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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筑;质量;因素;管理;措施
Abstract :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struction quality relations with macro Water Conservancy Design livelihood security and national security, is the important founda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related contents of quality management in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the author analysis of the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and take this as the starting point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struction,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high efficiency, safe operation guarantee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Key words: hydraulic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factors;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2011年召开的最高规格的水利工作会议,出台了1号文件并对水利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掀起了治水兴水的热潮,水利建设全面展开。水利工程建设具有涉及范围广、数量多、工作强度大等特点,致使水利建设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水利建筑市场的服务良莠不齐,有的企业只关注水利工程的进度而忽视工程的质量,造成很多危害民生的豆腐渣水利工程。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入与改造,在加固潜在危险水库、防洪防涝工程、民生饮水安全等工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与精力,其终极目的是提高水利工程建筑的质量安全,保持水利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下文主要从当前水利工程建筑质量的原因入手,分析水利建设隐患的因素,防隐患于未然
一、影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因素
(一)质量管理的理念淡薄
水利工程建筑质量安全包含的内容很具体,主要是为了保证作业过程质量,确定密切的重点管理对象、关键环节或关键步骤,在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的基础之上所做的质量防控。
思想上的质量理念淡薄是质量安全隐患的一个重大因素。现实中,有的施工单位是为了降低工程成本或者是赶进度,出现不惜以质量安全为代价所造成的水利工程危险丛生、关键部位工作不细致等问题,例如,混凝土水平施工缝面不设键槽,在蓄水或灌浆时,出现缝面处渗水或漏浆现象,严重威胁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有的中小型水利建设的资方资金筹集不到位,致使施工企业为了保证工程的效益而偷工减料,造成水利质量不达标。思想上的轻视,导致行动上的疏忽,因此,质量观念的淡薄是水利质量安全的第一大敌。
(二)私自的转包行为突出
水利工程建设中一个至今难以杜绝的问题是违法转包和分包,尤其是中小型水利设施承包机构多为常见。目前在水利行业办理施工资质的门槛高,审查严,很多企业和个人就采取挂靠的方式进行牟利。此行为最大的原因是利益驱使,在工程被肢解到不同承包方后,工程款也变得七零八碎,偷工减料、阳奉阴违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水利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自治区水利厅的一项重点水利工程玛纳斯河重点防洪应急工程非法转包案,正是在工程资金流发生断裂的情况下酝酿而生。这不仅是与现在的工程建设市场因素有关,还在于我国的制度保障不是很健全,相关的条款缺乏实践可操作性,违法行为不好确认,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以及行政部门监督的不利等因素有关。
(三)水利工程施工中重要因素功能缺失
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因素是人员、材料和方案,在实际的工作中这三者的功能缺乏科学有机统一。第一,施工人员素质的不利因素影响。1997年6月6日,四局李家峡施工局的小浪底工程项目部,在2号导流洞中闸室1.26区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的错误将一根28毫米的螺纹钢筋进行了冷弯的违规操作,导致吊环突然断裂,吊钩脱出发生的安全事故;第二,材料因素的不利影响。水利施工过程中原材料的来源由于非法的私自转包等行为并不统一,没有严格的材料进场制度,对于材料的浪费导致成本的增高;不当施工方案的因素。很多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方案不够科学,没有进行科学的论证就盲目的施工,造成进度、成本和质量安全的矛盾,水利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二、构建科学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是一个综合的目标,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工序所构成。水利工程质量的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质量管理,根据质量预控理论,具体的构建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人为因素往往是质量安全事故的最大隐患,施工中的关键技术环节决定着工程的成败,因此,第一,建立质量安全培训制度,加强施工技术人员和专业操作技术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实际操作水平,不能仅仅依赖于以老带新的方式,更要开展统一规模的学习和交流;注重岗位培训,重视安全制度的考核,将质量作为第一要义。第二,强化安全意识的宣传与学习。水利工程质量对于技术施工者的素质与技术精湛度有不同层次的要求,对施工者高、精、深的技术能力进行不断地培养。第三,加强质量监督的制度。一方面是加强施工技术的复核。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和重大技术目标进行强制的复核,如:中线,标高,钢筋,模板,砂浆,混凝土等进行严格检查复核。完善质量检查的记录,这样有利于隐患的归纳与总结,做好资料整理,总结出事前预防的方法,也为考核奖惩提供参考意见。加强人员管理及相关质量责任制的完善,使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质量职责、权限,提高施工质量的认识。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2
在电力工程的部分项目单位建设中,建设企业将项目交给三产单位承建,然后项目的承建单位再分包给电力工程施工队伍。在这个过程中,就存在较多影响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的因素。首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三产单位工作人员不能较快适应当前电力工程建设的实际要求;其次,在电力工程的实际施工建设期间,施工队伍中的农民工数量占到整个电力工程施工队伍的大多数,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不能完全满足电力工程的质量管理标准;最后,部分电力工程的三产单位为了获得较高经济收益,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式,完全不考虑电力工程的质量安全要求,阻碍了电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2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2.1落实电力工程责任制度
要想确保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就要建立健全与现代化市场需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电力工程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落实责任管理制度。将电力工程建设的责任落实到企业的每个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实际工作中,不断加强检查监督,严格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和标准化操作流程开展工作。如果电力工程建设中出现某些质量安全问题,就要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工程建设责任,尽量实现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的终身制,从根本上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提高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2.2加强电力工程竞争机制建设管理
现阶段,在电力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电力工程建设科学化质量管理。要从维护国家实际利益和国家电网的质量角度出发,严格落实我国电力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制度,不断加强施工建设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此外,要严格按照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面向电力行业引入市场化竞争管理机制,推动电力行业优秀设计人员和施工建设企业加入到电力工程的建设工作中去,促进电力工程建设的有效开展。
2.3增强全局意识
在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要从电力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出发,加强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不仅要在电力工程决策阶段加强质量管理,也要对电力工程建设投产运行阶段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整个电力工程。加强电力工程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专业化知识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全局意识,重视电力工程建设中经常出现的质量问题,利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在电力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施工人员要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确保工作人员各司其职,提高电力工程工作效率,最终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结束语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 工程质量 监督 管理
工程质量关系企业长久发展以及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满足当下以及未来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范围
1.建筑工程之前的监督工作。主要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
2.建筑工程过程中的监督工作。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部分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督管理,三大部分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
3.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监督工作。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企业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已有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问题。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1.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内容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各种技术活动。
2.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3.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管好工程。但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还要推进监理公司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这些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4.集中管理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建设部和各级地方建设部门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和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这种做法可以先行组织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应用。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应坚持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强化政府对于重大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
5.严格内部管理,树立执法人员形象,严格规范工程监督人员的执法行为。要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的定期书面汇报制度,努力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各专业监督员和所有监管工程管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当日工作当日记,周末集中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反馈本人,月度工作要于当月末写成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并对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签批意见,也可采取工程例会等形式,使工程监督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督促、记录及时、台账健全、考核到位,确保高质量工程的竣工、使用。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通病预控
1建立建全各级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在建设项目工程管理中,“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监理控制、施工负责”四级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建全与有效运行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石。其中,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是内控手段,质量监督体系是外部保障;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是主体影响因素,施工工艺与现场质量控制是直接影响因素;工程实体质量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根本目标,其质量检测则是基础工作和关键措施。因此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应从各级质量管理体系的健全与责任落实、施工工艺与现场质量控制、工程实体等多方面入手,逐项落实、逐项完善。
2工程质量监管手段
(1)健全“政府监管”,有效实施2级监督工作形式。着实落实工程监管责任人,健全工程监管责任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对监督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工程质量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巡查,监督各参建单位质量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落实情况。(2)敦促“业主管理”,引导项目法人发挥项目管理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项目业主的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应当构建并完善质量责任体系,全面实施质量问责机制。(3)增大对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力度。着重对其质量管控的实际成效实施现场抽样检查,经过增强对质量管控基本工作的“事前管控”检验、现场质量管控的“事中管控”检验与对项目实体质量的“事后管控”的检验,敦促其具体贯彻施工单位在确保项目质量方面的主体职责,注重施工质量管控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增大对监理活动监管力度。着重规范监理活动,对人员数目、资格加以审查,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特别是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进行检查,增强对监理巡查、旁站、抽查下达命令等现场工作的查验。着实增大监理在质量构成时的重点管控力度。(4)完善“监理管控、施工负责”,统一参建企业质量管控活动。(5)加强对试验检测单位的监督,着力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深入开展“试验检测数据打假”的活动。(6)增强项目质量薄弱环节管控力度,全方位提高施工技术和现场质量管控能力。实施施工标准化管理,提高现场质量管控能力。(7)全方位实施第三方检测机制,全面把控交(竣)质量鉴定关。
3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管理,全面开展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及预防控制
作好公路工程质量通病的预控,有效地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下面就公路工程常见的七项质量通病进行逐一分析,并采取有较的防止措施。
3.1高填土下沉
桥头引道、高填土、深填等地段,通常会在车辆通行一段时期后出现下沉情况,分析其成因,第一是施工方面,比如压实不到位、分层厚度不标准等。第二是材料方面,比如最优含水量、最大干容重不精确、物料压缩程度太大、运用塑性系数过高的粘性土等,都会产生这种类型的问题,其会导致路面出现裂缝或者下沉。在项目中应当采用下述举措进行预防:第一,以路面平行线为依据逐层管控填土标准高度,依照试验路路基填土厚度的九成来管控大范围作业时的填土厚度。第二,在新老填土连接的地方,全面管控填土接茬台阶的最小距离,来防止接茬的地方厚度超过标准以致压实不到位。第三,避免漏夯或者夯实不到位,禁止填土厚度过大。第四,在机器无法压实的位置,用恰当的小类型机器将其压实到位。第五,回填几种类型的土的时候,不可只使用其中一种类型的土的击实试验得到的密度指标当做全部填土的压实度指标,而应当依照填土类型的不同,实施多次击实试验,所取指标应当与有关要求一致。
3.2沥青路面早期破损
指的是路面在完工通行之后较短时间内或者1、2年内产生诸多的开裂、毁坏。其成因大致有:建设管控问题,当前路面项目一味寻求平整程度而不注重压实是否到位;物料运到施工现场及最红压温度过低;乃至在温度较低状况下大幅碾压;物料配合比例不科学,基质沥青没有达到有关要求;路面基层乃至路床基底负载力不够,弯沉数值太大。碾压过程中出现的细小开裂和反射裂缝尽管早期对于通车影响有限,可是在雨水浸泡和太阳照耀下,变成推动路面沥青混凝土出现裂缝的催化剂,大幅减短沥青混凝土路面使用时间。防范方法主要有:⑴在沥青混凝料施工压实过程中,严格把控沥青混合料运到施工现场摊铺的品质关,严控摊铺初始碾压与最终碾压的沥青混合料温度,全面依照碾压操作规章施工,避免出现水平方向的裂缝。(2)全面依照《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抓好水平、垂直方向接缝。(3)管控沥青混合料中沥青的使用比例,或者运用属性改良之后的沥青。搅拌沥青混合料过程中,防止温度过高,防止沥青混合料“焦糊”。
3.3桥梁伸缩缝与桥头跳车
因为桥头填土的下沉和桥台下沉程度不一致,及收缩缝、桥头搭板施工不到位,在桥台的地方出现台阶,妨碍车辆的平稳通行,且对桥梁造成较大的冲击力。在作业时应当格外注重下述几个方面:第一,桥台后背填土应当使用排水压实性能优良的回填物料,来实现最佳的压实度,降低路堤填土的下沉水平。第二,对于桩柱型桥台,应当先填方,等填方下沉到一定程度以后,再建造桩柱型桥台,进而降低架构物和填土的下沉差异。第三,使用性能优良的收缩缝,且仔细施工,来确保桥面收缩缝所在地方的平整。第四,运用有效举措尽可能避免桥面铺装层的开裂。
3.4软土地基超限沉陷
软土体现出抗剪水平低、负载水平差、含水比例高的特点。在这样的土层上建设路基或者桥梁构造物基础较易产生下沉、塌陷等问题。对软土地基应当着重采用下述措施:第一,运用换填透水性能优良的土的方法,将提升基地稳固程度。第二,水泥、石灰稳定碎石方法,适宜水稻农田等沼泽区域路基的处置。水分排出、污泥清理、草根完全清除之后,把石灰与水泥搅拌充分,之后把小颗粒石块和混合料搅拌在一起,之后摊铺碾压。第三,对路基运用预压、强夯等手段或者运用土工织物。
3.5预应力结构孔道压浆不实
因为灌浆强度不高,在孔道中灌浆不到位,较易出现预应力钢筋生锈的问题,对于利用灌浆来握裹钢材来传输预应力给架构混凝土的功能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比如某项目预制T型梁由于波纹管不通畅而没有得到相应的关注,以致压浆不到位,通过正超声波无损检验后发觉孔道中存在孔洞,最后放弃使用。给施工企业在收益与名望方面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工,所以施工过程中应当采用下述方式加以管控:第一,灌浆所使用的水泥应当是新生产的,标号≥425#水泥硅酸盐水泥或者通用硅酸盐水泥。第二,灰浆的配置比,一定要综合考虑运用物料、作业季候、现场状况等要素,且利用试配试验明确。第三,灌注之前应当查看灌注通道的管道形态是否存有杂物,另外,应当在灌注之前对压力水清洗孔道。第四,张拉之后应当尽快实施孔道压浆,压浆应当连贯、慢速、均匀实施。第五,各个孔道灌浆过程一次完成,中间不可中断。
3.6路面不平
路面平整度是公路项目的重要舒适性标准,作业管控不到位,平整度就无法达到要求。假如道路平整度不达标便会导致车速减慢,提升车辆通行过程中的颠簸程度,增大冲击力,对车辆产生不良影响,降低舒适性,行车安全性降低,物质收益与社会效益受到大幅不良影响。成因大致有:基层平整度管控不到位,乃至产生波浪状起伏;路面作业管控不到位,摊铺机和碾压机的工作者技能不高,基准线失去控制。所以,作业的时候应当由路基开始逐层全面管控高程与平整度。且在确保压实度的前提下,科学管控路面面层微观架构与外观架构平整程度。
3.7水泥路面断板、开裂
因为土基强度较小或者不匀称,亦或不注重路面底层,亦或在春天或者秋天作业的混泥土路面白昼的气温有很大差异,而形成强度很大的翘曲应力导致板体出现裂缝。在作业时应当全面管控路基与底层的强度、均匀性、稳固性、密实度。管控混泥土所使用物料尤其是水泥的技术标准,运用达到有关标准的路面专用水泥与低碱含量水泥,另外不可采用小窑水泥。此外板块混泥土的振动过度会致使分层离析,同时也会致使板块开裂,因此振捣过程中应当注重部分地区的振捣,避免出现振捣过度形成的混泥土分层,另外留出的收缩缝应当达到有关标准。
4结束语
公路项目质量监管和其质量问题的防治,一定要从认识到注重、管控上及时、技术上恰当、举措上有效。建设、设置、监理、作业每个方面、每个过程协同管理,才可以让我们的品质有所提升,才可以确保质量目标的达成,保证群众与政府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条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前言:我们要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建设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要保证科学管理的有效性。随着整个社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质量监督工作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1.1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需进一步提高完善
现行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都是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发之前制定实施的,因此,急需进行修订完善,建议修订的原则要体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使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规定要与现行行政体制改革相联系,重新明确质量监督职责、工作内容、监督方式,应把质量检测和质量信息平台作为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目前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质量监督机构与质量检测机构的关系不明确,难于发挥质量检测在质量监督中的作用;二是质量监督信息沟通缺乏应有的信息平台,仅靠举办几次交流会议是远远不够的。
1.2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行为不够规范
有些项目法人组建不够规范,甚至没有组建项目法人,形成责任主体不明确;行政干预多,违反建设程序,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质量意识不
强,管理松散;资金不及时到位,资金运作不规范、压价,要求承包方先行垫付,拖欠工程价款,造成盲目压缩质量成本和质量投入;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低资质、无资质、挂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工程建设。
1.3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本身不高,设计不足
前期工作准备不够充分,工程仓促建设;设计专业人员水平低,设计因素考虑不全,结构布局不蚝侠恚设计深度不够合理,设计深度不够,方案比选没有,设计人员不够熟悉规范,没有执行强制性标准;设计质量水平不高,图纸粗糙,施工时随意变更图纸;设计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二、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与对策建议
2.1做好有关审查,规范质量行为
首先,要对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查看施工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是否可以承揽水利工程、资质证书,是否有出借资质、转包、分包工程,是否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等。重点审查其是否有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行为。
其次,质量监督单位要重点检查项目法人的管理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建立情况,要把对参建单位的监管行为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来抓,同时要督促其正常良性的运转。并且,要按照规定,对构成犯罪,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要表彰奖励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如:在水利质量管理加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为了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落实,在监督的项目中,要将结果纳入水利工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建立考勤制度,对违规兼职"出勤率低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另外,要严格控制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要求项目法人监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各单位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如:为了满足深度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勘察设计成果,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勘察,精心设计,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施工单位要严格工序管理,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认真评定、检验施工质量。同时,为了切实发挥监理的质量控制作用,监理单位要全面做好质量管理工作,采取旁站、跟踪检测、巡视、平行检测等形式,积极推进第三方强制性检测,严格把好工程建设验收关,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投入使用未经法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后续工程施工。
2.2建立质量体系,加大检查频率
首先,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在事前建立质量体系,如:相关技术规程、质量标准、规范等情况,并且要对一些施工图、设计、技术等进行审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其次,要控制管理人员的出勤、到位、履行职责等情况,控制参建单位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控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控制各单位执行技术规程、质量标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三检制”的落实情况。
另外,为了使各个施工环节的质量检查工作不留死角,落实到底,要在事后加大检查频率,创新检查方式。如:在常规检查基础上,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辨进行检查,推行实施对工程质量不同阶段时间段的“四个一检查”方法,并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即:由各工地质检员和监理人员在每一天中都检查当天施工内容,并且检查施工准备、安全情况,填写当天的检查情况表。同时由各工地驻地监理工程师与技术负责人,在每一周都要对本周施工内容全面检查,填写当周施工检查情况,并对下周施工准备情况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旬要全面检查本旬施工内容及安全状况,填写本旬施工检查情况表,并对下旬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每月要重点抽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及日常检查情况,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一次质量巡查,并向建管局下发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从而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3加强质量监督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目前,有些人员没有从事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要按照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原则,需要采取现场指导、系统辅导、外出学习等方式,对他们进行系统的、专业化的技术培训,通过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水利工程施工有阶段性和季节性,施工期检测任务多,检测不及时现象时有发生。作为政府职能的质量监督,各县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对施工有怀疑的部位和原材料进行检测抽查。
结语
作为国家基础产业,水利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是人类生产、发展的物质保障,水利工程质量涉及到各个行业的顺利进行,并与国家、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必须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全面落实质量监督责任,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提高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强化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意识,提升质量
监督人员业务水平,只有这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才能尽快走上规范性、法制化的管理轨道。