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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医保论文范文1
关键词: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保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2000万人,并争取2008年底实现全面覆盖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该《通知》对农民工医疗保险作了整体的规划,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性,对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均未细化,尤其是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象根本就没有涉及。存在如下问题:
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能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该问题涉及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对此,各地的政策也不尽相同。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政策实施后,要求此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必须一律参加综合保险,而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天津、济南、合肥等地则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按照原有的方式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不得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而重庆、成都、广州等更多的地方则是将选择权交给企业。如《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为农民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也可改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而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不同,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单位乘机将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其结果不仅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丧失了个人帐户,而且以前的缴费年限也不再计算,这虽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工本人的经济负担,但事实上却降低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为维护农民工的既得利益,维护医疗保险关系的稳定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不得将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二、流动就业的农民工能否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这涉及到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各地出台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基本上没有作出规定,做法却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不设任何限制,只要他们愿意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予以接收。这是因为,一方面,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可以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现有条件下,了解外出务工人员是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十分困难,很不现实。而有些地方则不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防止参保人的逆向选择,避免因为参保人两地参保而出现合计报销的医疗费用超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从理论上分析,现阶段各地所实施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缴费水平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筹资能力的限制也决定了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许农民工两地参保,也很难出现两地报销的费用总额高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形。此外,农民工大多属于青壮年群体,相对于老人和儿童而言,发生疾病的概率较低,如果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排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之外,必然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风险。当前的主要问题应是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农民工的过度医疗保障。因此,在现阶段,各地应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样,既可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稳运行。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及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应逐步限制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两地同时参保,规定他们只能选择参加一地的医疗保险,即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反之,参加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缺乏划分稳定就业和流动就业农民工的标准
当前,农民工的构成较为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回乡耕种的季节性农民工;第三类是在不同的岗位和职业之间、不同的城市之间以及城乡之间不停转换的流动性农民工。从理论上讲,第一类农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户籍以外,与城镇居民不存在本质区别,应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第三类农民工则应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而所谓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应针对第二类农民工实施。也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缺乏对农民工进行科学分类的法定标准,特别是由于缺乏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之间的统一的划分标准,致使各地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问题上出现较大的差异,并呈现出如下三种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将农民工排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外,而不管农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就业关系。该种模式以上海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一律参加包括工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而不能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将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决定其所使用的农民工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北京、重庆、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种模式。在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建立起了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作出选择。
(三)明确规定“稳定就业”的地方标准,但差异较大。如,《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就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从天津市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划分农民工稳定就业与流动就业的标准以一年的劳动期限为准,具体而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属于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天津市的规定不同,《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以内的,可按本办法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应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在筹资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对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经办机构甚至当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响,为避免各地在此问题上的差异,有必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四、将部分农民工以及农民工的家属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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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权益缺损法律保障
经济发展的市面化、全球化,使得人数活动变化全球发展的必定形势。乡村充裕工作力涌向城市进行务工,一范畴是对乡村传统乡土经济秩序的改造,促使乡村产业构造做成积极调动,以此来完成乡村经济的可连续发展;另一范畴是对城市经济发展工作力缺乏的必要弥补,促使城市经济完成产业化、现代化的实践之路。乡村人数流向城市,既减免了乡村的经济压力,又增进了城市经济和全球的不断繁荣,这是一项双赢的韬略。同道夸张指出:“乡村充裕工作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必定形势。”然而,在城市经济发展进程中,只管农民工做成了宏大的功劳和就义,但其权益的保障不断存在缺损题目,这是对农民工的不尊重和蹂躏,是全球经济进程中的不和睦之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有效保障,不断仅是对农民工公民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由于法律彰显的公平、正义是为全部全球负义务,这是其不可推托的任务。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示
城乡二元模式带来的推拉效应和传统户籍政策的客观原因,成绩了农民工这个特别的全球群体,农民工是我国市面经济发展的必定产物,是国度完成现代化的基本轨道。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度全球特别群体,他们既非纯粹的农民又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人,这就建议了这个群体的无奈和难堪事情。“他们这个群体就像是性命在孤岛上,阔别家门又徘徊在城市的门外。”一位全球学家如是说。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缺失,一范畴把农民工不断推向全球的墙角;另一范畴又加剧了全球相对,增多了全球的动荡定因素。客观上,农民工权益缺损引起的违法犯法等全球题目,终极还是要法律往解决,权利机关的不作为终极还是要以其作为的行动往结束,这无疑于作茧自缚。
(一)全球保障政策对农民工的轻视性
全球保障政策是市面经济的“巩固器”、经济运转的“减震器”和完成全球公平的“调节器”。[1]但是本国目前的全球保障政策存在严重不足,缺乏公平性。全球保障政策只涵盖了国度机关、事业机关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而个体管理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遭遇到充分的全球保障。固然广东、北京等少数省市开端实行最低性命保障,但尽大部分农民工仍然被消除在全球保障政策之外。当农民工遭遇工资不能和时足额发放、工伤典当、人格轻视等题目时,全球保障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和对于有坑农民工权益的部门和匹夫缺乏严格的处分机制,往往使农民工连辛苦恳动的“工资”都不能拿到。
(二)法律支援政策滞后
本国自1994年树立宪律支援政策以来,已经树立政府法律支援机构2892个,共有法律支援专职职员9798名,10多年来共解答法律咨询600多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支援事例81万余件,有130余万人取得了法律支援服务。法律支援已经变化一项保障农民工正当权益、完成公安公平、保护全球巩固的不可或缺的政策,但因法律支援经费的缺乏,法律支援辩护律师资源的不足,法律支援机构和政府部分的合作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大批愿望需要法律支援的农民工权益纠纷和事例不能取得和时的解决。农民工权益被损害以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而丧失了国度法律辅助的权利,这对农民工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法律的权威不是靠金钱堆积兴起的,而是靠公温和正义积攒兴起的。农民工权益受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却被迫选择自己不甘心的“私了”,这并不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是一种埋伏的不同等在作怪。由于他们和雇主之间的不同等位置,迫使其只能接收不同等的原因。
此外,当农民工权益被损害以后,保护全球公平的政府、保护工公民权益的工会、保护妇女权利的妇联理论上应当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刚强后盾,但客观上来自他们的关心却竟然看不见。广东商学院教授谢泽宪、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巧燕于2003年7体液过问卷调查后觉察,专人农民工权益的机关并不能全心全意地保护农民工的亲自好处,从某种水平上说,它但是一度情势罢了。为何广东省手外科医院如此之多、手外科技巧如此繁荣,究其原因,是手指工伤事故太多。每年都有上万只手指手术,每一次手术耗费数万元,这是一度很大的好处市面。农民工工伤以后的典当、性命、就业、子女文化、父母收养等一连串题目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这不断仅是一度法律题目,更是一度全球题目。农民工工伤以后不但背负宏大的经济义务,并且负载更加沉重的实质压力,由于他们有见不得人的一面。谢泽宪教授痛心疾首地指出,“这不是他们的丑,是全球的声誉。”[2]法律把没有解决的题目扔给全球,是对全球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自身权威性的蹂躏。法律支援是农民工正义维权的全球下线,假如都没有了,那样农民工除非任人宰割。正义成了一扇假想的门,法律把农民工拒之门外,同时也把自己关在了门内。
(三)农民工政治权益被剥夺
农民工处于全球层次体专业的底层,由于受文化水平、身份位置、财产占领等的限制,其政治参和机会往往很少甚或被剥夺,这样使得农民工对政治性命的反应力较低甚或没有。政治性命的货物是法律,而法律则是权势政府对全球公共价值的强迫性和权威性分派。国势群体在法律的制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反应力,他们超出自己的反应力或其他行动,使法律的制定有有利自己的好处欲求,或者至少不反应自己的既得好处。农民职业为弱势群体,因其特别的全球身份而无法参和法律规矩的制定,不能使自己的志气体现在法律中,故此,自己的权利被疏忽、剥夺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法律对国势群体的通知就是对弱势群体的欺负,这在特定水平上折光降生界权利分派不同等的“潜规矩”。同时,农民工政治参和权利被疏忽、剥夺殃和其他范畴,诸如子女受文化、就业、培训、休息、安全保障等权利都得缺席有效和有恒的保障。
“一度全球假如不能充分关注保障题目,特别是全球脆弱成员的保障题目,很可能性要接收损坏性顺利结果的磨难。”[3]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虚置的表示,使其不断被逼向“违法犯法”的边缘。2000年震动全国的湖南张君案就是一度明证,这不能不引起全球的高度器重。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
农民工是市面经济的产物,是历史和现实的反常儿,其特别的全球身份和位置建议了遭遇多劫的性命轨道。因此,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变化全球亟待探究的重大考题。
(一)以户籍治理为关键的城乡二元模式的历史原因
农民工是在我国特定环境下发生的,是和特定的历史时代相联专业。在打算经济时代,国度履行严格的收进分派政策和户籍治理政策,这两者客观上形成了本国城乡二元化全球分别的模式,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活动。只管这种二元模式在打算经济时代为全球的巩固和发展做成了宏大的功劳,显示了特定的优胜性。但是随着改造开花的不断深进,这种二元模式的弊病愈加凸现,在特定水平上制约着市面经济的步伐。二元化的户籍治理政策制约着人数的广泛活动,特别是经济退步乡村的农民向经济繁荣城市的活动。城乡二元模式是历史形成的,它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形成不同的经济构造,这种二元化的经济构造拉大了城市全球和乡土全球之间的经济差距,以和由此而来的各种价值观、人生观。经济差距越大,就越能润泽农民涌向城市的心理,也越能加剧城乡两种秩序的相对。
城乡二元模式的相对秩序建议了农民工特别身份的形成,农民和市民不同的效益观念和价值观念也建议了两种全球群体的必定相对。由于城市秩序的特别性,城市市民享有农民可看不可和的优宽待遇,甚至对于在这种不正义的政策下而取得的待遇发生了极大的惯性依附,所以总是要竭力保护这种不正义的好处分派模式。而城内政府对农民工采用的种种限制政策表面上就是保护城市市民这种不正义的既得好处的具体表示,这种好处上的冲突下降了农民工薪资待遇的心理预期,顺有利农民工“心悦诚服”地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同时,和城市居民较大的好处反差使其心理发生“相对剥夺感”,从而引发全球危机。城乡二元模式是历史形成的,我们不能手为转变,但农民工不能遭遇和市民同等的待遇,却是不公平的政策形成的,而政策的不公平是对公民权的最大蹂躏。
(二)执法环境差、维权本钱高、城市轻视强的全球原因
农民职业为全球特别的弱势群体,当其权益被损害以后,会做成两种选择:让步和抗争。让步是农民工舍弃自己的权利,默默接收并予以回避,或者被迫接收“工资”的“高额打折”的便宜原因并进行蒙受;抗争是农民工争取自己权益的积极表示,他们超出上访、诉讼、甚或武力等方法来为自己维权。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为取得此对象的手腕就是奋斗。”[4]农民工希看超出政府、人大、工会等机关争回自己的正当权益,然而这些农民工的刚强后盾有时却视而不见,来自他们的关心至多只停留在口头上,让人看缺席客观的内容。固然目前农民工讨薪取得了特定成绩,2002年全国工作监督部分共追回14亿元,但距拖欠400多亿元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不能不介绍我们政府的执法部分还存在很大的题目。执法部分力度不够的原因取决执法职员的高素质不高、中央政府的保护学说,中央政府为了自己的经济好处,甚至忍受或纵容这种事情。名扬全国的工伤维权辩护律师周立太,为争取农民工权益积极辩护,深受农民工的尊重和欢迎。但是一些企业却到中央政府埋怨:有这样的辩护律师在这里,我们呆下往了。言下之意假如政府不采用特别的措施,就要撤资。中央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固然无可厚非,但我们决不能为了经济好处而疏忽、蹂躏农民工的正当权益。
诉讼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下线,同时也是农民工最不愿意走的一条路。由于目前公安不正常环境,加之较高的诉讼费用使得农民工没有才能争回自己的正当权利。当农民工权益被损害,特别是遭遇工伤以后,农民工急需治疗费用,如若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也许能够取得更多的典当,但不能救急。农民工除非被迫接收雇主的很少的典当,并且以后的就业、性命还是一度很大的题目。公安环境不幻想,维权本钱高、风险大是法律难以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原因。农民工打不起官司的原因还取决耗不起时间,即便阅历艰巨疾苦获得胜诉,法院履行难也是一度题目,终极的胜诉但是一张仅有心理抚慰作用而无客观意义的法律白条。因此,即便农民工知道其权益被损害,也不敢、不愿用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
城乡二元模式的相对秩序造成了市民对农民的某种偏见,这种偏见受历史的反应,但在现实全球中却被不断地夸张,以至于城内政府对农民工发生轻视和排挤心理。农民不是乡村的专利,市民也不是城市的专利,他们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从法律层面上讲,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享有同等的法律位置,市民享有特别的全球待遇,就是对农民工的轻视,也是对“法律眼鼻祖人同等”的亵渎。城市政策对农民工的轻视具体表示在就业限制、职业环境差、子女受文化需交纳高额的借读费、同工不同酬、保险福利无保障等权利的缺失。只管城市如此轻视,农民工还是“忍辱负重”地进行留在城市,他们不敢对各种各样有害其权益的行动讲价,由于他们怕失来往之不易的职业,这样更加剧了城市轻视的蔓延。
(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
农民工自身高素质的约束也是其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一度重要原因。农民工文化高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权利观念,当其权益遭遇损害以后,由于周济无门,只能自我承担。并且,我国的农民基于某种血统和地缘的同质作用,一般不愿打破这种互相依存的全球关专业。不同,倒是愿意舍弃一些权利,往博得一些情理,以好转同周围的全球关专业。这是我国农民传统的价值观念在作怪,这种退步的权利观念是农民工权益屡屡受损的重要原因,也是其难以接收现代法制思想、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关头。此外,农民工缺乏机构性,观察散漫,这样使其无正式的全球机构依附。当其权益缺损后,由于得缺席全球机构内部资源的保护和撑持,农民工只能依附树立在低级群体网络房基上的血统、地缘或业缘的乡土机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客观上,这种乡土机构的力量对于他们的困境来说是非常牢固的。
三、法治视野下的公民权保障机制——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农民工权益缺损是一度全球题目,但回根结底是一度法律题目,是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造成的,是法律驾驶全球运转中的不和睦之音。因此,必需构建一种公平的和睦秩序——法治视野下的公民权保障机制,来对农民工进行国势关心,这才是清源之术、治本之道。
(一)政策公平:一种法律下线
政策公平对于转变农民工的弱势位置是基本性的。美国法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认为,全球公平应体现两条“正义原则”,[5]一是同等原则,即每匹夫应当在全球中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二是特征原则,即假如不得不发生某种不同等的话,这种不同等应当有有利境遇最差的众人的最大好处。罗尔斯对全球和经济中处于顺利位置的弱势者开出的便条是采用特别的积极特征待遇,一范畴保证书国度权利的对内开花,另一范畴又能够使弱势者获得最大好处,这客观上体现了一种表面上的全球公平。
农民工是不公平的政策造成的,这一弱势群体的形成,即证明了不公平已经存在。那样,按照罗尔斯的“特征原则”,国度应当采用积极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最大好处。(1)树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机制,加强权益缺损事情的防备措施。农民工辛苦工作的工资假如不能和时、足额的拿到,不但生存变化题目,并且会加剧其对全球的敌视心理,增多全球的动荡定因素。(2)加快乡村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改造城乡二元体制,完成城乡秩序一体化。农民工权益缺损的房基性原因是其依存的乡土秩序在城市中的失落,以和由此而发生的农民工生存和成长期看的落差。故此,加快乡村经济建设进程,转变乡村经济退步的局面是一范畴;另一范畴要打破城乡二元化的不正义模式,完成乡土秩序和城市秩序的融合和重建,终极完成城乡秩序的一体化,取得一种政策上的和睦。城乡秩序一体化是指城市秩序和乡土秩序超出融合能够互相容纳,改造两种秩序上因政策造成的人造相对;越超重建使两种秩序互相渗透,新建一种新式秩序,从而取得一元化形状。除非打破城乡二元模式,性情转变我国传统的户籍治理政策,使全球资源同等而有序的分派,完成农民工权利的公平分派。除非构建公平的政策,性情完整消灭农民工受轻视的全球现实,这也是转变农民工遭遇的法律下线
(二)公民权尊重:一种道德下线
法律是一种普适性的政策。普适性请求法律必需保障每匹夫的好处,这才是其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农民职业为全球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全球的尊重,法律有任务请求全球大众,往尊重农民工,这是全球的道德下线,同时也是法律的道德下线。尊重是全球关专业中最基本的伦理准则,假如人和人之间连至少的尊重都不能获得的话,那样,不被尊重的一方即是被否定了做人的尊严,这是全球不答应的,更是法律不答应的。
农民工在城市受轻视是一度广泛景象,这重要回因于法律的器重和脆弱,器重表示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视而不见”;脆弱表示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缺损的“能干为力”。农民工所言:物质上的贫困倒在其次,实质上的受轻视却让人难以接收,不尊重的全球现实往往使其难以长期安心肠在城市职业。和此同时,农民工和市民之间的冲淡、相对形状往往给全球治安带来不良反应,因此,法律应当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让农民工享有和市民同等的城市尊重。从法律功利学说的立场讲,尊重农民工并保障其正当权益,既象样使农民工长期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又能够使全球秩序取得和睦发展,进而减免全球的义务,下降法律的本钱。
农民工进城务工,是市面经济环境下不可恶化的潮流,全球应当顺应而不应禁止。我们必需承认,“在今后的几十年里,农民工和城市市民将是本国城市同性命的、的两大全球群体,除非加强他们之间的懂得、懂得和沟通,消灭他们之间的误解、隔阂和轻视,性情防止全球冲突的呈现,从而保证书本国全球的长期巩固发展。”[6]既然农民工得缺席尊重反应了其权益的保护以和全球的巩固秩序,那样,法律就应当担当此重担,调动农民工得缺席尊重的全球关专业,对于不尊重农民工的行动予以处分,用法律的手腕来保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使农民工取得法律的尊重。例如,成立正式的农民工维权机构,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履行农民工工作合同政策,扩大全球保障政策的连累面,改造文化法规、增进文化同等。
(三)权利意识:一种生存下线
农民工由于天然的脆弱性,加之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反应,往往和平,宁可自己吃点亏,也不愿得罪犯,这是乡土全球中的熟名声结。在特定水平上,忍让意识保护着全球关专业的巩固,但长期下往,却埋伏着更大的危机,这种危机是以生存作为下线。在乡土全球中,由于血统、地缘上的特别关专业,农民权利虽然受到小半有害,一般会有乡村干部或德高重视的人出面调节,保持乡土秩序整体上的一种温和。农民这种传统的权利意识在乡村尚象样生存下往,但把它移栽到城市全球中就会碰壁,由于城市全球是在竞争激烈的市面经济中发展的,市面经济决不会同意和辅助弱势者。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全球是以好处的互动为房基,好处的互动又是以激烈的权利意识为准则,它请求市民要有法律观念。农民工从乡土全球来到城市全球,由于其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观念,所以其权利意识当然大大上升。但是这种上升还有特定的全球原因,农民工背井离乡为的是更好地养家性命,但在城市的轻视中“忍辱负重”进行职业,由于他们怕失来往之不易的职业。这样,一范畴下降了他们召唤遇的期看值,另一范畴也增多了雇主们的剥削心理,双重因素使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不断跌向生存的下线。
农民工权利意识的缺乏不断仅是其匹夫的原因,法律保障的虚置也是一度重要范畴。罗尔斯认为,“假如法律不能充说明决由全球和经济的敏捷变化所带来的新式的争端,众人就会不再把法律当做全球机构的一度机器而加以信任。”[7]农民工权益缺损而不诉诸于法律,在特定水平上也剥夺了其维权意识。
四、序言
农民职业为全球活动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经变化一度严重的全球题目,我们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睦全球,就不能不着想农民工权益缺损题目。国度在培养全球资本、开辟农民工人力资源、革命农民工全球位置以和其生存才能的同时,加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客观保护,才是我们全球对其公民权保障的最大福祉。
注释
[1]:《加快完善全球保障体专业,客观保证书国度长治久安》,载《新时代工作和全球保障重要教案选编》,[北京]核心教案塔斯社2002年版。
[2]蒋韦华薇:《断指之痛》,[北京]我国青年报2005年4月27日。
[3]曾湘泉:《价值理念、收进分派差距和全球保障政策构建》,载[北京]全球保障政策2002年第1期。.
[4]何勤华:《西方法学家本纪》,[北京]我国全球大学塔斯社2002年版,第200页。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我国全球科学塔斯社1988年版第581页。
民工医保论文范文3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意义;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社会政治、经济稳定的手段。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然而近年来,随着农民工队伍的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加上农民工群体的多样性、复杂性、流动性及推进工业化进程中形成的剥夺、牺牲农民利益为工业发展服务的惯性,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不容乐观。
1、现有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角度不全、层次单一
从我国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情况来看,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相对较小,实施范围窄。虽然具备基本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但是相关的具体制度政策规定比较模糊,标准参差不齐,缺乏针对不同特点的农民工以相应的切实保障。诸如对于农民工在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没有专门层次化的保障措施。
2、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健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国内立法现状:《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社会保障权应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不应成为少数市民的专利。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外来务工人员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中对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如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施行了《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将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但其用语却也模糊不清;《劳动法》颁布后的一系列全国性劳动立法中,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未对职工作明确列举,缺乏可操作性。
3、农民工自身社会保障权利意识较为薄弱
大多数农民工自认为来自农村能在城里从事一份工作已经不容易,只要能增加自己的收入,自己是能够接受的。政府承担城镇居民特别是下岗职工社会保障的负担已经异常沉重,因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已无力承担。此外,农民工虽然从事工人职业,但他们仍是农民,并且有土地,如果他们在城市里无法生活,还可以回农村去。因此,完全不必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此可见,作为现代化建设重要力量的农民工还较为缺乏社会保障意识。
4、城乡二元格局导致的城乡差别依然突出
长期以来,我国不但形成了城乡二元格局,而且在政治权利、教育权利、劳动就业以及社会福利方面实行了城乡二元化的政策,这种由户籍制固化了的差别将农民群体变成了弱势群体。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在导致整个农民阶层弱势化、边缘化的同时,农村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弱势群体。福利待遇低、生活质量差、救济标准低等存在已久的城乡差别一再激起农民进城务工的浪潮。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意义分析
作为推动城镇化、工业化的主要力量,农民工是是衔接农村和城镇的枢纽,他们一方面为城镇建设做出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为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然而为了更好的发挥农民工的作用,需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当然,现阶段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现实困难,但由于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结构的顺利转型,关系到千千万万农民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还是应当力所能及地采取行动逐步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趋于完善。
1、经济意义: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有利于土地的流转和集约化经营,改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从而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以及实现企业的发展与长期利益最大化。
2、政治意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在覆盖城市居民的同时要为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提供应有的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如果因农民工的流动性与劳动关系不稳定而不考虑这个问题,那么今后再解决比现在解决成本要大得多。
3、社会意义: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合与稳定,是社会转型的客观需要,是城市化战略推进的需要;在极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今天,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效改善农民工得失悬殊、进退两难的境地处境,兼顾公平与效率使社会公平机制得到应有的体现。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分析
1、结合农民工特点,建立分类分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农民工提供最低工资保障;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工伤保险,完善农民工的工伤赔偿制度和机制;为农民工提供医疗保障制度,着重保障农民工患病住院治疗的权益;探索建立适合非正规就业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农民工二次分化后“市民化”程度的差异,以及他们面临风险和规避风险能力的强弱为其提供内容有别的分层分类保障。
2、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尽快出台比较系统和权威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大法,明确法律责任,统一法律规范,构建一套权责分明的法律体系,对各级保障部门、管理机构进行明确分工。加快制订和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监察法等,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劳动法真正成为劳动者维权的依据。
3、为农民工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提高其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意识
定期邀请专业律师开展法制培训,为农民工讲解务工常用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技能。组织公益律师为农民工讲解劳动就业、工伤赔偿及办理暂住证等法律政策知识,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落实好合同制,让员工更加清楚自身的权利义务。企业应重视多方面选拔人才,让每个人都有平等就业和升迁的机会。
民工医保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面临很多挑战,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经费仍然是“捉襟见肘”,文化设施和设备仍然很难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为此,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宣传阵地和休闲娱乐场所,进一步提高城乡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推进先进文化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是民族文化的重要支撑,是以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体现,是生活质量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进程中,要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放到与文化产业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二者齐头并进,协调发展。
一、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文化权益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之一,是支撑和满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本指标。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它是由国家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事业及其相关载体。它肩负着传播知识、宣传教育、示范指导、向群众提供优质精神文化产品、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重任。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宣传阵地和休闲娱乐场所,进一步提高城乡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
1.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面对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文化事业已经成为中华文化融人全球文化多元化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基础、物质保障、人才队伍、基本载体等方面的建设,必将大力促进文化的科学发展,增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加强,也直接促成了政府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服务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观众资源、设备资源等各类文化资源要素的全面整合与有效利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满足广大群众精神需求的内在选择。文化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提出,不仅把文化建设纳人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共进的社会进程,也突出显示了文化在和谐社会中培育时代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实现文化权益、促进文化提高、完善人的全面发展的独特功能。只有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才能在文化发展的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充分发挥文化对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塑造灵魂的社会教化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求知、审美、健身、交际等方面需求的服务功能,使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成为温馨、亲和的力量,慰藉、鼓舞人的力量,使公益性文化工作成为浸润和滋养美好心灵、熏陶和培养高尚情操的事业。
3.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破除一切阻碍和影响文化发展的体制弊端,是文化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文化生产管理、服务支配理念和模式发生变化,以目前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文化队伍网络为基础,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着手构建以实现社会成员最广泛的文化享有为目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已经具备了很好的条件。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不仅只是文化事业领域的从业者自己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提升自己文化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设一个充满活力、能够自我优化的、适应文化发展规律的、政府、社会和市场力量共同参与的文化体制,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当前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滞后是影响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因素
公益性文化事业虽有较大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经费仍然“捉襟见肘”,文化设施和设备仍然很难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文化生活的需求。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投人不足,基层文化活动乏力。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有足够的经费支持。但由于受财力的限制,政府对文化事业投人较少,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很多文化事业单位只能勉强维持工作运转,而无力拓展业务。当前主要表现为: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人有限;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氛围不够浓,社会力量参与仍然缺位。不少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认为只要搞好经济就行了,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现象。认为经济建设是实的,短期就可以取得效益,能够体现出政绩,而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是虚的,一时不能见效,政绩一时难以体现出来。所以,有的口头上强调要重视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而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部分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导致部分地方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简陋,无法起到宣传教化、休闲娱乐的作用。
2.人才缺乏,文化竞争力不够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文化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竞争和使用。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文化人才使用、培养和引进机制,文化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匾乏,有些门类的专业技术骨干流失较为严重,文化事业发展缺乏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成为制约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加之现有的文化人才队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单一,不适应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尤其是在管理人才方面,更是缺乏懂经营、善管理的专门人才。所有这些,都是掣肘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一个很大的因素。
3.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文化创新乏力。文化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文化管理方法比较单一,过多地依靠行政管理和政策调节,文化市场管理缺乏统一的行政执法力量。当前,有相当一部分文化企事业单位管理仍然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主要依靠行政方式来配置资源,文化资源浪费严重。文化服务不是以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为目的,造成公民的文化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存在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的状况,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没有发展动力。
4.基础设施和设备比较滞后,文化信息共享资源相对乏力。长期以来,新建的基础设施和新投人的设备比较少。现有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基本上都是使用了多年,已经老化,适应不了发展的需要。由于文化设施较为落后,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不利于培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消费市场,提高文化品位。加之有的地方文化设施还是非常简陋陈旧,仍然停留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水平,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文化消费观念的形成,制约了市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从长远来说也必然会影响一个地区的综合发展。
5.投融资体系不够完善,需要建立有力的投融资主体及平台。由于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界定不够清晰,该推向市场的没有政策以及体制界定不够明确,造成资金投人上的缺位和越位,从而制约了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和民间资本多渠道融资的体制机制还未形成。公益性文化建设资金来源几乎全部依赖政府投人,社会各界参与投资很少,社会办文化、企业办文化的积极性还没有很好地调动起来。文化事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机制较弱,不具备扩大文化市场所需资本的扩张能力。
三、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亮点和重要支撑,成为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必须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为动力,以文化设施建设为平台,以整合文化资源为手段,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核心,以满足和提升市民群众精神文化发展为目的,通过市场导向、政府规划、部门联动、企业运作、项目带动、社会参与,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不断丰富和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1.坚持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的发展,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一切思想文化阵地、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正确导向,宣传科学真理,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文化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不断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与发展为先相结合。必须坚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文化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现和保障市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上,并以此作为评价和衡量文化建设工作的根本尺度;把提高市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文化建设和发展的根本目的。
3.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强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调节、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能。改进和完善重大文化活动和项目的组织、承办和评价机制,对政府主办的重大文化项目和活动引人竞争机制,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投人,鼓励社会力量办文化,逐步推向市场化运作。
4.坚持协调发展与重点发展相结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关系,提高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统筹考虑文化发展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坚持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的有机结合,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5.坚持文化繁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要健全文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文化立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文化政策,鼓励和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营造文化繁荣发展的格局。同时,依法加强文化管理,整顿文化市场秩序,把握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确保文化安全和有序发展。
6.坚持特色文化与大众文化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市场,研究市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着力提高大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在发展大众文化的同时,有选择、有重点、有步骤地发展富有文化内涵的特色文化,把发展特色文化与发展大众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为文化发展开拓更加广阔的空间。
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路径选择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把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作为重要目标,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人,增强活力,改善服务。要加强规划,合理充分地利用好现有文化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1.加大资金投人力度,提升文化软实力。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文化权益,努力提高全体民众的综合文化素质,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其公益性质决定了其生产目的并不在于追逐利润的最大化,而在于是否较好地实现了其社会服务功能,因此决定了其投人必须由政府来主导完成。无论如何改革,政府都不能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投人上缺位。基于这样的理由,加大投人,首先要依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力保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基本运行经费,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做好文化工作的基础。其次,要保证把宣传文化事业经费全额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上。再次,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财政资金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人力度,其增幅要保证略高于同期财政收人的增长幅度。加大投人绝不能只是挂在嘴边,各地各部门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把它落到实处。
2.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基础设施是公益性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依托。实践证明,基础设施兴,则文化事业兴。文化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一方面是可以为广大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另一方面是能够让人们生活在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之中,更重要的是能以此帮助人们培养更加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因此,我们要结合实际,规划和建设一批既有民族特色、地域风格,又具有时代特征、为大众认可的文化设施。如科技馆、体育场馆、文化广场、全民健身园地、社区文化活动园、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并真正发挥好它们作为先进文化的传播阵地和发展天地的现实功能。
3.建立健全文化人才机制,切实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工作是一项以人为对象的工作,必须树立人才是文化发展的第一资源的观念。要建立起开放的文化人才培养、引进、选拔和激励机制,培养和引进当前迫切需要的人才,并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制定发展规划,创造良好条件,大力培养造就成批的优秀文化人才。要把培养、使用文化人才纳人财政预算,在住房、职称、待遇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使成千上万优秀人才参加到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中来。各级领导要善于发现身边的人才,善于利用好现有人才,对人才不能求全,要多看特长专长,多看优点长处。要采取选送深造、在职轮训、联合办学(班)、以工代训等形式,培养一批在各专业领域能独挡一面的专业人才。
4.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法制化建设,真正确保文化事业平稳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投人来自社会,并向社会成员无偿地提供平等服务,是现代文明社会中获得基本法律保护的领域。为此,我们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一是要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人与管理,应该及早纳人法制化的轨道,确保社会投人和服务的均衡。二是要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法制化建设,并以法律、法规方式,规范文化事业及其相关领域的所有行为。三是要建立一个覆盖操作、管理、监督的完整系统,切实保障社会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投人获得有效的使用,让广大人民群众获得实在的文化服务。
民工医保论文范文5
【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 医疗保障 建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中生活、工作,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外来务工人员”群体。这一特殊的群体由于受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和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的户口仍在农村且身份也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他们长期被排除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社会保障权益处于缺失状态。随着外来务工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出现,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成为了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再加上长期以来,受外来务工人员大多以青壮年为主的这一特征影响,总以为他们的总体健康状况不错,故此,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更加乏,存在的各种风险令人担忧。政府部门也相应出台了一些政策:如2003年,国务院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2004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强调要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和食品卫生保障、健康教育等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同时将“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列入重点。在随后印发的相关《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争取在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的目标。这也标志着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进入了推进阶段;2009年,新医改方案提出: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新医改方案明确指出: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此可见,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进入了具体实施阶段。
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已经引起社会高度重视,各地政府也对外来务工人员医保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切实解决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减少就医负担,同时也维护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 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的现状
近年来,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力度,也专门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制定了各种服务措施,但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险制度还不完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在医疗保障方面,处于非正规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本谈不上医疗保障待遇;在医疗资源方面,要满足只有微薄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需求很困难。
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严重缺失,和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大多数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迟缓,外来务工人员几乎没有任何医疗保险,同时也没有其他社会保障。
政府重视不够、企业积极性不高是导致农民工参保覆盖面小的重要原因,要稳步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立法保护农民工健康权益,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险制度。
二 实现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所面临的问题
1.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期间参保率低
随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开展,部分务工人员参加了当地的新农合,然而在众多问题中最为显著的是新农合不能解决务工人员的异地就医问题。这就使外来务工人员失去了参保的积极性。社会医疗保险的立法缺失,造成进城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随意性较强,导致了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2.企业积极性较低
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就业不稳定且流动频繁,一些小的企业,尤其是私有制企业的老板不愿意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他们认为一方面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即使把他们纳入到医疗保障中来,他们也会因为暂时失业或更换工作而中断参保。
3.外来务工人员对医保认识不足,积极性差
一些农民工只注重眼前利益,认为自己年轻无病无灾,没有必要参加医疗保险,更不会缴纳医保费用。而参加基本的医疗保险,个人投入多,得到利益少,调动不起来他们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 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提出的建议
1.促进户籍制度改革,实行以居住地为依托的医疗保障体制
城乡二元社会经济体制和户籍制度是阻碍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的障碍,使其在医保待遇上有较大差别。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的问题,就必须推动户籍制度的改革,形成以居住地为依托的医保管理体制。
2.积极促进外来务工人员、企业和政府观念的转变
建立完善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制度有利于降低医疗风险,增强其身体素质,推动企业生产,从保障社会的整体进步。政府及各用人单位应主动承担外来务工人员相应的医保费用,减轻他们的负担,促进参保主体的发展。
3.加大政策宣传和执法力度,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权益
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促进医疗保障政策知识.的普及。对不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医保,逃避责任的各用人单位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医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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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医保论文范文6
一、珠海经济发展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产生的影响
珠海市是中国最早开放的经济发展特区城市之一,由于其优美的环境(国家第二宜居城市),良好的惠民政策、经济发展的潜力及特殊的地理位置等因素吸引了为数众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前来谋求发展。作为广东省人口规模最小的地级市,珠海全市常住人口在珠三角核心城市中人口密度最小,仅相当于深圳的20%左右,在普及基础教育方面独具优势,实施12年免费教育负担亦相对较轻。但近年来,珠海户籍人口平均增长速度较快,年增长速度超过了4%,远高于广东省户籍人口1.38%的平均增速。据专业人士分析,珠海户籍人口增速过快,同近年珠海陆续率先推出未成年人医保、12年义务教育免费、全民医保等政策有关,一系列惠民政策令越来越多的外地人通过购房落户到了珠海。随着财政压力的不断加大,从2008年开始珠海市提高了买房入户的门槛,所以总体来看珠海学位控制情况良好。但由此也造成了无户籍的外来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突出。
二、目前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现状
从珠海市人口计生部门统计数据显示,珠海市无户籍人口约50万。由于户籍问题而产生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也相应出现。从2007年秋季起,珠海市对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实行12年免费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书杂费全免,高中教育阶段免学费,只收取课本资料费和住宿费或实习实验费。继此项在全国率先实行的惠民政策后,珠海市又从2009年2月起,取消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借读费,除高中阶段外,全市公办小学、初中停止向所有在读的外来工子女收取借读费,外来工子女只需缴纳书杂费。据悉,这项措施在2009年让4万多在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外地户口学生受惠。造成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与入读民办学校的差别加大,因此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想尽办法想让自己的子女进入公办学校读书,在公办学校现有资源还无法满足所有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求的背景下,实施积分制成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条件平等接受教育的有效手段。2009年珠海市七中就接受了外来工子女279人,占新生六成以上。即便如此,还是有不少外来工子女不能顺利入读,如2009年香洲区共有1400人申请积分入读公办初中学校,经过教育、计生等部门审核,600人符合条件可入读公办初中,420人完全不符合条件不可入读公办学校,380人其他条件均符合但因计生项不符合也不可入读公办学校。据珠海市教育局官员透露,12年免费教育政策的实施使高中阶段的入学率从原来的88%上升到现在的97%,更多学生有书可读了,但这也对珠海现有的教育体系产生了相当大的冲击。由于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人数增加,近几年珠海的中小学一直扩招,致使生源质量不断下降,而随着高中免费教育的普及,这个问题就更加明显。据统计,在珠海市斗门一中,一个年级有20个班级共1000多个学生。无论是对学校硬件设施还是师资力量来说都绝对是个不小的挑战。
面对如此难题,社会各界也都给予了倾力关注并付出了应有的努力,但社会所关注研究的重点主要是放在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帮扶力度上,目的在于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能够顺利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除去入学困难外,还有其他相关问题也突出存在,如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机会是否均等、由于家庭环境较差所造成的心理问题突出等等,这些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
三、三维角度分析外来务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农民工是推动珠海市发展重要力量。只有同时留住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才能让他们能安心在城里留下来务工。但从目前的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来看,由于国家现有教育体制和相关政策存在一定的弊端,地方财政教育经费的有限导致城市公办学校办学规模受到一定限制,再加上其它一些更为复杂的原因,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难”现象日益凸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也是我国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所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这也是一项影响程度深、范围广、涉及面多、解决难度大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得以有效解决。通过研究珠海市将如何通过相关政策的改革完善使外来工子女能顺利接受义务教育外,也欲从三维角度涉入,多方位的研究解决珠海市外来工子女在义务教育过程中所遇到的其他种种问题。鉴于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主要是家庭、学校和主体教育的组合,那么对于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就需要从这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家庭教育
在珠海市,农民工普遍从事的行业以运输业和个体经营为主,部分农民工在企业务工。由于工作繁忙,且每天持续工作时间较长,几乎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的教育问题,使学校教师的管理难度相对加大。从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来看,超过80% 的家长文化程度为小学或者初中毕业,他们几乎没有能力为孩子辅导功课。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而言,父母能够为孩子辅导功课,可以为孩子树立学业的信心。经常为孩子辅导功课,加之与教师的积极配合,就会避免孩子教育受到过多的限制。
从农民工的家庭收入来看,普遍月收入低于珠海市的平均收入,甚至有超过30%的农民工收入仅仅够维持温饱。由于收入过低,加之居无定所,孩子就会因此而频繁地换学校。
在农民工中,超过70%的家长对孩子具有较高的期望值。但是在教育方式上表现为明显的不适当,比如超过32%的学生如果考试成绩不好,就会遭到父母的责骂,13%的学生表示,家长以打人的方式教训孩子。这种传统的教育方式与农民工自身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但从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而言,这种教育方式尚需改进。
(二)学校教育
在中国的义务教育中,学校教育是重要的载体。针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教育问题,中国的国家教育部强调了“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珠海市政府所设立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由于教育资源匮乏,教育管理不够完善,加之受到财政拨款限制,导致学校的施教职能难以发挥出来。
1.教育资源匮乏
与其他的公立学校相比,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加之资金补助相对很少,导致学校与外界在教学领域的交流受到了局限。学校教育资源的匮乏,导致生源紧张,当然也很难吸引到教师人才。与公办学校相比,外来务工子弟学校无论是工资待遇上,还是奖金和福利的发放上,都相对较低。学校的硬件设施限制了教师的发展,导致学校优秀资源外流,因此而经常出现优秀教师调走的现象。
2.教育管理不够完善
珠海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加之工作不够稳定,居住区域分布不够均匀,给学生的学籍管理造成了困难。从教师的办公条件而言,由于学校的规模比较小,教师的办公室往往为综合区域,且划分不够明确,结果造成了诸多事务混为一谈。没有制定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就会导致学籍管理难度增大。从学生的角度而言,学生素质是影响学校教育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村没有良好的生活习惯,父母文化程度低而且管教方式不合理,就会导致孩子在为人处事和行为举止上出现问题。
3.学生主体教育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到家庭环境的影响,无论是学习能力上,还是学生方法上,都明显不够,而学校则在这方面的教育有所疏忽。传统的教育方式,拮据的家庭环境,使学生很难提高自我教育能力。从整个的社会现象上来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于自我教育能力不够,导致学生很难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予以控制。即便是在显意识中对错误行为有所排斥,但是自我控制能力太差,使学生过于放任自己。虽然学校可以将学习好、品质优良的学生作为典型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进行榜样式教育,但是由于教师疏于深入研究而很难以言传身教的方式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结果导致教育效果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