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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整治情况报告范文1
一、 该类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
1、原料固有的危险性大。生产果品网套所需用的主要原料
为低密度聚乙烯(颗粒状),辅助原料为丁烷(液化气体,沸点为-0.5℃;发泡剂),丁烷为可燃气体,爆炸极限为1.5%--8.5%,其密度比空气大,容易在生产车间及仓库内积聚,若通风不畅,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高热或静电火花等极易引发爆炸(爆燃)事故。
2、设备的设计存在缺陷。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此类企业中使用、储存和产生丁烷气体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火灾危险程度最高类别),这些场所中设备的设计应符合防爆要求,即,与设备配套的电机、开关等应选用防爆型的,用电线路亦应作防爆处理等,但从实际情况看,企业所选用的设备均不符合上述要求,本质安全性能较差,存在先天安全隐患。
3、生产工艺危险性较大。网套生产的工艺流程为:将聚乙烯颗粒与滑石粉等混合后加入料斗,用电加热融化后,再用加压设备依次充入石蜡油、丁烷气,降温后挤出成型,最后切割装袋,即,混料加料加热发泡挤出成型切割装袋。单从工艺上看,应该说并不复杂,但因为丁烷的燃爆特性和工艺控制手段的低下,为事故多发埋下了隐患。对于丁烷的危险特性,前已有述,不再重复。若从工艺操作角度分析,主要有两大隐患,一是操作者在用较高压力的压缩氮气(氮气瓶的设计工作压力一般为14 MPa,约140kg/ cm2)给液化丁烷气钢瓶(丁烷气瓶设计工作压力一般为2.1MPa)手工加压时,一旦对压缩氮气的压力控制不好(超压),过高压力的压缩氮气会将液化丁烷气钢瓶或连接管线压裂,从而引发爆炸和严重火灾事故。其二,部分企业改变工艺,用空气压缩机代替压缩氮气为丁烷气加压,如此,若设备出现功能异常,压缩空气进入丁烷气瓶,那么,丁烷气瓶发生化学爆炸的危险将大大增加,若果真发生此类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4、防火间距不足。一是部分企业的外部防火间距不足。即,企业与周边民用建筑、单位、道路、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无法在原生产场地进行整改;二是绝大多数企业内部设施的平面布置亦不符合标准要求,生产车间、企业围墙、液化丁烷气瓶组储存间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
5、人员素质偏低。企业人员、特别是生产一线作业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家庭妇女占比较大),缺乏对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知识的系统和基本了解,仅凭管理人员灌输的零散和简单的操作技能进行操作(知其然而不能全面和很好地知其所以然),应对突发事件的知识和能力不足。
6、气瓶使用和管理混乱。气瓶超期未检、老化锈蚀、无充装标签、空瓶和实瓶混放等现象在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
7、不具备消防安全管理基本条件要求。一是,这些企业均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经查询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此类企业的产品(网套)在刚被生产出来时,内部气泡富含丁烷气体,发生轰燃的危险性较大,属典型的“有机易燃固体”,故,此类生产企业应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企业应申请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但均未办理,而且,受国土、规划、建设等前置审批手续的制约,也根本无法办理。二是企业消防安全条件较差,管理不佳。因工艺简单,用人较少,基本都是家庭作坊式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缺乏或形同虚设,部分企业现场管理混乱,用电线路私拉乱接、网套随意堆放现象严重。
二、该行业发生的事故情况及原因分析
1、事故起数及区域分布。初步统计,2000年以来,我县先后发生此类事故8起,其中,xx镇2起,xx镇1起,xx镇2起,xx镇1起,xx镇1起,县城1起,共造成1人死亡,约13人受伤,事故发生概率几近企业总数的30%,高于矿山、化工、建筑施工等其它任何高危行业,已成为影响我县安全生产的一大隐患。另据了解,附近的xx、xx及烟台等地也多有发生,足见这一行业的危险程度。
2、年度分布情况。从发生事故的年度分布情况看,2002-2005年属于频发阶段,几乎1年1起,2006--2007年我局对之实施了专项整治,保持了这一行业连续8年的相对平安,但2014年冬和今年初又各发生1起,有复发迹象。
3、季节和时段特点。从发生事故的季节特点上来看,此类事故全部发生在冬季,几乎无一例外,究其原因,一是网套在刚被生产出来时,需要在较高的室温条件下才能达到良好的固化成形效果(气泡丰满),因此,冬季生产时,为保持车间内的温度,企业往往少开或不开排风设施,致使从网套气泡中溢出的丁烷气体在车间内积聚,容易达到爆炸极限;二是在冬季通风不畅的情况下,若开机不顺利,耗时过长,也容易使大量散逸的丁烷气体达到爆炸极限。以上两种情形,遇明火或火花均会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
而从一天的时段特点上来看,事故绝大多数都发生在夜间,原因是企业人员数量较少(大都不超过3、4个人),产销旺季(冬季)时,一般都是24小时连续生产,一线人员需要加班加点,疲劳作业在所难免,故,容易发生因工人睡岗不能及时添加物料(聚乙烯颗粒)造成丁烷气体从加料口处泄露逸出,达到爆炸极限后遇明火或火花引发的爆炸或爆燃事故。
三、对该行业的整治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我县的这一行业兴起于上个世纪的1996年,2000年以后得到了快速发展,行业发展契合了我县果业经济大发展的现实和人们对高质量运输和储存果品的需要。另据设备生产厂家介绍,设备刚从国外引进时,使用的发泡剂是氟利昂R12(国家已禁止生产和使用),后来,网套生产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同时,政府倡导保护臭氧层),便用丁烷代替了氟利昂R12,因对丁烷的燃爆危险认识不足或防范不力,致使该行业的火灾和爆炸事故频发。虽然这一行业事故多发,但若想彻底或全部取缔,就目前的情况看,既不客观,也不现实,因此,研究和制定一套既能满足社会需求,又能将事故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的整治方案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经研究,按照“疏堵结合、严格规范”的思路,我局拟定了以下三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维持现有数量,更换辅助原料。即,督促或责令县内所有企业将丁烷更换为相对安全的氟利昂(如R21、R22、R141b等,国家2010年已明确规定,2030年以前这些品种仍然可以继续生产和使用)。
原因:如前所述(一、7),用目前工艺和原料(丁烷)生产网套的企业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须申请办理消防审批手续,但受国土、规划、建设等前置审批手续的制约,根本无法办理,这已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和症结所在。所以,若要想彻底摆脱政府的责任,解开这个死结,督促或责令县内所有企业用氟利昂代替丁烷,应该算是一劳永逸的选择。
整治措施和步骤:政府出面,督促或责令企业与设备生产厂家对接和协商,让其帮助企业更改原料和工艺,成熟后,全面推开,改造完成一个,允许生产一个。
弊端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是增加了生产成本(氟利昂价格较高),有些企业为了竞争,可能会阳奉阴违,仍然偷着冒险用丁烷进行生产;二是虽然大部分氟利昂属不燃气体,泄露或与空气混合后发生火灾和化学爆炸的危险性远远低于丁烷,但其毒性一般要比丁烷大一些,对职工的健康危害要重一些,但“两害相较取其轻”,用氟利昂代替丁烷,总体而言,利大于弊。
方案二、严格规范一批,坚决关停一批。督促外部防火间距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彻底整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内部设施布局及其他隐患,并严格规范其管理;不符合外部防火间距要求的,督促或责令必须用氟利昂代替丁烷,否则,坚决关停。
整治措施和步骤:政府聘请工程设计、安全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对企业进行设计诊断和安全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企业按要求整改,合格的,批准生产,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生产。
弊端和问题:政府和消防部门允许仍然用丁烷生产网套的企业不办理消防审批手续而继续生产,严格起来讲,应承担监管不力或不作为的责任。
方案三、打破原有格局,重新规划建设。学习安徽部分区县的经验和做法,将原有企业全部关闭(排名第一的理由就是无消防审批手续),然后由政府出面,划出专用土地,重新规划设计和建设几家符合标准范规和工艺要求的企业,并严格予以管理,切实提高新建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实现安全生产。
弊端和问题:政府已经允许这些企业生产了这么多年(尽管严格起来讲手续并不完备),且2006-2007年又搞过专项整治,已同意他们继续生产,后来,对新上的也为其出具了“三同时”手续,若因为事故勒令他们关闭,必然会产生强烈的情绪反弹,并可能会责怪政府出尔反尔、朝令夕改。
附件:1、xx县果品网套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安全整治情况报告范文2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彻底摸清我县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底数(包括在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隐患设备情况等);实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98%以上,台账建档率98%以上,定检率98%以上,人员持证上岗率98%以上;全面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县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二、整治内容
结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治,签订承诺书,建立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档案。同时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1、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特种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并实施;是否配备足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保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措施、专项救援预案、应急演练计划并提供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2、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是否按照《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特种设备隐患台账,台账是否规范、台账内设备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特种设备是否全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是否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警示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是否及时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都在有效期内;是否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警示装置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检或校验申请。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作业;持证人员是否全部进行了聘用并确保为本单位人员;持证人员是否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人员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等培训活动并提供相关记录。
三、整治步骤
1、宣传发动(3月15日-3月31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本次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广泛宣传,使企业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和意义,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请各监管科室、队于4月1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及监管的危化品企业名单报特监科,由特监科汇总后于4月3日前报市局。
2、自查自纠(4月1日-6月15日)。各危化品生产企业根据整治内容及《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信息及检验情况、作业人员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台账。自查过程中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工艺的特点,对重点监控设备要按照《省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重点监控,重点排查,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确保本单位实现“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目标。同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进行深刻整改,形成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可参照《规范》中《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要求与记录表》相关内容。各危化品生产企业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作业人员管理台账、特种设备隐患台账和自查自纠报告一式两份,于6月14日前分别报监管科室、队和市局特监科。
3、检查整治(6月16日-8月31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专项整治方案,并邀请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专家成立检查小组,明确工作职责,依据《规范》中相应类别企业的使用安全管理评价要求与记录表的内容,按照“集中检查、专家分析、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责任到位”的原则,对照企业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企业人员情况等整治内容逐项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全面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邀请特种设备安全专家进行论证分析,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检查的同时填写《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压力容器检查情况汇总表》、《压力管道检查情况汇总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查情况汇总表》、《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记录表》。
4、完善信息(9月1日-9月15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企业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中设备信息及通过现场检查确认的设备信息,与金质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的设备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完善,确保特种设备纳入动态管理。
5、总结验收(9月16日-11月5日)。各监管科室、队要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并对监管的危化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县局将于9月下旬组织人员对各监管科室、队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市局将于10月上旬组织人员对各县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监管科室、队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把工作落实到位,抓紧抓好。在开展“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的基础上,明确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实效。
2、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开展本次专项整治要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放在首位,与“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有机结合,督促企业完善相关台账,做好企业自查自纠与报告,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
3、周密部署,细致检查。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监管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检查,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检查细致到位,不放过任何隐患问题,提高安全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4、跟踪督查,消除隐患。对于此次专项整治发现的安全隐患,各监管科室、队要根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年度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的实施方案》中的整治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于不能按时整改的隐患要及时报特监科,由特监科汇总后上报市局和县政府;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安全整治情况报告范文3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落实“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基本原则
遵循“立足实际、实事求是、标准量化、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检查评估对象及实施机构
(一)检查评估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各相关部门,药品及医疗器械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二)区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全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指导各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自查自评,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四、检查评估的内容及标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及相关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整治重点、安全保障、宣传信息与责任体系建设等方面检查评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检查评估标准详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表》(附件1,其中评估内容中的第3项产业结构调整、第6项药品生产监管和第9项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工作因不属于我区药品监管事权范围,检查评估时不需进行评估)。
(二)药品(包括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以药品(尤其是基本药物)抽验、监督抽验和质量分析报告为依据,重点评估辖区内基本药物、特殊药品及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的质量状况。
(三)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主要包括对国药准字公信力的评价、对打击假药的看法、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对药品广告的意见、对安全用药知识的掌握。
(四)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情况。主要包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的执行情况,药库药房规范管理执行情况,经营使用药品(基本药物)和高风险产品企业风险控制情况,电子监管码实施情况,质量受权人制度落实情况,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药品医疗器械研发资料的真实性,诚信建设,规范医院制剂使用和临床用药管理等。(附件2)
五、检查评估方式方法
(一)检查评估方式:采取逐级自查自评与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二)检查评估方法: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法,全面了解被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1.听取汇报。听取区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和各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2.查看资料。查阅专项整治工作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报表以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定、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卷宗、新闻宣传等资料。
3、现场检查。随机选择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4、召开座谈会。召开涉药单位、行业协会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5、问卷调查。对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员工、药监执法人员等进行随机访问和调查。
(三)评分办法:采取具体工作量化评分的方法,分项加权汇总,共分以下四个部分:
1.综合评估。主要评估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附表规定的内容,不需评估的内容作为合理缺项,不扣分)。分值100分。
2.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质量状况评估。以抽验结果和药品质量分析报告为依据,自我评价质量状况。分值100分。
3.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自我评价群众满意度。分值100分。
4.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情况。依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整改情况表》,采取具体工作量化评分的方法,由区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参照各企业自查自评报告、按照评分标准内容检查评分,并随机抽查核实。各项评分汇总后,得出总评分,满分100分。《自查自评情况表》中,企业不涉及的项目可做为合理缺项,在表中的“自查得分”中注明,其合理缺项分值要计入总分中。
以上4项评分加权汇总后,得出总评分,满分100分,并根据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突出成绩和明显不足,在总评分的基础上可适当加减分,分值为±5分。最后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4-85分为良好,84-80分为合格。
六、工作安排
(一)年8月5日前,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订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
(二)年8月7日前,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完成自查自评工作。
(三)年8月8日前,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检查评估工作,并形成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提交区政府。
安全整治情况报告范文4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机构设置
成立*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
办公室内设5个组:
*
(二)工作职责
1、办公室职责
(1)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体制、机制,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安排综合整治阶段性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各组开展综合整治督查、检查活动。
(3)督促各组或有关业务处(室)落实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4)筹备综合整治会议,起草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
(5)编发简报、新闻宣传材料,对内、对外联络沟通。
(6)收集汇总综合整治行动有关材料,了解和掌握各区和各组工作动态,总结工作经验。
(7)参加局有关综合整治专题会议。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各组职责
(1)现场组
1)提出阶段性全市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现场检查及对各区督查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衔接做好“两场联动”工作。
2)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文件,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负责重大危险源台帐的日常管理。
3)牵头制定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文件。
4)提出开展工程监理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提出加强现场管理的相关措施。
(2)市场及资质核查组
1)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长效制度。
2)提出市场行为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企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3)提出开展招标和造价咨询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完成涉及市场管理的其他工作。
5)开展企业资质核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法规组
1)对综合整治期间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2)对综合整治期间由市建设局直接查处的案件,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3)综合整治期间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与研讨。
4)综合整治期间典型案例的评析与交流。
5)综合整治期间对市建设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提出法律意见。
6)综合整治期间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4)勘察设计组
1)提出检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检查的其他工作。
(5)综合组
1)起草会议文件、领导讲话和办公室文件等文字工作。
2)督促各区、各组或有关业务处(室)落实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3)收集、汇总综合整治行动有关材料,做好数据、报表等信息统计工作。
4)联络宣传工作。
5)了解和掌握各区、各组工作动态,总结工作经验。
6)会签综合整治文件。
(三)办公室工作机制
1、统筹协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与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和各区建设局联络沟通,督促各组、各区落实工作计划。
2、建立例会制度。主任、副主任、各组组长、副组长参加。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牵头向领导小组汇报阶段性工作和每次检查行动汇报。
4、信息通报制度。根据各组和各区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不定期编发简报,分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安监局、发改委、监察厅和各区。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上开设专栏。
5、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开通举报电话,受理有关投诉举报。
6、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省厅、市建设局督查和各区上报的重大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7、各组负责提出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每半个月向办公室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工作安排
根据省厅的总体安排,我市的综合整治行动拟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4月,成立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进一步宣传发动,落实部署。各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综合整治机构,机构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应于4月28日前报送市建设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至5月,组织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及时开展自查,在各区建设局报备的项目由各区组织开展自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围绕上述内容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向市建设局和各区建设局报告。各区建设局应汇总本区自查自纠情况,每月填写汇总表(详见附表2),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于次月1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厅。
(三)检查阶段。2009年4月至9月,组织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行为开展全面检查,在各区建设局报备的项目由各区组织全面检查,各区建设局应汇总本区检查情况,每月填写汇总表(详见附表2),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于次月10日前将本市汇总情况报省厅。
(四)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10月至12月,对综合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出台相应政策规定,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建设局要汇总本区分析总结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于12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省厅。
市建设局对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间断督查,并随机抽查工程建设项目。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不改正施工安全隐患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各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及时跟踪、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改正安全隐患,或不采取行政手段对拒不改正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处理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市建设局督查的情况,于每月填写汇总表(附见附表2)于次月10日前报送省厅。
三、综合整治对象和内容
综合整治对象包括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管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以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为切入点,对各责任主体依法建设、依法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检点如下:
1、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工程建设合同签订情况,重点检查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和不按规定确定生产安全措施费的行为。
2、施工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重点检查有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和转包、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行为;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器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工程等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施工负责人有否在施工现场依法履行义务;建立安全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专项方案、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大型施工设备验收和备案、建立特种设备维护档案等安全保证资料情况,重点检查安全保证资料是否有针对性,与施工现场是否相符。
3、监理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否在施工现场依法履行义务;施工安全方案、措施审查质量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4、检测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执行检测标准、检测报告质量情况,重点检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5、勘察设计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设计文件遵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在图纸中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情况。
6、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承揽业务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审查质量情况;审查人员持证和审后施工图签章情况。
7、招标和造价咨询单位: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造价编制情况。
8、拆除单位:依法承揽业务和安全措施方案实施情况。
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
(二)监管主体。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检点如下:
1、基本建设程序监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监管情况;起重器械设备备案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层级监督指导情况。
2、工程项目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设备到位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建立情况。
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
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在检查督查中发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做好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该暂扣或吊销市场法人许可证书的要坚决暂扣或吊销,该降级的要坚决降级;该吊销个人资格证书的要坚决吊销。重点严厉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到施工现场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集开发、施工和监理等多位一体、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三)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为。
(四)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组织施工、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使用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重大危险源的行为;不按照监管部门隐患通知书要求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施工安全保证资料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相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
安全整治情况报告范文5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即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督办;
(三)逐年确定重点隐患,限期完成整治。
第五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的第一责任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全面负责。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政府直接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全面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内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建档、整治,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为重点监督整治对象。
列入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列入乡(镇)、办事处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在人员集聚的地方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重点监督整治隐患项目情况、隐患整治完成情况及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情况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报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明确隐患整治内容、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单位和责任人及完成整治的时间。
第八条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内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下达整治通知书,并对隐患整治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隐患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区直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
区直有关部门下达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通知书,应当抄送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结束后,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隐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对该隐患的消除予以书面确认;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治方案,限期进行整治,逾期仍达不到整治要求、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隐患的类别;
(三)隐患的整治要求和整治期限;
(四)隐患整治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条确定列入重点监督整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隐患整治通知书的要求,制定隐患整治实施方案,报经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类别;
(二)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整治内容、措施和目标;
(四)整治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实施整治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织。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隐患整治期间,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整治小组,负责隐患整治的全面工作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对本级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危险性和隐患整治必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调动和发挥他们参与隐患防范及整治的积极性,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落到实处。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情况列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部门,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紧急措施;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安全整治情况报告范文6
一、整治目标
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我县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
二、整治时间与范围
(一)整治时间
从月日至月30日,根据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线索,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底食品生产企业违法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情况,在我县辖区内有计划地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以城渔两镇及其周边地区为重点地区,以食用油小作坊生产企业为重点对象,开展突击监督检查,同时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开展拉网式的执法检查,认真检查企业的原材料进货把关验收工作,全面检查各类油脂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是否存在使用“地沟油”为原材料提炼食用油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加大宣传传教育,引导社会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宣传地沟油的危害,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如发现违法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情况,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依法严肃查处。通过宣传引导,形成政府依法监督、行业严格自律、社会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督促企业自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年第号公告)的要求,各食品监管员应通知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使用食用油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企业应重点自查进货查验、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的落实情况。
各食品监管员应督促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对报告的重点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并依法处理。
(三)打击违法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食品监管员对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和产品,立即控制、追根溯源、查清销路,要责令企业对问题产品停止生产并督促企业召回,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各食品监管员要建立健全以自律机制、监控机制和查处机制为重点的长效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提高食品生产者的守法意识,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整治结果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