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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总结范文1
关键词 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 有效措施
建筑的结构是否合理,建筑的质量是否过关,以及日后的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出现问题,这些都取决于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是否发挥了效力。笔者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施工工期过长,采用的材料批次就不尽相同,并且施工的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和进步,这使得工程出现的问题解决起来较棘手;二是市场的管理不规范,造成了一些缩短工期,偷工减料,监管不严,粗制滥造等不规范的行为出现。
为了杜绝上述问题的产生,政府监督部门务必加强质量监督的措施,对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监督。
一、规范建筑市场,从源头上加强监管
凡是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都必须严格审查参建单位的企业资质,查明该企业有无不良记录,是否在建设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彻底禁止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活动。建议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参建单位签订廉政责任书。在工程竣工时一并检查验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安全、稳定、廉洁的环境下顺利进行。
二、加强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单位的监管
1.建设单位处于整个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对项目施工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在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时,无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不予办理;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以及建筑节能的重大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处理方案,必须重新报审。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通过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可使勘察、设计质量有保证,确保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
2.为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重视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为每项工程施工现场配备固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及资料员,落实责任制严格考核,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应按项目类型和规模,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平配备上述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标准,进场原材料是否先试后用,实体检测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标准,施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逃避质量管理工作,未严格按照质量施工规范施工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
3.对于监理单位,同样要求其按项目类型和规模,配备相应的总监、专业监理及监理员。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分包单位人员和资质进行审批,并对施工单位进场的原材料及构配件进行严格的报验审批。对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理,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过程及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对施工单位资料进行审查,并完善自身的监理资料。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在检查中要重点检查监理资料及监理人员是否履职到位,对监理资料缺失、没有履职到位的监理单位应进行严肃处理,从而提高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
4.对于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首先应审查单位资质有无超范围经营。其次,要求其对每项工程项目配备固定的设计人员及勘察人员,避免因人员流动性过大,而造成验收签字流于形式。
5.对于检测单位,除对其资质及经营范围审查外,还要检查其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如发现检测报告作假的情况,应对其严肃查处。
三、规范见证取样检测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保证试样真实可靠,材料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检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有关资料。不定期抽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执行情况,核查见证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对违反见证取样检测有关规定的要下发问题处理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四、加强施工过程监督检测
监督检查中要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科学定量分析其内在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结构安全。配置钢筋扫描仪,回弹仪、混凝土快速测定仪、激光测距仪等结构质量检测设备。特点是快速、准确、智能、便携,非常适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用科学数据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判定,实现由人工定性判断向仪器定量检测的转化,维护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加强监督检测,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控制。
五、严格竣工验收监督,把好备案关和交付使用关
1.严格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审阅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和施工合同,掌握工程是否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建设单位制定的工程验收方案,审查日常监督抽样中所发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整改报告。
2.严格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所提交的工程验收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参加人员是否到位,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工程质量,查验的工程部位要有代表性和一定的数量,通过严格竣工验收监督,可确保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房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已经受到各方的重视,因此政府部门监督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章程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对施工的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并及时地反应出现的问题,快速做出反应予以解决,保证损失降低到最小并且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
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总结范文2
【关键词】全寿命周期;建筑工程;质量;监控;模式;创新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发展成为我国的支柱型产业,其运行质量极大地影响和决定国民经济整体发展速度和质量,是当前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并且鉴于建筑工程投资巨大、新材料和新技术不断更迭的形势,需要转变原有的单一化质量监管模式,要基于全寿命周期理念,实现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控,以有效地防范建筑工程的质量风险,更好地保障建筑工程的建设质量,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现实需求。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控及建筑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监控的概念综述
我国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已经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为了实现对建筑工程的有效监控,我们首先要明晰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概念,建筑工程质量监控是建筑工程|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有机构成部分,它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的责任主体和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它对于推动和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运行有极大的意义和作用。在建筑工程质量监控的过程中,要依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维护权益者的合法正当的权益,并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控,将监督与帮助有机融合,有效地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同时,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还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系统工程,它以质量满足要求为内核,以参与各主体的质量不安全行为作为质量控制和监管的重点,从而规范和控制各个岗位操作的工作质量,实现建筑工程总质量的提升。
建筑工程全寿命周期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始创建到报废的全过程,主要涵括建筑工程立项决策、前期准备、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各个阶段,它们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划分标准。在建筑工程的全寿命周期阶段的质量监控目标主要是在于对建筑工程的全寿命周期内的监控理念和实施,讲究质量监控无空白和缝隙,要确保质量链条不间断,从而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监控总目标。在建筑工程全寿命周期的质量监控过程中,逐渐构建了建筑工程质量监控的“五环”模式,如下图所示: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五环”模式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控存在的问题剖析
1、建筑工程质量监控的立法机制和组织体系还尚未健全
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质量监控的立法机制正在不断的改革进程中,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然而,由于建筑工程市场中存在的不良竞争手段依然难以避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如:阴阳合同、招投标领域的串标、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违法分包等。从建筑工程的全寿命周期的角度来看,这极大地增加了建筑工程建设使用成本,影响了工程质量。
2、建筑工程质量控制部门的全寿命周期重视度不足
在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部门的管理活动中,对于建筑工程的全寿命周期意识明显存在不足,没有全面地对建筑工程全寿命周期加以研究和关注,他们大多将视线集中于建筑工程的前期准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并没有将投资决策阶段和运营维护阶段的质量监控置于监督和控制之下,因而,还存在缺陷。
另外,在建筑工程的前期准备和项目实施阶段的质量监控,也还存在内部有效沟通缺失的现象。如:质量监管部门与审图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联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效率低下等。
3、建筑工程相关的质量信息并未在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内获得共享
在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过程中,质量相关监管信息无法在不同的责任主体和质量监管机构之间共享,这就使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决策缺少依据,无法实现彼此间的协同工作与交流。同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链上的关键节点监控力度不足,大多属于“亡羊补牢”式的事后质量监管,这是不可取的。由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的不可逆性和复杂性,对于建筑工程全寿命周期的质量监管应当以辨析和识别质量危险源为重点,要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
三、全寿命周期视野下的建筑工程质量监控基本框架及体系
在全寿命周期视野之下,建筑工程质量监控要以观念转变为前提,变革原有的建筑工程质量监控模式,构建动态化、持续化的质量监管机制,建构如下建筑工程质量监控框架:(1)建设单位负责对建筑工程立项工作,并且为了更好地实现工程立项监控,还可以鼓励和倡导工程监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早期介入,以提出更为切实有效的质量改进建议。在这一阶段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实现对其的质量监控管理。(2)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监管,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施监督管理。(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竣工阶段的责任,并由建设单位负责质量监控和管理。(4)评价机构负责对工程交付后的质量后评价,物业部门负责管理职责,房管局负责对房屋的产权产籍加以登记管理。
基于全寿命周期视野下的建筑工程质量监控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政府质量监控体系。这是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实施强制性的监控与管理。同时,政府应当强化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权限和范围,使其成为政府质量监控的二次防线。(2)社会质量监控体系。这主要包括有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质量后评价机构、其他各方等,这些应当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监控模式的辅助监管模式。
四、全寿命周期视野下的建筑工程质量监控实践内容研究
在建筑工程的全寿命周期理念引领下,要根据建筑工程建设程序的基本特点和规律,将其划分为三大部分(投资决策、实施、使用)、六大阶段 (决策规划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使用维护阶段、拆除及废弃物处置阶段)。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需要早期介入,以有效地对质量安全危险源加以辨析和识别,并基于上述划分内容,可以将建筑工程质量监控实践内容划分为下述五个阶段的监控:
1、投资决策阶段的质量监控
为了弥补监控空白和缝隙,需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投资决策阶段的质量监控,由建筑工程的质量链“蝴蝶效应”显示:建筑工程投资决策阶段的质量断裂会使工程质量缺陷扩大化,并进而演变为质量安全事故。因而,要重视投资决策阶段的质量监控,并将归属于预防性质量监控内容。具体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监控。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实现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的有效决策。在这一阶段的质量监控主要是针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加以监控,使项目投资决策更趋完善。如:项目立项是否与国家或地区发展规划相契合、是否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是否采用成熟的施工工艺等。
(2)项目评估的有效监控。重点监控项目的目标收益和风险。要对项目的投入产出和效果进行逻辑分析,监控项目的“三益”指标以及系统风险、个别风险等。
(3)项目决策质量的监控。主要是以价值工程理论为基础,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节能和环境质量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投资方案是否采用多方案比选后再立项的方法;决策内容是否采用了投入产出比;是否运用了定量分析决策方法等。
2、工程准备阶段的质量监控
这主要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立批复之后、正式施工之前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之中,也需要开展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控。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质量监控。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勘察设计是关键性的核心环节和阶段,它的质量与项目建设质量有直接而密切的关联性,它是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技术结晶,充分体现出勘察设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智慧。在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质量监控内容中,要重点监控其是否与工程强制性标准相吻合;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能;勘察设计人员的资质及签字,是否有超载资质规定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情况等。
(2)技术文件资料准备的质量监控。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拟定施工具体方案,选择适宜的建设施工方法。要加强对施工方案和特殊施工技术手段的质量监控,尤其是施工现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参考标高、施工控制网等工程测量数据的质量监控。
(3)施工图审查、图纸会审的质量监控。施工图审查是建设强制性制度和标准,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的第一道关口,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图纸会审工作,减少和杜绝施工图中的偏差。
3、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监控
建筑工程实施阶段是重要的环节,它是在施工单位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前提下,将设计转变为工程实体的过程,同时也是质量监控的重点和核心,要强化各个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驱动,依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对施工质量的监控。
(1)施工单位自身的质量监控。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直接的生产者,首先即要做好自身的二维质量监控,所谓二维,是指横向监控相关利益单位,纵向监控施工内部人员的施工行为。具体来讲,横向的监控范围主要是指:①实现对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质量监控,是继图纸会审之后的施工图常态化质量监控举措,重点分析施工图中影响质量的关键部位。②对建设单位提出降低质量标准的监控。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直接生产者,施工单位可以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降低质量标准的要求加以拒绝。纵向的监控范围主要是指:①对材料进场实施质量监控。要对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构件和配件性能加以质量监控,如:钢筋的等级及其线径、混凝土配合比与强度、水暖电管线的材质及其尺寸等。②实现对分包方和施工人员的动态化质量监控。③实现对施工各道工序的质量监控,要对各工序接口进行质量监测,以免存在质量缺陷。
(2)监理单位对施工的全程、全方位质量监控。现代建筑工程项目广泛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和新设备,显现出较强的科学性和复杂性以及风险的不易辨识性特征,单纯依靠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质量监控是无法满足质量要求的。为此,还要引入工程强制监理的质量监控措施,要注意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而不是旁站监督方式,要充分运用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知识,行使监理职责和权限,重点对施工材料进场验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隐蔽工程旁站及验收、设计变更等方面,实现有效的监控。
(3)政府监督机构的质量监控。政府监督机构对于施工阶段的质量监控主要体现在对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的监控,如:地基及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等,还包括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控、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控。
4、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控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控主要涵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即:
(1)竣工验收内容的监控。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的监控,主要是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为依据,重点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中的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加以监控;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要提供完整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依约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等。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管单位的监控。这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①对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单位的作为程度的监控。由于建筑工程各参与责任主体所处的角度不同,在竣工验收的过程中,会存在不同的重视程度。要以工程质量责任驱动理念为前提和依托,实现对竣工验收中的质量问题的监控。②竣工验收参与人的质量安全行为的监控。由于工程参与各方的人的质量不安全行为,会出现质量安全隐患。因而,需要将竣工验收作为全寿命周期的关键质量监控节点,有效地规范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不安全行为。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监控。这主要是对隐蔽工程验收的合格程度进行监控;对全程的质量监控文字和检测报告进行监控;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控;对水暖、电管线的安装及主体工程进行监控;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基本功能的监控等。并且还可以组建动态质量利益合作联盟,使建筑工程的质量信息能够充分地共享,从而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全程、全寿命周期的监控。
5、工程竣工运营维护阶段的质量监控
在对建筑工程的全寿命周期视野之下,还要对工程运营维护阶段实行质量监控,以达到建筑工程总体质量目标。
(1)建筑工程质量后评价。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并且运行了一年以上的时间之后,还需要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执行过程、使用效益、作用等方面,进行客观的、系统的评价和分析,要以全寿命周期理论为基准,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后评价,可以运用对比的方法,调查建筑工程质量的实际使用状态,与工程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质量目标相比较,从而发现其中存在的偏差和变化情况,进而分析影响其偏差或发生变化的因素,全面而客观地得出评价结论,总结经验教训,榻窈蟮慕ㄖ工程建设提供有益的帮助和借鉴。
(2)建筑工程的完损等级评定。这是对现有工程的完好或损坏程度的等级划分,主要是以《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统一标准和项目评定方法为依据,采用定量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实现对现有工程的综合性的评价。在进行等级评定的过程中,不能随意臆断,而要进行充分而全面的调研和检查,如果需要还可以进行测试和验算,通过有力的数据证实建筑工程的等级程度,评判其是否属于危险房屋,以便管理者更好地实现质量监控。
(3)全运营维护的物业服务质量保障。在建筑工程交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导入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房屋的接管验收、楼宇入伙、装修验收等过程的质量监控,要在建筑工程的全运营阶段形成一个闭环,确保房屋的质量和服务保障。
(4)执行强制性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尽管物业服务费用可以作为保修后的管理与质量监控,然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需要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使保险公司加大对工程运营阶段的监控力度,以减少其承担维修的费用。其他单位也可以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的监控过程。
五、结束语
总之,全寿命周期视野下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控模式是不可忽视的关键内容和环节,它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和要点,并要从建筑工程的全寿命周期理念出发,实现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监控和管理,重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项目准备、实施、竣工验收、运营维护五个阶段,实施有效的、系统的质量监控和管理,从而全面提升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和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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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总结范文3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第四条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新技术)在我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实行认定备案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认定备案工作,定期公布推广项目,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以供技术使用单位选用。凡通过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新技术,由技术持有单位或依托单位持推广证、单位证明、型式检验报告等技术保证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手续;对未经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新技术,必须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方可在工程中试用。工程建设各方在选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时,应当优先选用通过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认定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节能新技术,要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持有单位或依托单位提供推广认定和备案证明。各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配合做好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认定备案工作,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的跟踪,做好技术指导,组织技术验收,总结推广成果,形成技术验收报告。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在工程中推广应用的质量监督,加强质量检验和督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技术持有或依托单位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必须及时处理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理情况的报告。对发生质量问题不及时报告或经调查认定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撤销其《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证明》,并作出通报。
第五条积极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发展和推广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水热、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扩建和改建或改造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设计必须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节能改造施工纳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验收内容。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当地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激励政策,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第八条推行建筑能耗核准和计量制度。对新建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能耗核定,满足节能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对未取得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单体2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要按照《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设置冷量、热量和电能计量装置,逐步建立能耗统计和用能考核机制。
第九条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将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专业培训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及《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报审表》、《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报审表》(以下简称节能报审表),送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积极采用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节能体系,优化深化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节能设计专篇,详细说明建筑节能设计的材料、构造、技术参数和技术措施;齐全完整的节能构造详图和节能热工计算书;根据工程设计内容填写的《节能报审表》。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对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登记表》,并在设计图纸、审查报告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登记表》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后,将审查报告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登记表》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设计单位修改,并将设计单位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节能分部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字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易产生热桥、热工缺陷部位和安全使用隐患部位的施工以及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实施重点监理;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当记载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进场后应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复验项目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附表A的规定。抽样复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构造和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当条件具备时,还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涉及使用安全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情况应形成监督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监督报告中载明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意见。
第二十条2007年10月1以后开工的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作为单位工程质量的一个分部,纳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2007年10月1日前开工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仍按照盐市建字[2006]100号和盐市建字[2007]92号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的规定组织专项验收及验收备案)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应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到场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和验收程序进行监督,通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到场对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外窗气密性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4、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核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有关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意见,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将所售房屋耗能量、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现售前,应通过包括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在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对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不得进行商品房现售。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与建筑节能活动有关的单位、人员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及本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或在工程中采用国家和省、市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一律定为不合格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减免新型墙材基金,更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法》、《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将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民用建筑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执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或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存在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定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的,一经查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令第134号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单位和个人审查资格。
10、建设行政机关、建筑节能专职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过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在建筑节能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总结范文4
(南通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226000)
【摘要】从超高层建筑的界定入手,分析了超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阐述了提高超高层建筑工程质量的措施。
关键词 超高层建筑;质量问题;预防
Measures of high-rise build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a Xin
(Nantong Phoenix Property Co., LtdNantongJiangsu226000)
【Abstract】From the definition of high-rise buildings, analyzes the super high-rise construction quality problems and further elaborate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high-rise building project measures.
【Key words】High-rise buildings;Quality;Prevention
1. 关于对超高层建筑的认识
(1)人民需要好的生活环境,城市在开始的时候的确做到了这一点。产业革命及人口的增长加剧了城市化,为了在有限的城区面积中提供更多的使用面积,建筑开始向高空发展,我们有许多理由相信,摩天大厦将是都市未来的基本要素,都市结构与现代高楼两者密不可分。
(2)早先的摩天楼其实并不高,与今天的高度概念相比已非同日而语。究竟多少层以上或多高的建筑称为高层建筑,世界各国基于本国的经济条件及消防装备等具体情况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定义不一致。
(3)1972年国际高层会议上对高层建筑的定义取得了较统一的认识,并把高层建筑划分为四类:第一类9~16层(50米以下);第二类17~25层(75米以下);第三类26~40层(100米以下);第四类40层以上(超过100米)。
(4)我国在1995年也修订了原有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J45-82),新的《高规》(GB 50045-95)仍然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高层建筑,但删除了原有防火规范不适用于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的规定,新增加了“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50米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的内容。目前,我们一般仍习惯于将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但由于防火能力的提高,显然100米早已不是限制我国高层建筑发展的高度界限了。
(5)今天,超过100米的建筑已是数不胜数。在100米的高度,其实建筑物不论从结构还是设备及施工方面均无明显质的变化,对超高层建筑高度的界定,当然也不能简单地按新《高规》所提到的250米为界,所以对于高层与超高层的分界,今后会含糊些。从高层建筑的技术构成上分析,随着建筑高度的持续增加,并结合房屋的具体形状,其设计概念将受到越来越严峻的合理性的考验。今天对于由高层到超高层的理解,已不仅只限于高度上的、美学上的、安全及使用功能上的,还应包括效益、能源与生态环境方面的考虑。
2. 超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分析
质量是建筑的生命,也是建筑事业的生命,质量重于泰山。各级建设系统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树立对国家、对人民、对后代高度负责的思想,把提高工程质量作为今后建设系统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建筑业以其巨大的推动力带动着相关行业的发展。然而建筑业的发展也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血的教训、一桩桩、一件件性质恶劣、损失巨大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屡屡出现。
2.1违背建设程序。如不经可行性认证,不作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没有搞清楚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就仓促开工;无证设计、无施工详图,任意设计,不按图纸方程式;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车运转,不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等盲干,致使不少工程项目留有严重降患,如房屋倒塌事故也常有发生。
2.2设计计算问题。设计考虑不全面,结构不合理,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及伸缩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搞倾扭验算等,都是诱发质量问题的隐患。
2.3工程地质勘察原因。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地质资料、数据有误;地质勘察时,钻孔间距太大,不能全面反映土地基地实际情况,如当基岩地面起伏变化较大时,土层厚薄相关亦甚大,地质勘察钻孔深度不够,没有查清地下软土层、滑坡、墓穴、孔洞等地层构造;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等,均会导致采用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及墙体开裂、破坏、倒塌。
2.4未加固处理好地基。对软土、充填土、杂填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岩层出露、溶岩、土洞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加固处理或处理不当,均是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原因。必须根据不同地基的工程特征,按照地基处理应与上部结构相结合,从地基处理、设计措施、结构措施、防水措施、施工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治理。
2.5自然条件影响。施工项目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温度、温度、日照、雷电、供水、大风、暴雨等都能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施工中应特别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
2.6建筑结构使用问题。建筑物受力不当,亦易造成质量问题。如不经校核、验算,就在原有建筑物上任意加层;使用荷载超过原设计的容许荷载;任意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的截面等。
2.7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不合格。如:钢筋的力学性能不符合标准,水泥受潮、过期、结块、安定性不良,砂石级配不合理、有害物含量过多,混凝土配合比不准,外加剂性能、掺量不符合要求时,均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和易性、密实性、抗渗性,导致混凝土结构强度不足、裂缝、渗漏、蜂窝、露筋等质量问题;预制构件断面尺寸不准,支承锚固长度不足,未可靠建立预应力值,钢筋漏放、错位,板面开裂等,必然会出现断裂、垮塌。
2.8施工和管理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时常由施工和管理不当造成。例如图纸不熟悉,盲目施工,未经图纸会审,仓促施
工或不按图施工。不按有关规范及规定施工。
3. 提高超高层建筑工程质量的措施
3.1工程图纸设计。一个项目工程的建设首先是施工图纸设计,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因此一定要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时还要计划好设计经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人才市场竞争激烈,以免造成设计中的质量问题,还要注意有些设计单位为了多收设计费,故增加材料用量或有关系的材料加以设计从而提高工程造价,所以必然把好施工图纸设计关,防止工程还没建,就从根里带来许多问题。
3.2选择施工队伍。施工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一个项目工程建设立项批准之后,必然经过招投标、或议标选择施工队伍,具体方法:一是听,即听取施工队介绍技术力量、设备、资金情况以及拟承担工程所采取的措施。二是看,看正在施工和已经竣工交付使用项目的施工质量和现场管理。三是查,即考察施工单位的设备、技术力量、企业等级、资格证书。四是访,即走访已交付使用工程的甲方,征求使用单位对工程队伍的评价,以便了解其信誉。在此基础上,按照标价合理、工期短、质量优、信誉高、素质好的原则,综合比较绝不能靠关系,走后门,特别要防止通过关系指定施工队伍。
3.3施工合同签订。施工队伍确认后,建设单位即应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将甲乙双方的关系用法律条文写下来,合同内容必然严密,条款详尽、责任明确、奖罚分明、要求合理、手续完备、查核布据。合同签订前有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全责签订后,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存在法律监督。
3.4工程质量监督。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使工程质量真正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尤其现场监理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3.5质量控制措施。
(1)为了确保总工期目标,必然实行分段控制、动态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要依据变化后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对进度计划及时进行修正、调整。材料供应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方面要及时,以确保工程质量。
(2)严把材料质量关。材料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含环保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制度。确保主体结构质量:主体结构质量关系到整体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每个职工生命安全,因此,必然确保主体结构质量。重视装饰质量:在施工装饰阶段,事实上要克服质量通病,搞好细部处理,在装饰水准上要高人一等,要有新创新、新工艺。抓好关键部位施工。
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工程设计、工程质量的最后检查总结。工程完工后,在组织验收七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项目监督工程师进行质量检查,验收时,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程验收规范标准,逐项验收评定。具体可采取工程技术文件检查、实物工程质量检查的方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单位必须在组织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机构组织人员名单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至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参考文献
[1]徐至钧,赵锡宏,陈祥福.超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6.
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总结范文5
关键词:前期安全监理;施工中监理;监理措施;验收监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建设不断完善的同时,同时在建设过程中,工程施工质量也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是安全事故还是不断发生。因此,如何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已经成为监理工程师们面临最大问题。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安全组织结构及管理体系、安全保证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总分包单位的安全资金投入、总分包单位的安全资格证明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方面。首先,应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全体监理人员对组成该项目的合同文件、地质文件、设计文件和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熟悉。其次要做到有章可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管理制度。再次,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工作,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最后,要保证施工承包单位进场的机械设备符合相关报验手续
二、加强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应对高危作业等加强巡视检查,同时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禁止违规施工作业。一旦发现严重违规施工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应检查整改结果,并签署复查意见,如果问题比较严重,总监理工程师有义务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将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应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和安全设施的相关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对于那些没有经过监理签署认可的项目不能投入使用。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策划、检查、监控和验收的实施。对于重大危险作业需要进行旁站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需将有关信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前施工企业需完成编制审核工作。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于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单位需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同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首次验收。
四、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监理措施
1.基坑工程
在基坑开挖前,需按要求编制可靠的施工方案,同时应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对有些工程还应在相应审查工作和专家论证后才能施工,如开挖深度大于5m工程,或深度没有达到5m但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工程。基坑在开挖前及施工过程中,应由具有监测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监测单位及监理单位认可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监测方案主要包括监测项目、监测周期、监测点位、报警值、记录及信息反馈等。有基坑降水的,应采取措施减少基坑周边建筑物的沉降差。为避免渗水和漏水进入坑内,基坑周围需设排水沟。对于地势较低的深基坑工程,要有防内涝措施。基坑施工需设置临边防护,在实际工程中,可以采用高度为1.2m的栏杆挂安全网进行防护。
2.土石方工程
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理的过程中,主要应考虑地下隐蔽物、相邻建筑物的保护措施,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基坑的边坡稳定支护措施,土石方开挖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
3.脚手架
搭设脚手架前,根据工程实际特点和施工工艺,监理工程师应对脚手架搭设方案进行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搭设与拆除施工工艺,文明施工要求,材料与质量保证体系、稳定承载计算、构造要求与技术措施、施工详图与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时应注意施工方案是否能够有效地指导施工,同时应注意施工方案与现场的一致性。搭设过程中,落地式脚手架基础应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排水沟,对搭设构造及所用材料进行检查。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杆件的设置与连接、门洞桁架、支撑、连墙件等构造是否符合要求;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立杆是否悬空,底座是否松动,地基是否积水;脚手架的搭设高度大于24m时,其立杆的垂直度与沉降的偏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拆除脚手架的过程中,必须由上自下逐层进行,连墙件应该随脚手架逐层拆除。
4.模板施工
①审核施工方案
在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时,除了要检查模板外,还应认真检查支撑系统的材料规格、水平杆、内部结构、接头方式等。立杆底部支撑结构需要达到能够支撑上层荷载的要求。安装立柱时,应增加剪力撑和水平支撑,这样可以维持立杆的整体牢固。为维持立杆的整体牢固,立杆底部需添加剪刀撑和水平支撑。立杆底部应添加木垫板,不能用脆性材料或砖块。钢管立杆采用对接,无搭接现象,纵横两个方向要设置扫地杆,并每隔2m高设一道水平拉结,纵、横及水平方向需设置剪刀撑,以确保立杆稳定和整体稳定。
②检查支模架的扣件、钢管
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支撑体系。支模架跨度大于18m,支模架高度大于8m,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施工总荷载大于15 KN/㎡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方案应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实际工程中可选用钢托架、钢柱等体系。扣件和钢管运至施工场地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对材料进行检查,如果出现测试异常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加固处理。
③搭设质量的控制
搭设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施工安全,控制搭设质量应采取的措施有:检查模板搭设是否满足工程设计需要,检查搭设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检查水平杆、扫地杆、立杆、剪力撑等具体搭设部位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如果发现不符合应及时整改。
5.高处与交叉作业
对于高处作业,悬空、洞口和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应满足相关规定。对于交叉作业,监理工程师在检查时,应考虑安全防护措施的可行性,安全防护棚的设置科学性,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的完整性。
6.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开关箱与分配电箱的距离不大于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开关箱与控制箱需分别设置。当照明与动力合并同一分配电箱时必须分路配电,照明开关箱与动力开关箱也必须分别设置。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的开关箱并有安全离地高度。电缆线应架空或埋地敷设,不能乱拉乱接,严禁在易腐蚀易损伤的地面、钢筋地面、建筑出入口沿地明敷,不能将金属裸线作绑线,不能使用护套线和花线。临时用电需实行TN-S接零保护系统。如果电缆线采用三相四线制,则必须采用五芯电缆。灯具支架、灯具的金属外壳、电气设备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7.建筑机械设备
与建筑材料一样,各种施工机械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该进行报验。驻现场监理机构应派监理工程师检验机械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报告,在验收合格后,还需挂验收合格牌才能在施工现场使用。通常情况下,大型机械应由使用单位组织装拆、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如施工电梯、塔吊等;中小型机械应由施工单位安全技术部门组织装拆、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如井架等。对于大中型机械,监理工程师还需做好书面验收记录,并留存备案。
①塔吊方面
塔吊的检查主要包括力矩限制器、保险装置、限位器、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安装与拆卸、塔吊指挥、电气安全、安装验收等内容。检查这些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不得随意拆装操作。为保证塔吊能够达到操作规定需要,应加强不同环节的检查力度。
②物料提升机方面
物料提升机的检查应包括架体稳定、钢丝绳、架体制作、电气、安全装置等方面。提升钢丝绳不允许连接使用,在提升机运用过程中,物料在吊篮内均衡分布,为避免超载,长料立放时应能够防止滚落。
五、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监理
当工程竣工验收签发交接书后,还应对有缺陷的工程进行修补等,这些过程也需要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此外,还需审查室内设施是否按照原设计要求建成并交付使用。
结语
施工安全监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在实际工程中,可以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专项施工方案和竣工验收阶段等方面加强安全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总结范文6
关键词:高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质量是建筑的生命,也是建筑事业的生命,质量重于泰山。各级建设系统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树立对国家、对人民、对后代高度负责的思想,把提高工程质量作为今后建设系统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建筑业以其巨大的推动力带动着相关行业的发展。有效的抓好建筑施工管理,对施工方面的质量及其他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所以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已达到优良工程。
1高层建筑施工管理要求
1.1计划管理(进度控制)。计划管理是一项全面的和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具有系统性,全过程和全员管理的特点,即全面计划管理。结合高层建筑规模大、基础深、层数高和间距较密的特点,做好计划管理能更有效地推进高层项目的顺利施工。
1.2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为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各项工作的总称,由于市场建筑施工存在着复杂的纵横关系,非一个施工单位能够保证整个建筑物全部功能的质量,从设计、施工一直到竣工使用,必须将参加建设的所有单位组织起来,统一协调,分工合作,才能建立起保证体系,确保建筑产品的全部功能质量。一方面,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素质,从全面质量管理角度对工程质量明确目标,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另一方面,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坚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和验收,及时评定,保证分项工程质量,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
1.3材料管理(成本管理)。所有进场材料及时验收。经项目部技术员、材料员共同检查验收,严格控制、保证所有进场材料数量足、质量好。
对进入场地原材料及时复试检测,原材料只有合格方能在市场建筑工程中使用,对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设备选用塔吊、混凝土泵等先进设备要有专业人员操作,并定期检查,以确保工程按时开工以及施工质量要求。选用合格标准的配套机电设备,配件和供应商的原材料,保证施工质量和顺利完工。
2高层建筑施工设计要求
高层建筑施工设计要保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完整性。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完整性,一方面要求设计图纸数量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要求设计图纸内容的完整性。例如涵盖建筑工程主体施工、电气工程施工、给排水工程施工、防雷消防工程施工等方面。在电气工程施工平面图、给排水及防雷消防设备工程公共平面图中,都要标出与土建工程施工的相关内容。例如墙、柱间尺寸、柱的编号;还应说明各房间的各名称及屋内层高、开门的位置、开门的方向等,以便施工时的协调配套和方便。
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的系统性,要求图纸是系统的图纸,系统的图纸能概略表明各项工程施工的组成系统及联系关系。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的协调性,要求各项工程图纸之间能相互说明,互为解释。说明各种设备、设施的平面位置、说明各种设备的工作原理、说明各种原材料的特性、参数的设备材料表。各图纸的标注重复是允许的,但必须保证这些标注的协调一致,保证各图纸之间的协调一致是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设计的重要方面。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有效性,必须在设计单位的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的设计,这样才是有效合法的设计施工图纸,才可成为施工结算的有效依据。
3高层建筑施工技术要求
对高层建筑全盘及施工个阶段进行认真切实的技术管理,全面科学组织施工,依据设计和国家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完成高层建筑的施工任务,需要做好以下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分基础部、主体部和装饰部三大部分独立设计,指导施工全过程。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和复核工作,认真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程序衔接科学化。高新技术认真把握,重要新技术项目要制定相应的有效技术措施:如采用高强度混泥土现场拌制、现场泵送,就要采用相应的新标准以确保高强度混泥土的强度和质量。做好测量工作。测量工作是确保建筑产品按图施工的基础性工作,在高层建筑施工中尤为突出。因此,必须配备经过专门训练的专职测量人员和高精度的测量仪器,为施工阶段提供完整可靠的资料保证。
4高层建筑施工安全要求
高层建筑作业是存在危险源较多、风险较大的工序,作好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及安全管理、安全监护工作极为重要。高处作业应结合工程特点,以及在建工程周边的环境,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深基础施工。由于高层建筑的地基是整个建筑体的基础,所有要根据上质情况,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所有措施要进行设计计算,对已挖完成部分基坑,在雨后、解冻或复工前,均要观察土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排除险情后方可施工。
高空作业。高空作业涉及的安全技术范围较为广泛,既有一般要求,如设置安全标志,张挂安全立网、安全平网等,也有各种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业。
5质量控制措施
5.1 工程图纸设计。一个项目工程的建设首先是施工图纸设计,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因此一定要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时还要计划好设计经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人才市场竞争激烈,以免造成设计中的质量问题,还要注意有些设计单位为了多收设计费,故增加材料用量或有关系的材料加以设计从而提高工程造价,所以必然把好施工图纸设计关,防止工程还没建,就从根里带来许多问题。
5.2 施工合同签订。施工队伍确认后,建设单位即应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将甲乙双方的关系用法律条文写下来,合同内容必然严密,条款详尽、责任明确、奖罚分明、要求合理、手续完备、查核布据。合同签订前有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全责签订后,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存在法律监督。
5.3为了确保总工期目标,必然实行分段控制、动态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要依据变化后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对进度计划及时进行修正、调整。材料供应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方面要及时,以确保工程质量。
5.4严把材料质量关。材料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含环保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制度。确保主体结构质量:主体结构质量关系到整体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每个职工生命安全,因此,必然确保主体结构质量。重视装饰质量:在施工装饰阶段,事实上要克服质量通病,搞好细部处理,在装饰水准上要高人一等,要有新创新、新工艺。抓好关键部位施工。
5.5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工程设计、工程质量的最后检查总结。工程完工后,在组织验收七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项目监督工程师进行质量检查,验收时,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程验收规范标准,逐项验收评定。具体可采取工程技术文件检查、实物工程质量检查的方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单位必须在组织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机构组织人员名单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6工程质量监督。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使工程质量真正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尤其现场监理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