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寄语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亲人寄语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亲人寄语

亲人寄语范文1

我问,我可以扇你一个耳光吗?你做了一个惊讶的表情,不解地问道:为什么?坐在我对面的是一个瘦瘦的中学生,宽大的眼镜几乎遮住了他一半脸庞。他说起话来细声细气,好像在独自喃语。

我说,问“为什么”,说明你还“有救”。如果你坚持刚才自己所说的那几条,那么就不应该问“为什么”,只有扇还是没扇你耳光的区别,以及随后如何反应的问题。或许你自己都没有意识到,一句简单的“为什么”预设了某种非常简单、尚未说出口的观念,即在无冤无仇的前提下,我不应该打你。这既不是傻,也不是虚伪,就是道德的微弱声音。你已然出卖了自己。

这是一次偶然对话。我不感到惊讶的是,每一代少年都受到了厚黑的熏染。我感到惊讶的是他说出那些话的坚定口气。因为在我看来,道德并不是一个化学方程式,配平之后可以置之不顾;价值也同于物理定律,无论是否知晓,万事万物都无法逃脱。有些事,我们不能置身事外,唯独当把“他”换成“我”的时候,才会感到心头的分量。这就是同理心。

存在即不合理。有人辛劳工作一辈子,临近退休却被解聘;有人嫉恶如仇,出手相助,却被打伤,无钱疗伤;有人被无良医院骗尽最后一点财产,终撒手人寰……有的人学会了用一句“存在即合理”来麻痹自己。但我坚信,不能因为看多了黑暗,自己就闭上了眼睛。

亲人寄语范文2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教育机构;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内涵

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基于各自不同的原因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直接责任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补充责任人赔偿。[1]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侵权赔偿责任,是附条件的赔偿责任,是牵连性责任,是形式责任,是非终局责任。[2]

补充责任的核心是补充,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补充,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补充。程序意义上的补充是指顺位的补充,补充责任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原告证明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者要求追加直接责任人为共同被告。实体意义上的补充是指赔偿数额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数额的大小以及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如果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可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任何责任,则补充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如果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不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则不管直接责任人有无能力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补充责任人只就与自己过错相当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必要性

(一)无法适用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任何一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有义务承担责任,受害人既可以向全部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部分责任主体主张权利。[3]适用连带责任的责任的前提是各侵权责任主体构成共同侵权。而在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只是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与第三人并无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因此与第三人并未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不适用连带责任。从公平和促进教育发展的角度考虑,如果要求教育机构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是对教育机构加以了过于严苛的义务。

(二)无法适用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在数个责任主体在无过错联系的情况下各自实施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每个人按照自己的过错和原因力,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按份责任的前提是数人共同侵权以及能够确定各侵权行为人的原因力。而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教育机构主要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与教育机构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因此也就无法确定侵权方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不具有操作性。

(三)无法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发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付全部履行之债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4]相应地不真正连带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对一个受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各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各负全部的赔偿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受害人无需确定最终责任人,即可要求任一责任人行使其赔偿请求权。但在第三人侵权中,教育机构并不是直接责任人,仅是作为直接侵权人的补充责任人,因此无法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因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损害

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况中主要存在三方主体,即教育机构、未成年学生和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未成年学生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第三人应将在教育机构学习的其他未成年学生和履行教育机构职务行为的人排除在范围之外。未成年学生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是补充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有损害才有责任。

(二)教育机构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过错主要是因为教育机构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给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以可乘之机,在客观上给第三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使得针对未成年学生的加害行为发生并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只有在教育机构确实履行了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教育机构的责任。

(三)教育机构的过错与未成年学生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教育机构违反职责范围内义务的过错行为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形式,相对于第三人积极的侵权行为,教育机构的过错行为不直接对受害主体发生作用。只是由于教育机构消极的不作为加大了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为侵害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教育机构能够预见到的范围内,如果教育机构的不作为行为客观上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或者使未成年学生置于某种危险状态,则可以认定教育机构的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否则两者之间即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程序

(一)不能单独补充责任人

受害人可以单独直接侵权的第三人,但不能单独补充责任人,这是由补充责任的补充性所决定的。若单独补充责任人,法院必须追加直接侵权人合并审理,并且一并作出裁判,除非直接侵权人不能确定,从而不能作为适格的被告被诉,方可依顺位补充补充责任人。在直接侵权人能够确定时,其有无赔偿能力,应当通过诉讼程序确认。

(二)不会产生双重赔偿

受害人直接侵权人后,若未获赔偿或未获全部赔偿,还可以向补充责任人提讼,并非基于同一请求权,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后还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还可以有第三次诉讼。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是补充关系,受害人直接获得的赔偿最多与直接侵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等值,补充责任制度不会产生双重受偿。但是,受害人不能在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再次向直接责任人提出赔偿请求。

(三)补充责任人享有程序抗辩权

若赔偿权利人单独补充责任人,则补充责任人享有程序上的抗辩权,即要求原告证明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和追加直接责任人为共同被告。直接侵权人能够确定时,赔偿权利人可以先直接责任人,而不必追加补充责任人为被告,但补充责任人有权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参考文献:

[1]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J].法学杂志,2010(6):12-17.

[2]杨连专.论侵权补充责任中的几个问题[J].法学杂志,2009(6):3-10.

[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3-54.

亲人寄语范文3

SARS与人禽流感属于中医“温疫”范畴,具有特异病原、特定的传播途径,属于强传染性疾病。在抗击SARS与人禽流感的过程中,中医药在预防发病、缓解临床症状、降低病死率、提高治愈率、减少后遗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迄今为止,对SARS与人禽流感深层次的理论研究与探讨尚不够丰富。为此,笔者对近年来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归纳和总结,从病名、病因、病机、辨证分型等方面对SARS与人禽流感进行探讨,进一步明确SARS与人禽流感的证候特征、病因病机、辨证论治规律。现总结如下。

1 关于“三不”病机

所谓“三不”病机,系指不通、不荣与不平。不通指气血津液或饮食、气道出现实质性的阻塞,即经络不通气滞,血脉不通瘀血,三焦不通水停气阻,食道不通便秘食阻,气道不通肺气痹阻。不荣是指局部或全身组织营养物质不足,处于失荣的状态,包括气虚、血虚、精亏、津液不足、阴虚、阳虚及各脏腑组织的功能不足。不平则是阴阳五行失衡、气血运行方向逆乱的病理状态,出现寒热冲逆等一系列临床表现。在SARS与人禽流感的发病及病变过程中,“三不”病机贯穿始终。

2 SARS中医病名与“三不”病机

迄今,学术界对SARS的中医病名尚无一致看法,有些专家笼统地将其归为温疫范畴[1-2]。由于SARS发病在冬春之际,有人认为应属于春温或风温[3-10],称其为“风温疫”[8,11];更有专家进一步指出,从症状表现看,本病湿热蕴毒,阻遏中上二焦,并易耗气夹瘀,应为春温病伏湿之证[6],应属“湿热疫”[12-13];但也有人认为其与中医伤寒病极似[14],并从发热特点、初发症状、病中表现、愈后症状等多方面作了比较。有学者从病因出发,从毒着眼,提出本病感染的邪气为湿毒、臭毒,故有“湿毒疫”[3]、“臭毒疫”[7]、“肺毒疫”[15]等名称。也有专家从病机着眼,提出本病应命名为“肺痹疫”[16]或“肺湿疫”[4-5],湿热之证贯穿于SARS的大部分病程中。

综合以上各家所提出的中医病名可以看出,本病属于“疫病”范畴,具有温热、湿热、瘀热的特点,有“三不”特征。即毒性强烈,造成机体功能失衡,导致“不平”;邪毒阻痹于肺,导致“不通”;后期邪去正衰,出现“不荣”。

3 SARS、人禽流感病因与“三不”病机

3.1 疫毒

该毒邪具较强的传染性,人群普遍易感。《素问?刺法论》云:“五疫之至,皆相染易,无问大小,病状相似。”一般认为,人体发病的关键,取决于机体抗御病邪的能力,即“正气存内,邪不可干”。但从SARS发病的表现看,青壮年感染比例高,感染者中20~49岁者约占80%。相比而言,青壮年比老人、儿童体质要好,免疫力较强,说明邪毒具有普遍易感性,任何年龄的人均可被感染。SARS与人禽流感的发病与邪毒的接触关系密切,而机体一般状况的好差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发病不起决定作用,说明邪毒易通过破坏机体的平衡,造成本病的发生。正气的强弱虽不能阻止本病发生,但对于疾病的转归影响甚大,50岁以上体弱者或素体患有多种疾病的SARS患者病死率明显增高。另外,与SARS相比,禽流感患儿的病情更重,病死率更高[17]。

3.2 风毒

该毒邪由口鼻而入,是外来之毒,易袭体表及人体上部,易侵袭上焦,既伤肺卫又伤肺体,继而影响周身,如《瘟疫赘言》所云:“疫皆热毒……肺先病,继而充斥三焦。”风善行数变,变化多端,为百病之长,风毒相合,其症状表现多样,既可呈突发性变化,又可仅仅出现类似感冒症状而平安度过,同为SARS与人禽流感轻重两歧,既可早期出现以“不平”为主的发热,也可出现经脉阻痹的疼痛表现。

3.3 阳毒

几乎所有SARS与人禽流感患者均有发热症状,且以高热居多,火热炽盛,风火同气,风助火势,火动生风,风火相煽,为病更烈,早期阴阳失衡,以“不平”为主,晚期极易耗气伤血,出现“不荣”之证。

另外,风为百病之长,易合邪为病,随地域和季节不同,本病之毒往往与寒、湿、热、瘀诸邪交织为患,阻闭气血循行,产生一系列复杂病状表现。

4 SARS、人禽流感病机与“三不”病机迄今为止,研究SARS病机的成果颇多。王氏[1]提出毒、瘀、虚为本病的基本证候因素,病缘于疫毒,疫毒导致肺络血瘀,瘀可生热又可致虚。任氏[7]提出,本病为疫毒伤肺,气虚、血瘀、痰、涎、毒互结而致。张氏等[16]认为,本病由外毒引发内毒,诸邪交织,杂而为患,因毒致瘀,因瘀生湿,瘀浊交结,壅塞成痹。周氏[3]认为,本病乃肺有伏热,内火偏盛,加之外感时邪疫毒,风邪束表,沿三焦传变。更多专家认为,本病的基本病机为邪毒壅肺、湿痰瘀阻、肺气郁闭、气阴亏虚[17]。

对于人禽流感的病机,有专家提出为毒邪袭于肺卫,致肺卫蕴邪,肺失宣降。也有人认为是由毒邪犯及肺胃,湿浊内蕴,胃肠失于和降,重症毒邪壅肺,肺失宣降,故高热、咳嗽;痰瘀闭肺,故口唇紫黯、气短喘促;内闭外脱,痰瘀闭肺,肺气欲绝,故呼吸极度困难、喘息气促;阳气欲脱,可见心悸、心慌、四末发冷、冷汗淋漓等[18]。

总之,在SARS与人禽流感的早期,由于毒邪侵袭,机体阴阳失衡,处于阳盛之中,故高热不退,此阶段以“不平”为主,表现为机体阴阳气血逆乱,功能失调;同时,由于邪毒阻滞,机体经络气血不通,不通则痛,可伴有剧烈的肢体关节疼痛。

在SARS与人禽流感的中期,温毒由表及里,上犯于肺,肺主气,司呼吸,主宣发肃降,为水之上源,疫毒袭肺,肺气失宣,水湿不得宣散,聚而生湿化痰,湿热交阻,蕴藉于肺,肺脉瘀滞,热毒瘀浊,壅塞成痹。形成三焦不通、气道不通、肺络不通的严重局面。本阶段以“不通”为主,邪毒挟湿则以湿热阻滞表现为主,挟瘀者则以热毒壅肺、肺络瘀滞为主。由于热毒伤损气血津液,“不荣”之象已初见端倪。

在SARS与人禽流感的晚期,余邪未尽而正气已虚,其正气损伤一方面源于邪毒伤正,另一方面也源于前期气血不通所导致的组织损伤。SARS晚期还可能源于药毒损伤。本阶段以“不荣”为主,但也兼有“不平”或“不通”的病机存在。

5 SARS、人禽流感辨证分型与“三不”病机

据笔者综合全国50余篇有关报告的整理情况来看,SARS的辨证分型大体有42种[2-19];人禽流感的辨证分型有6种[18]。这些分型大体可分为3类:①以“不通”为主要特征的证型,如湿热郁阻、痰瘀阻络、湿遏肺卫、邪伏膜原、邪阻少阳、湿痰瘀阻、湿热遏阻膜原、温毒闭肺、肺闭喘憋、湿热壅肺、疫毒壅肺证、毒邪壅肺、热毒壅肺、邪热壅肺等;②以“不荣”为主要特征的证型,如气阴两伤、气虚挟湿挟瘀、肺脾两虚、正气虚脱、后期伤阴、肾阴阳俱亏、气虚血瘀、气阴两虚、肾精亏耗等;③以“不平”为主要特征的证型,如表寒里热挟湿、热毒袭肺、疫毒袭卫、热毒炽盛、邪犯肺卫、疫毒侵肺、肺热移肠、卫气同病、气营同病、热入营血、邪入心包证、邪犯肺表、邪犯胃肠、毒犯肺胃、毒邪犯肺、疫毒犯肺。从证型在不同病期的分布看,早期以“不平”证候为主,而中期主要表现为“不通”,后期则表现为以“不荣”为中心的证候特征。

6 讨论

“三不”病机在SARS与人禽流感的发病及病理变化中居于中心地位,贯穿其发病及病变过程的始终,是其重要病机,而且“三不”病机将SARS与人禽流感的病理变化直观地展现出来,这对于认识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和预后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临证应区分各期的主要特征,抓住病机变化的关键,有针对性地适度运用截断治疗方法,综合考虑,全面调整,才能取得更好的治疗效果,提高治愈率,缩短病程,并减少后遗症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王永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证治浅析[J].天津中医药,2003,(3):1-3.

[2] 姜良铎,张晓梅,付 义.SARS的病因病机与辨证治疗[J].中医药临床杂志,2004,16(5):397-400.

[3] 周学平.周仲瑛教授论SARS型肺炎的中医药辨治[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2003,19(5):257.

[4] 刘德泉.关于SARS中医命名的探讨[J].中医药临床杂志,2005,17(2):106-107.

[5] 刘德泉,黄卫祖.试论传染性SARS型肺炎的中医病名病机与处方用药[J].中国医药学报,2003,18(7):393.

[6] 邓铁涛.论中医诊治SARS[J].天津中医药,2003,20(3):4-8.

[7] 任继学,宫晓燕.中医对SARS治与防[J].天津中医药,2003,20(3):9-11.

[8] 彭胜权.中医对SARS的认识及论治[J].中国社区医师,2003,(11):14-15.

[9] 谢海洲,卢祥之.对SARS的中医认识和相关治疗方药[J].河南中医, 2003,23(6):11-12.

[10] 谢海洲,卢祥之.传染性SARS型肺炎病因证治刍议[J].山西中医, 2003,18(3):30-31.

[11] 周耀庭.温病学在治疗SARS中的运用[J].湖南中医药导报,2004, 10(4):5-6.

[12] 肖照岑,常淑枫.“SARS”与温疫[J].天津中医药,2003,20(3):46-47.

[13] 刘 梅.田芬兰教授谈中医治疗“SARS”[J].天津中医药,2003,20(4):17-18.

[14] 吴崇典.传染性SARS型肺炎与中医的伤寒病[J].天津中医药, 2003,20(3):57-59.

[15] 仝小林.非典治疗思路[J].中华实用中西医杂志,2003,3(7):882.

[16] 张伯礼,王晓晖.SARS的中医命名、分期及病机[J].天津中医药, 2003,20(3):12-14.

亲人寄语范文4

内容提要: 在侵权法理论中,概括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有大陆法系的多数人之债、英美法系的责任分担以及我国的责任形态诸多学说,事实上它们之间是递进关系。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一种,是侵权责任分担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数人之债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具体应用。担待侵权法在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研究上,更加关注的是对不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更科学、更公平,集中地表现为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概念界定的新发展、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新发展以及多数人侵权责任承担规则的新发展。

进人21世纪以来,侵权法的研究重点和热点向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一个方向是重视受害人是多数人的侵权案件,形成了大规模侵权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热点;[1]另一个方向是重视侵权人是多数人的侵权案件,形成了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热点。[2]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越来越热,标志着当代侵权法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水平。其中,第一个热点问题中有关大规模侵权行为研究的目的,着重解决的是对受害人的救济;而对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研究目的,则是关注侵权责任在多数侵权人之间的分担。前者重视的是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后者注重的是责任分担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本文期望通过对第二个热点问题即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的研究,建立起科学、合理、公平的侵权责任分担规则。

一、多数人侵权行为理论和规则的发展背景

美国侵权法继承英国侵权法的传统,并且不断发展,形成了今天的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和规则。在英联邦侵权法上,形成了受害人过错和数人侵权责任的制度,并于1978年制定了《民事责任(分摊)法令》。[3]美国侵权法早期追随英国法,直到1975年才改为采纳按照过失比例分担责任的做法。1965年美国法学会编撰的《侵权法重述·第二次》重点研究与有过失问题,即研究被告和原告均有过失的侵权责任分担问题,[4]同时也在共同侵权责任领域研究了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连带责任,[5]但对其他多数人侵权行为和责任则没有予以特别重视。

美国法学会于1993年开始编撰、2000年发表的《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中的“责任分担编”全面阐释了侵权责任分担的核心问题,包括原告行为的种类(如故意自伤、原告过失和自甘风险)、连带责任、根据原因力分担责任以及分担和补偿请求权。2003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表了《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在州法层面上全面统一侵权责任分担制度。[6]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的“责任分担编”与《美国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重点研究的是比较过失和多数人侵权,包括侵权责任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分担,以及侵权责任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数个侵权人之间的分担,而且制定了详细的责任分担规则,具有特别的借鉴意义。可以看到,美国侵权法进人21世纪以来的发展,表现为将侵权责任分担规则分为比较过失、连带责任(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按份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的范围,比大陆法系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规则的范围要宽,既涵盖了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规则,也涵盖了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即过失相抵规则。

大陆法系侵权法原本没有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规则,而是使用多数人之债的规则,解决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分担问题。大陆法系多数人之债包括多数人债权和多数人债务。多数人侵权行为产生多数人债务,适用多数人债务的债法规则,包括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7]大陆法系民法用多数人之债的方法解决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分担是顺理成章的,原因在于大陆法系认为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既然侵权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是债的关系,那么多数人侵权行为必然发生多数人之债,用多数人之债的规则调整多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此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专门研究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学说并不多见。而与美国侵权法的责任分担学说和规则相比较,用多数人之债的方法和规则解决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分担,其范围最为狭窄。用多数人之债的方法研究多数人侵权行为,尽管没有债法与侵权法理论和规则的对接问题,但是就侵权法本身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则不够完美。

事实上,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分配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仅包括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以及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过失相抵等侵权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责任分担问题,而且还包括更多的侵权责任形态。经过长期研究,笔者在2004年再版的《侵权法论》一书中提出了较为完整的侵权责任形态理论,认为侵权责任形态理论是最宽泛的研究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的理论,既包括大陆法系的多数人之债的理论、美国侵权法的责任分担理论,也包括我国侵权责任法理论中的公平分担损失、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等问题。同时,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构成完全对应的关系,将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完全对应起来,构成完美的侵权法理论体系,更便于指导法官在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8]

无论是大陆法系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侵权行为的适用,还是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侵权法关于责任分担的理论,以及笔者提出的侵权责任形态的理论和规则,其着眼点都是侵权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分配,追求的是侵权责任承担和分配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着眼点的宽窄不同。其中,侵权责任形态理论的视野最为开阔,着眼于所有的侵权责任分配的领域;责任分担理论着眼于中等的视野,看到的是多数人侵权行为和过失相抵等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责任分担;而大陆法系侵权法对于这些问题都有涉猎,但分别在债法的范围里进行研究,缺乏在侵权法的完整视野中对侵权责任形态问题进行宏观的、整体的和体系化的研究,因而多数人之债的理论和规则不是直接针对侵权责任形态提出的,而是直接适用于多数人侵权行为,范围比较狭小。将多数人之债的理论和规则引人侵权法理论和实践,就形成了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和规则。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侵权责任形态的学说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不仅涵盖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而且也包括英美侵权法中的责任分担。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分担和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三个递进的概念,三个概念的相互关系是“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分担>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可以说,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既包括在侵权责任分担的规则之中,更包含在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则之中。研究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定位,可以确定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的一种,是侵权责任分担的具体表现形式。按照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相对应的一般规则,多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就是多数人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丰富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法律规则,但分散在各个章节之中,需要进行科学的整理和理论的分析。

二、多数人侵权行为概念界定的新发展

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概念来源于大陆法系的多数人之债。有学者认为:“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债之关系,有多数债务人或多数债权人或双方均为多数者,谓之多数主体之债之关系。”[9]将其应用到侵权法中,称之为多数人侵权或者数名加害人。如有数人以与侵权行为相关的方式出现在案情中时,由此会产生处于不同规则层面上的问题,如各有关人员是否确实要根据侵权行为法承担责任?如果是,其应该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存在一个应由多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则这种责任与被害人构成什么关系?最后需要解决的是在加害人的内部关系中损害分担的问题。[10]

英美法系侵权法中也有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规定了多名侵权人对不可分伤害的责任,并分别规定连带责任的效力、单独责任的效力等。其中连带责任的效力规定在其“责任分担编”第10节,即“当依据适用法律,有多人对一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该受害人可以起诉任何一名负连带责任者,并从中获得他可以获得的全部赔偿。”第ii节规定:“当依据适用法律,某人对一受害人的不可分伤害承担单独责任时,该受害人仅可以获得该负单独责任者在该受害人应得赔偿中所占的比较责任份额。”[11]在美国侵权法中,连带责任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因而多名侵权人对不可分伤害的责任,其实分为连带责任、单独责任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英美侵权法关于多名侵权人对不可分伤害的责任,与大陆法系多数人之债中的多数债务人之债有相通之处,多数债务人之债包含多名侵权人对不可分伤害的责任概念,多名侵权人对不可分伤害的责任与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相同的概念。

对于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界定。王利明教授在《侵权责任法研究》一书中使用了数人侵权的概念,但没有作出定义;同时其又使用了数人侵权中的责任概念,分别对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进行了界定。[12]比较可惜的是,他没有对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作出具体界定。

张新宝教授使用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认为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行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主体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数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即数个责任主体与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13]

王成教授认为,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数人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根据承担责任的方式,数人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侵权行为。[14]

程啸副教授在《侵权责任法》一书中使用多数人侵权责任的概念,认为多数人侵权责任指的就是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时产生的侵权责任。[15]多数人侵权责任并非规范所有的加害人为多人的情形,而仅仅解决那些因果关系比较特殊的、多数加害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16]

日本的潮见佳男教授使用复数行为者的不法行为的概念,在该概念下阐释共同不法行为和竞合的不法行为。[17]遗憾的是,他没有对复数行为者的不法行为概念进行界定。不过,复数行为者的不法行为其实就是指多数人侵权行为。

德国学者使用数名加害人的概念表述多数人侵权行为,其含义是指侵权行为法意义上相关的人为数人,即《德国民法典》第830条中所称的“共同行为人和参与人”。[18]

综合上述学者的意见,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概念应当包括的要素是:第一,行为人的数量为多人,即为两个人以上;第二,造成的损害后果为一个,因此是一个侵权行为,而不是数个损害后果以及数个侵权行为;第三,数人侵权行为包含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以及竞合侵权行为等;第四,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多数是由数人分担,也存在不分担责任者。只要符合上述基本特征,就是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

上述对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概念的界定,有繁有简。而界定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概念,应当能够完整地体现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上述四个基本要素。事实上,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两个概念,一是多数人侵权行为,二是多数人侵权责任,在概念界定时应当加以分别。笔者认为上述张新宝教授的意见比较稳妥,符合四个基本要素的要求。当然,对其概念的界定还可作进一步完善,即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不同形态的责任的侵权行为。而多数人侵权责任则是指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数人对该同一损害后果按照行为的不同类型所承担的不同形态的侵权责任。

三、多数人傻权行为类型的新发展

在以往的侵权法理论中,对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有不同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多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和分别侵权行为,如王利明教授的前述看法;[19]有的学者认为多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和竞合侵权行为,如潮见佳男教授的意见;[20]有的学者认为多数人侵权行为包括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以及在数个责任主体中,部分责任主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部分责任主体承担补充的侵权责任的三种类型。[21]

这些意见都从不同的立场理解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都有自己的理由,但都是不完整的。这表明以往的侵权法理论对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理解和整理还是不完全、不完整的,并没有准确概括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特别是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出现的关于多数人侵权行为的不同规定,展现了多数人侵权行为的多样化。而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侵权法理论对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进行概括,是无法全面展示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对此必须予以改进。笔者经过反复研究,重新构建了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认为多数人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当然是多数人侵权行为,是多数人侵权行为中最为典型的类型,也是最为重要的类型。(2)分别侵权行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这个概念比较冗长,不够精练。笔者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中抽出“分别”的概念,就把它称为分别侵权行为,表述的就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这个概念比较简洁且非常贴切,与《侵权责任法》第12条相一致。(3)竞合侵权行为。在传统的侵权法中,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对应的侵权行为形态没有被概括出来,曾经有人使用过原因竞合的概念,[22]概括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仅指竞合侵权行为。笔者借鉴上述潮见佳男教授的意见,对此使用竞合侵权行为的概念,对应的责任后果是不真正连带责任。(4)第三人侵权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但是这种免责事由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作为侵权行为人的一方存在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际上也是数人侵权,仅仅是一方免责另一方承担责任而已,因此,笔者把它作为广义的多数人侵权行为。而这四种多数人侵权行为又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狭义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和竞合侵权行为;第二种是广义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即在三种狭义的多数人侵权行为之外,还包括第三人侵权行为。

此外,在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须相互对应。换言之,有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形态就有什么样的侵权责任形态;什么样的侵权责任形态,就必定由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形态所决定。因此,多数人侵权行为形态所对应的就是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在以往的侵权法中,这样的对应关系出现了残缺,即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与多数人侵权责任中,有的对应不起来。如共同侵权行为对应的是连带责任形态;分别侵权行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对应的是按份责任形态;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的是第三人侵权责任形态;而在立法和司法中大量使用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没有一个能够直接对应的侵权行为形态,以致形成缺失,这说明以往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理论概括是不完整的。按照侵权法的逻辑,必须有一个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笔者经过长期研究,认为竞合侵权行为的概念能够填补这一理论残缺,使竞合侵权行为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因而构成了多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完整体系。这样的侵权行为形态和侵权责任形态对接的体系,构成了完整的、完美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体系,是非常理想的,也是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最新发展。

四、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承担规则的新发展

在以往的侵权法理论中,多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比较简单,主要就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存在比较复杂的责任形态规则。进人21世纪以来,随着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较多的新型侵权责任形态及规则,我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更多的责任形态规则。可以看到,当代侵权法中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的规则正向着多样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在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出现了更多的责任形态。下文概括的就是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承担规则的体系,其中包含着新发展出来的责任分担规则。

(一)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最为重要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共同侵权责任纠纷出现的频率特别高,是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重点问题。共同侵权行为及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有规定,即第130条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较多的规定。《侵权责任法》面对司法实践的不同做法和理论上的不同认识,在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第13条、第14条中进行了规范,构成了完整的共同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法律规范体系。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尽管有多种不同的学说主张,但基本的意见是其应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23]在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包括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以及团伙成员责任。[24]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大量的适用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其并不就是当然的共同侵权行为,笔者称之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例如《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的非法转让报废车、拼装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等并非就是共同侵权行为,但须承担连带责任,将其作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准用共同侵权行为规则的侵权行为形态是较为准确的。

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规则是连带责任。对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共同的规则。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如《德国民法典》第421条规定:“二人以上以其中每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给付但债权人只有权请求给付一次的方式,负担一项给付的(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随意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或部分给付。到全部给付被履行时为止,全体债务人仍负有义务。”《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第10节规定:“当依据适用法律,有多人对一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该受害人可以起诉任何一名负连带责任者,并从中获得他可以获得的全部赔偿。”这样的规则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连带责任规则是完全一致的。[25]

连带责任的新发展,是在连带责任中出现了单向连带责任。单向连带责任也称混合责任,是指在连带责任中,有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是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混合在一起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的规则分为以下两种不同形式。

1.典型的连带责任。典型的连带责任规则就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规则,其包括:(1)中间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2)最终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3)承担了中间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向最终责任人的追偿权。如《侵权责任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支付超过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单向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个特殊的连带责任规则,即第9条第2款和第49条。这种责任实际上也是连带责任,其特殊性是在连带责任中,有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因此形成了连带责任的一个特殊类型即单向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案件中,教唆人和帮助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有过错的监护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这就是在连带责任中,有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构成单向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的租车、借车的损害责任中,租车人或者借车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是连带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如果有过错,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就是按份责任,构成单向连带责任。

单向连带责任形态,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没有提及。美国侵权法上连带责任中的单独责任就是单向连带责任。《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第11节(单独责任的效力)规定:“当依据适用法律,某人对一受害人的不可分伤害承担单独责任时,该受害人仅可以获得该负单独责任者在该受害人应得赔偿中所占的比较责任份额。”这种责任形态称为混合责任。[26]这就是在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中,有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责任人承担单独责任(按份责任),即单独责任人只承担受害人应得赔偿中的自己的份额,此为单向连带责任。[27]

单向连带责任的规则是:(1)单向连带责任人中的连带责任人承担中间责任。单向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人就全部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如果被侵权人起诉其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人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中不属于他的份额的部分,为中间责任。(2)单向连带责任人中的按份责任人只承担最终责任。单向连带责任中的按份责任人只承担按照份额确定的最终责任,不承担中间责任。如果被侵权人起诉按份责任人承担中间责任,按份责任人可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和第49条规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予以抗辩,法官应当予以支持。(3)承担了中间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按份责任人进行追偿。单向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超出自己责任份额之外的中间责任的,有权向没有承担最终责任的责任人包括连带责任人和按份责任人进行追偿,实现最终责任的分担。

(二)分别侵权行为与按份责任

分别侵权行为就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中的“分别实施”概念提炼出来,确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就是分别侵权行为,是非常贴切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分别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发生按份责任,每个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

(三)竞合侵权行为

1.竞合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作为侵权人,有的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有的实施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竞合侵权行为是新创立的一种多数人侵权行为形态概念,在此之前我国侵权法理论中没有这个概念,只有原因竞合和行为竞合的概念。其中原因竞合的概念,是指构成侵权损害的原因不止一个,而是数个,发生竞合而造成同一个损害。有人将分别侵权行为也称为原因竞合,[28]这不是特别正确,因为行为与事实等结合也可以形成原因竟合。行为竞合的概念接近于竞合侵权行为的概念,但没有将其提高至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地位。这是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新发展。

2.竞合侵权行为的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了较多的竞合侵权行为的类型,规则各不相同。这既是竞合侵权行为类型的新发展,更是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规则的新发展。竞合侵权行为类型分为以下四种:(1)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行为中的从行为(即间接侵权行为)与主行为(即直接侵权行为)竞合的方式,是从行为为主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没有从行为的实施,主行为不能造成损害后果的竞合侵权行为。换言之,间接侵权人的从行为是直接侵权人的主行为完成的必要条件,这种竞合侵权行为就是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2)“必要条件十政策考量”的竞合侵权行为。其是指符合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的要求,但是基于政策考量,规定间接侵权人先承担中间责任,之后向直接侵权人追偿以实现最终责任的竞合侵权行为。(3)提供机会的竞合侵权行为。提供机会的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竞合的行为,从行为为主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机会,使主行为的实施能够顺利完成的竞合侵权行为。从发挥的作用上考察,提供机会的竞合侵权行为与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即间接侵权人的从行为给直接侵权人的主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提供了机会,但并不是必要条件。(4)特殊保险关系的竞合侵权行为。其是指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但受害人在遭受损害之前与有关单位共同订立了特别的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权利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因而发生的竞合侵权行为。

3.竞合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竞合侵权行为的后果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源自于德国普通法的连带债务二分论,由埃舍尔(Eisele,也译作阿依舍雷)于1891年在其论文《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中提出。他认为,宏观上区分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的现实意义并不显著,惟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分更为重要。由此,学界探究的重点由共同连带债务和单纯连带债务的区分转变为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分。[29]侵权法将侵权行为发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根据竞合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其责任形态有所变化,形成不同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和规则。四种不同的竞合侵权行为类型,分别对应不同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

一是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对应的是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竞合的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中,一个是主要的侵权行为,另一个是为主要的侵权行为的实施或者损害后果的发生提供必要条件。例如,缺陷产品是由生产者形成的,该产品经过销售者而转移到消费者手中,两个行为竞合发生同一个损害后果,生产者的行为是主要的侵权行为,销售者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实施的必要条件。两个侵权人承担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是:(1)中间责任,即在两个不同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现形式上的连带。(2)最终责任,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后果,一定要由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全部承担责任,而不是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实行实质的连带,即分担责任。最终责任必定要由承担最终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全部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只是一个责任,而不是份额的责任,即不分担。(3)追偿权,即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承担中间责任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追偿,实现最终责任。中间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对最终责任人的追偿是全额追偿,包括必要的费用。

二是“必要条件+政策考量”的竞合侵权行为对应的是先付责任。“必要条件+政策考量”的竞合侵权行为同样是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但侵权法根据政策考量改变了这种特定的竞合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将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改为先付责任。这种竞合侵权行为中有一个是主要的侵权行为,另一个是为主要的侵权行为的实施或者损害后果的发生提供必要条件,构成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但立法者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更为及时的救济,因而规定受害人直接向提供必要条件的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直接向主要的侵权行为一方请求赔偿,因此形成了先付责任这种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其责任的承担规则也与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同,笔者将它命名为先付责任。[30]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了产品责任中的第三人责任,第85条和第86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脱落、坠落、倒塌损害责任,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应当承担中间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第三人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请求赔偿;中间责任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再向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的其他责任人追偿。

先付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变形,是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其规则是:(1)承担中间责任的责任人先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产品缺陷损害责任中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是产品缺陷的制造者,因此不是最终责任人,而是中间责任人。但法律规定在先付责任中,被侵权人应当直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而不是直接向产品缺陷的制造者即第三人请求赔偿。在建筑物等损害责任中,适用同样的规则。(2)中间责任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向最终责任人追偿。中间责任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进行追偿,该追偿权的范围是全额追偿,即最终责任的范围是全部赔偿责任。(3)索赔僵局及破解。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先付责任的规则没有规定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最终责任人索赔,因此存在中间责任人无法承担赔偿责任后,被侵权人又不能向最终责任人索赔的僵局。对此,司法解释应当规定,当出现上述索赔僵局的时候,准许被侵权人直接向最终责任人起诉追究其赔偿责任。

三是提供机会的竞合侵权行为对应的是补充责任。提供机会的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竞合的行为,从行为为主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机会,使主行为的实施能够顺利完成的竞合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劳务派遣的侵权行为,第37条第2款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第40条规定的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的侵权行为,均为适例。提供机会的竞合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有限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变形,是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其规则是:(1)直接侵权人即最终责任人首先承担责任。与先付责任不同,补充责任的最终责任人首先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中间责任人先承担责任。(2)间接侵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侵权人出现赔偿不足或者赔偿不能的情形,则由承担中间责任的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范围,是与其过错和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额补充。(3)间接侵权人不享有追偿权。由于在相应的补充责任中,间接侵权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是有限补充责任,且以其过错为基础,因此,间接侵权人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不享有追偿权。

四是定有特殊保险合同关系的竞合侵权行为对应的是并合责任。定有特殊保险合同关系的竞合侵权行为,是指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但受害人在遭受损害之前与有关单位共同订立了特别的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权利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因而发生的竞合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定有工伤保险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侵权行为侵害,符合工伤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也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形成直接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这两个侵权行为的竞合。并合责任也是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基本规则是,受害人既可以向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定有工伤保险合同关系的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事故赔偿,因而可以得到双份赔偿。

(四)第三人侵权行为

1.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性质。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由于过错,通过实际加害人的直接行为或者间接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民事权利损害,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实际加害人免除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法律规定为免责事由,但从加害行为的数量而言,存在两个以上的行为。从其本质上观察,也属于多数人侵权行为,是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一个特殊类型,与其他多数人侵权行为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2.第三人侵权行为的范围。(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第三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同属于过错责任原则,都需要具有过错要件才能构成侵权责任,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方法不同,因而我国《侵权责任法》才把这两个归责原则一并在第6条中加以规范。(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第三人侵权行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第三人侵权行为具有特别的要求。其原因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中,《侵权责任法》将有些第三人侵权行为规定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如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第68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第83条,产品责任中的第三人责任适用第44条。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领域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免责的,如果法律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可以免责,则第三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实际加害人的责任;如果法律规定因受害人重大过失或者过失造成损害的实行过失相抵,则因第三人重大过失或者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实际加害人的责任。

3.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后果。构成第三人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就是第三人侵权责任,免除实际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至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承担,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即可,并无特别之处。

注释:

[1]参见张新宝、葛维宝主编:《大规模侵权法律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参见程啸:《我国中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规范目的与体系之建构》,载陈小君主编:《私法研究》2011年第9卷。

[3]参见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4]参见《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17章“与有过失”,载《美国法律整编侵权行为法》,刘兴善译,司法周刊杂志社1986年印行,第375页以下。

[5]参见《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44章“共同侵权行为人”,同上注,第709页以下。

[6]同前注[3],王竹书,第28,29页。

[7]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页以下。

[8]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77页、

[9]同前注[7],史尚宽书,第634页。

[10]参见[德]马克西米立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砚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页。

[11][美]肯尼斯S亚伯拉罕、阿尔伯特C秦特选编:《侵权法重述——纲要》,许传玺、石宏译,许传玺审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6页。

[12]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7,581页。

[13]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

[14]参见王成:《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0页。

[15]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8页。

[16]同上注,第237页。

[17]参见[日]潮见佳男:《不法行为法》,日本信山社2011年第2版,第125,126,196页。

[18]同前注[10],马克西来立安福克斯书,第233,232页。

[19]同前注[12]。

[20]同前注[17]。

[21]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22]参见侯国跃:《中国侵权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23]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12一113页。

[24]关于团伙成员的共同侵权责任,为1992年施行的《荷兰民法典》第6:166条所规定。同前注[21],张新宝书,第60页。

[25]对此,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的连带责任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规则相抵触,而且《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就是为了纠正司法解释中的错误而规定的。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1一62页。

[26]同前注[11],肯尼斯S亚伯拉罕、阿尔伯特C泰特选编书,第346,355页。

[27]同前注[23],杨立新书,第121页。

[28]同前注[22],侯国跃书,第118一119页。

亲人寄语范文5

2、妈妈节日快乐!你的深思啊无法报答。只有灿烂的笑在漫漫的长路上作出回答。妈妈,感谢您多年的艰辛哺育,使我长大,使我成才!

3、说再多,也多不过您殷切的叮咛;走再远,也走不出您牵挂的目光。累了,您给我停靠的港湾;冷了,您给我灿烂的温暖。母亲节,愿妈妈健康快乐!

4、收集每一抹晨曦,每一滴雨露,每一片雪花,每一朵玫瑰,每一缕芬芳,每一个微笑,每一颗真心,在母亲节这天送到您的身边,愿妈妈永远幸福!

5、梳子梳不尽母亲的愁,你总把儿女挂在你心头,抚养了儿女又为孙辈做,忙了屋里头还要忙外头。今天是母亲节,妈妈,您应该好好休息!

6、忙碌为借口,回家少了几次?工作的理由,母亲又看了几次?距离的原因,家中呆了几次?紧张的节奏,母亲又想了几次?母亲节到了,能回家的回家看看,不能回家的发个短信打个电话吧!了却妈妈的牵挂就是献给母亲的爱!祝天下所有的母亲节日快乐!

7、声声叮咛,满满关爱,您关注的目光庇护我长大;句句教诲,殷殷期盼,您教诲的话语引导我成才;缕缕思念,丝丝牵挂,您浓厚的母爱陪伴我天天。母亲节到了,愿您幸福长寿。永远爱你。

8、亲爱的妈妈,岁月的磨砺让你的青春老去,风雨的洗涤让你的红颜褪色,但是在儿女的心中,你就是那朵最美丽的牡丹花,富贵又吉祥;祝妈妈母亲节快乐!

9、世上只有妈妈好,我是妈妈的小棉袄;世上只有妈妈亲,我对妈妈的情谊真;世上的妈妈最真爱,总是想着我们下一代!今天母亲节,在这属于您的节日里,祝妈妈您健康长寿!

10、妈妈的唠叨,总是听的时候厌烦,想的时候呢喃;爸爸的叮嘱,总是看起来随意,想起来有意。国庆快结束了,捎声问候给爸妈,祝福爸妈平安幸福。

11、从小到大,您对我都是无微不至地关心;或远或近,您对我都是体贴周到地呵护。您是最温暖的阳光,把我的心照亮;您是最宁静的港湾,为我把风雨遮挡。我是您心中最大的牵挂,您是我心中永远的灯塔。母亲节,愿亲爱的妈妈快乐安康,幸福吉祥!

12、多给母亲一个微笑让她永远不老,多给母亲一个拥抱让她笑口常开,多看母亲的手掌让她感受劳累的回报,多听母亲的唠叨让她感受生活的美妙。妈节日快乐!

13、养儿方知育儿难,当我做了母亲才明白了您对我点点滴滴的爱,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我要告诉您,我爱您!母亲节快乐!

14、我的妈妈,是平凡的,每天为家操持;也是勇敢,用疼痛换得了我的生命;更是伟大的,她用本应飞扬的青春,换取我了的成长。[xx]岁生日,祝你开心健康!

15、牙牙学语时,是她给我们一双温暖的手;踌躇满志时,是她给我们一份信任的目光;恋爱遭挫时,是她在心灵受到伤害时安慰我们。母亲节,为妈妈祝福吧!

16、如果你曾被执着的爱情感动;如果你曾因伤感的离别伤痛;如果你也为美丽的故事动容。你更应为母爱的无私歌颂。母亲节,别忘记为爱你的母亲送上祝福。

17、妈妈,祝您母亲节快乐!你的女儿长大了,也懂事了,你放心吧!没有我的日子你要更加保重你自己!祝妈妈母亲节快乐!

18、你迎来了生命的春天,贵子降临;你承载了生命的厚重,爱的结晶;你贡献了人类的繁衍,予以奖励:一条短信似奖状,祝准妈妈节日快乐,将爱继续延续,母亲节快乐!

19、世上只有妈妈好,没有天就没有地,没有您就没有我,谢谢您给我带来的一切一切,母亲节快乐!

20、得意时,母亲不一定在我身边和我一起分享成功的喜悦;失意时,母亲一定在我身边,用鼓励及安慰让我在逆境中找到自我。亲爱的妈妈,祝愿您母亲节快乐!

21、您把爱深深地藏在我身后,它就像我的影子不辞劳累地跟随我。月亮照在脸盆上,我看见您的笑脸便忍不住府下身去吻了它;妈妈,我爱您!母亲节快乐!

22、无所不能的女超人,妈妈是最好的大厨,每一道菜,都是家的味道,妈妈节日快乐。

23、这个属于妈妈的节日,我摘下云朵,剪下霞光,想念缝合,思恋做线,织一套炫丽夺目的华裳送给我亲爱的母亲,祝妈妈永远年轻、快乐!

24、亲情在这世间,总是让生活充溢着一份份平平常常但却恒久的温暖,亲情是贯穿生命始终的`。为此,我们祝福天底下每一位母亲——母亲节幸福快乐

25、走过了许多母亲节,心中似乎总有千言万语,欲语还休,我要让您知道我永远不会忘记你的辛苦,我会用心用爱去温暖您的心房。妈妈,母亲节幸福快乐!

26、您是一棵大树,我时常依偎在您的怀里,是您把我庇护;您是一把雨伞,我经常在您的呵护下,为我支撑一片蓝天!我亲爱的妈妈,祝您母亲节快乐!

27、把甜蜜做成花瓣,把幸福做成花蕊,把健康做成花叶,把开心做成花茎,用短信编织成一朵最鲜地康乃馨,只想把最早地祝福送给你:母亲节快乐!

28、希望在这个性的日子送上我个性的问候!祝:母亲节快乐!妈妈我永远爱你!

29、外边风吹雨打折磨着我,屋内和煦的阳光温暖着我,为屋内有您,我爱您妈妈。今天是母亲节,祝您母亲节快乐!

30、时光流转,皱纹与白发是母亲操劳的印记;空间变换,唠叨与责备是母亲不变的牵挂。不管天涯海角,你是风筝母亲是线,愿你随时飞回母亲的怀抱!祝母亲节快乐!

31、在这个母亲节里,我只是想说:我以身为您的女儿为荣。祝您节日快乐!

32、愿所有妈妈母亲节快乐!

33、小时候妈妈牵着我的手,长大了我要牵着妈妈的手。妈妈,母亲节快乐!

34、爱情里,我们从不吝啬那句\"我爱你\";亲情里,却常常忽略那句\"我爱你\"。母亲节到了,大声对妈妈说出\"我爱你\"吧,也许她等这句话已经太久了。

35、伟大的就是妈妈平凡的就是我;慈祥的就是妈妈调皮的就是我;交手机费的就是妈妈发短信的就是我!哈哈,妈妈真好!我爱您!祝您母亲节快乐!

36、走过了许多母亲节,心中似乎总有千言万语,欲语还休,我要让您知道我永远不会忘记你的辛苦,我会用心用爱去温暖您的心房。母亲,母亲节愉快!

37、今天我遇到天使在淋雨,便把雨伞借给了她,今天她问我是要荣华还是富贵,我说什么都不要,只要现在看短信人的母亲这周日母亲节愉快!永远健康!

38、得意时,母亲不一定在我身边和我一起分享成功的喜悦;失意时,母亲一定在我身边,用鼓励及安慰让我在逆境中找到自我。亲爱的妈妈,祝您母亲节愉快!

39、我的健康,牵引着你的视线;我的幸福,左右着你的心情;我的平安,牵绊着你的心田;我的快乐,就是你最大的期盼。母亲节到,亲爱的妈妈,我爱您!

40、妈妈:祝您健康长寿!永远年轻!天天快乐!母亲节到了,愿您健康快乐!

41、千言万语,无法表述博大的母爱;千字万句,无法描写宽广的母恩。此时让我用短信祝福母亲:愿您健康长寿,幸福享受人生希望下辈子还能做您的儿女。

42、送您一束康乃馨,芬芳美丽乐舒心;给您沏杯茉莉茶,润喉沁脾养精神;陪您唠唠家常话,说说笑笑乐开怀。母亲节到了,母亲,祝福您健康长寿!

43、妈妈,您就是一颗参天大树,我在您的浓荫下成长。树上落下一枚枚的浆果,便使我获得了丰富的营养。今日是母亲节,我祝您节日快乐,永远年轻美丽,幸福安康!

亲人寄语范文6

摘要:养生思想在道家思想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从道家养生思想的角度出发,以“天人合一”思想为切入点,从“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两个方面来探讨道家天人合一思想与五禽戏习修的内在联系,及其对五禽戏习修的影响,揭示了道家天人合一思想对五禽戏的发展所产生的重要作用,这对弘扬民族传统健身功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道家;天人合一;五禽戏;习修

前言

中国健身气功――五禽戏,是中国武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融合了道家思想的精髓。[1]以形成其坚实的理论基础,进而不断的发展壮大,这对后来健身气功五禽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与促进作用。

道家的“天人合一”思想的意义就在于它启示人们在练习五禽戏时不要刻意追求练功效果,应追随自然之性,“道法自然”乃为真理之所在。道家的“天人合一”思想的主要价值是强调人要尊重生命,顺应自然。于当下而言,无论是对于养生还是为人处事层面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1.五禽戏的概念

“五禽戏”是中华民族一种古老的健身体操,由后汉著名的医学家华佗在“户枢不蠹,流水不腐”的思想指导下,总结前人健身活动经验,模防虎、鹿、熊、猿、鹤等兽禽动作编创而成。[2]

“七部委文件”对健身气功的界定是:群众通过参加锻炼,从而强身健体、养生康复的属健身气功。它包含了至少两层含义,一是参加健身气功锻炼的主体是广大群众,二是锻炼健身气功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为了养生及病理康复。[3]

2.道家“天人合一”思想的意义

中国人认为整个宇宙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4]

“天人合一”是中国哲学关于人与自然的核心棍述,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极为”远的影响.中国传统哲学对天人关系问题的回答虽形式不一,角度各异,但都“殊途同归”,都是想表达一个观点,即人们必须与天地和谐相处,必须按照自然的发展规律来认识和改造世界。

所谓“天人合一”指的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自我身心内外的和谐统一。所谓“天”并不是指天上的神灵主宰,而是“自然”的代表。所谓“天人合一”是说人与自然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世间一切人事,都应该顺应自然,不能违背违自然规律,才能够获得生存与发展。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庄子更认为天人本是合一的,《庄子・齐物论》中说“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因此天人合一思想的主旨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

在此思想的影响下,中国武术的和谐思想得以产生和发展。武术是一种身体的文化,是一种人体的运动方式,要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练武一方面必须遵循自然规律,顺应自然,效法自然,利用自然规律达到与宇宙自然的统一和谐;另一方面必须达到自我身心内外的和谐,以寻求人类自身的最大发展。[5]

健身气功五禽戏是隶属武术范畴,也是一种身体的运动,只有严格遵守自然的法则,顺应自然变化,遵循自然规律,才能达到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武术练功十分重视按自然界四季和人体机能的变化,采用不同方法,来达到相应的练功目的。只有顺应四时气候变化,才能达到更好的锻炼效果,道家强调要达到天人合一,就应该要遵从自然。

3.道家“天人合一”思想对五禽戏习修的影响

3.1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

习修五禽戏过程中对于环境的要求应是因时而异的,因为人体对于自然界的适应能力是随四时的气候的变化而变化的。《内经》说:“春三月,此谓发陈。天地俱生,万物以荣。”[6]意思是当春归大地之时,冰雪已经消融,自然界阳气开始升发,万物复苏,柳丝吐绿,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出现欣欣向荣的景象,“人与大地相应”,此时人体之阳气也顺应自然,向上向外疏发。所以当春之时,我们习修五禽戏应注意夜卧早起,习修过程中眼神要深邃远眺,以畅生气。首先,在风景怡人的情境之下习修者已经被愉悦了身心,心旷神怡,精神爽朗,自然能修身养性;其次,在“调心”的基础之上再练习五禽戏,那一定会是一种相当惬意的事情常年在这种环境之下生活,必能长视久生,延年益寿。如果是在夏天练习,因为天气炎热,所以习修五禽戏时就得注意选择适宜的场所,以清静凉快为主,最好是在依山傍水的地方,接天地之灵气,聚大地之精华,充分与大自然融为一体,享受大自然赐予的一切美好的事物,调身,调息更调心。秋天,天气转凉,在习修五禽戏时,就应优先选择有阳光,温暖的地方了,同时要有“我言秋日胜春朝”的观念,不能被“自古逢秋悲寂寥”影响了情绪,由是观之,秋季习修五禽戏时最重要的是调节心理。而对于冬季,由于天气寒冷,这时候坚持就是非常重要的了,为了更好地,持之以恒地练习五禽戏,我们可以从改变外界环境入手,比如说,选择一个适宜的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最好是在室内进行,因为在机体适宜的环境下练习时机体才能充分放松,这样才能达到健身养生的效果。所以,在这里,天人合一的思想就是指导人们避免在极端的环境中练习五禽戏,要随四时季节,气候的变化而变换练习场所,使机体处于四时变换的动态平衡之中,以达到养生的目的。

3.2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就在于科学的引导我们调节好自己的人际关系,谦虚的集思广益,利用众人的智慧来解决问题。例如,习修者之间相互切磋技艺,取长补短,最后达到相互提高。告诫人们为人处世不要骄矜,即勿骄、勿矜。并为此给我们提出了方法。老子三十六章提到了“三宝”的说法,其中一宝就是“慈”[7],所谓“慈”就是指爱心加上同情感,这是人类友好相处的基本保障和动力。[8]老子把“慈”作为“三宝”的内容之一,可见老子对人类充满爱心,对人类社会有着高度的责任感。老子三十六章中说:“大小多少,抱怨以德”[7]。意思就是说无论别人对自己施的怨是多还是少,我们都用自己好的一面去回应他,用自己的德去回报他的怨,这样,久而久之,他人自然也能与你友好相处,双方之间的矛盾得以化解,和谐相处。我们在练习五禽戏时,总避免不了要与他人交流,沟通,而道家的“天人合一”的思想就启示我们要与他人和谐相处,并且有先见之明的提出了与他人友好相处的具体方法,让我们学会在和谐的环境下生活,学会创造和谐的环境才是真正地养生之道。

结语

中国传统健身术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道家“天人合一”思想中的影响,形成了独特的健身养生文化。道家的天人合一思想被五禽戏吸收,使习修者在练习五禽戏的过程中不断地修身养性,通过练习五禽戏摒弃心中的杂念,澄清内心世界,心态平和,心境超然。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道它启示人们在练习五禽戏时不要刻意追求练功效果,应追随自然之性。(作者单位:成都体育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斌,张猛.《练习五禽戏对环境的要求及心理影响》[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7-99.

[2]薛红强.《“五禽戏”健身原理探究》[J].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2卷第1期,2004年1月:63-64.

[3]虞定海,崔永胜《论健身气功・五禽戏编创理念》[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9卷第5期,2005年10月.

上一篇刊首寄语

下一篇学生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