去的重量恰恰是手臂、手腕、手掌、肘、肩结合而成的统一的结果,这种结果往往是教学中取得良好效果的最佳途径。同时,辅以小组课的授课形式,让学生们相互交流和学习,这样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是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的。
二、断奏练习的入门及方法:
初学钢琴的学生首先接触的基础练习就是断奏,虽然断奏有多种技法,对幼师生来说需要掌握常用的几种奏法。断奏(即重量弹奏法)是学习钢琴基础的基础,非常重要,如果初学者断奏学的不好,今后的学习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断奏入门,手臂的放松和手指的支撑及其站立是弹奏的基础,它的重量应集中在指尖上,而且要注意第一关节的站立,也可以将手指挂在别人的手上,指尖挂牢,体会手臂、手腕的放松、感觉指尖节顶端是力量的集中点,而手臂、腕是可以上下左右放松的。然后在琴键上进行一个一个单音的练习,此时,要对学生提严格的要求,如果单音都弹不好,那么一串连音就更不可能弹好了。
跳音的练习要求是短促富于弹性,保证手指动作干净,指尖迅速到底,动作防止过大,以“贴键”跳起的瞬间反弹而爆发为最好效果,弹奏出的实际音响是谱面音符时值的1/2。顿音(幼师教材三、四册及“拜厄”练习中常见)的练习方法则要求是短于跳音,更爆发短而有力,是跳音实际音响时值的1/2。例如,《琴法》教材第一册中的第三课,第四课在初学时就出现了这些练习,教材中虽然量不多,但我们不可忽视,更不能急忙而过,需要保证有一个练习上的时间过程,“麻雀虽小,肝胆俱全”。初学时若缩短这个过程的训练,将给今后带来许多麻烦。
三、在断奏的基础上训练连奏
如果说断奏是船,那么连奏则是水,它们彼此有着密切的关系,手臂腕的放松,手型的良好保持,手指的站立等等都离不开断奏的基础训练。连奏练习与断奏练习,关系上有明显的不同,连奏很像人走路,一步接着一步的走,交替自然,一步下去又转向另一步重心下落。例如:手指第一个音落下去,第二个音滚起来,两音之间连绵不断。当第二个音没有出现时第一个音不能放掉,而是做好与下一个音连接过渡的准备。在练个音连奏的同时,可以逐步加入三个音一句,四个音一句,五个音一句的连奏练习。方法是:三个音:落下去第一个音,抬指弹下第二个音,手腕带动滚起第三个音,即:“落抬滚。四个音练习为:落抬抬滚;五个音练习为:落抬抬抬滚。幼师生连奏训练应作为一个单元来练,切勿拔苗助长,练习速度以慢练为主,做到每个音的抬指主动,手腕平稳,手指独立,具有灵活性。除了幼师教材上的连奏曲目作为练习外,也可根据各个情况适当的选择一些“拜厄”及“哈农”上的指法练习。可将“哈农”练习上的16分音符扩大为一拍一个音来练习,同时教材上的音阶可全部作为手指连奏训练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琴法教材的灵活选用
在学生还未掌握一定的弹奏基础时,不要盲目地将一些她们手指还不能胜任的曲目拿给她们练习。为此,教材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的经验是分阶段教学比较好,如一年级着重基础性的训练,可大致分为这两个阶段教学:
第一阶段以断奏练习为基本内容:采用“幼师钢风琴教材”第一册,将音阶练习作为断奏练习的重点来练,要求学生完成这几组音阶的学习与训练:C大调、G大调、F大调、D大调、bB大调、bE大调、A大调的二个八度的音阶、琶音弹奏,每个音用断奏的方法来练习。同时,可适当加入一些断奏部分的乐曲如第一课至第五课中的练习曲目。
除上述音阶,琶音用断奏(断音、跳音)练习而外。第二阶段可换成连奏的方法再进行练习,同时加入一些适合这个阶段的一些练习曲和乐曲作辅助。曲目根据学生的掌握弹奏程度来选择,程度偏低者可选一些短小、简洁的曲目如第一册教材中:《祝愿星》《生日歌》《小鸟飞》《看星》《蝴蝶找花》《我们在一起》以及“拜厄”钢琴基础教程中的可作辅助的曲目。
此阶段学的比较好的学生可选一些第一册中的《小号与大管》《找朋友》《G大调和弦原位、转位》,苏联钢琴教材《练习曲》,尤尔巴和许特的《圆舞曲》和《练习曲》以及《拜厄钢琴基础教程》中的练习曲。
教学方法上,幼师钢琴教学与大专院校钢琴教学“一对一”的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一个班40――50名学生由一位钢琴教师任教,学生程度随着学琴时间开始拉大距离,我们只能采取“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方法,对进度较快者可超前学习,对进度较慢的学生采取往前拉的原则,以中等学习情况为准,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如进度较快者,在一年级时可选择教材中的尤尔巴的《圆舞曲》,许特的《练习曲》,补充教材中杨旷的《猜凋》,约翰、汤普森的《芭蕾舞排练》,格涅西娜的《D大调练习曲》以及拜厄练习曲45条以后的练习。
进入二年级阶段,也可将学生分为二个进度或二个组来选择第二册教材的学习,音阶及琶音则要求所有学生为必弹的如: a,e,d,b,g,#f,c/,#c和声小调音阶及琶音,同时加入E大调,bA大调音阶及琶音,可作二至三个八度的双手同向练习。
其次,可加入一些利于手指独立及跑动的五指练习,如哈农(部分)指法练习、双音练习、三连音练习等等。这在训练连奏练习中是很重要的部分。
进度稍慢者可练习:第阿拜的《圆舞曲》,弗利斯的《摇篮曲》,柴可夫斯基的《生病的洋娃娃》,巴赫的《小步舞曲》,田梅的《流水》等等。
进度较快者可练习:梅华编的《三套马车》,艾娜・凯特里尔的《西班牙舞曲》,格林卡的《波尔卡舞曲》,比才的《哈巴涅拉舞曲》,陈丽玮的《铃鼓舞》,邱天风的《进行曲》,依凡诺维奇的《圆舞曲》,迪亚贝里的《回旋曲》,王颖,田梅编曲的《秧歌舞》等等。 第二册补充教材内也有许多曲目可供学生练习,车尔尼599教材也可根据学生情况有目地地选择部分来进行练习。
三年级按照国家颁布的幼师教学大纲中的要求,主要完成幼儿歌曲的自配、自弹、自唱。除此之外,琴法教材第三册显然要稍做让步,只能根据课程、课时的有限来布置一些少量的曲目来练习,并精选部分给学生练习作为毕业考试的曲目,也可以超出一些教材范围给学生练习如《高等师范钢琴基础教程》中第二册,第三册中选一些给三年级学生做为毕业考试曲目。
寝室标语范文6
【关键词】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侵权行为
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研究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使公民名誉权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的有关新闻立法到目前为止,仍无一部专门的《新闻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报社对策的制定都还不成熟,还有赖于法学专家、学者的进一步探索。
1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以下就新闻媒体报道中各方面的“失实”展开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1.1报道事实不真实导致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司法解释把新闻媒体发表的文章内容的真实程度分为四个级别:完全真实、基本属实、基本内容失实和严重失实。只有严重失实的新闻媒体报道和基本内容失实的批评、评论文章,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法院才认定侵害名誉权指控成立。这些规定控制了“滥诉”行为,使广大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不至于动辄得咎,成为被告席上的常客,保证了新闻媒体传播工作的正常运行。
1.2褒扬性新闻失实侵害名誉权。褒扬性新闻失实而侵害名誉权也是事实不真实而导致的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把它单独列出来,就是考虑到这类失实的特殊性。从表面上看,这类新闻的撰写作者显得特别委屈,但仔细分析后就能理解,其实这种褒扬性失实和批评性失实是同样的性质。都是不真实,既然是不真实,那么造成损害的,当然也就会给被褒扬者的名誉带来负面影响,同样也会对簿公堂。当然,名誉受到损的事实不会因为是褒扬而不成立。
1.3评论失实导致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这主要反映在新闻媒体报道的结论中或批评性的新闻评论中,这类侵权案件中报道的主要内容一般都是真实的,但却在报道中使用了有损他人名誉的或者是带有侮辱性的词语而造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1.4新闻媒体诽谤造成无中生有,毁人名誉。这类案件它不但构成民事侵权,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对新闻媒体诽谤的处理,还可以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5揭人隐私也是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常见形式。任何人的隐私都是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私事。我国法律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拥有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不公开其家族关系、夫妻生活、恋爱日记、信函、录音录像等与私人生活有关而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事实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一百四十条中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另在被采者不知情情况下,通过电话参加广播电视节目而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案件这几年也上升较快。
2.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预防及保护
探究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探讨怎样预防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减少新闻媒体诉讼问题。多年来的新闻诉讼案件表明,预防新闻媒体侵权的关键在于新闻媒体行业的自律。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防范机制的建立。因而,必须把有关预防新闻媒体侵权的规定,形成内部制度的重中之重。
2.1新闻媒体单位要及时更正错误
作为大众媒体,出错是再所难免的,关键是新闻媒体单位要及时更正错误。但对待错误的态度不同引发的结果也是不同的。有些新闻媒体单位就是因为态度端正,更正及时而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避免了纠纷;而有的新闻媒体单位对错误认识不够,不做及时的改正而引发诉讼。因此,对已经发生的错误不论其是否有可能引发侵权诉讼必须及时主动更正,尽可能避免引起纠纷。
2.2新闻媒体工作者要增强法律意识
很多新闻纠纷都是由于新闻媒体工作者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而引发的新闻媒体侵权。因而,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能做到依法采访和如实报道新闻,进行新闻活动时要时刻谨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真实合法的报道,绝不能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去制造虚假新闻,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制止新闻媒体纠纷。
2.3新闻媒体工作者和新闻媒体单位要强化证据意识
强化证据意识其实就是强调记者在采访过程中的记录,而仅仅只做记录,是不能证明所记事情的真实性。所以,记者要尽可能多而全地搜集材料。记者所做的记录“要尽量要求被采访者在每一页采访笔录上签名认可”采访收集到的相关材料,一定要反复认真核实,拿到证据,才能给予报道。
2.4新闻报道不能揭人隐私
新闻报道应该在维护个人合法隐私前提下进行,不能为了满足少数人的感官刺激,就忽视对报道对象的隐私的保护,而引起新闻媒体纠纷。
3结论。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在今天已经成为一大社会性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还影响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国家的繁荣,民族的振兴,因此,加强对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问题的研究、预防,控制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发生,已刻不容缓。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对新闻媒体报道侵害名誉权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社会舆论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建立健全法制体系,提高新闻媒体工作者的法制意识,才能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发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晓彦.维权与名誉侵权中国记者[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