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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骑马与砍杀有的手机版,名字就叫《骑马与砍杀》(Mount&Blade;),是骑马与砍杀战团的安卓版,不过只支持英伟达T4的CPU的手机,只能用英伟达手柄玩,确实是正版骑砍,但是画质质量不高,而且手机装mod比较麻烦,且基本没有玩家制作手机mod。
2、《骑马与砍杀》是由土耳其的taleworlds开发制作的一款动作角色扮演类游戏,于2008年发行。玩家能够扮演战场的指挥官,排兵布阵身先士卒,也能够扮演侠客浪迹天涯。
3、游戏系统包括了动作/战术模式和战略模式。战场是随机生成的3D战斗场景。玩家可以体验到中世纪的日常生活、战术指挥及战略谋划等方面的丰富内容。
4、游戏的自由度非常高,玩家可以做一个安安分分的良民、为国王作战的骑士领主,也可以做个云游四方的商人,还可以辅佐某位被驱逐的大贵族帮他夺回他的王国,甚至可以劫掠村庄、攻击商队当一把十恶不赦的强盗。如果玩家实力足够强大,可以自立为王,让整个卡拉迪亚大陆臣服于玩家的麾下。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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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人角度;税收公平;税收效率;税收价值
“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是一种运用理性主义思维将人性融入经济学的概念。目前,“经济人”概念已超出经济学的局部范畴,逐渐应用到各种社会学科和人文学科之中,并对相关学科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在税收的过程中,“经济人”即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纳税人,将“经济人”假设应用到税收工作中,是对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指导,也是改变传统国家中心主义税法理论体系的重要工具,对促进以“经济人”为主要特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法学理论体系具有极大的现实指导意义。从“经济人”角度对税法理论体系加以研究,促进税收的公平和效率价值是其主要的追求目标。
一、税收的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
(一)税收的公平价值
公平是税法制度中应有的价值之一,是其必不可少的价值。公平价值是税法哲学和法律价值中的一项基本问题,也是税法中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其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在符合公平价值的基础上对税法中的各项权利义务加以有效地分配。税法中的公平价值主要可以分为实质层面公平和形式层面公平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实质层面的公平主要是由程序公平和实体公平组成,程序公平即在制定和实施税收政策时确保纳税人参与且经过想过单位监督,实体公平即实现税收征管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形式层面公平主要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上,即平等遵守、平等保护、平等适用以及平等制裁。
(二)税收的效率价值
在税收中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即为税收中的效率价值,同时还能使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税收的效率主要分为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益两种形式,税收的经济效益主要是指依据一定的经济成本,最程度地发挥各项现有资源价值,从而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同时将相关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发挥政府对税收的调控作用,但不能过多地干扰税收工作;税收的行政效率主要是指在税收的立法和实施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所有成本,通过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效率和执法素质、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法律制度等措施,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
二、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关系
税收的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价值在税收中的体现,税法的建立要坚持以横向公平为主、纵向差别为辅,形成具有整体性且有层次性的税法法律体系,税收的实体法律制度在实践中要以所得税为主体。效率是税收工作的主要效益体现,这种税收实体法律制是一种期望建立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由于二者内涵与要求具有本质的差异,需要在进行税法价值判断与评价时,做出相应的价值顺位选择。通常情况下。税收的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组合形式有七类:公平价值最大化组合效率价值最大化、公平价值最大化组合舍弃效率价值、效率价值最大化组合舍弃公平价值、舍弃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偏重公平价值组合偏轻效率价值、偏轻公平价值组合偏重效率价值、对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并重。
许多人认为税收的第一标准应该是公平,只有实现了税收双方的公平,才能有效开展工作,公平是实现税收效率的必要前提。在税法价值中,要在坚持公平价值优先的同时兼顾效率价值。从纳税人的“经济人”角度来看,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在税收过程中的关系属于一种债权债务的契约关系,二者就是行使收缴费用的两个主体,都是为达成税收公平和效率并重目的的过程。因此,在税收过程中,一方面要保障征税者与纳税者之间的平等关系,使纳税者在基于“经济人”的性质下更好地履行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建立较为广泛的公平基础,才能使人们接受税收的非即时返还性的特征,从而实现税收的效率价值。
三、从“经济人”角度看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实现
通过以上论述,要实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并重的目的,就需要对当前的税法制度加以优化和整合,在税收实践中兼顾税收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的特点,使其更好地统一和结合起来。从“经济人”角度看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实现,需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税法制度和理念的建立需“以纳税人为本”
建立健全“以纳税人为本”的税法制度和理念,使税法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在税收工作中,纳税人与税收部门是处于平等的地位,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也是平等的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参与者的平等性地位。在税收的契约精神与平等原则基础之上,结合现实税收特点和国情,建立与当前时展向适应的税收法律制度和理念,使纳税人在纳税的同时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形成征税人与纳税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较为和谐的互动关系。通过建立“以纳税人为本”的税法制度和理念,形成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税收关系,从而促进税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二)注重税收立法,将税收纳入法治轨道
将税收纳入法治轨道,是有效开展税收工作、兼顾税收公平与效率的重要方法,也是适应当前法治时代要求的主要途径。加强税收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税收基本法》,统一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现行的税法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不仅要使纳税人履行纳税的义务,也要保障纳税人在税收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同时,既要强化税收的有效性,又要预防在税收过程中出现过度扩张征税权的现象,保障税收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三)严格落实税收法律
在贯彻和执行税收法律的过程中,要使纳税人的各种权利得到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利包括纳税人的知情权、依法申请免税权、提讼权、保密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以及陈述权等各类权利。由于这些权利多分散于税法制度的不同条款当中,没有完整、系统的权利保障规定,且许多税法制度规范较为模糊,对纳税人正常权利的行使造成较大的阻碍。需要在税法的执行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税法条款与制度,建立能够保障纳税人相关权利的税法制度,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目的。
结束语:
税收是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对政府财政和各项经济建设影响巨大。税收制度的设计在满足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协调不同税收间的关系,制定能够保障纳税人系统而明确的权利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证税收的公平和效率,使纳税人在理性“经济人”的影响下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廖艳婷.税法公平与效率价值对经济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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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吗?有多少人愿意看教育类的文章或杂志,除非是教育者本身出于工作、事业的需要?相反,倒有不少人订了教育类的报刊杂志装门面、作摆设,或借之以窥视教育之动态、人事之变更,而非真正关心教育,关心孩子。再看一看网上教育类的文章,天下文章一大抄的典范,自己不愿写,就上网抄一些,抄的什么内容,自己都弄不明白,目的只有一个:交差。而那些原创的教育类的文章也有太多的框框在里面,什么案例、什么论文,非得弄个格式,来个起承转合什么的,不知有多少实在的内容能让人用了。
前些天,受办公室MM的影响,好奇心驱使,上了天涯博客这条船,在注册登记时怎么都找不到教育这一类,反正除了教育一栏没有之外,其它的几乎都有,什么按职业分的,按地区分的,按爱好分的,三教九流囊括中就差教育,无奈之下,找不到这一类就只能选“其它”了,教育嘛,本就是无人问津的话题,谁希罕呢?你弄个专题谈教育,谁喜欢看哪?君不见火的都是那些见不得人的话题吗?什么隐私、秘密都很受人青睐,什么犯案、越轨都忙于打听。在这里,“教育”在博客群中居然没有,我想甚至连它“臭老九”的地位都保不住了。
绍兴网倒是在“绍兴杂谈”中专门开设了一个教育论坛,而且人气很旺,那些为了赚E币的先生小姐们一天到晚挂在上面,就像挂QQ一样吊着“盐水瓶”,唯恐哪一天不挂了,会接不上气。谈的都是些什么呢?一些无关痛痒的话题,一些无用的牢骚,一些无病的,一些“国家大事”争得热火朝天,让人一看就知道教师原本就是这样一群人,会专门在这些事情上花大力气的人,能够在一些平常人看似平常的事上发现不平常的问题的人。从而更加加固了人们对教师的成见。
要说绍兴E网的开设倒也为教师们出气开辟了一个很好的场所,一上去会看到许多的激愤之词,我没有去凑这个热闹,我怕,我怕我进去了之后脱不出来,因为有些对话真的很“粘”,粘上了就别想走,不看不要紧,一看非接不可。我还是偶尔去看一下,笑一笑:世事沧桑,原本如此,成也罢,败也罢,富也罢,穷也罢。大家讨论一下,图个热闹,图个痛快罢了。
人说,国家、社会如此重教,岂有无看重之说?答:非也。拿国家来说,教育投入占国家GDP的百分比是多少?跟其它发展中国家比还差多少(更不用跟发达国家比)?国家倒是发展了好多个希望工程让社会力量来帮助。人说,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高了。然教育之无人看重,非教师境遇如何之低,教育和教师原本是两回事。人们看重了教师的作用,认识到好教师对学生发展的重大意义,但并不看重教育本身,有多少人会买上一本教育书籍,回家琢磨如何教育孩子呢?或许,看教育、学教育、重教育,本身就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所以很多人都把它推到教师身上,认为教育是教师的事情,或假借公务、生意繁忙,以此逃脱干系。
有人说:我们怎么不重视呢?每次期末考试,我们比学生还紧张呢!是啊,家长、老师都紧张,学生也紧张,因为这个时候谁都重视了,他们能不紧张吗?关心他们的人们关心的是他们的分数,特别是以后走向高等学府要用到的那些知识的成绩,而且每次的期末考试往往是他们感觉中的“总裁判”。可以说,看重分数、看重知识完全代替了看重教育。
网瘾问题正是放松教育的产物。家长总是说“我们管不住他(她)”,这句话从小学低段开始一直说到脱离管理为止,一直到犯事为止。是什么时候开始脱管的?可以教育的停滞早就开始了,而“管不了”的托词也是为自己找一个藉口,这样一直骗自己到孩子跳楼为止(张潇艺的因网游跳楼除了跟网游开发商交涉,我觉得也还值得反思)。像不少上网成瘾学生的瘁死、跳楼、家长的无奈怨叹,让人在叹惋之余,可以想见孩子的劣性可不是一天便形成的,如果早早地及时地发现并进行教育,何至于今日呢?我们不能想像,如果在十岁左右或更小时我们都“管不了”“他不听”的话,那么又谈何成长后的健康发展呢?又有人将棍棒当作教育,却显得苍白而无力,并非真正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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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收费标准;时价;勘察质量;调整
1. 前言
我国现行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版)于2002年3月1日实施,其原标准为《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992版),新旧标准更替时间间隔近10年,《02标准》的诞生是适应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断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其满足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当时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现今已步入2013年,《02标准》已实行近11年,随着我国这近11的经济高速发展,《02标准》已经明显不适应如今的生产力发展需要,适时对其进行调整的要求已迫在眉睫。
2. 存在问题
根据多年来从事勘察工作的经验,对现行《02标准》收费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
2.1《02标准》中勘察实物收费基价已严重偏离时价。
《02标准》中的测量、物探、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项目均涉及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费,当今的这三项时价已远超该标准发行时(2002年)的物价。勘察作业类似小型施工,但他的收费却与施工中的相应项目取时价的规定格格不入,同样的耗材,不一样的收费标准,背离了同工同酬、同材同价的准则。
2.2现行勘察规范和业主要求的勘察内容比《02标准》更多。
原勘察规范中本由业主单位于勘察前提供的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资料本不包括在勘察范畴内,勘察费用也没有这笔费用,而目前很多项目将该部分内容强加到勘察工作内,但勘察费用并不相应增加。
2.3现行规范要求勘察深度比以前规范要求加深。
如《深圳市地基基础勘察规范》(SJG01-2010)中表4.3.1-1和表4.3.1-2中有关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点的间距和勘察孔的深度要求均比《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2或2009)版中相应表4.1.6和表4.1.7中的钻孔点间距和钻孔深度要求严格的多。新规范要求的勘察钻孔深度、加密度均比老规范要求高,这必然导致勘察成本增加。
2.4既定勘察费用中需要做的工作内容越来越多。
(1)如深圳地区的市政给排水项目,管道多位于市区,线路往往都是几十公里长,需要做大量的测量工作和勘察工作,而且以前原本由业主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资料也纳入了勘察范畴,而勘察费仅取设计费的30%,远不能满足常规勘察费需要,额外的地下管线调查又无费可出,使本已溃乏的勘察费更是雪上加霜。
(2)诸如上述问题在现行收费标准中不乏枚举,《02标准》已严重不适应当今的客观外部环境,对勘察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瓶颈的作用,而且这种瓶颈作用已在当今的勘察行业中引起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
3. 引发的现象
由于《02标准》的部分条款与当今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产生,现就常见的现象简述如下:
3.1勘察造假现象普遍。
在当今项目业主低价发标,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高涨,勘察规范要求进一步提高等外部环境下,部分经济实力差的勘察单位为了生存,必然会在勘察实物工作中弄虚作假(如弄假钻孔、假深度、假原位测试成果等等),勘察报告也在缺乏真实基础数据支撑的条件下产生,部分地区为了满足审查要求,也不惜在勘察报告等技术文件中弄虚作假,以质量低下的勘察成果作为设计与施工依据,无形中给以后的工程建设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3.2勘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混乱。
在目前勘察利润低下的市场环境下,有些勘察项目利润低下或计算起来无利润的项目,对于踏实做事的勘察单位多无法承担,这就为私人挂靠单位从事勘察工作的怪现象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润土,私人承担勘察项目,非本专业人员也搞勘察、写报告,给正规勘察单位带来了恶性竞争,使得当今的勘察市场一片混乱,给勘察质量埋下了隐患。
3.3工程事故不断、投资失控。
近期不乏报道某某工程现场出现塌方,造成重大经济、人员伤亡等;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导致变更的现象更是比比皆是,工程决算经常远超工程预算,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上述现象主要诱发因素中地质部分占很大比重。究其原因主要为:(1)业主单位对勘察工作不重视,认为是可有可无,往往不做勘察即进行设计与施工。(2)勘察费投入太少,勘察单位无法按规范要求的精度实实在在的进行勘察,导致弄虚作假或勘察精度不够。(3)地质条件确实十分复杂(如覆盖式岩溶场地),勘察单位经验不足。
3.4勘察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发展受阻。
勘察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的推进,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费用,在目前勘察市场利润低下,技术人员的脑力劳动成果不断贬值,技术人员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完成更多的常规勘察任务,才能维持其生计,在这样的条件下怎么可能搞勘察技术创新工作。此外,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的研发,也需要有大量的基础资料进行支撑,在目前勘察质量低下、弄虚造假现象普遍的环境下,技术研发缺乏牢固的基础资料支撑。
3.5勘察行业、勘察单位和勘察人员地位的降低。
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可有可无,勘察费用可以任意压缩,勘察内容可任意调整,勘察技术劳动成果不断贬值,勘察技术创新缓慢发展,一系列的因素导致现有勘察行业、勘察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工程行业中的地位不受到重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业的发掌、单位的发展和勘察人才的发展。
4. 调整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和现象,作者提出几点修改建议供有关标准修改单位参考:
4.1修改勘察费用计费基价。
修订的计费基价应同施工单价计费原则一致,采用时价,避免同样消耗不同收费,一个定价多少年不变这些不合理现象的存在。
4.2调整部分类型项目勘察费费。
如市政管线勘察,勘察、测量、地下管线调查等工作范围大、工作量大,勘察费计取应按实物工作量计费,并区分地下管线调查、测量和勘察三部分,分别计费。
4.3规范建设项目勘察费取费标准。
各类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费取费标准应给出明确规定,按工程投资系数或实物工作量计费(如市政勘察项目按实物工作量收费,水库项目按系数收费等),并规定各类型项目勘察费的下限值,严格限制建设单位恶性压低勘察费,使勘察工作做不到位。
4.4规范建设工程市场勘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严格控制勘察单位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从业单位要具备相应承揽项目的资质,从业人员要求相应的资格证书(如注册岩土工程师等),并使从业人员与单位挂钩,防止挂靠现象。
4.5全面实行勘察项目监理制度。
目前,大部分勘察行业缺乏对勘察作业监理制度,使勘察作业基本处于不受控状态,为了更一步规范勘察工作,提高勘察质量,应增设勘察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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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结合我省近年来对职务犯罪的立案查处情况来看,刑罚执行和羁押监管场所领域也是腐败易发多发领域之一,其中看守所作为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但承担着羁押监管任务,同时对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看守所职务犯罪的危害巨大,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损害司法机关执法形象。因此加强对看守所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 看守所 职务犯罪 预防措施
据我省检察院监所部门的数据统计,目前对全省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已立案侦查16件1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立案件数和人数均有一定下降。从发案部门看,监狱系统7件8人,看守所系统9件9人,劳教系统1件1人;从犯罪类型看,涉嫌受贿罪9件9人,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件3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1件3人,涉嫌行贿罪2件2人,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1件1人。其中看守所作为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但承担着羁押监管任务,同时对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看守所职务犯罪危害巨大,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损害司法机关执法形象。因此加强对看守所职务犯罪的调研和预防显得尤为重要。
一、看守所职务犯罪的特点
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犯罪的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而看守所职务犯罪主要指在看守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和治安行政管理权进行的犯罪活动,其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微观表现形式,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特定性
在我国,看守所职务犯罪主要指公安局下辖看守所人民警察的犯罪行为。通过大量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案件查处,可以发现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与看守所民警的监管身份密切相关,正是由于犯罪人具有警察身份,其犯罪表现出明显的身份特征,作为看守所监管民警,其特殊身份使其从事犯罪有明显的职业化倾向。因此,在研究看守所犯罪问题时,要从治理的实质内涵出发,从整个民警队伍,改变民警形象的角度看,注重警察违法犯罪的职务化倾向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犯罪形式具有隐蔽性
看守所职务犯罪是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过程中的执法活动中发生的,看守所本身是一个壁垒森严,对外界曝光的几率非常的小,不利于为外界监督,看守所的这一封闭性特点决定了看守所职务犯罪不易被人们所察觉,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另一方面犯罪的客体具有的多重性,如虐待在押人员罪,客体是羁押的在押人员,侵犯的是其人身权利,在押人员是在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过程,无法立刻向外界举报,也有的害怕由于打击报复,无法举证。
(三)罪案侦破的难度大
由于看守所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行为人作为公安民警长期在一线从事监管工作,部分看守所民警从事狱政等工作,对案件的侦破及查处方式极为熟悉,常常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其次由于监管场所的封闭性,其犯罪手段狡猾,隐蔽性强,因此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常常极其困难。实践中查处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都将面临着很大压力,这里有亲朋故友的请托说情,有上级领导的命令干预,甚至有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不和谐的声音。
二、看守所监管民警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从主观上看,价值观错位,执法观念淡漠
一方面,价值观错位是造成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想逐步蔓延,部分监管民警责任意识缺失,个人修养不足,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以至于把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在私欲促使下,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泥潭。另一方面,监管民警长期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接触,接触的阴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由于部分监管民警忽略思想政治的学习,法治观念和人权保障理念缺失,思想上一旦动摇,未能分清界线,当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把手中的权利想象为个人的私权利,自由放任而无视权力的责任和义务,滥用手中的权力,将其视为进行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的筹码,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从客观上看,法律规定缺失,执法监督乏力
一方面,监督法律依据不充分,检察监督权的实现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和《看守所条例》第8条是目前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依据,从立法层面看,目前对看守所监督检察缺乏具体、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增加了监督困难,严重影响了监督的实效。另一方面,虽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根据上述规定, 检察机关发现看守所存在违法行为时, 可以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要求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纠正其职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既没有规定被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要求纠正违法的义务,也没有规定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纠正违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完全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认识态度,致使实践中被监督机关藐视或者无视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权威和驻所检察人员监督的积极性。
三、看守所监管民警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加强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思想道德防线,从源头上做好看守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加强对监管民警的思想教育,开展廉政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警示教育等等,使每个监管民警都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牢固地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在严格教育,管理队伍的同时要敢于正视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要敢于严肃处理,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树立执法严明的威信。
(二)加强所务公开,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一方面,在监管场所内部建立健全一个整套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使看守所在收押、羁押、会见、出所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活动都得到有效的制约监督,使看守所执法权力运行始终处于规范有序的良性循环之中,有效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看守所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等来自外部的广泛监督。主动增强监室管理和刑罚执行活动各个环节的透明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可借助网络平台,加大公开力度,改变看守所封闭保守的形象,从而使监管改造工作、生产经营活动和队伍管理更加规范,增强纪律性,减少随意性,从而防范了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以实际行动增强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三)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法治和人权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和监管工作制度,对看守所的执法管理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只有一些零散的、不完整的规定,而没有系统、明确的立法。建议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1990年颁布实施、已不适应当前人权保障形势和监管工作实际的《看守所条例》,尽快出台《看守所法》,确立看守所应有的法律地位,为建立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机制提供可供遵循的法律依据,使看守所民警依法履行羁押监管职责,不给监管民警中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加强法律监督,强化办案意识,加大看守所职务犯罪打击力度
一方面,在坚持派驻看守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官深入监所一线检察的同时,进一步通过严厉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形成威慑效应,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效果。从2008年起我院已连续三年查办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案件的查办,对所内监管民警起到了极大的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极大提高了检察机关的监管成效。因此预防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必须以查处为前提,查处职务犯罪本身是最有效的预防,是预防措施中的重要手段。
(五)与看守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制度
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深入调查研究,清楚找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摸清犯罪的规律、特点,以此为契机与看守所建立有效的预防工作联系制度,与看守所共同制定关于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通过联席会加强检察院与看守所信息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与看守所交流有关查办和预防看守所职务犯罪方面的信息,提供看守所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部位方面的实例资料,及时发现看守所职务犯罪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双方应发挥各自的业务优势,共同分析看守所在制度管理,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研究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根本症结,提出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盲点,弱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案的预防工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帮助监管场所整章建制、堵塞漏洞,从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刊首寄语范文6
我们以京津冀区域北京、天津、唐山、秦皇岛、承德、张家口、廊坊、保定、邯郸、邢台、衡水、沧州等13个主要城市为对象,采用空间引力模型测算了2005年和2009年间京津冀区域内主要城市之间的经济联系量,在此基础上,计算了主要城市之间的经济隶属度。
分析的原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以北京为中心,考量北京与某城市的经济联系强度。
第二,以北京为中心城市,考察某城市对北京的经济隶属度。
第三,以50%的经济隶属度作为衡量密切程度的标准。
2005年京津冀经济联系情况
就经济联系量来看,如表1所示,2005年京津冀区域主要城市之间的经济联系量呈现出明显的中心——特征,以北京、天津两大直辖市为中心城市,其它城市为,经济联系量主要围绕京津中心城市展开,周边城市对京津的经济联系强度和经济隶属度明显高于对唐山和石家庄的经济联系强度和经济隶属度,充分体现出北京和天津作为京津冀区域中心城市的主导地位。
综合分析2005年京津冀主要城市之间的经济联系强度与北京对外联系的经济联系强度,可以看到,在首都圈范围内的二级中心城市中,唐山和石家庄对北京的经济联系强度和经济隶属度要高于对天津的经济联系强度和经济隶属度,尤其是石家庄与北京的经济联系要比石家庄与天津的经济联系密切得多,反映了北京在京津冀区域中的更为明显的吸引力。廊坊、张家口、保定、承德、秦皇岛、沧州等城市,对京津的经济隶属度都要大大高于对唐山、石家庄的经济隶属度,反映出唐山和石家庄作为二级中心城市并不具备较强的集聚力和扩散力,与北京和天津差距明显。
总的来看,2005年京津冀区域经济联系主要是以北京、天津两大中心城市为主导,主要的经济联系方向是中心城市与二级中心城市以及中心城市与部分周边城市来展开,北京和天津两大中心城市的极化效应很强,扩散效应不足,而唐山和石家庄的极化效应明显弱于京津,对三级城市的辐射力偏低,这也充分反映了京津冀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
2009年京津冀主要城市经济联系度
随着时间的发展,京津冀区域内城市之间的联系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考察2009年京津冀区域主要城市之间的经济联系度,如表3所示,与2005年相比,2009年京津冀区域主要城市之间的经济联系量得到较大程度的增加,并仍然呈现出明显的中心——特征,北京、天津两大中心城市对其它二、三级城市的集聚效应要比2005年更加强烈,周边大部分城市对京津的经济联系强度和经济隶属度要比2005年的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而且明显高于对唐山和石家庄的经济联系强度和经济隶属度,充分体现出北京和天津在京津冀区域中心城市所处的主导地位更加巩固。
在二级中心城市中,唐山对北京和天津的经济联系强度要比2005年的水平提高不少,而石家庄对北京和天津的经济联系度虽有提高,但是幅度有限,而且石家庄和唐山对北京的经济隶属度有所下降,对天津的经济隶属度都有所提高,反映了自滨海新区战略实施以来天津经济发展的集聚力和扩散力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就北京对其它二三级城市的经济联系强度和隶属度来看,如表4所示,2009年,北京对外经济联系的重点仍然集中在周边的廊坊、唐山、保定等市,对廊坊、唐山、保定的经济联系量之和要占到北京对所有二三级城市经济联系量总和的79%左右,要比2005年的水平还有所提高。
首都圈的范围界定与合作发展建议
通过两次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与北京经济联系最密切的是天津,换句话说,京津同城化是首都圈建设的基础。北京与天津是北方地区经济联系最紧密、相互之间的经济隶属度非常高的城市区域,2009年天津对北京的经济隶属度为73.18%,北京对天津的经济隶属度为58.66%。因此,从北京与天津的发展现实看,京津应当形成一个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那就是京津的同城化。如果放大到首都经济圈的合作,也就是必须将天津总体上纳入到首都经济圈的范畴。
首都经济圈是要解决国家首都与周边地区发展的关系问题,为国家首都的发展夯实资源环境基础。因此,首都经济圈的功能定位,应当是为解决首都发展中的相关问题而形成的经济区域,是首都功能的拓展区域,其空间范围应当是与首都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地区,是北京经济实力能够辐射与带动发展的区域。
对于保证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都经济圈,如果我们以50%为标准的话,北京、天津、保定、廊坊、张家口、承德是组成首都经济圈的主体部分,唐山和秦皇岛是不符合标准的,或者说可以将唐山、秦皇岛不作为首都经济圈的主体部分进行考虑。
首都经济圈主体部分六个城市之间的经济联系广泛,发展层级却有很大区别,要使之成为一个经济高度融合繁荣的首都经济圈,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把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建设低碳城市作为首都经济圈区域发展的战略方向,不断深化和加强区域合作,健全快速交通设施、高效能源供应和产业配套体系,在更大的空间谋划首都发展和世界城市建设。加强合作交流,消除壁垒和障碍,加快产业转移,实现商品、生产要素、区域政策的一体化,是京津冀区域合作的重要方向。
第二,从疏解北京超大城市人口和功能的目的出发,加快“京郊新城”和“环京新城”的建设,在首都经济圈内进行城市建设的机制创新。探讨并试行首都经济圈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医疗、教育设施和政策的对接,推进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形成内部联系紧密的城市群。
第三,进一步推动产业在首都经济圈内部的有序转移。随着产业价值链不断分解和区域专业化分工的加深,北京很多拥有知识、技术、人才等要素资源的创新集聚区(如中关村、CBD等地区)将更加专注于高端产业的发展,制造业、部分生产业、部分陆路物流等产业将北靠和南移,促进环京地区的工业化与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