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反应监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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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监测范文1

关键词:药师;药品不良反应;服务功能

随着健康和生活质量问题被日益关注,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已经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依据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办法》,我们掌握了对药品的生产制造过程、药品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医疗机构依法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等有着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其各自的相关职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单位等。如何进一步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质量,使临床安全用药更合理,减少或避免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的发生,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成为药师当前工作的主要职责。

1药品不良反应分类及报告和监测目的

1.1药品不良反应的分类 药品不良反应按照病因对进行分类,分为A、B、C型反应,其中量变形异常为A型反应,质变形异常为B型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按照群体对进行分类,可分为毒性作用、后遗效应、变态不良反应、停止用药反应、药品依赖、致癌、药品不良反应、二重感染、突变、特异质反应、致畸。

1.2监测和报告 监测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不是针对药品本身,而是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行进一步的了解,目的是使一些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能够被及时发现,进一步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发现药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在一定程度遏制同一不良反应情况重复发生的现象。

2发挥药师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监测中的作用

2.1加大药品不良反应知识的宣传力度 保障有效、顺利的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离不开对药品不良反应知识宣传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通过对药物咨询栏目、宣传板报、讲座等方式对相关的药品不良反应知识和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存在的意义进行宣传,使药品质量问题、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事故之间的本质区别能够得到人们的正确区分,使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得到更多的单位或个人积极主动的参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渠道得以适当拓宽;增强药品生产制造企业的责任感;降低一些医疗人员因不了解药品不良反应而出现判断失误的频率等。以患者、病因为中心,药师深入临床合理指导临床用药并参与药物治疗的整个过程,能够及时的发现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其进行判断评价,使识别药物警戒信号的能力得以提高,在深入临床过程中对药源性损害进行准确的区分并能够有所警惕。如假劣药物、急慢性反应、药品误用、药物中毒等问题。

2.2减少药源性损害 药师协助医护人员、患者对药物的进行正确认识,最大限度的减小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检测中药源性损害对其的影响。及时对医护人员和患者进行药物认识方面的协助,降低药源性损害的干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工作顺利的开展。

2.3用药不当得以避免 药师协助医院护理人员、患者对药物的正确使用,避免不合理用药的重复出现而造成一定的损失。药师在对临床用药过程中进行监测时能够确保药物分发、药物配置、药物储存、药物使用等环节符合规定要求。例如指导有些药物进行滴注的过程中,其速度可能对药品不良反应产生很大的影响。药师通过与医护人员的交流合作,对患者进行相关知识的指导,及时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加强对患者用药信息的收集、患者临床症状体征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收集。

2.4合理用药咨询 使患者具有一定程度的药品不良反应知识,让其充分正确认识到服用药物种类越多,不良反应就发生率就越大。即使是维生素和补益药的不当服用也会引起不良反应。对患者进行药物性能、药物的相互作用等方面指导,使患者能够根据自身病情的轻重缓急合理用药,使患者自我检测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得以提高。

2.5承担药品咨询工作 随着不断增多的非处方药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非处方药的不当使用占有很大的比例,对非处方药的风险认识用药者欠缺,药品标签阅读、药品的使用、使用时间等方面存在着理解误区,而药师能够提供相关方面的服务,负担起药品咨询工作,从分利用自身对药学信息熟知的优势,做好药品合理用药的指导。

2.6开展药物警戒(PVG)工作 我国的ADR监测系统实际上已开展了很多药物警戒的工作,齐二药、欣弗、泗县甲肝疫苗等事件,以及鱼腥草事件,都是通过ADR监测系统发现信号,通过快速报告和应急事件处理机制,及时有效的控制相关事态。

2.6.1药物警戒的目的 药物警戒较传统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更为广泛,其最终目的是通过综合评价药物的风险效益,对药品安全性的监测,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以达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2.6.2药物警戒工作中的作用 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适时引入药物警戒的概念有助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事业进一步深入发展。药物警戒中,药师要充分利用国家ADR中心不良事件数据库里的资料,特别是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分析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药害事件,从各方面找出潜在的隐患和可能的种种原因,增强对未发生不良事件的研究和认知能力,提出预警、预防、减少和尽可能避免药品不良事件的发生,同时发现在测试上市药品不良事件的早期信号以及临床可能发生的任何药源性损害:如伪劣药物的使用,用药错误,缺乏药物疗效,无科学依据地扩大药物的适应证,药物的急慢性中毒试验,药物相关死亡率的评估,以及药物滥用或误用所致的潜在安全性问题等,都是药师不可推卸的责任。

3结论

通过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分类及报告和监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监测过程中药师发挥的重大作用的分析,概括了药品不良反应的分类、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并不是针对药品本身,而是为了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行进了一步了解,并通过了解使一些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能够被及时监测和发现,使药品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的加强,及时找出药品中存在着的安全隐患问题。药师通过对病人合理用药的宣传工作,通过药物咨询服务台,通过窗口药师将老年患者和合理用药推荐患者,咨询台的中、高级职称的药师和临床药师,解答患者的合理用药问题,可以防止或降低ADR的发生率,因此药师在不良反应监测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

参考文献:

[1]杜瑜,王美芳,王晓贤.临床药师在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专业作用[J].海峡药学,2011,1:153-154.

[2]庄权权,赖淑华.临床药师在我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作用[J].海峡药学,2010,22(6):248-250.

[3]曾毅,谢伟乾,黎晶晶.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工作现状调查分析[J].华夏医学,2012,25(1):86-90.

不良反应监测范文2

2011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总体情况

2011年全国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852 799份;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数量637份。其中新的和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145 769份,占同期报告总数的17.1%,与2010年相比基本相同。

按照2011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来源统计,来自医疗机构的占83.1%,来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占13.7%,来自个人的报告占3.2%。医疗机构作为不良反应报告主体的格局依然不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报告比例较2010年略有增长,但仍显不足。

2011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分析

1.化学药品报告情况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抗感染药报告数占化学药总例次数的51.2%,较2010年降低了1.4%,可能与医疗机构加强规范使用有关;其次是心血管系统用药、镇痛药、消化系统用药、电解质/酸碱平衡及营养药等。

化学药严重病例报告中最常见的类别是抗感染药,占44.9%,较2010年降低了3.6%,其他排名前五位的化学药类别依次是抗肿瘤药、心血管系统用药、电解质/酸碱平衡及营养药、神经系统用药等。在严重病例报告中近半数报告涉及抗感染药。

2.静脉注射给药途径药品报告情况

2011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给药途径以静脉注射为主,占55.8%;其次为口服给药;化学药、中成药给药途径分布情况与2010年基本一致。

2011年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给药途径以静脉注射为主,占73.4%;其次为口服给药,占20.0%;其他给药途径占6.6%。提示静脉注射给药途径风险较高,选择合理的给药剂型、途径是减少不良反应发生的重要方法。

3.中老年及儿童患者监测情况

与2010年总体病例报告的年龄分布相比,14岁以下的儿童患者的比例与2010年基本一致,45~64岁患者比例升高,65岁以上老人的比例明显升高,提示应加强针对中老年患者的用药监护。

4.中药注射剂监测情况

2011年全国共收到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报告65 572例次,其中严重报告4 034例次。2011年中药注射剂报告数量排名居前的类别是理血剂、补益剂、开窍剂、解表剂、清热剂、祛痰剂,占中药注射剂总体报告的97.3%。2011年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排名前3的药品分别是清开灵注射剂、双黄连注射剂和参麦注射剂。

5.国家基本药物监测情况

2011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共收到国家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310 397例,其中严重报告11 580例,占3.7%。国家基本药物报告涉及的药品类别中,化学药品病例报告构成比与2011年总体报告构成情况和2010年基本药物报告的构成情况无明显差异。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总数、严重报告数增长水平与总体病例报告增长水平基本一致。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安全状况平稳。

药品风险控制措施

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发现存在安全患的药品采取了相关管理措施。

1.药品安全警示信息

2011年共《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9期,通报了9个(类)药品安全性信息。《药物警戒快讯》11期,报道了60余种药品安全性信息。

2.修改产品说明书

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生产企业对异维A酸制剂、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的风险在说明书中进行明确提示,指导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合理使用药品。

3.严格限制使用管理

2011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的使用管理,包括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童,限制适应证、剂量、疗程等具体措施。

4.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药品标准

(1)2011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监测和研究数据表明,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存在严重的心脏毒副作用,且过量服用可危及生命,在我国使用的风险大于效益。自2011年7月31日,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2011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停止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复方阿米三嗪片)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临床研究结果显示其有效性在用药组与安慰剂组中无统计学差异,不支持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可有效提高非痴呆性血管认知功能障碍患者的认知功能。

(3)2011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了盐酸克仑特罗片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该品种的再评价认为,盐酸克仑特罗片剂具有潜在滥用风险,临床价值有限,长期不合理使用可对患者心肺功能产生严重影响,药品使用风险大于效益。

不良反应监测范文3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是指导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一部最重要的法规。2011年7月1日,该办法新的修订版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无论是在篇幅和内容上都做了重大调整,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备和有可操作性,并引入了暂新的管理理念,将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创造新的局面。

1 新版管理办法概述

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为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4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将法律层级由规范性文件提升为部门规章。2011年5月4日卫生部签发了再次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以卫生部第81号部令颁布,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管理办法》共分8章67条,包括总则、职责、报告与处置、重点监测、评价与控制、信息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与2004年版相比,除了在原有6章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外,还新增了2个章节的内容,即药品重点监测和信息管理。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了省以下监管部门和监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药品本文由收集整理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置,强化了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核实及处置要求,引入重点监测制度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研究,强化了药品生产企业在报告和监测工作中的作用等[1]。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也较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均适用此办法,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报告单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适用范围可以看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不是哪个部门的孤立工作,其职责贯穿了政府管理部门、监测技术机构、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相关单位。

2 《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对《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首先依赖于对该办法的理解和认识。笔者参与了该办法的制定和培训,希望通过以下重点内容的解读使广大读者对新法规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2.1 职责

《管理办法》第3章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根据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为全国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主管单位,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行使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一些具体职能也将由卫生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完成,如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联合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等。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和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职能。近2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步入快车道,尤其是医改相关政策文件的,使我国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迅速向基层延伸。截至2011年,全国333个地市均成立了专门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指定了专人开展监测工作。体系的扩展迫切需要法规的支持,新版《管理办法》明确赋予了市县级监测机构报告的收集、审核、评价、上报以及严重不良反应和群体事件调查等职能,不但为基层开展工作奠定了法规基础,也为基层监测机构的进一步完善埋下伏笔。

2.2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处置

《管理办法》的第2章进一步规范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与处置,这也是修订篇幅最大的部分,由原来的10条增加至26条。新办法共明确了4类不良反应报告形式,即不良反应的个例报告、群体报告、境外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对各类型报告的报告范围、报告内容、报表格式、报告程序和时限等也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1.1 个例报告 通常所说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指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个例报告,是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提交至监测机构的。与原法规相比,取消了“逐级报告制度”的说法,因为逐级报告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报告的时效性,不利于报告的及时评价与处置。根据新报告系统的设置,基层报告单位在线提交报告表后,将直接传送至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服务器上,各级监测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均可查看、评价、分析报表,因此新报告系统实现的是“网络直报、分级管理”的模式。

2.1.2 群体报告 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本次修订将原法规中的“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统一更改为“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明确了因药品质量、用药差错或不良反应等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均须报告,将不良反应扩大至药物警戒范畴。群体事件的报告要求快速,报告单位发现或获知群体事件后要“立即”报告,必要时“越级报告”;对事件的调查要求高效,因此直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同时体现了多方协作

的管理模式,即除管理部门外,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均需要开展相应的调查或应对处置工作,以期在最短时间内查清事件原因、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2.1.3 境外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境外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均是针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报告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报告收集、评价和风险管理意识,将原先形式简单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更改为国际标准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要求企业对收到的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定期汇总分析,进行全面的药品安全性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发挥了生产企业不同于医疗机构的监测职责,同时也体现了监测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新趋势。

2.1.4 报告的处置 处置是指对报告的核实、评价和调查。为提高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加大不良反应信息的可利用率,对于不良反应监测资料,相关监测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都有责任进行核实、评价及调查。尤其是死亡病例和群体不良反应事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和监测机构必须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为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评价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一手资料。同时明确了监管部门、监测机构和报告单位在调查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细化了调查程序,使相关部门在调查工作中将有法可依,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2 药品重点监测

引入了药品重点监测的概念,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管理办法》第4章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开展重点监测,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要求企业对其他药品开展重点监测。药品重点监测实际上是借用了国际上已有的主动监测的理念,通过有组织、有计划的监测活动,全面收集患者用药后的安全性信息,旨在进一步了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发生特征、严重程度等,为药品风险控制提供更加科学依据。开展药品重点监测,一方面可以督导企业积极参与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发挥企业的能动性,另一方面可以弥补上市前安全性研究的局限性和自发报告系统存在的先天性不足,提升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水平。有关药品重点监测的详细指南相关部门也正在制定中。

2.3 评价与控制

随着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监测工作的重心已由报告的收集过渡到对报告资料的评价和风险控制中来。《管理办法》第5章对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以品种为基础的评价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国家和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收到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信号挖掘和评价,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对监测机构一直以来所承担的核心技术工作给予了准确的诠释。

此外,还明确了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的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测技术机构的分析评价结果,在职责范围内对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药品可采取责令修改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令召回药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措施。报告单位也可依据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救治患者、暂停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措施。

2.4 信息管理

随着报告数量的增长,报告单位对监测数据的反馈呼声日益加大,监测机构间如何共享信息也成为突出的问题,医患人员和公众对药品安全性信息的需求更是有增无减。全方位、多层次、多途径的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已是当前形式下及未来发展趋势中的必不可少的。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新增了有关信息、反馈、共享的条款,并单列成章。确定了各级监管部门、监测机构信息的权限和内容,增加了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鼓励报告单位之间共享不良反应信息。虽然条款的规定还较为原则,但与原法规相比已有了很大进步,兼顾了当前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未来工作的发展趋势,为今后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奠定了基础,也必将对推动信息公开、增进信息交流、保障公众知情权起到积极的作用。

2.5 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第7章对报告单位、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对于执法主体,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并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于违规情形,根据报告单位的职责不同,药品生产企业所列出的违规情形最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所列违规情形内容基本相同。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及罚款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3条,规定法定报告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时,要承担赔偿责任。此“相关规定”是指《民法通则》、《产品质量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损害赔偿的规定。

3 新版《管理办法》对中药不良反应监测的指导意义

中药是我国民族医药学发展中的瑰宝,也正是因为中药的特殊性,其不良反应监测开展情况更能体现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水平。《管理办法》虽然对中药的监测没有提出特殊的要求,但是新法规的实施必将推动和促进中药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

3.1 增强中药生产企业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意识

我国中药制造业受医改政策等利好因素的影响,近几年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尽管如此,国内中药生产企业无论在规模上、管理理念和水平上与跨国企业相

比都存在一些差距,药品风险管理意识也相对薄弱。新版《管理办法》加强了药品生产企业在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作用,这无疑也为中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首先在管理上,要求企业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设立专职人员开展监测工作,对监测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要求;其次在技术上,要求企业不但要收集报告,还要开展对严重不良反应及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定期汇总药品安全性数据,报送与国际接轨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通过在法规中加强生产企业的责任,可以督导企业合理配置监测资源,提高报告意识,主动开展中药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3.2 加大中药新药的监测力度

由于中药现代化的推动,有报道显示,近年来我国中药新药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有效成分、有效部位新药明显增加。然而站在药品安全性角度考虑,一二类新药未知的风险也是最高的,因此上市人群广泛使用下药品的安全性监测就显得十分重要。新版《管理办法》要求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通过重点监测可以进一步获取上市前安全性研究无法获取的资料,如针对老年人、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安全性资料,又可以弥被上市后自发报告存在的低报、漏报、信息偏倚等的不足,加大对新上市药品的监测力度,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不良反应监测范文4

一、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现状

自20__年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成立以来,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在各级监测人员的辛勤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是各级监测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二是全省adr监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各市(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都已建成,组织保证体系趋于健全,adr报告的科学性、及时性、制度性进一步提高。三是adr报告数量和>!报告情况,排名已从20__年的全国倒数第二位上升到第十二位,新的和严重不良反应报告数量排在全国第七位,提前完成了年初制定的接近或达到全国中等水平的目标。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省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无论是与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及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相比,还是从监测网络体系的建设、监测专业机构的人员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来看,都还存在着很大差距。

1、病例报告发展不够平衡

病例报告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病例报告数量很少,从今年1—9月份上报的1199份病例报告分析,有1121例来自医疗机构,73例来自药品经营企业(6%),只有5例来自药品生产企业(0.4%),而这一比例在美国却是90%以上。这与发达国家和先进省(市)比较还有一定差距。

主要原因:一是领导层认识不到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决策层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意义,甚至错误地认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知识会影响企业药品的销路,增加工作量,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这种认识严重阻碍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二是制度流于形式,监测机构形同虚设。许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形式上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也成立了相应的监测机构,但实际上,制度只是一纸空文,机构也是形同虚设,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三是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大多依托自己的营销网络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而营销人员缺乏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热情,又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导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缺乏力度。

2、年报告总数偏低,报告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虽然我们的报告数量在不断提高,但按世界卫生组织测算每百万人口中一年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不低于200—400例,其中新的和严重的应不少于30%。我省收到的adr报告中,上报病例每百万人口不到60份,约98%的报告为已知的药品不良反应,其中具有警戒意义的新的和严重的病例只占2-3%,我们还远远没有达到利用监测体系发现信号进而开展风险管理的要求。

3、adr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处于初级阶段

评价工作要实现的是信息转化器的功能,即将报告内容转化为有效信息,这就决定了它有着极高的专业技术含量,是多学科的系统整合。而评价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人才,恰恰是我们目前的薄弱环节。目前监测工作还停留在对病例的收集和上报上,上市药品的再评价工作还是空白,严重不良反应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尚未建立。

4、市(地)无专业机构和专项经费

从adr监测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地方财政一直没有经费的投入。如果是地方领导重视这项工作的,能够从其它办公经费中挤出一些开展工作,具体工作人员多是凭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热情和甘于奉献的精神来进行工作的,但单凭这些很难持久开展工作,工作也只能停留在初级阶段,很难有深层次的提高。

市、县两级都是兼职人员负责监测的管理工作,没有编制和专项工作经费,这成为深入、持续开展工作的最大障碍。由于没有编制,不能保证监测队伍的稳定性;没有专项经费,办公设施、宣传、培训等难以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制约了adr监测工作深入广泛地开展。

三、影响因素

我省adr制度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报告人员的素质、监测人员的素质、组织机构的建设、法规的执行力度,以及社会经济、法制环境、医药体制等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报告体系的建设。

由于近年来我国主要依靠自愿报告方式来完成adr的收集,该方式具有投资少,覆盖面广等优势,但其自身存在着漏报率高、无法统计发生率等缺陷。

四、对策建议及今后工作重点

1、加强宣传和培训

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提高对adr监测工作的认知度,尤其是提高医务人员和相应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和自觉性。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如将adr监测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到在职医务、药学人员继续教育之中。建立专家库、顾问委员会等,吸纳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加入这项工作,充分利用“外脑”的巨大能量,加强学习、交流与合作。

2、积极推进药品经营和生产企业的监测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促使企业积极、自觉地投入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事业中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该尽早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

监测工作,积极主动、及时地收集本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建立产品不良反应数据库。收集有关本单位药品的国内外药品不良反应基本情况,提醒用药者注意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性,向医生和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印制药品使用说明书,并开展年度汇总工作。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人民用药安全做出贡献。

3、进一步提高adr上报数量和质量

adr监测工作已全面展开,我们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促使其积极履行报告责任。这项工作不能停留在对上报数量的要求上,还要在质量上要有一个新的提高,要求上报具有警戒意义的新的和严重的adr病例。

4、加强信息评价与研究

随着公众自我保健意识的增强,药品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同时对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技术支撑单位,各级adr监测专业机构除了负责adr病例报告的收集之外,还应该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分析和评价这些安全性信息的任务,为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专业监测机构应将adr监测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加强信息的评价与研究,分析与确认等深层次工作上,探索安全性评价的相关方法和模式,开展对重点监测品种的评价和因果关系分析,提高评价体系的整体水平和监测工作的整体效能。

5、加强药物警戒,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生命质量和自身健康的日渐重视,社会公众对医药产品信息,尤其是安全性信息有着越来越强烈的渴求,而且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时代及社会迫切要求我们透明、高效、及时地提供信息服务。为此,我们有责任对已经明确的药品不良反应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说明,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以便患者在选择和购买药品时,有一定的信息保障。对新发现的风险产品,及时告知专业人员,帮助他们在使用中规 避风险,合理用药,并制定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起严重不良反应事件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6、设定一定的政府投入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与药品监管的其他工作 ,如企业审批、品种准入、体系认证等相比,往往不易受到人们重视,工作难度也就更大。因此,我们药监部门的各级领导应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和人员给予更多的关心和鼓励,尽可能地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

不良反应监测范文5

关键词: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分析

【中图分类号】R9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6-0252-01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生活水平的质量,对于生育观也有了很大的转变,所以对于避孕药具或者避孕药品的使用也越来越多,那么对于药品来说,都是有其优点和缺点的。那么,本文就在对药品的使用的同时避免其不良反应,最大限度的利用药品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测并报告分析,具体情况如下报道。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在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随机采访了使用避孕药具的妇女一共2500例,年龄在23~45岁之间,平均年龄在33.6岁左右,其中年龄在23~30岁之间所占的比例是25.3%(760例),在31~39岁之间所占的比例是55.5%(1340例),在40~45岁之间所占的比例是19.2%(400例)[2]。其中使用宫内节育器的有2200例,使用药物避孕的有300例。对以上随访的育龄妇女无其他显著疾病。所以本文主要对这2500例使用了避孕药具而产生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进行监测报告并统计分析其具体数据。

2.结果

在随机采访的2500位使用了避孕药具的妇女的监测报告不良反应中,其中有300例避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2200例宫内节育器不良反应报告,没有健康报告出现。

2.1避孕药品

在300例避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中,主要涉及的药品有两种:复方左炔诺孕酮片、复方醋酸甲地孕酮片。其中涉及的主要不良事件有月经紊乱100例,头痛15例,阴道间期出血25例,闭经15例,视力模糊20例,类早孕反应15例,月经过少30例,胀痛10例,皮肤瘙痒25例,体重增加20例,精神抑郁20例,其他反应5例。

2.2宫内节育器

在2500例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中,主要涉及的宫内节育器包括以下最主要的这5

种①月经间期出血包括点滴出血(所占比例为25.58%)。②月经过多或者闭经(所占比例为10.55%)。③宫内节育器下移(所占比例为30%)。④下腹疼痛(所占比例为5.42%)。⑤宫内带器妊娠(所占比例为6.20%)。其详细见下表所示:

在宫内节育器种类中,前五位主要是包括:①MCu375宫内节育器(所占比例为9.2%)。②活性金属环型165宫内节育器(所占比例为10.2%)。③活性γ型宫内节育器(所占比例为11.3%)。④TCu220C(所占比例为30.6%)。⑤吉妮宫内节育器(所占比例为15.1%)等。详细见下表所示:

3 讨论

作为一名计划生育专业人员,在计划生育服务以及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宣传与指导工作以及妇科病诊治工作方面,必须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知识,能正确掌握在临床实际过程中的放置宫内节育器的禁忌症,以及取出的时机,做到手术操作规范化。因为宫内节育器是我国目前实施的主要避孕措施之一,宫内节育器具有安全、经济实惠,更重要的是不影响生育等特点。牢记避孕药品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在使用之后对其进行定期随访,帮助使用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药品,在发现异常情况的时候快速的处理,以此减少药品对人体的不良反应。由上文的资料显示也能看出来宫内节育器所占的比例颇重。所以这就要求技术人员对置器后的妇女强化与宫内节育器相关的知识,做到手术后的随时随地访问以及监测,准确及时地处理宫内节育器的不良反应。针对生产宫内节育器的工厂与企业,国家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的检测,确保宫内节育器的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最终确保宫内节育器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3],维护育龄妇女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 刘云华1 周 平2 郑 瑛2 饶美兰2. 改进流产后服务模式对育龄妇女情绪及预后的影响[J]. 中国医药导报. 2014(21)

不良反应监测范文6

关键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资料来源于AEFI信息管理系统2010~2014年报告的AEFI个案资料。

1.2方法 将AEFI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个案数据导入到Excel中,并进行整理统计,采用流行病学中的描述性分析方法对AEFI的分布特征进行分析。

2 结果

2.1各年度报告的AEFI除2013年均在0.2‰以下,2010年AEFI报告系统开通,报告数仅为4例,随后AEFI报告逐步规范,报告数明显增加,各年度相比,2010年与其它年份报告数相比较有统计学意义(χ2=31.35,P

2.2 AEFI年龄及性别及季节分布:202例AEFI中,≤1岁组138例(占70.30%),2~6岁组52例(占26.24%),≥7岁组5例(占3.46%)。男女比例为1.35:1。4~6月发生率最高77例(占38.12%),其次是10~12月54(占26.73%)。病例均最终治愈,无后遗症病例发生。

2.3各疫苗AEFI的分布:引起202例AEFI的疫苗共有16种,一类疫苗AEFI报告例数由高到低排前5位的疫苗分别为无细胞百白破疫苗(69例)、乙脑减毒活疫苗(32例)、乙肝疫苗(29例)、麻疹类疫苗(24例)、A群流脑疫苗(20例);二类疫苗AEFI报告例数由高到低分别为hib(15例)、水痘疫苗、狂苗各(10例)、流感疫苗(8例)、23价肺炎疫

2.4 AEFI报告发生率:一类疫苗AEFI按剂次报告发生率为18.2554/10万(208/1139387),由高到低排前5位分别为:百白破疫苗33.2581/10万、乙脑疫苗30.8967/10万、麻类疫苗22.9367/10万、流脑A群疫苗19.3981/10万、乙肝疫苗18.6836/10万;二类疫苗AEFI按剂次报告发生率为26.8183/10万(50/186440),由高到低分别为:水痘疫苗58.8582/10万、流感疫苗58.6295/10万、23价肺炎疫苗43.4783/10万、hib 36.3284/10万、口服轮状疫苗23.1884/10万。

2.5 AEFI病例及临床诊断:202例AEFI中,一般反应195例(96.53%),异常反应7例(3.47%)。从临床诊断看,以发热、局部红肿和局部硬结多见,共195例,其次为过敏性皮疹4例、热性惊厥、卡介苗淋巴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各1例。

2.6 AEFI监测系统运行质量评估:①敏感性:自2010至2014年,我市22个乡镇社区均有AEFI数据报告;覆盖率为100%。AEFI报告例数从2010年的4例增加到2013年的56例。免疫规划疫苗不良反应报告率从2010年的1.5930/10万,增加到2013年的20.5929/10万剂。②及时性:全国48h内报告率从2010年的76.09%,增长为2014年的98.42%,48h调查率从2010年的86.28%增长到2014年的99.17%。我市截止2014年各乡镇社区的48h报告、调查率均>90%。③完整性:2010~2014年,关键变量缺失率为0.62‰。其中,2010年最高,2014年后均90%。

2.7结果:2010~2014年报告AEFI 202例,年报告发生率分别为:1.5930/10万、16.5826/10万、19.2603/10万、19.260320/10万、18.5929/10万、17.0674/10万。2010年与其它年份相比均有统计学意义,应与系统新开通报告率较低有关。无明显季节变化规律,其中≤1岁儿童占68.32%,2~6岁组52例(占25.74%),≥7岁组5例(占2.47%),男女比例为1.35:1。接种后发生非严重AEFI占96.53%,严重AEFI占3.47%。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涉及16种疫苗,各类疫苗AEFI的发生率在1.9476/10万剂~58.8582/10万剂。其中一类疫苗发生率18.2554/10万/10万,二类疫苗发生率26.8183/10万,二类疫苗AEFI按剂次报告发生率远高于一类疫苗的发生率(χ2=6.04,P

2.8结论:湘乡市各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发生率基本持平,一二类疫苗不良反应发生率无显著差异,显示以国产疫苗为主的一类疫苗和以进口疫苗为主的二类疫苗工艺均达到相似的水平。AEFI各年龄组的差异与接种疫苗的种类与数量有关系。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分类标准仍有待统一和规范。我市AEFI监测敏感性及监测质量均有提高,但仍需继续提升,AEFI前三位的疫苗为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麻疹类疫苗,发生最低的为百破二联疫苗,与接种率较其它疫苗低有关。AEFI在小龄儿童中的发生率较高,应作为监测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