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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1
自2015年以来,国务院、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等部门,均发文鼓励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以盘活银行存量、提高资本充足率。2015年5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并继续完善发行制度、规范信息披露、支持上市交易。2016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及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发文,支持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住房及汽车等存量信贷,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背景下,预计“十三五”信贷资产证券化仍将保持快速发展。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通过发行安排,转变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化行为。根据监管体制,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银监会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
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包括:企业贷款、工程机械贷款、铁路专项贷款、不良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消费性贷款、汽车贷款及租赁资产等。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必要性
(一)缓解资本约束与信贷规模矛盾
随着央行的连续降准降息,2016年1月我国新增人民币贷款2.51万亿元,其中中长期贷款1.5万亿,中长期贷款余额占比达61.3%。同时随着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持续攀升,产生了大量的资本占用,资本充足率面临较大的监管压力。而在银行业“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为稳定经济发展,如何有效盘活存量信贷资产,释放信贷规模显得尤为必要。
(二)缓解监管要求与流动性要求矛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流动性要求较高,一般要求商业银行持有一定的现金及风险系数低证券等流动性高的资产。目前,商业银行存量信贷资产缺乏流动性,通过开展存量信贷资产证券化,实现资产出表,回笼现金,增加银行流动性。
(三)有利于银行转变盈利模式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采取持有到期为主的经营模式,仍以利息收入为主,不符合银行盈利模式转变要求。而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期限错配等,提升了信贷业务附加值,拓展了中间业务收入渠道,有利于商业银行转型发展。
(四)有利于银行风险管控
在银行不良率持续上升背景下,2016年国务院决定谨慎稳妥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缓释风险,以期实现不良资产“双降”。同时,目前银行开展的各类信贷流转业务,由于信息不透明、风险难跟踪等,且大部分由银行作了隐性担保,并未实现真正的风险转让,仍在银行体系内。但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信托、破产隔离等手段,使得产品实现标准化流转,风险得以在社会各部门间分配和再平衡。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简析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概况
信贷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CLO)始于2005年,截至2016年3月末,各金融机构共发行银行CLO共224只,发行总额8409亿元,期间因2008年次贷危机暂停,于2012重启。
(二)基础资产类别分布
基础资产中,企业贷款发行数量和发行金额占比均最大,分别占比69.2%和74.8%;其次位汽车贷,占比分别为12.1%、6.8%;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占比也较大,分别为和7.6%、6.2%。
(三)企业贷款
截至2016年3月末,以企业贷款为基础的CLO已发行155只,发行金额合计6289亿元。历年发行情况如下图所示:
企业贷款基础资产一般金额较大,其资产质量对资产支持证券影响较大,因此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还款能力及担保情况等审查显得尤为重要。同时,需要关注基础资产池中借款企业行业及地域分布。目前3只企业贷款类基础资产支持证券出现借款人违约情况,违约笔数119笔,违约金额7898万元,占比2.1%。
(四)汽车贷款
截至2016年3月末,以汽车贷款为基础的CLO已发行27只,发行金额合计573亿元。历年发行情况如下图所示:
汽车贷款基础资产具有金额小、借款人分散、信用度高、逾期率低等特点,属于优质基础资产。目前8只汽车贷款类基础资产支持证券出现违约,违约笔数805笔,违约金额2972万元,违约率仅0.28%。
(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截至2016年3月末,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的CLO已发行27只,发行金额合计573亿元。2015年以前,发行的数量及金额均较小,进入2016年发行节奏明细加快。历年发行情况如下图所示:
个人住房抵押与汽车贷款同样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且借款人一般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较强,基础资产违约率低,属信贷资产证券化优质资产。目前,6只个人住房抵押贷款CLO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额2524万元,违约率0.66%。
(六)消费性贷款
自2012年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试点扩容后,消费性贷款、信用卡贷款、铁路专项贷款、租赁资产等被纳入。截至2016年3月末,以消费性贷款为基础的CLO已发行6只,发行金额合计106亿元。发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消费性贷款与汽车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具有小额分散特点,但由于缺少相应抵押物,因此受借款人主观意愿影响较大,因此需对入池资产对借款人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包括职业特点、年龄、家庭环境及个人还款意愿等方面。目前,2只消费性贷款CLO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额378万元,违约率0.09%。
(七)信用卡贷款
截至2016年3月末,以信用卡贷款为基础的CLO已发行3只,发行金额合计238亿元。信用卡贷款类似消费性贷款,在违约率方面,目前2只信用卡贷款CLO出现违约,违约金额4672万元,违约率0.36%。
(八)专项贷款
截至2016年3月末,我国共发行了5只铁路专项贷款CLO,金额452;1只工程机械贷款CLO,金额15亿元。截至目前,均未出现违约。
(九)租赁资产
截至2016年3月末,以租赁资产为基础的CLO已发行6只,发行金额合计78亿元。租赁资产与企业贷款类似,入池资产具有笔数少、金额较特点。截至目前,未出现违约。
(十)不良贷款
截至2016年3月末,以不良贷款为基础的CLO已发行4只,发行金额合计134亿元,均是在08年金融危机以前。随着不良贷款额及不良贷款率的“双升”,银行对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较强意愿。2016年,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重启,发行机构进行了扩容,工、农、中、建、交及招行等六家银行被纳入试点范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渐完善,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未来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四、基础资产选择分析
通过梳理历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情况及各类基础资产占比情况,发现目前CLO市场主要以金额大、笔数少的企业贷款为主,而其违约金额占比也是最高的。因为,企业贷款的基础资产池受单一借款主体的影响较大,需着重考虑借款主体行业、地域等分散情况。
而汽车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消费性贷款、信用卡贷款等基础资产违约金额占比均较低,而这类资产具有小额、多笔特点,因此可有效分散风险。
五、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建议
未来,随着注册制、信批指引等金融改革的深入,以及银行自身经营的需要,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迎来爆发期。目前由于我国企业贷款和基建项目贷款偏多,使得企业贷款仍是现阶段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力。随着信贷脱媒加剧,直接融资快速发展,企业贷款在融资体系中的占比会逐渐减少。与此同时,小额、分散的基础资产池更有利于应对未来证券化局面。因此,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应加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信用卡贷款等投放,此类小额、分散的基础资产CLO将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
[2]孙丽丽.浅析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选择[J].时代金融,2012(08),215-216
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2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贷款抵押债券 不良资产证券化 信息披露
我国资产证券化有三种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信贷ABS)、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ABN)。其中,信贷ABS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的定义,信贷ABS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信贷ABS的主要发起机构为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银行的信贷资产。
自2012年信贷ABS重启以来,发展迅速,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越来越丰富,发起机构也越来越多元化,本文将对近期我国信贷ABS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与分析。
(一)基础资产
按照基础资产分类,2016年上半年我国发行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RMBS)12笔,金额727亿元,其中5笔是由各地的公积金中心作为发起人,另外7笔由银行发起;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13笔,金额348亿元,其中12笔是由汽车金融公司发起,有1笔是由晋城银行作为发起人;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24笔,金额738亿元;不良贷款8笔,金额80.5亿元;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4笔,金额55亿元;租赁资产证券化3笔,金额114亿元。相比2015年之前,我国信贷ABS的基础资产已经越来越多元化。
(二)发起机构
按照发起机构类型分类:政策性银行发行1笔,5大国有银行发行7笔,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发行17笔,城商行和农商行一共发行18笔,汽车金融公司发行12笔,公积金中心发行5笔,金融租赁公司发行4笔。从发起机构的类型来看,银行仍然是信贷ABS最主要的发起机构,但是相比2015年之前,政策性银行所占比重有所减少,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所占比重大幅增加。除此之外,汽车金融公司、公积金中心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比例也有所增长。(三)发行证券分层
前三季度商业银行共发行了42笔信贷ABS,金额1255亿元。从其发行证券的优先次级分层来看,优先级证券平均占比为74.19%,而次级证券平均占比为16.68%。其中城商行和农商行发行的信贷ABS中,优先级证券平均比例为69.83%,次级证券比例为18.37%,而全国性银行(包含五大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发行的信贷ABS中,优先级证券平均比例为80.15%,次级证券比例为14.37%。
可以看出,城商行和农商行发行的信贷ABS次级证券比例明显要高于全国性银行,这是因为:
第一,城商行和农商行都是区域性的中小银行,贷款投向受到地域限制,集中度更高,分层时次级证券的比例也就更高。
第二,同一地区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往往形成互保,如果入池资产中有同一担保圈中的企业,那么违约的相关性也会升高。
第三,同一地区地方政府有多个平台类企业入池,由于这些企业的还款能力都依赖于政府财政,也会增加企业的违约相关性。
(四)信息披露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正在针对不同基础资产的情况,制定信贷ABS信息披露指引,目前已经颁布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等信息披露指引,但是还没有颁布企业贷款、信用卡贷款等基础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其他资产的信息披露主要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公告》进行。
不同类型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信贷ABS产品主要分为以下五种,不同类型信贷ABS的发展状况如下。
(一)贷款抵押债券(CLO)
贷款抵押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主要包括银行发放的非房产类商业贷款,如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工商企业贷款,资产池是非零售型资产池,每个资产池的抵押资产大约50笔左右。CLO是目前中国信贷ABS发行量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品种,2016年前三季度所发行的64笔中,有24笔是CLO,并且全部都是银行作为发起人。
CLO的信用增级方式主要是内部信用增级,目前还没有使用外部信用增级的案例。内部信用增级中优先次级分层、超额抵押、超额利差、信用触发机制等都是常用的信用增级手段。
在发行的CLO中,优先级证券占比平均为74.10%,次级证券占比平均为16.41%。从资产质量来看,目前所有24笔CLO都正常还款,资产池还没有出现违约事件。
(二)汽车贷款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3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4-0177-03
[作者简介]朱祖友,浙江丽水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浙江丽水323000)
一、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
1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2 资产证券化的起源。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攀升,使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收益率逐渐不能弥补短期负债成本。为了缓解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开始启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复兴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1968年美国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1983年针对投资者对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设计发行了抵押保证债券。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的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当前,资产证券化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遍及应收账款、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也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3 资产证券化出现的意义。资产证券化在很多国家都是政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这宣告了一种全新融资技术和金融工具的诞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丰富了国际金融市场,并且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为未来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的主力军。
作为一种有效的结构融资方式,它通过对流程进行精妙的设计安排,使融资者和投资者等各利益参与方按照它们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牵制,为发起人和投资者各自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进而达到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风险的伴生性,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给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整个证券化业务过程每一业务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4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即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本文探讨的重点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 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债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回收资金,扩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意味着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释放资本,以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把释放的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将增加更多的潜在利润。此外,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途径:如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银行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
2 增进银行资产的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而且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加强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也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3 改善信贷结构,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和转移信贷风险。同时还能够刺激居民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及耐用消费品贷款,有效地解决消费信贷的资金约束问题。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为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拓展了空间,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 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同时也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
三、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可以把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简单地分为优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1 优良资产证券化不存在风险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可分为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优良资产是指资产按照协议使用,已经及时实现了到期的权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证未来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信用的情况出现。
优良资产本身意味着较高的信用和可预见的现金流,通过适当的组合和大量的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通过真实出售,可以获得外界高级别的信用支持,实现信用增级。可以认为,采取适当的营销策略,优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
2 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思考。自1999年4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方法之一,标志着国家大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决心。但我国商业银行20%左右的不良资产率,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按照人民银行200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贷款中,次级、可疑和损失可以归于不良资产。损失是指义务主体不复存在或完全没
有履行义务的可能。可疑和次级是指存在或明显将存在违约可能的资产,但未来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权益的可能。次级相对可疑来说,流动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违约程度轻。
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优良资产证券化相比较,存在以下目前无法克服的困难:
(1)如何处理损失。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实质是对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等的重新组合与分配,不会产生额外的收益,不能用来弥补损失或亏损,因此对于损失,资产证券化是无能为力的,损失必须通过核销或其他方法处理。
对于次级和可疑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处理这两类贷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损失。如果通过账面价值处理,谁将承担这种一定存在的损失?商业银行不会承担损失,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真实出售,证券对商业银行没有追索权。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一个特设机构,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空壳”公司,投有能力承担损失。外部担保机构对于这种损失更加没有动力承担。
另一种考虑是根据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期望收益进行折价处理。但一方面,商业银行根本不愿意折价处理,因为次级和可疑贷款以账面价值挂在账上时,不必确认损失;但如果在他们在位时确认损失,他们就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尽管最终总会追究责任,但只要不发生在他们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有动力掩盖不良资产的资信状况,通过一些处理减少账面上的不良资产,把损失转嫁出去,从一定意义上说存在道德风险。
(2)不良资产的稳定现金流问题。宜于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的条件或者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而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就是一个疑问。按照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方法,能够按期付息的贷款都是正常贷款,是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自然不会被列入剥离范围。列入剥离范围的不良贷款中,损失贷款由于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因而不可能证券化,有可能进行证券化的只是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因为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长期“沉淀”。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可以说,不良资产本身就意味着存在极大的违约风险,现金流是极不稳定的,资产证券化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而不可能消除风险,更不能挽回实际上已经形成的损失。
(3)信用担保问题。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有信用担保才能使该证券为市场投资者接受。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已存在有明显风险,因此担保主体的寻找将极为困难,虽然国家财政在特定时期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4)道德风险问题。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相应的信息;不良资产和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关联,但真实出售后,变得与它无关,它将不会花精力去处理有关问题,有时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商业银行可能要求债务人将用于归还证券化资产的款项转移到非证券化的资产上;商业银行如果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则对放贷质量也更加漠视,反而使不良资产有膨胀的危险;债务人原先可能为了不破坏与银行的信任关系,尽力履行义务,现在权利义务关系转到与之没有关系的SPV上,债务人更有动力赖账;如果投资者预期到这种情况,将不会购买这种证券,存在“逆选择”问题。
(5)商业银行的“旧车市场”效应。再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市场上同时存在两种证券,一种为优良资产证券,一种为不良资产证券,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证券所依附的资产的资信状况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虚假信息。在一个劣质品充斥的市场里,根据著名的“旧车市场模型”,劣质产品将把优质产品赶出市场,但根据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质产品对商业银行的意义不大,优质产品对商业银行更有意义,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树立只生产优质产品的声誉,必须放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想法。
四、我国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可以综合运用催收、转让与出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为了提高回收率,已经开始运作的AMC把接收过来的企业债权大体上分三类处理:一是对既无还款意愿又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主要是中小客户),采取破产清算进而核销债权的方式一次性处理;二是对于有能力还款但不愿还款的企业,采取提起法律诉讼的方法,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债权;三是对于愿意还款但目前没有能力还款的企业(大多数为这种企业),采取债转股、分拆重组、行业重组、资产置换、债务置换等方法处置,其中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技术先进、制度不存在问题、产品有市场,只是财务成本高的该类企业,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法处理。
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4
国务院总理8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会议指出,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会议确定,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一要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二要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特别是用于“三农”、小微企业、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等建设。
三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产品标准和监管规则,加强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政策背景: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环境异常复杂,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是当前和今后经济金融工作的大局。我国金融运行总体稳健,但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工具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要求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并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近期,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小组第七次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致赞同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从国外金融市场发展历史和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品,有利于促进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市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
前期试点: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
2005年至2008年底,共11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总计667.83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后,试点一度处于停滞状态。
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继续试点,共6家金融机构发行了6单、总计228.5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调整信贷结构,促进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已有授信内支持铁路、船舶等重点行业改革发展,加大对消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合理配置核心资本,降低商业银行资本消耗,促进实体经济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三是有利于商业银行转变过度依赖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通过证券化盘活存量信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四是有利于丰富市场投资产品,满足投资者合理配置金融资产需求,加强市场机制作用,实现风险共同识别。
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银监会于2013年8月30日《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逐步趋于成熟。
《指引》分为5个章节,共计43条,涵盖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和监管部门作用的描述。
《指引》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要求: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
《指引》提出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
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9月下旬,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和调整。
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办法》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二是降低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
三是强化风险责任意识。《办法》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剩余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并补足资本金,并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载明。
四是取消营业地域限制。《办法》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五是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根据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消费金融公司“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5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审慎监管原则;监管与发展并举
一、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第一轮试点:
2005年3月,央行联合10个部门,成立信贷资产证券化协调领导小组。4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11月,银监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12月,国开行“05开元信贷”和建行“05建元住房抵押”正式拉开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序幕。到2008年11月,共发行17单产品,累计667.83亿元。此后,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国内宏观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试点暂停。
第二轮试点:
2011年5月,国务院批复继续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5月17日,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启试点,额度500亿元。截至2013年6月末,本轮试点共发行6单,规模228.5亿元。
两轮试点共计发行23单产品,包括2笔住房抵押贷款(RMBS)、5笔不良贷款(NPL)、3笔汽车抵押贷款和13笔商业银行信用贷款(CDO)。
启动第三轮试点:推进常规化发展
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8月2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指出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启动了继2005年和2012年之后的第三轮试点,暂定额度2 000亿元。
二、 常规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 它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参照国外金融发展史,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促进货币、信贷、债券、股票等市场的协调发展,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首先,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工具,它是一种信用体制创新,打通了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和以股票、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之间的通道;它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构建了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机制,这样,主要集中于银行体系的全社会经济风险就会被分散至整个金融业,大大降低了银行业系统风险发生的概率。其次,它能缓解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问题(流动性失衡)。通过盘活流动性较差的中长期信贷,它放大了银行杠杆和杠杆乘数,不仅有利于银行转变过度依赖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还有利于银行合理配置核心资本,减少新增贷款消耗和补充资本金的压力,这也是资产证券化蓬勃发展的最根本原因。第三,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资产组合管理工具,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以美国为例,据美国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IFMA)统计,2012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为2.25万亿美元,仅次于国债的发行量。截至2012年末,美国ABS和MBS合计存量达9.87万亿美元,占同期债券总存量的25.86%。最近10年,美国资产证券化存量占GDP的比重均超过50%。随着证券化产品发行量增大、市场认可度提高以及市场配套的完善,交易量也逐渐上升,截止2012年,机构MBS交易额占全美债券市场的三分之一,相比于其25.8%的余额占比,它比其他类型的债券都要活跃。
2. 国内驱动力强劲且空间很大。首先,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需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需要将长期沉淀在传统产业中的资金转移至国家优先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其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按新的资本计算公式,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普遍下降,并且,金融机构存贷比在2012年已升至68.65%,不断接近75%的监管红线,即使有意放缓扩张步伐,银行仍难避免不断高企的“补血”压力,6月底的“钱荒”就是例证。第三,伴随着信贷受限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业竞争加剧,利差缩窄,需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第四,长期以来,新增贷款占全社会融资总额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贷款余额在大部分时间内都超过GDP,融资结构不合理导致银行系统风险骤增。第五,从1999年至2013年8月底,中长期贷款存量从2.4万亿一路飙升至38.74万亿,占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的比重在2010年升至最高点的60.29%,此后虽有下降,但近期仍维持在56%左右。总之,无论从宏观经济政策、金融业现状、市场业务供给抑或需求的角度,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都存在很大的发展潜力。
三、 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当前存在的问题
1. 金融市场“先天不足”。
(1)债券市场不发达,固定收益市场的深度与广度都还不够。(2)利率市场化尚未完成,企业与金融机构为对冲市场利率波动而衍生的对各种金融工具的需求较弱。(3)影子银行(银信、银证合作)盛行,这种成本相对低廉的“非标”出表方式抑制了银行对证券化的需求。(4)贷款二级市场不活跃,银团贷款以及银行间真正意义上的贷款交易不多,难以为证券化提供技术和市场交易方面的保障。(5)信用评级业务与市场不完善,违约历史资料匮乏、评级技术处于探索阶段、标准不明确、评级机构信息透明度低、评级公允性与商业利益之间冲突等等,都使得评级报告无法真实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与风险,难以对证券化产品设计和投资产生指示作用。(6)由于经济发展和收集部分类别资产数据的历史较短,国内缺乏证券化时所需的投资组合长期历史数据、经济承压时的数据、甚至是一般市场数据。
2. 政府支持力度有限。我国资产证券化以试点方式存在,采取“总量控制、先监管后发展”模式。反观美国,基本上是“原则推动自由发展配套完善”的模式:政府先制定政策原则推动市场,然后由市场自由发展、创新,最后再根据市场状况调整,甚至一直以来,市场上的主导产品多数都由政府成立相关机构来发行、交易或者提供担保。
3. 受制于分业监管,市场割裂。一类是由银监会审批、央行主管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另一类则是由证监会主管、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这种人为割裂的市场体系不仅不利于证券化产品的合理定价,降低了市场流动性,还容易产生监管盲点、造成监管缺失。
4. 各项政策措施不完善。“试点与立法并行”原则导致有关规定采取了“粗线条”的规范方式,与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会计准则还不健全,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也缺乏合理依据;其次,现有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无权对一些基础法律问题做出解释,而现行法律法规与证券化有关的内容又很模糊。第三,相关规定过分强调控制风险,不利于证券化的常规发展。
5. 发行、交易市场“双低迷”。受上述问题及试点额度的限制,发行量有限。2012年末,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量只有263.79亿元,占同期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仅为0.02%,占存量债券数量和票面总额的比重分别只有0.90%和0.10%,占同期全国GDP的比重仅为0.05%。
目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现券交易”和“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流通,而证券化产品的优先档发行利率一般在4%~4.5%左右,显著低于AAA级企业债,甚至低于不耗用资本金的国开债;此外,信贷证券化产品结构复杂、本金偿还时间不固定、回购融资困难等诸多问题也导致这类产品的流动性很差。结果,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约有九成由银行“互持”,并未真正将风险转移出银行系统。
6. 试点银行和额度分配不均衡。在已发行的产品中,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共有12单,发行额占比高达61.91%,而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资金相对紧张的中小银行只发行了4笔,发行额占比仅为14.87%,并且,小企业贷款进入基础资产的只有“08浙元信贷”1单。
四、 常规发展的政策建议
1. 宏观层面:向“模式导向”转变,以长期化的规则保障替代短期的过渡模式。
(1)树立“风险导向型”的审慎监管原则,坚持监管与发展并举,平衡适度监管和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为发起人提供高效、规范的融资场所;为投资者创建进出自由、风险可控的投资条件;为第三方提供公平、便利的技术平台。
(2)积极推动相关立法与修法工作。建议尽快推出特别立法,对SPV的特殊地位、向SPV“真实销售”资产的标准、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信用增级/评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做出全面系统规定,同时,修补完善现有法律框架内的空白点和冲突部分,增加冲突难以避免时的例外条款。
(3)建立全国统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交易市场。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统筹协调,统一产品标准,统一监管规则,促进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信息共享。
2. 中观层面:加强监管、控制风险。
(1)加强对SPV产权组织形式、资产转让与真实销售、以及SPV资产管理与权益信托、具体运作和资产负债表的监管,防范各类中介机构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侧重对参与机构业务活动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其为所承担的风险按“经济实质”提留相应的风险资金。增设监管机构对证券化业务的紧急行政干预权,补充对违法违规者的行政制裁措施。
(2)银行应建立符合证券化风险控制、涵盖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内部风险控制架构。严格依据“风险敞口、违约概率以及违约损失率”三大指标创建资产池。
(3)监管机构在解释“优质基础资产”时应平衡好调动银行积极性与控制风险的关系,严禁将不良信贷资产包装后再证券化的“甩包袱”行为。鉴于平台贷款风险仍然相对较高,建议当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应被视为一种解决现有存量平台贷款风险退出的制度设计。
(4)将试点银行和额度分配与申请银行的存量信贷结构(适合证券化的信贷资产比重和已经投向国家优先扶持发展产业的信贷比重)紧密联系起来,建立信贷再投放的追踪与奖惩机制,确保证券化真正服务于国家的经济转型升级战略。
3. 微观层面: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完善配套措施,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
(1)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信息披露内容应扩展至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服务合同及各项服务费用定价依据等,定期公布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损益情况、违约现象和风险状况。
(2)健全信用担保和评级体系。首先,积极引入外部增级,如银行的第一损失信用证、保险公司的第一损失金融担保等;待条件成熟时,还可考虑在一定范围内试行美国MBS市场流行的政府增信模式。其次,在现行双评级和投资者付费第三方评级的基础上,引导投资机构建立内部的评级体系,以消除外部评级机构的误导。第三,通过引入外部竞争与合作、兼并收购等措施,培育一批被市场投资者普遍认可的中立、规范的全国性信用评级机构。第四,要求评级机构披露评级方法,提高评级/认证机构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3)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市场创新。近期获批的证券业首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东证资管—阿里巴巴1号至10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兴业银行酝酿中的“银行信托券商资管交易所”模式都是对以往“银行信托银行间债券市场”模式的大胆突破和有益尝试,这有利于提高市场活力。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小微企业贷款、保证类贷款、信用卡贷款、应收帐款等单独或打包证券化的操作模式,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产品。
(4)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建立做市商制度。首先,制订针对证券化的税收中性政策,提高产品吸引力;其次,引导鼓励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偏好资产久持、流动性需求较低的非交易型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化投资;第三,引导大盘优质证券化产品跨市场发行能吸纳大量企业客户,交易活跃度的提升又能进一步吸引银行间债市的机构投资者。
(5)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这一金融创新产品的认同和风险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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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范文6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一、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2资产证券化的起源。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攀升,使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收益率逐渐不能弥补短期负债成本。为了缓解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开始启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复兴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1968年美国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1983年针对投资者对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设计发行了抵押保证债券。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的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当前,资产证券化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遍及应收账款、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也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3资产证券化出现的意义。资产证券化在很多国家都是政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这宣告了一种全新融资技术和金融工具的诞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丰富了国际金融市场,并且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为未来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的主力军。
作为一种有效的结构融资方式,它通过对流程进行精妙的设计安排,使融资者和投资者等各利益参与方按照它们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牵制,为发起人和投资者各自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进而达到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风险的伴生性,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给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整个证券化业务过程每一业务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4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即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本文探讨的重点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债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回收资金,扩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意味着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释放资本,以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把释放的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将增加更多的潜在利润。此外,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途径:如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银行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
2增进银行资产的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而且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加强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也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3改善信贷结构,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和转移信贷风险。同时还能够刺激居民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及耐用消费品贷款,有效地解决消费信贷的资金约束问题。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为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拓展了空间,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同时也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
三、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可以把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简单地分为优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1优良资产证券化不存在风险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可分为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优良资产是指资产按照协议使用,已经及时实现了到期的权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证未来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信用的情况出现。
优良资产本身意味着较高的信用和可预见的现金流,通过适当的组合和大量的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通过真实出售,可以获得外界高级别的信用支持,实现信用增级。可以认为,采取适当的营销策略,优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
2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思考。自1999年4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方法之一,标志着国家大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决心。但我国商业银行20%左右的不良资产率,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按照人民银行200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贷款中,次级、可疑和损失可以归于不良资产。损失是指义务主体不复存在或完全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可疑和次级是指存在或明显将存在违约可能的资产,但未来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权益的可能。次级相对可疑来说,流动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违约程度轻。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优良资产证券化相比较,存在以下目前无法克服的困难:
(1)如何处理损失。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实质是对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等的重新组合与分配,不会产生额外的收益,不能用来弥补损失或亏损,因此对于损失,资产证券化是无能为力的,损失必须通过核销或其他方法处理。
对于次级和可疑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处理这两类贷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损失。如果通过账面价值处理,谁将承担这种一定存在的损失?商业银行不会承担损失,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真实出售,证券对商业银行没有追索权。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一个特设机构,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空壳”公司,投有能力承担损失。外部担保机构对于这种损失更加没有动力承担。
另一种考虑是根据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期望收益进行折价处理。但一方面,商业银行根本不愿意折价处理,因为次级和可疑贷款以账面价值挂在账上时,不必确认损失;但如果在他们在位时确认损失,他们就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尽管最终总会追究责任,但只要不发生在他们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有动力掩盖不良资产的资信状况,通过一些处理减少账面上的不良资产,把损失转嫁出去,从一定意义上说存在道德风险。
(2)不良资产的稳定现金流问题。宜于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的条件或者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而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就是一个疑问。按照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方法,能够按期付息的贷款都是正常贷款,是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自然不会被列入剥离范围。列入剥离范围的不良贷款中,损失贷款由于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因而不可能证券化,有可能进行证券化的只是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因为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长期“沉淀”。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可以说,不良资产本身就意味着存在极大的违约风险,现金流是极不稳定的,资产证券化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而不可能消除风险,更不能挽回实际上已经形成的损失。
(3)信用担保问题。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有信用担保才能使该证券为市场投资者接受。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已存在有明显风险,因此担保主体的寻找将极为困难,虽然国家财政在特定时期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4)道德风险问题。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相应的信息;不良资产和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关联,但真实出售后,变得与它无关,它将不会花精力去处理有关问题,有时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商业银行可能要求债务人将用于归还证券化资产的款项转移到非证券化的资产上;商业银行如果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则对放贷质量也更加漠视,反而使不良资产有膨胀的危险;债务人原先可能为了不破坏与银行的信任关系,尽力履行义务,现在权利义务关系转到与之没有关系的SPV上,债务人更有动力赖账;如果投资者预期到这种情况,将不会购买这种证券,存在“逆选择”问题。
(5)商业银行的“旧车市场”效应。再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市场上同时存在两种证券,一种为优良资产证券,一种为不良资产证券,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证券所依附的资产的资信状况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虚假信息。在一个劣质品充斥的市场里,根据著名的“旧车市场模型”,劣质产品将把优质产品赶出市场,但根据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质产品对商业银行的意义不大,优质产品对商业银行更有意义,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树立只生产优质产品的声誉,必须放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想法。
四、我国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可以综合运用催收、转让与出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为了提高回收率,已经开始运作的AMC把接收过来的企业债权大体上分三类处理:一是对既无还款意愿又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主要是中小客户),采取破产清算进而核销债权的方式一次性处理;二是对于有能力还款但不愿还款的企业,采取提起法律诉讼的方法,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债权;三是对于愿意还款但目前没有能力还款的企业(大多数为这种企业),采取债转股、分拆重组、行业重组、资产置换、债务置换等方法处置,其中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技术先进、制度不存在问题、产品有市场,只是财务成本高的该类企业,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