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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履职报告范文1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行为,规范建筑砂料市场秩序,强化源头管控,杜绝非法采砂、洗砂,制砂造成的矿产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乡范围内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企业(个人),主要包括:
(一)水利局批准发证的采砂企业超范围开采及加工不合法来料;
(二)生态环境局批准的洗砂、制砂企业使用不合法来料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砂、洗砂、制砂企业。
二、整治标准
对核查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场(点)应对照《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对行为人从严查处,非法生产设施全面摧毁,非法违法所得全部没收,行政处罚顶格处罚,生态环境全面修复;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三、工作职责
(一)各村委会、包村工作队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辖区内的所有无证非法采砂、洗砂、制砂场(点)进行全面巡查,建立并落实本村无证采砂、洗砂、制砂场(点)巡查责任制,明确巡查责任人。
2.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生产迹象的,要第一时间予以制止,立即将巡查情况书面报告乡人民政府。由乡人民政府要将巡查发现的“死灰复燃”非法采砂、洗砂、制砂场(点)和新设的非法采砂、洗砂、制砂场(点)按规定及时函告区自然资源局;各村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巡查监管,配合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
3.配合乡派出所、水利站、国土所、安监站、林业站、公路站等相关部门对非法采砂、洗砂、制砂场(点)露头就打,坚决关闭取缔。同时,分类报送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占用林地挖山取土的,报区林业局查处;涉及河道、水库非法违法采砂、洗砂的,报区水利局查处;涉及占用道路控制线内土地非法违法采洗砂、堆砂的,报区交通运输局查处;涉及占用耕地非法违法洗砂及非法采矿的,报区自然资源局查处。对关闭取缔难度较大的无证采砂、洗砂、制砂场(点)应及时报告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整治。
(二)国土所
1.负责依法制止非法挖山取土涉嫌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对经批准的自然资源领域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
2.负责依法制止采砂、洗砂、制砂非法占地行为,严厉打击采砂、洗砂、制砂、堆砂对耕地造成破坏的行为,配合水利部门清理非法占用岸上土地无合法手续的洗砂、制砂场。
3.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督促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三)水利站
1.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所有河道采砂点及加工点开展全面排查对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户,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河道监管责任。
2.对河道采砂生产过程开展监督管理,禁止加工点相互买卖河道混合料,防止加工点加工河道之外的原材料,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加工点的生产行为,并将非法开采情况报告乡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批准的水利领域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
3.清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督促各采砂户和砂场经营单位或个人建立河砂去向、来源及销售台账。牵头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石、采砂、洗砂、制砂及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作业的采砂场上报区水利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4.及时向派出所提供非法采砂涉黑涉恶行为线索,配合做好涉刑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
(四)派出所
负责采砂、洗砂、制砂治安管理,加大运输途经道路的巡逻力度,依法打击采砂经营活动中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查办妨碍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行为,严厉打击在规范整治采石场和制砂场过程中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上级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及时提供线索、证据等相关材料。
(五)公路站
1.加强公路及控制区域砂石交通运输和堆放管理,及时上报问题线索,协调交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砂石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2.加强对经批准的交通领域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
(六)林业站
负责协调林业执法部门对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占用(破坏)林地、毁坏林木行为的依法制止、查处。
(七)环保站
1.负责组织开展对取得环评手续的采砂、洗砂、制砂企业开展全面排查,落实环保监管责任,加强河流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并配合上级部门严厉打击制砂企业的违规排放的采砂、洗砂、制砂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八)村管站
1.负责加强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砂料的进场检测和使用合账情况。
2.加强对经批准的住建领域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和以建筑废料为原料的机制砂企业的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
(九)供电所
负责依法依规对应停止供电的制砂场,及时切断供电电源,加强对非法转供电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安监站
加强对以建筑用石(尾矿、废矿石)为原料的机制砂企业的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制砂场;指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对制砂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分调查摸底、集中整治、检查督导三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7月)
乡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制砂场调查摸底工作,对辖区制砂场及配套设施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制砂场的数量、产能、分布及使用地类等情况,对所有制砂场的证照手续、建设时间、生产规模、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详细分类统计核查,登记造册(见附件1),实行“一场一档”管理,建立台账清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底)
针对调查摸底情况,由领导小组组织国土所、水利站、派出所、道安办、林业站、环保站、安监站、村管站、供电所等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打击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集中整治,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阻断盗采、运输、销售、使用渠道。在调查摸底分类统计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提出关闭取缔、关停整改,规范提升的分类处置意见。
1.对无证无照违法违规生产制砂场,一律坚决关闭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办理了环评手续,但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污不达标的洗砂、制砂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关闭。
3.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河道等进行洗砂、制砂及手续不完善、环保不达标、无合法原料来源的洗砂、制砂企业,应立即停产,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手续齐全后才予复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9月底至10月初)
由乡政府牵头,国土所、派出所、林业站、水利站、安监站、环保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检查验收工作小组,对整治不到位的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报告乡扫黑办。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乡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国土所、水利站、派出所、公路站、农业站、林业站、环保站、村管站、供电所、安监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乡打击非法违法采砂、洗砂、制砂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各村、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人员力量,压实工作责任,全面组织摸排清查,坚决打击整治到位,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部门合力
各村、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及时研究、协调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加强打非治违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结合,加强对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