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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考察材料范文1
一、考核内容
1、德:指政治品德和思想品德等,主要包括原则性、求实精神、正直性、忠诚性、民主性、责任感和全局意识、大局观念等方面。
2、能: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能力等,主要包括学习理解和执行院、系党政决策的水平、上下协调和服务师生的水平等。
3、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奉献精神、勤思笃学、投入精力、任劳任怨、服务精神、纪律性等。
4、绩:指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等,主要包括完成工作计划和院、系下达的重要任务以及对学院和部门工作的贡献等。
5、廉:指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包括遵守学院有关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勤俭节约,不贪不占,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等。
二、考察办法
机关科级干部由组织部负责考察,系(院)科级干部由其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考察。要求组织考察组,对科级干部进行全面考察。
三、考察程序
1、通知考察对象撰写试用期以来思想工作总结(1500字左右)。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主要领导与组织部沟通情况,如考察日程安排、谈话范围等。
2、个别谈话征求意见。部门人数少的全部进行个别谈话;20人以上的,找领导班子成员、师生代表个别谈话,个别谈话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0人。
3、考察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对科级干部做出综合评价。最后以系(院)党总支名义形成考察材料,并对考察对象是否胜任现职、按期转正提出意见。
4、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向组织部报送考察对象试用期思想工作总结、科级干部考察材料等。
四、时间安排
考察工作从20__年9月11日开始,9月18日前结束。
五、工作要求
1、严格按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明确的原则和程序考察干部。
2、严格遵守有关干部工作纪律。不准泄漏考察、讨论干部的情况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
干部任用考察材料范文2
■ 破解干部初始提名神秘的难点
要揭开干部初始提名的神秘面纱,破解初始提名缺乏公信度的难点,可实行阳光操作,试行四公开制度。
一是公开提名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拟配备职位,由组织部门提请常委会研究同意后,通过当地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民主推荐公告,把政策、职位、标准、条件、流程、纪律、监督电话等公之于众,切实扩大群众的知晓度,使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都有机会获得提名。
二是公开推荐提名。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领导推荐等方式,通过填写《干部提名推荐登记表》进行署名推荐提名。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提名责任人对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在初始提名环节上,确需组织推荐的,由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公开审查情况。组织部门将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特别是要对干部实绩进行公开,让群众公开评判,明真假,辨优劣,用实绩说话。
四是公开推荐流程。以提拔县管干部为例,一轮推荐的参加人员为县管领导干部,根据得票高低按一定比例确定进入二轮推荐的人选;二轮推荐的参加人员为县委委员,根据得票高低按一定比例确定进入三轮推荐的人选;三轮推荐的参加人员为县委常委,按拟任职位1:3的比例确定进入四轮推荐人选;四轮推荐的参加人员为所在单位的相关人员,由考察组通过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测评推荐情况,确定是否作为考察对象。在各轮推荐中,实施署名推荐,以增强推荐者的责任心,防止出现感情票和拉票贿选现象。
■ 破解干部考核考察失真的难点
干部考核考察失真,将直接影响选人用人决策,降低群众对干部选用工作的公信度,易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干部被错用,不利于优秀干部脱颖而出。为避免干部考核考察出现失真,应重点把握好五个方面:
一是把准用人导向。只有明确选什么人,才能准确考察干部。要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勇于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实现知人善任。
二是推行差额考察。长期以来等额考察在相当部分群众中形成了“考察等于提拔”观念,挫伤了群众参与配合考察工作的积极性。为提高考察质量,应大力推行差额考察,让更多的干部参与竞争。同时,同一岗位的考察人选原则上应由同一个考察组考察,做到好中选优。
三是延伸考察范围。推荐测评范围除《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人员外,要随机抽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农村群众、社区居民参加考察测评。个别谈话不仅要在考察对象现在的工作单位中进行,而且要到考察对象以前的工作单位听取意见。考察内容要扩大到“八小时以外”,全面掌握其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的情况。通过全面、立体的考察,形成客观准确的考察意见。
四是讲究考察方法。考察工作中,要广泛进行考察预告和拟任公示,以便群众了解相关信息;坚持考察时间服从考察质量,禁止以上会时间决定考察期限;把干部政策透彻地交给群众,以便配合工作;消除被谈话对象的思想疑虑,使其畅所欲言;推行组织私访,了解真实情况,倾听基层声音;开展实绩评价,从个人与集体、当前与长远、纵比与横比、显绩与潜绩、速度与质量等方面辩证分析实绩,从实绩中看发展观念、看公仆意识、看名利态度、看战略眼光、看开拓精神,从中得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考察结论。
五是严明考察责任。坚持考察材料签名制度,对干部考察组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造成干部选拔任用失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破解干部讨论酝酿不够的难点
讨论酝酿不充分是影响干部选任公信度的一个重要原因。提高讨论酝酿环节的公信度,关键是要落实好“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一是严肃讨论酝酿纪律。坚决杜绝少数领导干部不讲组织人事纪律,泄露干部酝酿情况的现象发生,营造良好的干部讨论酝酿环境。
二是试行全程差额制度。由于同一职位的酝酿讨论人选无选择余地,而没有经过相关程序的人选又不得临时动议,造成舍此无彼,使讨论酝酿形同通报情况,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可结合岗位实际,按拟任职位不低于1:2的比例,实行差额酝酿、差额上会、差额讨论、差额表决,使讨论酝酿具有实质性意义。
三是扩大全委会票决干部范围。为进一步扩大干部任用民主,可将县管重要副职领导干部纳入全委会无记名票决范围,实现多数人对干部任用具有最终决定权。
四是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实践中,存在相当数量得票较高但德才一般、业绩平平的干部,可通过讨论酝酿环节的正确集中,把德才一般的“老好人”筛下来,把坚持原则、开拓创新、真心为民的干部提上去。
■ 破解干部任用监督乏力的难点
干部任用监督乏力,有多方面的原因。加强干部监督,除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外,还要有针对性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干部任用全程记实制度,明确推荐、考察、酝酿、决定、监督等各个环节和程序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追究方式、责任后果,加强对干部选拔全过程的监督,确保环环有人把关、事事有人负责。一旦出现“带病提拔”,按照原始记录,实行责任倒查,从而真正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干部任用考察材料范文3
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科(股)级干部。
区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科(股)级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提任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男性一般在50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47周岁以下;
(四)符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要求;
(五)提拔副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办事员岗位工作满3年,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已满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六)提拔正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副科(股)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副科(股)岗位工作已满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有2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七)干部回到地方工作满1年,可按规定程序任职。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区、镇(街道)机关聘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中层干部,除应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男性一般在4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42周岁以下;
(二)具有事业单位正式人员身份;
(三)任科(股)级职务或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七条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上都必须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人选与竞争职位比例一般不低于2:1。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专业技术性较强、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职位除外。
第九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位的基本要求以及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理论考试、个人述职、答辩、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示;
(六)讨论决定;
(七)任职备案。
第十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可以在机关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进行。个别专业性强、本机关无合适竞争人选或本机关人选少、形不成竞岗比例的,可以跨部门、跨地区竞争选拔。
区、镇(街道)机关需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公开选拔中层干部的,要将缺岗情况及公开选拔工作计划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在区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对不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中层职位干部选配工作,可以由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报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区级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备案管理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负责,其中,正科(股)级干部、党群部门副科(股)级干部、政府部门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备案材料;其他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人事局报送备案材料。备案程序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部门提出方案。准备进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前,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报批竞争上岗方案。对不符合竞争条件的,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并严格履行组织考察、集体讨论、登记备案等程序。
(二)报审登记。报送的备案材料主要有:备案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各一式两份)、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部门负责人讨论干部的会议记录、拟提任科(股)级干部的档案(用后退还)。
(三)备案审核。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收到备案材料后,两周内审核、研究,并在干部任免审批表批准机关栏内签署答复意见。各部门根据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的答复意见,办理正式任免手续对外公布,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并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方案提交党委(党工委)会讨论前,须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区委组织部视情派员列席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讨论干部任免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文件须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配备应当符合“三定”方案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
第五章任职管理
第十五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一律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竞岗。
第十六条区、镇(街道)机关部门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科(股)级职务的,聘期为2年,聘任期间,原有身份性质、工资渠道等不变,期满后职务自动消失,仍回原单位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七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每年应当参加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所在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岗位业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凡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中层干部,通过培训和学习,应当达到英语初级、计算机中级、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十八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年初按照中层干部岗位职责要求,分别制订年度考核目标。平时加强目标监控,抓好日常考核和管理。年终对照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好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工作。年度考核、测评情况作为中层干部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实绩较差,不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免去或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担任同一科室正副职累计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其中热点岗位任正职时间不得超过3年,到期必须进行轮岗交流。轮岗交流可以在部门之间、科室之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男性最高任职年龄为53周岁,女性为50周岁。达到最高任职年龄后,不再担任机关中层实职。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纪律要求,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第二十三条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区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批准;对已经作出的违规干部任免决定,由本单位自行纠正或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第七章附则
干部任用考察材料范文4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正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第十七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九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三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市(地)、县(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五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四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五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干部任用考察材料范文5
一、坚持《条例》基本要求,不断规范“公推差选”程序
综观“三推三考两票决”全过程,我县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三推”:即干部群众个别推荐、各方代表集中推荐、县级领导干部署名推荐。三轮民主推荐,进一步落实了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县委将公选的职位、范围、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将初始提名权和推荐权完全交给广大干部群众,凡符合上述条件和资格的,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经所在单位党研究和资格初审,按所列职位和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确定推荐人选(一人只限报一个职位),报县“公推差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进入第二轮民主推荐。第二轮推荐由在职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全县正科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每个职位按推荐得票多少取前6名进入第三轮民主推荐。第三轮民主推荐由在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实行署名推荐和加权计算得分办法进行,推荐票未署名的作弃权票处理。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各职位按分数多少取前4名(最后一名分值相同者一并列入)列为考察对象。三轮民主推荐注重民主,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选拔领导干部初始提名权的问题。参与竞争者涵盖了不同的部门单位,网罗了各类人才精英,这种开放式的选人制度相对于以住的从后备干部中选人视野更开阔,更具科学性,更符合民意,使一大批优秀人才有同等的机会脱颖而出,较好地实现了“从少数人中选人”到“从多数人中选人”的转变。同时,整个“公推差选”过程由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全程监督,电视媒体跟踪报道,在民主推荐和票决环节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单位负责人参与或担任观察员,并通过公告、公示、考察预告等方式,将每一个环节和细节都置于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显微镜”之下,坚持群众公认,完全公开透明,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阳光赛马”。
“三考”:即组织考察、驻点考察调研、现场面试。三轮考察(考试),进一步掌握干部综合素质、能力和德才表现,全面准确识别干部,选好用准干部。一是组织考察,考察其德才表现。县委派出5个考察组,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对第三轮推荐产生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并对各职位考察对象排序提出初步意见。县委常委会在听取考察汇报的基础上,对每个职位的4名考察对象进行差额票决。二是驻点考察调研,考察其对该岗位的认知度。将县委常委会票决后产生的2名人选,由组织、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派员随同进驻选拔单位进行封闭式驻点考察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即竞职演讲稿)。三是面试和演讲,考察其综合素质和能力。调研结束后召开县委全委会,逐职位听取票决人选竞职演说。演说完毕,主持人根据演说内容和岗位特点对竞职演说者进行面试。通过“三考”,扩大了选人视野,拓宽了识人途径,体现了“公平、竞争、择优”原则。这次“公推差选”符合条件的有200多人参与竞争,每个职位如果参与人数较少还要取消该职位的选拔,同时每个职位组织考察对象为4人,真正做到了“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实现了由“伯乐相马”到“赛场选马”的转变。同时,通过各职位的条件设置,使竞争者对岗位的适应性大大增强,胜出者能较快进入角色,更好地开展工作。
“两票决”:即县委常委会差额票决和县委全委会差额票决。两轮差额票决,进一步完善了县委研究干部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充分体现了县委全委会的作用。通常任用干部是由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在研究干部时很少实行差额表决,多为口头方法进行表决。这次县委常委会按照研究干部的程序,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别对各职位4名考察对象进行差额票决。每个职位人选按得票情况取前2名人选,提请县委全委会差额票决。县委全委会在听取票决人选考察情况、竞职演说和面试答题等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票决,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确定各职位的拟任(提名)人选。最后县委根据全委会票决结果,依照干部任免的程序和规定办理任职相关手续。同时,将经过全委会票决而未任用的人选,分别列入正副科级后备干部进行培养。两次票决,突破惯例识人,打破常规任贤。票决中,包括县委书记在内的每一位县委常委或县委委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力,充分体现了民主,避免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同时在研究干部时发挥了全委会的作用,实现了“由少数人选人”到“由多数人选人”的转变。
二、坚持在继承中探索,不断创新“公推差选”举措
此次“公推差选”,我们继承了以往“公推差选”的成功做法,吸纳了外地一些成功经验,并结合实际,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
一是实行县级领导署名推荐,强化了县级领导推荐干部的责任感。在第三轮推荐中,要求县级领导署名推荐,这在万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史上首开先河,既增加了推荐的公正性、严肃性,又减少了推荐的随意性,增强了推荐者的责任感,提高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大家本着对党、对群众、对组织、对竞职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是采用县级领导权重计分法,规范了县级领导的用人权。第三轮县级领导署名推荐中,竞职者每得一张同意票,县委书记、县长、组织部长和其他县领导依次按每票0.7、0.5、0.4、0.3加权计分,这既体现了推荐的民主,又体现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权重,有利于民主推荐过程中对全局和宏观的把握,做到了宏观与微观的有机结合。
三是在县委全委会上进行面试,提高了县委委员对竞职者的认知度。过去“公推差选”工作是将面试放在县委常委会票决之前,这次是在县委全委会上,每个职位2名人选在县委全委会进行竞职演说和面试,先由各职位人选分别发表竞职演说,然后现场回答主持人的即席提问。把面试和竞职演说结合在一起,由县委书记亲自主持,将面试这一程序作一改变,变以住主要由专家学者担任面试评委为县委委员担任面试评委,既有利于县委委员更全面了解竞职者的综合素质作出选择,又减少了工作环节,降低了行政成本。
四是干部任免由县委全委会差额票决,落实了县委全委会在人事任免上的决择权。在“二选一”的最后票决中,由县委全委会采取差额票决方法“一锤定音”,把最后的决定权由县委常委会转移到县委全委会,充分体现了县委全委会的职权。
三、坚持在探索中完善,不断巩固“公推差选”成果
要使“公推差选”科级领导干部,真正成为一种好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还必须从拟定“公推差选”工作方案入手,努力使“公推差选”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一要认真拟定选拔职位。拟定选拔职位前要对参选人群进行调查分析,尽可能选择多数人能适应、愿意报名参与竞争人数多的职位进行选拔。若报名参与者少,选人用人视野窄,就难以达到竞争、择优的效果,也就失去了公开选拔工作的真正意义。
二要科学设置职位条件。针对职位性质和特点设置相应条件,可以使入选的同志较快进入角色,更好地开展工作。在这次“公推差选”工作中,我们针对不同岗位特点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如卫生局副局长职位的报考条件首先就是第一学历必须是医学类专业或者是卫生系统中级职称以上的;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职位的报考条件必须是政法口和县直单位或乡镇专职从事政法工作的。
三要客观推介竞职对象。“公推差选”过程中,要通过多种方式推介竞职对象,提高参与推荐和票决的同志对竞职对象的熟知度。特别是常委会、全委会差额票决时,县委常委和县委委员对票决对象熟知度不同,将直接影响票决结果。因此,我们必须向每个常委和委员提供选拔工作各个环节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情况,定量情况包括民主推荐情况、民主测评情况、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考察组评价情况等。定性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简历、现实工作表现等,从而有利于县委常委、委员投票表决。
干部任用考察材料范文6
笔者认为,目前的干部考察工作存在着“四难”,即:真实情况了解难、考察对象把握难、考察内容量化难及考察不全定论难。而要完善干部考察工作,必须严格落实《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着力在“深、细、实”上下功夫。
一、突出一个“深”字,用好集中考察
集中考察是考察干部最常用的手段,也是经过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基本方法。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集中考察必须克服一般化和表面化,在求“深”上下功夫,以获取准确而全面的第一手材料。一要深入分析干部的述职报告。通过领导干部本人述职,报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可以基本了解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成绩。但述职报告容易受述职人主观意愿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影响,因此,必须使之与领导干部的行为表现、工作实绩、群众反映、上级评价、鉴定等联系起来,加以综合分析,看是否做到了实事求是,言行一致。二要细心甄别民主测评结果。民主测评基本反映了群众对干部的概括性评价,但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仍难以准确地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对待测评结果,既要重视,也要全面地分析和鉴别,防止片面地以票取人。笔者认为,参照“三讲”教育的做法,考察期间引入对干部的民主评议是可行的。评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面对面地议,背对背地评,也可以通过填表、写书面意见来进行。评议结果适时向被评议人反馈。通过民主评议拓宽了解渠道,印证民主测评结果。三要重视研究座谈了解的信息。个别谈话是考察组与干部面对面交谈、听取推荐意见的重要渠道,由于受外界干扰因素少,其反映信息真实性更强。在与考察对象的上级、同级、下级进行个别谈话时,要有敏锐性,善于从言外之意、话外之音捕捉评价干部的信息。班子成员之间相处较多,互相了解的比较深,对他们的评价意见尤其要认真听取和把握。要通过考察对象的上级各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了解其情况,还要找领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工作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等。与考察对象直接谈话是了解其思想认识、理论素养和知识运用能力的重要时机,在谈话过程中要适当变换话题和方式,增大时空跨度和知识跨度,请考察对象谈观点、谈看法、谈体会,从而在思想上、政治上对其作一些较深层次的了解。四要搞好对各类材料的加工分析。在必要的时候到被考察人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座谈了解情况,可以了解其历史表现。考察一个领导干部是否具有牢固的群众观点,是否自觉坚持走群众路线,不但要多听群众的反映,还要查看其下基层的记录,了解其解决了哪些问题;考察理论政策水平,不仅要看干部是否参加了中心组学习,是否参加了各种培训,而且要看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年度考核、廉政建设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等内容,记载着干部表现的信息,对这些材料都要认真分析研究。
二、突出一个“细”字,做好日常考察
集中考察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真实地了解和掌握干部的全部情况,日常考察则能从工作、生活、作风等细节记录干部的社会活动,对弥补集中考察的不足有着重要意义。
一要经常观察干部在工作状态下的表现。一般情况下,在日常工作中行为人的各种特长和不足表现得比较充分。可以通过被考察人的工作对象,了解其工作情况和敬业态度等;通过参加被考察人主持或参加的有关会议观察其组织协调能力、思维能力和决策水平等;通过不定期地了解干部平时的工作进展情况,考察其工作成效、参与程度以及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等;还可以通过与被考察人交谈、查看学习笔记,了解其思想状况和学习情况。
二要利用特殊机会考察干部的能力水平。如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课题,召开一定范围的研讨会,通过即席演讲、解答问题,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功底、知识积累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可以观察干部在特殊、复杂、艰苦工作中的表现。一个干部是自觉自愿地到艰苦、复杂的环境中锻炼自己,还是远离之,更多地考虑自己工作的优越和环境的舒适,是检测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试金石。同时,能否在特殊、复杂、艰苦的工作环境中做出成绩,也是对干部综合素质的检测。通过参与被考察人处理案件、棘手事件、重大问题等的实施过程,实地考察干部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干部八小时外的情况。以往我们了解干部主要是在被考察干部的工作圈进行,对于其社交圈和生活圈的情况知之甚少。社交圈的知情者则比较熟悉干部工作之外的人品、公德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情况。而生活圈中家庭成员及亲朋好友则清楚干部的内心思想、性格脾气以及生活作风等。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场合与被考察人的社交圈和生活圈中的部分成员接触、谈话,可以了解被考察人在对待父母、教育家属子女、处理邻里关系以及与亲朋好友交往、个人兴趣爱好等方面的表现,分析其思想品质、道德情操的好坏。
三、突出一个“实”字,完善配套制度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除继续落实好《干部任用条例》和已有的相关制度外,还应探索建立和实行以下四项制度:
一是制定考察工作实施细则。为体现权威性和指导性,最好由省级以上组织部门研究制定较为具体的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对《干部任用条例》有关干部考察的内容进行细化。地市级组织部门参照此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再进一步细化,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细则应对考察的形式和应用时机,考察干部涉及的范围,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纪律等内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干部考察的范围确定上,应尽量根据不同层次、不同行业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参加对象,如对县(市、区)领导干部和市直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考察,在人员范围上不能简单一致,要有区别,体现特色,防止由于涉及对象的范围不同造成考察结果的不可比。
二是实行差额考察制。在任职考察和换届考察中,考察人选应多于拟任人选,以便于组织人事部门比较、分析,优中选优,进一步提高考察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