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寄语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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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寄语

亲人寄语范文1

我问,我可以扇你一个耳光吗?你做了一个惊讶的表情,不解地问道:为什么?坐在我对面的是一个瘦瘦的中学生,宽大的眼镜几乎遮住了他一半脸庞。他说起话来细声细气,好像在独自喃语。

我说,问“为什么”,说明你还“有救”。如果你坚持刚才自己所说的那几条,那么就不应该问“为什么”,只有扇还是没扇你耳光的区别,以及随后如何反应的问题。或许你自己都没有意识到,一句简单的“为什么”预设了某种非常简单、尚未说出口的观念,即在无冤无仇的前提下,我不应该打你。这既不是傻,也不是虚伪,就是道德的微弱声音。你已然出卖了自己。

这是一次偶然对话。我不感到惊讶的是,每一代少年都受到了厚黑的熏染。我感到惊讶的是他说出那些话的坚定口气。因为在我看来,道德并不是一个化学方程式,配平之后可以置之不顾;价值也同于物理定律,无论是否知晓,万事万物都无法逃脱。有些事,我们不能置身事外,唯独当把“他”换成“我”的时候,才会感到心头的分量。这就是同理心。

存在即不合理。有人辛劳工作一辈子,临近退休却被解聘;有人嫉恶如仇,出手相助,却被打伤,无钱疗伤;有人被无良医院骗尽最后一点财产,终撒手人寰……有的人学会了用一句“存在即合理”来麻痹自己。但我坚信,不能因为看多了黑暗,自己就闭上了眼睛。

亲人寄语范文2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教育机构;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内涵

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基于各自不同的原因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直接责任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补充责任人赔偿。[1]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侵权赔偿责任,是附条件的赔偿责任,是牵连性责任,是形式责任,是非终局责任。[2]

补充责任的核心是补充,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补充,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补充。程序意义上的补充是指顺位的补充,补充责任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原告证明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者要求追加直接责任人为共同被告。实体意义上的补充是指赔偿数额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数额的大小以及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如果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可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任何责任,则补充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如果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不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则不管直接责任人有无能力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补充责任人只就与自己过错相当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必要性

(一)无法适用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任何一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有义务承担责任,受害人既可以向全部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部分责任主体主张权利。[3]适用连带责任的责任的前提是各侵权责任主体构成共同侵权。而在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只是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与第三人并无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因此与第三人并未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不适用连带责任。从公平和促进教育发展的角度考虑,如果要求教育机构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是对教育机构加以了过于严苛的义务。

(二)无法适用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在数个责任主体在无过错联系的情况下各自实施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每个人按照自己的过错和原因力,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按份责任的前提是数人共同侵权以及能够确定各侵权行为人的原因力。而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教育机构主要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与教育机构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因此也就无法确定侵权方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不具有操作性。

(三)无法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发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付全部履行之债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4]相应地不真正连带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对一个受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各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各负全部的赔偿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受害人无需确定最终责任人,即可要求任一责任人行使其赔偿请求权。但在第三人侵权中,教育机构并不是直接责任人,仅是作为直接侵权人的补充责任人,因此无法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因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损害

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况中主要存在三方主体,即教育机构、未成年学生和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未成年学生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第三人应将在教育机构学习的其他未成年学生和履行教育机构职务行为的人排除在范围之外。未成年学生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是补充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有损害才有责任。

(二)教育机构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过错主要是因为教育机构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给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以可乘之机,在客观上给第三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使得针对未成年学生的加害行为发生并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只有在教育机构确实履行了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教育机构的责任。

(三)教育机构的过错与未成年学生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教育机构违反职责范围内义务的过错行为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形式,相对于第三人积极的侵权行为,教育机构的过错行为不直接对受害主体发生作用。只是由于教育机构消极的不作为加大了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为侵害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教育机构能够预见到的范围内,如果教育机构的不作为行为客观上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或者使未成年学生置于某种危险状态,则可以认定教育机构的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否则两者之间即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程序

(一)不能单独补充责任人

受害人可以单独直接侵权的第三人,但不能单独补充责任人,这是由补充责任的补充性所决定的。若单独补充责任人,法院必须追加直接侵权人合并审理,并且一并作出裁判,除非直接侵权人不能确定,从而不能作为适格的被告被诉,方可依顺位补充补充责任人。在直接侵权人能够确定时,其有无赔偿能力,应当通过诉讼程序确认。

(二)不会产生双重赔偿

受害人直接侵权人后,若未获赔偿或未获全部赔偿,还可以向补充责任人提讼,并非基于同一请求权,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后还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还可以有第三次诉讼。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是补充关系,受害人直接获得的赔偿最多与直接侵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等值,补充责任制度不会产生双重受偿。但是,受害人不能在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再次向直接责任人提出赔偿请求。

(三)补充责任人享有程序抗辩权

若赔偿权利人单独补充责任人,则补充责任人享有程序上的抗辩权,即要求原告证明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和追加直接责任人为共同被告。直接侵权人能够确定时,赔偿权利人可以先直接责任人,而不必追加补充责任人为被告,但补充责任人有权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参考文献:

[1]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J].法学杂志,2010(6):12-17.

[2]杨连专.论侵权补充责任中的几个问题[J].法学杂志,2009(6):3-10.

[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3-54.

亲人寄语范文3

SARS与人禽流感属于中医“温疫”范畴,具有特异病原、特定的传播途径,属于强传染性疾病。在抗击SARS与人禽流感的过程中,中医药在预防发病、缓解临床症状、降低病死率、提高治愈率、减少后遗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迄今为止,对SARS与人禽流感深层次的理论研究与探讨尚不够丰富。为此,笔者对近年来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归纳和总结,从病名、病因、病机、辨证分型等方面对SARS与人禽流感进行探讨,进一步明确SARS与人禽流感的证候特征、病因病机、辨证论治规律。现总结如下。

1 关于“三不”病机

所谓“三不”病机,系指不通、不荣与不平。不通指气血津液或饮食、气道出现实质性的阻塞,即经络不通气滞,血脉不通瘀血,三焦不通水停气阻,食道不通便秘食阻,气道不通肺气痹阻。不荣是指局部或全身组织营养物质不足,处于失荣的状态,包括气虚、血虚、精亏、津液不足、阴虚、阳虚及各脏腑组织的功能不足。不平则是阴阳五行失衡、气血运行方向逆乱的病理状态,出现寒热冲逆等一系列临床表现。在SARS与人禽流感的发病及病变过程中,“三不”病机贯穿始终。

2 SARS中医病名与“三不”病机

迄今,学术界对SARS的中医病名尚无一致看法,有些专家笼统地将其归为温疫范畴[1-2]。由于SARS发病在冬春之际,有人认为应属于春温或风温[3-10],称其为“风温疫”[8,11];更有专家进一步指出,从症状表现看,本病湿热蕴毒,阻遏中上二焦,并易耗气夹瘀,应为春温病伏湿之证[6],应属“湿热疫”[12-13];但也有人认为其与中医伤寒病极似[14],并从发热特点、初发症状、病中表现、愈后症状等多方面作了比较。有学者从病因出发,从毒着眼,提出本病感染的邪气为湿毒、臭毒,故有“湿毒疫”[3]、“臭毒疫”[7]、“肺毒疫”[15]等名称。也有专家从病机着眼,提出本病应命名为“肺痹疫”[16]或“肺湿疫”[4-5],湿热之证贯穿于SARS的大部分病程中。

综合以上各家所提出的中医病名可以看出,本病属于“疫病”范畴,具有温热、湿热、瘀热的特点,有“三不”特征。即毒性强烈,造成机体功能失衡,导致“不平”;邪毒阻痹于肺,导致“不通”;后期邪去正衰,出现“不荣”。

3 SARS、人禽流感病因与“三不”病机

3.1 疫毒

该毒邪具较强的传染性,人群普遍易感。《素问?刺法论》云:“五疫之至,皆相染易,无问大小,病状相似。”一般认为,人体发病的关键,取决于机体抗御病邪的能力,即“正气存内,邪不可干”。但从SARS发病的表现看,青壮年感染比例高,感染者中20~49岁者约占80%。相比而言,青壮年比老人、儿童体质要好,免疫力较强,说明邪毒具有普遍易感性,任何年龄的人均可被感染。SARS与人禽流感的发病与邪毒的接触关系密切,而机体一般状况的好差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发病不起决定作用,说明邪毒易通过破坏机体的平衡,造成本病的发生。正气的强弱虽不能阻止本病发生,但对于疾病的转归影响甚大,50岁以上体弱者或素体患有多种疾病的SARS患者病死率明显增高。另外,与SARS相比,禽流感患儿的病情更重,病死率更高[17]。

3.2 风毒

该毒邪由口鼻而入,是外来之毒,易袭体表及人体上部,易侵袭上焦,既伤肺卫又伤肺体,继而影响周身,如《瘟疫赘言》所云:“疫皆热毒……肺先病,继而充斥三焦。”风善行数变,变化多端,为百病之长,风毒相合,其症状表现多样,既可呈突发性变化,又可仅仅出现类似感冒症状而平安度过,同为SARS与人禽流感轻重两歧,既可早期出现以“不平”为主的发热,也可出现经脉阻痹的疼痛表现。

3.3 阳毒

几乎所有SARS与人禽流感患者均有发热症状,且以高热居多,火热炽盛,风火同气,风助火势,火动生风,风火相煽,为病更烈,早期阴阳失衡,以“不平”为主,晚期极易耗气伤血,出现“不荣”之证。

另外,风为百病之长,易合邪为病,随地域和季节不同,本病之毒往往与寒、湿、热、瘀诸邪交织为患,阻闭气血循行,产生一系列复杂病状表现。

4 SARS、人禽流感病机与“三不”病机迄今为止,研究SARS病机的成果颇多。王氏[1]提出毒、瘀、虚为本病的基本证候因素,病缘于疫毒,疫毒导致肺络血瘀,瘀可生热又可致虚。任氏[7]提出,本病为疫毒伤肺,气虚、血瘀、痰、涎、毒互结而致。张氏等[16]认为,本病由外毒引发内毒,诸邪交织,杂而为患,因毒致瘀,因瘀生湿,瘀浊交结,壅塞成痹。周氏[3]认为,本病乃肺有伏热,内火偏盛,加之外感时邪疫毒,风邪束表,沿三焦传变。更多专家认为,本病的基本病机为邪毒壅肺、湿痰瘀阻、肺气郁闭、气阴亏虚[17]。

对于人禽流感的病机,有专家提出为毒邪袭于肺卫,致肺卫蕴邪,肺失宣降。也有人认为是由毒邪犯及肺胃,湿浊内蕴,胃肠失于和降,重症毒邪壅肺,肺失宣降,故高热、咳嗽;痰瘀闭肺,故口唇紫黯、气短喘促;内闭外脱,痰瘀闭肺,肺气欲绝,故呼吸极度困难、喘息气促;阳气欲脱,可见心悸、心慌、四末发冷、冷汗淋漓等[18]。

总之,在SARS与人禽流感的早期,由于毒邪侵袭,机体阴阳失衡,处于阳盛之中,故高热不退,此阶段以“不平”为主,表现为机体阴阳气血逆乱,功能失调;同时,由于邪毒阻滞,机体经络气血不通,不通则痛,可伴有剧烈的肢体关节疼痛。

在SARS与人禽流感的中期,温毒由表及里,上犯于肺,肺主气,司呼吸,主宣发肃降,为水之上源,疫毒袭肺,肺气失宣,水湿不得宣散,聚而生湿化痰,湿热交阻,蕴藉于肺,肺脉瘀滞,热毒瘀浊,壅塞成痹。形成三焦不通、气道不通、肺络不通的严重局面。本阶段以“不通”为主,邪毒挟湿则以湿热阻滞表现为主,挟瘀者则以热毒壅肺、肺络瘀滞为主。由于热毒伤损气血津液,“不荣”之象已初见端倪。

在SARS与人禽流感的晚期,余邪未尽而正气已虚,其正气损伤一方面源于邪毒伤正,另一方面也源于前期气血不通所导致的组织损伤。SARS晚期还可能源于药毒损伤。本阶段以“不荣”为主,但也兼有“不平”或“不通”的病机存在。

5 SARS、人禽流感辨证分型与“三不”病机

据笔者综合全国50余篇有关报告的整理情况来看,SARS的辨证分型大体有42种[2-19];人禽流感的辨证分型有6种[18]。这些分型大体可分为3类:①以“不通”为主要特征的证型,如湿热郁阻、痰瘀阻络、湿遏肺卫、邪伏膜原、邪阻少阳、湿痰瘀阻、湿热遏阻膜原、温毒闭肺、肺闭喘憋、湿热壅肺、疫毒壅肺证、毒邪壅肺、热毒壅肺、邪热壅肺等;②以“不荣”为主要特征的证型,如气阴两伤、气虚挟湿挟瘀、肺脾两虚、正气虚脱、后期伤阴、肾阴阳俱亏、气虚血瘀、气阴两虚、肾精亏耗等;③以“不平”为主要特征的证型,如表寒里热挟湿、热毒袭肺、疫毒袭卫、热毒炽盛、邪犯肺卫、疫毒侵肺、肺热移肠、卫气同病、气营同病、热入营血、邪入心包证、邪犯肺表、邪犯胃肠、毒犯肺胃、毒邪犯肺、疫毒犯肺。从证型在不同病期的分布看,早期以“不平”证候为主,而中期主要表现为“不通”,后期则表现为以“不荣”为中心的证候特征。

6 讨论

“三不”病机在SARS与人禽流感的发病及病理变化中居于中心地位,贯穿其发病及病变过程的始终,是其重要病机,而且“三不”病机将SARS与人禽流感的病理变化直观地展现出来,这对于认识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和预后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临证应区分各期的主要特征,抓住病机变化的关键,有针对性地适度运用截断治疗方法,综合考虑,全面调整,才能取得更好的治疗效果,提高治愈率,缩短病程,并减少后遗症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王永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证治浅析[J].天津中医药,2003,(3):1-3.

[2] 姜良铎,张晓梅,付 义.SARS的病因病机与辨证治疗[J].中医药临床杂志,2004,16(5):397-400.

[3] 周学平.周仲瑛教授论SARS型肺炎的中医药辨治[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2003,19(5):257.

[4] 刘德泉.关于SARS中医命名的探讨[J].中医药临床杂志,2005,17(2):106-107.

[5] 刘德泉,黄卫祖.试论传染性SARS型肺炎的中医病名病机与处方用药[J].中国医药学报,2003,18(7):393.

[6] 邓铁涛.论中医诊治SARS[J].天津中医药,2003,20(3):4-8.

[7] 任继学,宫晓燕.中医对SARS治与防[J].天津中医药,2003,20(3):9-11.

[8] 彭胜权.中医对SARS的认识及论治[J].中国社区医师,2003,(11):14-15.

[9] 谢海洲,卢祥之.对SARS的中医认识和相关治疗方药[J].河南中医, 2003,23(6):11-12.

[10] 谢海洲,卢祥之.传染性SARS型肺炎病因证治刍议[J].山西中医, 2003,18(3):30-31.

[11] 周耀庭.温病学在治疗SARS中的运用[J].湖南中医药导报,2004, 10(4):5-6.

[12] 肖照岑,常淑枫.“SARS”与温疫[J].天津中医药,2003,20(3):46-47.

[13] 刘 梅.田芬兰教授谈中医治疗“SARS”[J].天津中医药,2003,20(4):17-18.

[14] 吴崇典.传染性SARS型肺炎与中医的伤寒病[J].天津中医药, 2003,20(3):57-59.

[15] 仝小林.非典治疗思路[J].中华实用中西医杂志,2003,3(7):882.

[16] 张伯礼,王晓晖.SARS的中医命名、分期及病机[J].天津中医药, 2003,20(3):12-14.

亲人寄语范文4

内容提要: 在侵权法理论中,概括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有大陆法系的多数人之债、英美法系的责任分担以及我国的责任形态诸多学说,事实上它们之间是递进关系。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一种,是侵权责任分担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数人之债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具体应用。担待侵权法在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研究上,更加关注的是对不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更科学、更公平,集中地表现为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概念界定的新发展、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新发展以及多数人侵权责任承担规则的新发展。

进人21世纪以来,侵权法的研究重点和热点向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一个方向是重视受害人是多数人的侵权案件,形成了大规模侵权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热点;[1]另一个方向是重视侵权人是多数人的侵权案件,形成了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热点。[2]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越来越热,标志着当代侵权法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水平。其中,第一个热点问题中有关大规模侵权行为研究的目的,着重解决的是对受害人的救济;而对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研究目的,则是关注侵权责任在多数侵权人之间的分担。前者重视的是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后者注重的是责任分担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本文期望通过对第二个热点问题即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的研究,建立起科学、合理、公平的侵权责任分担规则。

一、多数人侵权行为理论和规则的发展背景

美国侵权法继承英国侵权法的传统,并且不断发展,形成了今天的侵权责任分担理论和规则。在英联邦侵权法上,形成了受害人过错和数人侵权责任的制度,并于1978年制定了《民事责任(分摊)法令》。[3]美国侵权法早期追随英国法,直到1975年才改为采纳按照过失比例分担责任的做法。1965年美国法学会编撰的《侵权法重述·第二次》重点研究与有过失问题,即研究被告和原告均有过失的侵权责任分担问题,[4]同时也在共同侵权责任领域研究了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连带责任,[5]但对其他多数人侵权行为和责任则没有予以特别重视。

美国法学会于1993年开始编撰、2000年发表的《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中的“责任分担编”全面阐释了侵权责任分担的核心问题,包括原告行为的种类(如故意自伤、原告过失和自甘风险)、连带责任、根据原因力分担责任以及分担和补偿请求权。2003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表了《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在州法层面上全面统一侵权责任分担制度。[6]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的“责任分担编”与《美国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重点研究的是比较过失和多数人侵权,包括侵权责任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分担,以及侵权责任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数个侵权人之间的分担,而且制定了详细的责任分担规则,具有特别的借鉴意义。可以看到,美国侵权法进人21世纪以来的发展,表现为将侵权责任分担规则分为比较过失、连带责任(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按份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的范围,比大陆法系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规则的范围要宽,既涵盖了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规则,也涵盖了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即过失相抵规则。

大陆法系侵权法原本没有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规则,而是使用多数人之债的规则,解决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分担问题。大陆法系多数人之债包括多数人债权和多数人债务。多数人侵权行为产生多数人债务,适用多数人债务的债法规则,包括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7]大陆法系民法用多数人之债的方法解决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分担是顺理成章的,原因在于大陆法系认为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既然侵权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是债的关系,那么多数人侵权行为必然发生多数人之债,用多数人之债的规则调整多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此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专门研究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学说并不多见。而与美国侵权法的责任分担学说和规则相比较,用多数人之债的方法和规则解决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分担,其范围最为狭窄。用多数人之债的方法研究多数人侵权行为,尽管没有债法与侵权法理论和规则的对接问题,但是就侵权法本身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则不够完美。

事实上,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分配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仅包括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以及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过失相抵等侵权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责任分担问题,而且还包括更多的侵权责任形态。经过长期研究,笔者在2004年再版的《侵权法论》一书中提出了较为完整的侵权责任形态理论,认为侵权责任形态理论是最宽泛的研究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的理论,既包括大陆法系的多数人之债的理论、美国侵权法的责任分担理论,也包括我国侵权责任法理论中的公平分担损失、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等问题。同时,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构成完全对应的关系,将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完全对应起来,构成完美的侵权法理论体系,更便于指导法官在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8]

无论是大陆法系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侵权行为的适用,还是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侵权法关于责任分担的理论,以及笔者提出的侵权责任形态的理论和规则,其着眼点都是侵权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分配,追求的是侵权责任承担和分配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着眼点的宽窄不同。其中,侵权责任形态理论的视野最为开阔,着眼于所有的侵权责任分配的领域;责任分担理论着眼于中等的视野,看到的是多数人侵权行为和过失相抵等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责任分担;而大陆法系侵权法对于这些问题都有涉猎,但分别在债法的范围里进行研究,缺乏在侵权法的完整视野中对侵权责任形态问题进行宏观的、整体的和体系化的研究,因而多数人之债的理论和规则不是直接针对侵权责任形态提出的,而是直接适用于多数人侵权行为,范围比较狭小。将多数人之债的理论和规则引人侵权法理论和实践,就形成了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和规则。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侵权责任形态的学说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不仅涵盖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而且也包括英美侵权法中的责任分担。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分担和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三个递进的概念,三个概念的相互关系是“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分担>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可以说,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既包括在侵权责任分担的规则之中,更包含在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则之中。研究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定位,可以确定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的一种,是侵权责任分担的具体表现形式。按照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相对应的一般规则,多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就是多数人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丰富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法律规则,但分散在各个章节之中,需要进行科学的整理和理论的分析。

二、多数人侵权行为概念界定的新发展

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概念来源于大陆法系的多数人之债。有学者认为:“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债之关系,有多数债务人或多数债权人或双方均为多数者,谓之多数主体之债之关系。”[9]将其应用到侵权法中,称之为多数人侵权或者数名加害人。如有数人以与侵权行为相关的方式出现在案情中时,由此会产生处于不同规则层面上的问题,如各有关人员是否确实要根据侵权行为法承担责任?如果是,其应该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存在一个应由多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则这种责任与被害人构成什么关系?最后需要解决的是在加害人的内部关系中损害分担的问题。[10]

英美法系侵权法中也有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规定了多名侵权人对不可分伤害的责任,并分别规定连带责任的效力、单独责任的效力等。其中连带责任的效力规定在其“责任分担编”第10节,即“当依据适用法律,有多人对一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该受害人可以起诉任何一名负连带责任者,并从中获得他可以获得的全部赔偿。”第ii节规定:“当依据适用法律,某人对一受害人的不可分伤害承担单独责任时,该受害人仅可以获得该负单独责任者在该受害人应得赔偿中所占的比较责任份额。”[11]在美国侵权法中,连带责任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因而多名侵权人对不可分伤害的责任,其实分为连带责任、单独责任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英美侵权法关于多名侵权人对不可分伤害的责任,与大陆法系多数人之债中的多数债务人之债有相通之处,多数债务人之债包含多名侵权人对不可分伤害的责任概念,多名侵权人对不可分伤害的责任与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相同的概念。

对于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界定。王利明教授在《侵权责任法研究》一书中使用了数人侵权的概念,但没有作出定义;同时其又使用了数人侵权中的责任概念,分别对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进行了界定。[12]比较可惜的是,他没有对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作出具体界定。

张新宝教授使用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认为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行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主体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数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即数个责任主体与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13]

王成教授认为,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数人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根据承担责任的方式,数人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侵权行为。[14]

程啸副教授在《侵权责任法》一书中使用多数人侵权责任的概念,认为多数人侵权责任指的就是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时产生的侵权责任。[15]多数人侵权责任并非规范所有的加害人为多人的情形,而仅仅解决那些因果关系比较特殊的、多数加害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16]

日本的潮见佳男教授使用复数行为者的不法行为的概念,在该概念下阐释共同不法行为和竞合的不法行为。[17]遗憾的是,他没有对复数行为者的不法行为概念进行界定。不过,复数行为者的不法行为其实就是指多数人侵权行为。

德国学者使用数名加害人的概念表述多数人侵权行为,其含义是指侵权行为法意义上相关的人为数人,即《德国民法典》第830条中所称的“共同行为人和参与人”。[18]

综合上述学者的意见,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概念应当包括的要素是:第一,行为人的数量为多人,即为两个人以上;第二,造成的损害后果为一个,因此是一个侵权行为,而不是数个损害后果以及数个侵权行为;第三,数人侵权行为包含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以及竞合侵权行为等;第四,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多数是由数人分担,也存在不分担责任者。只要符合上述基本特征,就是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

上述对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概念的界定,有繁有简。而界定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概念,应当能够完整地体现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上述四个基本要素。事实上,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是两个概念,一是多数人侵权行为,二是多数人侵权责任,在概念界定时应当加以分别。笔者认为上述张新宝教授的意见比较稳妥,符合四个基本要素的要求。当然,对其概念的界定还可作进一步完善,即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不同形态的责任的侵权行为。而多数人侵权责任则是指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数人对该同一损害后果按照行为的不同类型所承担的不同形态的侵权责任。

三、多数人傻权行为类型的新发展

在以往的侵权法理论中,对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有不同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多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和分别侵权行为,如王利明教授的前述看法;[19]有的学者认为多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和竞合侵权行为,如潮见佳男教授的意见;[20]有的学者认为多数人侵权行为包括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以及在数个责任主体中,部分责任主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部分责任主体承担补充的侵权责任的三种类型。[21]

这些意见都从不同的立场理解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都有自己的理由,但都是不完整的。这表明以往的侵权法理论对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理解和整理还是不完全、不完整的,并没有准确概括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特别是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出现的关于多数人侵权行为的不同规定,展现了多数人侵权行为的多样化。而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侵权法理论对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进行概括,是无法全面展示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对此必须予以改进。笔者经过反复研究,重新构建了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认为多数人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当然是多数人侵权行为,是多数人侵权行为中最为典型的类型,也是最为重要的类型。(2)分别侵权行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这个概念比较冗长,不够精练。笔者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中抽出“分别”的概念,就把它称为分别侵权行为,表述的就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这个概念比较简洁且非常贴切,与《侵权责任法》第12条相一致。(3)竞合侵权行为。在传统的侵权法中,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对应的侵权行为形态没有被概括出来,曾经有人使用过原因竞合的概念,[22]概括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仅指竞合侵权行为。笔者借鉴上述潮见佳男教授的意见,对此使用竞合侵权行为的概念,对应的责任后果是不真正连带责任。(4)第三人侵权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但是这种免责事由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作为侵权行为人的一方存在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际上也是数人侵权,仅仅是一方免责另一方承担责任而已,因此,笔者把它作为广义的多数人侵权行为。而这四种多数人侵权行为又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狭义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和竞合侵权行为;第二种是广义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即在三种狭义的多数人侵权行为之外,还包括第三人侵权行为。

此外,在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须相互对应。换言之,有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形态就有什么样的侵权责任形态;什么样的侵权责任形态,就必定由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形态所决定。因此,多数人侵权行为形态所对应的就是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在以往的侵权法中,这样的对应关系出现了残缺,即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与多数人侵权责任中,有的对应不起来。如共同侵权行为对应的是连带责任形态;分别侵权行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对应的是按份责任形态;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的是第三人侵权责任形态;而在立法和司法中大量使用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没有一个能够直接对应的侵权行为形态,以致形成缺失,这说明以往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理论概括是不完整的。按照侵权法的逻辑,必须有一个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笔者经过长期研究,认为竞合侵权行为的概念能够填补这一理论残缺,使竞合侵权行为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因而构成了多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完整体系。这样的侵权行为形态和侵权责任形态对接的体系,构成了完整的、完美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体系,是非常理想的,也是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最新发展。

四、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承担规则的新发展

在以往的侵权法理论中,多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比较简单,主要就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存在比较复杂的责任形态规则。进人21世纪以来,随着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较多的新型侵权责任形态及规则,我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更多的责任形态规则。可以看到,当代侵权法中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的规则正向着多样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在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出现了更多的责任形态。下文概括的就是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承担规则的体系,其中包含着新发展出来的责任分担规则。

(一)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最为重要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共同侵权责任纠纷出现的频率特别高,是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重点问题。共同侵权行为及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有规定,即第130条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较多的规定。《侵权责任法》面对司法实践的不同做法和理论上的不同认识,在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第13条、第14条中进行了规范,构成了完整的共同侵权行为及责任的法律规范体系。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尽管有多种不同的学说主张,但基本的意见是其应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23]在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包括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以及团伙成员责任。[24]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大量的适用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其并不就是当然的共同侵权行为,笔者称之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例如《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的非法转让报废车、拼装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等并非就是共同侵权行为,但须承担连带责任,将其作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准用共同侵权行为规则的侵权行为形态是较为准确的。

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担规则是连带责任。对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共同的规则。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如《德国民法典》第421条规定:“二人以上以其中每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给付但债权人只有权请求给付一次的方式,负担一项给付的(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随意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或部分给付。到全部给付被履行时为止,全体债务人仍负有义务。”《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第10节规定:“当依据适用法律,有多人对一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该受害人可以起诉任何一名负连带责任者,并从中获得他可以获得的全部赔偿。”这样的规则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连带责任规则是完全一致的。[25]

连带责任的新发展,是在连带责任中出现了单向连带责任。单向连带责任也称混合责任,是指在连带责任中,有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是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混合在一起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的规则分为以下两种不同形式。

1.典型的连带责任。典型的连带责任规则就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规则,其包括:(1)中间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2)最终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3)承担了中间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向最终责任人的追偿权。如《侵权责任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支付超过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单向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个特殊的连带责任规则,即第9条第2款和第49条。这种责任实际上也是连带责任,其特殊性是在连带责任中,有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因此形成了连带责任的一个特殊类型即单向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案件中,教唆人和帮助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有过错的监护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这就是在连带责任中,有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构成单向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的租车、借车的损害责任中,租车人或者借车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是连带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如果有过错,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就是按份责任,构成单向连带责任。

单向连带责任形态,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没有提及。美国侵权法上连带责任中的单独责任就是单向连带责任。《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第11节(单独责任的效力)规定:“当依据适用法律,某人对一受害人的不可分伤害承担单独责任时,该受害人仅可以获得该负单独责任者在该受害人应得赔偿中所占的比较责任份额。”这种责任形态称为混合责任。[26]这就是在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中,有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责任人承担单独责任(按份责任),即单独责任人只承担受害人应得赔偿中的自己的份额,此为单向连带责任。[27]

单向连带责任的规则是:(1)单向连带责任人中的连带责任人承担中间责任。单向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人就全部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如果被侵权人起诉其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人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中不属于他的份额的部分,为中间责任。(2)单向连带责任人中的按份责任人只承担最终责任。单向连带责任中的按份责任人只承担按照份额确定的最终责任,不承担中间责任。如果被侵权人起诉按份责任人承担中间责任,按份责任人可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和第49条规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予以抗辩,法官应当予以支持。(3)承担了中间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按份责任人进行追偿。单向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超出自己责任份额之外的中间责任的,有权向没有承担最终责任的责任人包括连带责任人和按份责任人进行追偿,实现最终责任的分担。

(二)分别侵权行为与按份责任

分别侵权行为就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中的“分别实施”概念提炼出来,确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就是分别侵权行为,是非常贴切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分别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发生按份责任,每个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

(三)竞合侵权行为

1.竞合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作为侵权人,有的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有的实施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竞合侵权行为是新创立的一种多数人侵权行为形态概念,在此之前我国侵权法理论中没有这个概念,只有原因竞合和行为竞合的概念。其中原因竞合的概念,是指构成侵权损害的原因不止一个,而是数个,发生竞合而造成同一个损害。有人将分别侵权行为也称为原因竞合,[28]这不是特别正确,因为行为与事实等结合也可以形成原因竟合。行为竞合的概念接近于竞合侵权行为的概念,但没有将其提高至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地位。这是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的新发展。

2.竞合侵权行为的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了较多的竞合侵权行为的类型,规则各不相同。这既是竞合侵权行为类型的新发展,更是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规则的新发展。竞合侵权行为类型分为以下四种:(1)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行为中的从行为(即间接侵权行为)与主行为(即直接侵权行为)竞合的方式,是从行为为主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没有从行为的实施,主行为不能造成损害后果的竞合侵权行为。换言之,间接侵权人的从行为是直接侵权人的主行为完成的必要条件,这种竞合侵权行为就是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2)“必要条件十政策考量”的竞合侵权行为。其是指符合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的要求,但是基于政策考量,规定间接侵权人先承担中间责任,之后向直接侵权人追偿以实现最终责任的竞合侵权行为。(3)提供机会的竞合侵权行为。提供机会的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竞合的行为,从行为为主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机会,使主行为的实施能够顺利完成的竞合侵权行为。从发挥的作用上考察,提供机会的竞合侵权行为与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即间接侵权人的从行为给直接侵权人的主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提供了机会,但并不是必要条件。(4)特殊保险关系的竞合侵权行为。其是指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但受害人在遭受损害之前与有关单位共同订立了特别的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权利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因而发生的竞合侵权行为。

3.竞合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竞合侵权行为的后果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源自于德国普通法的连带债务二分论,由埃舍尔(Eisele,也译作阿依舍雷)于1891年在其论文《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中提出。他认为,宏观上区分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的现实意义并不显著,惟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分更为重要。由此,学界探究的重点由共同连带债务和单纯连带债务的区分转变为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分。[29]侵权法将侵权行为发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根据竞合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其责任形态有所变化,形成不同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和规则。四种不同的竞合侵权行为类型,分别对应不同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

一是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对应的是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竞合的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中,一个是主要的侵权行为,另一个是为主要的侵权行为的实施或者损害后果的发生提供必要条件。例如,缺陷产品是由生产者形成的,该产品经过销售者而转移到消费者手中,两个行为竞合发生同一个损害后果,生产者的行为是主要的侵权行为,销售者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实施的必要条件。两个侵权人承担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是:(1)中间责任,即在两个不同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现形式上的连带。(2)最终责任,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后果,一定要由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全部承担责任,而不是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实行实质的连带,即分担责任。最终责任必定要由承担最终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全部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只是一个责任,而不是份额的责任,即不分担。(3)追偿权,即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承担中间责任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追偿,实现最终责任。中间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对最终责任人的追偿是全额追偿,包括必要的费用。

二是“必要条件+政策考量”的竞合侵权行为对应的是先付责任。“必要条件+政策考量”的竞合侵权行为同样是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但侵权法根据政策考量改变了这种特定的竞合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将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改为先付责任。这种竞合侵权行为中有一个是主要的侵权行为,另一个是为主要的侵权行为的实施或者损害后果的发生提供必要条件,构成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但立法者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更为及时的救济,因而规定受害人直接向提供必要条件的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直接向主要的侵权行为一方请求赔偿,因此形成了先付责任这种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其责任的承担规则也与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同,笔者将它命名为先付责任。[30]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了产品责任中的第三人责任,第85条和第86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脱落、坠落、倒塌损害责任,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应当承担中间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第三人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请求赔偿;中间责任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再向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的其他责任人追偿。

先付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变形,是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其规则是:(1)承担中间责任的责任人先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产品缺陷损害责任中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是产品缺陷的制造者,因此不是最终责任人,而是中间责任人。但法律规定在先付责任中,被侵权人应当直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而不是直接向产品缺陷的制造者即第三人请求赔偿。在建筑物等损害责任中,适用同样的规则。(2)中间责任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向最终责任人追偿。中间责任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进行追偿,该追偿权的范围是全额追偿,即最终责任的范围是全部赔偿责任。(3)索赔僵局及破解。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先付责任的规则没有规定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最终责任人索赔,因此存在中间责任人无法承担赔偿责任后,被侵权人又不能向最终责任人索赔的僵局。对此,司法解释应当规定,当出现上述索赔僵局的时候,准许被侵权人直接向最终责任人起诉追究其赔偿责任。

三是提供机会的竞合侵权行为对应的是补充责任。提供机会的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竞合的行为,从行为为主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机会,使主行为的实施能够顺利完成的竞合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劳务派遣的侵权行为,第37条第2款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第40条规定的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的侵权行为,均为适例。提供机会的竞合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有限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变形,是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其规则是:(1)直接侵权人即最终责任人首先承担责任。与先付责任不同,补充责任的最终责任人首先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中间责任人先承担责任。(2)间接侵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侵权人出现赔偿不足或者赔偿不能的情形,则由承担中间责任的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范围,是与其过错和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额补充。(3)间接侵权人不享有追偿权。由于在相应的补充责任中,间接侵权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是有限补充责任,且以其过错为基础,因此,间接侵权人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不享有追偿权。

四是定有特殊保险合同关系的竞合侵权行为对应的是并合责任。定有特殊保险合同关系的竞合侵权行为,是指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但受害人在遭受损害之前与有关单位共同订立了特别的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权利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因而发生的竞合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定有工伤保险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侵权行为侵害,符合工伤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也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形成直接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这两个侵权行为的竞合。并合责任也是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基本规则是,受害人既可以向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定有工伤保险合同关系的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事故赔偿,因而可以得到双份赔偿。

(四)第三人侵权行为

1.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性质。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由于过错,通过实际加害人的直接行为或者间接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民事权利损害,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实际加害人免除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基本性质,法律规定为免责事由,但从加害行为的数量而言,存在两个以上的行为。从其本质上观察,也属于多数人侵权行为,是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一个特殊类型,与其他多数人侵权行为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2.第三人侵权行为的范围。(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第三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同属于过错责任原则,都需要具有过错要件才能构成侵权责任,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方法不同,因而我国《侵权责任法》才把这两个归责原则一并在第6条中加以规范。(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第三人侵权行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第三人侵权行为具有特别的要求。其原因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中,《侵权责任法》将有些第三人侵权行为规定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如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第68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第83条,产品责任中的第三人责任适用第44条。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领域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免责的,如果法律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可以免责,则第三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实际加害人的责任;如果法律规定因受害人重大过失或者过失造成损害的实行过失相抵,则因第三人重大过失或者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实际加害人的责任。

3.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后果。构成第三人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就是第三人侵权责任,免除实际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至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承担,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即可,并无特别之处。

注释:

[1]参见张新宝、葛维宝主编:《大规模侵权法律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参见程啸:《我国中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规范目的与体系之建构》,载陈小君主编:《私法研究》2011年第9卷。

[3]参见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4]参见《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17章“与有过失”,载《美国法律整编侵权行为法》,刘兴善译,司法周刊杂志社1986年印行,第375页以下。

[5]参见《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44章“共同侵权行为人”,同上注,第709页以下。

[6]同前注[3],王竹书,第28,29页。

[7]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页以下。

[8]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77页、

[9]同前注[7],史尚宽书,第634页。

[10]参见[德]马克西米立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砚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页。

[11][美]肯尼斯S亚伯拉罕、阿尔伯特C秦特选编:《侵权法重述——纲要》,许传玺、石宏译,许传玺审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6页。

[12]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7,581页。

[13]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

[14]参见王成:《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0页。

[15]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8页。

[16]同上注,第237页。

[17]参见[日]潮见佳男:《不法行为法》,日本信山社2011年第2版,第125,126,196页。

[18]同前注[10],马克西来立安福克斯书,第233,232页。

[19]同前注[12]。

[20]同前注[17]。

[21]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22]参见侯国跃:《中国侵权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23]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12一113页。

[24]关于团伙成员的共同侵权责任,为1992年施行的《荷兰民法典》第6:166条所规定。同前注[21],张新宝书,第60页。

[25]对此,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的连带责任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规则相抵触,而且《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就是为了纠正司法解释中的错误而规定的。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1一62页。

[26]同前注[11],肯尼斯S亚伯拉罕、阿尔伯特C泰特选编书,第346,355页。

[27]同前注[23],杨立新书,第121页。

[28]同前注[22],侯国跃书,第118一119页。

亲人寄语范文5

关键词:省亲旅游;个人遗产;幸福价值观;资源贫乏

探亲访友一般不被认作为是旅游,原因无非如下:出行动机主要是社会原因;来去匆忙而没有时间游览。在旅游研究的初始阶段,确实应该以是与不是作为认识的基础,因为物质世界基本上是清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当研究进入过渡、快速、深入、繁荣等阶段[1],千军万马都围着几个屈指可数的基本概念继续讨论是什么,基本上可认为造成了研究上的拥堵。抽象世界里各种存在普遍地存在着相互缠绕特征,试图界定清楚的努力,在结果上一般都不能做到。探亲访友中那些具有旅游意义的现象,应该通过精准认识从原来粗定的“不是”中剥离出来,该分离出来的分离出来,让这一部分回到温暖的旅游大家庭中。原本的不认可,部分原因在于人之初相对性地欠缺辨别细微的能力。

以现代思维研究传统问题,尤其那种现象自古就有而且还没有衰退,甚是更加强大,会发现原有观点存在问题。其一,探亲访友的发生频率大幅度提高,原本年内一次甚至几年一次,很多情况下已经发展成年内两次甚至更多,这让探亲访友主要目的份量下降,兼旅游性渐渐可比肩于主要目的;其二,假日旅游已成为国民休闲的重要方式,在出发前就将探亲访友定位相当于旅游的人群越来越多,兼旅游(hybrid tourism)作为一个概念出现的时机已经成熟[2]。以下几种情形,基本就是旅游而以往不认为是旅游。

情景一:在老家滞留时间较长,经常以散步的形式打发时间;

情景二:在老家与亲属、昔日同学多次去附近野餐;

情景三:去看望海外留学的子女,因难得一去而参观附近景点;

情景四:从常住地购买特产带往老家,似乎是逆而不是反旅游,返回时再带上家乡的特产,这种物的交流要比钱物交换的旅游更体现文化性。比旅游还文化的移动,是过而不是不够,许多辨识研究似乎存在这种将高当低的现象。

一.两个理论基础

(一)个人遗产

在心理学领域,初始风景是指个人在成年前对故乡环境形成的牢固印象[3],其可谓基础性个人遗产。在遗产旅游研究领域,按照等级有世界、国家、本地与个人4个遗产级别,其中个人遗产学术文献最为少见,也最少被人理解[4]。这是因为受质性研究传统的影响,按照本质来看,私事确实很小,但人人都有相同本质的小事,个体私事一旦可以集成,便会产生质变,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个人便无小事。质性研究倒是可以涵盖考虑到规模影响的视角,由量变到质变,但由于质性学者多出身于质研究领域,难以转变传统观念也是人之常情。

个人遗产是指与某类人群有着特殊情感联系的空间,包括与宗教团体、少数民族、职业团体等特殊兴趣群体相关的遗产,也指与家族史关联的地理场所,家族团聚是个人遗产旅游体验的一个主要类型,寻根旅游乃个人遗产在时间轴上的更远延伸,也可指老兵们用于团聚和缅怀昔日战场遗址的行为等。

(二)幸福价值观

幸福旅游是近年来旅游与休闲研究中一个重要方面[5],颇有哲学性研究深度,经常成为博士论文选题。虽然学者普遍认为旅游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体验,但并没有回答体验又是为了什么?旅游者不能只考虑自己的体验,还要做到与他人分享,不能只希望旅途中遭遇快乐并潜意识的将这种快乐当幸福。旅游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上需要创造幸福,要在出发前就选择幸福的旅游,由追求快乐到健康度假,也多少说明一些问题。一些学者还讨论了旅游幸福指数指标体系,在舒适、实惠、新奇、安全、满足、价值、快乐等分指标中[6],本文最为感兴趣满足、价值两个维度,“满足”是目前只考虑自我感受的旅游定义所涉及到的,而“价值”则是其欠缺的。前者多指通过他人的评价而得到自豪感,幸福价值多是指通过主观能动对自己在幸福中所发挥作用的肯定,也即幸福是利他的同时也兼得了利己,或者为较长时间上的好的因果关系,这是迄今旅游概念在一般情况下进入不到的境界。尽管对幸福是什么还不能达成一致,但没有人怀疑家庭和睦是幸福最主要的来源,孩子去家乡探望父母就是一种伴随旅游的幸福。

快乐与愉悦,那经常是属于年轻人在不涉及到亲情方面的想法,既是当时的求知,也是过后的不甚思量。对于中老年者而言,快乐有时就是过眼烟云,畅爽过后常常迎来失落,这是经验及经验推动的思考在发挥作用,快乐后的回味未必就是快乐,历险后的再想起可能就是一种后怕与反思[7]。在职者虽长将快乐挂在嘴边,但不快乐情绪通常日复一日。倒是老者退休后通过不断找乐子可以做到每日快乐,有时间还得必须有心态、有充实的活动安排,通过自己的走动,让诸多不在身边的愉悦排着队经过身边。省亲旅游可谓是一种幸福,是青年人及中年人通过旅游可以实现的特有,是老人早年辛勤付出的现在等待及收获,幸福可以包括并大于快乐,并能够剔除某些负影响的实在性快乐。幸是偶发但福又可指留住或使之经常,言幸福的回味可达半年以上也不为过。愉悦旅游、快乐旅游、幸福旅游等,都是旅游大家庭里的成员,不应该把前往异地的幸福省亲排斥在旅游之外。

二.省亲旅游的定义

省亲旅游、探亲访友旅游、家乡旅游、故乡旅游、亲情旅游,有这样几个可供选择的概念。家乡旅游或故乡旅游的社会意义较强,亲情旅游可以唤起广泛的共鸣,从社会厚重意义上讲,谁人没有父母?还是选择省亲旅游做概念比较妥当,基本处于上述各种表达的核心所指。直白而言,作为一种诠释性定义,省亲旅游即是指以探望父母为核心指向的跨区域旅游。迄今,国内鲜有研究省亲旅游的文献发表,仅有的几篇文章也将这种旅游在概念上当做常识而不做定义,讨论内容以市场特点、旅游者行为模式及营销策略为主[8]。

省亲(本研究主要是指前往异地的亲情访问)不仅在移动距离上符合旅游定义,而且在经济、文化等方面都符合旅游标准。国际联盟从经济角度定义旅游者时,甚至把海上巡游途中临时停留不超过24小时的停靠某地也考虑在内[9],可见旅游的经济定义何等重要,因为临时靠岸的邮轮旅游者的购买欲望非常强。省亲旅游虽多不用付住宿费,但整体上购物花费较大,而且还会有以文化名义的直接性金钱赠与。从文化意义或曰心情上看,本文在引言中也对此有所阐述,省亲旅游的文化内涵更深、更广,探亲从原本的可以归于血浓于水,尤其是在有事件发生的时候的亲人之间的空间移动,但在交通不发达,收入水平较低的时代也会让对方生成无事不登三宝殿的恐惧心理,而如今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不安心理减少,多了许多有亲朋自远方来不亦说乎的感觉,因为双方的经济状况已远远超过了曾经的时代。从旅游选择的自主性上上考虑,似乎探亲旅游在目的地上没的选择,但由自由选择阶段进入深入发展阶段后,相对稳定的偏好也是旅游的一大特征,早期的旅游定义也不会把偏好内容写在其中,幸福及对某类事情的执着可能还胜于初级阶段对完全自由的想往。热衷于景点景区的观光,已经开始让位于区位上的休闲与度假,旅游心情的获得在早期似乎只有依靠核心的旅游资源与产品,如今在受文化转向(cultural turn)的人本主义影响下,空间是知识创新的社会产物,社会与阶层也可以代表时间等[10],亲情双方在较长的分离状态下会生成可旅游的空间与时间,孤独亦可看做最大的旅游吸引力之一,将家乡父母比作我们最爱的旅游资源,其实并不羞于出口而且还理直气壮。换言之,去异地省亲很像旅游,再加上厚重的社会意义,“像”加“积极意义”就足以是现代旅游的“是”或本质,现代社会在很多情况下认为本质是社会给予的,那样的观点很有创新意义,而以往我们只有找到事物内部固有的本质才敢承认那才是“是”。

三.政策:旅游的家乡计划

(一)资源贫乏区的旅游起步

所谓家乡计划,在本文中是指政府为发展省亲旅游作出的战略考虑,这个政府既指地方政府,也包括上级职能部门。就目前迹象而言,各级政府似乎对此还没有想法。提出省亲旅游,在政策制定方面能够发现两个突破,其即是社会经济方面的考虑,还体现在对旅游学问的启发。其一,为旅游资源贫乏区找到有起步保障的客源市场;其二是为劳动力输出地区做发展旅游的回报。

有些地方既无山水,也无文化遗产,看似不具备发展旅游的资源基础,但在外工作的可观的人口数量,其实也是起步发展旅游与休闲的凭借。回家者在路途上是旅游,到达后将也即是休闲。从旅游角度上看,经济不发达地区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有卓越的旅游资源,只是区位相对偏远,至少还可以看到希望,在等待客源市场的觉醒,而最为让人忽视及感到无奈的是另一种情形,即没有优秀旅游资源的边远地区。这让我们重新审视让一部分先富起来的政策,其适合于改革开放初期阶段,在旅游领域可认为起个区域带头作用,资源、区位皆佳的地方自然首先发展旅游,其次是有资源但区位欠佳的地区,但那种趋势却迟迟扩散不到两者皆无的县乡。发展之初,由先富到逐级带动的设想,在发展中要有政策调整,途中更强调转折性、加速性发展。现在关于旅游资源的定义,还狭义性地限制在历史文化遗产及对旅游者有新引力的自然存在,空间、客源市场、区位、地域间的人脉关系等,还没有被看做旅游(业)资源。虽然有学者认为直接用于旅游的设施可算作旅游资源,但因学术界盛行狭义的科学论证,这让应用研究在学术语境中逊色于严谨派。(见图1)

资源贫乏的县乡要发展旅游,在起步上要区别于其他地区为旅游的高精尖大,应致力于文化味道、大众参与,空间规模上采取小集中、大分散方式,政府不在旅游飞地建设上过分投入精力,在功能定位上要看重省亲者与当地居民的同场休闲,既可以同时也可以异时,可谓一种混合机制的考虑。在具体选址上,可从当地居民人气的休闲场所做起,改善既有休闲空间的环境质量,丰富活动内容,但不应该改变原有场所的功能。省亲者回到家乡后,对两类场所怀有特殊的情感,一是前往家人推荐的最新建设,家乡越变越好;二是去看看能让自己产生回忆的场所。后者要保留、保护与修缮,前者要精美别求大。为发展经济,当地政府一般非常重视招商工作,可由最初邀约招商的品牌入住,升级为入赘招商的弘扬文化,借招商之际将入赘思想加入其中,要求开发商在声音、文字、空间、品牌等方面,确保弘扬当地文化在其中的份额,以此可为省亲旅游的休闲活动提供更好的情趣、场所和内容,让当地居民有文化深度地增强自豪感与归属感(图1)。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在转变思想及具体做法上,还需要做细致的研究工作。

(二)财政支援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在大环境上,中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超过日本而成为世界第二,国家在财政支出上此时就可以考虑支持经济落后地区的旅游建设,改直接的经济给予为旅游帮扶。当然,也要结合国民对优质休闲、度假旅游资源的需求[11],这是发达国家的已经采取的既有做法。对于本文所研究情景,因某些地区向沿海及大城市有大量劳动力输出,也包括大学毕业后留在外地工作的人群,且不问劳动力接纳地是否为这些人做出了怎样的实际感谢,但就输出地而言,完全可以替代优秀资源地一项,获得国家在财政上的旅游支持。让在外者欣慰于家乡的发展与文化保护,安心在外工作并常回来看看,甚至由省亲旅游者逐步变为旅居者、回流人、叶落归根行动者等,从而让乡绅阶层逐步壮大并稳定下来。

日本在这方面做出了较长时期的努力,注意给予村镇以旅游观光上的活力,促进当地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在村镇的旅游交流活动,导入地域自治体概念,国家部门如农业水产省、国土资源厅、运输观光省等,为自然修养村等旨在既振兴乡村也在面上提高国民福祉的项目上提供财政支持(表1)。

四.应用:对富裕旅游的思考

富裕县位于黑龙江省嫩江中游左岸,南与齐齐哈尔、大庆毗邻,齐齐哈尔―北安、齐齐哈尔―加格达奇两条铁路在县城交汇,总人口30万,县政府所在地在富裕镇,平均海拔185m,年降雨量428mm,为农业畜牧县,被国家农业部确定为全国牧区开发工程示范县。1978年前后,县域内大型企业有纸浆厂(现更名为斯达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及林业机械厂两家,现在其一远不如从前辉煌,另一家已经倒闭。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提出打造“酒乳之乡”建设目标,主要以始建于1915年的富裕老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为龙头企业。富裕老窖乃省内知名品牌,在东北三省有较强的知名度,而光明与松鹤两个乳品品牌也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富裕境内无特别知名的旅游资源,没有山脉,嫩江风光品质较优,但齐齐哈尔市就位于嫩江旁,这个最近地级城市的居民不会为嫩江来富裕旅游,哈尔滨市也坐落在优美的松花江旁。县内虽然拥有一些古迹,但基本位于乡下且多没有留下历史建筑,而且东北地方的建筑很注重保暖功能,传统的半地下草泥及坯磊住房,在外观上也很缺少美感。县域内湿地资源较为丰富,但大庆市的湿地开发已经走在了前面,那里人口数量可观,石油工业让那里的人均收入远高于齐齐哈尔及富裕居民。目前,富裕镇内只有一家成规模的富裕宾馆,其他住宿设施多为个人的小旅馆。如今,富裕旅游开发只能说处于起步之中的起步阶段,一是在嫩江边上做了些夏季观光项目,设施建设很不完善,此项目也距离县城比较远,另一个则是在更靠近齐齐哈尔一侧的龙安桥镇,目前正在开发温泉度假村项目。目前,黑龙江省的温泉开发以大庆为热点地区。富裕当地人目前稍远一点的休闲项目,可谓在嫩江江边及乌裕尔河畔垂钓及在草甸区狩猎,城镇居民平时的休闲便是在广场、两个大型超市的门前门里等处活动。

富裕的旅游现状很适合于本文提出的观点,可以省亲旅游与当地居民休闲的混合作为旅游起步的基础。富裕县迄今在发展旅游方面已经做了一定的努力,在对给予肯定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要保留县城内一些能够让省亲者产生回忆的场所。随着房地产市场扩散到三四线城市,富裕县城内除邮电局、连接铁东铁西的群英洞等还保留外,像“一百”、“二百”、“三百”等老建筑或被拆除,或改做仓库,原县城运动场已经改为商业与住宅混合区。第二,新建区要注意熟化开发问题。县府已从县城中心区迁至南部新开发地段,那里原本为友谊乡所辖,新县府虽然外形很壮观,但夏季驱蚊工作十分困难,居民在晚间很难有勇气去那里散步或做其他健身活动。另外,由于是新建区域,还未形成文化氛围。

第三,镇内房地产开发要注意保持原来有特点的地标地物,道路格局要尽量能够与过去形状有所关联。如果主要街道要保持方格网络,在二三级里街(内街、后街、侧街)建设时,最好能够保留些原有走线及位置。第四,每年新建设施要有功能上的变化。近年来,住宅房地产开发建设年年繁荣,凸显了为了短期盈利的抓住机遇,因留守性老年居民的购买力较弱,周边农村一些富有者倒也进城购买了新房产,这对于增强城镇活力而言也是一件好事,但没能充分体现关于文化建设时空安排的长远考虑。第五,可建设酒乳购物中心。目前县城内以建设两家大型超市,但却是对来自齐齐哈尔及大庆资本热情招商的结果,并非是邀约入赘,故而那只是为当地居民增加了购买生活用品的方便,与酒乳文化没啥关系。富裕的酒乳产品,现在在任何一家食杂店里都可以买到,缺少一家大型、权威的销售空间,也没有因此造就出一个公众可参与的文化空间。

第六,让人力出租车成为一道风景线。由于缺少工业,许多居民以人力三轮车谋生,目前处于自由经营状态。关心百姓生活是件好事,今后政府也未必为了管理而进行干预及甚至取缔,在未来可能还是旅游所应具有的特色之一,自由经营――积极扶植――观光亮点,本文推荐这样一种思路,尤其在旅游资源贫乏的县乡,活性人力可能就是现代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

五.结论

经上述讨论,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现代旅游在精准、精细及演变的观点下,已经把前往异地的省亲纳入到范畴中,省亲旅游在概念上成立;第二,省亲旅游可以个人遗产与幸福价值观作为理论基础;第三,本文给出的定义是,省亲旅游即是指以探望父母为核心指向的跨区域旅游,并认为“像”加“厚重”可作为判断现代旅游的标准之一,这一点已不同于传统旅游的本质上的是;第四,本文观点对资源贫乏县乡如何发展旅游,以及劳动力输出地区以旅游为手段获得国家财政支持以振兴经济,具有操作步骤上的可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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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寄语范文6

“纵”的火候未到

情场之中,“擒”和“纵”不再是简单地指身体上的捆绑和松绑,而是指感情上忽热忽冷,与对方忽远忽近,保持一定的距离。当然,“纵”并不代表傻傻地放手,也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放手,施计者只有把握好时机,才能让此计发挥功效。

“擒”的时机不对

欲擒故纵,有“纵”也要有“擒”,如果“擒”的时机不对,此计同样很难奏效。 明明想得到却装作不想要,明明喜欢他却装作无所谓,这种姿态可不是一般女人可以做到的。所以施展此计的女人,一定得耐得住寂寞。没等男友求饶,自己就先等不及了,这怎么能“擒”住对方?反之,如果你冷落他太久还不收手,那么他势必对这份感情失望透顶,倘若再有第三者乘虚而入,你俩的这段感情就算是终结了。

很多女人之所以运用此计屡试不爽,就是因为她们能够掌握男友的心理,至少知道男友什么时候最思念自己、什么时候最无视自己。于是,她能在男人最想念自己的时候放开他,让他思念之情更甚,她又能在他最无视自己的时候及时出现,不至于让他忘掉自己。能做到这点,此计方能发挥到极致。

施计次数太过频繁

《三国演义》中,诸葛亮七擒孟获用的就是“欲擒故纵”之计。为了让孟获心悦诚服,诸葛亮擒住孟获七次,又放了他七次,最后一次孟获终于心服口服,决定永不再犯。记得当老师给我们讲这个故事的时候,大家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诸葛亮放了孟获之后,孟获不回来再战了怎么办?

是啊,你对男友擒来纵去,万一有次你玩过火了,他不回来了怎么办?当你每次对男友冷来热去时,男友可能并不会表现强烈,但他的怨念却一定愈积愈多,一旦等他识破了你的诡计、厌烦了你的做法,说不定他哪天就真的不会回来了。呆笨的男人,可能觉得你忽冷忽热的行为是不再爱他的表现,时间久了他的心就会变冷;而狡猾的男人往往将计就计,“你纵我也纵,你冷我也冷”,一旦到了这个地步,两人很可能陷入无尽的冷战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